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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B(150156)

中银互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五 月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9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47 号文准予注 册 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看, 互利 A 份额 持有人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1.1×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利差, 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 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点。互利 B 份额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23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十二、基金的过渡期 .......................................................................................................... 61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4 十四、投资组合报告 .......................................................................................................... 72 十五、基金的业绩 .............................................................................................................. 76 十六、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 84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二十二、风险揭示 .............................................................................................................. 94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40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中 银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中银 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上市规 则》 :指《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证券投 资 基金上市 规 则》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订 9 、 上市公告 书: 指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互利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4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 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6、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 深圳证券 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9、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 指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开放 式基金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1、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元:指 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 份 额净值(NA V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 虚拟清算” 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4 、 场外 :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5、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6、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7、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58、场内基 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59、场外基 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0、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 金份额的行为 61、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63、 基金份 额分级: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 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 互利 A 份额 )和进取级基金份额 (互利 B 份额 )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两 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64、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 本 基 金 每 2 年 为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基 金合同生效日后 2 年 期 的 届 满 日 止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 则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该 届 满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后 的 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后 次 2 年 期 的 届 满 日 止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该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该 届 满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的 过 渡 期 安 排 及 相 关 事 宜 。 65、 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6、 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 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满 2 年的 对应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67、 互利 A 份额: 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互利 A 份额。 互利 A 份额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 68、 互利 B 份额:指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互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 互利 A 份额 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互利 B 份额 享有, 亏损以 互利 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互利 B 份额 承担;互利 B 份额在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69、 互利 A 份额的开放日: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70、 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日期, 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 为 71、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互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72、 互利 A 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指 1.1× 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 利差 73、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 互利 A 份额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互利 A 份额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 益的计算 74、利差: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 互利 A 份额 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 6 个月互利 A 份额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 ( 含)到 1.5% (含) 75、基金份 额转换日:指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的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转换 日 76、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 )先 生 , 董 事 长 。 国 籍 : 中 国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 中国银行宁夏回 族自治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四 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等职。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2000 年10月至2012 年4 月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市 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7 年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王超(WANG Chao )先生,董 事。 国籍: 中国 。美国Fordham 大 学 工商 管 理硕士 。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 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 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 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2015 年6 月加入 贝 莱德。此 前 ,他曾担 任 摩根士丹 利 亚洲首席 风 险管理总 监 ,以及其 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 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于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 生 ,独 立 董 事。国 籍 : 中国。 现 任 中国人 民 大 学商学 院 副 院长 、 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美 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英国。 法国INSEAD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财务 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乐妮(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具有 16 年证券 从业年限,13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 经济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 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 (YANG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统计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 、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 )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 经理(MD)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债 券 高 级 交 易 员 。2009 年 加 入 中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010 年5月至2011 年9 月任中 银 货币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0 年6 月至 今 任 中 银 增利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0 年11 月 至 今任 中银 双 利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2 年3 月 至今 任 中 银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至 今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1 月至今 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7 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 、 杨军( 副执行总裁)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 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 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勤 勉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泄漏 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 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形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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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 )防范 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 合 规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 评 估是确 定可 能偏离 内部 控制目 标的 业务领 域以 及可能 造成 的损失 ,其 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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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3 ) 控制措 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 监 控是一 个动 态调整 的过 程。公 司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和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 会 层面下 设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负 责。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 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 管 理人经 营管 理层设 立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执 行总 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 管 理人设 立独 立的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 策程 序和运 作流 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 管 理人设 立独 立的法 律合 规部与 稽核 部,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事中 监督 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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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5 )基金 管 理人设 立独 立的风 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运 作中 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 管 理人其 他各 部门在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 订本 部门 的部 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 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 运营业务控 制:包括建 立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 计与公司会 计间 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 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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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ⅴ)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 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 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 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稽核政策、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 和 实 现 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使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有 别 于 国 有 银 行 和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 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 中国民 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 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 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 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 ?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 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得了 “2009 年 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 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 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 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银 安全 奖”后 ,民 生银行 第三 次获此 殊荣 ,是第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终荣 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 易金 融银行 ”奖 项。这 也是 民生银行 继 2010 年荣 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 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 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 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2013 年度, 民 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和 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 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 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 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 中, 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 国银行业 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 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 民大奖”。


