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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ETF(510130)

中盘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五月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II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12 月31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09 】1498 号) 和 2010 年 2 月 11 日《关于 易方达上 证中盘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 接基金募 集 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 (基 金部函[2010]79 号)的 核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29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 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请 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 场,对认 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 决策,获得 基金投资 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 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 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操 作风险,基金 投资对象 与投资策略引 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 金投资人 有可能 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投 资本 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3 月 29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7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7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2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2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17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17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17 (四)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7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21 (二)登记 结算机构 ............................................................................................... 25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26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28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 28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9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一)申购 、赎回的 场所........................................................................................ 31 (二)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 31 (三)申购 、赎回的 原则........................................................................................ 32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II (四)场内 申购、赎 回的程序................................................................................ 32 (五)场外 申购赎回 的程序.................................................................................... 33 (六)场内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 34 (七)场外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 34 (八)场内 申购、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 价格 ........................................................ 34 (九)场外 申购、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 价格 ........................................................ 35 (十)申购 、赎回 清 单的内容 与格式 .................................................................... 35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43 (十二)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3 (十三)场 外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44 (十四)基 金转换 ................................................................................................... 45 (十五)基 金的转托 管............................................................................................ 45 (十六)集 合申购与 其他服务................................................................................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6 (一)投资 目标 ....................................................................................................... 46 ( 二)投资 范围 ....................................................................................................... 46 (三)投资 理念 ....................................................................................................... 46 (四)投资 策略 ....................................................................................................... 46 (五)投资 决策程序 ............................................................................................... 46 (六)业绩 比较基准 ............................................................................................... 47 (七)风险 收益特征 ............................................................................................... 47 (八)禁止 行为 ....................................................................................................... 47 (九)投资 限制 ....................................................................................................... 48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48 (十 一)基 金的融资 融券........................................................................................ 48 (十二)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 经审计) ................................................................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3 (一)基金 资产总值 ............................................................................................... 53 (二)基金 资产净值 ............................................................................................... 53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III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53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5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4 (一)估值 目的 ....................................................................................................... 54 (二)估值 日 ........................................................................................................... 54 (三) 估 值对象 ...................................................................................................... 54 (四) 估 值程序 ...................................................................................................... 54 (五) 估 值方法 ...................................................................................................... 54 (六) 基 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 55 (七)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57 (八) 特 殊情形的 处理 .......................................................................................... 5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一)收益 分配原则 ............................................................................................... 58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原则 .................................................................... 58 (三)收益 分配方案 ............................................................................................... 58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 58 (五)场外 份额收益 分 配中发 生的费用 ................................................................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一)与基 金运作相 关的费用................................................................................ 60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61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62 (四)基金 税收 .......................................................................................................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63 (二)基金 年度审计 ...............................................................................................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九、风险揭示 .................................................... 69 (一)标的 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 风险 ........................................ 69 (二)标的 指数波动 的风险.................................................................................... 69 (三)基金 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 风险 ........................................ 69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IV (四)标的 指数变更 的风险.................................................................................... 70 (五)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 70 (六)退市 风 险 ....................................................................................................... 70 (七)投资 者申购失 败的风险................................................................................ 70 (八)投资 者赎回失 败的风险................................................................................ 70 (九)基金 份额赎回 对价的变 现风险 .................................................................... 70 (十)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错误 的风险 .................................................... 70 (十一)第 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 险 ............................................................................ 71 (十二)本 基金场内 外份额申 购 赎回对 价方式、 业务 规则等不同 的风险 ........ 71 (十三)场 外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调整 的风险 .................................................... 71 (十四)本 基金场外 份额暂不 可上市交 易的风险 ................................................ 71 (十五)管 理风险与 操作风险................................................................................ 71 (十六)技 术风险 ................................................................................................... 71 (十七)不 可抗力 ................................................................................................... 72 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3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73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73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74 (四)清算 费用 ....................................................................................................... 74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 74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74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75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77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79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80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 87 (六)基金 合同的终 止............................................................................................ 88 (七)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88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V (八)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89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90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95 (四)基金 财产保 管 ............................................................................................... 95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 97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99 (七)争议 解决方式 ............................................................................................... 99 (八)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4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 及《 易方 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基金 合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特 别 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规 中 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 细则》 证券投资基 金 定义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即用于公 开 披露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相 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 金份额 的 交 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 的业绩 、 基 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 择 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发售代理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本基金 发售业务 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基金 发售等工 作的代理 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指 定的 、在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代 理办 理本 基金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的证 券 公司,又 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赎回 业 务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办 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 商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 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 登记结算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结算机 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简称" 中国 结算")和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其 中: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登记结 算 由 中 国结 算负 责办 理; 本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上 市 交 易以 及申 购、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 由中 国结算 负 责 办 理;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的登 记结算 由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 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合法 注 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 他 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基金管 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向基 金 管 理 人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赎回对价的 行为 场外























不 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而 通过 销 售机 构 自身 的 柜台 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场 所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业务 的场所 申购赎回清 单 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 的 文件, 适用 于场内份 额的申购 、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 下, 申 购对价指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 现 金替代、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在 场外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申购对 价 指 现金 赎回对价 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赎回 对价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 付 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在 场外申购赎 回方式下 ,赎回对 价指现金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部 或部分证 券 标的指数 中 证指 数公 司 编 制并 发布 的 上 证中 盘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 生 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 数的方法 。 通过 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 所有成 份证券, 并 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的 比 例 以构建指数 组合,达 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指 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者 按 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分 证 券 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指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资产净 值 与 按 T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中 的组合 证券市值 和 现金 替代 之差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得 的 现 金 差额 根据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和申购 或 赎 回的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数量 计算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在场 内申购 赎 回 方 式下 ,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时 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并 发 布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 分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 下, 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 额的 估计 值, 预估 现金部 分 由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代办证券 公司)预 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 交易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 行办法》 中 定 义的 “全 面指定交易 ” 基金份额折 算 本 基金 建仓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将 投 资 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 更登记的 行为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 基金利润




















