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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研究精选(320022)

诺安研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一)诺 安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由诺 安中小 板等权 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转型 而来 。 基金转 型经 诺安 中小 板等 权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1 月 4 日 证监 许可 【2015 】 8 号文 备案 。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 起, 由《 诺安 中小 板等权 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 修订而 成的 《 诺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四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五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5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5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二部 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诺安 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 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 风险 以及 申购 和 赎回的 程序 及费 率等 与投 资本基 金有 关的 所有相 关事 项 , 投 资者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并注 意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披露 的更 新信 息。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词 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诺 安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诺 安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诺安研究 精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诺 安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16、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8、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 介基 金 , 销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销售 机构 : 指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3、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6、 基金 转型 : 指诺 安中 小 板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变更为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一 系列 变更 事项 的统称 , 包括 但不 限于 变 更基金 类 别 , 变 更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 变更 基金 合同 内容等 。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本 《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起 始日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存 续期 :指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业务 规则》 : 指《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6、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0、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1、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2、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8、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49、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 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 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多策 略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新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汇 鑫保 本混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诺 安优势行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 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裕 鑫 收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和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诺安 进取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 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对 外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赵忆波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 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伦 投资 咨 询公司 ( 马丁 可利 基金 ) 投资经 理 , 纽 银西 部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泽 熙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总 经理。 齐斌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历 任中国 国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中国 中化 集 团公司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战略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现 担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清章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天 津电 视台 总编 室副 主任 , 天 津广 播电 视台 宣 传管理 部 副主任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摩士 达钟表 进出 口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奥成文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长 ,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 任平 安证 券公 司 综合研 究 所研究 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西北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研究 员。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勇先生 ,副总经 理, 经 济学硕士 ,注册会 计师。 曾任国泰 君安证券 公司固 定收益 部 业务董 事、 资产 管理 部基 金经理 , 民 生证 券公 司证 券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研 究部 总监 、 合规 与 风险控 制部 总监 、 督察 长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现任 基 金经 理 王创练 先生 , 博士 。 曾 先 后就职 于特 区证 券研 究所 、 南 方证 券研 究所 、 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08 年 3 月加 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 监、 研 究部 总监, 首席 策 略师 ( 总助 级) 。2015 年 3 月起任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起任诺 安平 衡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 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韩冬 燕女 士 , 投 资二 部执 行总 监、 基 金经理 ; 王创 练 先生, 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兼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 部总监 、 基金 经理 ; 谢 志 华先生 , 基金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固 定收 益 事业 部 副总 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兼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 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 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研 究部 风 险管 理 组 提交 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面 的 讨 论和 决 定, 从 而使风 险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 公司 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 司 设 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 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 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 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察 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监察 稽核部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确保 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的 有效运行 。 f. 其 他内 部控 制机 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代 销机构 等合作方 的控制、 授权控 制、危机 处理控制 、持续 的控制检 验 等。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交 行 正式 对外 营业,成 为中国 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 有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交 通银 行 一级资 本位 列第 13 位, 较上年 上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发 布的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 营业收 入位 列 第153 位, 较上年 上 升 37 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 银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币 84,031.66 亿元 。2016 年 1-12 月,交 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于 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 672.1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月 至今任 本行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 本行董 事 长、执行 董事、行 长,2009 年12月至2013年5 月任本 行副董事 长、执行 董事、 行长。牛 先生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理 学院 技 术经济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年11 月起任 本 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2013 年10月起任 本行行长;2010年4 月至2013 年9月任 中国投 资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 行长 ;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月任 本行 副 行长 ;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助 理 ;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 任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分 行行 长 。 彭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 ;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 历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 副总经 理 , 本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 ;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 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 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 袁 女士1992 年毕 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 获 得学 士学 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70 只。 此外 , 交 通 银行还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 财产品 、 信托 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 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及行 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 强内 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法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自我 监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险管 控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盖 各项 业务 、 各 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策 、 执行 、 监 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独立性 原则:托 管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基金 资产的 保管,保 证基金资 产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4、制衡性 原则:托 管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相 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 通过 有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 盲 点 。 5、有效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在岗位、 业务二级 部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内控 管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益性 原则:托 管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务 运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 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 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系 统 完整独 立 ,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 关信 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链 条的 风险 控制 管 理,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 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交通 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 人 1.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 区府城 大道 西段399 号天 府 新谷9 栋1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申购 和 赎回 手 续, 具体 交易 细节 请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 玉 蓝天大 厦 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翼 光恒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户服 务电 话:022 -58316666 客服热 线: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泉路 9 号财 政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6636 ( 省 内) 、4000096636(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11)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 全国) 、96198 (北 京 ) 网址:www.bjrcb.com (12)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1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网址:www.cib.com.cn (13) 华侨永亨 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华 侨银 行 大厦 B101,B103,B106,B108-109,101,103-104,106-108,201-204, 206-208,301-308,401-408,501-5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钱 乃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40089 (国 内) ; (86 755 )25833688 (海 外) 网址:www.ocbc.com.cn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5)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6)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继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7)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钱 庚旺 电话:086-574-89068221 ( 值班电 话) 、086-574-87050028 ( 投资 者关 系)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桂林市 中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桂林市 中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电 话:0773-3821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 ( 全国 )或96299 (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1)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服电 话:96008 公司网 址:www.zjrcbank.com (2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 —29 层、32 、36 、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或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8621) 2216 9999 传真:(8621) 6215 178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 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 :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8)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武 斌 联系电 话:0755-83718808 传真:0755-8371159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3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0) 国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 码:028-86690126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网址:www.htsce.com (32)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www.swhysc.com (3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7)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 表: 田德 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热 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3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3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民 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 广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 -68419974 联系人 :杨 盛芳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0591-87580107 网址:www.xyzq.com.cn (4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60141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4 层、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4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网 址:www.txsec.com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天相基 金网-网 址:www.jjm.com.cn (4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48) 国泰君 安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4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 -84683893 传真:010 -84865560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 江海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徐 世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浙商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 :吴 颖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52) 联讯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西 面一 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 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40088889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北 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5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57)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电话:0755-83516222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投 诉电话 )


