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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中盘联接(110021)

易基中盘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五月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12 月31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09 】1498 号) 和 2010 年 2 月 11 日《关于 易方达上 证中盘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 接基金募 集 时间安排 的 确认函 》 (基 金部函[2010]79 号)的 核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31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 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为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其投资 目标是紧 密跟踪业绩 比较基准 ,追求跟 踪偏离度及跟 踪误差的 最小化。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请认 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 购)基金的 意愿、时 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获得 基金 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投资 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 本基金 特有风险,主 要包括指 数波动的风 险、指数 编制机构 发布数据错误 的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偏离的风 险等; 市 场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风险; 其他风险 ;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 ,在 投资者 作 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 投资人有 可能获 得 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损 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投 资本 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基金与目 标 ETF 的 联系与区 别 本基金为上 证中盘 ETF 的 联接基金 ,二者既 有联系 也有区别: (1)在基 金的投资 方法 方面,上证 中盘 ETF 采取 完全复制 法 ,直接 投资于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 而本基金 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 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 资于上证 中盘 ETF , 实现对 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 密跟踪。 (2)在交易 方式方面 ,投资者 既可以像 股票一 样在 交易所市场 买上证中 盘 ETF ,也可以 申 购或赎回 上 证中盘 ETF ; 而本 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 放式 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 按未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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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进行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与上 证中盘 ETF 业 绩表现可 能出现差 异。可 能引发差异 的因素主 要包括: (1) 法规对投资 比例的要 求。上证 中盘 ETF 作为 一种特 殊的基金品 种,可 将 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 , 用 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 现 ;而本 基金作为 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仍 需将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资产 投资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2 ) 申购赎回 的影响 。 上证中盘 ETF 场 内申购、 赎回 采取 实物申赎 的方式 ,申购赎回 对基金净 值影响较 小; 发生 场外申购、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收取一定 费用并归 入基金资产作 为场外现 金申购、赎回 对基金资产 可 能造成的 影响的补偿 ,因此申 购、赎回 可能对基金净 值影响较 小。 而本基金 申赎采取现 金方式, 大额 申赎可能 会对基金 净值产 生 一定影响, 该影 响可能无 法得到补 偿 。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除非另有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3 月 31 日, 有关财 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6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1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1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16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16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16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6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20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72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72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 73 六、基金的募集 .................................................... 7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5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75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 7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6 (一)基金 投资者范 围............................................................................................ 76 (二)申购 、赎回的 场所........................................................................................ 76 (三)申购 、赎回的 时间........................................................................................ 76 (四)申购 、赎回的 原则........................................................................................ 76 (五)申购 、赎回的 程序........................................................................................ 77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I (六)申购 、赎回的 数额限制................................................................................ 77 (七)申购 、赎回的 费率........................................................................................ 78 (八)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79 (九)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80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 80 (十一) 拒 绝或暂停 申购、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81 九、基金转换 ...................................................... 84 (一)基金 转换开始 日及时间................................................................................ 84 (二)基金 转换的原 则............................................................................................ 84 (三)基金 转换的程 序............................................................................................ 84 (四)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85 (五)基金 转换费率 ............................................................................................... 85 (六)基金 转换份额 的计算方 式 ............................................................................ 85 (七)基金 转换的注 册登记.................................................................................... 87 (八)基金 转换与巨 额赎回.................................................................................... 88 (九)拒绝 或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 ........................................................................ 8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89 (一)基金 的非交 易 过户........................................................................................ 89 (二)转托 管 ........................................................................................................... 89 (三)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8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0 (一)投资 目标 ....................................................................................................... 90 ( 二)投资 范围 ....................................................................................................... 90 (三)投资 理念 ....................................................................................................... 90 (四)投资 策略 ....................................................................................................... 90 (五)业绩 比较基准 ............................................................................................... 90 (六)风险 收益特征 ............................................................................................... 90 (七)投资 决策 ....................................................................................................... 91 (八)投资 限制 ....................................................................................................... 91 (九)禁止 行为 ....................................................................................................... 91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II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92 (十 一)基 金的融资 融券........................................................................................ 92 (十二)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 经审计) ................................................................ 9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8 (一)基金 资产总值 ............................................................................................... 98 (二)基金 资产净值 ............................................................................................... 98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98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9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00 (一)估值 目的 ..................................................................................................... 100 (二)估值 日 ......................................................................................................... 100 (三) 估 值对象 .................................................................................................... 100 (四) 估 值程序 .................................................................................................... 100 (五) 估 值方法 .................................................................................................... 100 (六) 基 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 101 (七)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103 (八) 特 殊情形的 处理 ........................................................................................ 10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4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104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104 (三)收益 分配原则 ............................................................................................. 104 (四)收益 分配方案 ............................................................................................. 104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 104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 10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一)与基 金运作相 关的费用.............................................................................. 105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06 (三)基金 税收 ..................................................................................................... 10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8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V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108 (二)基金 年度审计 ............................................................................................. 10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十九、风险揭示 ................................................... 113 (一)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13 (二)市场 风险 ...................................................................................................... 113 (三)流动 性风险 .................................................................................................. 114 (四)管理 风险 ...................................................................................................... 114 (五)其他 风险 ...................................................................................................... 11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15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15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15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15 (四)清算 费用 ...................................................................................................... 116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 116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116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 11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117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17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119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121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2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28 (六)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28 (七)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129 (八)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2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30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131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36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V (四)基金 财产保管 ............................................................................................. 136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 138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140 (七)争议 解决方式 ............................................................................................. 