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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信(168110)

九泰锐信: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五 月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18 日证 监许可【2016】2720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 场 , 基 金净值 会 因 为证券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获 得基金 投 资 收 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 明 书的 “风险揭示” 部分 )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五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由于本基金具有较长的封闭期,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充 分 认 识 到 本 基 金 封 闭 五 年 运 作 的 特 征 和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份额转让, 场 外基金份额需 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到至场内后,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份额转让。 在场内交易过程中,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 以 及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 基金投 资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时, 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 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 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能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 于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而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流 通 受 限 期 间 内 证 券 价 格 大 幅 下 跌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 换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 件 ..................................................... 123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前言 《 九泰锐信定 增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九泰 锐信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投资 策略、投资风险、费率 结构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 锐信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九泰 锐信 定增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九泰 锐信 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九泰 锐信 定 增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九泰锐信 定 增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3、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指 《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交易公告书》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包括 其 不 时修订 ) 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 在 中 国境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 投 资试点 办 法 》 (包 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运 用来自 境 外 的 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场 内 赎回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 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3、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4、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2、 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份额可以在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43、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6、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 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之日后起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份额转换规则,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6、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6 、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指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和/ 或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和/ 或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经 协 商 一 致 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7、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 王海滨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 26%、25%、25%和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 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 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 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 金融学硕士, 董事、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 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 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 安信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理,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 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 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 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 耿 先 生,经 济 学 博士, 教 授 ,独立 董 事 。曾任 青 岛 崂山区 政 府(高科 技 开 发区) 职员, 重 庆 大学工 商 管 理博士 后 科 研站博 士 后 ,重庆 大 学 经济与 工 商 管 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 大学 本科, 监事。 曾 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 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 现任战略投资部锐系列定增业 务组执行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 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 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 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 小组成员,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王彦斌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会 秘书。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 务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 经济学硕士, 督察长。 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 广西斯 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严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 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泳 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 总经理助理 。 曾任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国际教育 学院办公室主任, 安信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渠道组经理、 渠道组总监、 渠道和营销 团队组负责人、 财富管理中心产品总监, 安信乾盛结构融资部总经理, 安信乾盛 总经理助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战略投资部锐系列定 增业务组执行投资总监,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6 年 7 月16 日)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8 月14 日至今) 、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2 月4 日至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8 月11 日至今) 、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8 月30 日至今)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12 月19 日至今) 、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3 月 24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张勇先 生、刘开运先生、刘心任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 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 组投资总监、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同上。 刘心任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6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5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现行 有 效 的相关 法 律 、法规 、 规 章、基 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 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3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加 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 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 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 现 行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 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 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 司 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 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 岗 位目标 责 任 制为基 础 的 第一道 监 控 防线。 各 岗 位均制 定 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相 关 部 门、相 关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的 第 二 道监控 防 线 。公司 在 相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 督 察 长、监 察 稽 核部对 各 岗 位、各 部 门 、各机 构 、 各项业 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 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 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根 据 市 场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业 务发展 不 断 完善内 部 控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制制度。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 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银 行 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审 计 , 并 获得 无 保 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 托 管 银行” 奖 。2010 年 再 次荣获 《 首 席财务 官 》 杂志颁 发 的 “ 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 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3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61 只。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委员 会 总 体负责 中 国 农业银 行 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部控 制 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通 过 参 数设置 将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警示 。 对 本基金 投 资 比例接 近 超 标、资 金 头 寸不足 等 问 题,以 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报告 。 对 投资比 例 超 标、清 算 资 金透支 以 及 其他涉 嫌 违 规交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 (2 )其他销售机构 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 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10-85124461 、18588883695 传真电话: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 杨丽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1 月18 日证监许可【2016】2720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五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 金合同的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的生效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并 更名为九泰锐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 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 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深 交 所” ) 会 员 的其他 机 构 ,可在 本 基 金上市 后 , 代理投 资 者 通过深 交 所 交 易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 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 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发售 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额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 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元, 追加认购没有限额;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为50,000元,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 元; 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 首次最低 认购限额 为10元, 追加认购没有限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 份额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5、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认购费(场 外)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认购费(场 内)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场 内 证券 经营机 构应 按 照 招 募说 明 书 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 佣金比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 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其中认购份 额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利息折份额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采用截位的方式,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 份 即: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2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 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如下: 当佣金比率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比率 )×认购份额 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佣金比 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佣金 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固定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且认购期利息为 50.50 元,假设 佣金比率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 )×100,000.00=101,200.00 元 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1.00 ×100,000.00×1.2%=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 =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 =100,05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0 份,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100,050 份。 