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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汇盈货币A(004699)

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盈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新疆前 海联合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邮 政储蓄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新 疆 前海 联 合 汇 盈 货币 市 场 基金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重 要 提示 
 
1 、 新 疆前海 联合 汇 盈货币市 场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
集已于2017 年5 月15 日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7]711 号文准予
注册。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 的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 基 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 风险。 
2 、本 基金管 理人为 新疆前海 联合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 为本公 司 , 基金托管 人为 中 国邮政储 蓄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中国邮 政 储蓄 银行 ”) 。 
3 、 本 基金类 型为 货 币型 基金 ,运作 方 式为契 约 型、开 放 式。 
4 、 本 基金 自2017 年5 月 22 日至2017 年6 月21 日 ,通 过本公
司的 直销 柜台和 直销 网上交 易平台 ( 目前 仅对 个人投 资 者开通) 进行
公开发售 。 
5 、 本 基金募 集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可投 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其他投资 人 。 
6 、 基金募 集份额 总 额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 ,
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 。 
7 、本 基金按 照人民 币 1.00 元的 份额初 始面值发 售。 
8 、 本 基金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本 基金份额 的数量 进 行基金
份额类别 划分。 本 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 率 计提销售 服务费 , 两 类基金份 额单独 设 置基金代 码,
并 分别公 布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具 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000 元 
10 万元 
单个账户最低份额余额 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500 万份(含) 
投资者认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需按 直销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 额 交付认
购款项, 投资 者可以 多次认购 本基金 份 额 ,认购 一经受 理 不得撤销 。 
9 、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基金的 直 销机构 认 购本基金 。 直销 机 构 对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 示 对该申请 的成功 确 认, 而 仅代表 直销机 构 确实接 收
了认购申 请, 申请的 成功确认 应以登 记 机构的确 认登记 为 准 ,对于 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 额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 行使合法 权
利 。 
10 、 投资 者欲购 买 本基金, 需开立 本 公司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以下
简称 “基金 账户 ” ) 。 办理注册 基金账 户 业务的机 构为本 基 金的直销 机
构。 
11 、 每位投 资者只 能开立一 个基金 账 户,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的账
户 或资金 进行认 购 , 也不得违 规融资 或帮助他 人违规 进 行认购。 投 资
者可以凭 该基金 账 户在 直销 机构 办 理 认购。 投 资者在 开户 当天即可 进
行认购, 但若开 户 无效,认 购申请 也 同时无效 。 12 、 投资者 应保证 用于认购 的资金 来 源合法, 投 资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不 存在任 何 法律上、 合约上 或 其他障碍 。 
13 、 登记 机构将 于基 金账户开 户申请 日 次 1 个工 作日对 投 资人的
开户申请 进行确 认。 投资人的 开户申 请 成功与否 及账户 信 息以登记 机
构的确认 为准。 
14 、 本基 金认购 采 取金额认 购方式 , 投资者认 购本基 金 , 需按 直
销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交付 认购款 项。 当日的认 购申请 在 直销 机构 规
定的时间 之后不 得 撤销。 
15 、 投资 者有效 认购 款项在基 金募集 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 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利息 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的 具 体 金额 ,
以登记机 构的计 算 和确认为 准。 
16、 本公告 仅对本 基金募集 的有关 事 项和规定 予以说 明 。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 细情况, 请详 细阅读 《新疆前 海联合 汇 盈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和 《新 疆前 海联合汇盈
货币市场 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的基金 合
同、 招募说 明书及 本公告将 同时在 本 公司网站 发布。 投 资人亦可 通过
本公司网 站 (www.qhlhfund.com ) 了解 本基金发 售的相 关 事宜 , 下载
基金业务 申请表 格 。 
17 、 在募 集期间 , 如本基金 增加其 他 销售 机构 , 本公 司 将及时公
告。 
18 、投资 者如有 任 何问题, 可拨 打本公 司客户服 务电话
400-640-0099 咨询 。 19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综合各 种情况 对 募集安排 做适当 调 整。 
20 、风险 提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是一 种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金不同 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购买 基
金 , 既可能 按其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 资所产生 的收益 , 也可能承 担基
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中 可能面 临 各种风险 , 既
包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基金自 身的管 理 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 规风险等 。
巨额赎回 风险是 开 放式基金 所特有 的 一种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日基 金
的净赎回 申请超 过 基金总份 额的百 分 之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及 时
赎回持有 的全部 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 股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债 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 金等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 期 , 也将承 担 不同程度 的风险。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 基金, 是证 券投资 基金中的 低风 险品种, 其 长期平 均预期风 险和预 期 收益率低 于股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金和债 券型基 金。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 读 《基金 合同 》 、 《 招 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 律文件 , 了 解基金的 风险收 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身 的 投资目的 、 投资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投 资 人的风险 承受 能力相适 应。 投 资人 应当充分 了解基 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 零 存整取等 储 蓄方式的 区别。 定 期定额投 资是引 导 投资人进 行长期 投 资、 平均投 资 成本的一 种简单 易 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额 投资并 不 能规避基 金 投资所固 有的风 险 , 不能保证 投资人 获得收益 , 也不是 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 式。