网址:www.cgws.com (58) 华融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第 28 层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上海 ) ; 029-68918888 (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60) 华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62)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3)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4)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5)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 人 :张 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责任 公司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6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0) 蚂蚁 (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1)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5)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强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8)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79)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80)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1)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查薇 联系人 :陈 莹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2)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3)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4)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金诚 集 团 10 楼 法定代 表人: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85)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 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汪 静波


联系人: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8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53 层 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88)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泰康 金 融大 厦 3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89)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cn (91)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9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9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9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95)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96)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7)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98)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99)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0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1 ) 泰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静 联系人 : 周栋 电话: 010-88499161-8006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02 )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3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04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5 )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106 )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 www.hx-sales.com (107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08 )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109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 400 088 8816 (企 业业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诺安中小板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转型 而来 。 诺安中 小板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出 具的 《 关 于 同意诺安 中小板等 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基 金 字 〔2012〕1065 号)批 准募 集,基金管 理人为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为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诺安中 小板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自 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 进行 公开 募 集, 募 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 诺安中小 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合同 》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 。 2015 年 2 月, 诺安 中小 板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 大 会讨 论通 过了 《 关于 诺 安中小 板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转型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同意诺安 中小板等 权重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转型 为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其基 金类 别、 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等 相关 事宜 均发生 变更 ; 基于 上述 变 更,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亦 进 行相应 修改 。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并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正 式实 施基 金转 型, 自 基金转 型实 施 之日起 , 《 诺安 中小板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失 效且 《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时 生 效, 诺安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正 式变更 为诺 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自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且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 对基 金 份额更 名并 进行 必要的 信息 变更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 信 息 详 见 本 公 告第 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5 年 3 月30 日正式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业 务时, 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原则,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成立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及 申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其他销 售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 000 元 人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开 通)每个 基金账 户首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 币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含申 购费 )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详 情请 参看 本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 布的 《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网 上直 销单 笔申 购 、 定投申 请最 低金 额及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额的 公告》 的公 告。 2、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 其他销 售机 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 详情请 参看 本公 司 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 发布 的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网 上直 销 单笔申 购 、 定 投申 请最 低 金额及 赎回 申请 最低 份额 的 公告 》 的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相应 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余额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少 于 7 日 (不 含7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费, 对持 续 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 含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 月(不 含 3 个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3 个 月但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6 个 月的投 资人 ,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 计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具 体费 率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 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 的 数 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450=6794.63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4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6794.63 份基 金份 额。