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与标 的指 数累 计报酬 率 差 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之 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





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收 盘值 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标 的指数收 盘 酬率 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 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 存单 ; 剩 余 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债券 ; 期 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 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 平安保 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 理助理;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咨询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副主 任、 境 外投资部 主 任、投资部主 任、证券 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 晓艳女士 ,经济学 博士,董 事、总裁 。曾任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 经 理、基金经理 ,基金投 资理 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 公司督察员、 监察部总 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公司副总 裁、常务 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裁;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 秦 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行 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 总经理、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投 资自营部总经 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 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 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力先生, 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 董 事。 曾任美的 集团空调 事业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理 ; 佛山 顺德百年 科技有限 公司行政 总 监; 美的 空调深圳 营销中心 区域经 理; 佛山顺德创佳 电器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长虹空 调广州营销中 心营销总 监;广东盈峰 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董事、副 总裁;盈 峰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现任盈 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执行副总 裁兼首席投资 官;盈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广 东民营投 资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王 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董 事。曾 任工商 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 问室科员;工 商银行珠 海分行法律 顾问室办 事员、营 业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 管理部业 务主办、资 产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兼法律室 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室主 任、资产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 法律事务 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 资产风险 部总经理兼 特殊资产 管理部负 责人、公司业 务部总经 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 省分行公司 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 、总经理;工商银行 韶关分行行 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 韧先生, 经济学硕 士,董事 。曾任湖 南证券发 行部经 理助理; 湘财证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 券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 经理;五 矿二十三冶建 设集团副 总经理、党委 委员;深圳市 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 司监事; 新晟期货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资本运 营部部 长 。 现任东江环保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朱征夫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东 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 所金融房 地产部主 任; 广东大陆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务 中心副主 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忻 榕女士, 工商行政 管理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科院 研究生院 讲师;美 国加州高 温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 橡 胶公司市场 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南加 州大学助理教 授;香港 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 际工商学 院教授; 瑞士洛桑 管理学院 教授 。现任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 。 谭劲松先生, 管 理学博士 (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 国祥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会主席 。曾任交 通银行 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总 经理、基 金部总经 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市场 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李 舫金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曾任 华南师范 大学外 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监 会 广州证管办处 长;广州 市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立根 小额再贷 款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广州银行副 董事长 ; 广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广州汽 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州 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长;万联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广 州金控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 永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 立根融资租 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州金控花 都金融投 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廖智 先生, 经济学硕 士,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 广 东粤财互联 网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MBA) , 常 务副总裁 。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 部经 理;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 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基金 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 总裁;易 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陈 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裁。曾任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 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 部主管 、 基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市场部华 东 区大区销售 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分公司总 经理、成 都分公司总 经理、上 海分公司 总经理、总裁 助理、市 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营 业 部职员;深圳 众大投资 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 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 理、现金 管理部总 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首席投 资官、 基金 科讯基金经 理、 易方达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 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易 方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民 币合格境 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 负责人、 证券交易 负责人员 (RO ) 、就证券 提供意 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 品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中 债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吴 欣荣先生 ,工学硕 士,副总 裁。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管理 部 经理、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研究 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 、 权益投 资总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 权益投 资总监 、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张 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督察 长。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易 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 、监察部 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 产品官 。 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国际业 务部 科员;深圳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公 室经理、 国际部经 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 总监、基 金债券部副 总监、基 金管理部 总监。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另类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关秀 霞女士, 财务硕士 、工商管 理硕士, 首席国际 业务官 。曾任中 国银行 (香港) 分 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 师;美 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 洲总部大 中华地 区高级 副总 裁、董事总经 理、中国 区行长、亚 洲区(除 日本外) 副总裁、机构 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 理、公司 内部审计部 高级审计 师。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 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 任招商银 行 总行人事部高 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 ,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企 业年金部 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养老金业务 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 老金业务 官。 2、 基金经理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1 张 胜记先 生 ,管理学 硕士。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助 理、行业研 究员、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 易 方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 11 月13 日)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 总经理 、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2 年 8 月9 日 起 任 职 ) 、 易 方达 恒 生 中 国企 业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2 年 8 月21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2 年 9 月28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标普全 球高端消 费品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香港 恒生综合 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 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标普 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6 日起任职) 、 易 方达标普 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原 油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起任 职) , 兼 任 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3、 指数与量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 飞先生, 经济学博 士。曾任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 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 数与量化投资 管理总部 总经理、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量化基 金组合部 总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 就证券 提供 意见负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 责人员(RO ) 、证券交 易负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品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2 张胜记先生 ,同上。 王 建军先生 ,经济学 博士。曾 任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数量分 析师,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 部总经理 助理、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 并购重组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生 物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 理、投资 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对价 清单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 生。 2、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有关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 证券 投资;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3 (2 )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 产 或者职 务之便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 第三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7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 责; (8 )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合法利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 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4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 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 法、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 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 动的合法 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 犯; (3) 实现公司稳 健、持续 发展,维 护股东权 益; (4) 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 守,正直 诚信,廉 洁自 律,勤勉尽 责; (5) 保护公司最 重要的资 本:公司 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 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 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 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险 ,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 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 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内 部管理制 度不能有 任何例外, 任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个 层面:第 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 定各项 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 是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务需 要制定 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 等。 它们的制 订、 修改、 实 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 相违背。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5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 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 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 遵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 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 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 权。 (2) 公司研究业 务 研 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不 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 ;建立研 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 务 基 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范 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 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 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 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 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 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 时应建立 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 算 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 的会计 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 同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 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 档案真实完 整。 (6) 信息披露 公 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6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 建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 行信息的 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7) 监察 稽核 公 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 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 察部及内部 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 ,严格制 订了专业 任职 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 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规范运 行。