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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159001)

保证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 五 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 】62 号) 和 2013 年3 月18 日 《关于 易方达保 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3]194 号 )的核准,进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货币 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基 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 场 利 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 发 行 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 、 操 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 存 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因达到当日累计申购 份 额 上限或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造成申购或赎回申请失败的风 险 , 因发生特定情况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因本基金收益分配安排造成的再投资 风 险 和 收 益支付时间风险,因二级市场交易费用、交易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 因 买 卖 基 金 份 额所在证券公司未开通代收代付功能而延迟获取投资收益的风险、因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 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而导致暂停申购,或 者 暂 停赎回并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等等。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 基 金及债券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 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 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 2017 年3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7 七、基金的募集 ....................................................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五、基金的 收益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0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 《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2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劵 公 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 、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 、 登记结算 业 务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定 义 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7 、 登记结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算 机 构 为 易方达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算业 务 的 机 构 。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0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件 41 、 申 购 对 价 : 指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2 、 赎 回 对 价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3 、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 4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的过程 49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 每百份基金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百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1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52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3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 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 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 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 监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 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 管、 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 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广东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董事、 副总裁; 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盈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 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 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 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 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副 教 授 ;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博士 (会计学) , 独立董事。 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 中山大学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广州中盈 (三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MBA) , 常 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 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 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 京 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 副总裁。 曾 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人民币合 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就 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任公司独 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 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MBA) , 首 席产品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 京 中 心 助 理 主 任 、 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 中 华 地 区 高 级 副 总 裁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区行长、 亚洲区 (除日本外) 副总裁、 机构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曾任招商 银 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 、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11 月26 日起任职 ) 、 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 天天理 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4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财富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职) 、易方达 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25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年9 月12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2 月5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起任职) 、易 方达新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梁莹女士, 经济学硕士、 金融学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易 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9 月24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任职) 、易 方达增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任职)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3 月 17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马喜德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 (根据 相关公告,2013 年4 月20 日至2013 年 4 月21 日 由王晓晨女士、 石大怿先生代 为 履 行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收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职 责 ) ; 王 晓 晨 女 士 , 管 理 时 间 为 2013 年 4 月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21 日。 3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马骏先生、 王晓晨女士、 张清华先生、 袁 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易 方达保本一 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兼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 、 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 (RO ) , 易 方达资产管理 (香 港)有限公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 物理学硕士。 曾任晨星资讯 (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收 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景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 工学硕士。 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资产评估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投资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 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执行总监, 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 理、固定收 益机构投资 部总经理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 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 守《证 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 公司 内 部控 制 的 总体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 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 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 公司 内 部控 制 遵 循的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 原则:公司 根据业务的 需要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门和 岗位;公司 内 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各种 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 工严格遵守 的 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具有 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 针 、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 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 控 制的 制 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 订、修改 、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 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 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的要求 ,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 、 关于 授 权、 研 究 、投资 、 交 易等方 面 的 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 计核算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 基金 管 理人 关 于 内部控 制 制 度声明 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 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 史最悠久的 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 之一 。 1987 年重新 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 资 本位列第13 位, 较上年上升4 位; 根据2016年美国 《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3 位,较 上年上升37 位。 截至2016年12 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 总额为人民 币84,031.66 亿元。2016 年1-12月,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672.10 亿元。 交通银行总 行设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 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 称,员工的 学历层次较 高,专业分 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 素质过硬 ,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 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 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 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7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 品。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制目标。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 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购、赎 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41、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4)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5)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2079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0)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1)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tebon.com.cn (12)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3)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4)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15)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7)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90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8)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40F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19)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23)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4) 国融证 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 兴融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25)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6)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8)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9) 恒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9545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30) 红塔证 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1)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2)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福证 