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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002407)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恒远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7 年3 月 28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1 月21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159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3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 资人投 资于 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 类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金 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资 人购 买 本保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 指期 货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 品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 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2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保本和保本保障 机制 .................................................... 46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 50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 53 十二、基金的 投资 .......................................................... 5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3 十九、风险揭示 ............................................................ 8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 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 《基 金合同》 :指《前 海开源恒 远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恒远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前海开 源恒远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前 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 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担保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 为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如无 特别 指明即 为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担 保人 , 指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或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更 换的 保 本担保 人 23、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 期 (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6、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保本 周期 : 即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本 基金以 每两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两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日 止, 此后 各保 本周 期 自本基 金公 告 的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 两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 则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无 特别指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保 本周 期即 指当 期保 本周期 35、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或 到 期日 : 指 保本 周期 届满 日 , 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公 告的保 本周 期起始 之日 起至 两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如 无特 别指 明 , 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的到 期日 即指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 36、 保本 金额 : 指 基金 管 理人为 本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保本保 障的 金额 范围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内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 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产 净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 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 当期份额折算 日的资 产净 值 37、 保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的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 38、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 根 据基金 合同 ,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39、 持有 到期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其所 认购 、 或过 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持有到 期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行为 40、保 证: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1、 保证 合同 : 指 担保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 前 海开源 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42、 过渡 期 : 指 到期 操作 期 间结束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至 下一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 时间区 间, 具体 时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43、过 渡期 申购 :指 投资 人在过 渡期 内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在过渡 期内 ,投 资人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 同为过 渡期 申购 44、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份 额折算 日 : 指 过渡 期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 即下 一保 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工 作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45、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 投 资人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 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 额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调整 4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4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1、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5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若 无特 别所 指, 则不 包括过 渡期 申购 5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6、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8、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9、元 :指 人民 币元 6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6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66、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胥 阿南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Mr Yan Charles Wang ( 王 岩先生 ) , 董事 ,学 士学 位 ,国籍 :加 拿大 。从 1993 年起, 曾任职 加拿 大美 林证 券, 美国 Clemente Capital 董 事、大 中国 区主 管, 美国 纽约州 立养 老 金另类 投资 部主 管, 美国 磐石基 金大 中国 区主 管、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橡 树资 本中国 区主 管 、 董事总 经理 , 长安 街资 本 合伙人 , 现任 美国 米尔 斯 坦中国 总裁 。 曾是 美国 机 构有限 投资 者协 会(ILPA ) 创始 会员 ,中 国风险 协会 (CVCA ) 顾问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 ,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张学玲 女士 ,监 事, 会计 师,国 籍: 中国 。历 任武 汉大学 财务 部副 部长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 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公 司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营业 部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华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 广 州 分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总经 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 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邱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 、 中小盘 股票 研究 员 、 制 造 业组组 长 ; 建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投 资总 监 , 前海开 源股 息 率 100 强等 权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再 融资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清 洁能 源主 题精 选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 恒远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 祥 和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邱 杰先 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刘 静、 丁骏 ,执 行投资 总监 曲扬 、徐 立平 、薛小 波、 邱杰 、王 霞、 孙亚超 、 谢 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 构 1)董 事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 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 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 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 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6 年12 月 ,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81 只。 