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价值贰(050201)

博价值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博时 价值增长贰 号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2006 年 8 月 2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 】174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审核
同意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因基 金价 格可 升可跌 , 亦 不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其 原本 投资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将 来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3 月27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6 年12 月 31 日 。 特别提 示 1、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说明 本基金 是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复 制产 品 , 博时价 值增 长 证 券投 资基 金是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 管理 的第 一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2 年10 月 9 日成 立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与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采用 相同 的投 资目标 、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 理念 , 但 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博 时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不预 示本 基金 的未来 表现 。 本 基金与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未来 业绩 可能 存在差 异。 2、提 醒投 资人 正确 理解 价 值增长 线 (1) 价值 增长 线与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两 个不 同的 概念 开放式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的 计价 基础 , 而 价值增 长线 则是基 金管 理 人 为约 束自 身的投 资风 险 , 而 自设 的 一个风 险控 制目 标 。 价 值 增长线 不是 实际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只 是基 金管理 人力 争保 证的 价值 水平。 (2) 价值 增长 线不 是保 底 收益承 诺 价值增 长线 既不 是基 金投 资人的 实际 收益 , 也不 是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底收 益承 诺, 而是 基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金管理 人力 争保 证的 价值 水平 。 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大 概率上 会在 价值 增长 线之 上, 但也 不能 完 全排除 小概 率事 件发 生的 风险, 即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价值 增长 线的 可能 。 (3) 金融 技术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在投资管理和 风险管理中 采用了组合保 险和风险预 算管理(VaR )的金融工程 技 术, 并经 过严 密的 过程 控制 , 但 依然 不 能 保证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任何 时候 均不 跌破 价值增 长线 。 (4) 价值 增长 线的 披露 价值增 长线 数值 是由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 并经 过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公 开发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的 商 业 银 行。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公开 发布 ; 同时 , 根 据 本基金 产品 的特 点 , 为 保 证价值 增长 线计 算的 准确 和公允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价值 增长 线数 值也是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与基 金份 额净 值一起 同时 对外 公布 。 (5) 价值 增长 线 计 算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公 布 了 价 值 增 长 线 的 计 算 方 法 , 由 于 计 算 方 法 简 便 透 明,投 资人 可自 行计 算, 并与公 布值 随时 核对 。 需要特 别说 明的 是 , 价 值 增长线 固定 周期 ( 按日 历 计算的 每 180 天 ) 进行 调 整。 本基金 自基金 开放 日起 的第 一个 日历 日 180 天( 第一 期) 内,价 值增 长线 数值 设为 恒值 0.900 元; 第一期 结束 后 , 即 从日 历 日的 第 181 天起 , 本基 金 将开始 按照 已公 布的 价值 增长线 计算 公式 定期计 算。 (6) 价值 增长 线计 算的 差 错处理 当价值 增长 线计 算差 错明 确为基 金管 理人 责任 时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采用 最有 利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结果 (一 般为 最大值 )并 对外 公告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1 1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4 4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6 6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7 7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6 6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3 3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4 4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5 5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0 0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1 1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3 3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4 4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8 8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财 财 产 产 的 的 清 清 算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0 0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 01 1 十 十 九 九.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1 14 4 二 二 十 十.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2 22 2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2 24 4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2 25 5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2 25 5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和 其他 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博时价值增长 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博 时 价值增 长 贰号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 博 时 价 值增 长 贰 号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每6 个 月更 新 1 次 , 并 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 内公告 ,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后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 知等 《证券 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十 八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称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 并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 卖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核 准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 《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登 记 机 构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账户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 的行为 巨额赎 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上一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 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目前 公司 股东 为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持 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 份 6%;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广厦 建设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持 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分别 是: 权益投 资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 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划 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 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 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南 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北 京、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 央企 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 部下设 股票 投资部 ( 含各 投资 风格 小 组) 、 研 究部 。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究 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 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 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管 理 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专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 售组 织、 目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 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 司零 售渠 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 负责北 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部 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 机 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 华 南地 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 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 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本 养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售 与服 务、 养老 金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北京、 零售- 上海 、 零 售- 南方 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作 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易部 负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 责公司 各类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权益 类特 定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 产管理 部负 责公 司的 基金 中基金 投资 产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金投 资部 负责 公司 所管 理企业 年金 等养 老金 资产 的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作 。