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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50(165312)

建信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五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65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28 日正式生效。 
本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均不保
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的 巨 额 赎 回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1 
七、基金的募集 ........................................................... 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十、建信央视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7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8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二十二、风险揭示 ......................................................... 98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43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标的指数:指央视财经50 指数 
18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19 、建信央视50 份额: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建信 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21 、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22 、 建 信 央 视 50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指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一 年 期存 款 基 准 利率 为 准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所 在 年 度的 年 基 准 收益 率 为 “ 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4.5%”。每
份建信央视50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23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条件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可 投 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发起 资 金 的 提供 方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30 、 销 售 机构 : 指 建信 基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 、 场 外 :指 不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而 通 过 自 身的 柜 台 或 者其 他 交 易 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2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 和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的认购、建信央视50A 份额 、建信央视50B 份额 上市交易、建信央视50 份额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场所 
33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4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建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接受 建 信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6 、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37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 、开放式 基 金 账 户 :指 投 资 者 通过 场 外 销 售机 构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基 金 投 资 者办 理 场 外 认购 、 场 外 申购 和 场 外 赎回 等 业 务 时需 具 有 开 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2 、 深 圳 证券 账 户 : 指投 资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 立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办理 基 金 交 易、 场 内 认 购、 场 内 申 购和 场 内 赎 回等 业 务 时 需持 有 深 圳 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 、 《 业 务规 则》: 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发 布 实施 的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开 放式 基 金 申 购赎 回 业 务 实施 细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登 记 结 算 业务 实 施 细 则》 及 销 售 机构 业 务 规 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4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信央视50 份额与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7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每2 份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1 份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行为 58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 额与 1 份建信央视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0 、 上 市 交易 :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投 资 人 通 过场 内 会 员 单位 以 集 中 竞价 的 方 式 买卖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行为 61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62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3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 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 视50 份额总和)的10% 67 、元:指人民币元 68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 利 息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 道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中 相 关 条 件募 集 、 且 募集 资 金 中 发起 资 金 不 少于 规 定 金 额的 开 放 式 基 金 76 、 发 起 资金 : 指 用 于认 购 发 起 式基 金 且 来 源于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股 东 资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高级 管 理 人 员或 基 金 经 理( 指 基 金 管理 人 员 工 中依 法 具 有 基金 经 理 资 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实 维 护 基 金 投资人的 利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权 力 机 构 ,由 全 体 股 东组 成 , 决 定公 司 的 经 营方 针 以 及 选举 和 更 换 董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章 程 中 明 确公 司 股 东 通过 股 东 会 依法 行 使 权 利, 不 以 任 何形 式 直 接 或者 间 接 干 预 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 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成 员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 历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筹 资储 备 部 副 主任 , 零 售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 个 人 银行 部 副 总 经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总 经 理, 个 人 银 行业 务 委 员 会副 主 任 , 个人 金 融 部 总 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 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长 1985 年 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 银 行 总 行 筹资 部 证 券 处副 处 长 , 中国 建 设 银 行总 行 筹 资 部、 零 售 业 务部 证 券 处 处长 , 中 国 建 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硕 士 学 位 。历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 京分 行 储 蓄 证券 部 副 总 经理 、 北 京 分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京 分 行 西 四支 行 副 行 长、 北 京 分 行朝 阳 支 行 行长 、 北 京 分行 个 人 银 行部 总 经 理 、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北 亚 地 区 副 总 裁 。1990 年 毕 业 于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 公 共 服 务 委员 会 副 处 长, 新 加 坡 电信 国 际 有 限公 司 业 务 发展 总 监 , 信诚 基 金 公 司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英 国 保 诚集 团 ( 马 来西 亚 ) 资 产管 理 公 司 首席 执 行 官 ,宏 利 金 融 全球 副 总 裁 , 宏利资产管理公 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区 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 任 香 港 汇丰 银 行 投 资银 行 部 副 经理 , 加 拿 大丰 业 银 行 资本 市 场 部 高级 经 理 , 香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司 库 , 香 港置 地 集 团 库务 部 司 库 ,香 港 赛 马 会副 集 团 司 库, 信 安 国 际有 限 公 司 大 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1998 年 毕 业 于 首 都 经 济 贸易 大 学 数 量经 济 学 专 业, 获 硕 士 学位 。 历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有 限 公 司 债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电 集 团 财 务有 限 公 司 投资 咨 询 部 副经 理 ( 主 持工 作 ) 、 中国 华 电 集 团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处 长 、 体 制改 革 处 处 长、 政 策 与 法律 事 务 部 政策 研 究 处 处长 、 中 国 华电 集 团 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1985 年 毕 业 于 中 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英 国 保 诚 保险 有 限 公 司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保 险 集 团 亚太 区 资 深 副 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 监 事 会成 员 张 军 红 先 生, 监 事 会 主席 。 毕 业 于国 家 行 政 学院 行 政 管 理专 业 , 获 博士 研 究 生 学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银 行 筹 资 部储 蓄 业 务 处科 员 、 副 主任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 零售 业 务 部 主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部 个 人 存 款处 副 经 理 、高 级 副 经 理; 行 长 办 公室 秘 书 一 处高 级 副 经 理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理 ; 投 资 托管 服 务 部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 资 产 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 蓉 敏 女 士, 监 事 , 现任 信 安 国 际( 亚 洲 ) 有限 公 司 亚 洲区 首 席 律 师。 曾 任 英 国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展 区 域 总 监和 美 国 国 际集 团 全 球 意外 及 健 康 保险 副 总 裁 等职 务 。 方 女士 1990 年 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 格。 李 亦 军 女 士, 监 事 , 高级 会 计 师 ,现 任 中 国 华电 集 团 资 本控 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机 构与 战 略 研 究 部 总 经理 。1992 年 获 北 京 工业 大 学 工 业会 计 专 业 学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任 北 京 北 奥有 限 公 司 ,中 进 会 计 师事 务 所 , 中瑞 华 恒 信 会计 师 事 务 所,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限 公 司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助 理 、 副 经理 , 中 国 华电 集 团 资 本控 股 ( 华 电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经 理 , 中 国华 电 集 团 财务 有 限 公 司财 务 部 经 理, 中 国 华 电集 团 资 本 控股 有 限 公 司 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 业 于 中 国人 民 大 学 行政 管 理 专 业, 获 硕 士 学位 。 曾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师 事 务 所 人力 资 源 部 人 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英 国 特 许 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 于 北 京 工 业大 学 计 算 机应 用 系 , 获得 学 士 学 位。 历 任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北京 分 行 信 息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信 息 技 术 管理 部 北 京 开发 中 心 项 目经 理 、 代 处长 , 建 信 基金 管 理 公 司基 金 运 营 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 、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 起 就 职 于建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 历任 董 事 会 秘书 兼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监 、投 资 管 理 部副 总 监 、 专 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人零售 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 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 场营销部副总 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 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 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我公司督察 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 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 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就 职 于 中 国 国际 金 融 有 限公 司 , 历 任市 场 风 险 管理 分 析 员 、量 化 分 析 经理 , 从 事 风险 模 型 、 量 化研究与投资。2011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起任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起 任建信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6 日起任建信精工制造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9 日起任 建信多因子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6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 制 度 上 适当 隔 离 。 对因 业 务 需 要知 悉 内 幕 信息 的 人 员 ,制 定 严 格 的批 准 程 序 和监 督 处 罚 措 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 战 略 、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 念 等 内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 国 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外 部 环 境 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重 视 建 立 完善 的 公 司 治理 结 构 与 内部 控 制 体 系。 本 公 司 在董 事 会 下 设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在 经 营 管 理和 基 金 业 务运 作 的 合 法性 、 合 规 性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评 估 , 对 公司 监 察 稽 核制 度 的 有 效性 进 行 评 价, 监 督 公 司的 财 务 状 况, 审 计 公 司 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 标 准。 公 司 管 理 层在 总 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控 制 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 略, 设 立 了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 就 基 金投 资 等 发 表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在 公 司 高级 管 理 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司 经 营 管 理和 基 金 运 作 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设 有 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公 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 司 和基 金 运 作 的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理 性 进 行 全面 检 查 与 监督 , 参 与 公司 风 险 控 制工 作 , 发 生重 大 风 险 事件 时 向 公 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制 人 员 定 期评 估 公 司 风险 状 况 , 范围 包 括 所 有能 对 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因 素 , 评 估这 些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 生影 响 的 程 度及 可 能 性 ,并 将 评 估 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现 部 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 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 有明 确 的 授 权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 业 务 部 门内 部 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或差错 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位 责 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置 科 学 、 合理 、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 手续 , 保 存 完整 的 业 务 记录 , 制 定 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内 部 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统 与 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过 建 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的 信 息 , 保证 信 息 及 时送 达 适 当 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 核 部, 履 行 监 督、 稽 核 职 能,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 和 有效 性 , 监 督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 况 , 揭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运 作 中 的 相关 风 险 , 及时 提 出 改 进意 见 , 促 进公 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 效地 执 行 。 监 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建 于 1908 年 , 是 中 国历 史 最 悠 久的 银 行 之 一, 也 是 近 代中 国 的 发 钞行 之 一 。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 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4,031.66 亿元。2016 年 1-12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672.1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 券 和 银 行的 从 业 经 验, 具 备 基 金从 业 资 格 ,以 及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工 程 师 和 律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称 , 员 工 的学 历 层 次 较高 , 专 业 分布 合 理 , 职业 技 能 优 良, 职 业 道 德素 质 过 硬 ,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 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 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 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 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 算 部 高 级经 理 。 袁 女士 199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石 油 大 学 计算 机 科 学 系, 获 得 学 士学 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70 只。 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客 户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银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 通 银 行 严格 遵 守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行 业 规 章 及行 内 相 关 管理 规 定 , 加强 内 部 管 理,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务 规 章 的 健全 和 各 项 规章 的 贯 彻 执行 , 通 过 对各 种 风 险 的梳 理 、 评 估、 监 控 ,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项 业 务 、 各个 部 门 和 各级 人 员 , 并渗 透 到 决 策、 执 行 、 监督 、 反 馈 等各 个 经 营 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学 合 理 的 内部 控 制 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 和 监 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 有 效 的控 制 流 程 、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 据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商 业 银 行 法》 等 法 律 法规 , 托 管 中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密 、 高 效 的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管 理规 章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托管 业 务 运 行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包 括 《 交 通银 行 资 产 托管 业 务 管 理暂 行 办 法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 管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法 》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项 目开 发 管 理 办法 》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 管部 保 密 工 作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 务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业 务资 料 管 理 制度 》 等 , 并根 据 市 场 变化 和 基 金 业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做 到 业 务分 工 合 理 ,技 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业务 管 理 制 度化 , 核 心 作业 区 实 行 封 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过 对 基 金 托管 业 务 各 环节 的 事 前 指导 、 事 中 风控 和 事 后 检查 措 施 实 现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险 控 制 管 理, 聘 请 国 际著 名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基金 托 管 业 务运 行 进 行 国际 标 准 的 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 通 银 行 作为 基 金 托 管人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有 关 证 券 法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投资 对 象 、 基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 核 算 、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 人 报 酬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 赎 回资 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分 配 等 行 为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 行 作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违 反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 券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进 行调 整 。 交 通银 行 有 权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交 通 银 行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及 时纠 正 的 , 交 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交 通 银 行 作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 须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交 通 银 行 及其 负 责 资 产托 管 业 务 的高 级 管 理 人员 无 重 大 违法 违 规 行 为,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国 银 监 会 及其 他 有 关 机关 的 处 罚 。负 责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8 层


