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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汇利债券A(004585)

鹏扬汇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五月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根 据2017 年4 月12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准 予鹏扬汇 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7] 499 号) 进行募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投 资人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市 场风 险、 信 用风险 、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规性 风险 等 等。 此外 ,本 基金 以1 元 初 始面值 进 行 募集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存 在 基金 份额 净 值跌破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 4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低 风险/ 收益 的产 品。 5 、本 基金 可投 资国 债期 货 ,国 债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 易制度 ,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 具有杠 杆 性, 当相 应期 限国债 收益 率出现 不利 变动 时, 可能 会导致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 国债 期 货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较大 损失 。 6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投资 人 有 可能 获得 较高的 收益 , 也 有可 能损 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 7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8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9 、本 基金 目标 客户 不包 括 特定的 机构 投资 者。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4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4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5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7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9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90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 鹏扬汇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 鹏扬 汇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鹏扬汇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或“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鹏 扬 汇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扬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鹏 扬汇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扬 汇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鹏 扬汇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鹏扬 汇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 构 :指 鹏 扬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鹏扬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鹏扬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鹏 扬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款 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程 50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 购费、 销 售服 务费 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各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 代码, 并分 别计 算和 公布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51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2 、C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53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介 54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栖霞 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 大厦 16 层 邮政编 码:100045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成立日 期: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零伍 佰壹 拾捌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李 雯婷 联系电 话:010-68105888 股权结 构: 杨爱 斌出 资 55% ;上 海华 石投 资有 限公 司出 资 4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姜山先 生 : 董 事长 , 美 国 印第安 纳大 学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上海 华石 投资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 北 京鹏扬 企业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兼 总经 理 。 历任 安达信 华强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师 、美 国 Sara Lee 公 司内 部审 计师、 瑞银投 资银 行董 事、 高盛 亚洲有 限公 司 执行董 事、 美 国德 州太平 洋集团 董事及 北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摩 根士丹 利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杨爱斌 先生 : 董事 , 复 旦 大学国 际金 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 现 任鹏 扬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信 贷员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组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北京鹏 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范勇宏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现 任宏 实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曾先 后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华夏 证券有 限公 司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中国 人寿 资产管 理公 司 等 单位工 作。 从事 金融 工作 近 30 年, 具有 比较 丰富 的 金融工 作经 历。 董建瑾 女士 : 独立董 事 , 美国伊 利诺 伊理 工学 院肯 特法学 院法 学硕 士。 现任 北京观 韬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历 任北 京市新 闻出 版局 科员 、 北 京高华 证券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上 海国 际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能源交 易中 心首 席律 师、 北京市 君泽 君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邱峻女 士: 独立 董事 , 美 国波士 顿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信 达金 誉 ( 上海 )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历任 安永会 计师 事务 所美 国纽 约分所 高级 审计 师、 高级 经理 、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上 海分 所高 级经理 、蓝 山投 资咨 询( 北京)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王鹤菲 女士 : 独立董 事 , 美国斯 坦福 大学 商学 院金 融系哲 学博 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大 学汉 青研究 院金 融系 副教 授、 副系主 任。 历任 美国 伊利 诺伊大 学芝 加哥 分校 商学 院金融 系助 理教 授、 美联 储芝 加哥银 行访 问经济 学家 、 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 金融 系访 问学 者、 中国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访 问经济 学家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徽先 生: 监事 , 江 苏大 学经济 学学 士。 现任 中钰 资本管 理 ( 北京 ) 股 份有 限公司 合伙 人、 首 席风 控官。 历任 中国 华晶电 子集 团会 计、 爱韩 华电子 (无 锡) 电 子有 限公 司财务 经理 、 江苏苏 亚会 计师 事务 所南 方分所 审计 经理 、 北 京中 星微电 子有 限公 司财 务经 理、 无 锡东 林会 计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利安 达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合 伙人 。 王 徽先 生现担 任北 京注 册会计 师协 会经 济 责 任审 计专业 委员 会专 家委 员及 北京总 会计 师协 会理 事。 吉瑞女士 :监 事(职 工 监 事) ,对 外经济 贸易大 学管 理学学士 。现 任 鹏扬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监察 稽 核部 副总 监。 历任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金融 审计 部审 计师 , 毕 马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风险 咨询 部助 理经 理及高 瓴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合规 部高 级经 理。 曹铮女士 :监 事(职 工 监 事) ,北 京大学 经济学 学士 。现任 鹏 扬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 力 资源 及 行政管 理部总 监。 历任国 家电网 公司监 察局 文员、 北京科 舵整 合创意 咨询有 限公司 人事助 理、 索尼 爱立 信 ( 中国) 有限 公司 人事 专员 、 微软 亚洲 研究 院人 事经 理、 北 京鹏 扬投 资管理 公司 人力 资源 及行 政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爱斌 先生 : 总经理 , 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专业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信贷 员、 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组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北京 鹏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李操纲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南京大 学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清 算中 心总经 理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 国 金融在 线有 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 宋震先 生: 督察 长, 北京 大学数 学学 院理 学学 士, 中国经 济研 究中 心经 济学 双学士 , 北 京大学 信息 科学 技术 学院 工学硕 士, 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 程师 、龙 翌创 富顾问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 中国 证监 会北 京监管 局主 任科 员 。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杨爱斌 先生 : 复旦大 学国 际金融 专业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信 贷员 、 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组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总监、 北京 鹏扬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徐冶丹先 生: 股票投 资部 副总经理 ,英 国杜伦 大学 硕士, 7 年证 券投资 经验 。曾任 光 大永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行 业投 资经 理、 北 京鹏 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杨爱斌 先生 : 总经理 , 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专业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信贷 员、 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组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北京 鹏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勾晨晨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美 国旧 金山 大学 金融工 程与 分析 专业 硕士 ,6 年 证券 投资经 验。 曾任 招商 银行 纽约分 行信 用分 析师 、 北 京鹏扬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 徐冶丹先 生: 股票投 资部 副总经理 ,英 国杜伦 大学 硕士, 7 年证 券投资 经验 。曾任 光 大永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行 业投 资经 理、 北 京鹏 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