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产 品报 批 、 主 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联 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 司互 联网 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 动公 司相 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客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 时慈 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议 及文 件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 绩 效评 估、 员 工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 理工作 。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 预算管 理 、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金 运作 部负 责基 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 作、 内部 管理 、 制 度执 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向 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 公司 、 沈 阳分 公司 、 郑 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 沪 、 沈 阳和 郑州 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6 年12 月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为498 人 , 其 中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 过88%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监 察制 度 、 财 务管 理 制度 、 人 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士 , 董 事 长。 历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 计 划处 处 长, 中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 党 委 副书记 ,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执行 董事 、 副 董事 长 、 党 委副 书记 ,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熊剑涛 先生 ,硕 士, 工程 师,董 事。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 。1993 年起 , 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电 脑部 信息 中心副 经理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电脑 部副经 理、 经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10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 ;2005 年12 月起任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现分管 经纪 业务 、 资产 管 理业务 、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招 商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证券 经纪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会 董事 。 江向阳 先生 , 董 事。2015 年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共党 员, 南 开大 学国际 金融 博士 , 清华 大 学金融 媒 体EMBA 。1986-1990 年 就读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信息与 情报 学 系, 获 学士 学位;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2003-2006 年, 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7 月, 任 招商 局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 金融集 团副 总经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党办 副主 任兼新 闻办 ( 网信 办) 主 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 巡视员 ;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 专员办 处长 、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部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农业工 程研 究设 计院 情报 室干部 。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任 教师 。1995 年4 月 进入 招 商证券 , 先后 任上 海澳 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投 资部 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股票 销 售交易 部总 经理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部 ) 、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 、 第三届 监事 会监 事 。2008 年7 月 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 先生 , 北京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起 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投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杨林峰 先生 ,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董事 。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职 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交 所上市 公司 ) 董 秘、 副 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等职 。2006 年7 月就 职于 上海 市国资 委直 属上 海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任 战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 今, 出任 上海 盛业股 权投 资 基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8 月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公 司第 五 届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顾立基 先生 ,硕 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任 共青 团总支 书记 ;1983 年 起, 先后任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管理委 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主任;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免 税品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国 国际 海 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 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口 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 退休 。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2010 年10 月 , 兼 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2009 年6 月 至 今, 兼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外 部监 事 、 监 事会 主 席;2011 年3 月 至今 , 兼 任湘电 集团 有限 公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 任德 华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董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 2013 年6 月至 今, 兼 任深 圳市昌 红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李南峰 先生 , 学 士, 独 立 董事。1969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民 解放 军酒 泉卫 星基 地、 四 川大 学经济 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 司工作 , 历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金融 研究 所研究 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 办公室 主任 , 深圳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 华 润深国 投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副董 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2013 年8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何迪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 先后 在北 京西城 区半 导体 器件 厂 、 北京东 城区 电子仪 器一 厂 、 中 共北 京 市委党 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 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 校、 布鲁 津斯学 会、标 准国 际投 资管 理公 司工作 。1997 年 9 月至 今 任瑞银 投资 银行 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会 与国 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 “ 博源 基金 会 ” , 并 担 任该基 金会 总干 事 。2012 年 7 月 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 硕士 ,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经 理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经 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管理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余和研 先生 , 监 事。 1974 年12 月入 伍服 役。 自1979 年4 月 进入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在 办公 室 、 农 村金 融 研究所 、 发展 研究 部、 国 际业务 部等 部门 担任 科员 、 副 处长 、 处 长 等职务 ;1993 年8 月起 先 后在英 国和 美国 担任 中国 农业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纽 约代 表 处首席 代表 ;1998 年 8 月 回到中 国农 业银 行总 行, 在零售 业务 部担 任副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到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工 作, 先后 在总 部国 际业务 部、 人力 资源 部担 任总经 理;2008 年8 月 起先 后到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天 津办 事处 、 北 京办 事处 担任 总经 理;2014 年3 月至 今担任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控 股的 长城 国富 置业 有限公 司监 事 、 监 事会 主 席, 长城 环亚 国 际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2015 年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 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津 港 货运公 司 会 计主 管 、 华 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筹 备 天津港 (集 团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事。2001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平安 保 险公司 总公 司、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工 作 。 现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 会监事 。 黄健斌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 在广 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 广 发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中 银 国际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管理 部工 作 。2005 年 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 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基 金经理 、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 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 社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董事 总经 理 、 年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兼任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2016 年3 月18 日至 今担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员工 监事 。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事。1997 年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 集团公 司、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作 。 