自2003 年以 来 , 本行 连续 十 四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51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 奖;是 获得 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 表 明 独 立第 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 到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 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 人签署的 托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核 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金 申 购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 件等 行 为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监 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010)66107910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9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 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50963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8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9 众升财 富 ( 北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1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3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 外大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85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4 一路财 富 ( 北京 ) 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 公庄大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5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6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 街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 京东园 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27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8 中经北 证 ( 北京 ) 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 有限公 司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李 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1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2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3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 场 B 座21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 :张 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34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付 瑞华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5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郭 成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6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7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3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9 深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深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40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1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 5022 号 联合 广场A 座裙 楼A3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 5022 号 联合 广场A 座裙 楼A302 法定代 表人 :喻 天柱


联系人 :王 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 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42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4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18 、19 、 36、38 、39 、41-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座 18 、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5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网址:www.zxwt.com.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胡 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12、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 (0351 )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国 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 话:95563 电话委 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3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6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28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9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7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7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 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7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6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网址:www.95579.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刘 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 1 月21 日证监 许可[2016]159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集期 自2016 年3 月4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 , 共 募 集有效 认购 份额1,172,118,615.59 份,利 息结 转份 额 552,255.27 份, 合计 1,172,670,870.86 份 ,募 集户 数为 7,623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保 本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为 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3 月28 日 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在本基金 的保本周 期内, 一般不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包 括转换转 入) ,仅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 投 资人 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赎回 的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本基金 的保本周 期内, 一般不接 受申购申 请(包 括转换转 入) 。特殊 情况经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协 商并 报监 管部门 备案 后可 接受 申购 申请 (包 括转 换 转入) 。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 始办理申 购的具 体日期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 金保 本到 期后 的 申购业 务 (包 括转 换转 入 ) 见 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申购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保本周期 届满,如 本基金 转型为“ 前海开源 恒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管理人 将自 转型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放 申购 、 赎 回和转 换等 业务 , 具体 操 作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4 月28 日开 放日 常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除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记 确 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若保本 周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变 更为非保 本基金 ,则变 更 后对所 有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对 于由 本基 金 转入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期 将从 原份 额 取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6、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回 款项 划 付时间 相应 顺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 人。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直 销交易系 统(目 前仅对 个 人投资者 开通)和 代销机 构首次申 购本基金 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3、本 基金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申 购 费) ,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各 基 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4、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该笔赎 回业务 应 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 ,否则,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将剩余部 分的 基金份 额强 制赎 回。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申购 费用 (1) 保本 周期 内的 申购 费 用 在本基金 的保本周 期内, 一般不接 受申购申 请(包 括转换转 入) 。特殊 情况经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协 商并 报监 管部门 备案 后可 接受 申购 申请 (包 括转 换 转入) ,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 始办理申 购的具 体日期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申购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2) 过渡 期内 的申 购费 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并在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安 排过 渡 期进 行申 购。 过渡 期申 购 费率及 收费 方式 在届 时的 临时公 告或 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3)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前 海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申购 费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 前 海开源 恒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具 体申 购费 率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资8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假设对 应费 率 为 1.20%,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20% )=79,051.38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 额=79,051.38/1.080 =73,195.72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8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设对 应费 率 为1.20%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73,195.72 份 基金 份额 。