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日利B(003816)

银华日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份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2 年12 月19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169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4月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 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面值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 、技术风险等。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 会高 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1 日,有关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7 年第 1 季 度的数据(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5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7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风险揭示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5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银 华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银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监督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4.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 代 销 机 构 :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1. 业 务 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 赎回对价: 指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 现金替代款: 指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T 日预估涨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用于确认 T 日预估现金的比例 5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减去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差 53.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或 为 提 高 交 易 便 利 , 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申 请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4.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银 行 存 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本基金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期 间的投资收益计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7.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日/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简称上海 A 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63.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4. 指 定 交 易 : 指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全 面 指 定 交 易 制 度 试 行 办 法 》 中 定 义 的 “ 全 面 指 定交易” 65.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66.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6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B 类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69. 场 内 :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70.场外: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及金额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 “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 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 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4 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 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 理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国际合作与 产 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 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 技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FOF 投 资 管 理 部 等24 个 职 能 部 门 , 并 设 有 北 京 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 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同 时 下 设 “ 主 动 型A 股 投 资 决 策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 量 化 和 境 外 投 资 决 策及养老金投 资决策” 四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 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 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 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 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届 副 主 任 委 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 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 发 起 理 事 、 秘 书 长 、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年 鉴 》 副 主 编 、 北 京 大 学 校 友 会 理 事 、 北 京 大 学 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 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 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 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 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 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 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 作者, 中国注册会 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 冬 梅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职 于 司 法 部 中 国 法 律 事 务 中 心(后更 名 为 信 利 律 师 事 务 所) , 并 历 任 北 京 市 共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现 任 北 京 天 达 共 和 律 师 事 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 财 务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 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支持部经理 ,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 合 规总监 、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 兼任 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 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 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 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 发 基 金 机 构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2011 年3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 总 裁 及 巴 克 莱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等 职 。2009 年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 银 华 抗 通 胀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 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1年起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 公司督察长 职 务,并曾兼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 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洪利平女士, 硕士学位。2015 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三部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投资管理三部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自 2017 年2 月28 日起担任银华多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及本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3 月22 日起兼任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3 年 4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25 日。 朱哲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3 年10 月17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 哈默女士,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7 年3 月22 日。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 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和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一部总 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 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 金 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 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 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 家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天 同180 指 数 基 金 、 天 同 保 本 基 金 及 万 家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太 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 工作) 。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 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曾 担 任 天 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2013 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 和 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 沪 港 深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于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有权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对 场 内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进行限额控制、在特殊情况下暂停场内交易;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交付投资人赎回之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 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 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 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 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6)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时加以 改变。 (7)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 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 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C.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F.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 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 ,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 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 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 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 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 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升7.55个 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 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 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 资》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 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 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银华日利 代销机构 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13)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 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4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4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 址 www.stocke.com.cn 5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银华日利B 代销机构 无


( 二) 注册登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 三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经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1696 号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净 认 购 款 及 募 集 资 金 认 购 期 利 息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201,044,00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1,228 户。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八、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2013 年4 月1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若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A 类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开 放 时 间 为 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3年4月18日开通。 3. 基金的计价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以份额数填报申购和赎 回数量申请; (3)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均不可撤销;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款、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5)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流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则。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 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 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现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和 登 记 适 用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务规则, 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和登记业务 的流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A 类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 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总申购份额比 例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占上一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 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总赎回份额比例(当日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占上一日 A 类基 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 进行控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总申购份额比例和每日总赎回 份额比例的上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设置,并动态调整。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相关 限制指标。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 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A 类基金份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 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A 类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T 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估值 日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采用收益不结转份 额的全价计价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替代款、T 日预估现金、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 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 并在 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 .现金替代款 现 金 替 代 款 是 指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替代款=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 值 (4) .预估现金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人 的 相 应 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现金数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T 日预估涨幅×(T 日至 T+1 日间 自然日日数) ; 其中,T 日为交易日,T 日至T+1 日间自然日日数 应含T 日当日但不含T+1 日 (5).现金差额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投资人申购的,T 日现金差额为正数时,表示投资人须补款;T 日现金差额为负数 时, 表示基金管理人须向投资人退款; 投资人赎回的,T 日现金差额为正数时, 表示基金管理人须向投资人退款;T 日现金差 额为负数时,表示投资人须补款。 投 资 人 应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应 付 的 现 金 差 额 。 因 投 资 人 原 因 导 致 现 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自行或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10-24 基金名称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2012-10-23 日 信 息 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012-10-24 日 信 息 内容 当日赎回限额(份额) 无 当日申购限额(份额) 无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成 份 证 券 信息 内 容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元) YHXJTD 货币申赎 10 份 必须 0% 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 位资产净值 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5.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市 前 未 能 公 布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或 在 开 市 后 发 现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编 制 错误。 6.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7.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当日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每日总申购份额份额上限的情形 ; 9.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值达到 0.5%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1、2、3、4、5、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市 前 未 能 公 布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或 在 开 市 后 发 现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编制错误。 (5).当日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每日总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4、6、7、8 项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1. 总申购份额或总赎回份额达到上限的 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当日累计总申购份额或当日累计总赎回份额达到上限时, 本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新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新基 金份额净值。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为每 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新基金份额净值。 1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开 放 时 间 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 B 类基金份额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B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 B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3. 基金的计价方式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以金额数填报申购数量 申请,以份额数填报赎回数量申请; (3)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 期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 不 违 背 交 易 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时,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6. 申购和赎回的限额 (1 ) 在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 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B 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B 类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3)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 B 类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B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延期赎回。