邮编: 100004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index_cn.xhtml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0)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 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3)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 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4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5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5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5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6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 基金 , 并 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务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关业务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与净 值 计 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三 种 : 建 信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分 级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之基 础 份 额(简称 “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 益类份额 (简称 “建信央视50A 份额 ”) 与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其中,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确认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建信央 视50 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成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投资者可按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申请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4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50 份额。场外申购的建信央视50 份额不进行分 拆 ,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投 资 者 可 将其 持 有 的 场外 建 信 央视 50 份 额跨 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对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建信央视 50A 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配比不变。 6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自 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建信央视50 份 额按1:1 的 比例分拆为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概要 1 、基金份额配比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2 、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 的两类基金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每 个 工 作 日按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净 值计 算 规 则 对建 信 央 视 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为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建信 央视 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建信央 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 建信央视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 构 人 民 币一 年 期 存 款基 准 利 率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所在 年 度 的 年基 准 收 益 率为 “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4.5%”。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在进行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建信央视 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计为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净资产。建信央视 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建 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等于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 1 份建 信 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建信央视 5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计 算 日或 该 会 计 年度 年 初 至 计算 日 的 实 际天 数 计 算 ;若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建信央视 5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 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 约定应得收 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建信央视50 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 央视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建信央视 50A、建信央视50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 份额数之和 (2)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A 50 R 1 NAV ? ? ? 央视 5 . 0 NAV 5 . 0 NAV B 50 A 50 50 NAV 央视 央视 = 央视 ? ?