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如 下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 <366 2.00% 366 ≤ D <731 1.50% D≥731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 资人收 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 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90 天少于 18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总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180 天少 于731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2)若保 本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变更为非 保本的 “前海 开 源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具体 赎回 费 率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3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2.0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088=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 0.00 ×2.00%=217.6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00-217.60=10,662.4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300 天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8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662.4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优 惠。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内 , 一般不 接受 申购 申请 ( 包 括转换 转入 ) 。 特 殊情 况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协 商并 报监 管部门 备案 后可 接受 申购 申请 (包 括转 换 转入) 。若 申购 开放 日发 生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为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在 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前 30 日内视 情 况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换 转出 业务。 6、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7、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九 、保 本和保 本保 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以每 两年 为一 个保 本周期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两个 公历年 后 的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保 本周 期届 满 时, 若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 确 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之 后 各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至 两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若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或无 该对 应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保 本条 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 额(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 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其 后各 保本 周 期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份额 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 过渡 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 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的 资产 净值 。 3、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2)对于 认购、或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 前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条 款。 4、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上该部 分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的;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提供保证 或未经保 本义务 人书面同 意承担保 本偿付 责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 基金 份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保 本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或 保本义 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本 偿付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或 保本 义 务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与担 保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与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断 合同 , 由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的 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或 者由 保 本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或者 通过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 以 保证 符合 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 得保 本金额 保证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的保 本 义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以 及保 本保 障的 额度,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按届时 签订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确 定。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各 保本周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情 况和 届时 签署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披露 各 保本周 期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及 全文。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承诺继 续对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担任保 本义 务人 的, 与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 同。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变 更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并 另行 确 定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 , 此项变 更事 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或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 同或保 证合 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本基金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 应 当另 行与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 或更 换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 的, 应在 该情 形 发 生之 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1、因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歇业、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宣 告破产 、丧失 担 保资质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 偿付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的情 况下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 或 者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 有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之 外增 加新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涉 及新 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人 的有 关资 质情 况、 新 签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备 ,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 公告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与新 保 本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合同 》。 2、 除 上述 第 1 款 、 其 他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形 外,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新 任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新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 , 在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介 上公 告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新担 保人 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与 新保本 义务 人签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 3、新增或 更换的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必 须具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 基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资质 和条 件, 并符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更 换后,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承担 的所有与 本基金 保证责 任 或偿付 责任 相 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承担 , 在 新任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原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原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 业务资 料 , 及 时向 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十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本部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由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一)担保人基本情 况 1、担 保人 名称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2、住 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 层、23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 层、23 层 4、法 定代 表人 陶军 5、成 立时 间 1994 年 12 月 29 日 6、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注 册资 本 35.3 亿元 人民 币 8、经 营范 围 从事担 保业 务; 投资 开发 ,信息 咨询 ;贷 款担 保; 自有物 业租 赁。 