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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荣家保本混合(002480)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重要提示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6 年 2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东方荣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300 号) 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 合 同于2016 年3 月29 日生效。 东 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 东方 荣 家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 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 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保本周期 到期日除外) , 期间不开放申购、 转换及赎回;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4 个月; 到期操 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过渡期只可进行过渡 期申购, 不开放赎 回、 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 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 6 个工作日。过 渡期为到期操 作 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含该日) 的 时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中确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 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如 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 29 日。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


言 ........................................................................................................... 1 第二部 分 释


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2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 金合同 生效 ..................................................................... 50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51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保 本 ................................................................................................. 59 第九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62 第十部 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 7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7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8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 9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9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9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99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108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 11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25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37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40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2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43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东 方 荣 家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以 及 《东 方 荣 家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 合 同 上书 面 签章 为必 要 条 件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东方荣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保 证 人 、担 保 人 :指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保证 合 同 , 为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 基 金 合 同: 指 《 东方 荣 家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保 证 合 同: 指 基 金管 理 人 和 保 证人 签 订 的《 东 方 荣 家 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保证合同》 8 、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东 方 荣家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 东 方 荣 家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期 的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1、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3、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 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 形的, 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 申 购 、 赎 回及 转 换业 务(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除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每个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前 公 告 下 一个 保 本周 期的 起 始 时 间。 《 基金 合同 》 中 若 无特 别 所指 ,保 本 周 期 即为 当 期保本周期 34、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指 保 本 周 期 届满 的 最 后一 日 。 《 基 金合 同 》 中若 无 特 别所 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 持有到期: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 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 到期操作: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 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 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行为 38、 到期操作期间: 指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 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 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 行为 41、 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 一 工 作 日, 即 过渡 期最 后 一 个 工作 日 。 《 基金 合 同 》 中若 无 特别 所指 , 折 算 日即 为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43、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包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 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44、 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与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即过渡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 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47 、 可 赎 回 金额 : 指 根据 基 金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8、 保本金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的 保 本 金 额为 过 渡期 申购 保 本 金 额和 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的 保 本 金额 。 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 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9、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对此 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0、 保证、 担保: 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1、 保本赔付差额: 指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52、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3、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 5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5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 、 《 业 务规 则 》 :指 《 东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6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 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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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 东 会 是 公 司的 最 高 权力 机 构 , 下 设董 事 会 和监 事 会, 董 事会 下 设 合规 与 风 险控 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固 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市场部、 产品开发部、 机构业务一部、 机构业 务二部、 电子商务部、 运营部、 交易部、 信息 技术部、 财务部、 人力 资源部、 综合管 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十八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 北京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 分 公 司 、 广州 分 公司 、成 都 分 公 司 ; 公 司设 督察 长 , 分 管风 险 管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 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 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 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 头中心支局局长,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 局长兼党委书记, 中国 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 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 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员。 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 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 吉林亚泰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纪委书记,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东证融达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吉林省五 一劳 动 奖章 获得 者 。 历 任吉 林 省五 金矿 产 进 出 口公 司 计划 财务 部 财 务 科长 ,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常务副总裁 ,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 , 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吉林省总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 调度, 河北 省委科教部干部, 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 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 综合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 处调研员,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顾问;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常委, 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河北卓城企业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雷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 深圳国土资源与房 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部秘书、 公司治理室副主 任、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助理, 渤海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 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 EMBA , 中国 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学校 会计专业教师, 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 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 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 委员。 陈守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 吉林 大学数学系 教师,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 大 学 数 量 经济 研 究中 心教 授 、 博 士生 导 师, 兼任 通 化 葡 萄酒 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 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方 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任 梓昆科技 (中国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 券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 科 技法律学会理事, 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 董事, 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 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 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 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总经理助理 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 振 兵 先 生 ,监 事 会 主席 , 本 科 , 高级 经 济 师。 