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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A(003995)

银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债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 五 月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 【2016】2786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 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 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 用 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 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 和 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 “风险揭示” 章节) 等。 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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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备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 计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六、风险揭示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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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一 、 绪言 《 银 华中 债AAA 信 用债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以 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 书” 或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银 华 中债AAA 信 用债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银华 中 债AAA信 用 债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 险 、 费 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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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中债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指《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中债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部 门 规 章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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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 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 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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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的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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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51、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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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 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公司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 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 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 战 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和 “审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 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 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投 资 银 行 部 、 公 司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 部 、 深 圳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 、FOF 投资管理部、养老金投资部 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 岛 分 公 司 和 上 海 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同时 下设 “ 主动型 A 股投资 决 策、 固定 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 化和 境 外投 资决 策 及养 老金 投 资决策” 四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理 念 、 投 资 政 策 及 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 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部 经 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西 南 证 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副 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董 事 、 总 裁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期 货 业 协 会 会 长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并 购 融 资 委 员 会 执 行 主 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国 航 发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中 材 股 份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 龙 海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京 放 投 资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佛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并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届 副 主 任 委 员 , 深 圳 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 福 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曾 任 一 汽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部 部 长 、 吉 林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长 春 市 副 市 长 、 吉 林 省 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 坚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重 庆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市 证 券 监 管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重 庆 证 监 局 上 市 处 处 长 , 重 庆 渝 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重 庆 东 源 产 业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重 庆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重 庆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长 协 会 秘 书 长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安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长 , 重 庆 银 海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重 庆 直 升 机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融 渝 富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西 南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重 庆 股 份 转 让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西 证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西 证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哲 学 系 、 中 央 党 校 研 究 生 部 、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 研究 生 部、 长江 商 学院 EMBA 。 先后就 职 于中 国工 商 银行 总行 、 中国 农村 发 展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南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 参 与 筹 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并 历 任 南 方 基 金 研 究 开 发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监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银 华 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 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 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党 委 书 记 、 所 长 ; 中 国 社 科 院 世 界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劳 动 人 事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兼 职 研 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 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重 庆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现 任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教 育 分 会 前 任 会 长 , 中 国 管 理 现 代 化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优 选 法 统 筹 与 经 济 数 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 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 信利律师事务所 )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 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 和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所 属 中 华 财 务 会 计 咨 询 公 司 , 并 历 任 安 达 信 华 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总 经 理 、 合 伙 人 ,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北 京 主 管 合 伙 人 , 摩 根 士 丹 利 中 国 区 副 主 席 ; 还 曾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2004 年10 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 监 、 副 总 裁 。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合 规 总 监 、 首 席 风 险 官 , 兼 任 第 一 创 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 军 先 生 : 监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曾 任 四 川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教 师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证 券 营 业 部 咨 询 部 分 析 师 、 高 级 客 户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业 务 总 监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此 外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计 评 价处( 企 业 监 管 三 处 ) 副 处 长 、 企 业 管 理 三 处 副 处 长 、 企 业 管 理 二 处 处 长 、 企 业 管 理 三 处 处 长 , 并 曾 兼 任 重 庆 渝 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运 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 飒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负 责 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 赛 特 饭 店 财 务 部 主 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 树 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平 安 证 券 综 合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 产 管 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筹) 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巴 克 莱 银 行 量 化 分 析 部 副 总 裁 及 巴 克 莱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等 职 , 曾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和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 境 外 投资 部总 监 、银 华国 际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 并同 时 兼任 银华 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 : 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 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学 位。2008 年至2011 年 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1 年11 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担 任“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自2014 年10 月 8 日起至2016 年4 月25 日担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5 年4 月24 日起担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 5 月 6 日起担任“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7 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5 日 起担任“银华 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开始担任“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5 日开始担任“银华上证5 年期国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4 月17 日 开始担任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 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 开始担任“银华中债-5 年 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 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 华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 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 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优 质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投资 管理 一 部总 监及 A 股基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 经 理 职 务 。 