①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执行。


②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B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③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 2 周(含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基金 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为每月 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新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2.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3.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B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非交易过户 B 类 基金的 份额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一)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 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 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 行必要公告,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 提前公告。 2.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 3.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 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并提前公告。 2 )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 Y,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T 日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1%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 ×1% 折算后基金份额面值调整为 100 元。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上 述 折 算 比 例 , 对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 注册登记机构, 并将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 ) 注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数 据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登记。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进 行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 并 互相核对。 7 )T+1 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 或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算比例 1%对 2013 年 4 月 3 日 (基金份额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银华日利基金份额实施了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银华日 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总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工作已于 2013 年 4 月3 日完成。 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2,010,440.00 份,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74 元。 (二)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适当的时候,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本 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 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 : 现 金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综合考虑各类 投 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的研究,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人创 造稳定的收益。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战略性的配置策略和战术性的配置策略。 (1)战略性的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以及市场 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 势进 行判断,并以此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策略。 此外,当预期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将出现下行时,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 以获取利率下行过程中的超额收益; 当预期市场整体收益 率水平将出现上行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 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利率风险。 (2)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对交易市场选择、 投资品种选择、 时机选择、 回购套利等战术性资产配置上, 在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合理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2.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保持本基金 流动性目标的前提下, 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短期融 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 结合当时的市场环境, 形成利 差预期, 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考虑安全性因素的前提下,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发掘价格被 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 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 益率的配比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 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4. 套利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以及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挖掘无风 险套利机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 的套利、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金 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 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同市场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主要是指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同一市 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指的是 T 日以较低的成本融入资金, 而在T 日后选定 的交易日在同一市场以较高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 比如当交易 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 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 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 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 较短期回购利率低于较 长期回购利率时, 在既定的变现率 水平下, 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 或进行较短期融资、 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 限套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 四)投资程序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 来走势。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的 趋 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 ) 公司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决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大 类 资 产 分 布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投 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 资 产 分 布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和 个 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 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更好的体现本基金产品的现金管理工具特征。 活期存款利 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 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权重比例, 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均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7) 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 (企业债券除外)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 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剩 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不当利益。 (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1,291,085,467.43 38.55 其中:债券 11,024,507,971.25 37.64 资产支持证券 266,577,496.18


0.91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64,421,899.15 5.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585,638,310.97 2.00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6,266,947,748.39 55.54 4 其他资产 166,664,821.67 0.57 5 合计 29,289,119,936.6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4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660,642,863.02 14.3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 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有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情况。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3.1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基 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2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未有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平 均 剩 余 期限 分 布 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0.52


13.8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77 - 2 30 天( 含)-60 天 15.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66 - 3 60 天( 含)-90 天 44.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5.2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19.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4.10 13.8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存续 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有超过 240 天的情况 。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97,958,374.80 1.17 2 央行票据 -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3 金融债券 1,566,456,003.59 6.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66,456,003.59 6.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05,428,021.98 13.7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654,665,570.88 22.15 8 其他 - - 9 合计 11,024,507,971.25 43.1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366,751,288.47 1.44


6.报告期末按 摊 余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417 15 农发 17 5,000,000 501,244,965.47 1.96 2 111610528 16 兴业 CD528 5,000,000 495,303,272.90 1.94 3 111697928 16 桂林银行 CD075 5,000,000 494,781,791.23 1.94 4 111718090 17 华夏银行 CD090 5,000,000 494,737,765.09 1.94 5 160311 16 进出 11 4,000,000 398,287,593.53 1.56 6 111708081 17 中信银行 CD081 4,000,000 396,035,764.10 1.55 7 111692782 16 桂林银行 CD013 3,000,000 299,283,281.19 1.17 8 011698897 16 舟山港 SCP002 3,000,000 299,098,805.21 1.17 9 111693776 16 包商银行 CD028 3,000,000 298,020,782.92 1.17 10 111794835 17 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 行 CD039 3,000,000 296,708,614.23 1.16