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 资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25 %=3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4463.75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4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4463.7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金 管 理人认 为继续 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 安 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4 ) 、 诺 安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6 ) 、 诺 安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7 ) 、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级 基 金份额 代码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320008 ,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 320009 ) 、 诺安 中证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10)、 诺安中 小盘 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11 ) 、 诺 安主 题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320012 ) 、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4 ) 、 诺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5 ) 、 诺安多 策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320016 ) 、 诺安 新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 码:320018 ) 、 诺安 汇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20 ) 、 诺安双 利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21 ) 、 诺 安鸿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 000066 )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 码: 000559 , E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560)、 诺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代码 : 000538 ; C 类 基金 代码 : 002053)、 诺安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代码 : 000714 ; C 类 基金 代码 : 002052 )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000736 ,C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37 ) 、 诺安新经济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码:000971) 、诺安低 碳经济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1208 )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基金 代码 : 001351 )、 诺安 创新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 类基 金代 码:001411 ;C 类基 金 代码 :002051 ) 、 诺安 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000771 ) 、 诺 安先 进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1528 ) 、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137 ) 、 诺 安景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2145 ) 、 诺 安 安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002291 ) 、 诺安 益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2292)、 诺安和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560 )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001706 )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001743 ) 、 诺安 进取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001744)等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 (一)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30 日 但少 于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不 含6 个 月 ) 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不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申购 费补差费 率=转入 基金的适 用申购费 率-转 出基金的 适用申购 费率” ;当转入 基 金 的适用 申购 费率 等于 或低 于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 (二)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C ×(1-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转 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具 体份 额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 至 T 日 其持 有 期未满 31 个自然 日, 现拟 在T 日全 部转换 为诺 安研 究精 选股 票。 T 日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净值 为 1.1000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0; 诺安 研究精 选股 票的 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 销 机 构的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 1.5% 。 则 计算如 下: 1.5%>0,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入诺安研究精选股票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 诺 安 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T 日 诺安研 究精 选股 票的 净值=50000 ×1.1000×(1-0.5% ) ÷ (1 +1.5%)÷1.2000 =44930.21 份 例2: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5 万份 诺安 研究 精选股 票, 至T 日 其持 有期 未满一 年 , 现拟 在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货币 。 T 日,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的 净值 为 1.2000 , 赎 回费 率 为 0.5% ,T 日 该代 销机 构 的适用 申 购费率 为1.5% 。则 计算 如 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0, 低 于1.5% , 故 本次 转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0) ;而 诺安 货币 的面值 (即 净值 ) 为1.0000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的基金份额×T 日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的净 值× (1 - 诺安 研究 精选股 票的 赎回 费率 ) ÷ (1+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 ÷T 日诺 安货 币 的净值 =50000 ×1.20×(1-0.5% ) ÷(1 +0 )÷1 =59700.00 份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挖掘 具有长 期发 展潜 力的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 分 享其 在中 国 经济增 长 的大背 景下 的可 持续 性增 长,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央票、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资 券 、 正回购 、 逆回 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 存款 等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资 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现金 及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 将 科学 、 规 范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 主动 的投资 风 格相结 合 , 采 用 “ 自下 而 上” 精选 个股 策略 , 同 时 辅以 “自 上而 下” 资产 配 置和行 业配 置策 略,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战 略性 资产 配置和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相 结合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根 据 市场环 境 的变化 , 在长 期资 产配 置 保持稳 定的 前提 下 , 积 极 进行短 期资 产灵 活配 置 , 力图通 过时 机选 择构建 在承 受一 定风 险前 提下获 取较 高收 益的 资产 组合。 本基金 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过 程中 还将 根据 各类 证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 动 态优化 投资 组合 ,以 规避 或控制 市场 风险 ,提 高基 金收益 率。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依托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平 台 , 遵 循科 学、 系 统的研 究方 法和 决策 机制 , 研 究公 司 的基本 面, 发掘 企业 价值 的核心 驱动 因素 ,优 选个 股。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1) 行业 配置 基于研 究团 队对 行业 短中 长期的 评估 和判 断 , 确 定 行业配 置的 比例 。 各行 业 研究员 对所 负责行业 提供超配 、标配 、低配的 配置建议,基金经 理根据研 究员建议 确定和 调整各行 业 资 产配置 比例 。 (2) 个股 精选 在个股 精选 中 , 本 基金 将 以价值 为本 、 兼顾 成长 , 将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 静 态 指标与 动态 指标 相结 合 , 注重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筛选 , 甄 别出 未来 具备 成长 性 且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股 作为 投资 对象 。 (3) 优化 调整 本基金 将持 续跟 踪上 市公 司和所 在行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 结 合行 业配 置比 例和 个 股估值 水 平,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进 行 行业 、 个 股的 优化 配置 。 定期调 整是 指按 月度 和季 度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 不定 期调 整是 指 市场或 公司 出现 重大 事件 、 突 发事 件、 重大 观点 转 变时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的 调整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资 金流动 性等 影响 市场 利率 的主要 因素 进行深 入研 究 , 结 合新 券 发行情 况 , 综 合分 析市 场 利率和 信用 利差 的变 动趋 势, 采取 久期 调 整、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和 券 种配置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 把握债 券市 场投 资机 会 , 以获取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包括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 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 包 括市 场利 率 、 发 行条款 、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 及质量 、 提前 偿 还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运 用价 值发 现策略 和套 利交 易策 略等 。 作 为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我 们将结 合 自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 力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 益。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 与 现货 资产 进 行匹配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 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股票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 遵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本基 金未投资 股 指 期货时 ,基 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市 值比 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制 ;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9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百分 之一 百四十 ; (22)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且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与 中证 全债 指数的 混合 指数 ,即 : 90% × 沪深300 指数+10% × 中证全 债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 为中 证指 数 公司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 布的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整体 状 况的指 数 , 指 数基 期为2004 年 12 月 31 日 , 基点 为 1000 点 。 其选 样方 法是 对样 本空间 股票 在最近 一年 (新 股为 上市 以来) 的日 均成 交金 额由 高到低 排名 , 剔 除排 名后50% 的 股票, 然 后对剩 余股 票按 照日 均总 市值由 高到 低进 行排 名, 选取排 名在 前300 名 的股 票作为 样 本 股 。 同时,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也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 要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特 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 具 有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44,856,691.85 83.30 其中: 股票