2013 年还获 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 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 企业 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时报》 、 《博 鳌观察》 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 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 世纪 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 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 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 行连 续第 四 次获 评《企 业社 会责任 蓝皮 书(2015 )》“中 国银 行业 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 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 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 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47 只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946.99 亿元。 中 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生· 安 享财富” 托 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 创新、 服务 专业、 效益 优异 、 流 程 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 荣 获 《21 世纪 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 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 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 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 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 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直销 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陈洪源 (2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姚健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赵树林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bank.ecitic.com (6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7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联系人:陈忠


(8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联系人:





周杨





(9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10)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电话: 61195566 联系人:马瑾 公司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13)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





林生迎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 告。 3 、场内销售 机构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场内销售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


许 培菁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 互利A 份额为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较 低 ; 互利B 份额 为 在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期 内 封 闭 运作 并 上 市 交易 、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水 平 较 高。 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分开募集,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 的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为2 年 。 第一个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起始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两年期的届满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 管 理 人 在 过渡 期 内 办 理本 基 金 的 份额 折 算 确 认、 互利B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以 及 互 利A份额 的 申购等事宜。 (三)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 ∶3 。 本 基 金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 互利A 份额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 满6 个 月 打 开 一 次 申购、 赎回, 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互利B 份额 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和 交易 。在 互利A份额 的 每 个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 互利A 份额 进 行基 金 份 额折算,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互利A 份额数按 折 算 比 例 相应 增 减 ; 在 互利A 份额 的 第 四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对 互利B 份额进 行基 金 份 额折算,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互利B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互利A 份额的开放日,如果互利A 份额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互利A 份额、 互利B 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 ; 如果 互利A 份额的 净赎回份额较多, 互利A 份额、 互利B 份额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 情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四)互利A 份额的运作 1 、年化约定 收益率 (1 )互利A 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 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 利差 互利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 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 互利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A 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 并用于下6 个月的每 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在 互利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6个月 互利A份额 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 (含)到1.5% (含)。 互利A 份额 的应 计 收 益的金 额 采 用单利 计 算 。 互利A 份额的年化 约 定 收益率 计 算 按照 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本基金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最 初6 个月 内,互利A 份额适 用 的 利 差 值 为1.3% , 即 本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 个 月 内, 互利A 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1.3% 。 例如, 如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 , 则本基金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初6 个月内, 互利A 份额 适用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1.1× 3.00%+1.3%=4.6% 。 互利A 份额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最 初6 个 月 内 的 年 化 约 定 收 益 率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为准。 (2 )本基金 的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互利A 份额的 本 金 及 自 上 一 开 放 日 ( 不 含 ) 起 累 计 每 日 约定收益的总额; 对于 互利A 份额 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首次约定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净 资产优先分配互利A 份额的本金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针对第一个运作周期而言) 或自 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含) 起累 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 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 互利A 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 互利B 份额。 (3 ) 如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等 于 或 低 于 互利A 份额的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的 总 额 , 则 本 基 金 净 资 产全部分配给互利A 份额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 互利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互利A 份额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 即如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互利A 份额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 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 、互利A 份额的开放日 互利A 份额 的 开 放 日 为 自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 满6 个 月 的 日 期 ( 但 在 第 四 个 开 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互利A 份额的开放 日为该日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互利A 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A 份额 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为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满6 个 月 的 日期 , 如 该 日 为 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开放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满 12个月的日 期 ,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 如果 本基金的 第 一个分级 运 作周期起 始 日为2013年9 月2 日,则 满6 个月、12 个 月、18个月 、24个 月 的 日 期 分 别 为2014 年3 月1 日、2014 年9 月1 日、2015 年3 月1 日、2015 年9 月1 日 , 其 中2014 年3 月1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其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即2014 年2 月28 日 , 为 互利A 份额的第 一个开放 日 ;2015年3 月1 日为非工 作 日,则其 之 前的最后 一 个工作日2015 年2 月27日为互利 A 份额的第三个开放日。 