140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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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易方 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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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仅 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 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规 章 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 货币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 金 指 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目标ETF 、上 证中盘 ETF 指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 金招募说明 书》 , 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基 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 的 业绩 、基 金的 财产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 金收 益与分 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基金 的 终 止与清算、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 投 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邀 请 文 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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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 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资者; 基金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服务协 议 ,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非直销销 售 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办 理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并 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 国 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 其 他资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 者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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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基金管 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份 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管 理 人 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 人 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本 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 办 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从某一 交 易 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 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 告 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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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 者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投 资 方 式 基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本 基 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指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单 ; 剩 余 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 七天)的 债券; 期 限 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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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 工商管 理博士 , 董事长 。 曾任中 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咨询部 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副主 任、 境 外投资部 主 任、投资部 主任、证 券投资部 主任。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 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 士, 董事、 总 裁。 曾任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 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 理 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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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员、监 察部总经 理、市场 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 总裁。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 事长;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 秦力先生, 经 济学博士, 董事。 曾 任广发证 券投资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 资理财部 总 经理、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规 划管理部 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公司 总经理助 理、副 总经理,广 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董事 长。现任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 ;广发控 股(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杨力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董 事。曾任美 的集团空 调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 划经理 ; 佛山 顺德百年 科技有限 公司行政 总 监; 美的 空调深圳 营销中心 区域经 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 经理;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广 东盈峰 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战略总 监、董事 、副总裁 ;盈 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现 任盈峰投 资控股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 、执行副 总裁兼首 席投资 官;盈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广 东民营投 资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王海先生, 经济 学、 工商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 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工 商银行珠 海分行法 律顾问室 办事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办公室 行长室 秘书、信贷 管理部业 务主办、 资产风险 管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律室 副主任、 资产风险 管理部 副总经理兼 法律室主 任、资产 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招 商银行总行 法律事务 部行员; 工商银 行珠海分行 资产风险 部总经理 兼特殊资 产管理部 负责 人、公司业 务部总经 理、副行 长;工 商银行广东 省分行公 司业务部 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关 分行行 长、 党 委书记。现 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韧先生, 经 济学硕士, 董事。 曾 任湖南证 券发行部 经理助理; 湘 财证券投 资银行总 部 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 券投资银 行总部副 总经理; 五矿 二十三冶建 设集团副 总经理、 党委委 员;深圳市 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新 晟期货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广 东省广 晟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资本 运营部部 长。 现任东江环 保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 士,独立 董事。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 律 师 事 务所 金 融 房地 产 部 主任 ;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国 土厅广东 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现 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忻榕女士, 工 商行政管 理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中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 加州高温 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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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公司市场 部经理 ; 美国加 州大学 讲师; 美国南加 州 大学助理教 授; 香 港科技大 学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 博士(会 计学)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中山 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监事 会主席。 曾 任交通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基金部总 经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 监。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监事。 曾任华南 师范大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 国证监会 广 州证管办处 长;广州 市广永国 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 司董 事长;广州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 公司董 事长;广州 立根小额 再贷款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 州银行副董 事长;广 州中盈( 三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广 州汽车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 州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万 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广 州金控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广 永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立根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州金控 花都金融 投资有限 公司董 事长;广州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廖智先生, 经 济学硕士, 监事。 曾 任广东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市场部 总经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 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广东 粤财互联网 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MBA) ,常务 副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 部经 理;广东证 券公司发 行上市部 经理;深 圳证券业 务部 总经理、基 金部总经 理;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 易方达国 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 任中国经 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交易 部经理、 研发部经 理、证券 总部研究 部行 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 主管、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市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售经 理、市场 部总经理 助理、 南京分公司 总经理、 成都分公 司总经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任 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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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金管理 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总部 总经理、 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首席投 资官、 基金 科讯基金经 理、 易方达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易 方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 证券 交易负责人 员(RO) 、 就证券提 供意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中 债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裁。 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 资管理部 经 理、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研 究部副总 经理、研 究部 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 公募基 金投资部总 经理、权 益投资总 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 权益投资总 监、基金 科瑞基金 经理、 易方达科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张南女士, 经济 学博士, 督 察长。 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 长;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监察 部总 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MBA)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国际业 务部 科员;深圳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 理、国际 部经 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 北京中心 助理主 任、上市部 副总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另类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士、 工商管 理硕士, 首 席国际业 务官。 曾任中 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 师; 美 国道富银 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 部大中华 地区高级 副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区 行长、亚 洲区(除 日本外) 副总 裁、机构服 务主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 公 司内部审 计部高级 审计师。 现 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国际 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 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 任招商银 行 总行人事部高 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 ,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企 业年金部 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养老金业务 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 老金业务 官 2、基金经理 张 胜记先生 ,管理学 硕士。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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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行业研 究员、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 易 方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1 月13 日)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 总经理 、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2 年 8 月9 日 起 任 职 ) 、 易 方达 恒 生 中 国企 业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2 年 8 月21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2 年 9 月28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标普全 球高端消 费品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香港 恒生综合 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 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标普 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6 日起任职) 、 易 方达标普 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原 油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任 职) , 兼 任 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 飞先生, 经济学博 士。曾任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 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 数与量化投资 管理总部 总经理、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量化基 金组合部 总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 就证券 提供 意见负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 责人员(RO ) 、证券交 易负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品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张胜记先生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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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建军先生 ,经济学 博士。曾 任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数量分 析师,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 部总经理 助理、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 并购重组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生 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 理、投资 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 生。 2、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有关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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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 证券 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 产 或者职 务之便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 第三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7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 责; (8 )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 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从 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 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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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 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 法、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 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 动的合法 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 犯; (3) 实现公司稳 健、持续 发展,维 护股东权 益; (4) 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 守,正直 诚信,廉 洁自 律,勤勉尽 责; (5) 保护公司最 重要的资 本:公司 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 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 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 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险 ,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 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内 部管理制 度不能有 任何例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个 层面:第 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 定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 是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务需 要制定 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 等。 