曾 担 任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证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王 世 伟先 生: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 吉林 大 学系 统工 程 研究 所讲 师 ;平 安证 券 兴华 营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都 邦 保 险 股 权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 明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在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历 任 债 券 信 用 分 析 师 、 债 券 基 金 助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股 票 基 金 助 理 等 职 , 并 曾 任 大 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战 略 新 兴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 月加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助 理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任 天同 180 指数 基 金、 天同 保 本基 金及 万 家货 币基 金 基金 经理 , 太平 养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任 投 资 经 理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 在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 可 彦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师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师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分 析 师 , 曾 担 任 嘉 实 泰 和 价 值 封 闭 式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曾 担 任 天 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2013 年8 月加 盟银 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现 任公 司银 华 富裕 主题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 华和谐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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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登记 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 管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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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 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 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 险 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 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 包括 制 定风 险管 理 战略 、目 标 ,设 置相 应 的组 织机 构 , 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 险 。辨 识组 织 系统 与业 务 流程 中存 在 什么 样的 风 险, 为什 么 会存 在以 及 如 何 引起风险。 (3)分 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 的度 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 的度 量手 段 。 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 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 检 查。 对已 有 的 风 险管 理 系统 要监 视 及评 价其 管 理绩 效, 在 必要 时适 时 加 以 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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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7 )报 告与 咨 询。 建立 风 险管 理的 报 告系 统, 使 公司 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 级 管 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 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 制 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 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 独 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 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 作 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 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C.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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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 二 )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及主 要 人 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81 只。自 2003 年以来, 工商银行连续十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 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 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 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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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 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 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 制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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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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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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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六 、 基金 的 募集 ( 一 ) 基 金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 【2016】2786号准予募集注 册。 ( 二 ) 基 金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的 标 的 指 数 中债- 银华AAA信用债指数 如 标 的 指 数 更 名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调 整 基 金 名 称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六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面值 和 认 购 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七)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 购 费用 而不 是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称 为A类 基金 份 额; 在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的 , 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停 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前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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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八)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九 ) 募 集场 所 在基金募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基 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 月16日进行发售 。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 明书第七部分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 十一 ) 募集 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二 ) 基金 的 最 低 募集 份 额 总 额和 金 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十 三 ) 投资 人 对 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16日。如 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并进行公告。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能不同, 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经备案后 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 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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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具体发售方案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为准, 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购 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和比例设置上限 。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 四 ) 基金 的 认 购 费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对通 过 直销 机构 及 网上 直销 交 易系 统认 购 的养 老金 客 户与 除此 之 外 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机 构 及网 上直 销 交易 系统 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养 老金 客 户 , 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金额(M,含 认 购 费) 直 销 养 老 金客 户 认 购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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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认购费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 直销 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 的其 他投 资 人认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时所 适 用认 购费 率 按 认 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认购金额(M,含 认 购 费) 非直销 养 老金 客 户 认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本 基 金的 认购 费 由提 出认 购 申请 并成 功 确认 的A 类 基金 份额 投 资人 承担 。 基金 认购 费 用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 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 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五 ) 认购 份 额 的 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本基金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内投资 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为 0.40%,假设这 700,000 元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9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1+0.40%) =697,211.15 元 认购费用=700,000-697,211.15=2,788.85 元 认购份额=(697,211.15+90.00)/1.00=697,301.15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7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 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697,301.15份。 2 、本基金 认购C 类 基金 份 额 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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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295.00 元, 由于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其对应费率为 “0” 。 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295.00)/1.00=1,000,295.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结束时,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295.00份。 ( 十 六 ) 认购 的 确 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 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查 询 认购 申请有 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 十 七 ) 募集 期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 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十 八 ) 募集 资 金 的 管理 本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期 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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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七 、 基金 备 案 ( 一) 基 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时 募 集 资 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 内返 还 投资 人已 缴 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税后); 3 、 如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人 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 值 低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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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或 其 他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销售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投资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基 金销 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 回,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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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 的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时 间以 内 撤销 ,在 当 日业 务办 理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人 持 有份 额登 记 日期 的先 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款 项 , 申 购 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将 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则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购款项本 金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账户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因投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 六 ) 申 购份 额 和 赎 回金 额 的 限 制 1. 