吴海均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金 融学 硕士 ,5 年 证券投 资 经验 。 曾 任 北 京鹏扬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经 理 , 负 责企业 债 、 公司债 信用 研究 与投资 交易 工作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 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除基 金 管理人 以外 的 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高度 重视 建立 完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制 体系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和 监 事职能 ,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本 公司 在董事 会下 设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 负 责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业务运 作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和风 险状 况进 行检 查和 评估, 对公 司监 察稽核 制度 的有 效性 进行 评价 , 监 督公 司的财 务状 况, 评价 公司 的财务 表现 , 保 证公 司的 财 务运作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和通 行的 会计 标准 , 对公 司风险 管理 制度 进行 评价 和对公 司风 险 管理制 度的 实施 进行 检查, 评估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负 责基 金投资 决策 的最 高权 力机 构,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确 定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原则, 决定 基金 投资 的程 序与权 限设 置, 审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与资 产配 置方 案及设 定基 金投 资的限 制性 指标 等。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 权负责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 风险 评估 董事会 下属 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和 督察 长负 责对 公司 内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总经 理下设 风 险决策 委员 会 , 负 责对 公司 日常经 营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监 测 、 评 估与 防范 提供 意见及 建议 , 审议公 司风 险控 制制 度与 风险管 理流 程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大 危机 情 况进行 评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案 并监 督实 施。 公司 各部门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定 本部门 的作 业流 程及风 险控 制制 度, 加强 对风险 的控 制, 将风 险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3 )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授 权控 制、 自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资产 分离及 监察 稽核等 程序 或措 施。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内控 防线 : (1 )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 任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各 岗位 均制 定详 实 的操作 流 程、 明确 岗位 职责 , 各 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2 ) 建立 相关 部门 、相 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第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 ) 建立 以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部 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反馈 和监 督。 (4 ) 信息 沟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 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履行 监督、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 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 监 察 稽核人 员具 有相 对的 独立 性,定 期不 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 (6 )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严 格贯 彻基 金管 理相 关的法 律法 规, 严格 依法 经营。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对内 部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 的业 务活动 及岗 位行 为的 合法 合规性 实 施 监督 检查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5.5373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3.91%,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3.90%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至 9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6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456.94 亿元 。克 服国 内 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36.29 亿 元 , 同 比增 长30.06% , 托管 资产 余额9.42 万 亿元 , 同 比增 长 59.41% 。 作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首 个独 立第三 方托 管人,成 功签 约“壹 基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 目” 奖;四度 蝉联 获《财 资》 “中国最 佳托 管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 膺《财 资》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奖” ,成为 国内唯 一获奖 项国 内托管 银行, 该 行“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十佳 金融 产品创 新奖 ”;7 月 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 贝奖】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 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 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9 月 30 日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213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9.42 万 亿元人 民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 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 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 中化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吴 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 中化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 4009686688 联系人 :韩 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刘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 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汤骏 、 马剑英 联系人 :马 剑英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准予鹏扬汇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7] 499号) 注册募集 。 一、基金名称 鹏扬汇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 售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地 区 、 网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当 地 基金销售机 构 的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 增 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不设 目标 上限 。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 投 资 人 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而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不损 害已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 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 可以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或者 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或 者调 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等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 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 不得 相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互转换 。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 1 、 初 始 面 值 : 人 民 币1.00 元 2 、 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 ≤M <300 万 0.4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 ≤M <300 万 0.04% 300 万 ≤M <500 万 0.02%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3 )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投资人重复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 须 按 每 次 认 购 所 应 对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及 举 例 (1 )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 金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净认购金额。 