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34)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5)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7)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39)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40) 民族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F40-43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1)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42)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山西证 券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4)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45)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6)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7)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8)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9)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 人:尹旭航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 银泰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张祥 电话:0755-83709901 传真:0755-837032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站: http://www.ytzq.com (54) 英大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8 网址:www.ydsc.com.cn (55)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6)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联系电话:021-80108518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57) 中航证 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58)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59)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0)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1)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2) 中信证 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63)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64)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 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联系人: 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 金份额 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 分别设 置A 类、 B 类 两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1 、本基金根据 投资者单个 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量, 确定 该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 所 适 用的份额类别以及其销售服务费 : 项目 A 类 基金 份 额 B 类 基金 份 额 单个账户持有的份额数量 (N 为持有的 份额数) N <3 万份 N ≥3 万份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 2 、本基金通 过一个基金 代码进行认 购、申购 、 赎回和交易 ,投资者 单 个账户 实际 持 有 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由于申购赎回 、 交易 等原因造成 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变化, 使得该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变 化的,将自其份额类别变化后的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 。 3 、若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达到或超过 3 万份时,该账 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将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4 、若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低于 3 万份时,该账户持有 的 B 类基金 份额将自动降级为 A 类 基金份额。 (三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1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调 整各类基金 份 额 的最低份额 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 监会《关于 核准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 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3] 62 号)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3 月25 日 。 募 集对象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 金份额 的折算 和上市 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并提前公告,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 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 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已 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将 每 100 份基金份额 折算为 1 份 ,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由人民币 1.00 元 调整为人民币 100.00 元 。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详见 基金管理人在2014 年9 月30 日披露 的 《 关于易方 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折算 、 上市交易安排等事宜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T 日买 入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 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卖出的 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2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付收益为 正,在持有 人部分卖出 基金份额时 ,其未付收 益 不 支付,在月 度基金收益 分配日集中 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全部卖出其 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司, 由证券公司划付至投资者账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 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3 )对于 T 日全部卖出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前 为投资者办理全 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通知于 T+3 日前办理全 部卖出 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 (4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 以后对交易 所货币市场 基金的收益 分 配 规则进行调整,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 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本基金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 市交易及费 用、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 终 止上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 定 进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行调整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 可增加相应功能 ,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十、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 申赎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司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告变更 代办证券公司。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4 月18 日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时间为上午 9:15-11:30 和下午1:00-3:00 。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开放 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 的方式,即 申购和赎回 均以份额申 请,本基金 的 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2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付收益为正 ,在持有人 部分赎回基 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的 基 金 收益不支付, 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代办证券公司, 由代办证券公司划付至赎 回投资者账户。 如未付收益为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通 过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或 自 行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追 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取 得 的 未 自 赎 回 款 项中扣除的负 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 、T 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 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 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 行调整,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申购、赎 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更改上述原则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如投 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资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结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 市后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前办理 基金份额的交收, 在 T+1 日前办理现金替代 等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 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 理资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的申购、 赎回及交易等 情况, 在 T+1 日前完成 基金份额分类的处理, 并在 T+1 日对 T 日申购 、 赎回及 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分类进行会计确认 。 对于 T 日全 部赎回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前为投资者办理全部赎回 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 T+3 日前 通过代收代付平台办 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发生 《基金合同》 载明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赎 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均为 1 份,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 、申购、赎 回的对价、费用及及用途 (1 )申购对 价是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交 付的现金替 代及其他对 价。赎回对 价 是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 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2 )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人民币 100.00 元。 (3 )申购、 赎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人 编制。T 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 日深圳证券 交 易 所开市前公告。 (4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5 )强制赎 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 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 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6 、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 当日净申购份 额上限、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 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申赎现 金 本基金采用 现金申购、 赎回, “申 赎现金 ”是 为了便于登 记结算机构 的清算交收 安排 ,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的虚拟证券, 证券代码为 ”159900 ” , “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 币。 (3 )预估现 金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申赎现金”价值的差; 现金差额指该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值与 “申赎现金”价值的差。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为 0 。 (4 )当日净 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每个开放日设定 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 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份额或净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 (5 )单个账 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为单个账户每个开放日设置 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或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如果 某一账户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该账户净申购份额或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 (6 )申购赎 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最新公告日期: 2017-3-29 基金名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001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 : 100.0000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 元 ) :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 1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否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0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0 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3900000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200000 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0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0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 金额 挂牌 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100.00 100.00 深圳市场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7 、暂停或拒 绝申购、赎回的情形 (1 )在如下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2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深圳证 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 金当日累计 申购份额超 过申购赎回 清 单 中规定的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10 )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该账户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 单中规定的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 11 )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 )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13 ) 当影子定 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 14 )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7 ) 项、11)至 14 ) 项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2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深圳证 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当一笔新 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 金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超 过基金管理 人 规 定的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 )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 绝 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10 )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发生上述情形第 1 )至 7 )项、9 ) 、10 )项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上述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随之 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有效控制投 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1 、资产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 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 量市场资金面走向、 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 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 、杠杆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 析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3 、银行存款 及 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 交易对手银 行进行询价 的基础上, 选取利率报 价较高的银 行进行存款 投资 , 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 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 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 100%。 