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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新目标混合A(003030)

安信新目标混合: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安信 新 目 标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 通 讯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示 性 公 告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管理人 ” ) 已于 20
17 年 5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及安
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发 布了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安 信 新 目 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 。为了 使 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顺 利召开, 现发布 关于 召开本次 会议的 第 一次提示 性
公告。 
 
一、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及 《安 信新目 标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宁波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协 商一致, 安信新 目标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码: A 类份 额 003030 、 C 类份额 003031 ,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 的基金 管理人 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或“ 本公司 ” )决 定以通 讯方式 召开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会议 的具体 安 排如下: 
(一)会 议召开 方 式:通讯 方式 
(二) 会 议投票 表 决起止时 间: 自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 至 201
7 年 6 月 12 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 以本 基金管理 人收到 表 决票的时 间为准) 。


(三)会 议计票 日 :2017 年 6 月 14 日 (四)会 议通讯 表 决票的寄 达地点 : 收件人名 称:安 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收件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莲 花街道 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 务中 心 36 层 联系人: 江程 联系电话 :0755-82509999 请 在信 封表面 标注 : “ 安信 新目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专 用” 。 二、会 议审议事项


《 关 于 调 整 安 信 新 目 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费 相 关事项的 议案 》 (见 附件一 ) 。


上述议案 的内容 说 明详见 《 安信新 目标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调整 基金管 理 费相关事 项的说 明 书》 ( 见附件 二) 。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即在 2017 年 5 月 19 日交 易时间 结束后 ,在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 在册的 安 信 新 目 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与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表 决 。


四、表 决票的填写和寄交 方式 (一)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附 件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从 相关报纸 上剪裁、复印附件 三或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http://www.essencef und.com )下载并打 印表决票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 按照表 决 票的要求 填写相 关 内容, 其 中: 1 、 个人投 资者自 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票 上签字 ,并提 供本 人身 份证件 ( 包括使 用的 身份证或 其他能 够 表明其身 份的有 效 证件或证 明) 正反面复 印件; 2 、 机构投 资者自 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 本单位 公章 (或 经 授权的 业务章 ,下 同 ) ,并 提供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 件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 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有 权部门的 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 如有) 或 由授权 代 表在表决 票上 签 字(如 无公章 ) ,并 提供该 授权代 表的 身份证 件复印 件或 者护照 或 其他身份 证明文 件 的复印件 , 该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所 签 署的授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表 决 票 的其他 证明文 件 , 以及该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的营 业 执照、 商业 登 记证或者 其他有 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 件 的复印件 ; 3 、 个人投 资者委 托他 人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资者身 份证件 ( 包括使用 的身份 证 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 证 件或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以 及填妥 的授权委 托书 原 件(可 参照附 件四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身份 证 件 (包括使 用的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 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 证 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印 件; 如代 理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代理 人的加 盖 公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执 照 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 4 、 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 人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资者加 盖公章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事 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加 盖公章的 有权部 门 的批文、 开 户 证 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原 件( 参照附 件 四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的 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 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 证 件或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 代 理人为机 构, 还 需提 供代理人 的加盖 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 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 部门的批 文、 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委托 他人投 票 的,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上 签字或 盖 章, 并提供 该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的营业 执照、 商 业登记证 或者其 他 有效注册 登记证 明 复印件, 以 及 取得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资 格的证 明 文件的复 印件, 以及 填妥的授 权 委托书原 件。 如 代 理人为个 人, 还 需 提供代理 人的身 份 证件 (包 括使 用的身份 证或其 他 能够表明 其身份 的 有效证件 或证明 ) 正 反面复印 件; 如代理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 加 盖公章的 企业法 人 营业执照 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 其他单 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 户证明 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5 、 以上各 项中的 公章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记 证书, 以基 金管 理人的认 可为准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需 将 填妥的表 决票和 所 需的相 关文件自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 17 : 00 以前 ( 送 达时间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表 决票的 时 间为准) 通 过专人 送交、 快递 或 邮寄的方 式送达 至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 并请 在信 封表面注 明: “ 安 信 新 目 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专用 ” 。 收件人名 称:安 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收件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莲 花街道 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 心 36 层 联系人: 江程 联系电话 :0755-82509999 五、计 票


(一)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票 方式为: 由基金管 理人授 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授 权代表 的监督下 于本 次通讯会 议的表 决 截止日期 ( 即 2017 年 6 月 12 日) 后 2 个工作日 内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 果。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 金 份额享有 一票表 决 权。 (三)表 决票效 力 的认定如 下: 1 、 表决票 填写完 整清 晰,所 提供文 件符 合本公 告规定 ,且 在规 定时间之 前送达 指 定联系地 址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效 表决票按 表决 意见计入 相应的 表 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计入参 加 本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2 、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见未 选、多 选或 无法辨 认、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但其他各 项符合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视 为 弃权表决 , 计入有效 表决票, 并按 “弃权 ” 计入 对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3 、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 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晰 的, 或未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或 代 理 人 经 有 效 授 权 的 证 明 文 件的, 或未 能在规 定 时间之前 送达指 定 联系地址 的, 均为 无 效表决票 ; 无 效 表 决 票 不 计 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 复提交 表决票 的, 如各表 决票表 决意 见相 同,则视 为同一 表 决票; 如各表决 票表决 意 见不相同 ,则按 如 下原则处 理: (1 )送达 时间不 是同 一天的 ,以最 后送 达的填 写有效 的表 决票 为准,先 送达的 表 决票视为 被撤回 ; (2 )送达 时间为 同一 天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票 上做出 了不 同表 决意见, 计入弃 权 表决票; (3 )送达 时间按 如下 原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以 实际递 交时 间为准,邮寄 的以指 定 联系地址 收到的 时 间为准。 六、决 议生效条件