当 投 资 人 选 择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当 投 资 人 选 择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 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C 类 基金 份额时 ,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1 :某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在某 销售 机构 (非 直销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认 购期 利息 为100 元 ,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0.60%, 则该投 资人 认购 可得 到 的A 类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100)/1.00 =99,503.58 份 即:该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在 某销售 机构 (非 直销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到A 类基 金份 额 99,503.58 份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举例 2 :某 客户 投资 500 万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认购 期利 息为 5,000.55 元,则 该投 资人 认购 可得 到的 C 类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5,000,000 +5,000.55 )/1.00=5,005,000.55 份 即: 该 客户 投资50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的C 类基 金份 额, 可得到C 类基 金份 额5,005,000.55 份(含 利息 折 份 额部 分)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其 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确认 情况和 有效 认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购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及销 售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 的通知 的义 务,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在基金 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电 子直 销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开 通)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 购本基 金 A 类 、 C 类 基金 份 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 购本 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 销柜 台 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A 类 、C 类基 金份 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30 万 元, 追加 认购本 基金 A 类 、C 类 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销 售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登记 机构 对单一 投资 人确 认的 认购 份额 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基 金确认 总 份额 的 50% ,超 过部 分的 认购份 额, 登记 机构 不予 确认。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 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决方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5 、 遵循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 原 则,基金 管理人 在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资人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但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 份 额 (各 类份额合 并计 算)占 基金 总份额( 各类 份额合 并计 算)的比 例不 得达到 或超 过 50% ,若 单 个投资人 某笔 申购后 导致 该投资人 累计 份额占 基金 总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 50%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此 笔申 购部 分确 认或不予 确 认 , 以 确保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份额 占基 金总 份额比 例低 于 50%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 具体 规定见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2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 和其他 销 售机构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追加 购买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柜台首次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30 万 元 , 追加购买 本基 金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交 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份 额时 ,可 申请 将其 持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回 , 每类基 金份 额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账 户最 低余额 为 100 份,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时 , 该笔赎 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部 该类 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剩 余部 分的 该 类基 金 份额强 制赎 回 。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计算方式 1 、申 购费 率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时收取 申 购 费 用 ,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0.80% , 且随申购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申购金额(M ) 申 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3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一 天 内 有 多 笔 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 须 按 每 次 申 购 所 应 对 的 费 率 档 次 分别计费。 2 、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期 间(Y ) 赎回费 率 0≤Y <30 天 0.20% Y ≥30 天 0 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在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80%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60 =97,644.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7,644.05 份A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人 投 资5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1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 =4,944,620.25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5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12 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 份C 类基金份额。 (3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 4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赎回A 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3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为0.2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75 =101,75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 ×0.20%=203.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750.00 -203.50 =101,546.5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546.50 元。 (2 )赎回C 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例4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有时间为35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率为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8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 =101,850.00 元 赎回费用=101,85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850.00 -0 =101,85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35天,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8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850.00 元。 (3 )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执 行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申 购 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a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例5 : 某 日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假 设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均 为A 类 基金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一日共有A 类 基金份额10亿零1000 万 份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赎 回10亿份, 所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均 持 有 时 间 超 过30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请申购1000 万 元 , 适 用 申 购 费 用 为1000元,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5 元,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若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为 1.01750032 , 则 投 资 人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 =1,017,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7,500,000.00 -0 =1,017,500,000.00 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 -1,000=9,999,000 申购份额 =9,999,000/1.0175=9,827,027.03 份 即: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赎 回 总 金 额 为 1,017,500,00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9,827,027.03 份 。 (b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遵 循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采 用 更 精 确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例6 : 某 日基金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假 设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均 为A 类 基金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一日共有A 类 基金份额10亿零100 万 份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赎 回10亿份, 所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均 持 有 时 间 超 过30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请申购100 万 元 ,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0.5% , 假 设 赎 回 申请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0175 元,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若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为 1.01745001 , 若 按 照1.0175 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 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 则 投资人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 01745001 =1,017,450,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7,450,010.00 -0 =1,017,450,010.00 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0/ (1 +0.5% )=995,024.88 申购费用 =1,000,000 -995,024.88=4,975.12 申购份额 =995,024.88/1.01745001=977,959.48 即: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按 照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会 影 响 剩 余 基 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 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977,959.48 份 。 次日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75 ,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 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金 销 售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前 将 另 行 公 告 通 知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将另行 公告通知 。 