现 任博 时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15 年5 月 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 硕 士, 副 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 在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 华紫光 股份 公 司CAD 与信 息事业 部任 总工 程师 。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行 政管理 部副 经理 ,电 脑部 副经理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主管 IT 、 运作 、 指 数与 量 化投资 等工 作 , 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及博 时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 理 。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 技上 海 投资公 司、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6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 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 理工 作 。2000 年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债 券组 合经 理 助理 、 债 券组 合 经理、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兼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 ( 国际 ) 有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 中 国 证监会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工 作 。2015 年6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 女士 , 商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 供职 于广 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监 察法律 部法 律顾 问 、 监 察 法律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公 司 督察长 , 兼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 志 超 先 生 , 硕 士 。2006 年起先后在诺安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 广发基金、 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 201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任博时 卓越 品牌混 合(LOF) 基金 (2016 年 3 月 29 日 至今 ) 兼 博时 沪港 深优 质 企业混 合基 金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今) 、 博时价 值增 长混 合基 金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今)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混合 基金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今) 、 博 时 泰 安 债 券 基 金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今) 的 基 金 经 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华先生, 2002 年 10 月至 2006 年 12 月 30 日担任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杨锐先生,200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8 日 担 任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夏春先生, 200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担任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2012 年 7 月 10 日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 担 任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桦先生 ,201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担 任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2015 年 2 月 9 日 至 2015 年 2 月 9 日担任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7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 员、 研究 员兼 基金 经理 助 理、 特定 资产 投资 经理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 总经 理、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组 投资总 监。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博 时精 选混 合基 金、 博时新 趋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助理。 现任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 江南 证券 、 清华 大学 、 江 南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公司 工作。2011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 历 任投 资经理 、 博 时抗 通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 基 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现 任 首席宏 观策 略分 析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从 上海 交通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博 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现 任研 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成长 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时 沪港 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硕士 ,CFA 。1995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工 艺品 进出口 公司 、德 国德 累斯 顿银行 上 海分 行、美 国 Lowes 食品有限 公司、美国通 用电气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 博 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 息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财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8 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健 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价 值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新 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惠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博 士。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石家 庄经 济学 院、 长 盛基 金 、 德邦基 金 、 上 海金 珀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2015 年 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年 金投 资 部投资 总监 兼股 票投 资部 绝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9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察 部负 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 评 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 负 责 ; 按 季向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 个部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 资风险 管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 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保 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得 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时 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 健 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 投 资 决策分 开 , 基 金交 易集 中 ,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 职责 , 并 及时 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公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 层层汇 报 , 使 各个 层次 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效 的内 部 监控系 统 , 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 对 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1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 控 制 和规避 , 尽可 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18.35 万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9.59% ;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10.49 万亿元 , 增长10.67% ; 客 户存款 总 额 13.67 万 亿元 , 增 长 5.96% 。 净利 润2,289 亿 元, 增长 0.28% ; 营 业收 入6,052 亿 元, 增长6.09% , 其 中 , 利 息净收 入增 长4.65% , 手 续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增 长4.62% 。 平 均资 产 回报 率1.30% , 加权 平均 净 资产收 益 率17.27% , 成本 收 入比26.98% , 资本充 足 率15.39% ,主 要 财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2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三 综合 ” 建设 取 得新进 展 , 综 合性 网点 数量 达 1.45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 占 比达 到 88% 。 启动 深圳 等8 家分 行 物理渠 道全 面 转型创 新试 点 , 智 慧网 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 网点建 设有 序推 进 。 电 子 银行主 渠道 作用 进一步 凸显 , 电子 银行 和 自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 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 手 机 支付 、 跨 行付 、 龙 卡云 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 支 付方式 , 成功实 现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 张 ,消费 交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 核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 金 融资 产 1,000 万以 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23.08% , 客户 金 融资产 总量 增 长32.94%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承 销5,316 亿元 ,承 销额市 场领 先 。 资产托 管业 务规 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均 为市 场 第一 。