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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28日盈A(000134)

信诚理财28日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4 月1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2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 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 强制赎 回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 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16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7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20 七 、基金 的募集 .................................................................................................................................... 21 八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4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25 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质 押 ................................................................................ 31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 32 十 二、基 金的财 产 ................................................................................................................................ 38 十 三、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38 十 四、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42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43 十 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45 十 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46 十 八、风 险揭示 .................................................................................................................................... 49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与清算 ............................................................................................................ 51 二 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53 二 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65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75 二 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6 二 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76 二 十五、 备查文 件 ................................................................................................................................ 76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议: 指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3 月1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及不时 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业 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 为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 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 法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 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召 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 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 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聘 请法定机构 验资并向中 国证监会办 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 购份额,第 一个运作期 起始日,指 该基金份额 申 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 作期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 份基金份额 , 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 一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下 一 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第 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 日 (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申 购 份额而言, 下同)对应 的次四周的 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 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 日),第二 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 合 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 应的次八周 的周对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对日: 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 申 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同 )在后续日 历周中的对 应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投 资人销售本 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赎回: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 合 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 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 请(转出申 请 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 ,按不同费 率收取销售 服 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 七日年化 收益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行 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 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记机 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 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 放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T-n 日: 指 T 日前(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 考 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 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 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 出 的年化收益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基金 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9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 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 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 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魏秀彬 女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施罗 德国际 商业 银行东 南亚 区 域 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 风险官。 吕涛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工 商管 理硕士 。历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 经理、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全资子 公司 ,2009年2 月 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麟麟 先生 ,独立 董事 ,商科 学士 。历任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香 港) 资产管 理审 计 团 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 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 董事。 夏执东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历 任财 政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副 主任、 中国 建 设 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 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2 月14 日起 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 电气金 融财 务(中 国) 有限公 司人 力资源 经理 。 现任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人力资源 官。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工 商管 理硕士 。历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 经理、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全资子 公司 ,2009年2 月 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安达信 咨询 管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审计 员 ,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 先生 ,副总 经理 ,法学 硕士 。历任 北京 天平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国泰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 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 ,历 任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主 任科 员、公 职律 师 、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 .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从事投行业务部债券发行; 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债券研究员; 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机构理财部研 究员。2006年8 月加入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固 定收 益分析 师。 现任固 定收 益总监, 信诚理 财7 日 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信诚 添金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诚年 年有余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优 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重大合 同及 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公司 制度进 行基 金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市 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 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 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 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并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资策 略, 对 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 要 空 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 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 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设 立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 部分员 工具 有丰富 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534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500 只, QDII 基金34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陈强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 刘岫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客服电话:4008-773-772 (5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电话:021-60195148 传真:021—50583633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921-7755 (6 )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 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 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六、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 A 类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 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直销 柜台为 100,000 元) 5,000,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 份额 的投资者可以使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 元)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 份 1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0.3%/ 年 0.01%/ 年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 2 、若 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 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 在 提交认/ 申 购 等交易 申请 时,应 正确 填写基 金份 额的代 码(A 类、B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 否则,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 基 金 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但 根据 招募说 明书 约定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 等交易而 发 生基金份 额 自动升级 或降级的除外。 2 、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限 制及 规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至少在开 始 调整之日 前 2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开始 调整 前应当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的 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 4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 328 号文核准 募 集。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 )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 作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下 同) 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 至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 下 一工作日 ) 止。第二 个 运作期指 第 一个运作 期 到期日的 次 一工作日 起 ,至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或基金份 额 申购申请 日 次八周的 对 日(如该 日 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 至 下一工 作 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 )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提 出赎 回申请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每 个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 份额 对应的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基 金管 理人办 理该 基金份 额对 应的未 支付 收益 的结转。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进行公 开发 售。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 确 认以登记 机 构的确认 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 及认购份 额 的确认 情 况,投资 人 应及时查 询 并妥善行 使 合法权利 , 否则,由 此 产生的投 资 人任何损 失 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 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 或 机构投资者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 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原则 1 、本基金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 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募集期内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若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部分 确认 为无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无 效申 请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 、 对于 T 日 (此处, 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 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1 、在募 集期 内认购 本基 金时, 除发 售公告 另有 规定外 ,投 资人在 代销 机构销 售网 点每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2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市 场情况 ,调 整认购 的数 额限制 ,基 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的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3 、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人民币 100.22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 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具 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周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四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 在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持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赎 回本基 金时 ,基金 管理 人按运 作期 到期日 可赎 回份额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在结 算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当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小于其实际持有 的本基金的份额数, 但大于其持有的当日本基金的可赎回份额数时, 本基金将按其当日实际 可赎回份额数进行确认,超出部分确认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在代销机构无法查询到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可赎回份额。 鉴于此, 本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网站设置了专区, 份额持有人可凭借用户信息在此登陆, 查询其 每笔申购的运作期到期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可赎回份额数。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 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由 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 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或 数量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基金单 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申 购份额的计算方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在开放日,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5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相应份额于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待 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 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投资者 B 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 (周四) 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 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5 日 ( 周四) , 第一 个运作期共 28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 若投资者 B 未于 11 月 15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第一 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0 份* (1+5%*28 天/365 天)=10038.36 份。该基金份额自 11 月 16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12 月 13 日(周四 ) ,第二个运作期共 28 天 ,第二个运作期 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5% 。 若投资者 B 于 12 月 13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5.5%*10038.36 份*28 天/365 天+1 元*10038.36 份=10080.71 元。 若 投资者 B 未于 12 月 13 日 提出赎回申请, 则自 12 月 14 日起进 入第三个运作期, 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1 月 10 日( 周 四) ,即申购 申请日(10 月 18 日)次 十二周的对日。投资者 B 可于 10 月 18 日赎回基 金份 额,若不赎回则于 10 月 19 日进入下 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 人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起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申请赎回该部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出现或 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 金管 理人合 理判 断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人 账 户。 发生上述 (1 )- (4)、( 7 ) 项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 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 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若出 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 基金管 理人 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介 ,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3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 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为巨 额赎回。