十五、基金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力争 为 投资人 提供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长期 稳定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地 方政府 债、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公开发 行的次 级债券 、同 业存单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可交 换债 券、 债券质 押式 及买 断式回 购 、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权证、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 权证等 资产 的投资 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 有现金以及 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买 入持有 策略 、 久期调 整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配置 策略 、 债 券类 属 和板块轮 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 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可 转债/ 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投 资策 略 、 适度 的融 资杠杆 策略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以及 股票 投资 策略等 , 在有 效 管理风 险的 基础 上, 达成 投资目 标。 1 、买 入持 有策 略 以简单 、 低交 易成本 为原 则, 挑选 符合 投资需 求的 标的债 券 , 持 有到期 后再 转而投 资 新 的标的 债券 。 2 、久 期调 整策 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 增加组 合久 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风 险。 3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预测 , 确 定采 用子弹 型策 略、 哑铃 型 策略和 梯形 策略 , 在 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4 、板 块轮 换策 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信 用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相对低 估的 板块, 减持 相对 高估 的板 块,借 以取 得较 高收 益。 5 、骑 乘策 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 各期 限段的利差情况,买 入收 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 对应 的期限债 券,随 着所 持有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下降 ,债 券的 到期 收益率 将下 降, 从而 获得 资本利 得。 6 、个 券选 择策 略 用自下 而上 的方 法选 择价 值相对 低估 的债 券。 通过 考察收 益率 曲线 的相 对位 置和形 状 , 对比不 同信 用等 级、 在不 同市场 交易 债券 的到 期收 益率等 方法 , 结 合票 息、 税 收、 可 否回 购、 嵌入期 权等 其他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因素 ,从 而发 现市 场中个 券的 价值 相对 低估 状况。 7 、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投 资 策略 综 合 分析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的 债 性特 征、 股性 特征 等因 素 的基 础上 , 利用 BS 公式或 二叉树定 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 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 可 转债/ 可交换债 对应股票的 分析 与研究 , 选 择那 些公 司和 行业景 气趋 势回 升、 成长 性好、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对 于 含 回 售 及 赎 回 选 择 权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数 据 , 运 用 期 权 调 整 利 差 (OAS ) 模 型分 析含 赎回 或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的投 资价值 , 作 为此 类债 券投 资的主 要依 据 。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在进行 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原则 ,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并 积极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国债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 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以达 到降 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9 、融 资杠 杆策 略 通过分 析回 购品 种之 间的 利差及 其变 动, 结合 对年 末效应 和长 假效 应的 灵活 使用, 进行 中长期 回购 品种 的比 例配 置, 同时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利用 跨市 场套 利和 跨期限 套利 的 机会。 10、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重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 前偿 还率 、 风 险补 偿收益 和市 场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 并辅 助 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量 化定 价 模型, 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 出相 应的投 资决 策。 11 、股 票投 资策 略 主要选 择 有 良好 增值 潜力 的股票 以及 有良 好现 金流 、 经营 业绩 持续 增长、 估值 合理的 防 御类股 票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在资 金运 作初期 , 轻 度参与 股票 投资 , 在 基金 份额净 值 高 于基 金面值 , 具有 一定风 险承 受能力 后 , 当 判断股票 市 场趋好 时 , 增 大股票 资产 以获得 更高 的 收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益率 , 当判 断股票 市 场形 势不好 时, 减少 对股票 投资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 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 股 票 、权 证 等资 产 的 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5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期货, 应满 足如 下限 制: (a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b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出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持 有 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c)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d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 述第 (13 )点 外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则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9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10%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 或 者 市 场发 生变化 导致 本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再 适 用 或 本业 绩 比 较 基 准停 止 发 布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可 调整 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低风 险/ 收 益的产 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 票 、 权 证 、债券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金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有 价 证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5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投 资 证 券 衍 生 品 的 估 值 方 法 (1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 利 息收入。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时, 视为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理人负责赔付。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收 益 的 计 算 以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2 次 ,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最 低 不 低 于 已 实 现 收 益 的60 %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分配;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 仲 裁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次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次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销售服务费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前一日C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托管人 自 动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 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 仲 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任一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国债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 基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避 免 。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 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 基金持有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股 票 等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一定的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五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 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 性 , 当 相 应 期 限 国 债 收 益 率 出 现 不 利 变 动 时 , 可 能 会 导 致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 由 此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净 值 的 波动性。 八 、其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 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 致 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投资 人 自 依据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 要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更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投资 人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 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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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3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投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 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 (6)根 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情 况,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调 整本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 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授权 方式 、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 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一)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同一 类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栖霞 路 120 号3 层3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 中化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成立时 间:2016 年7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 】1453 号 注册资 本: 1.0518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8105888 传真:010-68105932 联系人 :韩 欢


