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扬汇利债券A(004585)

鹏扬汇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扬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五月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 发售基 本 情况 .......................................................................... 4 二、投资 者的开 户 与认购程 序 .............................................................. 8 三、清算 与交割 ................................................................................... 10 四、基金 的验资 与 基金合同 生效 ........................................................ 10 五、本次 发售当 事 人或中介 机构 ........................................................ 10


重要提示 1 、 鹏扬 汇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证 监许 可[2017]499 号 文准予 注册 。 2 、 本基 金是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3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登记机 构为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 公 司” ) , 基 金托管 人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4 、本 基金的 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人 。 5 、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 通过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公开 发 售。本 基金的 募集 期限不 超过 3 个 月,自 基金份 额 开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本 公司也 可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6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包 括本公 司的直 销机 构和本 公司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构 , 本公司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详 见 本公 告 “ 五 ( 三)2 、 代销 机构 ” 。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办理 本 基金开 户 、 认 购等业 务的 网点 、 日 期、 时间 和程 序 等事项 参照 各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7 、投 资者在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时, 需按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的 规定, 提出开 立本 公司基 金 账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申请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免 予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投资者应 保证 用于认 购的 资金来源 合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 ,不存 在任 何法律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 投资 者已 提交 的身 份证 件或身 份证 明文 件如 已过 有效期 , 请 及时 办理相 关更 新手 续, 以免 影响认 购。 8 、 本 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 购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 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 而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 9 、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 本基 金每 份 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均 为 1.00 元 , 认 购价格 均为 1.00 元。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 认购款 项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成 后,投资者 不得 撤销 。 10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销 售 网点受 理认 购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 仅代 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结 果的 通知 义务 , 投资 者本人 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 结 果 。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阅 读《鹏 扬汇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本公 告将同 时刊 登在 本公 司网 站。 投 资者 如有 疑问 , 可 拨 打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968-6688 ) 及各发 售代 理机 构客 户服 务电话 。 12 、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 于中低风险/ 收 益的产 品 。 本 基金可 投资 国债期 货 , 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 杠 杆性 , 当 相应 期限国 债收 益率出 现不 利变 动时 , 可 能会导 致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国 债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较大 损失 。 本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面临 的信用 风险 、 利率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偿 付风 险等 风险 、 操 作风险 和法 律风 险, 由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的 波动 性。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13 、 本 公司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发 售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本 公司 拥有 对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的最终 解释 权。 一、本次 发售基 本 情况 (一) 基金 的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鹏扬 汇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004585 (A 类) 、004586 (C 类)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认 购/ 申购 费, 而不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 金份额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不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额 。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三)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发售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A 类、 C 类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 1.00 元人 民币 , 认购 价格 均为 1.00 元 人民币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本公司直 销机 构和本 公司 指定的发 售代 理机构 ,本 公司直销 机构 详见本 公告 “五(三 ) 1 、 直销 机构” ,本 公司 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五( 三)2 、代 销机 构” 。 (六) 发售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不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 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进行 发售 。 如果 在此 发 售期间 未 达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认购 的情 况在 募集 期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募集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另 外, 如遇 突发 事件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 也可以 适当 调整 。 (七) 发售 方式 1 、本 基金认 购以 金额申 请 。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 按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每次 认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 元,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认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 资者不 得撤 销 。 销售 机构 可调整 每次 最 低认购金 额并 进行 公告 。 2 、投 资者在 首次 认购本 基 金时, 如尚未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需 按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规定 , 提 出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 可