历 任 河 北 华联 商 厦 团委 副 书 记、 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 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 企业管理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 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部 部长 、 副总裁; 现任河北 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20 余 年 金 融 、证 券 从业 经历 ; 现 任 东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司 风 险管 理部 总 经 理,兼任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肖 向 辉 先 生 ,监 事 , 本科 。 曾 任 职 北京 市 化 学工 业 研 究 院 、中 国 工 商银 行 总 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 执行 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 秦熠群先生, 副总经理 , 兼任东方汇智董事 ,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 等职务。2011 年7 月加 盟本公司, 历 任 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风险管 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中国注册会 计师。 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 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 盟本公司, 历 任 财务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简历 周薇 (女士) 2016 年 3 月29 日 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8 年证券从 业经历,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期权投资经理。2012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固定收 益部债券研究员、 投资经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 盛 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王然 (女士) 2016 年 3 月29 日 至今 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 历, 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轻工 制造行 业研究员。 2010 年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 商 业零售 行业研究员,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更名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策略成长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更 名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荣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盛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合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于2016 年3 月29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 董事 介绍。 刘志刚先生,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4 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 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12 月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 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 固定收益研究、 食品饮料行 业、 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精 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现任权 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 士,CFA,FRM,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 年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固定收益部 副 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5 2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 如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 机 构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6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7 资 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 开 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 件 ,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 一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8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务 便 利 获取 的 未 公 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 所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9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应 当 包 括公 司 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构 和 各 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 构 、 部 门和 岗 位 职责 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基 金 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原 则 : 公司 运 用 科 学 化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 控 制 环境 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的基 础 , 环境 控 制 包 括 管理 思 想 、经 营 理 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管 理 层通 过 定 期学 习 、 讨 论 、检 讨 内 控制 度 , 组 织 内控 设 计 并以 身 作 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 节。 (3 ) 董 事 会负 责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基 本制 度 的 制定 和 内 控 工 作的 评 估 审查 , 对 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 建 立 决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 管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 决 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0 (5 ) 建 立 科学 的 聘 用、 培 训 、 轮 岗、 考 评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制 度 , 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代 表 董 事 会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 二 层 次 : 公司 管 理 层对 经 营 风 险 进行 预 防 和控 制 的 组 织 主要 是 总 经理 办 公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 总 经 理办 公 会 为公 司 经 营 重 大事 项 之 决策 机 构 , 并 负责 公 司 层面 风 险 管理 工作。 (2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是 公 司 基 金 投资 及 资 产管 理 的 最 高 风险 控 制 机构 。 风 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 划分和量化市场风 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 风 险 与监 察 稽 核部 门 , 负 责 对公 司 、 基金 运 作 和 资 产管 理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有效 性及 公 司 日 常风 险 和基 金投 资 的 绩 效评 价 进行 风险 管 理 、 监察 、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 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1 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 内 部 管理 控 制 制度 包 括 授 权 管理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及 业绩 考 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 业 务 控制 制 度 包括 投 资 管 理 制度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资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自 动 化 信息 系 统 与 业 务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效 的 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人 确 知 建立 、 实 施 和 维持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是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及 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将根 据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的发 展 不 断完 善 内 部控 制制度。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2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 企 业 入 股 的全 国 性股 份制 商 业 银 行, 同 时又 是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商 业 银 行法 》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 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 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 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 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 市。2003 年3 月18 日,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 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2009 年11 月26 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自 上 市 以来 , 按 照 “ 团结 奋 进 ,开 拓 创 新 , 培育 人 才 ;严 格 管 理,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3 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 讲 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 展 与 管 理 等方 面 进行 了有 益 探 索 ,先 后 推出 了“ 大 集 中 ”科 技 平台 、 “ 两 率 ” 考核 机 制 、 “ 三 卡” 工 程、 独立 评 审 制 度、 八 大基 础管 理 系 统 、集 中 处理 商业 模 式 及 事业 部 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 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评 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 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 暨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 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 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 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 行 获 得 评 委会 奖 —— “中 国 银 行 业十 年 改革 创新 奖 ” 。 这一 奖 项是 评委 会 为 表 彰在 公 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 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这是继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 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6 月20 日, 在国 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 民生银行继2010 年荣 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4 之后第三次获此殊 荣。 2012 年11 月29 日,民生银行在《TheAsset 》杂志举办的2012 年度AAA 国家奖 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 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 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行荣获 “中 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佳 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 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 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 号。 2014 年 还 荣 获 《亚 洲银 行 家 》 “ 中国 最 佳 中小 企 业 贸 易 金融 银 行 奖” , 获 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 行” 奖, 获评 《经济观 察》 报 “年度 卓 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 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5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 “中国银 行 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 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 行 总 行 , 意大 利 联合 信贷 银 行 北 京代 表 处, 中国 民 生 银 行金 融 市场 部和 资 产 托 管部 。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 行金融市场部 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 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 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 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 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 36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经营 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 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946.99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民生?安享 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 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 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 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6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 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 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各 中心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计 上 要 形 成 一种 相 互 制约 的 机 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7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完 备的 《 应 急 预 案》 , 并 组织 员 工 定 期 演练 ; 建 立异 地 灾 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 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需要 从 上 至 下 每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 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 分 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 的 风 险 控制 组 织 结构 。 