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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尊盈半年A(001968)

光大尊盈半年: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光 大 保 德 信 尊 盈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光大保德信 尊盈半年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光大 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宁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光 大 保 德 信 尊 盈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2015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光 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2311 号) 、2016 年11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机构部函[2016]2959 号)和 2017 年 4 月24 日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7] 602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转型的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国债期货风险、 不 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 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光 大 保 德 信 尊 盈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金自转 型为 “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光大保 德信尊 盈半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 、 基金的投资 ................................................. 42 十、 基金的财产 ................................................. 50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 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 六、 风险揭示 ................................................... 69 十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110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 《治理准则》 ”) 、《 光 大保德信尊 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光 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由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光 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光大保德信尊 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光大保 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光大保德信尊盈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自 转型为 “光 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光大 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 指 开放期 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 额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 取前端 认购费或 申购 费 、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不 收取 前 后端认购 费或 申 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封闭期: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 同生效之日 ) 至半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 (包括该日) 为止。 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 至半年度 对日 的前一 日 (包括该 日) ,以此 类 推。 半年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5、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56、 半年度对日: 指某 一特定日期在 6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 若 6 个月期 满后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 6 个月期满后该 月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7、 发起式基金: 指按 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开放式基金 58、 发起资金: 指用于 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的 资金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 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2、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3、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 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 包爱丽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 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 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先生, 监事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 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首席 市场总监兼 市场部总监 、渠道销售部总监 。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 首席投资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 监。 4 、本 基金拟 任基 金经理 蔡乐女士, 金融投资学学士,2003 年 7 月至2005 年2 月任方正证券固定收 益部项目经理;2005 年3 月至 2014 年8 月历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研究员兼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 2014 年 8 月加入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欣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光大保德信睿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尊尚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 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 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林晓 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 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2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3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 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4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 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 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5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 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 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6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 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7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8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 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 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名称: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4 月10 日 注册资本:38.9979408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联系人: 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2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53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100 %以 上员工 拥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 历,高 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 学历或高 级 技术职称。 3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6 月末, 宁波银行共托管 16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0 规模437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由宁波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 基金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必 须符合 国家及 监管部 门 的法律 法规和 各项制 度 并贯穿 于基金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一 切业务 、管理 活动的 发 生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 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 原则: 必 须实现 防范风 险、审 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财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必 须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 及宁波 银行经 营管理 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的 管理部 门;直 接 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开; 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 监察的部门专 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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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 书 21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 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管理 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 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编 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或非 技 术手段 发现基 金涉嫌 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林昌 电话: (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孙荣伟 网址:www.epf.com.cn ( 二) 除基金 管理 人外的 其他 销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三) 登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3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3 联系人:杨静 ( 四)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 五)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公司全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 址: 中 国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广 场东方 经贸城 安 永大楼 (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4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10 月20 日证监许可[2015]2311 号 《关于准 予光 大保德 信 尊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中 国证监会2016 年 11 月24 日机构部函[2016]2959 号 《关于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4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7]602 号《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文件注册募集。 ( 二)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三)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 者 认购/申 购时 收取前 端 认购费或 申购 费、但 不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 、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5 ( 四)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五 )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 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在封闭 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 受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等申请。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半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包括该日) 为止。 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半 年度对 日 的前一日 (包 括该日 ) ,以此类 推。 半年度 对 日为 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 六) 发起式 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 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 期间份 额不能赎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不能提 前赎回发起份额。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6 ( 七 ) 募集安 排 1 、募 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3 、 募 集对象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基金自转型为 “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4 、募 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 其他销 售机构确定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募 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6 、基 金的面 值、 认购价 格及 计算公 式、 认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7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低于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不能 提前赎回发起份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 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6%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8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 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 例1:某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 应费率为0.6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0.60%)=4,970.18 元 认购费用=5,000 -4,970.18=29.82 元 认购份额=(4,970.18+5)/1.00=4,975.18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4975.18 份基金份额。 例2:某 投资人 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 元 认购份额=(5,000+5)/1.00=5,0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5 份基金份额。 7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 账户的客 户无 需重新 开 户) ,然 后办 理基金 认 购手续。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种类和数量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9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 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4 )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 非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认购, 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当销售机构 设定的最低金额 低 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 可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 。 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 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 认购费) 。投 资人在 设 立募集期 内可 以重复 认 购,除每 次认 购单笔 最 低限额限制 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 在调整前 两日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任 何 人 不得 动用。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0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 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 于 3 年 的条件 下,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或 基金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 规及招募 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应 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 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1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2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包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3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非 基金管 理人 的销 售 网点 每个账 户 每 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当 销 售机构设 定的 最低金 额 低于上述 金额 限制时 , 投资者 可遵 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2、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3、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最高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开放期内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4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 金管理 人或登 记 机构可 以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允许 的范围 内 , 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5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6%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2、 对 于持有 满一个 封 闭期的 基金份 额,在 赎 回时不 收取赎 回费。 对 于持有 不满一个 封闭 期的基 金 份额(包 括申 购后在 同 一开放期 内赎 回的基 金 份额) , 在 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为 0.5% 。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 回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0.5%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0 3、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基金赎回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 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 某投资人 (非养 老金客户) 在 T 日投资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0%,申购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0.60%)=4,970.18 元 申购费用=5,000 -4,970.18=29.82 元 申购份额=4,970.18/1.2000=4,141.82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可 得到4,141.82 份基金份额。 例 4: 某投资人 在T 日投资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 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 元 申购份额=5,000/1.2000=4,166.67 份 即投资人T 日 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4,166.67 份基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7 金份额。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1)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假定某投资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 不满1 个封闭期,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 ,500×0.5%=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 元 例 6: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 满 1 个封闭期,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T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8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9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本 基金开 放期内 单 个开放 日出现 巨额赎 回 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20% ,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0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按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1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与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八) 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2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债券 回 购、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国债 期货 等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策 略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3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 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基于此目标,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 的宏观研究、 严谨的个券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 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 风险及 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 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 综 合分析债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 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 构 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动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 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 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 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 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 率风险。 