设 T 日 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T=1,2,3 ??N ;N 为 当 年实 际 天 数 ;t=min{ 自年初至T 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T 日 , 自 最 近 一 次 会 计 年 度 内 份 额 折 算 日 至T 日} ; 50 NAV 央视 为 T 日 每 份 建信央视财经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50 NAV 央视 为T日建信央视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50 NAV 央视 为T日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建信央视 50A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公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12]1650 号文核准募集。 ( 一 )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募 集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场 内 、 场 外两 种 方 式 公开 发 售 。 在基 金 募 集 期间 , 本 基 金以 同 一 个 基金 份 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 外 将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机 构及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 点 ( 具 体名 单 详 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相 关 业 务 公告 ) 或 按 基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内具 有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的 会 员 单 位发 售 ( 具 体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或 相 关业 务 公 告 )。 本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前获 得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的 会 员 单 位 也可代理 场内 基 金 份 额的 发 售 。 尚未 取 得 相 应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的 其 他 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 过 场 外 认购 的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下; 通 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 基 金 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 的 方式 。 基 金 投资 人 在 募 集期 内 可 多 次认 购 , 但 已申 请 的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认 以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申 请 及 认 购份 额 的 确 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五 ) 募 集期 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第 八 章 第( 一 ) 条 规定 的 基 金 备案 条 件 , 基金 可 在 募 集期 限 内 继 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根 据 基 金 销售 情 况 在 募集 期 限 内 适当 延 长 或 缩短 基 金 发 售时 间 , 并 及时 公 告 。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28 日正式生效。 ( 六 ) 募 集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 ) 募 集规 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通过场内认购的总份额不少于 2000 万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 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且持有期不少于 3 年。 本 基 金 不 设募 集 规 模 上限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售 情况 对 本 基 金的 发 售 进 行规 模 控 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场 外认 购 本 节 内 容 仅适 用 于 基 金份 额 的 场 外认 购 , 通 过此 种 方 式 认购 的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中。 1 、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的 场外 认 购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网 点及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 点 ( 具 体名 单 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 售 机 构 办理 本 基 金 场外 认 购 业 务的 城 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 况 和 联 系方 法 , 请 参见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金额下限、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 基 金 对 认购 设 置 级 差费 率 , 投 资者 在 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笔 认 购 , 适用 费 率 按 单笔 分 别 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 金 认 购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册 登 记 等 募集 期 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 基 金 场 外 认购 采 用 金 额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认购 金 额 包 括认 购 费 用 和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1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1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 用 以人 民 币 元 为单 位 , 计 算结 果 按 照 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计 算结 果 按 照 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 利 息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有 , 其中 利 息 转 份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 的 具 体 数额 以 登 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 。 利 息 折算 的 份 额 保留 至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为99,059.90 份。 3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 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确认情况。


4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以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请 及 认 购 份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应 及 时 查 询并 妥 善 行 使合 法 权 利 ,否 则 , 由 此产 生 的 投 资者 任 何 损 失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担。 (3)认购限制 1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 在 募 集期 内 , 除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另 有 规定, 每 一 基金 投 资 者 通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和销售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 已 在 直 销 机构 有 认 购 本基 金 记 录 的投 资 者 不 受上 述 认 购 最低 金 额 的 限制 , 单 笔 追加 认 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 九 ) 基 金份 额 的 场 内认 购 本 节 内 容 仅适 用 于 基 金份 额 的 场 内认 购 , 通 过此 种 方 式 认购 的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中。 1 、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的 场内 认 购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相 应 业 务 资格 的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或 相关 业 务 公 告) 进 行 。 本基 金 募 集 期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代 理场 内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尚 未 取 得 相应 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在 建 信 央视 50A 份 额、 建 信 央视 50B 份 额上 市 后 , 代理 投 资 人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系统参与建信央视 50A份额、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上市交易。 2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下限、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下限: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 50,000 份。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5)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余 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场内 认 购 金 额计 算 结 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 有效 认 购 款 项在 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 利 息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额 的 具 体 数额 以 登 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准 。 利 息 折算 的 份 额 保留 至 整 数 位( 最 小 单 位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6)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建信央视 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 建信央视 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信央视 5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建信央视 5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建信央视 50A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 =1,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1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确认的建信央视 50A份额=经确认的建信央视 50B份额=100,050 ×0.5=50,025 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101,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 份, 则 总共可得到 100,050 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建信央视 50A份额、 建信央视 50B份额各50,025 份。 3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募 集 期 内 前往 具 有 基 金代 销 资 格 的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名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或 相 关业 务 公 告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内 认购 手 续 , 具体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 详 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本 基 金 所 应提 交 的 文 件和 具 体 办 理手 续 详 见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或 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 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受理情况。