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 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0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6年9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券投资基金624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8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 2009 、2010、2011、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规 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形 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 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中 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 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 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 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 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 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9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离制 度。 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 保资产独 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 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 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 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 制预算等 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 风险评 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 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指 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 ) 数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 用、操作、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 方案,并 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 标准,从 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 演练”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 在 发生 灾 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小 时 内 恢复 业 务 。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全 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 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 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 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0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 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 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其 他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申购、赎 回代办证 券公司( 以下排序 不分先 后) (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4)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6)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7)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3 (8)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9)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0)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1) 万联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甘 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2)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3)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赵 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 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 均可 参与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5 3、 场外份额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二) 登 记结算 机构 1、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 郑 奕莉 联系电话: (021)58872935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6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 话:400 881 8088 (免长途 话费)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名称: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 四)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陈 玲、周祎 联系人:周 祎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7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 核准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09]1498 号 )核准募 集。 本基金为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基 金, 基金 的存续期 间 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间每份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0 年 3 月 19 日。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29 八、基金 份额折 算与变 更登记 根据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易 方达上证 中盘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有关 规定,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 人 ”)确 定 2010 年 5 月 28 日 为易方达上 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 。当日上 证 中盘指 数收 盘值为 2706.88 点,基金 资产净值 为 2,562,624,152.24 元, 折算前基 金份额总 额为 2,752,478,065 份, 折算前基 金份额净 值为 0.931 元。 根 据《易方 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中约 定的基金 份 额折算公式,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 为 0.34394741 (以四 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 8 位) , 折 算后基金份 额总额为946,685,089 份, 折算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为 2.707 元。 本基金管理 人已根据 上述折算 比例, 对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进行了折 算, 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 进行了变 更登记。 折 算后的基金 份额保留 到整数位 (小数部 分舍去 ,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 投资者可 以自2010 年6 月1 日起在 其上海证 券交易所 证券账 户指定的销 售机构查 询折算后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0 九、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一)基金 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具 备上市条 件, 自 2010 年 6 月 23 日 起在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二级市场 交易代码 :510130 ) (二)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 关规定。 在 具备相关 条件的情 况下,场 外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申请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 在将场外份 额转为场 内份额后 ,方可上 市交易。 (三)终止 上市交易 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可终 止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 易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1、 不再具备 《基金合 同》第六 部分第( 一)款 规定 的上市条件 ;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 止上市交 易公告。 (四)参考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交 易日开市 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提 供当日的申 购、 赎 回清单, 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 、 赎回清 单和组合 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 并发布 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IOPV ),供 投资人交 易、场内 申 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 参考。 1、 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 替代的替代金 额+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 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申购 、 赎 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 金 替代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 之和+申 购、 赎回清单中 的预估现 金部分)/最 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 2、 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参考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1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为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两种 ,分 别适用不同 的申购赎 回办法。 (一)申 购、赎 回的场 所 1、 场内申购 赎回 对 于在场内 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 ,应当在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 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 开始申购、赎 回业务前 公告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变 更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予 以公告。 2 、场外申购 赎回 对 于在场外 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 ,应当在 基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 金的申购和赎 回 。有关 场外申购赎 回的具体 办法,包 括但不限于: 适用场外 申购赎回方式 的条件、开 放日场外 申购赎回 的截止时 间、业务 规则 等,详见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场外日常 申购、赎 回业务的 提示性公 告》 。 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市场情况 停止办理 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在决定停 止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情 况下,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 适当措施 对原有场 外份额持 有人作出 妥善 安排并提前 公告。 (二)申 购、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开放申 购赎回业 务 ,已 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 开始办理场 外申购、赎 回业务 。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 场内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 交易日, 开放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00-3:00。 在 此时间之外 不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 可办理 场外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 , 交易截止时 间为开放 日的下午2:00,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加 以调整, 具 体办理 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的规 定为准。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本基 金场外申 购赎回的开放 时间与场 内申购赎回的 开放时间可能 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 关注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有关公告 并注意其 提交交易申请 的时间。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2 场 外投资 者 在开放时 间以外提 交的申购 、赎回等 交易申 请,且登 记结算机 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变更 交易时间 或出现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对开放 日、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公告。 (三)申 购、赎 回的原 则 1、 本基金 的 场内份额 采用份额 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 式,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 本基金的场 外份额采 用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的方式 ,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2、 本基金 场 内份额 的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及 其他 对价 ;本基 金场外份 额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为 现金 ; 3、 场外份额 申购赎回 遵循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4、 场外份额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 场内申购 、 赎回 申请提交 后不得撤 销 ; 当日 的场 外申购、 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6 、 场内 申购 、 赎回应 遵守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 施细则》 等 规定;场外 申购赎回 应遵守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7、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或依据上 海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相 关规则及 其变更调整上 述规则,但 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四)场内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投资者须按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规定,在 开放日的 开放 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 基金时, 须根据申 购、赎回清 单备足相 应数量的股票 和现金。 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 时,其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和 现金 。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申请在 受理当日 进行确认 。如投 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 购 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 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 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 合要 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 回申请失 败。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赎回 过程中涉 及的股票 和基金份 额交收 适用上海 证券交易 所的结算 规 则。 投资者 T 日申 购、赎回 成功后, 登记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后为 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 额与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3 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 以及现金 替代等的 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 代等的交 收以及 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 的交收, 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如果 登记结算机 构在清算 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五)场 外申购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开 放时间内 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 请。 投 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并在规 定的截止 时间前划 到销售机 构 指定的账户 上,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 持有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不 成立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在场外申 购、赎回 开放日截 止时间前 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申 购、赎回 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投资 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 立;登记 结算机构 确认基金 份 额时,申购生 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 定的截止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将投资 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 金退还给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接受 投资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 七个工 作日内 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场外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4、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 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结 算 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 权申请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或在条 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正 常情况下 , 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登 记结算机 构可以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但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4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最 迟于 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5、申购和赎 回的投资 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 间前收到 的有效申 购及有效 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轧差之 后的 净申购金额 或净赎回 数量,采 用算法交 易系统, 按尽 可能贴近收 盘价的原 则,在 T 日完 成 相应的证券 交易。 (六)场 内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 本基金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 为 40 万 份,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对其进 行更改 , 并在更 改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七) 场 外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每次申 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 币 200 万 元 , 每次 赎回的单 笔最低份 额为 100 万份。