9、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2015 年8 月31 日 ,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对外担 保规 模为469.2 亿 元人民 币, 其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 证担 保336.7 亿 元, 保本 基金 68.7 亿元 。 10、公 司基 金情 况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1994 年12 月, 是 国内最 早设 立的 专业 担保 机构之 一 。 集团目 前注 册资 本 35.3 亿 元人民 币, 股东 为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财政 金融 服 务中心 、 深 圳市 远致 投资 有 限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服务中 心、 恒大 企业 集团 等 。 核心 业务 : 保证担 保 、 融 资担 保 、 金 融产品 担保 、 创业 投资 。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团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 元人 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 元人 民币 。 (二)担保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前 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由 担 保人提 供不 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保 证 范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 任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三) 如 果符 合条 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保证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担 保人 清偿 的金 额 以及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 信息。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日 内, 将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 的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该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清偿 款 项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保 责任 ,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四) 除基 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所 指的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后 , 原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 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相关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 人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 任外,,担 保人 不得 免除 担 保责任 。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 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未经担 保人书面 同意提 供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经担 保人书面 同意修 改《基金 合同》条 款,可 能加重担 保 人保证 责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保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五)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任 何一 方无 法按 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 义 务的( 视不 可抗 力事 件的 影 响程度 而定) , 该 方将 免于 承担责 任 , 但 应及 时通 知 他方不 可抗 力 事件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应 的证 明文 件 。 不 可 抗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 包括 地 震、 台风 、 火 灾 、 水 灾等 自然灾 害 , 以 及罢 工、 政 治动乱 、 战争 等 事件。 (六)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 保人同 意继 续提 供保 本保 障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认 可 的其他 机构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 本 基金 将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担 保人 承 诺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证 的 , 双 方另 行签 署 合同 。 否 则, 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 前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担 保人不 再为 本基 金承担 担保 责任 。 (七)保证 费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0.18% ÷ 当年天 数。 保证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 到基金 管理 费之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人 支付 保证 费,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保证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 证责 任 之日或 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期 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十 一、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 后基 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前提下 , 若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 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与本 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 期提供 保本 保障 , 则本 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本 基金 将继 续 以保本 基金 的形 式存 续并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下 一 保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前 提下 , 若 本基 金 不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 保本基 金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投资 、基金费 率、分红 方式等 相关内容 也将做相 应修改 ,在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提 前在 临时 公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中 予以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满 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终 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时 间及 处理 规则并 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 。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4 个工 作日 (含 第 4 个工 作日) 。 2、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 选 择如 下到 期操 作方 式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 在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将 基金份 额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4)在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 继续持有 转型后的 “前海 开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内未 选择 上述 任一到 期操 作方 式, 则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基 金到 期存 续形 式视 其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 前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份 额, 默认 操作 日期为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最 后一个 工 作 日 。 3、在到期 操作期间 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对于适 用保本 条款的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金份额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转 换转出 的 , 对 于适 用保 本 条款的 基金 份额 无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 但 需 根据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率 体系支 付申 购补 差费 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无须就 此支 付赎 回费 用和 认/申 购费 用。 4、为了保 障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5、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本基 金接受赎 回、转 换转出申 请,不接 受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采 取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赎回 价格 或转 换转 出 的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6、本基金 的 到期操 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收该 期间的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 托管费 。 (三)保本周期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不 含本日) 之后,认 购、或 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无 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为“ 前海开源 恒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都适用 保 本 条款。 2、在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如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支 付差 额 的,担保 人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发 出的《履 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 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 清偿的金 额以及本 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后的 五个工 作日内主 动将 《履 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清 偿金额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银 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 (含 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内 将保 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 后第二 十一 个工 作日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按基 金合 同 “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章节 的 相关约 定向 基金 管理人 和担 保人 请求 解决 。 