4 ) 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 理 场 内 认 购业 务 相 关 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及 认 购 份 额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及 时 查 询 并妥 善 行 使 合法 权 利 , 否则 , 由 此 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 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 十 ) 募 集资 金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 间 产生 的 利 息 将折 算 为 基 金份 额 归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数 额 以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记 录 为 准 。其 中 , 场 外认 购 利 息 折算 的 份 额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 的 部 分 四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 担 ;场 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 十 一 ) 基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用 账户 , 在 基 金募 集 行 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 动用。 ( 十 二 ) 募集 结 果 截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617,005,094.17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468,282.73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2,55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 1,617,473,376.9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 资 金 已 全额 划 入 本 基金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立 的建 信 央 视 财经 50 指数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基 金 备 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 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其中发起资金的提供 方通过场内认购的总份额不少于 2000 万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额将 按照1:1 的 比例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且其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 律 法规 及 招 募 说明 书 可 以 决定 停 止 基 金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的, 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九 、 建 信 央视 50A 份 额与 建 信 央视 50B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 本基 金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规 定 的 上市 条 件 的 情况 下 ,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上市首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3.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行 5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建信央视 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建信央视50A与建信央视 50B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六 ) 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 等 相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 应 予以 修 改 , 且此 项 修 改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 、 建 信 央视 50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建信央视5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 回。 ( 一 )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的 场 外 申购 、 赎 回 1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场 外申 购 和 赎 回场 所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直销 网 点 及 基金 场 外 销 售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具 体 的 销 售网 点 和 办 理申 购 赎 回 业务 的 会 员 单位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投 资 人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 上 述方 式 进 行 建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具体 办 法 由 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 2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建信 央 视 50 份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告 暂 停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申 购 、 赎回 时 除 外 。开 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不 超 过 三 个月 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不 超 过 三 个月 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的 申 购 开始 与 赎 回 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3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5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提交 申 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内 , 本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可根 据 业 务 规则 , 对 上 述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指 定 的销 售 机 构 将投 资 人 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项 退 还 给 投 资者。 投资人 赎 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 金 额 级 差 详见 各 代 销 机构 网 点 公 告。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每 个基 金 账 户 首次 、 单 笔 申购 最 低 金 额 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申购、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 回 份 额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申购 设 置 级 差费 率 。 投 资者 在 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笔 申 购 , 适用 费 率 按 单笔 分 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 购 费 用 由投 资 人 承 担, 在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赎 回 费 率 随赎 回 基 金 份额 持 有 年 限的 增 加 而 递减 。 通 过 场外 认 购 、 申购 的 投 资 者其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以份 额 实 际 持有 期 限 为 准; 从 场 内 转托 管 至 场 外的 基 金 份 额, 从 场 外 赎回 时 , 其 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 基 金 交易 的 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Y<2 年 0.25% Y≥2 年 0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 净 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96,404.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 当 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 96,404.13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2)建信央视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建信央视5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148=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0-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未满 1 年), 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 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4,226.00 元。 (3)建信央视5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除 以当 日 的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有效 份 额 单位为份 。场 外 申 购 份额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 用,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元 。 赎 回 金额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建信央视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建信央视 50 份额。 投资者赎回建信央视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 二 )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 赎 回 1 、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场 内申 购 和 赎 回场 所 为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内 具 有 相 应业 务 资 格 的会 员 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 资 人 通 过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票 账 户 或 证券 投 资 基 金账 户 ( 账 户开 立 的 具 体事 项 参 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认 购 开 户相关内容)。 3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建信 央 视 50 份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建 信 央视 50 份额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不 超 过 三 个月 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不 超 过 三 个月 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申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者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其 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前 撤 销 ,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50 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 , 需 遵 守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新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人需 遵 循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场 内 申 购 赎回 相 关 业 务规 则 , 在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交 申 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内 , 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根 据 业务 规 则 , 对上 述 业 务 办理 时 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 赎 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不 违 反 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前 提下 , 调 整 上述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 购 费 用 由投 资 人 承 担, 在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 基 金 交易 的 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50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 )=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0=96,404.13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4 份,整数位后小数 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4×1.0250=98,814.1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0 -1,185.77=0.1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建信央视 50 份额96,404 份,退款 0.13 元。 (2)建信央视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10 万份 建信央视50 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建 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 视50 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 元。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场 内申 购 和 赎 回的 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业 务, 按 照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1 、 办 理 建信 央 视 50 份 额 场 内 申购 、 赎 回 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有关 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或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 三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四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建 信 央 视 50 份额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上 述 情 况 的赎 回 业 务 的场 内 处 理 ,将 按 照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 额) 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总和)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 动 延 期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按 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相应 规 则 进 行处 理 ;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六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暂 停 的 时 间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登 建 信 央 视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暂 停结束,建信央视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建信央视5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建信央视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 办理 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 开 放 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50 份额净值。 ( 七 ) 基 金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建信 央 视 50 份额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与相关机构。 ( 八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及其 他 业 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及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深 圳 证 券 账 户下。 2. 、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中 的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可 以申 请 场 内 赎回 ;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 二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变 更 办 理建 信 央 视 50A 份 额 、 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三 ) 跨 系统 转 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建信央视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四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可 补 充 其 他 情 况)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五 )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六 ) 如 遇法 律 法 规 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 证 券 交易 所 相 关 规则 等 发 生 变动 , 本 基 金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过 户 、 冻 结与 解 冻 的 相关 规 则 将 相应 调 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二 、 基 金的 份 额 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在建信央视 50A份额、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场内分拆和场内合并两个方面。 1 、场内份额的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一份建信 央视50A份额与一份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行为。 2 、场内份额的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建信央视50A份额与一份建信央 视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 、场外的建信央视50 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分拆”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合并”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可 能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决 定 暂 停 份 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 、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情形。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机 构 可 对 该 业 务 的 办 理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 具 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采 取指 数 化 投 资方 式 , 通 过严 格 的 投 资程 序 约 束 和数 量 化 风 险管 理 手 段 ,力 争 实 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对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有效跟踪。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 括 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的新股) 、债券 (包括国债、 金 融 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央 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证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50 指数成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不 低 于 股 票资 产 的 90%;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被 动 式 指 数化 投 资 策 略。 原 则 上 股票 投 资 组 合的 构 建 主 要按 照 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其 权 重 来 拟合 、 复 制 标的 指 数 , 并原 则 上 根 据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 动 而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 跟 踪 误 差 不超 过 4 %。 如 因 指 数 编制 规 则 调 整或 其 他 因 素导 致 跟 踪 偏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 超 过 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投资于央视财经5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 因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调整 、 股 票 停牌 限 制 、 股票 流 动 性 不足 、 基 金 申购 或 赎 回 等各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无法 依 指 数 权重 购 买 某 成份 股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市 场 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2 、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 基 金 股 票资 产 投 资 以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为 标的 指 数 , 原则 上 采 用 完全 复 制 的 方法 , 即 按 照 标 的 指数 的 成 份 股组 成 及 其 权重 构 建 基 金投 资 组 合 ,并 通 过 事 先设 置 目 标 跟踪 误 差 、 事 中 监 控 、 事后 调 整 等 手段 , 严 格 将跟 踪 误 差 控制 在 规 定 范围 内 , 控 制与 标 的 指 数主 动 偏 离 的 风险。 (2)投资组合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将 根据 所 跟 踪 的标 的 指 数 对其 成 份 股 的调 整 而 进 行相 应 的 定 期跟 踪 调 整 ,达 到 有 效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目的。 2 )不定期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 据 指 数 编制 规 则 , 当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因 增 发、 送 配 、 各类 限 售 股 获得 流 通 权 等原 因 而 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最新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限制性调整 根 据 法 律 法规 中 针 对 基金 投 资 比 例的 相 关 规 定, 当 基 金 投资 组 合 中 按标 的 指 数 权重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比 例 或 个 股比 例 超 过 规定 限 制 时 ,本 基 金 将 对其 进 行 实 时的 被 动 性 卖出 调 整 , 并 相应地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③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 基 金 将 根据 申 购 和 赎回 情 况 , 结合 基 金 的 现金 头 寸 管 理, 制 定 交 易策 略 以 应 对基 金 的 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④其他调整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成 份 股 在标 的 指 数 中的 权 重 因 其它 特 殊 原 因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的 ,本 基 金 可 以对 该 部 分 股票 投 资 组 合进 行 适 当 变通 和 调 整 ,最 终 使 跟 踪误 差 控 制 在 一定的范围之 内。 (3)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 数 基 金 跟踪 误 差 的 来源 包 括 : 对受 限 成 份 股的 替 代 投 资、 成 份 股 调整 时 的 交 易策 略 以 及 基 金 每 日现 金 流 入 或流出的建仓 或 变现策略 、 成 份 股 股息 的 再 投 资策 略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通过对 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 同 时 , 本 基金 将 每 日 跟踪 基 金 组 合与 指 数 表 现的 偏 离 度 ,每 月 末 定 期分 析 基 金 组合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的 累 积 偏 离度 、 跟 踪 误差 变 化 情 况及 其 原 因 ,并 优 化 跟 踪偏 离 度 管 理方 案 , 实 现 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达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 (1)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 期 保 值 的 目 标 现 货 组 合 是 指 需 要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的 股 票 资 产 , 这 部 分 资 产 可 以 是 基 金 持 有 或 者 将 要持 有 的 所 有股 票 资 产 ,也 可 以 是 部分 股 票 资 产。 本 基 金 将通 过 对 国 内外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财 政 以 及 货币 政 策 、 市场 资 金 供 需状 况 、 股 票市 场 估 值 水平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收 益 水 平 等 因素 进 行 分 析, 结 合 对 股票 头 寸 的 流动 性 、 风 险程 度 等 因 素的 测 评 , 以确 定 需 要 进 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 据 期 货 合约 的 交 易 方向 不 同 , 套期 保 值 分 为两 类 : 买 入套 期 保 值 、卖 出 套 期 保值 。 买 入套期保值 (又称多 头套 期 保 值 )是 在 期 货 市场 买 入 期 货合 约 , 用 期货 市 场 多 头对 冲 现 货 市 场 上 行 风 险, 主 要 用 于降 低 基 金 建仓 期 股 票 价格 大 幅 上 涨的 风 险 ; 卖出 套 期 保 值 (又称空头 套 期 保 值 )是 在 期 货 市场 中 卖 出 期货 合 约 , 用期 货 市 场 空头 对 冲 现 货市 场 的 下 行风 险 , 以 规 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2)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遵 循 品 种 相 同 或 相 近 以 及 月 份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原 则 。 如 果 市 场 上 存 在以 不 同 指 数为 标 的 的 股票 指 数 期 货, 则 将 选 择与 目 标 现 货组 合 相 关 性较 强 的 指 数 为 标 的 的 股票 指 数 期 货进 行 套 期 保值 。 本 基 金将 综 合 权 衡所 承 担 的 基差 风 险 、 合约 的 流 动 性 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 最 优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来 确 定 期 货 头 寸 , 以 当 前 投 资 组 合 和 目标投资组合的差 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 算 得 到 最 优 的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后 , 本 基 金 将 其 转 换 为 具 体 的 期 货 合 约 数 , 计 算 得 到 合 约 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5)合约的展期 当 标 的 指 数 期 货 存 在 两 种 及 两 种 以 上 近 月 合 约 时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各 类 近 期 合 约 的 择 机 转 换 策 略 从 而获 取 一定的套 保 收 益 ,原 则 上 本 基金 将 以 基差 的 大小程 度作 为 合 约 转换 的 主 要 依 据。 (6)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 β 值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套期保值过程中的最 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 β 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阀值,当套期保值比 例变化率超过该 阀值时,调整期货合约数,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 四) 标 的指 数 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 一只 基于 基 本面 因素选 股的 创新型指数 , 由 中 央电 视 台 财 经频 道 与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合作开发,于 2012 年 6 月 6 日正式发布。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以“成长、 创 新 、 回 报、 公 司 治 理、 社 会 责 任” 五 个 维 度为 考 察 基 础, 从 财 务 与资 信 评 级 两个 角 度 进 行 评定,在A 股市场上遴选出50 家优质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再对五个维度进行权重优化后 编制出的跨市场股票指数。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95% × 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收 益 率+5%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本 基 金 以 央视 财 经 50 指 数 为 标 的指 数 , 但 由于 相 关 法 规的 要 求 , 本基 金 投 资 股票 的 资 产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95% , 且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因此,选用“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央视财经 50 指 数 由 其 他 指数 替 代 、 或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大 变 更 等 事项 导 致 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数 , 或 证 券市 场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 投资 的 指 数 推出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必 要 作 相 应调 整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维护 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 的 原则 ,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的 标 的 指 数、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和 基 金名 称 。 其 中, 若 变 更 标的 指 数 涉 及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策 略 的 实 质性 变 更 , 则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就 变 更 标的 指 数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且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若 变更 标 的 指 数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和 投 资策 略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括 但 不 限 于指 数 编 制 单位 变 更 、 指数 更 名 等 事项 ) , 则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四) 风 险 收 益 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采 用 指 数 化操 作 的 股 票型 基 金 , 其预 期 的 风 险和 收 益 高 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央视 50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则表现 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 六)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 为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85% ; 持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0%, 其 中 , 有价 证 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在任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按 照中 国 金 融 期货 交 易 所 要求 的 内 容 、格 式 与 时 限向 交 易 所 报告 所 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 的 同 一 权证 , 不 得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 其他 权 证 的 投资 比 例 , 遵从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定;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全 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 本 基 金 托管 协 议 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行 投 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和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险 等 各 种 风 险;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基 金 在 开始 进 行 股 指期 货 投 资 之前 ,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股 指 期 货 开户 、 清 算 、估 值 、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变 更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 比 例规 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工 作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所投 资 证 券 项下 权 利 的 原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表 本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 复核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 容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0,956,232.33 86.84 其中:股票 170,956,232.33 86.84 2 基金投资 -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5,488,498.26 12.95 8 其他资产 412,157.57 0.21 9 合计 196,856,888.16 100.00 2 、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 资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259,796.00 1.25 C 制造业 98,647,029.11 54.6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5,938.72 0.2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4,316,162.88 7.94 J 金融业 43,751,031.97 24.25 K 房地产业 4,261,438.86 2.3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4,636,600.00 2.5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0,116.00 0.2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54,530.60 0.47 S 综合 - - 合计 169,722,644.14 94.08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 资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39,047.78 0.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12,404.44 0.12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538.72 0.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667.09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3,588.19 0.68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25,874 9,996,678.64 5.54 2 600887 伊利股份 508,413 9,614,089.83 5.33 3 601318 中国平安 256,344 9,487,291.44 5.26 4 002415 海康威视 294,143 9,383,161.70 5.20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601166 兴业银行 553,907 8,978,832.47 4.98 6 600016 民生银行 1,007,979 8,547,661.92 4.74 7 601727 上海电气 953,175 7,901,820.75 4.38 8 000651 格力电器 247,030 7,830,851.00 4.34 9 000333 美的集团 231,179 7,698,260.70 4.27 10 601398 工商银行 1,437,287 6,956,469.08 3.86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3717 天域生态 2,490 76,841.40 0.04 2 603833 欧派家居 746 71,608.54 0.04 3 603303 得邦照明 2,392 70,587.92 0.04 4 601366 利群股份 7,896 69,642.72 0.04 5 300623 捷捷微电 733 67,905.12 0.04 4 、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 该报告 期 内 投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均 无 被 监管部 门 立 案调查 和 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责、 处 罚 。 11.2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未 超出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投 资范 围 。 11.3 其 他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5,330.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62.41 5 应收申购款 171,465.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2,157.57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11.5.1 报告 期 末 指 数投 资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1727 上海电气 7,901,820.75 4.38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 11.5.2 报告 期 末 积 极投 资 前 五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366 利群股份 69,642.72 0.04 新发未上市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四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 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0.62% 1.12% -1.80% 1.20% 1.18% -0.08%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6.05% 1.07% 25.29% 1.08% 0.76%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57% 2.33% 15.19% 2.30% 2.38% 0.03%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2.73% 1.38% -2.23% 1.24% -0.50% 0.14%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3 月31日 10.19% 0.54% 8.33% 0.54% 1.86% 0.0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2017 年3 月 31 日 57.85% 1.54% 50.10% 1.51% 7.75% 0.03%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五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基 金 资 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六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审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会计 主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等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 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对 ,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损 失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七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 分 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 央视 50B 份额)。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八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5%/当年天数 H= 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所 在季 度 , 指 数使 用 许可 费按 实 际 计 提金 额 收 取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付款指令 按季支付。 4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 九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 一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及场 内 份 额 的分 拆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建信央视50A 份额 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 份建信 央视50 份 额将按1 份 建信央 视5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建信央视 50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建信央视 50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分配给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将按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获得新增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按 前 述 折 算方 式 获 得 新增 场 内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的 分 配 。经 过 上 述 份额 折 算 , 建 信央视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建信央视50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 份额的份额 数


