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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油气美元(001481)

华宝油气美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华 宝 兴业 标 普石 油 天然 气 上游 股票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 证监 许可 【2011 】1301 号文 核 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 于 基 金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等。 另外, 本基 金 投 资的标 的为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行业 上市 公 司 的股 票 , 而 非与原 油价 格直接 挂钩 的现 货商 品或 期货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业 绩表现 虽然 与油 气价格 变化 存在 明显 差异 ,但是 也可 能随 着油 气价 格波动 而出 现较 大波 动。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6 月8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在上 市交 易期 间, 如继续 接 受申购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突 破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 此时 本基 金将 暂停 申购, 由此 可能 导致二 级市 场价 格短 期内 剧烈波 动并 出现 较大 折溢 价 。 这种 折溢 价水 平会 在 国 家外汇 局批 准 基金管 理人 新增 外汇 额度 以及本 基金 恢复 申购 业务 后大幅 缩小 。 根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于 2015 年 1 月 9 日 发布 的关 于 修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第3.1.4 条 的通 知, 本基 金已 于2015 年1 月19 日 起实行 当日 回转 交易 , 即T+0 回 转交 易。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3 月29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 11 五、 基金 的募 集 ................................................................................................................... 16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 17 七、基 金上 市交 易 ................................................................................................................. 1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20 九、基 金的 投资 ..................................................................................................................... 32 十、基 金的 业绩 ..................................................................................................................... 40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1 十二、 基金 财产 ..................................................................................................................... 43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7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60 十九、 境外 托管 人 ................................................................................................................. 64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6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30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试行办 法》 ”)、 其他有 关规 定 及《 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上 游股票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票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 宝 兴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境外 基金 托管 人: 指纽约 梅隆 银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mpany,INC ) 5. 基金 合同:指《 华 宝兴 业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然 气上 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然 气上 游股票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票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发 售公 告》 9.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试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6 月21 日 颁布、 同年7 月5 日 实施 的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外 管局 :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 的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投 资 于 在 中 国境 内 合 法 设立 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中 国境 外 的 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销 机构 :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柜台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 直销机 构的 直 销e 网 金及 代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27.会 员单 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会员 单位 28.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及交 易场 所,分 别简 称“ 场外 ”和 “场内 ” 29.场外 :指不 利用 交易所 交易系统 ,而 通过各 销售 机构柜台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30.场 内: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的 场所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31.上市 交易: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 通过会 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金人民 币 份额 的行 为 32 .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3 .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 场内 人民 币份 额登 记结算 机构 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以 下简称 :中国 结算深 圳分 公司) , 场外 人 民币份 额登记 结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结算公 司) , 美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元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4.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 结算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 基金 帐户 。 记 录在 该帐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注 册登 记 系统 。 其中, 场外 人民 币份 额记录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账户 并登 记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 美元份 额记 录在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并登 记在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35.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6.深圳 证券账 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场内 人民币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2011 年9 月29 日


3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0.工 作日 : 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41.日 :指 公历 日 42.月 :指 公历 月 4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4.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 定的开放 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 工作日 45.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6.D 日: 本基 金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后重 新开 放该 业务 的开放 日 4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8.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申购 :指基 金存 续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0.赎回 :指基 金存 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 基 金份额 兑 换为现 金 的 行为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51.系统 内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人民 币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2.跨系 统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人民 币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本 基金 不支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注 册 登 记 系统 或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与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登记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 53.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54.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5.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56.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 币元 57.人 民币 :指 中国 法定 货 币及法 定货 币单 位 58.美 元: 指美 国法 定货 币 及法定 货币 单位 59.基金 份额类 别: 指本基 金根据申 购、 赎回所 使用 的货币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行 申购 、 赎 回或 上市 交易的 份额 类别 , 称 为人 民币份 额; 以美 元计价 并进 行申 购、 赎回 的份额 类别 ,称 为美 元份 额 60.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61.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62.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4.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65.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人 民币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数 所得 的基 金单 位份额 的价 值 ,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为 计算 日各 币种 基金份 额余 额 的合计 数;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按照计 算日 中国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汇 率中 间价 进行 计算 66.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7.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不 能克 服的客 观事 件 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 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 互联 网或 公众 通讯设 备故 障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三、 风 险 揭示 1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为 专门 投资 石 油天然 气上 游行 业股 票行 业指数 的被 动投 资基 金, 因此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与油 气价 格变 化存在 明显 差异 , 但 是, 由 于 此行 业上 市公 司股 票价 格与石 油天 然 气价格 , 尤其 是石油 价格 具有较 高的 相关 性 , 会随 油气价 格的 变动 而出 现明 显波动 。 考虑 到 油气价 格可 能受 到各 种国 际和地 缘经 济 、 政治 因素 的影响 出现 大幅 的波 动, 因此 , 本 基金 的 净值可 能也 会随 之出 现较 大幅度 的波 动。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六个 月 后,本 基金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申 请上 市交 易。 在上 市交易 期 间, 如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突破 国家 外汇 局批准 的外 汇额 度, 此时 本基金 将暂 停申 购, 由 此可 能导 致二 级市 场价格 短期 内剧 烈波 动并 出现较 大折 溢价 。 这 种折 溢价水 平会 在国 家外汇 局批 准基 金管 理人 新增外 汇额 度以 及本 基金 恢复申 购业 务后 大幅 缩小 。 2 .海 外投 资风 险 (1) 海外 市场风 险: 由于 本基 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主 要为 美国) , 因 此 不 同读取 处 于不同 产业 景气 循环 周期 , 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产 生影响 。 海 外证 券市 场可 能由于 对于 负面 的特定 事件 、 该 国或 地区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 法 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济 发展 趋势的 反映 较境 内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 同。 并且 , 这 些国 家或地 区证 券的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 述 因素可 能会 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跌 ,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增 加。 (2) 政府 管制 风险 : 因 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3) 政治 风险 : 政 治风 险 指因所 投资 地政 治不 稳定 而蒙受 损失 的风 险, 这可 以是由 政 权更迭 、政 策及 法规 的改 变所造 成。 (4) 汇率 风险 :本 基金 以 人民币 为计 价单 位, 但所 投资的 资产 及来 自该 等资 产的收 入 将会以 其他 货币 为单 位 , 因 此本基 金的 资产 会受 持有 资产的 货币 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率 走势 所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表现 也可能 受外 汇管 制规 定变 更的影 响。 (5) 税务 风险