3、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之后 的 各保本 周期 届满 , 由 当期 有效的 基金 合同 、 《 保证 合 同》 或 《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险买断 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具 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确定 并公 告。 4、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的下 一日 至其 实际操作 日(含 该日)的 净值 波动 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过渡期和过渡 期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过渡 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具体 时期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 投资人 在过 渡期 内 (过 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除 外 )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 在 过渡 期 内 ( 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除外 ) , 投资 人转 换转 入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提 供的下 一保本周 期保证额 度或保 本偿付 额 度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 期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制的 方法 。 2、过渡期 申购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投资人 进行过渡 期申购 的,其持 有相应基 金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 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在届 时的 临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过 渡期 申 购费用 由 过渡期 申购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 渡期 申购 的日 期 、 时 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 事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提前公 告 。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务 。 7、过 渡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 为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人 过渡 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的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 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 日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超过 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 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保 本周期 保本 偿付 额度 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业务 规则 , 对 每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下一 保本 周期享 受保 本条 款的 基金 份额进 行确 认, 具体 确认 方 法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公告 。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 资产 的形成 从当期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 日(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八)转型后的“前 海开 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资产的 形成 1、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转 型为“前 海开源 恒远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2、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转 型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放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等业 务 , 具 体 操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予以 公告 。 3、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对 于投资 人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 在 特 殊情况 下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 担 保人/ 保本 义务人 协商并报 监管部门 备案后接 受的申 购(包括 转换转入 )的基 金份额、 过 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期申购 份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转 型后 的“ 前海 开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份 额的 , 转入 金额 等 于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 前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前 海 开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九)保本周期到期 相关 业务公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 公 告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 前 海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有 关法 律文 件、 申购 赎回安 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二 、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权 益类 资产 的动 态配 置, 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 技 术, 在保 障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保本 金额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 ) 和 权 益类资 产 (股 票、 股指 期 货、 权证 等)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 其 中, 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对 权益 类资 产 和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策略; 另一 层为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策 略和 权益 类资产 的 投 资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和时间不变性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为依据,建 立 和运用 动态 资产 数量 模型 , 动 态调 整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和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力争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1)CPPI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 CPPI 是 国际通行 的一种 投 资组合保险 策略, 它主要 是通过数量 分析, 根据市 场的波动 来调整 、 修正 权益 类资 产 的可放 大倍 数 ( 风 险乘 数 ) , 以确 保投 资组 合在 一 段时间 以后 的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值不低 于事 先设 定的 某一 目标价 值, 从而 达到 对投 资组合 保值 增值 的目 的。 结合CPPI 策略 ,本 基金 对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 益类 资产的 配置 步骤 可分 为: 第一步,确 定价值 底线(Floor )。 根据本 基金保本 周期期末投 资组合 的最低 目标价 值 和合理 的贴 现率 ,确 定基 金组合 当前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即基 金组 合价值 底线 。 第二步,计 算安全 垫(Cushion )。 通过计算 基金投 资组合现时 净值超 越价值 底线的数 额,得 到安 全垫 。 第三步 , 确定 风险 乘数 (Multiplier ) 。 本基 金从 定 性、 定量 两个 方面 对宏 观 经济 、 证 券市场 进行 分析 , 其中 , 定量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率 等参 数 ; 定 性分 析 包括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 利 率走 势 、 资 金供 需情 况等分 析 。 本 基金 基于 以 上分析 , 研判 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和趋 势 , 并 结合 组合 权 益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确 定安 全垫 的 放大倍 数 , 即 风险 乘数 , 根 据组合 安全 垫和 风险 乘数 计算得 到当 期权 益类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 例,其 余资 金投 资于 无风 险或低 风险 资产 以保 证期 末最低 目标 价值 。 第四步 ,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本 基金 结合 市 场实际 运行 态势动 态调 整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 制 定权 益类 资产 投 资策略 , 进行 投 资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 产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 (2)TIPP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 TIPP 策 略是指时 间不变 性 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 ,该策 略指基金设 置的价 值底线 (保本资 产的最 低配 置) 随着 投资 组合收 益的 变动 而调 整的 投资策 略。 当保 本期 间基 金资产 上涨 时 , 投资者 的需 求不 仅是 保证 本金的 安全 , 而且 还要 求 将基金 的收 益得 到一 定程 度的锁 定 , 使 期 末得到 的回 报回 避其 后市 场下跌 的风 险。 因此 本基 金在 CPPI 的基 础上 引入TIPP 策 略。 TIPP 策略 相 对 CPPI 策 略 而言, 在操 作上 大致 相同 ,主要 区别 在于 改进了 CPPI 策 略中 安全底 线的 调整 方式 , 当 投资组 合的 价值 上升 时 , 安全底 线随 着收 益水 平进 行调整 , 即每 当 收益率 达到 一定 比率 , 则 安全底 线相 应提 高一 定的 比例 。 这 种调 整策 略一 般 只在投 资组 合盈 利的情 况下 使用 , 可以 锁 定已实 现收 益 。TIPP 策 略 相比CPPI 策略 可投 资于 权 益类资 产的 额 度相应减 少,因此 多头行 情期间获 取潜在收 益的能 力会有所 降低。总 体而言 ,TIPP 策略 的 整体风 险要 小 于 CPPI 策略。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 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 观环 境 分析方 面 , 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 行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不 同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构 建 债券 投资组 合。 (2)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企 业基 本面 研究 为核心 , 结合 股票 估值 , 自下而 上精 选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 经 营 稳健 、 业 绩优 良、 治理 结 构健康 、 持续 分红 能力 较 强 的公 司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主要 考虑 的 方面包 括公 司的 行业 前景 、 成 长空 间、 行业 地位 、 竞争优 势 、 盈 利能 力、 运 营效率 、 治理 结 构等 。 