2、 投资 者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 单笔 赎 回不得少于 100 万份 (如该 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万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 该基金全 部场外份 额) ; 若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 在该场外 销售机构 托管 的该只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100 万份时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 剩余场外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3、 上述 规定详见 基金管理 人相关业 务规则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八)场内 申购 、赎回 的对价 、费用 及 价格 1、 申购 对价是指 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 付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 现 金差额及 其 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 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投 资者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 价。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 购、赎回 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 定。


2、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如 遇 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申购对价 、 赎回对 价根据申 购、 赎回 清单和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 定。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在当 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 告。 4、 投资者在 申购或 赎回基金 份额时, 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申 购或赎回 份额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 含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等 收取的相 关费用。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5 (九)场 外申购 、赎回 的对价 、费用 及 价格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2、 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份 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 理方式: 赎 回金额为 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赎回 相关费用(如 有) ,赎回金额、赎 回费用的 单位为人 民币元,四舍 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4、 投资者 在申购或 赎回基金 份 额时, 基金管理 人参 考当时市场 的交易佣 金、 印花 税等 相关交易成 本水平, 收取 一定的 申购费和/ 或赎回费 并归入基金 资产, 力争覆 盖场外 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 券交易费 用。 当前 的申购、 赎回费率 如下 :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由申购 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申购费与赎 回费均全 部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 ,经公告后 实施。 5、 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通 用的计算方 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 申购金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费用=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费 用 6、 由于场内与 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 上的差异, 本基金 投资者依据 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 付、 取得的场外申 购、赎回 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 购、赎回 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 断并选择 适合自身 的申购赎 回场所、 方式 。 ( 十)申 购、赎 回清单 的内容 与格式 1、 申购、赎 回清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告 内容包括 最小申购、 赎 回单 位所对应的 组合证券 内各成份 证券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6 数据、现金 替代、T 日预估现 金部分、T-1 日现 金差 额、基金份 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 内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 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所对 应的各成 份证券名 称、证券 代码 及数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 替代是指 申购、赎 回过程中,投资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 合证券中部 分证券的 一定数量 的现金。 (1 )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类 型:禁止 现金替代 (标志 为"禁止") 、 可以现金 替代(标 志 为"允许" ) 和必须现 金替代( 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基金份额 时,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份 证 券 的 替 代,但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该成 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2 )可以现 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一般是由 于停牌 等原因导致 投资人无 法在申购 时买 入的证券。 2) 替代金额 :对于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替代金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 额=替代 证券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 其中,“该证 券参考价 格”目前为 “该证券 前一交易 日除权除息后 的收盘价” ; 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 所参考价 格确定原 则发生变 化,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 参考价格 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 溢价的原 因是 ,对 于使用现金 替代的证 券 ,基金管理 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 , 而 实际买入 价格加上相 关交易费 用后与申 购时的 参考 价 格可 能有 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 ,基金 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 金替代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 额高于基金 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 , 则 基金管理 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 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低 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人收取 欠缺的差 额。 3) 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T 日,基金管 理人在申 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T 日后被 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 的 2 个交 易日 (简称为 T+2 日) 内,基金 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 替代金额 买入被替 代的部分 证券。 T+2 日日 终,若已 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 证券, 则 以替代 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 成本 (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 易费用) 的 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 还投资人或 投资人应 补交的款 项; 若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代 的 证 券, 则以 替 代 金 额与 所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实 际 购 入 成本 加 上 按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7 照T+2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 还投资人 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 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 交易所正 常交易 日 已达到 20 日而 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 低于2 日,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 资 人或 投 资 人 应补 交 的 款 项。 若现金替代 日 (T 日) 后至 T+2 日 (若在 特例情况 下, 则为T 日起 第 20 个交 易日) 期间 发生除息 、 送股 (转增 ) 、 配 股以及由 于股权分 置改革 等发生的权 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 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 日(若在 特例情况 下,则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易 日),基 金管理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明 细 及 汇 总数 据 发 送 给 相关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相关 款 项 的 清算交收将 于此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为有效 控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基金管 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 代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申购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i i 1 % 100 %


“该证券参 考价格 ” 目前 为 “该 证券前一 交易日除 权 除息后的收 盘价”,如果上 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 价格确定 原则发生 变化, 以上 海证券交 易 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价 格为准; “参 考基 金份额净值 ” 目前为 “该 ETF 前一交 易日除权 除息后 的收盘价” , 如果上 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 式发生变 化,以上 海证券交 易所 通知规定的 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 为准。 (3 )必须现 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必须 现金替代 的证券一 般是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即将 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 。 2 )替代金 额:对于 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基金 管理人将在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公告替 代 的一定数量的 现金,即 “固定替代 金额 ” 。固定替代 金 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 回清单中该 证券的数量 乘以其 T 日预计开 盘价。 4、 预估现金 部分相关 内容 预 估现金部 分是指为 便于计算 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 及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 申 购、赎回的 投资人的 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 中公告 T 日预估现 金部分。 其计 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值 - (申购 、 赎回 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 替代金额+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可以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 价相乘之 和+申购 、 赎回 清单中禁 止用现 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 预计开盘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8 价相乘之和 ) 其中, T 日 预计开盘 价主要根 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 提供 的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 的预计开 盘价 确定。另外 , 若 T 日为基金分 红除息日 ,则计算 公式 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 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 应的收益 分配数额 。预估 现金 部分的数值 可能为正 、为负或 为零。 5、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告, 其计 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 回清单中 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 金额+申 购、赎回 清单中可 以用 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 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的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 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 算交 收。 现 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为零 。在投资 人申购 时 , 如现 金差额为 正数 ,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支付 相应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 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在 投资人赎 回时 ,如 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 应的现金 , 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 根据其赎 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 现金。 6、 申购、赎 回清单的 格式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的格 式举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3-31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131