它们的制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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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实 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 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 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 增 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 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 保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 遵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 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 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 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 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不 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 ;建立研 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 务 基 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范 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 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 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 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 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 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 时应建立 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 算 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计 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 同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 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 档案真实完 整。 (6)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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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 建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 行信息的 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 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 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 察部及内部 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 ,严格制 订了专业 任职 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 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规范运 行。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 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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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0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6年9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券投资基金624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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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 2009 、2010、2011、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规 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形 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 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中 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 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 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 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 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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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离制 度。 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 保资产独 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 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 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 制预算等 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 风 险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 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指 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 ) 数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 用、操作、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 方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 标准,从 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 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 在 发生 灾 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小 时 内 恢复 业 务 。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全 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 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 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 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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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 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 控 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 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五)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其 他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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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 机构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 (1)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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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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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包商银 行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8) 北京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赵 姝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渤海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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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0) 长安银 行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高新四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毛亚社 联系人:闫 石 客户服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1) 大连银 行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2) 德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 州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www.dzbchina.com (13)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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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rcbank.com (14) 东莞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广东省 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佛山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 城区华远 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 城区华远 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川 联系人: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 话:0757-96138 公司网站:www.foshanbank.cn (16) 福建海 峡银行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晋安 区六一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台 江区江滨 中大道 358 号福建 海峡 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7) 富滇银 行 注册地址: 昆明市拓 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昆明市拓 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蜀 联系人: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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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站:http://www.fudian-bank.com/ (18) 富阳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富 阳区鹿山 街道依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市富 阳区鹿山 街道依江 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富华 联系人: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fyrcbk.com (19) 广东南 粤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湛 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乐山大 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韩春剑 联系人:梁 雅珊 电话:0759-33091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20) 广发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1) 广州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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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广州银 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 广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 贵阳银 行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站:http://www.96033.cn (24) 哈尔滨 银行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杭州联 合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 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 话:9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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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urcb.com (26)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严 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7)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28) 华夏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王 者凡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9) 吉林银 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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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www.jlbank.com (30) 嘉兴银 行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昌 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任 正东 客户服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http://www.bojx.com (31)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2) 江苏银 行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3) 江西银 行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金融大街69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晓明 联系人:陈 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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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34) 金华银 行 注册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何 赛丽、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35) 锦州银 行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 州市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 州市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庞 璐璐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36) 九台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九台 区新华大 街 504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高新 开发区蔚 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兵 联系人:曲 凌 客户服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站:http://www.jtnsh.com (37) 昆山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 山市前进 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 山市前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黄 怡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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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ksrcb.com (38) 乐清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 清市城南 街道伯乐 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39) 龙江银 行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 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40) 龙湾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 州市龙湾 区永强大 道衙前段 龙湾 农商银行大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41) 鹿城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547 号信合 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董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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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站:http://www.lcrcbank.com/ (42) 洛阳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3)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任 巧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4) 平安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5) 浦发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高 天、肖武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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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6) 齐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 店区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47)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48) 日照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日 照市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森 联系人: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6588 (全国)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9) 瑞丰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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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50)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施 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1)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2) 顺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杨 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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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苏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54) 天津银 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袁福华 联系人: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5) 威海市 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 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 十路奥体 金融中心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 话:山东 省内 96636 ,中国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6) 潍坊银 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 :史跃峰 联系人: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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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57) 吴江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吴江 区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吴江 区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联系人: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公司网址:www.wjrcb.com (58) 萧山农 商银行 注册地址: 萧山区人 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萧山 