同 时通 过选 择流 动 性高 、 风 险低 、 具 备上 涨 潜力的 股票 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资 , 动态 优 化股票 投资 组合 ,控 制流 动性风 险和 集中 性风 险, 保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 司基本 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用 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 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遵 从其 最新 规定 , 以 符合上 述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 案 , 交由 交 易部执 行 。 (6) 交易 部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两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两 年 , 保 本但 不 保证收 益率 。 以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的 两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 使本 基金 投 资人理 性判 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保 本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但 不需 要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权益 类 资产 ( 持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市值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 期票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其 发行总额度 的 10%, 并且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7)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 货交易,应当 符合基金 合 同约定的保本 策略和投 资 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18)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 当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 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或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九) 转型为 “前海开源 恒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后的投 资目标 、 范围、 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略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挖掘 和利 用股 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中的 潜在 投资 机会 ,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并保 持基 金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3、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六 方面 内容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对宏 观经 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 , 判断 宏 观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将 依据 经济 周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基 金在 债 券、股 票、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 股票 等权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策 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在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将通过 对行 业景 气度 和行 业竞争 格局 的深 入分 析 , 对各行 业的 投资价 值进 行综 合评 估, 从而确 定并 动态 调整 行业 配置比 例。 ①行业 景气 度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家相 关产业 政策 、 规划 动态 , 并结合 行业 数据 持续 跟踪 、 上 下游 产 业链深 入调 研等 方法 , 根 据相关 行业 盈利 水平 的横 向与纵 向比 较 , 适 时对 各 行业景 气度 周期 与行业 未来 盈利 趋势 进行 研判, 重点 投资 于景 气度 较高且 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 业。 ②行业 竞争 格局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进 入者 的数 量、 行业 内 各公司 的竞 争策 略及 各公 司产品 或 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 断公 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 的变 化,重点投资于行 业竞 争格 局 良 好 的 行 业。 2)个 股投 资策 略 ①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满 足基 金管理 人以 下分 析标 准的 公司 : 公 司 经营稳 健 , 盈 利能 力较 强 或具有 较好 的盈 利预 期 ; 财务状 况运 行良 好 , 资 产 负债结 构相 对合 理, 财务 风险 较小 ; 公司 治理结 构合 理 、 管 理团 队 相对稳 定 、 管 理规 范 、 具 有清晰 的长 期愿 景与企 业文 化、 信息 透明 。 ②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择 合适 的股 票估 值 方法 。 可 供 选择的估 值方法包 括市盈 率法(P/E )、市 净率法 (P/B)、市 盈率- 长期成 长 法(PEG)、 企业价值/销 售收入(EV/SALES) 、企 业价值/息 税折旧 摊销前利润 法(EV/EBITDA )、自由 现 金流贴现模 型(FCFF ,FCFE )或股利 贴现模型 (DDM )等。通过 估值水 平分析 ,基金管理 人 力争发 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 ③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整 本基金 在行 业分 析、 公司 基本面 分析 及估 值水 平分 析的基 础上 ,进 行股 票组 合的构 建 。 当行业 、 公司 的基 本面 、 股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 较大 变化时 , 本基 金将 对股 票 组合适 时进 行动 态调整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观 环境 分析 方面 , 结 合对宏 观经 济 、 市 场利 率 、 债 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 分析 , 根 据 交易所 市场 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优 化配 置 和调整 ,确 定不 同类 属资 产的最 优权 重。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风险水 平合 理、 到期 收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具体投 资策 略有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 略等积 极 投 资策 略构 建债 券投资 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 在确 定 资产组 合平 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 特点 , 以 及 收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 预期变 化 , 遵 循风 险调 整 后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 建 立最 优化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骑乘策 略 : 主 要是 利用 收 益率曲 线陡 峭特 征 , 买 入 期限位 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债 券持 有一段 时间 后获 得因 期限 缩短而 导致 的收 益下 滑进 而带来 的资 本利 得。 中国 债 券市场 收益 率 曲线在 不同 时期 不同 期限 表现出 来的 陡峭 程度 不一 , 为本基 金实 施骑 乘策 略提 供了有 利的 市 场环境 。 息差策 略 : 息 差策 略是 通 过正回 购 融 资放 大交 易策 略, 其主 要目 标是 获得 票 息大于 回购 成本而 产生 的收 益 。 一 般 而言市 场回 购利 率普 遍低 于中长 期债 券的 收益 率 , 为息差 交易 提供 了机会 ,不 过由 于可 能导 致的资 本利 差损 ,因 此本 基金将 根据 对市 场回 购利 率走势 的判 断 , 适当地 选择 杠杆 比率 ,谨 慎地实 施息 差策 略,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 司基本 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用 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6)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 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 以 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4、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7) 当本 基金 持有 股指 期货时 ,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交 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5、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债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公 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 该 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例约 束,设 定本基 金的基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 收益率× 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7、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债权人权 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823,312.65 6.36 其中: 股票


68,823,312.65 6.3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50,010,000.00 78.52 其中: 债券


850,010,000.00 78.5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0,000.00 12.0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133,918.83 0.8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8 其他资 产 24,524,123.33 2.27 9 合计 1,082,491,354.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193,587.08 3.26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917.66 0.00 E 建筑业 15,592.23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3,225,102.00 3.0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58.68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4,875.00 0.02 J 金融业 106,780.00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823,312.65 6.3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沪港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39 辽宁成 大 1,849,950 33,225,102.00 3.08 2 000651 格力电 器 777,700 19,146,974.00 1.77 3 000910 大亚科 技 797,690 15,235,879.00 1.41 4 600996 贵广网 络 12,500 234,875.00 0.02 5 603823 百合花 3,762 123,167.88 0.01 6 601375 中原证 券 26,695 106,780.00 0.01 7 603298 杭叉集 团 3,641 88,403.48 0.01 8 603228 景旺电 子 3,117 72,189.72 0.01 9 603577 汇金通 2,460 69,642.60 0.01 10 603218 日月股 份 1,652 68,805.80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983,000.00 0.4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45,027,000.00 78.