4 、债券回购 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 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 则 在 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相对较短 期限逆回购操作。 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 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 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正 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相对较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 成本。 5 、利率品种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 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 测基础上, 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 、信用品种 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 , 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 库。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 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跟踪银行 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 票等商业票 据以及各种 衍生产品的 动向 , 一旦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 参与此类金 融工具的投 资,本基金 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内 ,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 级在 AA+ 级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 为准。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发行的债 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权 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 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 )本基金 应保持足够 比例的流动 性资产以应 对潜在的赎 回要求,其 投资组合应 当 符 合下列规定: 1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2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4 )除发生巨 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6 )本基金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 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 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与检查。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但须提 前公告。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 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 期 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2 )平均剩 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 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剩 余 存续期限+ 债 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 限)/ (投资 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债+ 债 券正回购) (3 )各类资 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 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回购(包 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 存款、同业 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 票据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 到期日的实 际 剩 余天数计算; 5 )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A 、允许投资 的可变利率 或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个 利率调整日 的 实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际剩余天数计算。 B 、允许投资 的可变利率 或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 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 即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 (1 -利息 税税率 )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 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一)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 (包括但不 限于场外市 场)接受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上 市交易,其 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注册登记 、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 十三) 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6 年10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78,238,277.89 38.65 其中:债券 178,238,277.89 38.6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7,760,771.64 36.38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435,334.09 24.60 4 其他资产 1,761,952.58 0.38 5 合计 461,196,336.20 100.00 2 、 报告期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 报告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9.80 0.0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 天 23.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 —397 天(含 ) 17.05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0 0.01 4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25,290.88 6.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25,290.88 6.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48,212,987.01 32.23 8 其他 - - 9 合计 178,238,277.89 38.7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告期 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1611470 16 平安CD470 700,000 69,785,606.90 15.17 2 111617179 16 光大CD179 400,000 39,331,621.56 8.55 3 111617319 16 光大CD319 400,000 39,095,758.55 8.50 4 150302 15 进出 02 300,000 30,025,290.88 6.53 7 、“影子定 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9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58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6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 况。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基金计 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 的债券(包 括票据)购 买时采用实 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易 费用)确定 初 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 计提收益; 2 )基金持有 的回购以成 本列示,按 实际利率在 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 提利息;合 同 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 )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761,952.5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8 合计 1,761,952.58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3 月2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易方达保 证金收益 货币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2.6873% 0.0015% 0.2703% 0.0000% 2.4170%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0578% 0.0111% 0.3549% 0.0000% 3.7029% 0.011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297% 0.0083% 0.3549% 0.0000% 2.7748% 0.008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6400% 0.0012% 0.3558% 0.0000% 2.2842% 0.001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13.1068% 0.0073% 1.3358% 0.0000% 11.7710% 0.0073% 2 、易方达保 证金收益货币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3.1580% 0.0015% 0.2703% 0.0000% 2.8877% 0.0015%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136% 0.0112% 0.3549% 0.0000% 4.2587% 0.01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901% 0.0084% 0.3549% 0.0000% 3.0352% 0.008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970% 0.0012% 0.3558% 0.0000% 2.5412% 0.001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14.8072% 0.0075% 1.3358% 0.0000% 13.4714% 0.0075%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 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照 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 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 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 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 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计价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四 )估值程序 1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 的 每百份基 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精 确 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本 基金 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 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或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 、代办证 券公司 及存 款银行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本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0 元,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集中支付 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可不 集中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计算的精度 为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 为止; 3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 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 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 ,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4 、 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集中支付时,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 则为持有人结算并支付收益;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 基金收益为负, 不为持有人 缩减相应的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通过证 券公司或自 行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追 索负收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付收益为正 ,在持有人 部分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 额时,其账 户 内 的基金收益不支付, 在月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或卖出其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司, 由证券公司划 付至投资者账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或卖出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予支付; 6 、T 日申购 或买入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 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或卖 出的基金份 额自 T+1 日 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 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由于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 不同,各类 基金份额收 益情况将有 所 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8 、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 在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条 件 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月 15 日例行对上 月实现的收益进行集中支付 (如遇节假日顺延) ,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一个月时可不集中支付,每月例行的收益集中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上 市费及年费; (7 )基金托 管人办理清算、交割过程中相关的银行日内垫资费用; (8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 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证券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银行 对本基金授信所产生的费用 ; (13)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 务费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 。 对于A 类份额升级为 B 类份额 或 B 类份额 降级为 A 类 份额,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自 份额 类别变化 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费率。