2017 年 3 月 30 日信息内容





现金 差额( 单位:元)






























































¥-5,036.98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单 位: 元)
































¥1474556.02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单 位:元)



























































¥3.6864





2017 年 3 月 31 日信息内容





预估 现金 部分( 单位:元)



























































¥-5036.9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400,000 申 购 、 赎 回 的 允 许 情 况















































允 许 申 购 赎 回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39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元) 600009 上海机场 6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57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31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19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5200 允许


10%





600021 上海电力 500 允许


10%





600023 浙能电力 24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22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400 允许


10%





600053 九鼎投资 1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器 500 允许


10%





600061 国投安信 600 允许


10%





600064 南京高科 3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8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1600 允许


10%





600074 保千里 600 允许


10%





600079 人福医药 5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3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1900 允许


10%





600094 大名城 7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空 17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300 允许


10%





600120 浙江东方 2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4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157 永泰能源 29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业 400 允许


10%





600160 巨化股份 500 允许


10%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0 600177 雅戈尔 9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6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20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32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3800 允许


10%





600240 华业资本 6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团 16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6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6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800 允许


10%





600297 广汇汽车 1000 允许


10%





600315 上海家化 3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300 允许


10%





600340 华夏幸福 5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13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5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券 17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子 3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份 6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13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900 必须





¥14,967.00


600415 小商品城 16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航 400 允许


10%





600446 金证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66 蓝光发展 500 允许


10%





600482 中国动力 2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10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1000 允许


10%





600503 华丽家族 9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600 允许


10%





600522 中天科技 1100 允许


10%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1 600528 中铁工业 5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4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300 允许


10%





600565 迪马股份 8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子 3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12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网络 400 允许


10%





600604 市北高新 100 允许


10%





600606 绿地控股 14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2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集团 800 允许


10%





600645 中源协和 2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700 必须





¥14,238.00


600654 中安消 5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4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1300 允许


10%





600688 上海石化 13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1800 允许


10%





600699 均胜电子 200 允许


10%





600703 三安光电 1200 允许


10%





600704 物产中大 7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本 26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糖业 6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大 7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700 允许


10%





600754 锦江股份 1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份 500 允许


10%





600773 西藏城投 300 允许


10%





600783 鲁信创投 2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69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700 允许


10%





600807 天业股份 400 允许


10%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2 600816 安信信托 11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827 百联股份 5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2200 允许


10%





600873 梅花生物 11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24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5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3900 允许


10%





600959 江苏有线 900 允许


10%





600978 宜华生活 7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21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23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40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12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700 允许


10%





601127 小康股份 100 允许


10%





601155 新城控股 500 允许


10%





601216 君正集团 15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12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38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700 允许


10%





601608 中信重工 800 允许


10%





601611 中国核建 3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31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车 7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建 24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7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9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1800 必须





¥15,156.00


601872 招商轮船 12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6500 允许


10%





601919 中远海控 2200 允许


10%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3 601928 凤凰传媒 4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22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3900 允许


10%





603589 口子窖 200 允许


10%





603866 桃李面包 100 允许


10%





603993 洛阳钼业 2300 允许


10%


(十一)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在 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可 视 情况同时暂 停或拒绝 场内和场 外两种申 购方式 , 也可 以只拒绝或 暂停其中 一种方式 的申购) :


1、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接受 申购;


2、 上海证券交 易所决定 临时停市 或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登记结算 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 或 者指数编制 单位、上 海证券交 易所等因 异常情况 使申 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 当; 5、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未能公布 申购赎回 清单;


6、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些申 购申请将 明显损 害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时; 7、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 置申购上限, 当 一笔新的 申购申 请 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 金当日申购 超过申购 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 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 金所投资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时; 9、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 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7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对价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十二)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在 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基 金 管理人可同时 对场内和 场外两种赎 回方式实 施暂停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也 可以只针对其 中一种方式) : 1、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接受 赎回;


2、 上海证券交 易所决定 临时停市 或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4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上海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登记 结算 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 ; 5、 在发生基金 所投资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时, 可针对场 外份额暂 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6、场外份额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 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基 金管理人 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发 生场外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 以公告。 (十三) 场外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场外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场 外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场外 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出现 场外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对场外 赎 回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场 外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场外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 外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场 外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 场 外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场外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 场外赎回 申请量占场外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场外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场 外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 的场外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场外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场外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场外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5 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场外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场 外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上述 场外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四)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场外份额 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具体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及 场内 外份额的跨 系统转托 管。 条 件许可情 况下,在 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 发布有关 规则后 ,本基金 场外份额 可跨系统 转 托管为场内份 额,并进 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 易。但除 非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 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 外份额。 ( 十六) 集合申 购与其 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 多个投资者集 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 成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或其 整数倍, 进行 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 理人也可 采取其他合 理的申购 方式,并于新 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 行前予以 公 告。