托 管 部 通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 制度随着外部环境 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 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 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8 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 功 能。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29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1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2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3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 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6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7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8 网址:www.zxwt.com.cn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 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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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2、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0 住所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1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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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2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3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4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4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5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6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5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5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7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8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49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0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一、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2 月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 会 ” ) 《 关 于 准 予 东 方 荣 家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6]300 号)准予募集注册,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 年3 月7 日至2016 年3 月25 日 募集份额为:419,947,991.98 份 有效户数:4,838 户 四 、 本 基 金 根据 《 关 于 东 方 荣 家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备案 确 认 的函 》 ( 机构 部函[2016]621 号)的批准,于 2016 年3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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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1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仅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 个工作日 (含第5 个工作日) , 共计6 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 转换转入业务。 过渡期为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过渡期 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具体 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中确定。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务。 如 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到期 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2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到期操作期 间或过渡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如果投资人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 渡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或 过 渡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因 投 资人 怠于 查 询 , 致使 其 相关 权益 受 损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3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 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30 日 0.50% 100% T ≥ 30 日 0 0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4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为 1.0832 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32 =9231.90 份 上述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0 日发生了提前到期的情形,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此种情况下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79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 ×1.1679×0.50%=58.39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 ×1.1679—58.39=11,620.61 元 上述计算中, 涉及 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部 分归 入 基 金 财产 ; 涉及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结 果以 四舍 五 入 的 方法 ,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5 数量计算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 担。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在 保本 周期 内 ( 除 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外)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过渡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二) (三) (五) (六)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到期操作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6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继 续接 受 赎 回 申 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到期操作期间,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单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 全 额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 付投 资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基 金 管 理 人对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赎 回 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 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7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 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8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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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59 第八部分 基 金 的保 本 一 、保 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 人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 提供担保。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与 募 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得 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并 得 到 基 金 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发 生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不 适 用 保 本条 款 情 形的 , 相 应 基 金份 额 不 适用 保 本 条 款。


二 、保 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 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 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0 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公告本基 金当前保本周期 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则保本周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 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二 十 四 个 月后 的 对应 日( 如 为 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 下 一 工作 日 )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若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发生在 保本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内, 则不提前结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 基金管理 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 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 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 标准。 本基金各保本周期届满时, 以及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时,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 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各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如保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 或 不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三 、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 在保本运作期间,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 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 前到期,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 和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包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工作日(包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本基金在 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0 元。过渡期 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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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1 四 、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 、 对 于 本 基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而 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2 、 对 于 本 基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之 后的 保 本 周期 而 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过 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五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 2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之 后 各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过 渡 期申 购、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其保 本金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 、 在 保 本 周期 内 发 生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或 更 换 管 理 人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 因 不 可 抗力 等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投 资亏 损 ; 或因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直 接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无法 按约 定 履 行 全部 或 部分 义务 或 延 迟 履行 义 务的 ,或 《 基 金 合同 》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 、 未 经 担 保人 书 面 同意 修 改 基 金 合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担 保人 保 证 责任 的 , 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 、 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从 本 基 金 上 一个 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默 认选 择 转 入当 期 保 本周 期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超过保证人 提 供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务人 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比例确认的 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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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2 第九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 为本基金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 、担 保人基 本情 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 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 )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是国 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股 东为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 业服务署, 核心业务: 融资担保、 保证担保、 创业投资。 