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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远景债券(002501)

银华远景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6】36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 年4 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收益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预 期 风 险 、 较 低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基 金 运 作 风险、其他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7 年第 1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 、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2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30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2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3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34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46 十 、 基 金的业 绩 ............................................................................................................................ 57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58 十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59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65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67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和审计............................................................................................................. 69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70 十 七 、 风险揭 示 ............................................................................................................................ 76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79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81 二 十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98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3 二 十 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115 二 十 三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16 二 十 四 、备查 文 件 ...................................................................................................................... 1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银华远景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称 “ 招 募 说明书 ” 或 “ 本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银华远 景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银华 远景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 投 资试点 办 法 》 (包 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 运用来 自 境 外 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1 , 2, 3, 4, 5……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 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基 金 合 同 目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成 立 于2001年5 月28日, 是 经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 证 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 例29%) 、 东 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出 资比例21% ) 及山 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1% ) 。公 司 的 主要业 务 是 基金募 集 、 基金销 售 、 资 产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 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会由4 位 监事组 成 , 主要负 责 检 查公司 的 财 务以及 对 公 司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 投 资 管理 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销 部 、 机构业 务 部 、养老 金 业 务部、 交 易 管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部、 风险管理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 金 融部、 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 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 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 下 设 “ 主动型A 股 投资决 策 、 固定收 益 投 资决策 、 量 化和境 外 投 资决策 及 养 老 金 投资决策”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西 南 证 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副 总裁 , 西 南 证 券 董 事 、 总 裁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并 购 融 资 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航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中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财 政 部 资 产 评 估 准则委员会 委员。 钱 龙 海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京 放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并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 福 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曾 任 一 汽 集 团 公 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 、 长 春 市 副 市 长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吉 林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 现 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重 庆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重 庆 市 证 券 监 管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重 庆 证 监 局 上 市 处 处 长 , 重 庆 渝 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 重 庆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重 庆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长 协 会 秘 书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安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重 庆 银 海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重 庆 直 升 机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融 渝 富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西 南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重 庆 股 份 转 让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西 证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哲 学 系 、 中 央 党 校 研究生 部 、 中国社 会 科 学院研 究 生 部、长 江 商 学院 EMBA 。先 后 就 职于 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部 ; 参 与 筹 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并 历 任 南 方 基 金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 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 长。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暨 社 会 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 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重 庆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 作 者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现 任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教 育 分 会 前 任 会 长 , 中 国 管 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邢 冬 梅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职 于 司 法 部 中 国 法律事务 中心( 后 更 名 为 信 利 律 师 事 务 所) , 并 历 任 北 京 市 共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现 任 北 京 天 达 共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金 融 部 负 责 人 , 同 时 兼 任 北 京 朝 阳 区 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 和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所 属 中 华 财 务 会 计 咨 询 公 司 , 并 历 任 安 达 信 华 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总 经 理 、 合 伙 人 ,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北 京 主 管 合 伙 人 , 摩 根 士 丹 利 中 国 区 副 主 席 ; 还 曾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第 29 届 奥 运 会 北 京 奥 组 委 财 务 顾 问 。 现 任 普 华 永 道 高 级 顾 问,北京注册会 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 年至 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历任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合 规 总 监 、 副 总 裁 。 现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 摩根 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 : 监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曾 任 四 川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教 师 , 西 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 理 、 业 务 总 监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计 评 价 处( 企 业 监 管 三 处) 副 处 长 、 企 业 管 理 三 处 副 处 长 、 企 业 管 理 二 处 处 长 、 企 业 管 理 三 处 处 长 , 并 曾 兼 任 重 庆 渝 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部 总经理。 龚 飒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负 责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总监。 杜 永 军 先 生 :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曾 任 五 洲 大 酒 店 财 务 部 主 管 , 北 京 赛 特 饭 店 财 务 部 主 管 、 主 任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行 政 财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封 树 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天 津 营 业 部 经 理 、 平 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莱银 行 量 化分析 部 副 总裁及 巴 克 莱亚太 有 限 公司副 董 事 等职。