互利A 份额 在 第 二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日 为 该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满6 个月的日 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 如果本基金的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 年9 月4 日, 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满6 个月、 12 个月、 18 个月、24 个 月 的 日 期 分 别 为2016 年3 月3 日、2016 年9 月3 日、2017 年3 月3 日、2017 年9 月3 日, 其中2016年9 月3 日为 非工作日, 则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2016年9 月2日为 互利A 份额在第 二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中 的 第 二 个 开 放 日 ;2017 年9 月3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之 前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2017 年9 月1 日为互利A 份额在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的第四个开放日。 其他各分级运作周期的各开放日的计算雷同。 3 、基金份额 折算 在 本 基 金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 满6 个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互利A 份额 进 行 基 金 份额折算,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互利A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 “ 七、 基金份额的折算 ”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 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 互利A 份额的份额 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互利B 份额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 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互利B 份额的运作 1 、互利B份额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 闭运作,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但可上市交易。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申 请 互利B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 本基金在 扣除互利A 份额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互利B 份额享有, 亏损 以互利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互利B 份额承担。 4 、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互利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互利B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互利A 份额和互利B 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互利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计算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互利 B 份额的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净值。 1 、互利A折 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第 T 日为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a 为 上一个开放日起 (不含该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 至 T 日 的运作天数,NA V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Sa 为 T 日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Sb 为 T 日互利 B 份额的份 额余额 , NA Va 为第 T 日互利 A 份额的份额净值,NA Vb 为第 T 日互利 B 份额 的份额净值,Ra 为在 互利 A 份额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t 为 分级运 作周期内当年实际天数, 即上一个开放日 (若之 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 互利 A 份额及互利 B 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 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1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1. 000 元 乘以 T 日互利 A 份额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互利 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 ,即:NA VT≥S a× 1. 000× (1+Ra× Ta/ t), 则: NA Va =1.000× (1+Ra× Ta/t ) (2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1. 000 元乘以 T 日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 上 T 日全部 互利 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 ,即:NA VT <Sa× 1.000× (1+Ra× Ta/ t ) , 则: NA Va =NA VT / Sa 2 、互利 B 份额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 Vb 为 互利 B 份额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T 日)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 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 Vb = max ( ) 互利 A 份额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互利 B 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在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基金合同的 “ 基金的 过渡 期” 部分。 (八)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拟清算 ” 原则计算并公告 互利A 份额 和 互利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其 中 , 互利A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计 算 日 不包 括 互 利A 份额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互利A 份额和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与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 )互利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 在 互利A 份额 的 非 开 放 日 (T 日 ) ,NAVa 为T 日互利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 )如果T日 闭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于 “1 .000 元乘以T 日互利A份额 的份额余 额 加上T 日全部互利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 ,即:NA VT≥S a× 1. 000× (1+Ra× Ta/ t ),则 : NAVa =1.000× (1+Ra× Ta/t ) 2 ) 如果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1. 000 元 乘以T 日互利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 全部互利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 ” ,即:NAVT <Sa× 1.000× (1+Ra× Ta/ t ) ,则: NAVa =NAVT / Sa (2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 为T 日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 互利A 份额 的 非 开 放 日 ,NAVa 为T 日 互利A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互利A 份额 的 开 放 日 , NAVa 为T 日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b = max ( ) 互利A 份额、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4 日证监 许可 【2013 】1147 号 文件核准, 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本基金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截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募集结 束,共募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 A 类基金份额 2,055,333,448.41 份,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 B 类 基金份额 900,049,080.3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06 户。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正式 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折 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 份额、 互利B 份额将 按以 下 规 则 进 行 基 金 份 额折 算。 (一)互利A 份额的折算 1 、折算基准 日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 互利A 份额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开放日) 为分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每 满6 个 月 的 日期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互利A 份额 的 开 放 日 为该日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互利A 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折算 基准日(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互利A 份额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互利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互利A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A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互利A 份额的份额数× 互利A 份额的折算比例 互利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基金份 额 折 算时, 折 算 日折算 前 互利A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 互利A 份额的折 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互利B 份额的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的公告 (1 ) 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互利B 份额的折算 1 、折算基准 日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满2 年的对应 日 期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互利B 份额 的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该 日 前 的 最 后一个工作日。