由于各 国 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 可 能会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 该 行 为会 使基 金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各国 的税 收 规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或者 实施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从而导 致基 金不 得不 缴纳 在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6) 法律 风险


由于投 资标 的所 在国 的法 律法规 与中 国不 同 ,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 交易结 算以 及资金 汇出 入等 方面 受到 限制,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3 .被 动投 资的 风险 (1) 指数 化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指数 基金 , 在 日常 投资 管理 中会 至 少维持95%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 对 股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不能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2)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认 知 风险


本基金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该指 数采 用等 权重 的编制 方 法。 等 权重 指数 并不 意味 着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永远 相等, 而是 在兼 顾指 数换 手率与 等权 重特 征的基 础上 , 设定了 定期 调整机 制 , 使 成份股 权重 在某一 时刻 保持 几乎 相等 的状态 。 与市 值 加权指 数相 比, 等权 重指 数具有 以下 特点 : (1) 等 权 重指数 中小 市值 公司 所占 的比重 较高 ; (2) 等权重 指数 中小 公司 行业 所占的 比重 较高 。 等权 重指 数的上 述特 点决 定了 其风 险收益 特征 高 于按市 值加 权的 指数 。


(3) 指数 授权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指 数授 权许可 协议 依法 取得 在中 国境内 发行 跟踪 标普 石油 天然气 上 游 股票 指数 基金 的权 利。 未来, 如果 标的 指数 提供 商标准 普尔 公司 终止 对基 金 管理 人继 续使 用该指 数的 授权 , 或 者是 标准普 尔公 司基 于其 独立 判断停 止继 续发 布该 指数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护持 有人 合法利 益的 前提 下, 以不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为原则 ,可 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 公 告 。 (4) 跟踪 误差 的风 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 是 控制 投资 组合 与基 准之间 相 对风险 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的 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成 功与 否的 关键 。 以 下原因 可能 会影 响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扩大 ,与业 绩基 准产 生偏 离: 1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调 整; 3 ) 基 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 ; 4 ) 基 金的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5 ) 指 数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等因 素带 来的 偏差 ; 6 ) 由 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基 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 偏 差 。 4 .开 放式 基金 的一 般风 险 (1)流 动性 风 险:本 基金 面临的证 券市 场流动 性风 险主要表 现在 几个方 面: 基金资 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的风 险 ; 证 券 投资 中 个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这 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是 : 1 )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时 , 交 易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赎 回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 存在差 异, 即使在 市 场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 况下 , 一些 个 券 的流 动性 可能 仍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 况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行 个券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按 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数 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个 券价 格产 生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券的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2)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是指债券 发行 人是否 能够 实现发行 时的 承诺, 按时 足额还 本 付息的 风险 。 一般认 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用 评级确 定,信 用等级 的变化 或市场 对某一 信用 等级水 平下债 券率的 变化 都会迅 速的改 变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 是指由于利率变 动而导致 的证券价格和 证 券利息的 损失。利 率风险 是债券 投资所 面临 的主要 风险,息 票利 率、期 限和到 期收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债 券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利 率的 波动 仅间接 影响 到股 市。 (4)大 宗交易 风险: 大宗 交易的成 交价 格并非 完全 由市场供 需关 系形成 ,可 能与市 场 价格存 在一 定差 异, 从而 导致大 宗交 易参 与者 的非 正常损 益 。 (5)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7)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四 、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法 国领先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 宝信 托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总裁、 董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 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 区CEO 兼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苏黎 世金 融服务 集团中 国区董 事长。 现任 华彬国 际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事 会成 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 士。 曾任 普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 询金融 机 构业务 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高 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团办 公室(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管/高级 秘书 、宝钢 集团办 公厅秘 书室主 任。 现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贺桂先先 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现任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总 监。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晶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先后 在美 国德州 奥斯 丁市 德亚 资本 、 泛太 平洋 证券 ( 美国) 和汇 丰 证券 (美国) 从事 数量分 析、 另类投 资分 析和 证券 投资 研究工 作。2005 年至 2007 年在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内 控审 计风险 管理 部主 管, 2011 年再次 加入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策略 部总 经理 兼首 席策 略分析 师, 现任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 起兼任 华宝 兴业 标普 石油 天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 2015 年 9 月兼 任华宝 兴业 中国 互联 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任华 宝兴 业标普 美国 品 质消费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 6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 标普香 港上 市 中国中 小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3.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副 总监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高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华宝兴 业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 助 理投资 总监 、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本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证 券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 借助 于本 公司 已 经开 发 的 指数 基金 风险管 理系 统, 对投 资过 程中的 各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种风险 使用 风险 控制 指标 进行量 化分 析和 评估 ,并 据此制 定具 体的 控制 措施 ,科学 有效 地 进行投 资风 险管 理。 同时 ,加强 投资 者教 育, 向投 资者充 分揭 示产 品的 风险 ,将该 基金 销 售给适 合的 对象 。 (1) 基金 投资 运作 风险 控 制 根据公 司内 控制 度和 投资 管理制 度的 内容 , 结 合本 基金的 特点 , 本 基金 投资 运作风 险 控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风 险控 制制 度 为了配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的 应用以 及风 险控 制体 系的 贯彻, 公司 制定 了系列 风 险管理 制 度,形 成岗 位自 控、 部门 互控、 监察 检查 、董 事会 合规审 核委 员会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委员 会 五道防 线, 全面 而深 入地 对各种 风险 进行 管理 和控 制。 2) 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分析 针对影 响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的各 种因 素, 制定 合适的 交易 策略 , 减 少跟 踪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度 ,每 月末 、季 度末 定期分 析基 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累 计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并 优化跟 踪偏 离 度管理 方案 。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力争 控制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5%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5%(以 美元 资产 计价 ) 。 3 )加 强系 统建 设 加强系 统建 设, 确保 各项 计算的 准确 性和 信息 传递 的及时 性。 (2) 汇率 风险 管理 在充分 做好 风险 批露 的同 时,本 基金 将采 用以 下措 施控制 汇率 风险 : 投资人 员将 利用 利率 平价 模型, 考虑 投资 标的 国的 利率水 平及 变化 趋势 等因 素, 对 汇 率变化 进行 预测 。同 时, 对于短 期内 出现 的某 一货 币汇率 剧烈 波动 的情 况, 本基金 也会采 用一定 的汇 率对 冲手 段进 行管理 。 (3) 充分 的风 险揭 示和 投 资者教 育 本基金 属于 跟踪 海外 细分 行业的 股票 型基 金, 是基 金中风 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也较高 的 品种 , 适 合风 险承 受能 力 较强的 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 人及其 代销 机构 在向 投资 者销售 产品 时, 一方面 充分 揭示 产品 的风 险,另 一方 面尽 量了 解投 资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将 其卖给 合适 的 投资者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五 、 基金 的 募 集