投资者购 买本货 币 市场基金 并不等 于 将资金作 为存款 存 放在银 行或存款 类金融 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 但不保 证本基 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 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 绩不构 成 对 本基 金 业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 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 人应当 通过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和赎回 基金 , 基金 直销机构 信 息 详见本 发售公 告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书》以 及相关 公 告。 21 、本公 司拥有 对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的 最终解 释 权。 一、本 次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新 疆 前海联合 汇盈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简称: 前 海联合 汇盈货币A/ 前海联 合汇盈货币B 基金代码:004699/004700 2 、基 金类别: 货 币 型基金


3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4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初始 份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6 、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 据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单个 基 金账户保 留的基 金 份额数 量, 对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不同 的 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用, 因此 形成不同的 基金份 额 类别。 本基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 金份额 , 分别设置 基金代 码, 并 分别公布 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7 、 认 购的限 额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000 元 10 万元 单个账户最低份额余额 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500 万份(含) 8 、基 金份额 的自动 升降级 (1 ) 份额升 降级按 基金账户 统计, 份 额升降级 适用于 投 资者基 金账户下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2 )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 账户内 持 有的本基 金份额 合 计达到 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 的登记 机 构自动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相 关 交易账户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 销售机构 开设的 交 易账户) 下 A 类基金份 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3 )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 账户内 持 有的本基 金份额 合 计低于 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 的登记机 构自动 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相 关交易账 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基金 销售机 构 开设的交 易账户 ) 下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9 、 募集 方式: 本基 金通过 本 公司的 直 销机构进 行 公开 发 售。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情 况变更、 增减销 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外, 任 何与 基金份额 发售有 关 的当事人 不得预 留 和提前发 售 基金份额 。 10 、募集 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 11 、 募集 规模: 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


12 、直销 机构 (1 ) 直销柜 台 直销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富路1018 号中航 中心26 楼 直销业务 电话:0755 -82785257 直销业务 传真:0755 -827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 -640 -0099 发售期间, 客 户可以 通过本公 司客户 服 务中心电 话进行 募 集相关 事宜的问 询、开 放 式基金的 投资咨 询 及投诉等 。 (2 ) 直销网 上交易 平台(目 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 开通) 本基金管 理人网 上 交易 平台 网站: https://trade.qhlhfund.com/kfit/page/frame/Login.jsp , 目 前已 开通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中国 银行、 平安 银 行、 华夏 银行、 民 生银行等 支付渠 道 。 以上支 付渠道 支 持的银行 卡均 指银行借 记卡, 信 用卡等贷 记卡不 支 持购买 本 基金。 13 、募集 时间安 排 与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募 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2017 年5 月22 日至 2017 年6 月21 日进 行发售 。基 金管理人 也可根 据 基金销售 情况在 募 集期限内 适当延 长 或缩短基 金 发售时间, 并 及时公 告。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的 生效条件, 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使基 金合 同无法 生效, 则基金 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应以其 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 集 行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人已缴 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 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2 亿 元人民 币, 并 且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人 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募集 期 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自中 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办理完 毕 , 基 金 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在收 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 合 同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 14 、基金 认购方 式 与费率 (1 ) 本基金 的认购 费率 本基金不 收取认 购 费用 。 (2 )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1 )基 金认购 采用 “ 金额认购 、份额 确 认 ” 的方 式。对 于 认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其 认购份 额 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产生 的利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 例:某普 通投资 人 在某销售 机构网 点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该 笔 认购产生 利息 10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认购份 额 为: 认购份额 =(100,000.00 +100.00 )/1.00 =100,100.00 份 即该投资 人投资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加上 认购资金 在认购 期 内获得的 利息 100.00 元,基 金发售 结束 后,可得 到100,100.00 份A 类基金份 额。 2 )认 购份额 的计算 中,涉及 基金份 额 的计算结 果均保 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15、 募集资 金利息 的处理方 式 : 有效 认购款项 在基金 募 集期间形 成的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计 入基金 投 资者的账 户。 具 体份 额以登记 机 构的记录 为准。