7. “影子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5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4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13% 报 告 期 内 负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说明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有达到 0.25% 的 情况。 报 告 期 内 正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有达到 0.5% 的 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689222 16 企富 2A1 1,000,000.00 99,997,415.16 0.39 2 1689267 16 鑫浦 2A 1,000,000.00 94,500,000.00 0.37 3 1689238 16 苏元 1A1 2,000,000.00 64,668,281.02 0.25 4 1689159 16 紫鑫 1A 660,000.00 7,411,800.00 0.0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券 采 用 摊 余成 本 法 进 行估 值 , 即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 的溢 价 或 折 价, 在 其 剩 余期 限 内 按 实际 利 率 法 进行 摊 销 , 每 日 计提 收 益 。 9.2 本基金 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9.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11.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30,108,778.42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35,226,590.95 6 待摊费用 1,321,341.09 7 其他 - 8 合计 166,664,821.67 9.4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的 其 他 文 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有尾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银华日利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4 月1 日(合同生效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3.2260% 0.0143% 0.2640% 0.0010% 2.9620% 0.0133 % 2014 年 4.4219% 0.0135% 0.3506% 0.0010% 4.0713% 0.0125 % 2015 年 3.2422% 0.0096% 0.3506% 0.0010% 2.8916% 0.0086 % 2016 年 2.5095% 0.0078% 0.3516% 0.0011% 2.1579% 0.0067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7642% 0.0113% 0.0863% 0.0011% 0.6779% 0.0102 % 2013 年 4 月1 日(合同生效日) 至2017 年3 月31 日 14.9497 % 0.0118% 1.4108% 0.0011% 13.5389 % 0.0107 % 注: 本基金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 因此本报告中披露的净值收益率指标实 际上为本基金净值增长率。 银华日利 B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0.2901% 0.0075% 0.0364% 0.0007% 0.2537% 0.0068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8.7986% 1.0290% 0.0863% 0.0011% 8.7123% 1.0279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31 日 %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9.1142% 0.8475% 0.1228% 0.0010% 8.9914% 0.8465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投资 收益计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 基 金 计 价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 .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4.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估 值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估值 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估 值 错 误 偏差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或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差错处理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或 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和交易所原因而导致的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错 处 理 的 方法 , 需 要 修改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 方式适用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 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注册 登 记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低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 本基金每年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基准日为当年度 12 月15 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提前到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该类基金份额面值的部分将全部予以分 配; 3.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下: H=E ×0.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4 、 本章第(一)款第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即 可 予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出 报 日 。 下 同)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将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后 应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登 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 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对值 达到0.25%、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证券市 场监管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直接影响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变化, 进而引致本基金收益水平的变 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 但收益 率曲线可 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 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价 格 波 动 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 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基金资产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 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 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做 市 商 制 度 和 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可 能存在 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投资人如按调整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 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调整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通过二级市场 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4. 申购赎回清单出现差错的风险 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 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 退市风险 如若发生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并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或发生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基金上市的情形,可能导致本基金退市。 6. 第三方机构服务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申 购 赎 回 代 办 券 商 因 多 种 原 因 , 导 致 代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受 到 限 制 、 暂 停 或 终 止,由此影响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业务。 (2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机 构 可 能 调 整 相 关 制 度 , 进 而 影 响 投 资人基金份额和资金交收方式。 (3)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可能出现违约情形,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人利益受损。 7. 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 益的风险 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仅会影响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投资人的收益, 不影 响通过一级市场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投资人的收益。 (1)交易费用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会涉及交易佣金的收取。 根据 2002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的 “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 浮动制度,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 (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 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 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 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 等” 。 证券投资基金 “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 按 5 元收取” 。 由于交易佣金采用最高上 限向下浮动制度, 不同开户券商对同一投资人可能实施不同的佣金费率, 同一开户券商对 不同投资人也可能实施不同的佣金费率。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豁免征收交易佣金。 通过其他 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 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 收益。 每份基金份额的买卖价差收益= 每份卖出价格×(1- 佣金比率)- 每份买入价格×(1+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佣金比率)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2)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 价格。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 本基金可能出现折 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 卖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 当本 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 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8. “影子定价”法和“摊余成本法”估值 结果偏离的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可 能 与 按 “ 影 子 定 价 法 ” , 即 按 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可能出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结果的风险。 (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终止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 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向该季度内 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 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知 晓 基 金 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 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 加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 :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 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 公告。 ( 五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6 年 11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对本 基金增 设场外份额 银华日利 B 。 2.2016 年12月0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2016年12月2日起, 调整本基金B 类基金 份额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2.《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华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