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 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自国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 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 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 保业务品种。集团旗下投资成立了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的深圳市高新投保 证担保 有限公司, 在北京、 成 都、 广州、 杭州、 天津 、 湖南、 西安设有 7 家 分公司; 在重庆、 昆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厦门等地建有 25 个 办事处。高新投 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 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 构建 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 服务客户遍及全国各地, 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程保证担保机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3 构。 二 、担 保人对 外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情况 根 据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高 新 投 2014 年 年 末 的 担 保 余 额 为 339.48 亿元,高新投 2014 年末的净资产为 34.56 亿元。截至2015 年 6 月30 日,高 新投为保 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68.52 亿元, 未超过上一年度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10 倍。 三 、保 证合同


鉴于: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 了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保本 义务 ( 见 《 基金 合 同》 第十 二 部 分 ) 。 为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 , 特 订 立《 东 方荣 家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保 证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合 同” 或 “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同中,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 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所对应的净认 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认 购 本 基金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的 认 购 保本 金 额 为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与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人民币 (不含募集期利息)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4 任的最高限额为15 亿元人民币。 2 、 担 保 人 承担 保 证 责任 的 金 额 即 保证 范 围 为: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是指 本 基 金 保 本周 期 ( 如无 特 别 指 明 ,保 本 周 期即 为 本 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二十四个月,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额 不低于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 、 在 保 本 周期 内 发 生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或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情形 , 且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 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 《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修 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 6 、 因 不 可 抗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 金 投 资亏 损 ; 或因 不 可 抗 力 事件 直 接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5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如 果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 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 《 履 行 保证 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 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的 本基 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 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如 果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 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 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 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 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 付差额。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 担 保 人 履行 了 保 证责 任 后 , 即 有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归 还担 保 人 履行 保 证 责任 支付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 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但担保人在支付前因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6 未经基金管理人认可而导致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 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 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如有) 。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 30 日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在代 偿 款 项 过 程中 发 生的 合理 费 用 和 直接 损 失( 如有 ) 。 基 金管 理 人未 能按 本 条 约 定提 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 担 保 费 支付 方 式 :担 保 费 从 基 金管 理 人 收取 的 本 基 金 管理 费 中 列支 , 按 本条 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 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相应税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 担 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 整, 需按新政策要求开具相关合规发票。 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价格为含税价 格等。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认购并一直持有的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法 律 。 发生 争 议 时 , 各方 应 通 过协 商 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按照该机构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 本 《 保 证合 同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权 代 理 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7 3、 若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未能生效, 则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 理人确定 《基 金合同》不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4 、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全面 履 行 了本 合 同 规定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 、 担 保 人 承诺 继 续 对下 一 保 本 周 期提 供 担 保的 , 基 金 管 理人 、 担 保 人 另 行 签署 相关书面保证合同。 6、 本 《保证合同》 一式六份, 《保证合同》 双方各持二份,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托管人各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更换 和保本 保障 机制的 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除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于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 更 换 担 保人 的 事 项进 行 审 议 并 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 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8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最晚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 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结束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更 换 下 一 个 保本 周 期 的担 保 人 ,由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 保 本 周期 内 变 更保 本 义 务 人 的, 保 本 义务 人 的 选 举 及公 告 程 序参 照 上 述方 式进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 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 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 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69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 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的保本义务 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结束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更 换 下 一 个 保本 周 期 的保 本 保 障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 、影 响担保 人担 保能力 或保 本义务 人偿 付能力 情形 的处理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 出现 足 以 影响 其 担 保 能 力或 偿 付 能力 情 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 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 基金管理 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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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0 第十部分 保 本 周期 到 期 一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存 续形式


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 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如 保 本 周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未 能符 合 上 述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 或不 符 合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 二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处理 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6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 中确定。 2、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本 基 金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根 据 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3 、 基 金 赎 回或 转 换 转出 采 取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 回 价 格或 转 换 转出 的 价 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 在 到 期 操作 期 间 ,除 暂 时 无 法 变现 的 基 金财 产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使 基 金 财产 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 到 期 操 作 期间 内 具备 变现 条 件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安排 变现 )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销售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1 服务费。 5、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6 、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 后 的 到 期 操作 期 间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没 有做 出 到 期选 择,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7 、 到 期 操作 期 间 进行赎 回 的 具 体规 则 参 见“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 回 ”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8、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 在保 本周期内, 如 果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基金管理人将在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保本 条款