本 基金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11 ]1301 号《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 标 普石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 的批 复》核 准,由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 集期 从 2011 年 9 月 5 日起 , 至 2011 年9 月23 日止, 共 募集373,243,682.43 份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3,087 户。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六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生效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 美 元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需 按计 算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折 算为人 民币 )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七 、 基 金 上 市 交易 (一) 基金 上市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6 月8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人民 币 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人 民币 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业 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至场内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最近 交易 日 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0.001 元人 民 币;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最新 的 人 民币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6 .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上市 :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本基金 人民 币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三) 暂停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 市公 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四)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五) 上市 交易 规则 的调 整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进行 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在本 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的新功 能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八 、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或 有不 同。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 ;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申 赎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和 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会 员单位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但 本基 金投资 的主 要市 场因 节 假 日而休 市 的日期 除外 。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市 场 包 括 : 美 国纽 约证 券交易 所和 美国 纳斯 达克 证券交 易 所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场内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 10 月 25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对应 份额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对应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 销售 机构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场外 认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场内 赎回 采用 固 定费 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在 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人 民币 份额和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基金 账户 , 办 理场内 人 民币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应 使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6. 投资 人办 理本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时 , 需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7. “ 分币 种申 赎 ”原 则 , 即以人 民币 申购 获 得 人民 币份额 , 赎回 人民 币份 额 获得人 民 币赎回 款, 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元 份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获得 美元 赎回 款, 依此 类推。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按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当 在 T+3 日 后(包 括该 日)尽快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如 经其 查询 发现 确认 的信息 与其 提交 申请 中所 记载的 相应 信 息存在 任何 不一 致之 处 , 应 于五个 工作 日内 向相 应销 售机构 提出 , 否则 由此 导致 的任何 损失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基 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如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损 失,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 人T 日 提出 的赎 回申 请被确 认有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登 记结 算机 构及 其相关 销 售机构 在T +10 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帐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投资 人通过 场内 或场 外 办理申 购 人 民币 份额 时, 直销 e 网 金、 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及 网上 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笔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每笔金 额不 得低于 100 元 人民币 ( 含申 购 费) 。 通过 直销 柜台 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2. 投资 人可将 其 人 民币份 额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单 笔赎回 份 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场 内申 请赎 回份 额精 确到整 数位 , 场 外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基金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或网 上交易 系统 )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不 足1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通过已开通美元份 额申 购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 构 申 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 , 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美元 (含 申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 本 基金 美元 份额 按照 份 额进行 赎回 ,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必须 一 次全 部 赎回。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申 购费 率与 赎回 费率 1 )人 民币 份额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表如 下: 场内、 场外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 结 算 等各 项费 用 。 2 )人 民币 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场外赎 回费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值 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结算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3 )美 元份 额申 购费 率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美 元份额 需缴 纳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投资 者在 一 天之内 如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申购金 额 M (美 元) 申购费 率 5 万以 下 1.5% 5 万( 含) 至 10 万 1.2% 10 万 (含 )至 30 万 1.0% 30 万 (含 )至 60 万 0.5% 6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200 美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4 )美 元份 额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1 年 0.50% 大于等 于1 年, 小于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 费。 2 .申 购赎 回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场 外申 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收 益和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采 用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 处 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收 益和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 .申 购赎 回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计 算公 式如 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 6,000 元 通 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 份( 保留 至整 数 位) 即:投 资人 投 资6,000 元 从场 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60 元, 则其可 得 到5,576 份 基金 份额。 例二: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 购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场 外申 购费 率 为1. 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 得到5,576.73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计 算公 式如 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三: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为 11,422.60 元。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例四: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一年 六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8.7 =11,451.3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 年三 个月后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 日本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1,451.3 元。 4 .以人 民币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确认为 人民 币份额 ,以 美元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确认 为美元 份 额。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 资 人 T 日场外 申购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2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 手续, 投资 者 自T+3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人T 日 场外 赎回 基 金成功 后 , 正 常情况 下 ,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2 日 为 投资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手 续。 3.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和赎回 的登记结 算业 务,按 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本基 金所 涉及 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 市 , 可 能影 响本基 金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达到 监管机 构核 定的 本基 金境 外证券 投资 额度 。 6.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7.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基 金管 理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8.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9.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10.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 要 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11.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 登 记结算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技术 保障等 异常 情况 发生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 运 行 。 12.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8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 回 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本基 金所 涉及 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 市 , 可 能影 响本基 金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6. 基金 投资所 处的 主要市 场休市时 或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时 , 场 外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公 告 。 场内 情况下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场外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场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对应份 额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2) 场内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本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的 转托 管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人 民币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 交 易单 元 )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人 民币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的 销 售机构 (网点 )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人 民币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上市 交易的 会 员单位 ( 交 易单 元 ) 时,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人 民币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 为。 (2)本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跨 系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3)除 非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本 基金 不支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注 册 登记 系 统 或 登记 结 算 系 统 与华 宝 兴 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注册 登记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 (4)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结算 机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所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法 律法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权 机关 的要 求决 定是 否冻结 。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登记结算机构或 其他 机构有权拒绝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的 赎 回、转 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实 现基 金投 资组 合对 标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力 争控制 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不超 过 0.5% , 年化跟 踪误差不 超过 5% (以 美元 资产 计价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为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 ) ,该 指数 是基 于标普 全 市 场指 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 )的 精选子 行业 指 数之一, 选择 在美国 主要 交易所(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美国证 券交 易所、 纳斯 达克 等) 上市 的石油 天然 气勘 探、 采掘 和生产 等上 游行 业的 公司 为标的 , 采 用等 市值加 权的 方法 计算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1) 标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2)跟 踪标普 石油天 然气上 游股 票指数 的公募 基金、 上市 交易型 基金等 ;(3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银行存 款、 现金 等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石 油天 然 气上 游股 票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80%, 投资 于跟 踪标 普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 票指 数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投资 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取完 全复 制策略 ,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 行相 应调 整 。 但在 因特 殊情况 ( 如股 票 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 ) 导 致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的 替代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目 标指 数的 表现 。