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互利B 份额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互利B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互利B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互利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互利B 份额的份额数× 互利B 份额的折算比例 互利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互利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互利B 份额的 折 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互利B 份额的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的公告 (1 ) 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十、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 互利 A 份额的开放日对 互利 A 份额 进行申购和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 过渡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折算确认、 互利 B 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互利 A 份额的申购事宜。 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互利 A 份额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 互 利 B 份额的 份额上限,并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可在 互利 A 份额的开 放日对 互利 A 份额进行 申购 与赎回 (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 互利 B 份额不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 投资者办理 互利 A 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互利 A 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请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互利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 互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互利 A 份额的 开放日 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 A 份额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 不再接受互利 A 份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只接受 互利 A 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互利 A 份额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互利 A 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折算后的 互利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即 1.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内撤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互利 A 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互 利 A 份额 的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确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互利A 份额开放日 (T 日) 的 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互利A 份额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互利A 份额开放日, 本基金以 互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7/3 倍 互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互利A 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 互利A 份额 开放日 , 所 有经确 认 有 效的 互利A 份额 的赎 回 申 请全部 予 以 成交 确 认。 对于互利A 份额 的 申 购申请 , 如 果对 互利A 份额 的全 部 有 效申购 申 请 进行确 认 后 , 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 等于7/3 倍 互利B 份额的 份额 余 额 , 则所 有 经 确 认有 效 的 互利A份额 的 申 购申 请全 部 予以 成交 确 认; 如果 对 互利A 份额 的 全部 有效 申 购申 请进 行 确认 后, 互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互利B 份额 的份额余额, 则根据经确认后的 互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互利B 份额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互利A 份额 每 次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互利 A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互利 A 份额 申购和 赎回申请。互利 A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限制 (1 ) 在本 基 金每个分 级 运作周期 内 的开放日 ( 第四个开 放 日除外) , 投 资者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互利 A 份额 时,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互利 A 份额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 在本 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 开放日 (第四个开放日内除外) 内, 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互利 A 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2 ) 在本基 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 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 互利 A 份 额基金份额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的开放日(第四个开放日仅办理赎回,不办理申购) 办理互利 A 份额申 购与赎回 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互利 A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在本基金某一分级周期内的第一个开放日 投资 10,000 元申购 互利 A 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互利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元/1.00 元=10,000 份 即:投资人在开放日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互利 A 份额,可获得 10,000 份互利 A 份额。 (2 )赎回金 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在本基金某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第四个开放日赎回 互利 A 份额 1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份× 1.00 元=10,000 元 即:投资人在开放日内赎回互利 A 份额 10,000 份,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 、互利A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互利A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互利A 份额成 交 确 认 后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 互利A 份额成 功 后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者 办 理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 暂停申购 互利 A 份额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 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根据申 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1)到(6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 回 互利 A 份额或延缓支付 互利 A 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互利 A 份额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互利A 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互利A 份额 的单 个 开 放日, 经 过 申购与 赎 回 申请的 成 交 确认后 , 互利A 份额 的 净 赎回 份 额 (互利A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互利A 份额巨额赎回。 当互利A 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款项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款项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 (3 )巨额 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传 真 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 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过渡期内, 互利A 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具体 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互利B 份额可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 赎 回业务。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 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经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账 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 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过渡期包括份额 折算确认日, 互利B的开放期和互利A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 认日, 注册登 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 互利 A 份额 及互利 B 份额 的登 记 确认,份 额 折算确认 日 当日不接 受 申购与赎 回 。 自过渡 期 的第二个 工 作日起本 基金将进入互利 B 份额 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 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 互利 B 份 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互利 A 份额的申购。