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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盛量化先锋混合A(001897)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五 月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九泰 久盛量化 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 、 收益 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 久盛量化 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九泰 久盛量化 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久盛 量 化 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九泰 久盛量化 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 久盛量化 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5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 介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 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本 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 、 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53、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4、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九泰 久盛量化 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多策略量化模型,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 。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8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 算日 发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 类别 基 金 份 额 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明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且对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调整 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 的 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 认购 费用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10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 ( 含利息折 算的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就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 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 募集期间 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 者 的累计认购金额 或 最 高认购 份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参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之规定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首次认购金额、 追加认购金额的限制。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3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 时 ,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申购 确认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投 资 者在 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 托管 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 则赎 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 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4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 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 余额 的 处 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 明书中列示。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 处理 方式 详见 招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5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 登 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6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7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因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8 3、 如发 生暂停 的 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9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的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 及登记 机构业 务规则决 定是 否 一 并 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0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 】65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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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21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2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3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4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5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6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7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8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9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0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1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 方式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 等规 定, 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 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35 第 九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 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36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37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的约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其他符 合条 件 的 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40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多策略量化模型,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交 易 的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 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主要目的是在市场中找出具有投资价值的标的, 实现 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投资主要依托于量化多策略体系平台来实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 率的 基础 上, 动态 优化 调整 权益 类、 固定 收益 类等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42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量化多策略进行股票投资。量化多策略体系的理念主要有两个 : 一方面可以获取超越指数的额外收益, 另一方面多策略轮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 分散 风险 。 量化 策略 是基 于市 场历 史数 据实 现的 , 不同 市场 信号 需要 采用 不同 策 略和 交易 手段 , 因此 建立 多种 策略 可以弥补单一策略失效的可能并形成互补, 保 证整体投资业绩的持续性和增强。 策略间相关性越低, 越能分散组合的整体风险, 这是配置多个策略,并在策略之间设定适当比例的基本原理。 多策略体系在架构上主要包括策略和策略配置两个层次, 在具体的多策略上, 主要包含因子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以及技术分析策略, 而策略配置模型是根据市 场变 化, 识别 市场 的当 前的 主要 矛盾 , 根据 主要 矛盾 配置 相适 应的 策略 , 保证 模 型永远站在市场的风口上。 (1 )多策略模型 1 )因子策略:多因 子模 型是以 国际 市场 上广泛 应用 的多 因子阿 尔 法 模 型 (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 ) 为基 础, 根据 中国 资本 市场 的实 际情 况, 由本 基 金管理人的量化投资团队开发的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数量化选股模型。 该模型 主要包括基本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两大类, 具体包括内含价值、 动态价值、 质量、 反转 、 动量 、 分析 师预 期、 市场 特征 、 成长 等因 子, 可以 在一 定程 度上 解释 市场 的变化。 2)事件驱动策略:事件策略作为因子策略的补充,是广泛存在于市场中 的 一类规律性事件, 该类策略的特点是或在特定的时间发生, 或在特定的对象上发 生, 或在 特定 的行 业发 生, 如并 购重 组、 指数 样本 股调 整、 股权 激励 、 定向 增发 、 高管增持 、高送转、业绩预告、大宗交易、区域政策等; 3)技术分析策略:技术分析指标拥有广泛的使用人群,在没有机构投资 者 信息优势的情况下, 技术分析策略作为策略的一种补充, 也可以有效的解释市场 的短期变动,与基本面因子形成很好的互补,如典型的动量和翻转等因子。 (2 )策略配置模型 在拥有了众多的反映市场策略的规律之后, 我们需要把不同的策略通过一种 方法 串联 起来 , 形成 最终 的股 票组 合; 目前 我们 拥有 策略 动量 、 风格 轮动 、 行 业 趋势等 3 大类策略配置模型, 每一种模型都是根据市场当前的运行状况来调整策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43 略的 配置 , 如果 当前 市场 处于 蓝筹 股主 导的 风格 , 配置 模型 就会 配置 相应 的策 略, 不仅能跑赢蓝筹指数,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获取额外的超额收益, 这是策略配置模 型最显著的特点。 3、 固定收益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本基 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 综合 考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安 全性 、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选择 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6、 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 合风 险,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 金进 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4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可 以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 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45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46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20% 。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 300 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 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 准, 该指 数能 够较 为全 面地 反映 中国 固定 收益 市场 的状 况,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 代表性。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4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 需要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50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 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按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5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52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53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5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55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提取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在月初 三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 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若遇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支 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 误后 , 自 基金 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 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56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58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7-5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61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62 媒 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63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 变 更; 17、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64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6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66 第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6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0-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 的 直接损失 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 当事 人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 投资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1-69 第二十 一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2-70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 商解决。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2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3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4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6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7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8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79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0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1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2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 方式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3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4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5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6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等有关 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7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8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提取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在月初 三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 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若遇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支 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 误后 , 自基 金产 品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8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及 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90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91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9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93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94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95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合 同之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 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 签订日:二〇一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