2 )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上予以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力争成为 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 、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略 主要 体现在 :1 ) 根据宏 观经 济形势 、央 行货币 政策 、短期 资金 市场 状况等 因素 对短期 利率 走势进 行综 合判断 ;2 ) 根据前 述判 断形成 的利 率预期 动态 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预 期分析 通过对 通货 膨胀率 、GDP增长率 、货 币供应 量、 国际利 率水 平、汇 率、 政策取 向等 跟踪 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考 察指标包括: 央行公 开 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 )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 率预 期分析 ,合 理运用 量化 模型, 动态 确定并 控制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在148 天以内, 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 获取超 额收益。 2 、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 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 两个目标: 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 动性的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 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 之间寻找平衡, 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 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 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 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 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 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 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 、现金流管 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 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 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 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 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 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 、套利策略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 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 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 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 证; 2 )可转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购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4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化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 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8 天; 2 )本基 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期 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 评级 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B 、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为 控制 对手方 风险 ,本基 金的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格 、证 券投 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QFII 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 (6 )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 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银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 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基 于审 慎原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不当利益。 十 二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 财产 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三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四)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 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 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或 者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2)差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差错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估值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通报基金 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各类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 四 、基金 的 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基金 净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 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 按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时 ,为 投资 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益 计算并 分配 ,累计 收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 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 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 末的基金收益; 6 、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 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另行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 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年销 售服务费率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各类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份 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 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机构。 4 、 本条第 ( 一)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调低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 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的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 )= 其中,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 日( 包括计算 当日)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n 为该运 作期天数。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 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2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当日, 基金管 理人 应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披露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如 有)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18、基金资 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 19、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 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23、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 品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可能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 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 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 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收益率曲 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 、波动性风 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 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 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 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 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 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针对债券品种来说, 一般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 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五)强制赎回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可以在其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方可申请赎回。在运 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 、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自动转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相应基金份额将自运作期到起日 下一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 、运作期限 或有变化风险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以周为运作周期进行运作。但是考虑到节假日等 因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限将可能不同,将可能长于或短于28 天。 (七)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 合同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金 合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以 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 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 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的权利 、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基金投 资 人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 为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 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决 的 程序和规 则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 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调整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且不 影响现 有持 有人利 益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 载明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果开 会条 件达不 到上 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为 本条 前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案。 (3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 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为召集 人授 权出席 大会 的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 所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担 任召集 人的 情形下 ,如 果在计 票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定媒介上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 合 同解除和 终 止的事由 、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自表决 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以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 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 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人取 得 基金合同 的 方式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一 、基 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 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 证; 2 )可转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购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化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 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8 天; 2 )本基 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期 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 评级 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B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信用级 别(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为 控制 对手方 风险 ,本基 金的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格 、证 券投 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QFII 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 (6 )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 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 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 管理 人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 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 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 基 金 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 行 证券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托 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者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 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投资 组合 进行价值 重估, 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报,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估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估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估值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 解 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 协 议的变更 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组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 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份 至少向 所有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式 寄送 一次 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 31 日 )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寄出。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公 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 可提 供安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 或转接 专人服务。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www.xcfunds.com.cn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 资讯服务以及网上留言服务。


(六)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 七) 客户投诉 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网站留言、 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事 项将严格按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