区人民路25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云龙 联系人: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 话:96596 公司网站:http://www.zjxsbank.com/ (59) 兴业银 行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曾 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0) 余杭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 街道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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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61) 云南红 塔银行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 溪市东风 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玉 溪市东风 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旃绍平 联系人: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站:www.ynhtbank.com (62) 浙江稠 州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 乌市江滨 路义乌乐 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延安 路 128 号 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63) 浙江泰 隆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路桥 区南官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路桥 区南官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64) 浙商银 行 注册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王 盈虚 电话:0571- 8826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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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65) 中国光 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金融 街 F3 大厦(中国 光大中心 )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朱 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6) 中国民 生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王 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67)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 晓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68) 中原银 行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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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牛 映雪 客户服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69) 重庆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洋河 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范 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70) 珠海华 润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 话:96588 (广东省 外请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2)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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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3)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4)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5)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深 田路 46 号 深田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赵 钦 联系电话:0592-20793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6)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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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77)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8)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 区交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际 中心B 座17 楼 办公地址: 成都高新 区交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际 中心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站:www.cczq.com (79)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 辽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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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0)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1)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2)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3)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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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4)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李 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32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5)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6)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90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7)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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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40F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高 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88)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9)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0)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8418331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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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du.com (91)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2)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3)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4) 国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一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4 号楼2 层 国融 证券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董 晶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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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5)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俞 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96)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7)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8)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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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 蔡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7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99)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0) 华宝 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1) 华福 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2) 华林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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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103) 华龙 证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4) 华融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05) 华泰 证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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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c.com.cn (106) 华西 证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7) 华鑫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08) 华信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 丹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09) 江海 证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 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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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0) 金元 证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1) 开源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12) 联讯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13) 民族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F40-43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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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齐 冬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4) 南京 证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15) 平安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6) 瑞银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17) 山西 证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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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8) 上海 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19)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0) 申万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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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whysc.com (121) 世纪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323000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2) 天风 证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23) 万联 证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24) 西部 证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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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25) 湘财 证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6) 新时 代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27) 信达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8) 兴业 证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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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9) 银河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0) 招商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1) 浙商 证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2) 中航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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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33) 中金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34) 中山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35) 中泰 证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36) 中天 证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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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137) 中投 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8) 中信 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95587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9) 中信 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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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中信 证券(山 东)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赵 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1) 中原 证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2) 长量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43) 创金 启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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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44) 大泰 金石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45) 大智 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46) 鼎信 汇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147) 东证 期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浦电路500 号上海期货 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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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卢大印 联系人:张 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48) 泛华 普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99 号平 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49) 富济 财富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50) 海银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51) 好买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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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2) 和讯 信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53) 恒天 明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54) 虹点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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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弘业 期货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法人代表: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156) 徽商 期货 注册地址: 合肥市芜 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芜 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 吴国华 联系人:蔡 芳、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站:www.hsqh.net (157) 汇成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58) 汇付 金融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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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济安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60) 金百 临 注册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人: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161) 金观 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3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2) 久富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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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163) 凯石 财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64) 肯特 瑞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65) 利得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66) 联泰 资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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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67) 陆金 所资管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68) 蚂蚁 基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9) 诺亚 正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70) 钱滚 滚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良友大 厦 B301-3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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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许欣 联系人:屠 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700 —钱滚滚 专线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171) 