744,856,691.85 83.3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 3.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1,129,331.96 12.43 8 其他资 产


8,222,787.85 0.92 9 合计





894,208,811.6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987,749.13 1.35 B 采矿业 57,256,269.82 6.43 C 制造业 462,806,290.17 51.9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9,093,122.36 2.14 E 建筑业 31,397,270.03 3.5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6,493,535.22 6.3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293,458.68 1.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6,728,791.52 5.25 J 金融业 16,715,780.00 1.88 K 房地产 业 21,313,811.52 2.3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770,613.40 1.3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S 综合


合计 744,856,691.85 83.62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197 证通电 子 2,603,971 42,470,767.01 4.77 2 000078 海王生 物 6,249,955 39,374,716.50 4.42 3 000920 南方汇 通 2,614,757 37,835,533.79 4.25 4 600594 益佰制 药 1,758,775 29,283,603.75 3.29 5 002705 新宝股 份 1,529,759 25,868,224.69 2.90 6 000839 中信国 安 2,495,000 22,904,100.00 2.57 7 002013 中航机 电 1,138,502 20,823,201.58 2.34 8 000975 银泰资 源 1,250,121 19,551,892.44 2.20 9 000937 冀中能 源 2,799,928 18,871,514.72 2.12 10 600297 广汇汽 车 1,999,862 17,118,818.72 1.92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十一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 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除 益佰制药, 本报告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形。 2016 年 8 月 19 日, 贵州 益 佰制药 股份 有限 公司 收到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贵州证 监 局出具的 《关于贵 州益佰 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 的监管 关注函》 , 主要是 因为公司 募集资金 的 使 用不规 范, 不符 合《 上市 公司监 管指 引 第2 号-上 市公司 募集 资金 管理 和使 用的监 管要 求 》 第四 、 第 五条 规定 的内 容 。 贵 州证 监局 要求 公司 改 正不规 范行 为 , 并 加强 法 律法规 学习 , 提 高合规 意识 , 对募 集资 金 管理情 况进 行进 一步 梳理 , 杜 绝不 规范 情况 再次 发 生, 提高 规范 运 作水平 。 贵州益 佰制 药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已 将 益佰制 药清 镇提 取中 心分 公司在 工 商银行 开立 的银 行帐 户资 金余额 以及 清镇 市政 府的 借款归 还到 募集 资金 专户 。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 益佰 制 药 (600594 ) 为 本基 金前 十大重 仓股 。 从投 资的 角 度看 , 我 们 认为该 公司 正处 于转 型过 程中 , 我 们看 好公 司在 肿 瘤医疗 服务 领域 内的 发展 , 上 述行 政监 管 措施并 不影 响公 司的 长期 竞争力 。 因此 本基 金继 续 持有益 佰制 药 。 本 基金 对 该股票 的投 资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中,没有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52,537.8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810,954.2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351.07 5 应收申 购款 17,944.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22,787.85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 诺安研究 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报告期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3.30 ~2015.12.31 1.80% 2.97% -4.21% 2.38% 6.01% 0.59% 2016.1.1 ~2016.12.31 -7.56% 1.68% -9.84% 1.26% 2.28% 0.42% 2015.3.30 ~2016.12.31 -5.90% 2.33% -13.63% 1.83% 7.73% 0.50%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 数与 中证 全债指 数的 混合 指数, 即:90% × 沪深300 指数+10% × 中证 全债 指数 二、 诺安研究 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 ①2015 年3 月30 日 ( 含当日 ) 起 , 本 基金 转型 为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转型后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90% ×沪 深300 指数+10% × 中证 全债 指数 。 ②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略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基金 管理 人已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除 此以外 ,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其 他 各 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 同规 定。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十 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 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期货合约 ,以估值 日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 定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6、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后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后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9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少 于 7 日 (不 含7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费, 对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 含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 月(不 含 3 个 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3 个 月但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6 个 月的投 资人 ,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 计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 手 续费 。 具 体费 率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注: 1 年指 365 天。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 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 的 项目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 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 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转 型事 宜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完成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手续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 确 认。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基金 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时; (5)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 金管 理过 程中 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 作 为代 理基 金 投资人 进行 投资 的工 具 , 科学严 谨的 风险 管理 对于 基金投 资管 理成 功与否 至关 重要 。 因此 在 基金管 理过 程中 ,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 穿基金 投资 管理 的全过 程 。 基 金的 风险 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其他风 险。 1、市 场风 险 金融资 产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资产 价 格的变 化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产 生风 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价 格及 利息 收益 的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3)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 (4)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1)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 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 的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基差 风险。标 的股票 指数价格 与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价 差被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 货交易 中因 基差 波动 的不 确定性 而导 致的 风险 被称 为基差 风险 。 (2)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合 约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是指类似 的合约 品种, 在 相同因 素的 影响 下 , 价 格 变 动不 同 。 表 现为 两种 情 况:1 )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 相 反;2 ) 价 格变 动的幅 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 品种的 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 了合 约 品种差 异的 风险 。 (3)标的 物风险。 股指期 货交易中 ,标的物 风险是 由于投资 组合与股 指期货 的标的 指 数的结 构不 完全 一致 ,导 致投资 组合 特定 风险 无法 完全锁 定所 带来 的风 险。 (4)衍生 品模型风 险。本 基金在构 建股指期 货组合 时,可能 借助模型 进行期 货合约 的 选择 。 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 本市场 的剧 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 按 模型 结果 调整 股 指期货 合约 或者 持仓比 例也 可能 将给 本基 金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5、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股 票选择 估具 有一 定的 主观 性, 将在 个股 投资 决策 中 给基金 带来 一定的 不确 定性 ,因 而存 在个股 选择 风险 。 6、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3)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代 理机构违 约、托 管行违 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销 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独立运 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 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 议》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赎 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6)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增 加、减 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6)基金管 理人、登 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业务规 则》 ,该 业务规 则 包括但 不限 于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收益 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等;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 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按 照《证券 投资基金 法》第 八十四条 第二款的 规定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至 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开会等 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投票 权 提供便 利。