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 机构可依 据本基金合 同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 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6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为主 要投资对 象。此外,为 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 于部分非成 份股、一 级市场新 发股票、债券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三)投 资理念 通过完全复制 的被动式 投资,争 取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给投资 者带来与 上证中盘指 数涨跌幅 相近的回 报,提供 一种管理 透明 、低成本、 分散程度 高的投资 工具 。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 全复制法 进行投资 ,即按照上 证中盘指 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权重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但 是当指数 编制方法变 更、成份 股发生变 更、成份股权 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 变化、成份股 派发现金 股息、配股 及增发、 股票长期 停牌、市场流 动性不足 等情况发生, 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照 指数构成 及权重进 行同步调 整时 , 基金管 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 , 尽量降低跟 踪误差。 本基金力 争将年化 跟踪误差 控制 在 2%以内。 (五)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 )上证中 盘指数的 编制方法 及调整公 告等 ; (3 )对证券 市场发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 投资决策 流程 (1 ) 基金经 理依据指 数编制单位 公布的 指数 成 份 股名 单 及 权 重, 进 行 投资 组 合 构建 ; (2 )当发生 以下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以 降低跟踪误 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 踪。 1) 指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将评估 指数 编制方法变 更对指数 成份股及 权重 的影响,适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 整。 2) 指数 成份股定 期或临时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将预 测 指数成份股 调整方案 , 并判 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 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 ,在此基 础上确定 组合 调整策略。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7 3) 指数成份 股出现股 本变化、 增 发、 配股、 派发现 金股息等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将密 切 关注这些情 形对指数 的影响, 并据此确 定相应的 投资 组合调整策 略。 4) 法律法规 限制、 基金 参与新股 申购、 股 票长期停 牌、 股票流动 性不足等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将分 析这些情 形对跟踪 误差的影 响,据此 对投 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 (3 ) 投资 风险管理 部定期 对 投资组合 与业绩比 较基 准 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进行跟 踪和 评估; (4 ) 基金经 理参考有 关研究报 告及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的报告, 及 时 进 行 投资 组 合 调整 。 (六)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本 基金标的 指数 为上证 中盘 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或停止上 证中盘指数 的编制及 发布、或上证 中盘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代、或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 致上证中 盘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 原则, 履 行必要手 续后,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 票型基金 , 预期风 险与收益 水平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 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八)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不受 此限;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对 于因上述 第 5 项情形导 致无法 投资的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基金 管理人 应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8 在严格控制 跟踪误差 的前提下 ,结合使 用其他合 理方 法进行适当 替代 。 (九)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3、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 经审计) 本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 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的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6 年 10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48,403,969.70 96.94 其中:股票 248,403,969.70 96.94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49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7,849,923.45 3.06 7 其他资产 4,245.72 0.00 8 合计 256,258,138.87 100.00 注:上表中 的股票投 资项含可 退替代款 估值增值 , 而 2 的合 计项不含 可退替代 款估值 增值。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847,032.00 0.33 B 采矿业 10,501,966.73 4.11 C 制造业 90,069,863.13 35.2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20,640,077.00 8.07 E 建筑业 12,278,726.18 4.80 F 批发和零售 业 13,372,321.62 5.2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5,818,548.16 6.19 H 住宿和餐饮 业 489,036.00 0.19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4,880,393.63 5.82 J 金融业 31,100,535.61 12.17 K 房地产业 31,364,812.45 12.27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428,055.00 0.95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841,520.00 0.33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824,585.79 0.32 S 综合 2,946,496.40 1.15 合计 248,403,969.70 97.17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900 长江电力 680,577 8,616,104.82 3.37 2 600276 恒瑞医药 145,247 6,608,738.50 2.59 3 600015 华夏银行 551,000 5,978,350.00 2.34 4 601009 南京银行 374,935 4,064,295.40 1.59 5 600795 国电电力 1,215,800 3,854,086.00 1.51 6 601899 紫金矿业 1,140,800 3,810,272.00 1.49 7 601939 建设银行 692,519 3,767,303.36 1.47 8 601099 太平洋 702,891 3,619,888.65 1.42 9 600585 海螺水泥 206,300 3,498,848.00 1.37 10 600019 宝钢股份 508,954 3,231,857.90 1.26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1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24.9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20.8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45.72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2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0 年3 月29日, 基金合同 生效 以来 (截至2016年12 月31 日 ) 的投 资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8.69% 1.60% 2.48% 1.81% 6.21% -0.21%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31.27% 1.41% -31.35% 1.43% 0.08% -0.02%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3.95% 1.37% 3.59% 1.39% 0.36%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3.76% 1.31% 3.03% 1.33% 0.73% -0.02%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53.94% 1.16% 52.66% 1.18% 1.28%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1.44% 2.70% 9.10% 2.74% 2.34% -0.04%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2.96% 1.56% -15.87% 1.59% 2.91% -0.0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0.31% 1.66% 5.21% 1.70% 15.10% -0.04%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3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 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 资金结算账 户和托管 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 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用 或其他 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4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 的目的是 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 的 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 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值 后,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 章 以书面形式 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 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 核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2 ) 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3 ) 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 的净价进 行估值。 (4 ) 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价格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5 (3 ) 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 值价格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 停止交易 、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和 估值错 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当 基金估值 出 现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的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 任方追偿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 基金销 售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6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 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 ) 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 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7 (4 )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8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收 益分配 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本基金 场 内及场外 份额的 收 益分配方 式 均 采 用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 定的基金 累计报酬 率超过 标的 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理人 可进行收 益分配; 4、 在符 合基金收 益分配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最 多 4 次 , 收益分 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 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 基金累计 报酬率尽 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 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 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 低于面值 ;若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基 金收益 分配数 额的确 定原则 1、 在收益 评 价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累计报 酬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 金相对标的指 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 指 数 同 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 酬率=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折算日基金 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标











的指数收盘 值-100% 当超额收益 率超过 1% 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 益分 配。 2、 根据前述 收益分 配原则计 算截至基 金收益评 价日 本基金的份 额可分配 收益, 并 确定 收益分配比 例。 3、 每基金 份额的应 分配收益 为份 额可 分配收益 乘以 收益分配比 例,保留小 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评价日 份额 可分配收益 、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份额分配 金额、分 配方式等 内容。