前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 末资产 参考净 值 信央视 的资产 净值- (每份 建 折算前 建信央 视 后 央视 50 50 NUM NUM 2 0000 . 1 A 50 50 50 NAV ? ?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 (每份建信央视 50 A 50 NAV 0000 . 1 A 50 NUM ? 其中:


后 央视 5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A 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2)建信央视5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建信央视50 份额


前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 末资产 参考净 值 份建信 央视 份额的 资产净 值-( 每 折算前 建信央 视 后 央视 = 50 50 NUM NUM 2 0000 . 1 A 50 50 50 NAV ?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前 央视 - 份额 期末 资产 参考 净值 每份 建信 央视 50 50 NAV 0000 . 1 A 50 2 NUM ? 建信央视5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 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央视 5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的 场外 份 额 经 折算 后 的 份 额数 采 用 截 位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5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建信央视50 份 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12,690,000,000 元。当天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场内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 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100 亿 份、10 亿份、30 亿份、 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775 元,且未进行不定 期 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即 30 亿份和 110 亿份。


2 )建信央视50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30 亿份 前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 末资产 参考净 值 份建信 央视 份额的 资产净 值-( 每 折算前 建信央 视 后 央视 = 50 50 NUM NUM 2 0000 . 1 A 50 50 50 NAV ? =[12,690,000,000-(1.0775-1.0000)/2 ×11,000,000,000]/11,000,000,000 =1.1149 元 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 (每份建信央视 50 A 50 NAV 0000 . 1 A 50 NUM ? =3,000,000,000×(1.0775-1.0000)/1.1149=208,538,882.41 份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建信央视 50 份额为 208,538,882 份;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为 30 亿份。


3 )建信央视50 份额持有人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 后 央视 前 央视 - 份额 期末 资产 参考 净值 每份 建信 央视 50 50 NAV 0000 . 1 A 50 2 NUM ?