1 、 认 购 、 或过 渡 期 申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 若 认 购 、或 过 渡 期申 购 、 或 从 上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选 择在 到 期操 作期 间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或者 选 择 转 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的 基 金 份额 ,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 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 无 论 采 取何 种 方 式作 出 到 期 选 择, 持 有 人将 自 行 承 担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后 (不 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赔付 1 、 在 发 生 保本 赔 付 的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后 二 十个 工 作 日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 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 责 任 通 知书 》 (应 当载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支 付的 本基 金 保 本 差额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2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 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 收 到 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的书 面 通 知 后五 个 工作 日内 , 将 需 代偿 的 金额 划入 托 管 账 户中 。 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划拨款项。 2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不 能全 额 履 行 保 本差 额 支 付义 务 、 由 担 保人 代 偿 的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查收 资金 是 否 到 账。 如 未按 时到 账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履 行 催 付 职责 。 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五 、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申购 在 过 渡 期 内 申请 购 买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称为 “ 过 渡 期 申购 ” 。 在过 渡 期 内, 投 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担 保 人 提 供的 下 一 保本 周 期 保 证 额度 或 保 本偿 付 额 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 过 渡 期申 购 采 取“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过渡 期 申 购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过 渡 期超 额 申 购采 取 “ 比 例 确认 ” 原 则, 即 过 渡 期 的任 意 工 作日 日 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 保本周期保本额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 本基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3 金的过渡期结束。 (4 ) 对 于 过渡 期 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自 行承 担 过 渡期 申 购 之日 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 ) 过 渡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收 该 期 间 的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及销售服务费。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规则参见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按 照其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确 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 、保 本周期 到期 公告 1 、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 条件 下 , 本 基 金将 继 续 存续 。 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期限等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如 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 能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 或不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进入 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4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运 用 保 本 策 略, 通 过 动态 调 整 股 票 与债 券 等 资产 的 组 合 , 在有 效 控 制投 资 风 险、 确保保本周期内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 权益类资产 两类, 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从而达到防御下跌、 实现增值的目的。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 CPPI 固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 权益类资产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5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一)保本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CPPI 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固定收益类资产和 权益类资产,通 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 权益类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 其 中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主 要 投 资 于 到期 日 小 于或 与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相当 的 国 债、 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 权益类资产, 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 全的目标; 权益类资产 以投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较 高 风 险 类 资 产 博 取 更 高 的 投资收益。 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达为:E=M×(A-F) 其中: E=权益类资产可投资额度 A=基金资产总值 F=最低保证额度(本基金为 100%)的折现值 M 为风险乘数,M≥1 A-F 被称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 基于此,以CPPI 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需要计算 F 和M 的值。 (1)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 F 的确定 F 主要根据保本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来 确定。在保本周期内,随着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F 值逐步向上调整,直 至 达到100%。 (2)风险乘数 M 的确定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保 本 周 期 内 中 国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的 变 动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风 险特征,确定风险乘数 M,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 M 的大小, 动态调整本基金在 权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 CPPI 组合保险机制 ,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 权益类资 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两个市场中, 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 的 投 资 机 会, 并 确保 在证 券 市 场 出现 剧 烈波 动时 , 依 然 有机 会 实现 保本 增 值 的 目标 , 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此外,CPPI 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 以前期基金收益作为后期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6 风险投资的损失上限, 乘以风险乘数后, 作为 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上限。 随着安全垫的 增厚, 增加对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 适当减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随着安全垫的 变薄,减少对 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同时增加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主要为未来现金流稳定、 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 工具。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24 个月) 的债券并持有到期, 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 对于此 类债券, 基金采取买入持有 策略, 追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 本基金 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 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另外, 在 收益性 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在实际的投 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券种配置策略、 期限 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 成 对 未 来 市场 利 率变 动方 向 的 预 期, 进 而主 动调 整 所 持 有的 债 券资 产组 合 的 久 期值 , 达到增加收益或 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 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 的资本利得;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 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 梯式策略等,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 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采取哑铃 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 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本基金将市 场 主 要 细 分为 一 般债 券( 含 国 债 、央 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债 等 ) 、 信用 债 券 ( 含公 司 债券、 企业债券、 非政策性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7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 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公 司债券、 含回售及赎回 选择权的债券等 ) 三个子市场。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 场 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在目标久期控制 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3、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 定 量分析主要依据上市公布的相关数据等, 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等相关 指标的分析对公司的成长能力、 盈利能力、 未来 发展潜力、 股票估值水 平等形成判断。 (1)成长能力分析 本基金认为, 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 因 此, 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 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 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 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 盈利稳定性的加大, 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 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 指标, 净利润的 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 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 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 并与同行 业相比较。 (2)盈利能力分析 本 基 金 利 用 总资 产 报 酬率 、 净 资 产 收益 率 、 盈利 现 金 比 率 (经 营 现 金净 流 量/净 利润 )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 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 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 净资产收益率 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 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 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 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8 盈利现金比率,即 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 的比值, 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 该比率越大 , 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 。 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 盈利现金比率 ,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 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 盈利的主要来源等, 全面分析其盈 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分 析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 因此, 在关注上市公 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 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4)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 采用市盈率、 市净率等估值指标, 对上市公 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以规避股票 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资源配置、 技术创新力、 品牌竞争力、 受国家政策影响 程度等。 本基金综合上述条 件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 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股 指 期 货投 资 时 , 将 根据 风 险 管理 原 则 , 以 套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采 用 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 期 货 合约 , 通过 对证 券 市 场 和期 货 市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二)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投资策略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本基金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较高的流动性 (如有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具备变 现 条 件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 场 情况 安 排变 现) , 持 有 现金 、 银行 存款 和 到 期 日在 一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79 年 以 内 的 政府 证 券等 。