钱景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72) 深圳 新兰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73) 晟视 天下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 长征、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74) 苏宁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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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75) 天天 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6) 同花 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 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77) 途牛 金服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 宋时琳 联系人: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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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万得 投顾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179) 鑫鼎 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 站:www.dkhs.com (180) 新浪 仓石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付 文红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1)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9 号五栋大 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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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82) 宜投 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 街 1 号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嘉里 建设广场3 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 :郭海霞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83) 宜信 普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84) 奕丰 金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85) 盈米 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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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86) 增财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87) 展恒 基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王 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88) 朝阳 永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 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8-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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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189) 中国 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90)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191) 中期 资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192) 中信 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 重庆市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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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93) 中信 期货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94) 中正 达广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195) 中证 金牛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96) 众禄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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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7) 众升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 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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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黎 明 (四)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周祎 联系人:周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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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 于 核准 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 监 许可[2009]1498 号 )核准募集 。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 式 股票型 联接基金 。基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份额 的 初始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0 年 2 月 25 日 至 2010 年 3 月 25 日。募集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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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 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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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基 金投资 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 二)申 购、赎 回的场 所 1.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 、网 上交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2.各非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开放 式基金业 务的营业 网点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基 金的销售 机构,并 按规 定予以公告 。 投资者还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或者 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电话或互联 网等其他 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 购、赎回 ,具体以 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 ( 三)申 购、赎 回的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5 月24 日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和赎 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 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原则视情 况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在实施 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 四)申 购、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 , 即本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本基金采 用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 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即 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 回,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 费率; 4、 当日 的申购 、 赎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 间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 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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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 五)申 购、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 须根据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帐户中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 投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 六)申 购、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申购基金 的金额限 制 投资者通过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或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首 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 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 币, 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 定 。 (以上金额 均含申购 费) 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 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赎回的份 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或 转换不得少 于 10 份(如该帐 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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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 基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 余额不足 1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 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 规定的, 需同 时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整上 述申购 、 赎回的 程序及有 关限制 , 但应 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 定在调整 生效前至 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赎 回的费 率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 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 申购的特 定投资群 体与 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依 法设立的 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依法 制定的企 业 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 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 如将 来出现可 以投资 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 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 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 资群 体申购费率 为: 申购金额 M( 元) (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5% 500 万≤M<1000 万 0.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为: 申购金额 M( 元) (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为 :


持有时间 ( 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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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 额分档的 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 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中列 示。上述 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 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实施 前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 八)申 购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对于1000 万 元(含) 以上的申 购,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绝对数 额的申购 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 资者(非 特定投资 群体)申 购本基金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某投 资者(特 定投资群 体)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2% 49,940.07 元 59.93 元 1.0000 元 49,940.07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四 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二位;申 购份数采 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二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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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 净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3、T 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其 计算 公式为: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 申购费由 申购人承担 ,不计入 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 例 为赎回 费总额的25%。 ( 九)申 购、赎 回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 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 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正常 情况下, 投资者自 T+2 日(含改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工作日为投 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 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予以 公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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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该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 。 对于 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确定 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3 ) 巨额 赎回的公 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通 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4 ) 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除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 致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无法计算 ; (3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 )上证中 盘 ETF 暂 停申购、 暂停上市 或上证 中盘 ETF 停牌; (5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7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生 上述(1 )到(6)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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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 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申请 ;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 日的申购申 请。 2、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 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 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 )上证中 盘 ETF 暂 停申购、 暂停上市 或上证 中盘 ETF 停牌; (5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接 受的赎回 申 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 述第 (3) 款的 情形时, 对 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但 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 暂 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 停赎回公告 。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依 照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3、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布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于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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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或其 他相关规定提 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 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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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转换 (一) 基 金转 换开 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5 月24 日 开始办理 转换业务 ,具 体实施办法 参见相关 公告。 本基金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转换时除 外)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的 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其它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原则视 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 相关规定在 实施日前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资者需在 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 金均有交 易的当日 ,方 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 (二) 基 金转 换的 原 则 1、 基金转 换以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投资者可 以发 起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 基金转 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 位。 2、 当日的转换 申请可以 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 间前撤销 , 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金转 换采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理 当日各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4、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注册 登记 的基金。 5、 投资者 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 转出 方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业务规 则, 即份额 注册日期在 前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在后的 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 申请当日 ,同时有 赎回申请的情 况下,则 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 原则。 