五、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 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九泰锐信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转换后本基金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与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转型前后 可根据情况暂 停上市与交易, 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5 、 本 基金上 市 交 易遵循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 法》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 交易或上市。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内容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运作方式、 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五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接 受 场 内 、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并 继 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 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 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 投资者 在 开 放日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 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 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场内 与场外份额的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申购 、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 收 市后计 算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场 外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 者 认购、 申 购 的先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立。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 支 付 办 法按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 定 处理。 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 交 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4、 受限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在每个 受限开放日,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需遵循如下规定: (1 ) “有 效赎 回 申 请份额 数 量 ”大于 “ 有 效申购 扣 费 后预成 交 份 额数 量 ” , 则对申购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同时将按照 “赎回申请份额” 和 “有效申 购 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 的赎回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2 ) “有 效赎 回 申 请份额 数 量 ”小于 “ 有 效申购 扣 费 后预成 交 份 额数量 ” , 则对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 确认 , 同时将按照 “赎回申请份额” 和 “有效申 购 扣费后预成交份额”基本相等的原则对所有有效 的申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3 ) “有 效赎 回 申 请份额 数 量 ”等于 “ 有 效申购 扣 费 后预成 交 份 额数量 ” , 则对申购和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单笔首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 追加申 购没有限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不设级差限制。 本基金管 理人电子交易平台的 首次最低申购限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没有限额 。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场 内 申 购基金 , 单 笔申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 或 其 整 数 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份 额 场外赎 回 时 ,赎回 的 最 低份额 为 5 份基 金 份 额;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5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基 金 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外) M<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 率。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 (N) 收费标准 赎回费(场外)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赎回费(场内)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 (含) 且少于90日 ( 不含)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 少于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 的投资 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的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 者,其 份额持有 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并进行公告 。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零头退还投 资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60,51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98,521.68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元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场内基金份 额以赎回 总额为基数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 =152,800.00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0% =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 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 =152,800.00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 =152,03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可抗 力 导 致基金 无 法 正常运 作 或者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6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些申 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 不可抗 力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不能 支 付 赎回款 项 , 以及 因 不 可 抗力导 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 部 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的情况。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者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 上 述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 消除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重新 开 放 日公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 、 以 上暂停 及 恢 复基金 申 购 与赎回 的 公 告规定 , 不 适用于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募集期内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在封闭期内, 利用定向增发 项 目 , 深 入 挖 掘 并 充 分 理 解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和 结 构 转 型 所 带 来 的 定 向 增 发 投 资 机 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通过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 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 股 指期货 , 货 币 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6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 ) 封闭期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 掘 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定向增发投资机会, 在行业分析轮 动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 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主题相关 证券进行投资。 将定向增发改善企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投资主线, 形成以定 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 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 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 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 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定 向增发项目发展潜力的股票, 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对行业 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在现有定向增发项目的基础之 上, 分析市场现 有定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 (如 PE 、PB 、PE/G 、PS、 股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增长率、 净利润现 金 保 障 倍 数等) 、 现 金流量 指 标 和其他 财 务 指标, 从 中 选出价 值 相 对低估 、 成 长 性 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定向 增发股票; 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 资产周转率等变量 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 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 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从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目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类别,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所处行业的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本身的性质, 发行对象, 项目类别, 对企业的实际 影响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 (1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中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以及融资收购资 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从根本上来说, 此类项目不仅直接改 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 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大股东的增资目的、增发资产的质量等方面, 对定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 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 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的特点在于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后, 无法在短期 显现其盈利能力。 在项目完工后, 公司的财务绩效逐步体现, 公司盈利能力逐步 改善。 同时, 募集资金的规模, 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对公司财务表现有一定的 影响。 本基金对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将详细评估项目具体投资方向, 预测其对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影响, 将通过 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 公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 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重组为非大股东方参与, 通常会对公司带来正面影响, 本基金 将关注资产重组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份额的变 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 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4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量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关注此类定向增发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与市场 份额的变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 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 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 )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稀缺性,壳公司重组类的定向增发对壳公司的基 本 面 产 生 重 大 改 变 。 其 具 体 运 作 模 式 为 非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壳 收 购 目 标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本基金在投资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项目时, 会考察借壳公司过往业绩, 股 东情况, 业务前景, 壳公司资产负债剥离情况等一系列财务与基本面指标, 并结 合行业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股票。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 影响, 分析基本面变化, 根据定向增发项目类别择优参加,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 项目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将运用多种策略配置非投资于定向增发项目的基金资产, 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 下,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提高投资效率来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大量分红 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 二 ) 本基金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通 过 深入挖 掘 国 内经济 增长 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 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方面,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 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 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 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标 (如PE、PB、PE/G 、PS、 股息 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 利 润 增 长率、 毛 利 率增长 率 、 净利润 现 金 保障倍 数 等 ) 、现 金 流 量指标 和 其 他 财 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量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封闭 期 内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0%-100% ,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后 , 股 票资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为 0%-95%,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超过 60%; (2 ) 在封闭 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 品种除外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2 ) 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封 闭期 内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0% ;在 转 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 富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 中债总指数 (总值) 财富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市价(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 以 每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和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 ) 非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在锁定 期 内 其公允 价 值 的确定 方 法 如下: 1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高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低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 锁 定期结 束 所 含的交 易 所 的交易 天 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全 国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以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价 格 数 据估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 股票指 数 期 货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格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还 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3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由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规定。