2009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 经 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 境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 银 华 国 际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并 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增强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自 2001 年起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 公司督察长职务,并曾 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双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2008 年7 月至 2011 年 3 月期间 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宏观策略、行业 研究员职务;2011 年3 月至2012 年4 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行业研究组长职务;2012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4 年 6 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担任银 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担 任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担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016 年 12 月22 日担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起担任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孙慧女士, 硕士学位。2010年6月至2012 年6月任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 任投资经理助理;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任职于华夏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 任投资经理;2015 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6年2月6日起担任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6年10月17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 泰积极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6 年12 月22 日 起 兼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 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 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 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后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 从事证 券 信 用交易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 违反证 券 交 易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行 为来操 纵 和 扰乱市 场 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以 上 投 票权的 股 东 恶意串 通 , 致使股 东 大 会表决 结 果 侵犯社 会 公 众 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 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风 险 管 理环境 。 具 体包括 制 定 风险管 理 战 略、目 标 , 设置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 识别风 险 。 辨识组 织 系 统与业 务 流 程中存 在 什 么样的 风 险 ,为什 么 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 分析风 险 。 检查存 在 的 控制措 施 , 分析风 险 发 生的可 能 性 及其引 起 的 后果。 (4 ) 度量风 险 。 评估风 险 水 平的高 低 , 既有定 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有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风 险 。 将风险 水 平 与既定 的 标 准相对 比 , 对于那 些 级 别较低 的 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视与 检 查 。对已 有 的 风险管 理 系 统要监 视 及 评价其 管 理 绩效, 在 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 报告与 咨 询 。建立 风 险 管理的 报 告 系统, 使 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事 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性原 则 。 公司设 立 独 立的督 察 长 与监察 稽 核 部门, 并 使 它们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 互制约 原 则 。公司 部 门 和岗位 的 设 置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 效性原 则 。 公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工 作必须 从 实 际出发 , 主 要通过 对 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 时性原 则 。 公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制 度 的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 性 ,并且 必 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 依 据 其 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管理 人 确 知建立 、 实 施和维 持 内 部控制 制 度 是 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将根 据 市 场环境 的 变 化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概 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经 营 的 其 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6.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 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 年 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 系 , 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刘 信 义 , 男,1965 年出 生 , 硕 士研 究 生 , 高级 经 济 师 。曾 任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 处 长 、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主 任 助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财 务 总 监 , 上 海 国 盛 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 生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 师 。 历 任工 商 银 行 总行 教 育 部 主 任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总经理。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840.64 亿元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85.40%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九十四只,分 别 为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基 金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 基 金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 金 、 国 联 安 货 币 基金、 银 华 永泰债 券 型 基金、 长 信 利众债 券 基 金(LOF ) 、 华富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易方达裕 丰 回 报 基 金 年 、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基 金 、 工 银 目 标 收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益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货 币 基 金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产 业 债 纯 债 基 金 、 安 信 动 态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利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生 态 环 境 基 金 、 天 弘 新 价值混 合 基 金、嘉 实 机 构快线 货 币 基金、 鹏 华 REITs 封 闭 式基 金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定 回 报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新 成 长 基 金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悦 基 金 、 中 银 瑞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华 夏 新 活 力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汇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转 型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银 华 远 景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诚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富 安 达 长 盈 保 本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溢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景 发 纯 债 基 金 、 国 泰 添 益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得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中 银 尊 享 半 年 定 开 基 金 、 鹏 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战 略 沪 港 深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富 发 纯 债 基 金 、 博 时 利 发 纯 债 基 金 、 银 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鹏 华 兴 锐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保 鑫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景 颐 盛 利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启 元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金、工银瑞信 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 招 怡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银 河 君 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广 发 汇 瑞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盛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汇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普 泰 债 券 基 金 、 南 方 宣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兴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兴 业 裕 华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鑫 瑞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 本 行内部 控 制 目标为 : 确 保经营 活 动 中严格 遵 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 、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规 则 和 本 行 规 章 制 度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 确 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 行内部 控 制 组织架 构 为 :总行 法 律 合规部 是 全 行内部 控 制 的牵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条 线 的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 部控制 制 度 及措施: 本 行已建 立 完 善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内 控制度 贯 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全 过 程 , 渗 透 到 各 业 务 流 程 和 各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 、 合 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 密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 资 产 及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 段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 定 期对业 务 情 况进行 自 查 、内部 稽 核 等措施 进 行 监控, 通 过 专项/ 全面审计 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 五 ) 托 管人 对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5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 ) 资产托 管 部 设置核 算 监 督岗位 , 配 备相应 的 业 务人员 , 在 授权范 围 内 独 立 行 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督 职 责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日常 运 作 中,凡 可 量 化的监 督 指 标,由 核 算 监督岗 通 过 托管业 务 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非量 化 指 标、投 资 指 令、管 理 人 提供的 各 种 报表和 报 告 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监督 结 果 ,采取 定 期 和不定 期 报 告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监 控 周 报 等 。 