16 、募集 资金的 管 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集 期间的 信 息披露费 、会计 师 费、律师 费以及 其 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二、直 销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上 交 易平台 1 、 本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网址 : https://trade.qhlhfund.com/kfit/page/frame/Login.jsp , 目 前已 开通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中国 银行、 平安 银 行、 华夏 银行、 民 生银行等 支付渠 道 。 以上支 付渠道 支 持的银行 卡均 指银行借 记卡, 信 用卡等贷 记卡不 支 持购买 本 基金。 (1 ) 注意事 项 个人投资 者可以 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 易 平台办理 本基金 的 开户和 认购业务 , 但认 购金 额会受相 关银行 卡 单笔认购 金额和 日 交易金额 限 制,具体 参照本 公 司网上交 易限额 提 示。 (2 )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份额 发售日7*24 小时受 理(17:00 以后的认 购申请 于 下一 工作日提 交; 周 六 、 周日及 法定节 假 日正常受 理客户 申 请, 期间 的认 购申请于 下一工 作 日提交 ) 。 (3 ) 开户及 认购程 序 持有上述 借记卡 的 个人投资 者可以 直 接通过本 公司网 站 办理开 户手续, 并 通过前 海联合基 金网上 交 易平台进 行本基 金 的认购。 具 体 交易细则 请参阅 本 公司网站 公告。 2 、 本 公司网 上交易 咨询 电话 :400-640-0099 (全国 统一客 户服 务电话 ) 。 (二)直 销柜台 1 、 个 人投资 者 ( 若已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基金账 户, 则 不 需要再次办理开户 手续。) (1) 开户 及认购 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的 周一至周 五 9:00-17:00( 周六、 日和法定 节假日 不 受理) 。


(2) 开户 及认购 程 序:


1) 开户: 提供 下列资 料办理基 金的开 户 手续:


a 、 填妥 并由本 人签 字的 《直销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个 人投资 者 ) 》 ;


b 、出示 本人有 效身份证 件并留 存 复印件;


c 、投资 人如未 满十八周 岁,须 同 时出示未 成年人 本 人及其监 护 人的身份 证件以 及 能证明监 护与被 监 护关系的 有效证 件 原件;


d 、出示 预留银 行储蓄卡 并留存 复 印件;


e 、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传真 委托书 ( 个人) 》 (如开通 传 真交易) ; f 、签 署《基 金投资 人风险承 受能力 调 查问卷》 。 2) 认购资 金的缴 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 足额认购 资金汇 入 本公司指 定的直 销 资金专 户。本公 司指定 的 直销资金 专户如 下: a 、工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 行 深圳华强 支行 大额支付 号:102584002215 b 、招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 招商银 行 深圳分行 营业部 大额支付 号:308584001032 投资者若 未向上 述 指定账 户 足额划 付 认购资金, 造 成其认 购不成 功的, 本公司 将不承 担任何责 任。


3) 认购申 请: 投资者 开户的同 时可办 理 认购手续, 并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a 、 由 本人签 字确认 的《 直销 申(认 ) 购申请表 》一式 两 份 ; b 、 加 盖银行 受理章 的银行付 款凭证/ 划 款回单联 原件及 复 印件 ( 投资 者划付 的认购 资金在办 理认购 手 续时未到 达本公 司 指定的直 销 资金专户 时) ; c 、 本 人有效 身份证 明原件及 复印件 ; d 、 经 公证的 《基金 授权委托 书》 、 代办 人有效证 件原件 及 复印件 ( 委托 他人代 办时) 。


(3) 注 意事项: 1) 投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栏中 填写其 在基金直 销机构 开 户时登记 的名称。


2) 投资者 应在认 购 申请当日 17:00 之 前将足额 资金划 入 本公司 指定的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若认购 资金 在投资者 提出认 购 申请当日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基 金直销资 金专户, 则 该笔交易 无效。


3)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经基金登 记机构 确 认为失败 的认购 申 请, 投 资者可以 就已到 账 资金再次 提出认 购 申请, 未再次 提出认 购申请的 由本公司将 认购款 划 往投资者 指定银 行 账户。 4) 基金募 集期结 束, 以下认购 申请将 被 认定为无 效认购:


a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户手 续或开 户 不成功 的 ; b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购手 续的 ; c 、 投 资者已 划付的 认购资金 少于其 申 请的认购 金额的 ; d 、 本 公司确 认的其 它无效资 金或认 购 失败资金 。


2 、机 构投资 者 (若 已经在 本 公司 开 立 基金账户 ,则不 需 要再次 办理开户 手续) (1) 开户 及认购 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的 周一至周 五 9:00-17:00( 周六、 日和法定 节假日 不 受理) 。


(2) 开户 及认购 程 序:


1) 开户: 提供 下列资 料办理基 金的开 户 手续:


a 、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 证、 税务 登记证 复 印件( 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需提供 民 政部门或 主管部 门 颁发的注 册 登记书复 印件)( 相 关证件在 有效年 检 期内) ;资产 管理人 以管理的 投 资组合名 义自行 办 理账户类 业务的, 需 提供资产 管理人 营 业执照、 组 织机构代 码证、 税务 登记证复 印件( 相关 证件在有 效年检 期 内) 及 监管 部门下发 的关于 投 资组合的 批复文 件 或其他相 关证明 文 件复印件 ; b 、 填 妥的《 直销账 户业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者) 》 ; c 、 填 写完整 并加盖 公章的《 开放式 基 金业务授 权委托 书 (机构 投资者 ) 》一 式两份( 原件) ; d 、 填 妥并加 盖预留 印鉴的《 直销机 构 客户预留 印鉴卡 》 一式三 份 ; e 、 填 妥的《 传真委 托 书(机 构) 》( 适 用于选择 “传真 业 务”事 项) ; f 、 填 写完整 《直 销 申( 认) 购 申请表 (机 构投资者 ) 》 一式两 份( 原 件) , 并加 盖机构 公 章、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权代表) 、 授权 经 办人签章 ; g 、 预留 关联银 行账 户的证明 文件及 复 印件, 包括 《银 行开 户许可 证》 、 开 立银行 账户 申请表或 开户银 行 出具的开 户证明 。 《 银行开户 许 可证》或 指定银 行 出具的开 户证明 原 件及加盖 机构公 章 的复印件 ; h 、 法 人代表 的加盖 机构公章 的有效 身 份证件复 印件( 第二 代身份 证需提供 正、反 两 面复印件) 。 2) 认购资 金的缴 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 足额认购 资金汇 入 本公司指 定银行 开 立的直 销资金专 户, 本公司 指定的直 销资金 专 户如下:


a 、工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 行 深圳华强 支行 大额支付 号:102584002215 b 、招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 招商银 行 深圳分行 营业部 大额支付 号:308584001032 投资者若 因未向 上 述指定账 户足额 划 付认购资 金, 造成其 认购不 成功的, 本公 司将不 承担任何 责任。


3) 认购申 请: 投资者 开户同时 可办理 认 购手续, 并需 提供下 列资 料:


a 、 填 写完整 并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 经 办人签字 的 《直 销 业务申 请表(机 构投资 者) 》(原件) ; b 、 认 购资金 已划出 的有效凭 证, 包括但 不限于加 盖银行 受 理章的 银行付款 凭证/ 划款 回单联原 件及复 印 件( 投 资者划 付的认 购资金在 办理认购 手续时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的 直销资金 专户时) ; (3) 注意 事项:


1) 投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栏中 填写其 在基金直 销机构 开 户时登记 的名称 ; 2) 投资者 应在认 购 申请当日17 :00 之 前将足额 资金划 入 本公司 指定的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若认购 资金 在投资者 提出认 购 申请当日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基 金直销资 金专户, 则 该笔交易 无效。


3) 在基金 登记机 构 确认为无 效认购 后, 投资者可 以就已 到 账资金 再次提出 认购申 请, 未再次提 出认购 申 请的由本 公司将 认 购款划往 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 户 。 4 ) 基 金募集 期结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无 效认购:


a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户手 续或开 户 不成功的 ; b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购手 续的 ; c 、 投 资者已 划付的 认购资金 少于其 申 请的认购 金额的 ; d 、 本 公司确 认的其 它无效资 金或认 购 失败资金 。 三、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在基 金募集 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募集期 限届满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 报 告 ,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完毕, 基金 合 同生效。


2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 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 金 合同生 效事宜予 以公告 。


3 、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 款项只能 存入专 用 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认 购资金在 募集期 形 成的利息 在本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折成投资 人认购 的 基金份额 , 归投资 人所有。 利 息转份 额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记 录 为准。


4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 以 其固有财 产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 期限届满后30 日内 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四、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 ) 基金 管理人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晓 耕 联系人: 叶翠怡 电话:0755 -82780736 传真:0755 -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二)基 金托管 人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邮 政储蓄 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国华 联系人: 王瑛 电话:010 -68858126 网址:http://www.psbc.com/cn/index.html (三)直 销机构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联系人: 黄毅 电话:0755 -82785257 传真:0755 -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四)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构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维 泰南路1 号 维泰大 厦1506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联系人: 黄嘉宇 成立时间 :2015 年8 月7 日 电话:0755 -82786790 传真:0755 -82789277 客服电话 :400 -640 -0099 网址:www.qhlhfund.com ( 五 )出具 法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 上 海市银 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陈颖 华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 明、 陈 颖华 ( 六 )审计 基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 上海 市黄 浦区湖滨 路202 号企 业天地2 号楼 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 地2 号楼普 华永道中 心11 楼


执行 事务合 伙 人:李丹


联系 人:陶忆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陈玲、陶忆 新疆前海 联合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五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