本基金 还可 能将 一定 比例 的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标的 指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易型 基 金,以 优化 投资 组合 的建 立,达 到节 约交 易成 本和 有效追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目的。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造成跟 踪误 差的 原因 主要 有以下 几方 面: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1 .开 放式 基金 日常 运作 过 程中必 须保 有一 定比 例的 现金资 产; 2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权重 与 目标指 数的 成分 股的 权重 可能在 调整 周期 当中 出现 不一致 ; 3 .基 金补 券过 程中 股票 买 卖价格 与股 票收 盘价 存在 差异; 4 .各 种交 易费 用及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所 产生 的费 用和 开支; 5 .成 分股 红利 再投 资等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 同时 , 为 更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还 将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 适当开 展证 券借 贷业 务, 以期降 低跟 踪误 差水 平。 同时, 本基 金基 于流 动性 管理及 策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 将适 当投 资于 美国 短期 国债和 其他 货币市 场工 具, 固定 收益 投资的 目的 是在 保证 基金 资产流 动性 的同 时有 效利 用基金 资产 , 提 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 票指数 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 当预 期成份 股发 生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 等 行为时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在10 个交 易日 内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便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1 .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及时进 行投 资组合 的优 化调 整, 减少 流动性 冲击 , 尽量 减 少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变 动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2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股本 变化 、分 红、配 股、 增发 、停 牌、 复牌等 )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每 日交 易策 略。 3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 时 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略 。 4 .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 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管理 , 分 析其 对组合 的影 响, 制定 交 易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5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 管 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原 因, 并优 化跟 踪偏 离度管 理方 案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5% (以 美 元资产 计价 ) 。 如因 指数 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 票指数 (全 收益 指数 ) 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 ) 是基于 标普全市 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 ) 的 精选子行 业指 数之一 , 选 择在 美国 主要 交易所 (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 美国 证券 交易 所、 纳斯 达克等 ) 上 市的 石油天 然气 勘探 、采 掘和 生产等 上游 行业 的公 司为 标的, 采用 等市 值加 权的 方法计 算。 未来 , 如 果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的 提供 商标 准普尔 公司 终止 对基 金管 理人继 续 使用该 指数 的授 权, 或者 是标准 普尔 公司 基于 其独 立判断 停止 继续 发布 该指 数,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护 持有 人合法 利益 的前 提下 , 以 不损害 持有 人利 益 为 原 则 , 可以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美 国股 票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基 金以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预期 风险 较高 的产 品。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包 括金 融衍 生产品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3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4 .本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持 有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6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8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 基金 可适 当投 资于衍 生金 融工 具。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2)本 基金投 资衍生 品支 付的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远 期合 约、互换 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任 一交 易对手 方的 市值计 价 敞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8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因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基金 投资 限制中 前 述1 至 8 项 中的 任何 限制 规定被 修改 或取 消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10.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的 比例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九) 证券 交易 管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交 易执行 能力: 能够 公平对待 所有 客户, 实现 最佳价格 成交 ,可靠 、诚 信、及 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研 究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基 金业 务需要 ,提 供高质量 的研 究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 价 等 ; (3)财 务实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受托 资产等 指标 处于行业 前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后 台便利 性和可 靠性 :交易和 清算 支持多 种方 案 ,软件 再开 发的能 力 强 ,系统 稳 定 安全 等 ; (5)组 织框架 和业务 构成 :具有战 略规 划和定 位, 能够积极 推动 多边业 务合 作,最 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照 最佳 市场 惯例 原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42,464,101.87 91.97 其中: 普通 股 2,342,464,101.87 91.97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30,214,817.59 1.1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47,109,755.11 5.78 8 其他资 产 27,280,960.12 1.07 9 合计 2,547,069,634.69 100.00 2、 报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2,342,464,101.87 92.90 合计 2,342,464,101.87 92.90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2,342,464,101.87 92.90 材料 - - 工业 -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非必需 消费 品 - - 必需消 费品 - - 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 术 - - 电信服 务 - - 公用事 业 - - 合计 2,342,464,101.87 92.90 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4、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明细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CLAYTON WILLIAMS ENERGY INC 克莱顿 威廉 姆 斯能源 公司 CWEI US 纳 斯 达 克 美 国 70,271 58,135,663.49 2.31 2 RSP PERMIAN INC RSP Permian 股 份有限 公司 RSPP US 纽 约 美 国 152,684 47,260,116.67 1.87 3 MARATHON PETROLEUM CORP 马拉松 石油 公 司 MPC US 纽 约 美 国 134,216 46,878,689.34 1.86 4 CHEVRON CORP 雪佛龙 CVX US 纽 约 美 国 57,298 46,782,951.80 1.86 5 EXXON MOBIL CORP 埃克森 美孚 石 油 XOM US 纽 约 美 国 74,558 46,683,270.44 1.85 6 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 西方石 油 OXY US 纽 约 美 国 94,016 46,455,421.90 1.84 7 VALERO ENERGY CORP Valero 能源 VLO US 纽 约 美 国 97,583 46,248,081.07 1.83 8 HESS CORP 阿美拉 达赫 斯 HES US 纽 约 美 国 105,731 45,686,970.94 1.81 9 PHILLIPS 66 Phillips 66 PSX US 纽 约 美 国 76,132 45,635,513.17 1.81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10 HOLLYFRONTIER CORP HollyFrontier 公司 HFC US 纽 约 美 国 200,655 45,600,076.76 1.81 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金 融衍 生品余 额为 零。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SPDR S&P OIL & GAS EXP & PR ETF 基金 开放式 SSGA Fund s Managem ent Inc 30,214,817.59 1.20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也没 有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决策 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 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407,748.05 4 应收利 息 10,301.33 5 应收申 购款 26,862,910.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280,960.1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 报 告期 末 积 极投 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9/29-2011/12/31 -2.20% 0.84% 16.62% 3.26% -18.82% -2.42% 2012/01/01-2012/12/31 -3.27% 1.53% 3.70% 1.70% -6.97% -0.17% 2013/01/01/-2013/12/31 18.39% 1.27% 24.40% 1.33% -6.01% -0.06% 2014/01/01-2014/12/31 -32.23% 1.97% -29.16% 2.11% -3.07% -0.14% 2015/01/01-2015/12/31 -34.78% 2.69% -32.14% 2.89% -2.64% -0.20% 2016/01/01-2016/12/31 44.24% 2.55% 48.30% 2.67% -4.06% -0.12% 2011/09/29-2016/12/31 -28.60% 2.04% 7.25% 2.28% -35.85% -0.24%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份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9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注: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自基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月 内达到规 定的 资产组 合,截至 2012 年 3 月 29 日,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十 一 、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含境外 投资 顾问 收取 的费 用;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外 托管 代理 行收 取的 费用;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11.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 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 可方 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 合同 的约定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4.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 情况给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银 行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十 二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净资 产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三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个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2.基金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 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及 时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3.债券 估值 方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券价 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得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从 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及时 通过 书面 形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4.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元 、 欧 元、 英 镑和 日元 的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为准 。 涉及 其他 货币对 人民 币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的 汇 率 , 采 用彭 博 金 融 终端 提 供 的 估 值日 各 种 货 币对 美 元 折 算 率并 采 用 套 算的 方 法 进 行折 算。 6.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 情况给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示具 体协调 基金 在海 外税 务的 申报、 缴纳 及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相 关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 最 终税 务 的 处 理的 真 实 准 确负 责。 7.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8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8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含 人民 币份 额或 美元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下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在 发现日 对账务 进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溯 处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 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认 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基金费 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对 应份 额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金 分红 , 美 元份 额以 美元进 行现 金分 红, 人民 币份额 以人 民币进 行现 金分 红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一人 民币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对于 美 元份额 , 由 于汇 率因 素影 响, 存 在收 益分 配后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面值的 可能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以及该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 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转 换的, 应当 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 如 果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 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 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 的2 个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各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6.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7.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 28.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9.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十)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临 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及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利 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7 万 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 发展 。营业网点“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综合 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 合营 销团 队 2.15 万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 达到 88% 。启 动深 圳等8 家分行 物理 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子 银行 主渠 道作用 进一 步凸 显, 电子 银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占 比 达 95.58% , 较上 年提 升 7.55 个 百分点 ; 同 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龙 卡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支 付方 式, 成功实 现绝 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 交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 核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融 资 产 1,000 万以 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 23.08% ,客 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 销 5,316 亿元 ,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 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 市场第 一。 人民 币国 际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港 《 财资 》 杂 志 “ 中国 最佳银 行” 及香 港 《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 志 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中 位列 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十 九 、 境外托管 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 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 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 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 首席 执行 官)

