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1/3以上 (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1/3以上 (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 多为4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3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6、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个 工作 日;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 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 对一致后 于次月前2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 对一致后 于次月前2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 务人按 照国 家有 关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 扣代 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通过深 入研究挖掘具有 长期发展 潜力的行业和上 市公司, 分享其在中国经 济增 长的大 背景 下的 可持 续性 增长,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发 行并 上市的股 票) 、国 债、金融 债、公司 债 、 企业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票 、 中期票 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短 期融 资券、 正回购 、 逆回 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 存款 等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权 证投资 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股指 期货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股票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15 )流通受 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 行;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金未投 资 股 指期货 时, 基金 持有 的有 价证券 市值 比例 不受 本条 款的限 制; (1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19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21)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百分 之一 百四十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工作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且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关 联交 易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 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 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债 券、股指 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 合约 , 以估 值 日结算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 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 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0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 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1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2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19-20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 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132 号 注册资 本:1.5 亿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路18号 (邮 政编 码: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字第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 范围:吸 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结 汇、 售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央票、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资 券 、 正回购 、 逆回 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 存款 等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对股 票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 权证投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现 金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股 指 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 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5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19)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6 21)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 取消上 述限 制规 定 , 且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关联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 资 策略 , 遵循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 监督。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7 1)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时,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 的资信风 险,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6)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 真 实、 准确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关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律 法 规 规定。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8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 的质 押券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上 述资料应 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应至少 于首 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 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 时 间进行审 核。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 工作日内, 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 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 人,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 出现 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 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 应遵 守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9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 票据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 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出具 的 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否 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 令。因 拒绝执行 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 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0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否 按照 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1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依 据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整和 独立 。 (5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二)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资 金 支 付,并使 用交通银 行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 汇 划 业务。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人 民币 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 以 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三)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 券账户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即资金 交收 账户 , 用于 证 券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 基 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托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责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开设 同 业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中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3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4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指期 货合约, 以估值 日结算价 估值;估 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净 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5 (1)如采 用本协议 第八章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 核”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5、 7 进 行处 理时 , 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 例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五)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6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六)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 七)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 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内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业 务 章后 , 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 或以 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 件审核检查。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8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登记机 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 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缴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9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0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 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以 及兴业银 行、交 通银行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1 广州农 商行 、 宁波 银行 、 桂林银 行 、 紫 金农 商行 、 申万宏 源证 券 、 申 万宏 源 西部证券、 信 达 证券 、 第 一创 业证 券 、 大 同证券 、 首创 证券 、 华信 证券 、 中 信期 货 、 深 圳新 兰德 、 长 量基 金 、 天天基 金、 增财 基金、 蚂蚁 基金 、 众 禄基 金、 好 买 基金、 和讯 信息、 同花 顺 、 腾元 基金、 展 恒基金 、 一 路财 富、 钱 景 财富、 晟视 天下、 宜信 普 泽 、 中 经北 证 、 汇 付金 融 、 利得 基金、 浙 江金观 城 、 诺 亚正 行、 嘉 实财富 、 唐鼎 耀华 、 凯 石 财富 、 泰 诚财 富 、 厦门 鑫 鼎盛 、 北 京汇 成 基金、 盈米 财富、 联泰 资 产、 中 证金 牛、 奕 丰金 融 、 陆金 所资 管、 乾 道金 融 、 格上 富信、 广 源 达信 、 新 浪仓 石、 泰 信 财富、 凤凰 金信、 万得 投 顾 、 国 美基 金、 电 盈基 金 、 和谐 保险、 懒 猫金融 、 肯特 瑞 为 投资 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开 放时 间和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届 时 发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2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天津 国 美 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18 2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所 持 停牌 股 票宁波 建工 (601789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25 3