在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某 笔 赎 回 业 务 时 或 办 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单一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3. 投 资 人 将 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4.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或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费用 及 其 用 途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其中: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1.申购费率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 通 过直 销机 构 及网 上直 销 交易 系统 申 购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除 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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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A 类 ) 申购金额(M,含 申 购 费) 直 销 养 老 金客 户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 直销 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 的其 他投 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所 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A 类 ) 申购金额(M,含 申 购 费) 非 直 销 养 老金 客 户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 的长短分档,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 (A 类)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90 天 0.20% 90 天≤Y<365 天 0.10% Y≥365 天 0% (2)C 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 的长短分档,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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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C 类 ) Y<30 天 0.50% Y≥30 天 0% 3.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承担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不列 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用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 类基 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扣 除 用 于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该 等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相应赎回费总额的 25%。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并 另行公告。 ( 八 ) 申 购金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方 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为 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赎 回金 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乘 以 当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余 额, 赎 回金 额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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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40%, 假 设 申购当 日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1.0600 元 , 则 其可得 到 的 申购份 额 为: 净申购金额=6,000/(1+0.40%)=5,976.09 元 申购费用=6,000-5,976.09=23.91 元 申购份额=5,976.09/1.0600=5,637.8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5,637.82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94,339.62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9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10%=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11,468.52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9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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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560=11,560.00 元 赎回费用= 11,560.00×0.50%=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1,560.00-57.80=11,502.2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 额 2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502.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九)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人 登记 权 益并 办理 登 记手 续, 投 资 人 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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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 证券 交 易所 或银 行 间债 券交 易 市场 依法 决 定临 时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出 现 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 构的 技 术故 障或 其 他异 常情 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 证券 交 易 所 或银 行 间债 券交 易 市场 依法 决 定临 时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 继续 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如 暂 停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 余额)超 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 程 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可暂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规 定 的 时 限 要 求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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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 十 三)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依 法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且 已 开 通 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A 类和C 类份额之间不支持相互转换。 ( 十 五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六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八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九 ) 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如 无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先 行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二 十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须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提前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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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通 过 抽 样 复 制 法 选 择 合 适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以 实 现 对 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二)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的成份券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现 金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投资于中债- 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 金 , 采 用 抽 样 复 制 法 , 主 要 以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构 成 为 基 础 , 综 合 考 虑 跟 踪 效 果 、 操 作 风 险 等 因 素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 日 常 申 赎 情 况 、 市 场 流 动 性 以 及 债 券 特 性 、 交 易 惯 例 等 情 况 , 进 行 优 化 , 选 择 合 适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以 实 现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由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 市 场 流 动 性 、 债 券 交 易 特 性 及 交 易 惯 例 等 因 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权重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力 争 实 现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 步 扩 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标目标,本基金投资于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成份券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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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本 基 金 通 过 抽 样 复 制 法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在 力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调 整 ,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以 期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承 受 限 度 之 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各成份券构成,并综合考虑 本基金 资 产 规 模 、 市 场 流 动 性 和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对 其 逐 步 买 入 。 当 遇 到 成 份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 价 格 严 重 偏 离 合 理 估 值 、 单 只 成 份 券 交 易 量 不 符 合 市 场 交 易 惯 例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即 将 调 整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结 合 经 验 判 断 , 对个券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对其成份 券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券发行量变动,本基 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 2 ) 本基 金处 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时 ,资 金 量可 能无 法 按照 标的 指 数构 成交 易 相应 成份 券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交 易 规 模 、 交 易 惯 例 和 成 份 券 的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对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3 ) 若成 份券 遇 到退 市、 流 动性 不足 、 法规 限制 或 组合 优化 需 要等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 综 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4 ) 本基 金将 以 一定 仓位 参 与一 二级 市 场套 利交 易 、回 购套 利 交易 、个 券 套利 交易 和 放 大 交易,以期减小基金运作的有关费用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的 投 资将 严格 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的 有 关 规 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 ) 投资 对象 的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险 的 匹配 关系 。 本基 金将 在 承受 适度 风 险的 范围 内 , 选 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 ) 公司 研究 部 通过 内部 独 立研 究, 并 借鉴 其他 研 究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形 成宏 观、 政 策 、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 )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和 不定 期 召开 会议 , 根据 本基 金 投资 目标 和 对市 场的 判 断决 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 ) 在既 定的 投 资目 标与 原 则下 ,根 据 分析 师基 本 面研 究成 果 以及 定量 投 资模 型, 由 基 金 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 ) 独立 的交 易 执行 :本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严 格的 交 易制 度和 实 时的 一线 监 控功 能, 保 证 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 ) 动态 的组 合 管理 :基 金 经理 将跟 踪 证券 市场 和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 变化 , 结合 本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的 评 估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调 整 , 使 之 不 断 得 到优化。 (五)业绩比较 基准 95%×中债-银华AAA 信用债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 投资于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成份券,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 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中债- 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其成份券 为 公 开 发 行 并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并 且 主 体 评 级为AAA 的信用债。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 位变 更或 停 止中 债- 银华 AAA 信 用 债指 数的 编 制、 发布 或 授权 ,或 中 债- 银华 AAA 信 用 债指 数由 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 数编 制方 法 的重 大变 更 等事 项导 致 本基 金管 理人认为中债- 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基 金 名 称 。 其 中 ,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对 基 金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主 要 采 用 指 数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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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但本 基 金 跟 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但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5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 基金 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3 、 不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的 第 三人 牟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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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十 、 基金 的 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资产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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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 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 三)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五) 估 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 值日 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估 值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六)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机 构 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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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1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 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 公司 、 证券 经纪 机 构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及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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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二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 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并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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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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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三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 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会 计 师费 、审 计 费、 律师 费 和诉 讼费 、 仲裁 费等 法 律 费 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 结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 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 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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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指数 许可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基金资产净值 季度费率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 (不包括10 亿人民币整) 1bp (1) 4bp 10 亿-20 亿人民币之间 (包括10 亿人民币整,不 包括20 亿人民币整) 0.75bp 3bp 20 亿人民币以上 (包括20 亿人民币整) 0.625bp 2.5bp 注: (1)1bp= 基本点数=1/1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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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在 10 亿 元以下(不包括 10 亿 元)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 法如下: H=E×0.04% ÷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在 10 亿 元至 20 亿 元(包括 10 亿元,不包括 20 亿 元) ,指数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3%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每 日 计 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 ÷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在 20 亿 元以上(包括 20 亿元)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5% 的 年费率 计 提。 指数 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025% ÷当年天数 以上计算公式中: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及 支 付 方 式 另 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 费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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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 式 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的 具 有证 券 期货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 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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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 时 , 本 基金 从 其 最 新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 金投 资人 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及 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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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 停或 延 迟 信 息披 露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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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 、风 险 揭示 ( 一 )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 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 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基金资产面 临损失。 4.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 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 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风险 加大,但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 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 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9.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 二 ) 基 金运 作 风 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理 人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 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 。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等等。 (三) 其 他风 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 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 超出 本基 金 管理 人自 身 直 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 、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 券市 场的 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四 ) 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险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投资法,实现对中债-银华AAA信用债指数的跟踪,但由于基金费用、 交易成本、 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 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被动化投资的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 标的 指数 抽 样方 法引 发 的风 险: 即 标的 指数 因 为抽 样方 法 的缺 陷有 可 能导 致标 的 指 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 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 基金的交易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 标的 指数 波 动的 风险 : 标的 指数 成 份券 的价 格 可能 受到 政 治因 素、 经 济因 素、 政 策 因 素、 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 使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 跟踪 偏离 风 险: 即基 金 在跟 踪指 数 时由 于各 种 原因 导致 基 金的 业绩 表 现与 标的 指 数 表 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由 于买 入 和卖 出债 券 时均 存在 交 易成 本, 导 致本 基金 在 跟踪 指数 时 可能 产生 收 益 上 的偏离; (2 )受 市场 流 动性 风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在 实际 运 作中 ,由 于 投资 者申 购 而新 增的 资 金 可 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 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 本基 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 过程 中 , 基金 管 理 人对 指数 基 金的 管理 能 力如 跟踪 指 数 的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造成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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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七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 定 为准。 (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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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产 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 ,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 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 四)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八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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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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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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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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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类基 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 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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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低赎 回费 率、 销 售服 务费率 或除 基金 管 理 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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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30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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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0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 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的有关证 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包 