=10,000,000,000/2 ×(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2 份 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 折算前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份额数=10,000,000,000+347,564,804.02=10,347,564,804.02 份 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 后 央视 前 央视 - 份额 期末 资产 参考 净值 每份 建信 央视 50 50 NAV 0000 . 1 A 50 2 NUM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0,000,000/2 ×(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 , 取 整 后 为 34,756,480 份 场内建信央视5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 折算前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份额数=1,000,000,000+34,756,480=1,034,756,480 份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 市 交 易 和 建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 申 购或 赎 回 等 相关 业 务 , 具体 见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发布 的 相 关 公 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 元;当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0 元。


1 、当建信央视财经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 额和建信央视50 份 额。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5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建 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 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 视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建信央视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份 额折算:


1 )建信央视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相 等; ②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0000 元以上的参 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前 央视 后 央视 = A 50 A 50 NUM NUM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0000 . 1 0000 . 1 NAV NUM A 50 A 50 ) - (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2 )建信央视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B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A 份额保持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B 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建信 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50B 份额与新增场内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后 央视 = A 50 B 50 NUM NUM 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0000 . 1 0000 . 1 NAV NUM B 50 B 50 ) - (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3 )建信央视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0000 . 1 NUM NAV 50 50 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的 场外 份 额 经 折算 后 的 份 额数 采 用 截 位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央视50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份 额结构 折 算前 折 算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建信央 视 50 份额


2.03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300 份建 信央视50 份额 建信央 视 50A 份额


1.02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建 信央视50A 份 额+ 新增200 份建 信央视50 份 额的 场内份额 建信央 视 50B 份额 3.04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建 信央视50B 份 额+ 新增20,400 份建信央 视5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 市 交 易 和 建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 申 购或 赎 回 等 相关 业 务 , 具体 见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发布 的 相 关 公 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算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 额、建信央视50 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 央视50A 份 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 和建信央视50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保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 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建信央视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份 额折算。


1 )建信央视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其中: 0000 . 1 NUM NAV B 50 B 50 B 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后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2 )建信央视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后 央视 = B 50 A 50 NUM NUM 0000 . 1 0000 . 1 NUM NAV NUM 50 A 50 A 50 A 50 NUM ? ? 后 央视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场内新增 = 其中: 后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3 )建信央视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0 . 1 NUM NAV 50 50 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的 场外 份 额 经 折算 后 的 份 额数 采 用 截 位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 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份 额结构 折 算前 折 算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建信央 视 50 份额


0.614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141 份建 信 央视50 份额 建信央 视 50A 份额


1.027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0 份建信 央视50A 份额 +新 增 8,261 份建 信央视50 份 额的 场内份额 建信央 视 50B 份额 0.201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0 份建 信 央视50B 份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为 保 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平 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上 市 交 易 和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 申购 或 赎 回 等相 关 业 务 ,具 体 见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 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额 折 算 结 束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 十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 十 一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 简称 “ 指 定 报刊 ” )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 更 新 内 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 基 金 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 建信央视50A 份额 、建信央视50B 份额 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建信央视50 份额基金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建信央视5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建 信 央视 50 份 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建信央视 50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净 值、 建信央视 50A 和建信央视 50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建信央视 50 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 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每 年结 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上 半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半 年 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建信央视5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建信央视5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 (31)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终止运作;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11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 基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披 露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员 以 及 基 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央视 50 份额 净值、建信央视 50A 和建信央视 50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 披 露 文 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住所 , 以 供 公众 查 阅 、 复制。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 十 二 、 风险 揭 示 基 金 风 险 即基 金 收 益 的不 确 定 性 ,所 有 可 能 影响 基 金 业 绩的 因 素 都 属于 风 险 的 来源 , 而 风 险 管 理 本质 上 就 是 在一 定 约 束 条件 下 对 预 期收 益 和 预 期风 险 的 平 衡。 科 学 严 谨的 风 险 管 理 对 基 金 投 资管 理 绩 效 至关 重 要 , 与投 资 者 利 益休 戚 相 关 ,因 此 对 风 险的 识 别 、 评估 和 控 制 应 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 基 金 将 通过 专 业 的 风险 管 理 与 业绩 评 估 系 统, 通 过 量 化的 归 因 分 析和 严 格 的 风险 预 算 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 基 金 所 涉及 的 风 险 按来 源 主 要 分为 系 统 性 风险 、 非 系 统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风 险和 本 基 金特定风险。 (一) 系 统性 风 险 系 统 性 风 险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境 因 素 对 股票 债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国 家 宏 观 经济 政 策 和 法律 法 规 的 变化 对 证 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特 点 , 经 济运 行 周 期 性的 变 化 会 对基 金 所 投 资的 证 券 的 基本 面 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 会直 接 导 致 股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产 生 变 动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市 场 资 金 供求 状 况 , 以及 拟 投 资 上市 公 司 的 融资 成 本 和 利润 水 平 。 上述 变 化 将 直 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一 部 分 将 通过 现 金 形 式来 分 配 , 而现 金 的 购 买力 可 能 因 为通 货 膨 胀 的影 响 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 系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险 是 指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 的 信 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 财 务风 险 及 债 券 发 行 人的 信 用 风 险等 。 拟 投 资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受到 多 种 因 素影 响 , 如 管理 层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能力 、 技 术 更新 、 研 究 开发 、 人 员 素质 等 都 会 导致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将导 致 其 股 票价 格 下 跌 或股 息 、 红 利 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 金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险 指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 实 施 过程 中 产 生 的风 险 , 主 要包 括 管 理 风险 、 交 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 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 等 主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 以 及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或 者 由 于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或 实 施 差 错导 致 基 金 收益 水 平 偏 离业 绩 基 准 从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对 主 要 业 务 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 、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限 或 业 务 流程 设 置 不 当导 致 交 易 执行 流 程 不 畅通 , 交 易 指令 的 执 行 产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者 由 于 故 意或 重 大 过 失未 能 及 时 准确 执 行 交 易指 令 , 事 后也 未 能 及 时通 知 相 关 人 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 市 场 或 者个 股 流 动 性不 足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能 无法 迅 速 、 低成 本 地 调 整基 金 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 于 开 放 式基 金 的 特 殊要 求 , 本 基金 必 须 保 持一 定 的 现 金比 例 以 应 付赎 回 要 求 ,在 管 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统 、 网 络 系统 、 计 算 机或 交 易 软 件等 发 生 技 术故 障 或 瘫 痪等 情 况 而 无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交 收等 指 令 而 产生 的 操 作 风险 , 或 者 由于 操 作 过 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5 、道德风险 是 指 员 工 违背 职 业 道 德、 法 规 和 公司 制 度 , 通过 内 幕 信 息、 利 用 工 作程 序 中 的 漏洞 或 其 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 四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 50A 与 建 信 央视 50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上 市 , 由 于上 市 期 间 可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基 金 停 牌 ,投 资 者 在 停牌 期 间 不 能买 卖 建 信 央视 50A 份 额与 建 信 央视 50B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同 时 , 可 能因 上 市 后 交易 对 手 不 足导 致 建 信 央视 50A 份 额与 建 信 央视 50B 份 额 产 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完全 复 制 指 数的 股 票 型 基金 , 具 有 较高 风 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的 特 征 , 其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和 混 合 型 基金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建信 央 视 50A份 额 具 有 低风 险 、 收 益相 对 稳 定 的特 征 ; 建 信央 视 50B 份额 具 有 高 风 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 于 建 信 央视 50B 份 额 内 含 杠 杆 机制 的 设 计 ,建 信 央 视 50B 份 额 参 考净 值 的 变 动幅 度 将 大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和建信央视 50A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建信央视 50B份额参 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 50A 份 额 与 建信 央 视 50B 份 额 上 市 交易 后 , 由 于受 到 市 场 供求 关 系 的 影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可 能 出 现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 价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折/ 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 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建信央视50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50 份额, 因此原建信央视 50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50B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 元后,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建信央视 5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 50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 额 , 因 此, 原 建 信 央视 50A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将 会 发 生 改 变。