成立时 间:1784 年


(二)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托管 资产 规模 、信 用等 级等


纽约梅 隆银 行公 司总 部设 在美国 纽 约 225 Liberty Street, 是美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商 业银行 , 也是全 球最 大的 金融 服务 公司之 一。 公司 集多 元化 及其配 套业 务于 一体 , 服 务内容 包括 资产 管理、 资产 服务 、发 行人 服务、 清算 服务 、资 金服 务和财 富管 理。 公司 通过 在全球 35 个国 家和地 区设 立的 分支 机构 , 为超 过 100 个 金融 市场 的投资 提供 证券 托管 服务 , 为全 球最 大的 托管行 , 并 且是 全球 最 大 的资产 管理 服务 提供 商之 一。 公 司在 存托 凭证 、 公 司信托 、 股 东服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务、 清 算贸 易、 融资 服务、 佣金管 理等 业务 方面 都位 居全球 前列 , 并 且是 领先 的美元 现金 管 理、结 算服 务和 全球 支付 服务供 应公 司。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纽约 梅隆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 模达 29.5 万 亿美 元, 管 理资 产规模 为 1.7 万亿美 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东 权益 为 386 亿 美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为 11.5% 。 全球员 工总 人数 为 52,200 。








信 用等 级: Aa2 评 级( 穆迪) ,AA- (标 普) ( 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 。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计算或 复核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二十、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人民 币份 额 代 销机 构 场外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1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联系人 :邓颜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 券大 厦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18)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联系人: 周一 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35367 公司网 址 :www. stock.pingan.com (2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 :www.dfzq.com.cn (2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2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 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2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第 04 层、18-21 层 联系人 :张 鹏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3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3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 安 徽) 、400-80-96518 (全 国 ) (4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联系人 :邵 珍珍 许曼 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4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王 怀春 (4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 :4006-788-887 (4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4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伍 仟万 元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5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1818-188 场内 代销 机 构 : (5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 表: 鲍东 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5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话: 010-83363099 传