7、 基金份额在 转换后,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 新开始计算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更 改上述原 则, 但应 在调整生 效 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公告 。 ( 三 )基 金转 换的 程 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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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手续,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提出转换 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 认 正 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以在 规定的基 金业务办 理时间 段内收到 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工 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投 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 之后查 询成交情 况。 (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一 只基金, 本基金单 笔转出申 请 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 基 金余额不 足 10 份,则必 须一次性 赎回 或转出该基 金全部份 额);若 某笔转换 导致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余额 不足 10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 该基金剩余 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 回。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或调整 上述基金 转换的 程序及有 关限制, 但 应在调 整 生效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予以 公告 。 ( 五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 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 其中赎回费 按照基金 合同、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具体实 施办法和转换 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 转 换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 率如发生 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 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 六 )基 金转 换份 额 的计 算方 式 计算公式: A=[B ×C×(1-D) / (1+G)+F ]/E H= B×C×D J= [B ×C×(1-D)/(1+G)] ×G 其中,A为 转入的基 金份额; B 为转 出的基金 份额; C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 出基金的 基 金份额净值 ;D为转 出基金的 对应赎回 费率,G 为对应 的申购补差 费率; E为转换 申请 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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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F为货 币市场基 金全部转 出时账户当 前累计未 付收益 (仅 限转出 基金为易方达 货币市场 基金、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 达财富快 线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易 方达 龙宝货币 市场基金 、 易 方达增金 宝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 天天发货 币市场基金 ) 或者短期 理财基金转出 时对应的累计 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 为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H为转出 基金赎 回费 ;J 为申购 补差费。 说明: 1 、基金转换 费用由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用构成 。 2 、 转入 基金时 , 从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向 申购费用 高的 基金转换时 , 每次 收取申购 补差 费用; 从申购费 用高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转 换 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 额对应的 转出基金与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补 差,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 只基金的 申购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 、 转出基金 时, 如 涉及的转 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 收取 该基金的赎 回费用。 收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各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4 、 投资 者可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费用 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 转换 费用 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 举例说明 : 假定某 投资者在T 日转 出 10,000 份易方 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 基金至 易 方达 策略成长二 号混合型 基金 份额, 转出基金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 转入 易方 达策 略成长二号 混合型基金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20 元, 假设该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 为0.5%, 申购补差费 率为 0.8% ,则 可获得转 入基金的 易方达 策略成长二 号混合型 基金 基金 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 申请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净 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 赎 回费=转换 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 补差费=(转换 金额 — 转 出基金 赎 回费 )× 申购补差 费率 ÷( 1+ 申购 补差费率 ) =(11,000.00-55.00 )×0.8% ÷(1+0.8%)=86.87 元 转换费=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申购 补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额=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额=转 入金额 ÷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 赎 回费 申购补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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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 本 基金转出 至易方达 平稳增长 基金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金 、 易方 达 50 指数 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 长基金、 易方达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 稳健收益债券 型基金时 ,转入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 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财产 所有;本基金 转出至易 方达价值精 选 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基金、易方 达价值成长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科 讯 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增强回报 债券型基 金、易方达中 小盘 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科翔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行业 领先企业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 接基金 、 易方 达消费行业股 票型基金 、易方达医 疗保健行 业 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 安心回报 债券型基金 、 易方达资源 行业 混合 型 基金 、 易方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金 、易 方达双债 增强债券 型基金 、 易方达纯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沪深 300 量 化增强 基金、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信用 债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裕丰回报 债券型 基 金 、 易方达高等 级信用债 债券型基 金、 易方达投资级 信用债债 券型基金、 易方达新 兴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 资基金 、 易方达裕惠回 报定期开放式 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双 月利理财债券 型基金、易 方达财富 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 天天 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纯债 1 年 定期开放债券 型基金、易 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增金宝货 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达创 新驱动 混 合型基金、 易方 达新经济 混合型基 金 、 易方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裕如 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新 收益混合 型基金、易方 达改革红利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 常态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新利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鑫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 丝路 混合型 基金、易 方达安心 回馈混合型基 金、易方 达新享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 新益混合 型基金、易 方达国防 军工混合 型基金、易方 达瑞享混 合型基金、易 方达瑞景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 恒久添利 1 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祥回 报债券型 基金 、易方 达瑞财混 合型基金 、易方达 黄金 ETF 联 接基金、易 方达富惠 纯债债券 型基金、 易方达瑞选 混合型基 金、 易方达 裕景添利6 个月定 期 开放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型基 金、易方达 信息产业 混合型基 金、易方达裕 鑫债券型 基金、易方达 丰和债券型基 金、易方 达科瑞混合 型基金、 易方达天 天发货币型基 金、 易方 达供给改革混 合型基金 、 易方达 瑞通混合 型基金 、 易方 达瑞程混 合 型基金、 易方达安 盈回报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瑞弘混 合型基金 时,转入份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基金 转换成功 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将在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 转 出基金份额 、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 续, 一 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T+2 工 作日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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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 应在 调整生效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八 )基 金转 换 与 巨 额赎 回 当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优 先级,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 有公告的 除外);在 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 的转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延 。 ( 九 )拒 绝或 暂停 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 换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 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 导致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无法计算; 3、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5、 上证中盘ETF 暂停 申购、暂 停上市或 上证中 盘 ETF 停牌; 6、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7、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9、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转 入或某笔 转出 。 发生上述 1 到 8 项暂停基金 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刊登 相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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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及 冻结与解 冻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 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的行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和 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 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 法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 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上 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 过户 ,其 他销售 机构可代 为受理投 资者的申 请 材料,但不 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二) 转 托管 本 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者可 将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 转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具 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则。 (三)基 金的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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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紧 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追求 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 误差的 最小化 。 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 离 度控制在 0.35% 以内 ,年化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以 内。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上证中盘 ETF 、 上证 中盘指数 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 股、 新股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资产 中投资于 上证中盘ETF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理念 指 数化投资 具有低成 本、管理 透明及分 散化程度 高等优 点,能稳 定地获得 与标的指 数 相近的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 证中盘 ETF 的联接基 金。上证 中盘 ETF 是采用完全 复制法实 现对上证 中盘 指数紧密跟 踪的全被 动指数基 金,本基 金主要通 过投 资于上证中盘 ETF 实现对 业绩比较 基 准的紧密跟 踪,力争 将 日均跟 踪偏离度 控制在 0.35% 以内,年化 跟踪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在 投资运作 过程中, 本基金将 在综合考 虑合规、 风险、 效率、成 本等因素 的基础上 , 决定采用实 物申赎的 方式或证 券二级市 场交易的 方式 进行上证中 盘 ETF 的 买卖。 待 指数衍生 金融产品 推出以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 以适度运 用 衍生金融产 品进一步 降低跟踪 误差。 (五)业 绩 比较 基准 上证中盘指数 收益率 ×95%+活 期存款利 率(税后) ×5% 。 如果上证中盘 ETF 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或上 证中盘 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或 停止 上证 中盘 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或 上证中盘 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或 上证中盘 指数编制 方法 发生重大 变更导致 该 指 数不宜继 续作为 业绩 比较基准 的组成部 分,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 履行必要 手续后,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上 证中盘 ETF 的 联接基金 , 其预期 风险 收 益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 金、债 券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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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货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投资 于上证中盘 ETF 追踪业绩比 较基准 , 具有与业 绩比 较基准相似 的风险收 益特征 。 (七)投 资决策


1、投资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 )对证券 市场发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投资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 理 拟定资 产配置计划 ,按照 公司 制 度提 交审议并实 施 ; (2 ) 基金 经理 采 取实物申 赎的方式 或证券二 级市场 交易的方式 进行上证 中盘 ETF 的买 卖; (3 ) 投资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资组 合 与业绩 比较基 准 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进行跟 踪和 评估 。 (八)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 资产 中投资于 上证中 盘 ETF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2、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3、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5、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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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5、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但指定的 目标ETF 除外 ;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 经审计) 本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 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的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6 年 10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1,885.00 0.01 其中:股票 21,885.00 0.01 2 基金投资 196,961,240.42 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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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010,179.21 6.64 8 其他资产 23,353.00 0.01 9 合计 211,016,657.63 100.00 2、 期末投资 目标基金 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股票 型 交易型开放 式(ETF)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196,961,240.42 94.12 3、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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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1,885.00 0.01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885.00 0.01 4、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649 城投控股 900 18,306.00 0.01 2 600773 西藏城投 300 3,579.00 0.00 5、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9、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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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2、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48.7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98.71 5 应收申购款 16,305.