由于对建信央视50A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50 份额的 设计,使原建信央视5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50 份额,因此,原建信央 视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行 份 额 折 算时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分 舍 去 , 由 此 产 生 的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场内 份 额 进 行份 额 折 算 时计 算 结 果 保留 至 整 数 位(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 增 份 额 可能 面 临 无 法赎 回 的 风 险是 指 在 场 内购 买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 额 的 一 部 分投 资 者 可 能面 临 的 风 险。 由 于 在 二级 市 场 可 以做 交 易 的 证券 公 司 并 不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颁 发 的 基 金代 销 资 格 ,而 只 有 具 备基 金 代 销 资格 的 证 券 公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者 赎回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 如果 投 资 者 通过 不 具 备 基金 代 销 资 格的 证 券 公 司购 买 建 信 央 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并不 能 被 赎 回 。此 风 险 需 要引 起 投 资 者注 意 , 投 资者 可 以 选 择在 份 额 折 算前 将 建 信 央视 50A份额 或建信央视50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建信央视5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的存续期 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建信央视财经50 份额与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 央视 50B 份额 之 间 份 额配 对 转 换 。一 方 面 ,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 的 办 理可 能 改 变 建信 央 视 50A 份 额 和 建 信央 视 50B 份额 的 市 场 供求 关 系 , 从而 可 能 影 响其 交 易 价 格; 另 一 方 面,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能 出 现 暂 停办 理 的 情 形, 投 资 者 的份 额 配 对 转换 申 请 也 可能 存 在 不 能及 时 确 认 的 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基金建信央视50 份额和建信央视50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 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 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 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8 、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基 差 的 存 在主 要 归 因 于股 指 期 货 的理 论 价 格 与标 的 股 票 指数 价 格 的 不同 。 影 响 股指 期 货 理 论 价 格 的因 素 有 三 个: 标 的 股 票指 数 价 格 、无 风 险 收 益率 和 股 票 指数 的 股 息 率。 在 股 指 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 股 指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种 : 一 种 可 称 作 流 动 量 风 险 ; 另 一 种 可 称 为 资 金 量 风 险。 流动 量 风 险是 指 期 货 合约 无 法 及 时以 合 理 价 格建 立 或 了 结头 寸 的 风 险, 这 种 风 险通 常 在 市 场 出 现 某种 极 端 行 情时 容 易 发 生。 通 常 以 市场 的 广 度 和深 度 来 衡 量股 指 期 货 市场 的 流 动 性。 市 场 的 广 度是 指 市 场 参与 者 的 类 型复 杂 程 度 。如 果 买 卖 双方 在 既 定 价格 水 平 下 均要 受 到 成 交 量 的 限 制 ,那 么 市 场 就是 狭 窄 的 。深 度 是 指 市场 对 大 额 交易 需 求 的 承接 能 力 , 如果 追 加 数 量 很 小 的 需 求, 可 以 使 价格 大 幅 度 上涨 , 那 么 市场 就 缺 乏 深度 ; 如 果 数量 很 大 的 追加 需 求 对 价 格 没 有 太 大的 影 响 , 那么 市 场 就 是有 深 度 的 。较 高 流 动 性的 市 场 , 稳定 性 也 比 较高 , 市 场 价 格更加合理。 资 金 量 风 险即 是 当 投 资者 的 资 金 无法 满 足 保 证金 要 求 时 ,其 持 有 的 头寸 面 临 被 强制 平 仓 的风险。 (3)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不 完 全 套 期保 值 是 指 不完 全 对 冲 现货 资 产 的 风险 头 寸 , 而是 适 当 地 调整 现 货 资 产的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而产 生 的 风 险。 在 这 种 策略 下 , 期 货合 约 市 值 通常 会 超 过 或低 于 现 货 市值 。 当 期 货 价格走势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亏损会成倍放大,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模型风险 股 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 中 需要 计 算 套 期保 值 比 率 ,套 期 保 值 比率 计 算 方 法依 据 不 同 的理 论 有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许 多 计 算 模型 , 各 种 模型 有 不 同 的假 设 前 提 和取 样 差 异 。本 基 金 将 利用 模 型 计 算的 结 果 采 用 动 态 保 值 策略 , 如 果 市场 的 变 化 有别 于 模 型 的假 设 , 套 期保 值 效 果 可能 不 够 理 想并 有 可 能 造 成一定的损失。 (5)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 的股指期货价格也存在差异。如果下一 个月的合约价格低于交割月合约的价格,由于空单展期需要买回交割月合约平仓、卖出近月 或者远月合约开仓,在此过程中不仅可能由于买高卖低而出现 基差损失,同时还需要承担买 卖期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基差损失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 期风险。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三、 基金 的 终 止 与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三 年之 日 , 若 基金 资 产 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 合同 自 动 终 止, 同 时 不 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 十 四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建信央视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建 信央视 5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 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央视50 份 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 、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独 立 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在其 对 应 的 份额 级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不能 作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提 出 议 案 , 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 (二) 召开事由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 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或 通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 席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 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建信央 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建信央视50 份额 、建信央视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 他 方 式授 权 他 人 代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由出席大会的 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 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 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基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 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基 金 合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者 调 解 解 决。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不愿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或 者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当事 人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点 在 上 海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并对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 十 五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提 供 保 管 箱服 务 ; 经 国务 院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批 准 的 其他 业 务 ; 经营 结 汇 、 售 汇业务。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 括 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的新股) 、债券 (包括国债、 金 融 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央 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证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50 指数成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的 资 产不 低 于 股 票资 产 的 90%;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 为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85% ; 持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0%, 其 中 , 有价 证 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在任 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 的 同 一 权证 , 不 得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 其他 权 证 的 投资 比 例 , 遵从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定;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全 部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 券 ,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百 分 之 四 ;本 基 金 持 有 所有上 市 公司 发 行 证 券时 明 确 规 定 的 锁 定 期 在三 个 月 以 上流 通 受 限 证券 ,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百 分 之 六 ;本 基 金 持 有 所有上 市 公司 发 行 证 券时 明 确 规 定的 锁 定 期 在三 个 月 以 内( 含 三 个 月)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百 分 之十 五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基 金 在 开始 进 行 股 指期 货 投 资 之前 ,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股 指 期 货 开户 、 清 算 、估 值 、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变 更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投 资 不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托 管 协议 约 定 的 投资 比 例 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 进 行调 整 ,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 内 电 话 或书 面 回 函 确认 , 新 名 单自 基 金 托 管人 确 认 当 日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定 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据 以对 基 金 投 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 明 确 双方 在 相 关 协议 签 署 、 账户 开 设 与 管理 、 投 资 指令 传 达 与 执行 、 资 金 划拨 、 账 目 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证券。