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限于 验 资 费、会 计 师 和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一、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并更名为九泰锐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起,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将九泰锐信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等 额 转 换 为 九 泰 锐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份额 时 , 基金份 额 仍 在深圳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时开放申购、 赎回。 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封闭期结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 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九泰锐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时,基金总份额保持不变。 三、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本 基 金的投 资 管 理程序 、 投 资策略 、 投 资理念 、 投 资 范 围、 投资限制会相应发生变化, 具体变化参见基金的投资章节;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相关变化符合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封闭期结束后的公告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 继续存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管理人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 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三)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前三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 规 关于信 息 披 露的规 定 发 生变化 时 ,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 在 封闭期 内 , 在基金 份 额 上市交 易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 经 济周期 风 险 :市场 的 收 益水平 随 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动 而 变动, 基 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 利 率风险 : 市 场利率 变 动 引起证 券 投 资收益 变 动 的可能 性 , 市场利 率 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 、 公 司经营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 的 上 市公司 经 营 不善, 会 导 致其股 票 价 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 风 险; 4 、 通 货膨胀 风 险: 由于 通 货 膨胀、 货 币 贬值给 投 资 者带来 实 际 收益水 平 下 降的风险; 5 、 财 务风险: 公 司财务 结 构 不合理 、 融 资不当 而 导 致投资 者 预 期收益 下 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 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 的 风 险 。二 是指 本 基金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的所 有 开 放日, 基 金 管 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 包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 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 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 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 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 变 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封闭期内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具有较长的封闭期,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应充分认识到本基金 封闭五年运作的特征和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可以 通过二级市场转让, 场外基金份额在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 转让。 本基金在封闭期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份额转让 时, 可能出现投资者无法用合 理的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份额转让的风险。 2、折价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份额可以在满足上市交易条 件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 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 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3、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风险 在 封 闭 期内,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产占 非 现 金 基金 资 产 的比例 不 低 于80% 。 基 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 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另 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 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4、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 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5、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等风险, 可能 导 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 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 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 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其 所 持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相 应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 外;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调 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6 ) 增加、 减 少 或调整 基 金 份额类 别 设 置及对 基 金 份额分 类 方 法、规 则 进 行调整; (7 )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一 ) 。 若参加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三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 一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采 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相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 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14]6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 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 葛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 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 股 指期货 , 货 币 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 封 闭 期 内,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0%-95%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6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在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 60% ; 2 、 在 封闭期 内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7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在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 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遵守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行 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至 少 提 前一个 交 易 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 基 金托管 人 在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过程 中 , 如认为 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保证基 金 投 资的受 限 证 券登记 存 管 在本基 金 名 下,并 确 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基金 管 理 人未按 照 本 协议的 约 定 向基金 托 管 人报送 相 关 数据或 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6 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合 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保 管 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因为 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 管 理 人 开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 户 。 该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7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条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本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设 本基金 的 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下, 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 以 自身法 人 名 义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8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证 券账户 卡 的 保管由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而开 立 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规 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 关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有价凭证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限为 基 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9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 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 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以 每 日收盘 价 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0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所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股 票,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和债 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 )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 在 锁定期 内 其 公允价 值 的 确定方 法 如 下: 1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高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低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 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 锁 定期结 束 所 含的交 易 所 的交易 天 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1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 )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以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价 格 数据估值。 (4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 股 票指数 期 货 合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 任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 的 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2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3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估 值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3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4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5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业 务 专 用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6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7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8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完毕后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注销 基 金 财产的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9 第 二十 二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 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的 客 户服务 中 心(包括 电 话 呼叫中 心 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jtamc.com ) 查阅交易对账 单。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向 基 金 管理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 订 制电子 邮 件 或短信 形 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的 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 信 息 , 可拨 打 如 下 电话 :400-628-0606 ( 免长 途 话 费 ) 。 投 资 者 如果 认 为 自 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 电 话详询。 传真 :010-66067330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0 网址:www.jt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1 第 二十三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2 第 二十四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 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3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锐信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2、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九泰锐信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 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