凸性越大, 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 反之亦然。 本 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4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 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 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 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 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信用利差扩大。 同 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 用债 市场的主要特征, 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另外, 政策因素也 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 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 )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 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 、 抵押物质量、 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 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 素。 本基金 将 从行业和 企业 两个层 面 来衡量发 行主 体的偿 债 能力。A) 行业层面 :包 括行业 发 展趋势、 政策 环境和 行 业运营竞 争状 况;B ) 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 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 的能力越强、 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5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 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 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 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 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 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 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 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 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 面 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6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9、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 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 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开 放 期开始 前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 开放期 内,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7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3 ) 开放期 内, 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16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8 余期限;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9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的 指数。 该指数样本涵盖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等券种, 综合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收益情况。 该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较强的权威性和 市场影响力, 同时与本基金的投资特征较为贴近, 因此, 适合作为 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相关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0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1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定 收 益品种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含证 券 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2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债 券,按 成本估值。 4、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3 ( 四) 估值程 序 1、 两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 后,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4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 差达 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5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或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 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期货公 司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6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假或 不可 抗力等 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8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9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两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 额在费 用收取 上不同 , 其对应 的可分 配收益 可 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0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1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2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3 (1 ) 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转型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 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4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5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6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4、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7 说明书 (更新) 中充分 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达 到 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 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 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8 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9 十 六、 风 险揭 示 (一 )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 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0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 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 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 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国债期货的 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易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1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1 )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除每个开放期的 前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以及 开放期期间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 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 )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 封闭期长度为 半年, 封闭期间不接受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在某 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 受理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因此,在封闭期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7、 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8、 本基金允许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风险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2 (1 )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 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原因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 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 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 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 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 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 )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 如果单一投资者 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 可 能出现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继而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9、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 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3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宁波银行 等销售 机构 办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4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5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7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8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注册或 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9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 基金财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0 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1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2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之外, 当出现 或 需要决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3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在对现 有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以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率,调 整 收费方 式或者 增设新 的 份额类 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4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 、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5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6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含百分之五 十)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含百分之五 十) ;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 在不与 法律法 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7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的,授 权方式 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 百分之五十)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8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 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9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召 开条 件、议事 程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0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1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 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2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设立日期: 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3074700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87 年4 月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838205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3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债券 回 购、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国债 期货 等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开 放 期开始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4 前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 ) 开放期 内,每 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0 ) 开放期 内, 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13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5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 余期限;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 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6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 券、已 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制定 相关投 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 前,基 金管理 人 应按约 定时间 向基金 托 管人提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7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 : 拟发行 证 券主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文件、 拟发 行数量 、 定价依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 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本 协议的 规定与 基 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法 律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 行定期 存款应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约定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 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7、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约 定。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 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8、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应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约 定。基 金 管理人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8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 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9、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9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 及 投资所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0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 )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 金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发 起 资金的 认购金 额、发 起 资金 提 供方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机 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 )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 金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 开设基 金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基金财产托管期间, 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行代刻代保管本产品财务 专用章,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 本产品财务 专用章1 枚以及基金托管行 监管人名章 1 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1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金托 管专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专户 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以及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 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2 6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在本 托管协议 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 上正本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3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 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 算日该 类基金 份额基 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 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4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终止出 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5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 、 资 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2 、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介及公司网 站的公告。 4 、基 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 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介及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6 公司网站的公告。 5 、 资 料寄送 服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 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 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 每年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本 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方式, 向季度内有基金交易, 并成功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 者邮寄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 方式, 向第四季度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季度末或年度末 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期交易明细。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epf.com.cn )账 户查 询 系统查 阅对账单。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 可拨打 基金管 理人客 服 热线索 取电子 或纸质 对 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 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7 6 、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投资者 可登录 本 公司网 站账户 查询系 统 ,查询 基金账 户情况 、 交易明 细情况、设置对 账单 寄送方式、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3 ) 投资者 可通过 本 公司网 站获取 基金和 基 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 包 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7 、网 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8 、投 诉处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9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8 二 十一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暂无。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9 二 十二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光大保德 信尊 盈半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0 二 十三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 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