(四)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59 (五) 场 外份额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 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汇划 或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0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与 基金运 作相关 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8 )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9 )基金上 市费及年 费 (10)基金 的证券交 易费用 (11)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的 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1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 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 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签署 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 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 况下,指 数使用费 按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 率计提。 指数使用 费每日计 算,逐 日累 计 。 计算方法如 下: H=E×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计提 的指数 使用费,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用费 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 度(包括 成立当季 )人 民币 5 万元 。 指 数使用费 的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付 指令,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 次季初 10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 由 于中证 指 数有限公 司保留变 更或提高 指数使用 费的权 利,如果 指数使用 费的计算 方 法、费率等发 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指数 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进 行公告。 上述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3 -10 项费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3、 基金费用 的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非基 金合同、 相 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 在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至少 一 种 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二)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1、 申购、赎 回费用 投 资人在申 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 时 , 需按 照本招募 说明书 第十条第 (六)款 的规定 , 交 纳一定的申 购、赎回 佣金。 本基金申购 、赎回均 以份额申 请 , 费用 计算公式 为: 申购/赎回佣 金=申购/赎回份 额 × 佣金 比率 本 基金申购 、赎回佣 金由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在投 资人申 购、赎回 确认时收 取 ,用于 市 场推广费用 、销售服 务费用、 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 结算 机构收取的 相关费用 等。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2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 法 律、法规 执行。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3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介 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4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 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 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1 )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 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5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3 ) 《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 定媒介 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 在 指定媒 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4、 基金份额 折算日公 告、基金 份额折算 结果公 告 基金建仓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份 额折算日 ,并至少提前 将基金份 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 。


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并由 登记结算 机构完成基 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 果公告登 载于指定 报刊及网 站上。 5、 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在指 定报 刊及网站上 公告。


6、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前,将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7、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8、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清单 及 申购、赎 回价格 公告 在 开始办理 基金 场内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之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公 告当日的 申购 、赎回清单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 明 场外基 金份额申 购、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6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9、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报备采 用电子文 本方 式。 10、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7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4)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1、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 会 议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 13、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 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8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 指定媒 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还可 以 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 指 定媒介 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69 十九 、风 险揭示 ( 一 )标 的指 数回 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报 偏 离的 风险 标 的指数并 不能代表 整个股票 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 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 的 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 偏离。 ( 二 )标 的指 数波 动 的风 险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经济 因素、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 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 波动,导 致指数波 动,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 ( 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报 偏 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2、 由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变 化,使ETF 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 3、 由于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 ETF 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 承担 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 4 、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送 配等所获 收益可能 导致基金 收益率偏 离标的指 数收益率 , 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 5、 由于基 金投资 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 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 资 组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6、在 ETF 基金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能力,例如跟 踪指数的 水平、 技术 手段、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的 收 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 ETF 基金对 标的 指数的跟踪 程度; 7、 如果指数编 制机构发 布的指数 数据出现 错误, 基 金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也可 能发生偏 离; 8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与 基 金 资 产 因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而 受 到 的 实际 冲 击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两 者 之 间 的差 异 由 基 金 资 产 承担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对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的 估 计 结果 同 实 际 冲 击程 度 差 异 较 大 , 本基 金 也 可 能 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9 、其他因 素产生的 偏离。如 因受到最 低买入股 数的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 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权 重可能不 完全相同 ;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0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 大;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金 变动。 ( 四 )标 的指 数变 更 的风 险 尽管 可能性很 小,但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如发生 导致标的指 数变更的 情形,本 基金管 理 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履 行必要 手 续后,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若标的指数发 生变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相应进行 调整。届时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可 能发生变化, 且投资组 合调整可能 产生交易 成本和机 会成本。投资 者须承担 因标的指数变 更而产生的 风险与成 本。 ( 五 )基 金份 额二 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价 的 风险 尽 管本基金 将通过有 效的套利 机制使基 金份额二 级市场 交易价格 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 定 范围内, 但基 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 格受诸多 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 ( 六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 易所上市条件被 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 场交 易的风险。 ( 七 )投 资者 申购 失 败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可 能仅允许 对部分成 份股使用 现金替代 。因此,投资者 在进 行申购时,可 能存在因 个别成份 股涨停 、 临时 停牌等 原因而无法 买入申购 所需的足 够的成份 股,导致申购 失败的风 险。 ( 八 )投 资者 赎回 失 败的 风险 在 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 请时,如 本基金投 资组合内 不具备 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 , 可能导致出现 赎回失败 的情形。另 外,基金 管理人可 能根据成份股 市值规模 变化等因素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由 此 可能 导 致 投 资者 按 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购 并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无法按照新 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 回,而只 能在 二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 九 )基 金份 额赎 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本基 金赎回对 价主要为 组合证券,在组 合证券变 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 资者变现后 的价值与赎 回时 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 险。 ( 十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 错误的 风 险 证 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计算 依据及 计算方法 ,实时计 算并发布 参 考基金份额 净值(IOPV) ,供投 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 金 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 异,IOPV 计算可 能出现错 误, 投 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 投资决策 可能导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1 致损失。 ( 十 一) 第三 方机 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受多种 因素影响,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可 能受到限 制、 暂停 或终 止,从而影响 投资者申 购、赎回 。 2、 登记结算机 构可能调 整结算制 度,如实 施货银对 付 制度,对投资 者基金份 额、 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 式 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 可能给 投资 者带来理解 偏差的风 险。 3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基金 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 机构可能 违约, 导致基金 或投 资者利益受 损。 ( 十 二 ) 本 基 金 场 内 外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对 价 方 式 、 业 务 规 则 等 不 同 的 风险 1、 由于场内与 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 上的差异, 本基金 投资者依据 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 付、 取得的场外 申购、赎 回现金对 价,与场 内申购赎 回所 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 2、 场外份额申 购赎回交 易截止时 间为开放 日的 14 : 00 , 并遵循 “未知价” 、 “先进先出 ” 等原则,与 场内申购 赎回的业 务规则不 同。 投资者需自 行判断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申 购赎回场 所、 方式。 ( 十 三) 场外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率 调整的 风 险 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可 能会根据 市场交易佣 金水平、 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 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 十 四) 本基 金场 外 份额 暂不 可上 市交易 的 风险 本 基 金场 外 份 额 采 取 “ 金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场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业 务 。 目 前 场外 份 额 、 场 内 份 额之 间 尚 未 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 暂不可转托管至 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十 五) 管理 风险 与 操作 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等相 关当事人 的业务发 展状况 、人员配 备、管理 经验等因 素 可能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此外,相 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程 中,可能 因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 程等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风险 ,例如申 购赎 回清单编制 错误、交 易错误等 。 (十 六) 技术 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 务与后台 运作等业 务过程 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 差 错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2 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 及代销机 构等。 (十 七) 不可 抗力 战 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有 遭受损 失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和代销机 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从 而影响 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 常时限完 成。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3 二 十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并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上述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事项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3、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或调整收费 方式 ; (4 )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 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 者登记 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基金 管理人、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 机构在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交易、 转托 管、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 (7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设新 的 份额类别或者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 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调 整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或暂停 、停止场 外申购赎 回业 务; (8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变更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4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5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 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 额; (5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 销售 机 构,对基 金 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 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金 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和调整 《业 务规则》 , 决 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16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构 ; (17)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6 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 基金 销售 机构违反《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 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 )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 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对价 及 申购赎回 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 投资者申 购之基 金份额 或赎 回 之对价;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7 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因 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 第三方追偿 ;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 或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根 据托管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8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 交易资金清 算; (6 )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算 ; (7 )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 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 价及 申 购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4)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 对 价;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9 (15)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 资者自取得依 据《基金 合同》募集 的基金份 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 )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表决 权 ; (6 )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由 于场内与 场外申购 、赎回方 式上的差 异,本基 金投资 者依据基 金份额净 值所支付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0 取得的场外申 购、赎回 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 购、赎回 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 断并选择 适合自身 的申购赎 回场所、 方式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遵守《基金 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 任; (4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 )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组成 (1 )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 人参加会 议并行使表 决权。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 (包括场内 份额和场外 份额) 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2 ) 鉴于 本基金和 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 (即 “ 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 金” ,以下简称“联 接基金” )的相关 性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份 额直接参加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 决。在计 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接 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 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 联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整数位 。 联 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不应以 联接基金 的名义代 表联接 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身份行 使表决权 ,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 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的 约定召开 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 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1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终止基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 件而被 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调整收费方 式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 、 上 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 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 理人、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登 记结算机 构在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交易、转 托管 、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的规则; 7) 在不违反 法 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增 设新的 份 额类别或者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在其他 证券交易 所上市、调整 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开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2 通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或暂停、 停止场外 申购赎回 业务 ; 8)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3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并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和表 决 效力。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但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4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 4 )上述第 (3)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4 ) 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亦可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他非 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对其代表进 行授权或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或通讯 开会。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5 召 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 应 当在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1)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定 。 如将提 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7.表决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6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 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8、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 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 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7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 力。 (五)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并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上述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事项自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3、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或调整收费 方式 ; (4 )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 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 者登记 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基金 管理人、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 机构在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交易、 转托 管、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 (7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设新 的 份额类别或者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 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调 整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或暂停 、停止场 外申购赎 回业 务;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8 (8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变更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七)争 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法 律 各 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 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八)基 金合同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 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 准。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89 二十 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贺晋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贷款、同 业拆借业 务;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贴 现、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 资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 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服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0 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 年金账 户管理服 务; 开 放式基 金 的注册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问服 务; 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 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 营、代客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主要 为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 此外,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 投资于部 分非成份股 、一级市 场新发股 票、债券、权 证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因法 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 形除外。 因 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 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遵 循 以下 投 资 限制 :