(3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额 度和 投 资 比 例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价 格、锁定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资 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名 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 若无 法 阻 止 关联 交 易 发 生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对 于交 易 所 场 内已 成 交 的 违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 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 相 关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 相 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确 定 基 金 投资 中 期 票 据的 , 应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及 相 关 补充 协 议 的 约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其 托 管 基金 拟 购 买 中期 票 据 的 数量 和 价 格 、应 划 付 的 金额 等 执 行 指令 所 需 相 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对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资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期票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具的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面进行监督。 (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认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审 核 擅自 将 不 实 的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 并 以 电话 或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反 馈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告。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的 情 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基 金 托 管 人是 否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开 立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及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是否 及 时 、 准确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 否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 是 否按 照 法 规 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定 期 和 不 定期 地 对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的 基 金 资 产进 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对 基金 资 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资 产 、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的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在 限 期内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资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造 成 损 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时募 集 资 产 的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满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停止 基 金 发 售 之日起 10 日内 ,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 应 将 募 集到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 基金 银 行 存 款账 户 中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计 息 。 本 基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制作 、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 付 基金 收 益 , 均需 通 过 本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存款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 基 金证 券 交 收 账户 、 资 金 交收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立 证 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 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账 户 , 用 于证 券 交 易 资金 的 结 算 。基 金 托 管 人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托 管人 处 开 立 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 债 券托 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算 。 在 上 述手 续 办 理 完毕 后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向人 民 银 行 进行 报 备 。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 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中 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开 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 其 他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存款 定 期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基 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 基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 本 基 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相 关 业 务 程序 另 有 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代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应 尽 可 能 保证 持 有 二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将 正 本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的保 管 期 限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得 二 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加盖 授 权 业 务章 的 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会计核算 业 务 指 引 》、 《 关 于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执 行< 企 业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份 额 净 值 计价 有 关 事 项 的通 知 》 及 其他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以 约 定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后 ,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审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会计 主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等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 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对 ,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损 失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二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 若双 方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 会 计数 据 和 财 务指 标 的 核 对 双 方 应 每 个交 易 日 核 对账 目 , 如 发现 双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 确 保 核对 一 致 。 若当 日 核 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 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 因 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的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约 定 方 式 将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 作 日 内 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反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更新 招 募 说 明书 完 成 当 日,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 15 日 内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后 20 日 内 进 行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反 馈给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度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 报 表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报表 、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年 度报 告 复 核 完毕 后 , 可 以出 具 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委 托 基 金登 记 机 构 登记 和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并确 认 认 购 申请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每 年 最 后 一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登 记 机 构负 责 编 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真 实 性 、 完整 性 和 准 确 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要求 定 期 和 不定 期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 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 上述 约 定 时 间外 , 如 果 确因 业 务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商 议 一致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 他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 应通 过 友 好 协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不 愿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或 者协 商 、 调 解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上 海 分会 ,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在 上 海 ,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并 对双 方 当 事 人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改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 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接 管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 构 、 具 有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二 十 六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秉 承 “ 持 有人 利 益 重 于泰 山 ” 的 经营 宗 旨 , 不断 完 善 客 户服 务 体 系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供 以 下 服 务, 并 将 随 着业 务 发 展 和客 户 需 求 的变 化 , 积 极增 加 服 务 内容 , 努 力 提 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过 客 户 留 言服 务 将 其 疑问 、 建 议 及联 系 方 式 告知 公 司 客 服中 心 , 客 服中 心 将 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客 户 服 务 电话 、 电 子 邮箱 、 传 真 、信 件 等 方 式订 制 对 账 单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确 获 得 投 资者 邮 寄 地 址、 手 机 号 码及 电 子 邮 箱的 前 提 下 ,将 为 已 订 制账 单 服 务 的 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是 通 过 电 子邮 件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交 易 对账 的 一 种 电子 化 的 账 单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的 内 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期 末 基 金 余额 、 期 末 份额 市 值 、 期间 交 易 明 细、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在 每 月 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 日 内 向每 位 预 留 了有 效 电 子 邮箱 并 成 功 订制 电 子 对 账 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是 通 过 手 机短 信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份 额 对账 的 一 种 电子 化 的 账 单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的 内 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期 末 基 金 余额 、 期 末 份额 市 值 等 。我 公 司 在 每月 度 结 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 单。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是 通 过 平 信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份 额 对 账 的一 种 账 单 形式 。 纸 质 对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期末 基 金 余 额、 期 末 份 额市 值 、 期 间交 易 明 细 、分 红 信 息 等。 我 公 司 在 每 季 度 或 年度 结 束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 内 向 预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功 订 制 纸 质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 、 公 司 动 态 及 相 关 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 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 了 解 基 金 基 础 知 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确 完 整 的 预留 了 手 机 号码 ( 小 灵 通用 户 除 外 ), 可 获 得 免费 手 机 短 信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息 、 基 金 分红 提 示 、 公司 最 新 公 告等 。 未 预 留手 机 号 码 的投 资 者 可 拨打 客 服 电 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确 完 整 的 预留 了 电 子 邮箱 地 址 , 可获 得 免 费 电子 邮 件 服 务, 包 括 产 品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告 等 。 未 预留 电 子 邮 箱地 址 的 投 资者 可 拨 打 客服 电 话 或 登录 公 司 网 站添 加 后 订 制 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我 公 司 通 过官 方 微 信 、易 信 等 即 时通 讯 服 务 平台 为 投 资 者提 供 理 财 资讯 及 基 金 信息 查 询 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 资 者 通 过公 司 官 方 微信 、 易 信 可查 询 基 金 净值 、 产 品 信息 、 分 红 信息 、 理 财 资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建 信 基 金 账户 的 投 资 者, 将 微 信 、易 信 账 号 与基 金 账 号 绑定 后 可 查 询基 金 份 额 、 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者 账 户 信 息安 全 , 当 拨打 客 服 电 话或 登 陆 公 司网 站 查 询 个人 账 户 信 息, 输 入 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 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网 站 客户 留 言 、 客服 中 心 自 动语 音 留 言 、客 服 中 心 人工 坐 席 、 书信 、 传 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七、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3 2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3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建信央视 50A 份 额 2017 年度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变更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05 4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 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05 5 关于建信央视 50A 定期份额折算后 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05 6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建信央视 50A 份额停复牌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04 7 关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暂停及恢复申购、赎回、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30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托管、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8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8 9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11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9 1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1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 八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 资 人 按 上述 方 式 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二 十 九 、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零一 七 年五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