到 期 操 作 期间 和 过渡 期内 (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除外 ) ,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免收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风险监控、 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 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 行 情 况 进 行分 析 ,深 入研 究 行 业 景气 状 况、 市场 合 理 估 值水 平 ,预 测利 率 变 化 趋势 ; 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 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的投资建 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对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 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 本判断, 对 基金资产的投资, 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 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 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 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 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 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定期向风险 控制委员会汇报。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 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0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投资决策 委 员 会 和 基金 经 理能 够更 加 清 楚 组合 承 担的 风险 水 平 以 及是 否 符合 既定 的 投 资 策略 ,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 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 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以及组合风险 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在 保 本 周 期内 ( 保本 周期 到 期 日 除外 ) ,本 基金 不 受 该 比例 的 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0.5%; 8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1 11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且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2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保本周期为 24 个 月,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 率(税后)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 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3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2,738,954.99 7.50 其中:股票 52,738,954.99 7.50 2 固定收益投资 601,065,458.40 85.51 其中:债券 601,065,458.40 85.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3,324,246.53 4.74 7 其他各项资产 15,758,331.28 2.24 8 合计 702,886,991.2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4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366,582.76 9.23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799,592.23 1.13 F 批发和零售业 3,098,000.00 0.7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474,780.00 1.2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738,954.99 12.36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3866 桃李面包 150,000 6,585,000.00 1.54 2 600104 上汽集团 250,000 5,862,500.00 1.37 3 601169 北京银行 550,000 5,368,000.00 1.26 4 600298 安琪酵母 280,000 4,989,600.00 1.17 5 601186 中国铁建 400,000 4,784,000.00 1.12 6 600276 恒瑞医药 100,000 4,550,000.00 1.07 7 600519 贵州茅台 13,000 4,343,950.00 1.02 8 600887 伊利股份 230,000 4,048,000.00 0.95 9 600872 中炬高新 264,823 3,728,707.84 0.87 10 600779 水井坊 170,000 3,248,700.00 0.76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33,000.00 2.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33,000.00 2.33 4 企业债券 589,074,100.00 138.1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58,358.40 0.4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1,065,458.40 140.91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80184 14 防城港债 300,000 32,214,000.00 7.55 2 1480151 14 永州城建债 300,000 32,211,000.00 7.55 3 1480262 14 太仓港债 300,000 31,962,000.00 7.49 4 1480074 14 泉港石建债 300,000 31,869,000.00 7.47 5 1180103 11 四平债 300,000 31,359,000.00 7.3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报 告 期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未 发 现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案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6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 中 , 没有 投 资 于超 出 基 金 合 同规 定 备 选股 票 库 之外 的股票 。 3、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798.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702,532.6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58,331.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8012 辉丰转债 532,729.60 0.1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7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3.29-2016.12.31 1.57% 0.15% 1.59% 0.01% -0.02% 0.14%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3 月29 日生效, 建仓期为6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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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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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89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发行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按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发行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交 易所 每 日 收盘价 作 为 估 值全 价 减去 估 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0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1 五 、估 值程序 (一)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 及 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2 2 、 估 值 错 误的 责 任 方对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 对间 接 损 失负 责 ,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误 而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错 误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估 值 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估 值 错误 造 成 的损 失 进 行评 估; 3 、 根 据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 值 错 误的 责 任 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登 记 机 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3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六)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二 ) 由 于 不可 抗 力 原因 , 或 由 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 所 、 登 记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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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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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5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6 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 不收取基金托管费。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 中 第 ( 四) - ( 十) 项费用 ” ,根 据 有 关法 规 及 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7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8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99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0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除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1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3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一同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4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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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5 第 十 九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般来讲, 预期投资收益越高, 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 本基金 为保本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 非保本混合型基金 , 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 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 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 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对 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 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的 运行状况将直接 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成 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 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 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6 损失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 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 管 理 风 险 :指 在 基 金管 理 运 作 过 程中 , 由 于基 金 管 理 人 的知 识 、 经验 、 判 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 指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 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 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 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保本周期到期 日 除 外 ) ,期 间 不开 放申 购 、 转 换及 赎 回; 到期 操 作 期 间开 放 赎回 和转 换 转 出 业务 ,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 务; 过渡期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 务 。 投资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 存在一定程度 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每个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公告本 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投资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存在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可能, 如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7 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0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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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合同》所 约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1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独立 运 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2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资金,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3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4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 开设 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5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6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在 某 一保 本 运 作周 期 内 , 更 换担 保 人 、保 本 义 务 人 或变 更 保 本保 障 机 制, 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出现其 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情况除外; (6 )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或 销 售 服 务费 率 , 但法 律 法 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 