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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钱多宝A(000836)

国投钱多宝: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和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 国投瑞银钱
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
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 币市场基金 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 关于调整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费率 相关事项 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1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8,360,764,688.59 份。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 额共计18,119,891,130.32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98.69%,超过了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 金份额为18,119,891,130.32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份额的1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份额的0%;弃权 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 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以上, 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投瑞 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5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 了公证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对本次大会决议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 , 由基金资产 承担 。 经 本基金 的基 金 托管人 渤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确认 ,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 (单 位:元 ) 律 师 费 20,000 公 证 费 12,000 合计 32,000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情况 根 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于2017 年5 月12 日 表决通过 了《 关 于调整 国投瑞银 钱多宝 货币市 场基金 管 理费率 相关事 项的议案 》 , 本 次 大 会 决 议 自 该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将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 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与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5月12日起对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实施调 整后的管理 费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3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备查 文件 1、《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


3、《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


4、《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 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3日 4 附件: 《公证 书》 公











书 (2017 ) 京方正内 经证字 第 09414 号 申 请 人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东大 名路 638 号 7 层。 法 定代表 人:叶柏 寿。


委 托 代 理 人 : 许 春 妮 , 女 ,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出 生 ,公民 身份号码 :35062319********45 。


公 证事项 :现场监 督


















































































































































































































































































































































































































































































































































申 请 人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许 春 妮 于 二 O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来 到 我 处 称 国 投 瑞 银 钱 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关 于 调 整 管 理 费 率 相 关 事 宜 , 根 据 《 国投瑞银 钱 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须 通 过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召 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向 我 处 申 请 办 理 对 投 票 情 况 以 及 表 决 结果进 行现场监 督公证 。 经 查 , 许 春 妮 向 我 处 提 交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授 权 委 托 书 、 《 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公 民 身 份 证 , 经 本 公 证 员 审 查 均 真 实 、 有 效 , 该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符合《 国 投 瑞 银 钱 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及 相 关 法律规 定。 根 据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请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5 和 国 公 证 法 》 以 及 《 公 证 程 序 规 则 》 及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公 证 处 受 理 了 该 公 证 申 请 并 指 派 本 公 证 员 和 本 处 工作人 员刘晓村 办理此 项公证。 依 据 预 定 程 序 , 我 处 截 止 二 〇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十 五 时 共收到基金份额为 18,119,891,130.32 份 的 有 效 票 。 二 〇 一 七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十 五 时 三 十 分 , 在 本 处 , 在 本 公 证 员 和 本 处 工 作 人 员 刘 晓 村 的 现 场 监 督 下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马 丽 娅 、 刘 梦 将 收 到 的 上 述 邮 件 进 行 拆 封 统 计 。 依 据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名 册计 算 , 出 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98.69% , 其 中 同 意 票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为 18,119,891,130.32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100% ; 反 对 票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0 份 , 占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0% ; 弃 权 票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0 份 , 占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代理 人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的 0% 。 依 据 上 述 事 实 , 兹 证 明 此 次 国 投 瑞 银 钱 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符 合 《 国 投 瑞 银 钱 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大会表决 结果真 实 、合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北 京市方 正公证处























公证 员 王顺心


























二O 一七年五 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