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45,027,000.00 78.2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50,010,000.00 78.7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01 15 国开 01 2,100,000 210,966,000.00 19.55 2 110216 11 国开 16 2,000,000 202,400,000.00 18.75 3 150406 15 农发 06 2,000,000 200,760,000.00 18.60 4 150401 15 农发 01 1,300,000 130,676,000.00 12.11 5 130304 13 进出 04 500,000 50,225,000.00 4.6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报告期末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597.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488,525.4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524,123.3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1375 中原证 券 106,780.00 0.01 新股流 通受 限 2 603228 景旺电 子 72,189.72 0.01 新股流 通受 限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3.28-2016.12.31 3.40% 0.17% 1.63% 0.01% 1.77% 0.16%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2 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 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或者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 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满 3 个 月, 若本 基金 在每个 季度 最后 一个 估值 日的基 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 润金 额高 于 0.10 元 (含0.10 元 )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收 益分 配, 具体 分 配 方案届 时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 ; 3、保本周 期内,本 基金仅 采取现金 分红一种 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行红 利再投 资。转 型 为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后,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担。


基金转 型为 “ 前海 开源 恒 远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基金 收益 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其中 , 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 , 本基金 的保 证费 用或 风险 买断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收 入中列 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本基金 在到期操 作期间 (除保本 周期到期 日)和 过渡期内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因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 而变更 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自转为 变更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的“前 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当日按 下述 标准 开始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0% 的 年费 率计提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4、上 述“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 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保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 转型为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具 体 的信息 披露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赎 回; (22)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内 特殊情 况下 开放 申购 申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股 指期 货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 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 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以及债 券发 行人 评级 下降 导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等情 况,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 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 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1、本基金 采用恒定 比例组 合保险策 略和时间 不变性 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 进行资 产配置 , 在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但其 中的 一个 重要 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权 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整 , 而在 现 实投资 过程 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 场急 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 因影 响到恒定比例组合保 险策 略和时间不变 性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的保 本功能 ,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的风 险。 2、本基金 在过渡期 将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换转 出业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继续 持 有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的 “ 前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由 于 在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 过渡期 内 , 本 基金 将暂 停 办理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 转 换转 出业 务, 因 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 会面临 在过 渡期 内无 法赎 回基金 份额 或无 法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已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 3、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 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 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 能偿付本 金, 由此 产生 担保 风险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 而保 证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 导致本 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履 行保 证 责任;或在保本 周 期内 保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保 证能 力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保证 人 的 资 产 状 况、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 力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 行保证 责任 等。 4、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 如发生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人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在 无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5、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投 资人进 行到 期操 作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 不含 该 日)之后 至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操作 日(含该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动, 产 生 未知价 风险 。 6、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品种, 相应 的市 场波 动也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 的风险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基金管 理人或保 本义务 人未履行 其保本清 偿责任 ,或担保 人未履行 其连带 责任保 证 义务时 ,就 其享 有保 本权 益的基 金份 额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担 保 人追偿 ;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按照 基金 合同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签订 的 《保 证合 同 》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履行 约定 的保 本义务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 问要求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依 据基金 合同变 更 为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前 海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但在保 本到期后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变 更为“前 海开源 恒远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变更为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前 海开 源 恒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投资 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保本周 期内,更 换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但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 宣告破 产 、 丧 失担 保资 质 或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或偿 付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因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除外 ; 10)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符 合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保本周 期内,基 金管理 人增加新 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保本周期 内,因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 丧失 担 保资质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下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 5)某一保 本周期到 期后, 维持或变 更下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 6)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 依据基金 合同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前海开源 恒远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由 此变更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管 理费率、 托 管 费率等 内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7)增 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 份额类 别设 置及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 