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 网 络建设 再获 突破 , 继伦 敦 之后 , 再 获任 瑞士 、 智 利 人民币 清算 行资 格;上 海自 贸区 、新 疆霍 尔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 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 环 球金融 》 杂 志“中国 最佳银行” 、香 港《财资》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 香港《企业财资》杂志“ 中国 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1000 强”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 国 《福 布斯 》 杂志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2000 强中位 列第 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 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3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二 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 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 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 权威杂 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4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 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 向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 : 韩 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2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 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郁 天娇 (3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 姣姣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7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 人: 董建岳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北京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 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 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谭长臻 电话: 0532-85709732 传真: 0532-85709725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 徽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 东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0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 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 汉口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 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7) 江苏张家港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1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圳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阳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齐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 大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9 楼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2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 哈尔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0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4) 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 、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 浙江稠州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6) 东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3 (37) 河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8) 嘉兴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9) 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0) 广东顺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1) 金华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2) 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3) 江苏江阴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4) 吉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5) 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6) 威海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5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7)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8) 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49) 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0) 厦门市鑫鼎盛 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51) 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6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2) 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3) 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4) 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5)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7 (56)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7)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8) 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9) 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0) 中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8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61) 浙江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62) 嘉实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3) 乾道金融信息 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4) 北京创金启富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65) 泛华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9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66) 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7) 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68) 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9) 深圳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0 (70) 北京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71) 深圳宜投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 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 作区管 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72) 北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3) 北京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74) 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1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75) 北京钱景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6) 北京唐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77) 海银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8) 北京广源达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9) 天津国美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2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0) 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81) 中经北证(北 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82) 北京君德汇富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83) 上海万得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3 网址:


(84) 泰诚财富基金 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85) 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86) 北京坤元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87) 北京微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8) 江西正融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高新 开发区 紫阳 大道绿地 新都会 38 栋商业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高新 开发区 紫阳 大道绿地 新都会 38 栋商业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4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89) 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0) 上海朝阳永续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8-7172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91) 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92) 深圳富济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93) 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4) 大泰金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95) 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6) 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0371-85518396 网址: http://www.chuanchengcaifu.com/ (97)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6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8) 北京懒猫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贤良 联系人: 肖金凤 电话: 01056050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99) 大连网金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0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0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02)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7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03) 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 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0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05)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0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 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8 (107)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0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09)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10)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1)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9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12)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13)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14)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15)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16)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7)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18)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9)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1 (1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2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2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1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2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2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3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4 (13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5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4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4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4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6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话: 0755-2262888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4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4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7 (149)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5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8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5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5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5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5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5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9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5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6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6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6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0 (16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6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6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6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1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6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6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7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7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05、11 、12 、13、15、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7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7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7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7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3 (177)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7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7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8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4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8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84)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8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5 (18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8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8)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89)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6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国 浩律师 集团(北京)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 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 厦9 层 负责人 :

















王 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

















黄 伟民 经办律 师:














黄 伟民、 陈周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金 字[2006]174 号 文 批准募 集发 售。 设立 募集 期从 2006 年 9 月 4 日起到 9 月 22 日止 ,共募 集 1,692,841,702.70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43,482 户 。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 约型 开放式 ,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7 (二)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9 月27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申购与 赎回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或 授权 的销 售代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代 理 人 , 并 予以公 告。 投资人 应该 在销 售机 构指 定的营 业场 所按 照指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销 售机构 也可 以提 供电 话委 托、 传 真交 易或 者网 上交 易等非 现场 方式 , 为 投资 人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 10 月 17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并 于2006 年10 月 30 日 开始办 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相 关披 露文 件中 规定 。 基 金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调 整不 应对 投资 人利 益造成 实质 影响 并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调 整生 效日 的 前2 个 工作日 内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及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上 公告。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8 1、 通 过代 销机 构购 买的 , 首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 额不 低于 10 元 , 追 加购 买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 各代 销机 构可 根据 自 己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和最 低追 加申 购金 额限制 ; 通过 直 销机构 购买 的, 首次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追 加购 买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10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 金额、赎回份额 和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及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人可 向 销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缴 款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1)前 端申 购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2.0% 100 万元 ≤ M<50 0 万元 1.6% 500 万元 ≤ M<10 00 万元 1.2% M≥100 0 万元 1000 元人 民币 (2)后 端申 购费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9 持有基 金时 间(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2.0% 1≤Y<2 1.6% 2≤Y<3 1.2% 3≤Y<5 0.6% Y≥5 0 (3)赎 回费 持有基 金时 间(Y) 赎回费 率 Y<1 0.8% 1≤Y<2 0.4% 2≤Y<3 0.2% Y≥3 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申 购费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 推广和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 额 的1% ,扣 除注 册登 记费 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为赎 回费 的 25%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 况调整 申购 费率 ,但 最高 不超过 3.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确 保如前 所述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 的前 提下 , 决 定 对不同 持有 期限 的基 金份 额等实 行差 别化 的赎 回 费率 , 并 予公 告,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赎 回费 率模 式需 公告并 公平 地对 待同类 投资 人 。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基金份 额申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例一: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 采用前 端 收费方 式, 申购 费率 为 2%,则可 申购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价 格= 1.05 6× (1+2% )=1.07712 元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0 申购份 额=10,000/1.07712 =9,284.0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 9,284.02 份基 金份 额。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二: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 采用后 端 收费方 式, 则可 申购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056 =9,469.7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 9,469.70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一: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某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 年两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4%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计 算过 程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 用=10,160 ×0.4%=40.64 元 赎回金 额=10,160-40.64=10,119.36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持有 期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4%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19.36 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赎 回份 额 ×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适用 的后端 申购 费 率 赎回费=赎 回总 金额 ×适 用 的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后 端申购 费- 赎回 费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1 上述计 算公 式中 , 后端 申 购费的 计算 基数 为本 次要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初购 买时所 需的 申购金 额 , 具 体表 达为 : 当 初购买 本次 赎回 份额 的申 购资金 总额 ×该 部分 份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 例二: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假定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 , 该投 资人 选 择后端 收费 模式, 在二 年零 二个 月后 赎回 10,000 份, 赎回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扣 除的 后 端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 2 5 =12,500 元 后端申 购费 =10, 000 ×1. 