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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汇盈货币A(004699)

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1 
新 疆 前海 联 合 汇 盈 货币 市 场 基金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整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2 (1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3 (14 )按规定受理 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4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5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6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7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约定 的 范围 内, 以 下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变 更收费 方式 ,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销8 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9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1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11 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有人 代表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或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1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13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 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15 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相应缩 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16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 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如遇17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受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 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费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18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 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工具 , 在不改 变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三)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9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 基金 投 资于 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 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20 (12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4)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8) 、 (11 ) 项另有约定外, 因 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 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21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 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合同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3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4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