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53.00 (4 )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0649 城投控股 18,306.00 0.01 重大事项停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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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0 年3 月31日, 基金合同 生效 以来 (截至2016年12 月31 日 ) 的投 资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9.10% 1.27% 0.46% 1.72% 8.64% -0.4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9.73% 1.32% -29.94% 1.35% 0.21%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56% 1.27% 3.55% 1.32% 0.01%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19% 1.23% 3.00% 1.26% 0.19%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46% 1.10% 49.61% 1.12% 0.85%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45% 2.67% 9.13% 2.61% 2.32%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47% 1.51% -15.00% 1.51% 2.53% 0.00%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6 年12 月 20.26% 1.57% 4.18% 1.62% 16.08%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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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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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 结 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 基金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8、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9、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11、其他资 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专 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人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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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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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是否 保值、增 值,依据 经基金资 产 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 二)估 值日 本 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基金、 债 券、权证 和银行存 款本 息等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 值程序 基 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值 后,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 章 以书面形式 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 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 核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日 所采用的 净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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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 估值价格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 值价格 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上证中盘ETF 按估 值日该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5、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和 估值错 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出 现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的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 任方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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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 )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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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本基金所 投资的目 标 ETF 发 生暂停估 值与暂 停公 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4、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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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收 益分配 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 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4、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 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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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与 基金运 作相关 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7 )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由 于本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同 时为上证 中盘ETF 的 管理 人与托管 人,为避 免重复收 费, 本基金管理 人、 托管 人不对本 基金财产 中的ETF 部分 计提管理费 、 托管费 。 本基 金制定了 以 下的收费标 准。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0.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5%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日 本基金持 有的上证 中盘ETF公 允价值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0.1% 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调整后的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日 本基金持 有的上证 中盘 ETF 公允价值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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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3) -(7)项费 用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 金合同 》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 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 基金费用 的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非基 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 在新的费 率实施 日 前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公告。 (二)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1、 申购费 、 赎 回费的费 率水平、 收 取方式 及计算公 式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中 “ (七) 申购、赎 回的费率 ”和“ (八)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的 相关规定 。 2、 转换费 目前,基金管 理人已开 通了本基 金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 率详见相 关公告。 基 金转换费 用由投资 者承担,基金 转换费用 由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和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其中 转出 基金赎回 费 按照基金合 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及最新的相 关公告约 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 手续费 。 转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 3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 交易费率, 请具体参 照我公司 网站上的 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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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 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 式 。 上述费 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或 其他相关规定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 期和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 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 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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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帐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 基金 独 立建帐、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帐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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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指 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站 上。 (1 )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 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2) 《基 金合同 》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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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3) 《托 管协议 》 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 。 3、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并 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2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报备采 用电子文 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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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 证监会 或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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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 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体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还可 以 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 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 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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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 险揭示 (一)本 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的波动风险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经济 因素、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 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 波动,导 致标的指 数波动。由于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收 益水平会 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 2、 指数编制 机构发布 数据错误 的风险 如果指数编 制机构发 布的成份 股数据出 现错误 , 目标ETF的资产净 值可能受 到不利影 响。 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目标ETF ,本基金 资产净 值也 可能受到不 利影响。 3、 基金收益 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 离的风 险, 主要影响因 素包括: (1 )目标ETF 相对标 的指数的 跟踪误差 本 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于目标ETF 实现对 业绩比较 基准的 紧密跟踪 ,目标ETF 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误差 会影响本 基金对业 绩比较基 准的跟踪 误差 ; (2 )本基金 发生申购 赎回、管 理费和托 管费收 取等 其他导致基 金跟踪误 差的情形 。 4 、由于本 基金在投 资限制、 运作机 制和投资 策略等方 面与 目标ETF 不同,因 此本基 金 具有与目标ETF 不同的 净值增长 率。 5、 本基金 属于联接 基金, 主 要投资于 目标ETF , 因此 目标ETF 面临 的风险可 能直接或 间 接成为本基 金的风险 ,投资者 应知悉并 关注目标ETF 招 募 说 明 书等 文 件 中的 风 险 揭示 内 容 。 ( 二)市 场风险 基 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而 证券市场 价格因受 到经济 因素、政 治因素、 投资者心 理 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国 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可 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 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 的影响,如管 理能力、行业 竞争、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 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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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下降。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三个方面 :一是基 金管理 人建仓或 进行组合 调整时, 可 能由于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 进行 目标 ETF、 股票或债 券的交易 ; 二是 为 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 被迫在不适 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目标 ETF 、 股票 或债券; 三是目标ETF 暂停 赎回或暂 停在 二级市场交 易, 导致 基金管理 人出现现 金支付困难, 基金管理 人因此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以上情 形均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 不利影响。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 及对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 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2、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 素的变化 也会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如 电脑系统 不可靠产 生的 风险; 2、 因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导致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 等机构 无法正 常 工作,从而 影响基金 的申购、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 3、 因 金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 约、基 金托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 控制能 力 的因素出现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的风险 。 4、 因 固定收益 类 金融 工具主要 在场外 市场进行 交易, 场外 市场交易 现阶段 自动化 程 度较场内市 场低,本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 面临 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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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并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 上述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日起生 效。 3、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变更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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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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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 基 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 售与服 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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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2 )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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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 三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任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第 三方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根据托 管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 )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 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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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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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 资者自取得依 据《基金 合同》募集 的基金份 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对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 (6 )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8 )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 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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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委托代理 人参加会 议 并行使表决 权。