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电





话: 021-52822063 传





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5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层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人代 表: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场内代 销机 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 单可在 深 交 所网站 查询 ) 。 3. 美元 份额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崔 巍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及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 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有 关规 定,选 择、 更换或 撤消 证券 经纪 代理 商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并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7)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8)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9)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 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 于 谨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 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确 保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发 送的 交易 数据符 合《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真实 、准确 、完 整, 因数 据原 因造成 基金 资产 或 其他当 事人 的财 产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6)委 托境 外投 资顾问 进行 境外证 券投 资的 ,境 外投 资顾问 应符 合《 试行 办法 》规定 的 有关条 件; 7)承 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履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 8) 严格 遵守 境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始 终将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置 于首位 , 以 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议 ,寻 求基 金的 最佳 交易执 行, 公平 客观 对待 所有客 户, 始终 按 照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政策 、指 引和 限制 实施投 资 决 定, 充分 披露 一切涉 及利 益冲 突 的重要 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机 密性 ; 9)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投资; 10) 确保 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试行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 有 关投 资 范 围和 比例 限制的 规定 , 确定 清晰 、 可执行 的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并 在规定 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超比 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并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11 ) 确 保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的 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 数 据符 合 《基 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并保证 该 数据的 真实 、 准 确和完 整 , 因数 据原 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其他 当事 人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12) 委托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 应 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 并 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3)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4)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 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6)严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 资业 绩 标准 ; 17)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1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9)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各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2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1)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严 格控 制基 金投 资产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 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2)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3)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4)及 时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的 公司 行为 信息 ; 25)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6)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办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法 》和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 人泄露 ; 2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8)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9)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30)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31)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32)授 权投 资顾 问负 责投 资决策 的, 应当 在协 议中 明确投 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 错、疏 忽 、 未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受 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33)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4)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35)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6)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3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8)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9)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4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试 行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如 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5 )安全 保 管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确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6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确 保 基金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7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 、 境外 投 资顾 问 的指令 ,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 值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常 交 易 ;


10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实 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委 托的 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承 担安 全保 管责 任;


12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报 告基金 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13 )安 全保 管 可 以承 担保管 责任 的 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 入、 兑换 、收 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 成 交记 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20 年;





1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20)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各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22)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24)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25)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对直 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其退任 而免 除; 26)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可 授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担 的受 托人 职责 。 境 外托管 人 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 过错 、疏 忽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人 应当 承担 相 应责任 ; 2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34)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以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因基金 管 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 管人 按照 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同一基 金份 额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则 及规 定; 3)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提 议或 代表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基 金合同 及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 代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但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 以现场 开 会方式 召开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3)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 ,但 决定 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提 前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对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B.到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 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召 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D.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有 权 利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举 产生 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 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4)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 如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 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 集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监 票 人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1)-(8) 项召 开 事由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章 第2 条所规 定的 第 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1.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基金费 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3.收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 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除 息日 对应份 额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现 金分 红 , 美元 份额 以美元 进行 现金 分红 ,人 民币份 额 以人民 币进 行现 金分 红 (6)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7)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每一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对 于 美元 份额 ,由 于汇 率因素 影响 ,存 在收 益分 配后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低 于对 应的 基 金份额 面值 的可 能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以及该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 5.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更 具体规 则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四) 基金 的费 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 管代 理行 收取 的费用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10)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用 ; (11)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8%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标 的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与 指 数 许可 方签 署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合 同的 约 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除管 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 行 或未 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 管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6.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 故 意行 为导 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 于 非 代 扣代 缴 的 税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聘 请 税收 顾问 对 相 关 投资 市 场 的税 收情 况 给 予 意 见和 建议 。境 外托 管银行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具 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的 申报 、缴 纳 及 索取 税收 返还 等相 关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的 税务 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处 理的 真实 准 确负责 。 ( 五) 基金 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通过严 格的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实现 基金 投资 组合 对 标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力 争控制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5% , 年化 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5% (以 美元 资产 计价 ) 。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 ) ,该 指数 是基 于标普 全市 场指 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 ) 的 精选 子行 业指 数之一 , 选 择在 美国主 要 交易所 (纽 约证 券交易 所 、 美国 证券 交 易 所、 纳斯 达克 等) 上市的 石油 天然 气勘 探、 采掘和 生产 等上 游行 业的 公司为 标的 ,采 用 等市值 加权 的方 法计 算。 2.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1) 标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2) 跟踪 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指 数的 公募 基金 、上 市交易 型基 金等 ; (3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银 行存款 、现 金等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石 油天 然气上 游股 票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80% , 投 资于 跟踪 标 普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 票指 数的公 募基 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金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3.业绩 比较 基准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票 指数 (全 收益 指数 ) 标 普 石 油 天 然 气 上 游 股 票 指 数 (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 )是基 于 标普全 市场 指数 (S&P Total Markets IndexTM ) 的 精选子 行业 指 数 之一 ,选 择在 美国 主要交 易所 (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美国 证券 交易 所、 纳斯达 克等 )上 市 的石油 天然 气勘 探、 采掘 和生产 等上 游行 业的 公司 为标的 ,采 用等 市值 加权 的方法 计算 。 未来, 如果 标普 石油 天然 气 上游股票 指 数的 提供 商标 准普尔 公司 终止 对基 金管 理人继 续 使 用该 指数 的授 权, 或者是 标准 普尔 公司 基 于 其独立 判断 停止 继续 发布 该指数 ,或 者有 更 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 指数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护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前 提下, 以不 损害 持 有 人利 益为 原则 ,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4.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美 国股 票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风 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基 金以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预期 风险 较高 的产 品。 5.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 业银行 在 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包 括金 融衍 生产品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 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4 )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 金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6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20% 。 7 )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金 融衍 生 品 投资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险 , 本基 金可 适当 投 资于衍 生金 融工 具 。 金 融 衍生品 投资 应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A.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B.本 基金 投资 衍生品 支付 的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 资柜 台交易 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 基金 投资 于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价 敞 口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的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8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因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基 金投 资 限制中 前 述1) 至8) 项中 的任 何限 制 规定被 修改 或取 消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 定。 (2) 禁止 行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购 买不 动产 。 2 )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 除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借 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 的10% 。 6 )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 不同投 资组 合。 10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11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六)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 值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个 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