(一) 有 效表决 票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一 ) 时, 表 明该有效 表决票 所 代表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参加了 此次 通讯会 议,会 议有 效召开 ;在此 基础 上 , 《关 于 调 整 安 信 新 目 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费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应当 由前述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方 为有效。 (二)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 效。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七、二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及 《 安信新 目 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次 持有人 大会需要 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 之一) 方 可举行 。 如果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符合前述 要求而 不 能够成功 召开, 本基 金管理人 可 在规定时 间内就 同 一议案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时, 除非授 权文件 另有载明, 本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作出 的 各类授权 依然有 效, 但如果授 权方式发生 变化或 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重 新作出授 权, 则 以最 新方式或 最 新授权为 准, 详 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通知。 八、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 集人: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莲 花街道 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 心 36 层 联系人: 江程 联系电话 :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监 督人: 宁 波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联系地址 :浙江 省 宁波市宁 南南路 700 号 联系人: 贺碧波 联系电话 :0574-89103198 客户服务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三)公 证机关 : 北京市方 圆公证 处 联系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朝 阳门内 大 街东水井 胡同 5 号 北京 INN 大厦五层 A528 室 联系人: 原莹 联系电话 :010-85197530 邮政编码 :100010 (四)见 证律师 事 务所:上 海通力 律 师事务所 九、重 要提示


(一)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表 决 票时, 充分 考虑邮 寄在途时 间,确保 表决票 于 表决截止 时间前 送 达。 (二)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有关 公 告可通过 本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查 阅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808-8088 咨询。 (三)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发布 本 提示 性 公告后, 在 下个工 作日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就持有 人大会 相关情况 做必要 说 明, 请予以 留 意。 (四) 本 通知的 有关 内容由安 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负 责解释 。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2017 年 5 月 15 日


附件一: 关 于调 整安信 新目 标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 理费 相 关事 项的议 案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经 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 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 提议对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费进行调整。 《 安信新目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项的说明书》见附件二。 为确保本次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本次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相 关 事 项 的 有 关 具体事宜, 并根据 《安 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 关事项的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对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安信新目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 《安信新目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5 月15 日


附件二:


安 信新 目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相 关事 项的说 明书 一 、声 明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6]982 号文批准,于 2016 年 8 月 9 日成立,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基金 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调整安 信新目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费相关事项的议案 》。 本次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相关事项 的 议 案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故本次调整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费相关事项 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可 能 。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 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二 、调 整方案 要点 ( 一) 基金合 同修 改要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基金费 用与税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收 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产净值的 0.8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8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项修订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修改基金 管理费 的议案后, 修订内容将在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 调 整基金 管理 费 相关 事项 的可行 性 ( 一 ) 法律方 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 调整本基金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项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本次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 项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 本次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各项要求,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 二)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相 关事 项 后投 资 运 作的可 行性 为保证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运行的系统环境、 人员准备、 客户服务和市场 推广、 风险管理与应急计划等方面均建立有完备制度与业务流程, 力求最大化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三) 关于本 次 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相关 事项 的合规 情况 说明 1、本基 金托管 人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对本 次 调整基 金管理 费 相关 事项 出 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的法律顾 问为本 次 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相关 事项 出 具了法 律意见书, 认为本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相关事项 的方案的内容符合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项 已向证监会备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 调 整基金 管理 费 相关 事项 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本次调整基金管理费相关事项的 方案存在 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 为防范 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相关事项 的 方案 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否决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 调整基金管理费相关事项的 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 基金 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或更改其他会务 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 调整基金管理费 相关事项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相关事项的方 案 重 新 表 决 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


附件三:


安 信新 目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讯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受托人姓名/ 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调 整 安 信 新 目 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费 相 关 事 项 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7 年





日 说明: 1 、 请 就 审 议 事 项 表 示 “ 同意 ” 、 “ 反对 ” 或 “ 弃权 ” , 并 在 相 应 栏 内 画 “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 表决意 见是持 有人或其 受托人 就持有 人持有的 本基金 全部份 额做出 的表决意见。 3、 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 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 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 决票中 “证件 号码 ”,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申 购本基 金时所 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四: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 生/ 女士/机 构 代表 本人/ 本机构出 席安信 新目标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代为全 权行使 本人/ 本机构于权 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 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安信新目 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 若安信新目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日期:











日 1、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均 为有效。 2、授权 委托书 中“委 托人证件 号码”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申 购本基 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如本 次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投 资者未 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则其 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