0 56×1. 2%=126.72 元 赎回费 =12,500 ×0. 2%=25 元 赎回金 额=12,500 -126.72 -25 =12,348.28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 元,持 有 期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 , 后端 申购 费为1.2%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348.28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 数 点后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7、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时;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2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3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 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 )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 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共同 推出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计 划投 资业务 。 1、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4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3、扣 款日 期和 扣款 金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 和 最低 限额 的规定 , 并与 销售 机构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但最 低每 次不 少于 人 民币 10 元( 含 10 元) 。


4、重 要提 示


(1)凡申请办理 本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的 投资者须 首先开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 基金账 户。


(2 )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每 期 实 际 扣 款 日 即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 并 以 该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投 资人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理 网点 、 致 电博时 公司 客服 电话 或登 录博时 公司 网站 查询 其每 次申购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申购份 额将 在确 认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 资者 的基金 账户 。 (3) 各机 构办 理业 务情 况 见本公 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定期投 资业 务规 则 》 , 也可 拨打客 户服 务 电话:95105568 (免 长途 费)了 解或 咨询 相关 情况 。 (十三 ) 基金 转换 自2006 年10 月30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转换 业 务。 1、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申购 费补 差和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业 务规 则 (1)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转换的 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该销售 人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 登 记机 构 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2)前端收费模式 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 收费模式 的其它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 基金视同 为前端收费模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 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 它基 金。 非QDII 基 金与QDII 基金不 能互 转。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5 (3)基金转换的目 标基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算持有 时间。基 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 申购。 基金 转换 后可 赎回 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基金转换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 算。投资 者采用 “份额转 换 ”的原 则 提交申 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是 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3、暂 定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和 处理 (1 ) 基 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 此有 关转 出基 金 和转入 基 金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有 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2) 出 现法 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已 载 明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4、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转换业务 适用于可以销 售包括 本基金 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 ) ,且基金 登 记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 旗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2)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2010 年3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的解 释权 归本 公司 。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 起2 个月 内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及质押 1 、基金登记机构 只 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 登记机 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6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2 、在不违反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的条件下,基金 登记机构 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 押 业务或 其他 业务 ,公 布并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争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高 于价值 增长 线水 平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在 多层 次复 合 投资策 略的 投资结 构基 础上 , 采 取低 风险适 度收 益配 比原 则, 以长期 投资 为主 , 保 持基 金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长 。 (二) 投资理念 做投资 价值 发现 者。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 持续 的 现金收 益和 良好 增长 前景 的上市 公司 , 最终 将得 到 投资人 的认 可并会 在股 价上 得到 体现 。 本 基金 力求 在强 化投 资 研究的 基础 上 , 长 期坚 持 对股票 进行 质地 分析和 现金 流分 析, 发现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 同时 , 本 基金 致力 于通 过 专业化 投资 方法 将中 国经 济长期 增长 的潜 力最 大地 转化为 投资 人的安 全收 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仅 限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本 基金 不会 使用 财 务杠杆 放大 金融 衍生产 品的 作用 。 (四) 基金产 品描 述 本基金 依托 中国 经济 和资 本市场 的高 速成 长, 充分 发挥基 金投 资理 财的 规模 经济效 益 , 结合基 金管 理人 的专 业研 究与管 理能 力, 最大 程度 实现投 资人 财富 的保 值增 值。 1、核 心概 念- 价值 增长 线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身 的投 资管理 与风 险管 理 , 创 造 出一条 随时 间推 移呈 现非 负增长 态势 的安全 收益 增长 轨迹 ,简 称价值 增长 线, 并力 争使 基金份 额净 值高 于价 值增 长线水 平 。 2、价 值增 长线 的确 定 价值增 长线 固定 周期 (按 日历计 算的 每 180 天 ) 进 行调整 , 每 期期 初按 照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的一 定比 率 ( 提升率 ) 和上 期期 末日 的 价值增 长线 水平 来确 定本 期期末 日的 价值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7 增长线 水平 , 本期 内任 意 一天的 价值 增长 线水 平由 上期期 末和 本期 期末 的价 值增长 线水 平线 性插值计 算得出。 如果当期基金分 红,则分红除权日之后( 含分红除权日当日) ,价值增长 线水平 扣除 分红 额度 向下 调整 。 如 果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零增 长或 负增 长 , 则本期 价值 增长 线 保 持 上 期 期 末 水 平 。 价 值 增 长 线 从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起 计 算 , 第 一 期 价 值 增 长 线 水 平 固 定 为 0.900 元。 3、价 值增 长线 的披 露方 式 本基金 价值 增长 线将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连 同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同 时向公 众披 露 。 (五) 投资决 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 基金 进行投资 的 前提 ; (2)宏观经济发展 环境、微观企 业经济运行态势 和证券市 场走势。这是基 金投资决 策 的基础 ; (3)投资对象收益 和风险的配比 关系。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基金 维护 投资人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投 资程 序 (1)研究部、数量 化投资部和交 易部通过自身研 究及借助 外部研究机构形 成有关公 司 分析 、 行 业分 析、 宏观 分 析、 市场 分析 以及 数据 模 拟的各 类报 告 , 为 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 (2)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开会 议,并依据上述 报告对本 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 置 比例等 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如 遇重 大事 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决 策 ; (3)基金经理小组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 报告,并结合自 身对证券 市 场和上市 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 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 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 择,以 及买 卖时 机 ; (4)交易部依据基 金经理小组的 指令,制定交易 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 组合计划 , 进行具 体品 种的 交易 ;基 金经理 必须 遵守 投资 组合 决定权 和交 易下 单权 严格 分离的 规定 ; (5)风险控制委员 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投资组合计 划提出风 险防范措施,监 察部对投 资 组合计 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基 金 经 理小 组依 据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的情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8 况控制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6)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3、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兼顾 风险 预算 管理的 多层 次复 合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层面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和 风险管 理方 针 , 基 金将 通 过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资 产配置 决策 来确定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的比 例。 长期 内, 本 基金 将基 于以 宏观 经济分 析为 重点 的资产 类别 收益 风险 预测 框架来 调整 资产 配置 。 短 期内 , 本 基金 将基 于经 济 结构调 整过 程中 政策 、 法 规的 相关 变化 , 通过时 机把 握来 调整 资产 配置 。 