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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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1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的,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 情 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 进行 分拆 或 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5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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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在 宣 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相应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具 体分 红 方案 见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运作 情 况 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 本基金A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而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记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计 师费 、审计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仲裁 费等 法 律 费用;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 的证券 交易 结算费用 ( 包括但 不限 于经手 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 续 费、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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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10)证券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6%÷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由基 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首 日起2-5 个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 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 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在通常情况下, 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及 支 付 方 式 另 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上述“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5)-(11)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 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中 债- 银华AAA 信 用 债 指 数 的 成 份 券 和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中 债- 银华AAA 信用 债 指数 成份 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本 基金 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中债-银华AAA信用 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 基金跟踪 标 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但本 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5)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 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 上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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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 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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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并 自决 议生 效 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 定 为准。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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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6 个月 内办理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事宜,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根 据基 金财 产 的 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 包 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 , 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 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7)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或基 金资产 清算 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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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 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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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十 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 理 承销 、代 理 兑付 政府 债 券; 代收 代 付业 务; 代 理证 券投 资 基金 清算 业 务( 银证 转 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 债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 卡 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的成份券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 期 融 资券 (含 超 短期 融资 券 )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投资于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中债-银华AAA 信 用债指数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但本 基 金跟 踪 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并 由本 托管 人 托管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10% ,但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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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5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10% ; 8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并 由 本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因证券市场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 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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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 金关 联投 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5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 托管 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险 控 制 措 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 确认 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 期或 不 定期 对银 行 间市场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于2 个工 作 日内 回函 确 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理人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核心 交易 对 手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 建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书 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资 中 期票 据前 , 与基 金托 管 人签 署相 应 的风 险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及其 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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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债券 托 管账 户等 投 资 所 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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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 (4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 他业 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 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一 起 负责 为基 金 对外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工 作 日内 通过 专 人送 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 全方 式将 合 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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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2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会 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各类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及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月度 报 告, 在月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对报 告 加盖 公章 后 , 以 加 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3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及 时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度 报 告, 在季 度 报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7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3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45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 金 定期 报告 应 当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保 管 期 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期限为15 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内容 必 须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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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6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1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向中 国 证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金 份 额时 提交 的 本基 金托 管 协议 草案 , 该 等 草 案 系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可 能 不 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文 本 为 正 式 文本。 (2 )基 金托 管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成 立之 日起 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 效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托 管 协议 正本 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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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 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 料寄 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站 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 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 持 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咨 询、 查 询 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 及 时登录 公 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 金 查询密 码 , 为充分 保 障 投资人 信 息 安 全 ,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三 ) 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 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 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 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 ) 电 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线上系统进行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 式 联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 全 面 理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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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二 十 一、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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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 二、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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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 三、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中债AAA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 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