诺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25 4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上海 华 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26 5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北京 电 盈 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26 6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11/14 7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6/11/14 8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聘 高级 管 理 人员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11/15 9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督察 长变 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11/15 10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下 部 分 基金 通 过国美 基金 定投 申购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1/29 11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交通 银 行 手 机 银行 基 金 申购 及 定投 申 购 手续 费 率 优惠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1/29 12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和谐 保 险 销售 有 限 公 司 为旗 下 部 分基 金 代销 机 构 并开 通 定 投、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7 13


诺安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北京 懒 猫 金融 信 息 服 务 有限 公 司 为旗 下 部分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并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14 14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在上 海 华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19 15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下 部 分 基金 通 过 部 分 代销 机 构 办理 认 (申 ) 购 、定 投 业 务起 点 金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27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3 16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参 加 苏州 银 行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30 17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加 中 国农业 银行 开放 式公 募基 金交易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2/30 1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1/3 19


诺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1/19 20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在懒 猫 金 融 开 通定 投 业 务及 调 整申 购 业 务起 点 金 额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2/10 21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加 首 创 证 券 基金 申 购 及定 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动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2/14 22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交通 银 行 手 机 银行 基 金 申购 及 定投 申 购 手续 费 率 优惠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2/23 23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中信 期 货 有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 分 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 开 通定 投 、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6 24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下 部 分 基金 通 过 部 分 代销 机 构 办理 申 购、 定 投 业务 起 点 金额 、 最低赎 回( 保有 )份 额及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8 25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在东 北 证券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13 26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上海 华 夏 财富 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为旗 下 部分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并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29 27


诺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 北京 肯 特 瑞财 富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 基 金代 销 机 构并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29 28


诺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3/30 29


诺安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7/3/30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4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5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诺 安中小 板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文件 二、 《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