待 股票 指数 期货 推 出后 , 本 基金 计 划使用 该衍 生产 品进 行组 合保险 。 (2) 股票 组合 层面 本基金 以全 市 场 A 股 流通 股加权 指数 作为 市场 基准 指数, 使用 行业/风 格结 构 来构建 股 票组合, 并以单个行业/ 风格的市场 基准指数权重作为考虑的 出发点;为增强股票组合 的预 期收益 , 本基 金将 通过 自 上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分析 方法 来确 定股 票组 合中单 个行 业或 风格偏 离其 市场 基准 指数 权重的 比例 ; 为控 制股 票 组合与 市场 基准 指数 的跟 踪误差 , 本基 金 将对单 个行 业或 风格 组合 偏离其 市场 基准 指数 权重 的程度 进行 限制 。 (3) 股票 选择 层面 本基金 将 以A 股 市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上 市股 票作 为选股 范围 , 依据 划分 高 质量 、 价 值 型和成 长型 的标 准 , 通 过 估值比 较 、 质 量比 较和 增 长比较 三个 层次 的框 架筛 选出高 质量 的价 值型公 司和 高质 量的 成长 型公司 , 再基 于竞 争能 力 、 估 值比 较和 市场 趋势 等 因素主 动确 定最 终选择 。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可投资 的债 券品 种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 可转换 债) 等。 本基 金将 在研 判利 率 期限结 构变 化的 基础 上做 出最佳 的资 产配 置及 风险 控制 。 在 选择 国 债品种 中,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 涵的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并 且关 注投资 人结 构 , 根据利 率预 测模 型构 造最 佳期限 结构 的国 债组 合 ; 在选择 金融 债、 企业 债品 种时, 本基 金重 点分析 债券 的市 场风 险以 及发行 人的 资信 品质 , 资 信品质 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保 机构 的财 务结构安 全性、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 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 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 捕捉 其套利 机会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9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 3 个月 ,使股 票仓 位达 到 30% , 其中高 质量 的价 值型 公司 和高质 量的 成长型 公司 股票 的投 资比 例将不 低于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80%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自本基 金成 立日 至 2008 年8 月31 日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基 金管 理人 通过自 身的 投资管 理与 风险 管理 , 创 造出一 条随 时间 推移 呈现 非负增 长态 势的 安全 收 益 增长轨 迹 , 简 称 价值增 长线 。 为使本 基金 的业 绩与 其业 绩比较 基准 具有 更强 的可 比性 , 本 公司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同意 后,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本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变 更为 :70%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3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今后如 果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投资 基准 , 或者 更 科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调 整或 变更 投资 基准。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以在 风险约 束下 期望 收益 最大 化为核 心 , 在收益 结构 上追 求下 跌风 险有下 界、 上涨 收益 无上 界的目 标。 (八)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金 资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前述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 本基金 合同 将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 变更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及 指定报 刊上 发布 公告 ,此 项合同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九)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321,682,540.56 70.26 其中: 股票 1,321,682,540.56 70.2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4,110,000.00 20.95 其中: 债券 394,110,000.00 20.95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 计 151,619,565.08 8.0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3,700,690.99 0.73 8 合计 1,881,112,796.63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57,710,244.00 46.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132,480,000.00 7.1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570,890.80 1.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45,614,405.76 2.4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15,010,000.00 6.2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6,947,000.00 5.7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8,350,000.00 2.0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1,682,540.56 71.26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2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856 中天能 源 9,600,000 132,480,000.00 7.14 2 600565 迪马股份 15,500,000 115,010,000.00 6.20 3 002611 东方精 工 6,700,000 112,493,000.00 6.06 4 600138 中青旅 5,100,000 106,947,000.00 5.77 5 601566 九牧王 5,000,000 88,450,000.00 4.77 6 000910 大亚圣 象 4,000,000 76,400,000.00 4.12 7 002662 京威股 份 4,404,100 72,447,445.00 3.91 8 000546 金圆股 份 6,300,000 71,316,000.00 3.84 9 002243 通产丽 星 4,000,000 54,560,000.00 2.94 10 000570 苏常 柴 A 5,400,000 52,380,000.00 2.82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4,110,000.00 21.2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394,110,000.00 21.2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4,110,000.00 21.25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80205 08 国开 05 1,000,000 101,970,000.00 5.50 2 150201 15 国开 01 800,000 80,368,000.00 4.33 3 150207 15 国开 07 600,000 60,546,000.00 3.26 4 140216 14 国开 16 500,000 50,315,000.00 2.71 5 150312 15 进出 12 500,000 49,995,000.00 2.70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3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75,190.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106.4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867,427.08 5 应收申 购款 7,967.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00,690.9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4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间 ①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②份额 净值 增长率 标准 差 ③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6.9.27-2016.12.31 95.82% 1.36% 243.74% 1.10% -147.92% 0.26% 2016.1.1-2016.12.31 -10.86% 1.19% -7.21% 0.98% -3.65% 0.21% 2015.1.1-2015.12.31 3.80% 2.10% 8.04% 1.74% -4.24% 0.37% 2014.1.1-2014.12.31 21.85% 0.93% 38.72% 0.85% -16.87% 0.08% 2013.1.1-2013.12.31 -8.48% 1.14% -5.56% 0.98% -2.92% 0.16% 2012.1.1-2012.12.31 0.46% 0.85% 6.47% 0.89% -6.01% -0.04% 2011.1.1-2011.12.31 -9.63% 0.70% -16.51% 0.91% 6.88% -0.21% 2010.1.1-2010.12.31 -8.55% 1.04% -7.82% 1.11% -0.73% -0.07% 2009.1.1-2009.12.31 61.59% 1.36% 61.77% 1.44% -0.18% -0.08% 2008.1.1-2008.12.31


-50.35% 1.81% 4.17% 1.28% -54.52% 0.53% 2007.1.1-2007.12.31 106.94% 1.69% 89.52% 0.29% 17.42% 1.40% 2006.9.27-2006.12.31 37.70% 1.22% 0.00% 0.00% 37.70% 1.22%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5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 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6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的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对 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 选 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 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 的非固定收益类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 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7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五)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 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8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9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0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法的 第(3) 项、债 券估值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 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买卖 证券 差价、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可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若 投资 者要 修 改分红 方式 , 请自 行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修改 ; 5、分 红方 式最 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6、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7、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最多 分配 4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可 分配 收益 的60% ; 但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因基 金分 红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 会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 会降 低基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1 金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益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现金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十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 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终止 清算 时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2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 中 3-8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1) 