如果在互利 A 份额 申购期开始前,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开放 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过 渡期申购;如果在互利 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 原则,对全部 互利 A 份额 按比例进行确认, 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是否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申购,以及 互利 A 份额开放申购 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 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4 、过渡期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基金份 额赎回、 申购均采用 “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份 额根据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 的原则,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 份 额的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内撤销 ,在 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4 ) 场 外 赎回 遵 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者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5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 互利 B 份额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过渡期基 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 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 申请,必须在互利 A 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确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互利 B 份额的 开放期内,对于 互利 B 份额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 互利 B 份额的 份额上限。 过渡期的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 对于互利 B 份额申购 申请,如果对 互利 B 份额 的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互利 B 份额 的份额余额大于互利 B 份额的 份额上限,则在经确 认后的互利 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如果对互利 B 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互利 B 份额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互利 B 份额的份额上限见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在互利 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开 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互利 A 份额 的过渡期申购。在每一个开放日,如果对 互利 A 份 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开放 期末的份额余额,则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当日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 互利 A 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 请进行确认 后,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对当 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 互利 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 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过渡 期申购, 并按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 则, 对全部 互利 A 份 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6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限制 (1 ) 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 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互利 A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柜 台 申购 互利 A 份额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本 基金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互利 B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投资者通过场内 申购互利 B 份额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 超过 50,000 元的须 为 1,000 元的整 数倍 , 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元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 ,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在 每 两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间 的 基 金 过 渡 期 内 , 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 每两个分级运作 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办理互利 A 份额申购和互利 B 份额申购、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过渡期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过渡期 申购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 A 份额的申购期内进行 互利 A 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 互利 B 份额的申购,互利 B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 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 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 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互利 B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过渡期 赎回费用 在过渡期的互利 B 份额 的开放期内进行 互利 B 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 )销售 机 构可以 在法 律、行 政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内 对基 金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8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互利B 份额、互利A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互利A 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 资人 在 每 两 个分 级 运 作 周期 间 的 基 金过 渡 期 内 投资50,000 元场外 申 购 互利B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0.8% ,假设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2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250=39,682.54 份 即:该投资人以50,000 元场外申购互利B 份额,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 其可得到39,682.54 份互利B 份额。 再 如 ,某 投资 人 在每 两个 分 级运 作周 期 间的 基金 过 渡期 内投 资10,000 元场 外 申购 互利A 份额, 申购费为0 , 假设假设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金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50=8000 份 即:该 投 资 人 以10,000 元场外申购互利A 份额 , 假 设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则 其可得到8000份互利A 份额。 (2 )互利B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 投 资人 在 每 两 个分 级 运 作 周期 间 的 基 金过 渡 期 内 场外 赎 回 互利B份额10,000 份,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10,000 份 互利B份额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9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互利A 份额或互利B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互利B 份额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根据申 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 )互利 A 份额的申 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 互利 A 份额 与互利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达 到或超过 7/3 ; (7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1 )到 (6 )、(8 ) 项暂停申 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 (1 )到(5)、(8 )项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互利B 份额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 拒绝接受或暂停 互利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暂停互利B 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互利B份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互利B 份额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互利B 份额 净赎回份额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互利B 份额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款项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款项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 。 3 )巨额赎 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真 或 者 本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 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13、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在本基金的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为互利 A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1 、本基金的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 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 转让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 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一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利 B 份额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互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互利 B 份额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互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条件:


(1 )基金的 募集符合《基金法》规定;


(2 )基金合 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 )基金募 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5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 , 互利 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详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B 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互利 B 份额 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 1 个月内 申请 在深圳交易所复牌。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互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 )本基金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互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互利 B 份额 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互利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 基 金的 过 渡 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 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互利 B 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互利 A 份额申购等事宜。 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互利 A 份额 的赎回。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 前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的 过 渡 期 安 排 及 相 关 事 宜 。 (一)过渡期内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 ;其中, 过渡期内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 7 ∶3 , 两级基金 份额上限详见相关 公告,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 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确认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分级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T 日) 闭市后两级份额的净值对 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 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的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并按折 算比率相应增加或减少 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 的份额数量。基 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折算 比例 = 互利 A 份额 T 日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份额 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折 算前的份额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 折算比例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折算 比例 = 互利 B 份额 T 日 折算 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份额 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折 算前的份额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 折算比例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 小数 点第 8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 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过渡期包括份额 折算确认日、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和 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 份额折算确认日, 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确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 进入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 互利 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 互利 B 份 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互利 A 份额的申购。如果在互利 A 份额 申购期开始前,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开放 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过 渡期申购;如果在互利 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互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 原则,对全部 互利 A 份额 按比例进行确认, 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是否开放 互利 A 份额的申购,以及 互利 A 份额开放申购 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 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四)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公式如下: T 日 互利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 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互利 A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 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互利 A 份额数 T 日 互利 B 份额净值=T 日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互利 B 份额 资产 净值/T-1 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互利 B 份额数 其中 T-1 日 的资产净值包括 T 日确 认的 T-1 日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 , 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五)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 、过渡期内 ,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 2 、过渡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停收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人停 收托 管费, 销售 机构停 收销 售服 务费; 3 、 过渡期结 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 互利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 即下一个分级运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作周期起始日; 4 、 互利 B 份额 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 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 1 个月 内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包 含可 分 离 交 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 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 应在其可 交 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 出。因上 述 原因持有 的 权证,本 基 金应在其 可 交易之日 起的 1 个月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券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 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久期配 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密切跟踪 CPI 、PPI 、M2 、M1 、 汇率 等利率敏感指标,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未来中国债 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 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同比增长率、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 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 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 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 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 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 密切跟踪、 关注诸如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银行准备金率、 货币供应量、 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 对外贸易顺逆差、 外商直接投资额 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 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同时考量债 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 久期分析: 根据利率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变动趋势、 市场主流预期, 以及当期债券收 益率水平,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当预期 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 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反之, 当预 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 、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或 盈 利 能 力 , 通 过 比 较 或 合 理 预 期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率 变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4 、信用类债 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 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 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 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 用 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 6 个信用级别 ,其中,1-3 级资质较好,可以长期持有, 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 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资产;而规避类则资 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 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 现金流恶化, 信贷条件收紧, 则信用利差将拉大。 其次, 分析信用债市场 容 量、 信用债券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 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 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 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 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从而 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 、息差策略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 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 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五)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 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策 机制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 析师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 略分析 师提 交关于 债券 市场基 本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 预测 的分 析报告。 (3 )信用分 析师负 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 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 研究报 告的 基础上 ,基 金经理 提出 月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 通过, 基金 经理在 考虑 资产配 置的 情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 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集中交 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 同发行主体 (政 府、 企业等 ) 和期限 ( 长期、 中期 、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 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 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在履行相应程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 互利 A 份额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1.1×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利差, 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 互利 B 份额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 杠杆效应, 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 纯债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对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 开放日,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中关 于本基 金投 资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4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期; (6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7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 金 资产投 资不 得违反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及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4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四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告 等 内容 ,保 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660,437,019.21 97.29 其中:债券 3,660,437,019.21 97.2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974,486.38 1.06 7 其他各项资产 61,798,108.69 1.64 8 合计 3,762,209,614.28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7,424,000.00 2.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7,424,000.00 2.58 4 企业债券 2,395,734,440.60 79.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725,000.00 1.66 6 中期票据 100,394,000.00 3.3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7,569,578.61 2.25 8 同业存单 969,590,000.00 32.33 9 其他 - - 10 合计 3,660,437,019.21 122.05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617243 16 光大 CD243 3,000,000 288,960,000.00 9.63 2 111619198 16 恒丰银行 CD198 2,000,000 196,000,000.00 6.54 3 111682668 16 广州农村 商业 2,000,000 195,740,000.00 6.53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银行 CD179 4 111609304 16 浦发 CD304 2,000,000 192,900,000.00 6.43 5 111699246 16 广东顺德 农商 行 CD087 1,000,000 95,990,000.00 3.20 (六)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63.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836,340.90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941,204.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798,108.69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6,878,425.00 0.56 2 110035 白云转债 13,738,968.00 0.46 3 123001 蓝标转债 11,967,992.61 0.40 4 110033 国贸转债 7,995,642.00 0.27 5 132004 15 国盛 EB 5,937,600.00 0.20 6 110032 三一转债 2,763,000.00 0.09 7 128012 辉丰转债 2,663,648.00 0.09 8 127003 海印转债 543,473.40 0.02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五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9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9 月 24 日 (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0% 0.12% -2.63% 0.10% 2.83%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82% 0.19% 6.54% 0.11% 10.28% 0.0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90% 0.14% 4.19% 0.08% 10.71%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1% 0.10% -1.63% 0.09% 4.04%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7.73% 0.15% 6.32% 0.10% 31.41% 0.05%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六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七、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其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 互利 A 份额的开放日计算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 采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计算并公告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互 利 A 份额与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在本基金的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每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等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分级运作周期内 , 每个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份额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在本基金 的过渡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在本基金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八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 市初费和年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 A 份额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互利 B 份 额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互利 A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互利 A 份额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互利 A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销售机构停收销售 服务费。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一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2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上市公告 书 互利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本基金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公告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进行复核。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7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 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中 披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5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6 )基金 定 期报告 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 、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 金(分级运作期内,指 互利 A 份额 ,过渡期内,指互利 B 份额)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互利 A 份额和/ 或互利 B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27)互利 B 份额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9)中国 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二 、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呈现 出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 : 当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时 ,将 会引起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变 化, 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不 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 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线 没有按 预期 变化导 致基 金投资 决策 出现 偏差。 7 、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1 、互利A 份额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 互利A 份额每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放 日赎 回 互利A 份额 ; 在非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不 能赎 回 互利A 份额 而可 能 出 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互利A 份额的开放日有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收益率 风险