a.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b.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所 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c.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约定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1 d.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他投资限 制。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基金 不受上述限 制 。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 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不受 此限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对于因 上述 第5)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的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基金管理 人 应在 严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结合使用 其他合理 方法 进行适当替 代 。 (4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监督 。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2 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 整性、全 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基 金管理人 仍违规 进 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 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 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申请,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 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3 核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所管 理的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 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 个 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进行 确认。 4)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 期,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价 格、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 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 等。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 息的真实、完 整,并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4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如果 基 金托管人 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 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5 (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 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 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 金财产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如 基金托管 人无法 从 公开信息获取 到账日期 信息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责任。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6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 金 认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交 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 , 由基金管理 人于 T+2 日内 将认购款 项划往基 金 认购 专户 ;通过 发售代理 机构提交 的网上、 网下现金认 购申请 , 于认购 结束后由 发售协调 人 将实 际到位的认 购资金划 往基金募集 专户; 募集的股票由 登记结算 机构予以冻 结,并在 募集结束 后划入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预先开立 的组合证 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 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 票市值)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募集 的股票存 放在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方式开立的 证券账户 下,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 金和股票 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股票 解冻事宜 。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 款。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 户。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5、 投资者申 购 或赎回 时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的 查收 与划付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7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登 记结算机 构的交收 指令办理 本基 金因申购 、 赎回产 生的现金 替代、 现金差额的 结算。 6、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7、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8、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实物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9、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 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 10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 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8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估 值原则应 符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签 名、盖章 并以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3、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4、 本基金的 估值方法 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 采用的净 价进行估 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价格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 价格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99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下 列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 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等 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 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有 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 外。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友好协 商 可以解决的 ,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期 间,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议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0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1 二十 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代办 证券公司提 供。 投资 者可通过 以 下方式了解 基金产品 与服务, 进行各类 业务咨询 ,或 反馈投资过 程中需要 投诉与建 议的情 况 , 投资者 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 解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的具体 内容, 也可拨打以 下电话详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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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2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2017-02-0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2017-03-10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3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代销机 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04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