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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丰鸿A(004712)

中金丰鸿: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金丰 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 示 1、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申 请 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7]672 号文 注册。 2、本基金 是契约型 开放式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或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平安银行” ) ,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公开发售。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是本公司直销中心。 7、 本基 金 发售 期间增 加 或变更 其他销 售机构 , 详见本 公司及 各销售 机构 届 时 公告,或拨打本 公司及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8、 投资 人通过 本公司 的直销柜 台进行 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单 笔首次 认购最 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通过 本公司 网上直销 进行认 购,单 个基金账 户 单笔 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 费);网 上直销 单笔交 易上限及 单日累 计交易 上限请参 照 本公 司 网上 直销说明。 通过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 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 投资 人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 人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 人 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7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 《上海证券报》 的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 12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iccfund.com ) 。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并 了 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投资 人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68-1166 (免长途话 费) 了 解 相关开户、 认购事宜。 14、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等) 、 债券回 购、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在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 及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 风险、 操作及技术风险 、 合规性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其 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本基 金为混合 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及 预期风 险水平 高于债券 型基金 与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此外,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即单个开放日的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牲,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 本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担。 17、本公司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一、本 次份额发售基本情 况 ( 一) 基金名 称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简 称和 代码 基金简称: 中金丰 鸿 基金代码:A 类:004712,C 类:004713 (三)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五) 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六)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本基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 七) 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八)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 机构 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内容。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募集, 暂无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增加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 九) 基金份 额发 售时间 安排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 但 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的 3 个月。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本基金募集 结束, 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 ;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 若募集期限届满, 本基金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 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 一)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二) 认购价 格 人民币 1.00 元/ 份 。 ( 三)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0%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 500 元/ 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多次认购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四)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00% )=198,019.80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8,019.80=1,980.20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 )/1.00 =198,034.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8,034.8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 )/1.00=100,010.00 份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五) 基金的 认购 限制 1、 投资 人 通过 本公司 的直销柜 台进行 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单 笔首次 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进 行认购 ,单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 购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 费) ,网 上直销 单笔交 易上限及 单日累 计交易 上限请参 照网上 直销说 明 。 通过本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4、 销售 机构受理 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该 申请 是否成功 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投资人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 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 若投 资 人的 认购申 请被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投 资 人已 支付的 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 人。 6、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三、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受 理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 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及 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证 件(包括 身份证 、 护照 等 )及复 印件 。 如委托 他人代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办, 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办 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2 )本 人指定 银行账 户信息( 开户行 名称、 银行账户 名称、 银行账 号)及 复印件; (3 )填妥并签字确认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 ; (4 ) 如需要开通传真交易方式还需签订 《开放式基金传真委托协议书》 ( 一 式两份) 。 3、个人 投资者 办理认 购申请时 须提交 填妥的 《 开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请 表》 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 还需 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办人办理基 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注: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业务前, 请仔细阅读 《投资人权益须知》 并进 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开立的 直销账户 :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信息如下: (1 )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1100102810005301477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2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3 )中信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5、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1) 投资者已划转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 2) 投资者已划转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 确认 ; 3)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到办理开 户 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 )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到办理认购 机构查询认购确认结果 ,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 ( 二) 本公司 网上 直销系 统 受 理个人 投资 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工作日的认购申请至 17:00 截止,17:00 以后 的认购申请或非工作日的认购 申请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募集结束日当天 17:00 以后的认购申请为无效认购申 请 。本公司在份额发售期间延长募集期限的除外 。 2、业务办理流程 持有中国 建设银 行、招 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 国农业银 行、中 国工商 银行、 交通银行、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 浦发银行、 上海银行、 平安银行、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以及在本 公司直销柜台开户 (包括网上直销系统开户) 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上 直销系统 (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 或本 公司微信公众账号 (CICCFund),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 基金认购、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 三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四、机 构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受 理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申请程 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企 业营业 执照副 本原件及 加盖单 位公章 的复印件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2 )企 业组织 机构代 码证原件 及加盖 单位公 章的复印 件;企 业税务 登记证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填 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 类业务 申请表 (机构) 》 ,并 加盖公 章 及法定 代表人签章 ; (4 )指 定银行 账户信 息(开户 行名称 、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 账号) 及账户 证明文件复印件/ 银行开户确认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预留《印鉴卡》 一式三份; (6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8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9 ) 如需要开通传真交易方式还需签订 《开放式基金传真委托协议书》 (一 式两份) 。 3、 机构 投资者 办理认 购申请时 须提交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交 易类业 务申请 表》 ,并 加盖预 留交易 印鉴,同 时提供 经办人 有效身份 证件原 件及经 其签字复印 件。 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业务前, 需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投资人权益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知》 并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 测评。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在在 中 国建设 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账户信息如下: (1 )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2810005301477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2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3 )中信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五、清 算与交割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 人所有, 在本基金认 购结束后, 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 人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六、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1、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或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提 前结束募 集的, 具备下 列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2、 基金管理人将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告。 4、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达到 基金备 案条件 的,则本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5、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 次份额发售 当事人 及中介机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 三) 销售机 构 1、直销 中心 (1 )直销柜台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 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 发售期间, 客户可以通 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68-1166 (免 长途话 费)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中金基金网上 直销系统 直销系统网址 :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 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 其他销售机构 无。 ( 四) 份额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 白娜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 五)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联系人: 安冬 ( 六)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 程海良、李砾 联系人: 程海良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