(二)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投 资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证券 选择标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地 方政府 债、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公开发 行的次 级债券 、同 业存单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可交 换债 券、 债券质 押式 及买 断式回 购 、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权证、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股 票、 权证 等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合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股票、 权证等 资产 的比例 合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5)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应满 足如 下限 制: (a)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b)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30% ;


(c)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d)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3) 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取 消或 进 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 位职责 、 风险 控制措 施和 监察 稽 核制 度 , 切实 防范 有关风 险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对本 基金 银 行 定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料 、 投 资指 令、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 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 资格的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下简 称 《 总体合 作协 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 《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4)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存 款分 支机构 ”) 寄送或 上 门交付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金 托管 人可向 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发 出存 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在存 期内,如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管理 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 送达 方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 存期 内, 存款 分支 机构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 公 章书面 通知 对方 。 (7)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 生的 存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存款 协 议书》 等,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立 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存 款凭 证” ) , 该 存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 应每笔 存款 仅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能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 资 金到账 当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 传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将存 款凭 证原件 通过 快递 寄送 或上 门交付 至基 金 托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若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 保管 存款凭 证的 ,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行 尽快补 办存 款凭证 ,并按 以上(1 )的 方式快 递或上 门交付 至托 管人, 原存款 凭证自 动作 废。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 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 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日 为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 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若因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相 关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 时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但 不得 再发生 新的 交易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负责 向相 关交 易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两 个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并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基金参 考份额 净值( 如有)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 务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参 考份 额净值 (如有)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金托 管 人 以外 机构 的 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 “托管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鹏 扬汇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预留 印鉴 为基 金托 管 人印章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 算保 证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 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开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司 提 供 的 期货 保 证 金 账 户的 初 始 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 金监 控 中 心 的登 录 用 户 名及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重 置后 务必及 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 且 在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如 有)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如 有)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 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在有 需要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对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工 作 日后 通过 鹏 扬客服 电 话4009686688 、 鹏扬网 站 (www.pyamc.com ) 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不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2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制 了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 资 人 可 以 登 录 鹏扬 网 站 (www.pyamc.com )自助订制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鹏 扬 客 服 电 话 4009686688 订制 。 3 、由于 投资人 提供的 手机 号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未及 时变 更或电 子邮 箱设置 、 通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有 可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或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 原因 无法正 常收 取对 账单的 投资 人, 请及 时通 过鹏扬 网站 , 或 拨打 鹏扬 客服电 话查 询、 核对 、 变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 (二) 短信 、邮 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订制 服务 , 基金 投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 、手机 短信服 务可提 供的 订制 内容 包括 基金周 末净 值、基金 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 、电子 邮件服 务可提 供的 订制 内容 包括 基金周 末净 值、基金 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电 子对 账单 等信息 。 3 、除发 送基金 投资人 订制 的上述信 息外 ,基金 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 留有手 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基 金投 资人不 需要 接 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 、手机 短信依 托于外 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 ,电子 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 行信息 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 鹏扬 客服 电话 服务 鹏扬客 服电 话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鹏扬客 服电 话 人 工座 席每 个交易 日 (9:00-17 :00) 为基金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客服热 线 服务内 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 订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客服热 线:4009686688 (四) 电子 查询 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上 查 询系 统完 成基 金账户 的查 询业 务。 官方网 站:www.pyamc.com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鹏扬 客服电 话 或 以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所 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在 3 个工 作日之内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 service@pyamc.com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开户与 交易 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开户与 交易 。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括 : 基 金账户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账户 资料 变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业务 。 网上 交 易业务 规则 以公 告为 准。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pyamc.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汇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文件 ( 二 ) 《 鹏 扬 汇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鹏 扬 汇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