前端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2.0% 100 万元 ≤ M<50 0 万元 1.6% 500 万元 ≤ M<10 00 万元 1.2% M≥100 0 万元 1000 元人 民币 (2) 后端 申购 费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3 持有基 金时 间(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2.0% 1≤Y<2 1.6% 2≤Y<3 1.2% 3≤Y<5 0.6% Y≥5 0 (3) 赎回 费 持有基 金时 间(Y) 赎回费 率 Y<1 0.8% 1≤Y<2 0.4% 2≤Y<3 0.2% Y≥3 0 2、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申购 费补 差和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扣 除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应归资 产部 分后 的余 额归 登记机 构所有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十四、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审 计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4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 3、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 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5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2)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6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7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上述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中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六、基金的 风 险 揭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 风 险: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9 1、 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险。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力风险。基 金的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与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采用 相同 的投 资目标 、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 理念 , 但 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 于两只 基金 推出 时的 证券 市场环 境不 同, 建仓 时机 不同等 因素 , 因 此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不预 示本 基金的 未来 表现 。 本基 金 与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未来 业绩 可能存 在差 异 。 (五) 其他风 险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0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 制 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 6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七、 基金合同 的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1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 2、交 纳所 欠税 款 ; 3、清 偿基 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3 个 工作 日 内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 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 财产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2 (2)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认购 和申购费用、基 金赎回手 续费用和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6)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自行担任或选 择 、更换登记 机构 ,并对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0 )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3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4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5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6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7)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7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8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9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I. 对 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 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应 占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II. 到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身份 证 明 及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I.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II.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III.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IV.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V.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0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1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终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2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 基金托 管人 拒绝 按照 上述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3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 因为当 事人 名称 、 注册 地 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 因 导 致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 中 国证监 会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及 清算 程序 (1)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4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金 合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托管协议 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5 邮政编 码:


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仅 限于具 有良 好流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6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本基 金不 会使用 财务 杠杆 放大 金融 衍生产 品的 作用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前述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 本基金 合同 将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 变更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及 指定报 刊上 发布 公告 ,此 项合同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7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交易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并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8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8 金管理 人承 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9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 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0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 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1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2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通网上 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 、网上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3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 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 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 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4 二十一、其它应 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7 年03 月27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 ;


( 二) 、 2017 年03 月24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三) 、 2017 年03 月17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大 有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四) 、 2017 年02 月23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五) 、 2017 年01 月21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 六) 、 2016 年12 月30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莞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关 于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在 工 行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工 行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关 于 博 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青岛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七) 、 2016 年12 月28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八) 、 2016 年12 月22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九) 、 2016 年11 月11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6 年第2 号 ( 摘 要 ) 》 ;


( 十) 、 2016 年10 月26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


( 十 一) 、 2016 年10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5 ( 十 二) 、 2016 年 10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东 海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二十二、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还 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http://www.bosera.com )查 阅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二十三、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价 值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2、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关于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募集 设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1 、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5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