同时办 理 , 一 次性完 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 件。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不需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在 新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可办 理增 开交 易账户 业务 。 (八) 认购 费用 1 、 投资 者 在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 需 交纳 前 端认 购费 , 费率 按 认购 金额 递 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 ≤M <300 万 0.4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 ≤M <300 万 0.04% 300 万 ≤M <500 万 0.02%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2 、 投资 者认 购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 3 、 本 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 承担, 认购 费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4 、 投资 者重 复认 购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 份额确 认”的 方式 。基金 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 净认购 金额 。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额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 定金额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C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3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举例 1 :某 客 户 投资 10 万 元在某 销售 机构 (非 直销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认 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 , 对 应认 购费 率 为 0.60% , 则该投 资人 认购 可得 到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100 )/1.00 =99,503.58 份 即: 该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在 某销售 机构 (非 直销 柜台 ) 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到 A 类 基金 份额 99,503.58 份(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分 ) 。 举例 2 : 某 客 户 投资 50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认 购期 利息 为 5,000.55 元, 则该投 资人 认购 可得 到 的 C 类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5,000,000 +5,000.55 )/1.00=5,005,000.55 份 即: 该客 户投 资 50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可得 到 C 类基 金份 5,005,000.55 份(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投资 者的开 户 与认购程 序 (一) 直销 机构 业务 办理 程序 1 、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基 金发 售日 的 9 :00 ~17 :00 (周 六、 周 日及法 定 节假日 不受 理) 。 2 、 投资 者在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开户 要求 (1 )个 人投 资者 请提 供下 列资料 : ①本人有 效身 份证件 (身 份证、户 口本 、警官 证、 文职证、 港澳 居民来 往内 地通行证 、 台胞证 、护照 等)原 件。 委托他 人代办 的,需 提供 双方当 事人身 份证件 原 件 和委托 人签名 的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②本人 的银 行卡 或储 蓄存 折。 ③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单( 个人) 》 。 ④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⑤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要 求提 供的其 他 有 关材 料。 (2 )机 构投 资者 请提 供下 列资料 : ①填妥 的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 。 ②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 书正 (副 ) 本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及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或 加盖 单 位 公章的 复印 件。 ③法人 或负 责人 身份 证件 原件或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 银行 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 在银 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 户证 明原件或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⑤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本 公司标 准文 本 , 须 加盖 单位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人章 ) 。 ⑥被授 权人 (即 业务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原 件或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⑦《印 鉴卡 》 ( 一式 三份) 。 ⑧开通 传真 交易 的需 要签 署《传 真交 易协 议》 (一 式 两份) 。 ⑨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要 求提 供的其 他有 关材 料。 3 、 投资 者在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办理 认购 业务 (1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②投资 者的 付款 凭证 ,包 括汇款 或存 款凭 证。 ③填妥 的《 认购 单》 。 (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业务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②汇款 凭证 。 ③填妥 并加 盖印 鉴章 的《 认购单 》 。 4 、 本公 司直 销资 金划 转账 户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需 在募集 期内 , 将足 额认 购 资金汇 入 下列本 公司 任一 直销 资金 专户: (1 )中国 工 商银 行账 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复 内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215319200037984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1535 (2 )中国 建 设银 行账 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复 兴支 行 银行账 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大额支 付号 :105100008038 (3 )浦 发银 行账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北 京分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91010153890000022 大额支 付号 :310100000010 5 、 注意 事项 (1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办理业 务的 , 若投 资者 的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申请 当 日 17 : 00 之 前未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认购 申请 作废 , 投 资者 需重新 提交 认购 申请并 确保 资金 在认 购申 请当日 17 : 00 之 前到 达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通 过本 公司 电子交 易平 台办 理业 务的 , 若投资 者在 交易 日的 15 : 00 之 前提 出认 购申 请, 但在 当日 15 : 00 之前 未完成 支付 ,则该 笔认购 申请作 废, 投资者 需重新 提交认 购申 请,并 在下一 个交 易 日 15 : 00 前 完成 支付 。 在本基 金发 行截 止日 的截 止 时间 之前 ,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未 到达本公司 指定 账户 ,则 投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将 可被 认定为 无效 认购 。 (2 ) 已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 户的投 资者无 需再次 开立 基金账 户,但 办理业 务时 需提供 基 金账号 和相 关证 件。 (3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则 和 程序以 本公司 直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投 资者填 写的 资料需 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发 的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二)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清算 与交割 (一) 本基 金的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份 额类型 为 投 资者认 购时选 择的相 应类 别)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二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三)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为无 效, 无 效申 请部 分对 应的 认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四 ) 本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由登记 机构 完成 权益 登记 。 投 资者 应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到 其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实际 认购 份额 。 四、基金 的验资 与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 效。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如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 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五、本次 发售当 事 人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栖霞 路 120 号 3 层 3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电话: 010-68105888 传真: 010-68105932 联系人 :韩 欢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 :张燕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1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吴 瑞 传真:010-68105966 2 、 代销 机构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季 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3 、本 公司可 以根 据情况 变 化增加 或者减 少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并 另行公 告。 基金份 额 发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韩 欢 传真: 010-68105932 (五)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 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五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