不 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违 规 违法操 作 , 以电话 、 邮 件、书 面 提 示 函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明 违 规 事 项 , 明 确 纠 正 期 限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违 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 ) 针对中 国 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银 行 对 基金投 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的检查 ,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 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杨婧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2 月29 日证监 许可 【2016】367 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6 年3 月29 日结束募集,募 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份 200,141,408.40 份,有效认购户 数为 205 户。 (二)基金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七、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5 月25 日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理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基 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 ,在 当 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持 有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除外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销售 机 构 办理赎 回 时 ,每笔 赎 回 申请的 最 低 份额为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回 业 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围,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所示: 申购费 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24% 50 万元≤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9%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如 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2.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不 高于 0.1% ,随基金 份 额持 有 期 限 的增 加 而 递 减。 具 体 费率 如下所示:


赎 回 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其中,1 年为365 天,2 年为730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 扣除用于登记费和其他必要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 (八 )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 有 效 份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申 购金额 在 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 赎回金 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 回 份额乘 以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并 扣 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相 应 的 费用后 的 余 额,赎 回 金 额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1+0.80%)=5,952.38 元 申购费用 =6,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 =5,952.38/1.060 =5,615.45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5,615.45 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5.74 =11,474.26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 情 况,经 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 资 人 申 购基 金 成 功 后, 登 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人 登记 权 益 并 办理 登 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赎 回基 金 成 功 后, 登 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人 办理 扣 除 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因 特殊原 因 ( 包括但 不 限 于 证券 交 易 场所依 法 决 定临时 停 市 或 交易 时 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技 术 故障或 其 他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因 特殊原 因 ( 包括但 不 限 于 证券 交 易 场所依 法 决 定临时 停 市 或 交易 时 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技 术 故障或 其 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如 暂 停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依 法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暂 停 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两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6 年5 月25 日开通转换业务。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6 年5 月25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十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的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权益 (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者 办 理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力争为投 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主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 票 ) 、权证 、 债券 、债 券 回 购、银 行 存 款(含 协 议 存款、 定 期 存款及 其 他 银 行 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中 , 债券 资产 包 括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 债、企 业 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 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 0%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 济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 股票市场风险 、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 求关系等因素的定性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 配置时机。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和权益类 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类品种配置策略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况 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 并通过 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具体包 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 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和市场 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 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 综合考虑流动性、 收益性等因 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 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进而主动 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反之, 当预期市场 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 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 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 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 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 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 金将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 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 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 券的内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 客 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 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 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 不 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 值, 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 值 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 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 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 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 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 外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分 析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进而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 司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 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 估其内在价值。 3、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自 下 而 上 ” 的 选 股 策 略 , 以 价 值 选 股 、 组 合 投 资 为 原 则 , 选 择 具 备 估 值 吸 引 力 、 增 长 潜 力 显 著 的 公 司 股 票 。 通 过 选 择 高 流 动 性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高 流 动 性 ; 通 过 选 择 具 有 上 涨 或 分 红 潜 力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 降 低 个 股 风 险 与 集 中 度 风 险 。 “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 强 调 动 态 择 时 选 股 的 主 动 管 理 策 略 , 关 注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优 势 的 个 股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运 用 动 态 调 整 的 资 产 配 置 技 术 及 相 应 的 数 量 化 方 法 进 行 组 合 管 理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绩 效。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 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 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 预期风险、较低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2 )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 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投资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合报告和 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7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 权益投资 66,362,424.30 8.36 其中:股票


66,362,424.30 8.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67,160,110.00 84.01 其中:债券


667,160,110.00 84.01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0.00 0.1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284,291.06 5.45 8 其他资产


16,489,738.14 2.08 9 合计