低 本 基 金赎 回 费 率或 在 对 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内, 当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 出 现 足 以 影响 继 续 履行 保 证 责任 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7 障机制; (5 ) 某 一 保本 周 期 结束 后 更 换 下 一保 本 周 期的 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或 变 更 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8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19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 事项 的 投 票以 书 面 形式 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0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会 议 召开 方 式 上, 本 基 金 亦 可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者 以 现 场方 式 与 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4 、 在 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亦 可 采 用其 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基 金 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明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 决 权 的基 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 本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2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3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4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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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6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02 月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 CPPI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 权益类资产两类, 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从而达到防御下跌、 实现增值的目的。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在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 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7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比 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在 保 本 周期 内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除 外 ) , 本基 金 不 受 该比 例 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5%; (6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 基 金参 与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保本 策 略 和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 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8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进 行 股 指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 股指 期 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或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且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 议 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29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例 ,制 订 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 险 控制 制 度,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1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须为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 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 性 风 险负 责 , 确保 对 相 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0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有 关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 限 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 限 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首 次 投 资 中期 票 据 前,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签 署 相应 的 风 险控 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管理制度 。 7 、 基 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款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 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将草拟 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行存 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8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9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1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1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1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 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2 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应 独 立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固有 财 产的 债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合 法 程 序作 出 的 合法 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 实现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保 管 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产 生 的 应 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 除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 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3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4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 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5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基 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6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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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 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 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 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电话、 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 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 寄送基金管理 人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 告,动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 金 呼 叫 中 心 已 经 开 通 并 能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 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 样化 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8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 务, 包括交易短信、 短信对账单、 净值短信、 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基金管理 人最 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 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 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 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 有 东 方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查 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 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 、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 工作提出建议或意 见。 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39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 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 如 本 招募 说 明书 存在 任 何 您/贵 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 内 容, 可 通过 上述 方 式 联系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 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 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 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6 年9 月29 日到本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截止日2017 年3 月29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0-11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0-18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4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0-25 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 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9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1-1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1-8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度 ) 2016-11-12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度 ) (摘要) 2016-11-12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1-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吉林银行网银渠道基金销售并参与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2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1-22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1-29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2-6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2-13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2-20 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4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6-12-27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7-1-3 东方荣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41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4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10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17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1-21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1-24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4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7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2-13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14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21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2-28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3-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 2017-3-9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3-14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7-3-21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 与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3-21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3-25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3-27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3-27 东方荣家 保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封闭期 内周净 值 公告 20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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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4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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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 14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 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东方荣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荣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