3.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B.首 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 票,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估 值。 (2) 基金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 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若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 及时 通 过书面 形式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3) 债券 估值 方法 1 )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 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债 券应 收利 息 后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2 )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 参 照 主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若债 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并及 时通 过书 面 形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元、 欧元 、 英 镑和 日元 的汇率 应 当 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为准 。涉 及其他 货币 对人 民 币 的汇 率, 采用 彭博 金融终 端提 供的 估值 日各 种货币 对美 元折 算率 并采 用套算 的方 法进 行 折算。 (6)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交 纳税 金与 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调 整。 对 于 非 代 扣代 缴 的 税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聘 请 税收 顾问 对 相 关 投资 市 场 的税 收情 况 给 予 意 见和 建议 。境 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示具体 协调 基金 在海 外税 务的 申 报、 缴纳 及 索 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税 务顾 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理 的真 实准 确 负责。 (7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8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1 -8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并 承担 相关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错 人追 偿,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的 损失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其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估 值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 全 球投 资涉 及不 同市 场 及时区, 由 于时 差、 通讯 或其他 非可 控的 客观 原因 , 在 本基 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确 认的 交易 ,导 致的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本基 金 管理人 和 本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无法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工作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适用 的相 关 规定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 公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 ,而 在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 原有权 利 义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义 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本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代 表 签 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基 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2.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3.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4.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基 金管 理 业务、 发 起 设立 基 金及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1 ) 标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2) 跟 踪 标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基 金等 ; (3 ) 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现金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石 油天 然气上 游股 票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80%, 投资 于跟 踪标 普石油 天然 气上 游股 票指 数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 易 型基金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投资 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在 本 基 金正 式 运作 前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 股 及相关 基金” , 并每 季度更 新一次 。如遇 标的指 数临 时调整 其成份 股,则 临时 调整前 述名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为 了 便 于本 基 金所 投 资相关 基 金 的清 算 和托 管 业务, 本 基 金投 资 范围 中 所涉及 的 非 场 内交 易 的基 金仅 通过 本基 金境外 托管 人认 可的 交易 系统购 买。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包 括金 融衍 生产品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4)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6)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 因 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改 或 变 更, 致 使本 基 金投资 限 制 中 前述 1) 至 6) 项中 的任 何限 制规定 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3.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 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七 条 第 九款 第1) 至第8) 项 及第11) 至 第12 ) 项 的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4. 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条 第( 二 ) 项及 第(三) 项 监督义 务 的 方式 为 事后 监督 。即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监 督 义 务 的方 式 仅 限 于 在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已 经 执 行完 毕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上述 约定后 ,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监 管 部门。 5. 投资 远期 的风 险控 制 (1)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1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远 期交易 的 流 动性 风 险控 制 ,并对 远 期 交易 资 金的 流 动性承 担 责 任。 2 ) 基 金 管理 人 提前 或 延期执 行 远 期合 约 时, 基 金管理 人 需 保证 本 基金 有 可用现 金 头 寸, 否则 认为 本基金 是因 为流动 性不 足而 违约 , 由 此给本 基金 造成 的手 续费 、 违 约金 及资 产 估值方 面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远期 等金融 衍生 产品 , 应严 格 遵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控制投 资 风险。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6.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指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 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行 办 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之前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 正。 3.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同 意存 放的 机构 处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终 止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理 解现 金于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务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许 可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财 产外 ,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8)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 人应按 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 法 规和 市场 惯例 , 开 立账户 、 支付现 金、 办理 证券 登记 等托管 业务 。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供境 内资 金 划拨使 用。基 金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管 人开立 资金 账户( 境外) ,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托管 人的指 令办 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委 托境 外 托管人 在 境 外, 根 据当 地 市场法 律 法 规规 定 ,开 立 和管理 证 券 账 户。 5. 境内 远期 投资 账户 的开 立 境 内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 义在交 易 对 手处 开 立保 证 金账户 , 并 将相 关 账户 的 信息发 送 基 金 管理人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委 托机 构负 责开 立。 (2)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 法律法 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办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境 外 有关实 物 证 券、 银 行存 款 定期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委 托 境外托 管代 理人 存放 于其 保管库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基金 财产 投资 境内 银行 存款的 保管 责任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 基金 存 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的业 务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流程、 岗位 职责 、风 险控 制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切实防 范有 关风 险。 1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控 制信用 风 险 。信 用 风险 主 要包括 存 款 银行 的 信用 等 级、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控 制流动 性 风 险, 并 承担 因 控制不 力 而 造成 的 损失 。 流动性 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 ) 基 金 管理 人 须加 强 内部风 险 控 制制 度 的建 设 。如因 基 金 管理 人 员工 的 个人行 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 ) 基 金 管理 人 投资 银 行存款 时 , 应就 相 关事 宜 在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中予 以 披露, 进 行 风险揭 示。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对 本 基金银 行 定 期存 款 业务 的 监督与 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 议 、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银 行存款 之前 , 需 与存 款银 行总行(本 基金 托管 人除 外)或其 授 权分行 签 订 总体 合作 协议 。 如 将资 金存 放于存 款银 行总行 , 则应 与其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 如 将资金 存放 于其 授权 分行 书面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 则存 款银行 总行 应出 具承 诺函 确认对 存款 承 担偿付 义务 , 承 诺函 中需 明确定 期存 款的 金额 、 期 限、 利 率、 具体 存款 银行 名称等 与基 金定 期存款 有重 要关 系的 事项 , 并由 存款 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协 议。 具体 存款 协议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 1 ) 存 款 账户 必 须以 基 金名义 开 立 ,并 加 盖本 基 金公章 和 基 金管 理 人公 章 ,账户 名 称 为基金 名称 。 2 ) 协 议 须约 定 存款 类 型、期 限 、 利率 、 金额 、 账号、 起 止 时间 , 存款 银 行经办 行 名 称、地 址及 进款 账户 。 3 )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经办行 名称 、 地 址和账 户 ,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一 回 款账户 。 4 ) 资 金 汇划 须 通过 人 民银行 支 付 结算 系 统, 存 款银行 经 办 行须 满 足基 金 托管人 的 查 询要求 ,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资 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入 账户 名称 、账 号。 5 ) 定 期 存款 存 续期 间 ,存款 银 行 经办 行 须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实 时 查询 定 期存款 余 额 的途径 并确 保查 询。 6 )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7 ) 如 办 理定 期 存款 凭 证挂失 , 须 由经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分 别授 权 的人员 持 授 权委托 书共 同办 理。 8 ) 为 防 范特 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 风 险, 存 款银 行 须提供 部 分 提前 支 取时 的 支付 保证承 诺和利 息计 付等 具体 安排 。 (3 )办 理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开 户 、全 部提 前支 取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 取,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持授 权委 托书 共同全 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还要将 授权 委托 书的 复印 件交由 对方 备份 。 基金 管理 人上述 事项 授权 人员 与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并 签 订 存 款协 议 的 人 员 不能 为 同 一 人。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单 独 申请 存 款 凭 证挂 失。 (4) 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后, 基金 管理 人全部 提 前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取 或 到期支 取 时, 需 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金 托管 人处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 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已 提取 资金 部分的 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 提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 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一年(含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 款时, 应本 着便 于基 金的 安全保 管和 日常 监督 核查 的原则 , 尽量选 择基 金托 管人 营业 地址所 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 签 署,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述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与相关 方签订的 有关 金融衍 生产 品的合同 ,应 该发送 复印 件给基金 托管 人,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的 基金 档案 资料 。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计算 与 会计 复核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估 值时 间 点 计 算 基金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2.估值 时间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每个开 放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 非开 放日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3.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增 发 等 方式 发 行的 股 票,按 估 值 日在 交 易所 挂 牌的同 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B 首 次 发行 且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 成本 价 估值 ; 首次发 行 且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估 值。 (2) 基金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其 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若 基 金 价格 无 法通 过 公开信 息 取 得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从其 经 纪商 处 取得, 并 及 时 通过书 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3)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 主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若 债 券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从其 经纪 商 处 取得 , 并 及时通 过书 面形 式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汇率 本 基 金 外币 资 产价 值 计算中 , 所 涉及 人 民币 对 美元、 港 元 、欧 元 、英 镑 和日元 的 汇 率 应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汇 率为 准 。 涉 及其 他货币 对人 民 币的汇 率 , 采 用彭 博金 融终 端提供 的估 值日 各种 货币 对美元 折算 率并 采用 套算 的方法 进行 折 算。 (6) 税收 对 于 按 照中 国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投 资所 在 地的 法 律法规 规 定 应交 纳 的各 项 税金, 本 基 金 将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 或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调 整。 对 于 非 代扣 代 缴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聘请 税 收顾问 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情 况 给 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示具 体协调 基金 在海 外税 务的 申报、 缴纳 及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相 关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 最 终税 务 的 处 理的 真 实 准 确负 责。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款 第 1-8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8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三)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错 人追 偿,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 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 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 资涉 及不 同市 场 及时区, 由 于时 差、 通讯 或其他 非可 控的 客观 原因 , 在本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 由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各 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本 基金 管 理人 和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四)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品 种 的 估值 出 现重 大 转变, 而 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 障投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如 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属 于 紧 急事 故 的任 何 情况, 会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 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 报 表 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整,调 整 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时 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除 非法 律、 法 规、规 章另 有规 定,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 继续忠 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 请及时 到原 开立 华宝 兴业 基金账 户的 销售 网点 或其 网上交 易 系统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 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是指投资人可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业务 规则 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赎回 后公 告。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 公司 直 销 e 网 金 、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 商 银行 、 中国民 生银 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 国泰 君 安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海通证 券、 中 国 银河证 券、 东吴 证券 、兴 业证券 、光 大证 券、 平安 证券、 国信 证券 、安 信证 券、华 宝证 券 、 中泰 证 券、 华福 证券、 江 海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 安 证券、 东北 证券、 申万 宏 源证券 、 华 泰证 券、 中 信证 券、 广发 证券 、 中银 国际 证券 、 信 达证 券、 长 江证 券、 恒泰 证券 、 中投 证券、山 西证券 、 天 天基 金、 好买 基金、 数米 基金 、 盈 米财 富、 陆 金所 已开 通本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的定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其 中, 中国建 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者 的申 请。 美元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销 售机 构仅 有中 国建 设银行 。 各销 售机 构开 始办 理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时 间、 网点等 信息 ,请 以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 的规 定并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如果 在约定 的扣 款 日前投 资者 开办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申请 得到 成功 确认 , 则 首次 扣款 日为 当月 , 否 则为 次 月 。 6 、扣 款方 式





