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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28日盈A(000134)

信诚理财28日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信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信诚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32 
二、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 解释 .......................................... 34 
三、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35 
四、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39 
五、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40 
六、指令 的发 送、确认 及执 行 .................................................... 42 
七、交易 及清 算交收安 排 ........................................................ 44 
八、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 47 
九、基金 收益 分配 .............................................................. 50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 52 
十一、基 金费 用 ................................................................ 54 
十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56 
十三、基 金有 关文件档 案的 保存 .................................................. 57 
十四、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的更 换 ............................................ 58 
十五、禁 止 行为 ................................................................ 59 
十六、托 管协 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0 
十七、违 约责 任和责任 划分 ...................................................... 62 
十八、适 用法 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 64 
十九、托 管协 议的效力 .......................................................... 65 
二十、托 管协 议的签订 .......................................................... 66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鉴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信诚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二、 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 计算、收 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 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 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 证; 2 )可转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购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 后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 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8 天; 2 )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 券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的 10% ; 3 )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券 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 述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 和 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B 、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 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 级 ,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为控制 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仅 限于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证 券 投 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QFII 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 (6 )若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 程 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基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 机 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 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 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 处 为 本基金 开 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事先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 ,载明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 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权通 知应 加盖公 章并 由法定 代表 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 3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授权 通知及 其更 改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指 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 指令由 “ 授权通 知” 确定的 指令 发送人 员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其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2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托 管 人在接 受指 令时, 应对 指令的 要素 是否齐 全、 印鉴是 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 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易 结束后 将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 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 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 或权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 厚,信誉良好。 (2)财务 状 况良好 ,经 营行为 规范 ,最近 一年 未因重 大违 规行为 而受 到有关 管理 机关 的处罚。 (3)内部 管 理规范 、严 格,具 备健 全的内 控制 度,并 能满 足本基 金运 作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4)具备 基 金运作 所需 的高效 、安 全的通 讯条 件,交 易设 施符合 代理 基金进 行证 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 实 力较强 ,有 固定的 研究 机构和 专门 研究人 员, 能及时 、定 期、全 面地 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等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商名称、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发生的 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的 清算 交收,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致 基金 资金透 支、 超买或 超卖 等情形 的, 由 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3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清算 款时 ,责任 方 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管 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 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送, 且需确保相关付款条件已经 具备。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的业务,资 产管理人应 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 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 人 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 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 、T+1 日 ,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 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申购实行 T+2 日 清算 、赎回 T+1 日清算。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4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5:00 前划到 “基 金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5 、基金管 理 人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收 额全 额、 及时汇 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 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每个 开放日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 传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开 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 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 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 重估, 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报,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估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7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估值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0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 收 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 情况,按当 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 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为 投 资 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 投 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分配 ,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 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 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 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 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 末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 基金的分配 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 份 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1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另行公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2 十、 基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除为 履行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的义 务所 必要 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的所 有文件 ,包 括《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定 的定 期报告 、临 时报 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 度 报告中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必须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 进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将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3 6 、对于因不 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金 信息的暂停 或延迟披露 的(如暂停 披露基金资 产 净 值、七日年 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等)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 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4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5 H =E×各类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份 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四)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 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6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7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期限为 15 年。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8 十四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9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0 十六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 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1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2 十七 、违约责任 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为明确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 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下 达 人员在 授权 通知载 明的 权限范 围内 下达的 指令 所导致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指令 上签名 和印 鉴与预 留签 字样本 和预 留印鉴 ( 包括 授 权权 限) 进 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 管人承担; 4 、属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基金 财产 (包括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 理 人应承 担对 其应收 取的 管理费 数额 计算错 误的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 、 基金管 理 人应承 担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收取 的托 管费数 额计 算错误 的责 任。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3 7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不能 依据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业务 规 则及时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 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4 十八 、适用法律 与争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5 十九 、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诚理财 28 日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6 二十 、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