在互利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1.1+ 利差作为 参数, 调整 互利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互利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有 可能上调也可能下调,从而面临收益率风险。 (3 )基金的 收益分配


本 基 金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对 于 互利A 份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个工作日,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 互利A 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份 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 )开放日 的赎回风险


在 互利A 份额 的 每 个开 放日 , 互利A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调 整为 1.000 元, 互利A 份 额 将同时 进 行基金份 额 折算,其 份 额数将发 生 变化。基 金 份额折算 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 回互利A 份额 时,可能出 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5 )基金的 净值与参考净值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将在互利A 份额 的 开 放 日 和 互利B 份额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计 算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投资 者 可按 照基 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和 赎回 持 有的 互利A 份额 。在 互利A 份额 的非 开 放 日, 本基金将采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计算并公告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 )极端情 形下的损失风险


互利A 份额 具有 风 险 较低、 收 益 相对稳 定 的 特征, 但 是 ,本基 金 为 互利A份额设 定的 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互利A 份额可能不能 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2 、互利B份额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 制风险


每 个 分 级运作 周 期 内,本 基 金 在优先 分 配 互利A份额的 本金及 自 上 一开放 日 ( 在 互利A 份额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后的剩余净资 产分配给互利B 份额, 亏损则以 互利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互利B 份额 承担, 因此, 互利B 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 下,互利B 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收益率 风险


在互利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1.1+ 利差作为 参数, 调整 互利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如果届时 互利A 份额的约定 收益率上调,互利B 份额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收益率风险。


(3 )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时,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的份额配比约为7:3 ;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互利B 份额封闭运作, 互利A 份额则每6 个月开放一 次。 由于 互利A 份额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 是 不 确 定 的 , 在 互利A 份额 每 次 开 放 结 束 后 ,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的份额配比可 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 互利B 份额的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 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 变动风险