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 年天数 H 为该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 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三)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 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 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 额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基 金已实现收 益/ 当日基金 份 额 总额] ×100 ,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不包括当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10, 00 0] × 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 历日 (i=1,2 ??7)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为零 时,将暂停 计算和披露 该类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 通过网站 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 )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22)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而其价格 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 因素 、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 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 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 票据发行主体、 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 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 、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因本产品相关技术、 规则 ( 如申购赎回、 清算交收及收益分 配等业务规 则) 、操作等 创新性,以 及业务扩张 过快、行业 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 代办券商代办业务差错、清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三 )特有风险 1 、触及当日 累计申购份 额上限、累 计赎回份额 上限或单个 账户当日累 计申购上限 造 成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累计赎回份额 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如果当日一笔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金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当日累计申 购份额或累 计赎回份额 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时 ,该笔申购 或赎回申请 将被拒绝 ; 如果某一账户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该账户累计申购份额超过单个账户当日累 计申购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也将被确认失败。 因此, 当触及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 某一账户触及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时, 投资者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当触及基金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时,投资者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2 、收益分配 安排造成的风险 (1 )本基金 通过现金分 红的形式进 行收益分配 ,每月例行 对上月实现 的收益进行 收 益 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投资者每个月获得现金 分红,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全部赎回 或 卖出 其持有 的本基金 份 额时 及每月 基金累计收 益 集 中支付时 , 如未付收益 为正,基金 管理人将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未付 收益支付给 证券公司 , 由于后台系统处理时间的原因, 投资者在 3 个工 作日后才可获得该收益 。 如投资者在收益到 账前注销其证券或资金账户, 存在无法获取投资收益的风险。 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需按照证 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付收益为 负,在持有 人全部或部 分赎回 或卖 出 基金份额 及每 月基金累计收益集中支付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 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支付负收益, 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 风险。 3 、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存在以下风险: (1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申购赎回代 办证券公司 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可 能受到限制 、 暂 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 时,如申购 赎回代办证 券公司对登 记结算机构 资金交收违 约 , 将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 (3 )投资者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认购和 申 购 本基金即表示认可相关份额的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资金交 收、 登记与结算制度、 规则, 改变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登记、 结算方式, 这类制度与 规 则的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或业务办理流程变动的风险 。 (4 )本基金 在运作过程 中,托管行 需 向登记公 司或交易所 提供基金的 申购赎回数 据 等 文件, 如托管行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数据文件, 则有可能导致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登 记结算相关规则暂停或停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5 )投资者 通过网 上现 金认购本基 金,需通过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具备 申赎代办证 券 公 司资格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如投资者通过不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 需待该证券公司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或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其他代办证 券公司后,才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4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导致赎 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 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 种 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 动性和投资收益。从而造成以下的风险: (1 ) 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 可能会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 收 益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2 )由于本 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问题 引起对登记 结算公司资 金交收违约 ,有可能导 致 登 记结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登记结算相关规则暂停或停止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 5 、机会成本 风险 由于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6 、二级市场 交易的风险 (1)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对于选 择买卖的投 资者而言, 交易费用和 二 级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买入卖出时如有 交易费用会降 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另外,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 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溢价交易时, 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 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减少, 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 加; 当折价交易时, 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 而 卖 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2) 对于选 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 如买卖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未按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 开通代收代付功能, 将可能造成投 资者延迟获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 7 、收取强制 赎回费用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时,对当 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以上的 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 上的部分) 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估值的风 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 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 调 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由此, 本基金面 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或者本基金合 同终止的风险。 9 、申购暂停 或被拒绝,以及赎回款延缓支付的风险 当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则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投资者面 临延缓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 、本基金力 争战胜业绩 比较基准, 但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有 可能不能达 到或超过业 绩 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 、因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主要在场 外市场进行 交易,场外 市场交易现 阶段自动化 程 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3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导 致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证 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代办券商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 、因金融市 场危机 ,登 记结算结构 、 代办证券 公司或其他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 人 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 制能力的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的风险。 5 、 在本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 代办证券公司 等。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 决 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 务 规则;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托管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1)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2)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对 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 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成;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 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2)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 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2,000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 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结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随之 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 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4 ) 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但投 资于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5% 5 )本基金应 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A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B 、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C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D 、除发生巨 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 6 )本基金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7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 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 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条例》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监督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 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 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点后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 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 额的基金已 实现收益/ 当 日基金份额 总额] ×100 上述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其中,当日 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7 1 7 / i Ri ) ×365/10, 000] ×100% 其中:Ri为 最近第i 公历 日 (i=1 ,2??7)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 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行< 企 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 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 位 以 内 (含 第2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 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 月公告一 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 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 束后的60日 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 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结算结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结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 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证券公司提供。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 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 进行各类业务咨询,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 投资 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 以 下电话详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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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族证券为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6-10-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公告 2017-02-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证券为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7-03-27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3 、 《易方达 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