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率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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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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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和表 决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但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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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 4 )上述第 (3)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 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1)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定 。 如将提 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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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 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 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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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7.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 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 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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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 力 。 9.鉴于本基 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 本基 金份额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目标 ETF 的份 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其持有的 享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持 有目标 ETF 份额 的总数乘 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 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整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 权, 但 可接受 本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 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 表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 先遵照本 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五)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并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上述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之日起生效 。 3. 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变更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六)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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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七)争 议的处 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 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 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 八)基 金合同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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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贺晋 2.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贷款、同 业拆借业 务;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贴 现、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 资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 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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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 年金账 户管理服 务; 开 放式基 金 的注册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 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 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 营、代客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上证中盘 ETF 、 上证 中盘指数 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 股、 新股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资产 中投资于 上证中盘ETF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遵 循 以下 投 资 限制 :


a.基金 资产 中投资于 上证中盘ETF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b.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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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d.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约定 ; e.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他投资限 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金 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5)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4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监督 。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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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 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 整性、全 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 进 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 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 对 名 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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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所管 理的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 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进行 确认。 4)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 期,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价 格、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 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 等。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 息的真实、完 整,并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 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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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如果 基 金托管人 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 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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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 金财产 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如 基金托管 人无法 从 公开信息获取 到账日期 信息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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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 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认 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 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 金 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 款。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 户。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行结 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 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 定。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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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实物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 10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 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签 名、盖章 并以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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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 的主会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4.本基金的 估值方法 为: (1 )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收 盘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采用 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 价,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价格估 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 价格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 上证中盘 ETF 按估值 日该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 若估值日非 证券交易 所的营业 日, 以该基金最 近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 (4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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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 )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下 列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等 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 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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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决的 ,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期 间,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生效。 2 发生以下情 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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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注册 登记机构 保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上 列明的所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基 金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投 资者的要 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基金非直 销销售机 构应根据 在 销售网 点进行 交易的投资 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对账 单服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 式 的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账单 。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人 可利用 非 直销销售 机构 网点 和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 额 投资的服务 (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期 定额投资 服 务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通 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 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具 体实施方法见 相关公告 。 (五)资讯 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 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中需 要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 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 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解 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的 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上述 电话详询 。 2、 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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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富阳农商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富阳 农商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0-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与深圳新兰 德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0-2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与钱景财富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6-10-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弘业期货 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6-11-0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与新浪仓石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6-11-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和讯信息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6-11-1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汇成基金 为销售 机构、参加 汇成基金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1-2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吉林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民生银行 直销银 行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0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萧山农商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萧山 农商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0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钱滚滚为 销售机 构、参加钱 滚滚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1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佛山农商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佛山 农商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凯石财富 费率优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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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活动的公 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莞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苏州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 “2017 倾心 回馈”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个人网上 银行和手 机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 调整情况的 公告 2017-01-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 明文件的公 告 2017-02-0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龙江银行 网上银 行、手机银 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2-1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2-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肯特瑞为 销售机 构、参加肯 特瑞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龙江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7-0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广东南粤 银行为 销售机构、 参加广东 南粤银行 申购与定 期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朝阳永续 为销售 机构、参加 朝阳永续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招商证券 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信期货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3-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信证券 (山东)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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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华龙证券 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宜信普泽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3-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济安财富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3-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华林证券 为销售 机构、参加 华林证券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03-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个 人电子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30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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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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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 ; 3、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4、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托 管协议》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