由于互利B 份额 内 含 杠 杆 机 制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波 动 将 以 一 定 的 杠 杆 倍 数 反 映 到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是, 互利B 份额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 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 易风险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 互利B 份额上 市 交 易 。 互利B 份额 上 市 交 易 后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互利B 份额,产生风险;互利B 份额上市后也可能 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互利B 份额上 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互利B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互利B 份额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 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 价交易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随着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环 境控 制、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 披露 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三 、 基金 的 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 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变 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定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 合 同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 虚 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 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 资产的分配。 若在本基金的过渡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四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依照 有 关规定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 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 选择 、 更换销售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5)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 财务报 表、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 、互 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 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达到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和 提高销 售服 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 达 到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 ) 负责 选 择 确 定开 会 时 间 、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等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互利 A 份 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下同) 。参 加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持有人的 基 金份额低 于 前述比例 的 ,召集人 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下同) 。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互 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 直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 见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有效 的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意见;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 行。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达到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分别代表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列(2 ) 所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 议 通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各自所持分别代表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 与 其 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且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会 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 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方 可执 行 , 决定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2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5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 虚 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 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资产的分配。 若在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上 海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 (上 海 国际仲裁 中 心 ) ,按照 上 海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五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包 含可 分 离 交 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 应在其可 交 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 出。因上 述 原因持有 的 权证,本 基 金应在其 可 交易之日 起的 1 个月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券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对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 开放日,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得 超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 于本基金投 资固定收 益 类 证 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 产 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期;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 资产投资不 得违反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 他 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及本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开 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除外。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 通 受限证券 须 为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 非公开发 行 股票、公 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预 先 确 定 的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 人 应于投资 前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交有 关 书面 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 )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本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后两个 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关 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 立 与 完 善情况。 2 )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5 )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据 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家 企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 过 该 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 素 ,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应符合证监 会《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 企 业 私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相 关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 理人应防范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 确保对相 关 风 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 管人有权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制定的风 险控制制度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是否符合比 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 , 如 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 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 ,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净值、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 规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11 、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2、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固 有财产。 基 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因 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 宣 告破产等 原 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未经 基 金管理人 依 据合法程 序 作出的合 法 合规 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 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2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用 于 存 放 募 集 的 资 金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理人开立。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 、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本 基 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开 立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 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三位 以内(含第 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1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另 有 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 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 人应在编制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裁 地 点为 上海 市 ,按照上 海 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 员 会 (上海 国 际仲裁中 心 )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1 、本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监管部门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 时,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 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 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前述“ 虚 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 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 资产的分配。 若在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六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 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 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2 ) 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进入 “ 账 户信息修改 ”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 ) 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 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 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七、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一) 最近一期 互利 A 份 额 实施 份 额 折算及 开 放 申购、 赎 回 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2017 年 3 月 29 日为 互利 A 份额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第三个开放日及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于该日对互利 A 份 额实施了基金份额折 算并办理了互利 A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1 、本次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2017 年 3 月 29 日,折算 前,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57787 元 ,根据《折 算公告》的规定,据此计算的互利 A 份额的折算比例为 1.01557787 ;折 算后,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互利 A 份额相应增加至 1.01557787 份。 折算前, 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618,861,443.70 份, 折算后 , 互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644,079,856.82 份。 互利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份额以互利 A 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 、本次互利 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的确认结果 根据《开放公告》的规定,在每一个互利 A 份 额的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互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2017 年 3 月 29 日, 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57787 元, 互利 A 份额赎回总份额为 1,599,584,817.75 份,2017 年 3 月 30 日, 互利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互利 A 份额总份额为 44,495,039.07 份, 互 利 B 份额 的 份 额 数 为 1,336,292,328.39 份。 经本公司统计, 2017 年 3 月 29 日, 互 利 A 份额的 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 1,599,584,817.75 份。 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对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和成交确认。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包括该日) ,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查询本次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若投资者申请赎回互利 A 份额在 经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 其剩余持有的互利 A 份额低于 10 份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的下一工作日对其持有的剩余份额执行强制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2017 年 4 月 5 日 前(包 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本次互利 A 份额开放赎回并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 1,380,787,367.46 份, 其中, 互利 A 份额总份额为 44,495,039.07 份 ,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 仍 为 1,336,292,328.39 份, 互利 A 份额与互利 B 份 额的份额配比为 0.03:1 。 (二) 最近一期 互利 A 份 额 年化 约 定 收益率 设 定 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互利 A 份额获 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 日设定一次并公告。互利 A 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为:互利 A 份额的年化约定收 益率=1.1× 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利差。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互利 A 份额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互利 A 份额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 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互利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 6 个月互 利 A 份额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 ( 含)到 1.5% (含) 。 互利 A 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互利 A 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互利 A 份额 第二个开放日之后 6 个月适用的利差设定为 1.5% 。 互利 A 份额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进行 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第三次开放赎回与折算, 该日暂不开放申购, 鉴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 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为 1.50% , 因此本 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互利 A 份额在第三个开 放日之后 6 个月 (2017 年 3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 3.15% (1.1 ×1.50%+1.50%=3.15%)。 (三) 相 关 基 金公告 1. 2016 年 10 月 26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3 季度报 告》 2. 2016 年 11 月 17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 》 3. 2016 年 11 月 17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2 号 ) 》 4.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续电子直销 “赎回转认购”相关手续费优惠的公告》 5.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续电子直销 “赎回转申购”相关手续费优惠的公告》 6.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续电子直销 平台中国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7. 2016 年 12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直销账户的公告》 8. 2017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7 年 1 月 2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4 季度报 告》 10. 2017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份额开放赎回期间互利 B 份额 (150156 )风险 提示公告》 11. 2017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12. 2017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份额折算方案公告》 13. 2017 年 3 月 2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B 份额暂停交易公告》 14. 2017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15.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 16.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摘要) 》 17.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份额折算和赎回结果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八、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九、 备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募集的文件;


2 、《中银互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互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