销 售机 构将 按照 投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 开 放日则 顺延 到下 一基 金开 放日; 如因 投资 者提 交变 更、 解 约等 申请 而使 扣款 信息与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的 约定 信息 不符 或基金 管理 人发 布暂 停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等情 况, 则此 次扣 款 不成功 。 投 资者 需指 定一 个销售 机构 认可 的资 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 扣款 账户 。 如投 资者 账户 余额不 足的 ,应 遵循 相关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处理 。 7 、申 购费 率


如 无另行 规定( 详细情 况请参 见 各销 售机构 相关 业务公 告),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及 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8 、交 易确 认





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申 购份额 ,投 资者 可 自T+3 工作日 起查 询本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确 认情 况。 9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 网 上资 讯 服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021 —38924558 ( 未开 通4007 电 话地 区) 4007005588 ,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888 -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03/28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2016 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7/03/28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调 整大 额申 购及 大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金额 上限 的公告 2017/03/24 关于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 E 货 币基金 转换 、赎 回转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公 告 2017/03/23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暂停 大额 申购 及 大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02/28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02/2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2/23 关于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 E 货 币基 金 转换 、赎 回转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公 告 2017/02/23 关于开 通华 宝兴 业网 上交 易赎回 转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7/02/15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美国 主要 交易 所 休市暂 停申 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01/19 关于开 通华 宝兴 业网 上直 销赎 回 T+0 转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7/01/19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2016 年第4 季度 报 告 2017/01/11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美国 主要 交易 所 休市暂 停申 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6/12/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关于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上 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2017 年开 放 日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6/12/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2/21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美国 主要 交易 所 休市暂 停申 购赎 回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6/12/08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华宝 兴业 标普 石油 天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增加 平安 银 行为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21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美国 主要 交易 所 休市暂 停申 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6/10/25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2016/10/25 华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2016 年第3 季度 报 告 2016/10/1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及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二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资 人可 免 费 查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0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 宝兴业 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
































华宝 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 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1 集的文 件 (二) 《 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 天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三) 《 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 天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托管 协 议》 (四) 《 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 天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业务规 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 《 华宝 兴业 标普 石油 天然气 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和 《华 宝兴业 标普 石油 天然 气上 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处 ;其 余备查 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