整; 8)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 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9)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10)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 关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11)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12)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方 式或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 明 的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表 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 明的 有效 方式 向会 议召集 人提 交相 应有 效的 表决票 或授 权委 托书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含二 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则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8601888 传真: (0755 )83181169 联系人 : 吴 承禹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登记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 办 理 结汇 、 售 汇 业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如 下: A、保 本周 期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B、转 型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A、保 本周 期内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 ) 和 权 益类资 产 (股 票、 股指 期 货、 权证 等)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 其 中, 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B、转 型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保 本周 期内 a、本基金 持有的权 益类资 产(持有 的股票、 股指期 货、权证 市值)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不高 于4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b、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h、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券规模 的 10 %; k、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l、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m、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o、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p、本基金 投资单只 中期票 据的额度不 得超过 其发行 总额度的 10%, 并且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q、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货交 易,每日 所持期货 合约及 有价证券 的最大可 能损失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 保本 部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r、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但 须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方可 纳入 基金 托管 人投资 监督 范 围),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B、转 型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a、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b、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c、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0.5%; h、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k、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l、本 基 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m、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o、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p、本基金 投资单只 中期票 据的额度不 得超过 其发行 总额度的 10%, 并且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q、当 本基 金持 有股 指期 货 时,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投资 限制 : i、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ii、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iii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20% ;


iv、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v、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r、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前 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应当 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但 须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方可 纳入 基金 托管 人投资 监督 范 围),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或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但 须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方可 纳入基 金托 管人 投资 监督 范围 ) ,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保 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 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 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用 账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 基 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资 产 托管专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本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 物 证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管理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登 记机 构的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 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 金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基 金持 有证 明和交 易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基金 投 资人可 根据 需要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2、为 保障 基金 管 理 人能 及 时准确 地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交易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金投 资 人务必 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联 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时 更新 。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或商 业机 密,原 则上 采用 邮寄 方式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基 金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等方 式查询 相关 账 户信息 。 4、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 邮寄服 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委托 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份额持有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息发送 依托于 外部通讯 服务商发 送,电 子邮件通 过互联网 进行信 息传送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服务 规则 发送相 关信 息, 但不 对信 息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和微信交易 系统) 进 行开户 与交 易 。 适 用业 务 范围包 括 : 基 金账 户开 户 、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账 户资料 变更 、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业务 。电 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则 以公 告为 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其 他销 售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 (二)2016 年9 月 28 日至 2017 年3 月28 日披 露的 公告 : 2017-02-24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源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2-2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蚂 蚁基金 申 购补 差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20 前海开 源恒 远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01-03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6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2016-12-2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 部 分基 金通 过 蛋卷 基金定 投 申购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泰 诚财 富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2-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北 京微 动利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6-11-11 前海 开源 恒远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6-11-1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 源达 信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1-1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浪仓 石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1-07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钱 景财 富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1-07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 融金 融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11-04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降 低旗下 开 放 式基 金 在同 花 顺销售 平 台 申购 金 额下限 的公 告


2016-10-26 前海开 源恒 远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 恒 远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 恒 远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