794,096,563.5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784,347.20 0.2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486,552.23 5.4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5,303,817.00 0.75 F 批发和零售业 5,255,075.25 0.7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5.1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094,965.00 0.72 K 房地产业 6,922,122.50 0.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15,420.00 0.5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362,424.30 9.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470,200 8,891,482.00 1.26 2 300323 华灿光电 597,800 7,281,204.00 1.03 3 600376 首开股份 574,450 6,922,122.50 0.98 4 601186 中国铁建 408,300 5,303,817.00 0.75 5 600335 国机汽车 406,425 5,255,075.25 0.74 6 000687 华讯方舟 213,000 3,567,750.00 0.50 7 000888 峨眉山A 256,600 3,515,420.00 0.50 8 600418 江淮汽车 289,600 3,394,112.00 0.48 9 601336 新华保险 78,100 3,295,039.00 0.47 10 000404 华意压缩 329,100 3,235,053.00 0.46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5,578,640.00 5.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3,760,000.00 10.4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3,760,000.00 10.44 4 企业债券 353,940,470.00 50.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4,563,000.00 16.21 6 中期票据 85,740,000.00 12.1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578,000.00 0.5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7,160,110.00 94.39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60213 16 国开13 800,000 73,760,000.00 10.44 2 019539 16 国债11 356,000 35,578,640.00 5.03 3 041654062 16 汾湖投 350,000 34,790,000.00 4.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资 CP002 4 1380226 13 弘湘治 理债 400,000 33,020,000.00 4.67 5 1480238 14 兴国资 债 300,000 31,482,000.00 4.45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0.1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在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 受 到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 形。 10.2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形。 10.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967.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34,219.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75,550.75 5 应收申购款 -0.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89,738.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4 月1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0% 0.09% 0.69% 0.10% 0.51% -0.01%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0.30% 0.09% -0.34% 0.07% 0.64%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1.50% 0.09% 0.35% 0.09% 1.15% 0.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 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回购以 成 本 列示, 按 合 同利率 在 回 购期间 内 逐 日计提 应 收 或应付利息。 7 、 本 基金持 有 的 银行存 款 和 备付金 余 额 以本金 列 示 ,按相 应 利 率逐日 计 提 利息。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估值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 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值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 结 算公司 、 证 券经纪 机 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第三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 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 济 政 策 发 生 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 动 , 本基金 所 投 资 的权益类和/或 固 定 收益类 相 关 投资工 具 的 收益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 形 下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不 将 兑 付 资 金 再 投 资 到 收 益 率 更 低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上 ,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三)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 传输等风险; 2 、 金 融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 违约、 托 管 行违约 等 超 出本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因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投 资 债 券 类 资 产 而 面 临 较 高 的 市 场系统性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金财 产 清 算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提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法律法 规 要 求增加 的 基 金费用 的 收 取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的收 取; (3 ) 调整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 变更 收 费 方式 、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调整基 金 份 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 其他 基 金 销售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范 围 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有 关证明 文 件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件 符 合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按照本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定以 召 集 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载明的非 现 场 方 式 在表决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 在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 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 大 会召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金 合 并 以特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金财 产 清 算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 , 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按其解释。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400-678-3333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股票 (包括主板股票、 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 票 ) 、权证 、 债 券、债 券 回 购、银 行 存 款(含 协 议 存款、 定 期 存款及 其 他 银 行 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中 , 债 券资产 包 括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 债、企 业 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 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资产配 置 比 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金所 投 资 的债券 资 产 占基金 资 产 的比例 不 低 于 80% , 股 票、权 证 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 的 投资比 例 限 制要求 ,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 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 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 理 人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 应制订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案并 经 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本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 金 管理人 应 于 投资前 一 个 工作日 将 有 关书面资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 人 应 按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等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要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分 别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是 否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是 否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托 管 人 主 动 扣 收 的 汇 划 费 除 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 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 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 专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有 效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 助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预 留 印 鉴 的 印 章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预 留 印鉴由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 (或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 行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 因 本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 付金账 户 , 基金托 管 人 代表所 托 管 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义 务 所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 业务发 展 而 需要开 立 的 其它账 户 , 可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 或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为 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 等细则。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场清 算 所 股份有 限 公 司或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北 京 分公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此 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重大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估 值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持 有 人名册 送 交 基金托 管 人 ,文件 方 式 可以采 用 电 子或文 档 的 形 式 并 且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将 持 有 人 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 话 、 手 机 网 站 等 途 径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情 况 。 纸 质 对 账 单 按 季 度 提 供 , 在 每 季 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 晓 基 金 账号 后 , 及 时登 录 公 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 基 金查 询 密 码 ,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2. 信 息 咨 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 五 ) 如本招 募 说 明书存 在 任 何您/ 贵 机 构无法 理 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上 述 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二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12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6年12月22日起增聘孙慧 女士为本基金基金经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 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四 、 备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银华远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