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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通纯债A(004528)

长盛盛通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长 盛 盛通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6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6〕 2705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和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80%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投资范 围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上 市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风 险主 要包括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等。 信用 风险 指发债 主体违 约的 风险 ,是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最大 的风 险。流 动性风 险是 由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交投 不活跃导 致的投 资者被 迫持 有到 期的风 险。市 场风 险是 未来市 场价格 (利 率、 汇率、股 票价格 、商品 价格 等) 的不确 定性带 来的 风险 ,它影 响债券 的实 际收 益率。这 些风险 可 能会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一定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属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 较 低风险 品种, 其长 期平 均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 票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 金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4 第 二部 分、释 义 ........................................................................................................... 5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9 第四 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5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9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0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 8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9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00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 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长盛 盛通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盛盛通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盛 通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长盛盛通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用 、申 购费用 、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3、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 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占 注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展 银行 有限 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33%; 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 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 理 七十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 徽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 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处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大学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 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曾 任安徽 省政 府办公 厅秘 书室主 任、 副秘 书长, 安徽省 农信 联社 理事长 ,安徽 省财 政厅 研究所 所长, 安徽 省第 十一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 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曾 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兴 业 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智 优势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 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固定收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1982 年12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 年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4 年4 月10 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10 月24 日起兼任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7 月5 日起兼任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8 月4 日起兼任长盛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8 月 4 日起兼任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拟 任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 先生 ,清华 大学 管理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证券研 究部 首席分 析师 、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长盛 生态 环境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养老健 康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转型 升级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益 成长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6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 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 内部控 制制 度根 据法律 法规变 化和 公司 业务发 展实际 适时 修订 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7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8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是一家 总部 设在深 圳的 全国性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简称 :平 安银行 ,证 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 身是深 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6 年末, 平 安银行在职员工 36885 人, 通过全 国 60 家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9,534.34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80% ; 各 项存款余额 19,218.35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0.84% ; 各项贷款 (含贴现 ) 14,758.01 亿元, 较年初增长 21.35% ; 营业收入 1077.15 亿元, 同比增长 12.01% ; 准备前 营业利润 762.97 亿元, 同比增长 28.49% ; 净利 润 225.99 亿元, 同比增 长 3.36% 。 平安银 行总 行设资 产托 管事业 部, 下设市 场拓 展处、 创新 发展处 、估 值核 算处、 资金清算处、 规 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 处、 督察合规处、 外包 业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3、主要人员情况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9 陈正涛 ,男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理 财规 划师 、国 际注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 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武 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公司银行 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招行武汉分 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 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 司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产品及 交易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一直负 责公 司银 行产品开 发与管 理,全 面掌 握银 行产品 包括托 管业 务产 品的运 作、营 销和 管理 ,尤其是 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 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46 万 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 富量子 生命 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平安 大华 日增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新华 鑫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阿里 一号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中 证 可转换 债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红塔红土 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活期 添利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华阿 鑫一 号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增 盈回 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 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 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0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海进 取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天 弘普 惠养老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移动 互 联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大 华智慧 中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金通用 鑫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阿鑫 二号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鹏华 弘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博时 裕泰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德邦 增利 货币市 场基金 、中 海顺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 新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方 红睿 轩沪港 深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 汇金 转型 升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安泽 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裕景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惠盈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安盈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嘉 实稳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 稳盛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先锐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润元 大现金 通货 币市 场基金、 平安大 华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大 华鼎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 荣欢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信富 平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海合 嘉增 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鹏 华丰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 林国 海新 活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南 方颐元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鹏 华弘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兴 安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西 部利 得天 添利货币 市场基 金、鹏 华弘 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安 祺一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 信活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鑫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平 安大 华惠 享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安 悦回 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平 安大华 惠融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港深新起 点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惠 金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 华量化 成长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丰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英大 睿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西 部利得 新动 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 弘安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平 安大 华惠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1 盛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鹏华 丰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大华 惠隆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常 态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平 安大华 金管家 货币 市场 基金、 平安大 华鑫 利定 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泰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鑫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 睿智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泰柏瑞 享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确 保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体系的 有效 性;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设有总 行独 立一级 部门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是全 行资 产托管 业务的 管理 和运 营部门 ,专门 配备 了专 职内部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取得基 金从业 资格 的人 员符合 监管要 求; 业务 管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2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标 等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 面通 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性、 投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3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 梁丽金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5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 〔2016〕2705号文注 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 集方式 :本 基金 通过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变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2、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3、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 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 ; 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6%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4%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特 定 认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18%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0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养老金 客户 仅限长 盛基 金直销 柜台 。养老 金特 定申购 费率 适用于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柜台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养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的养 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等 ,具 体包 括: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的有效份数 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二位, 小数点 后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6%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403.58 =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 )/1.00 =99,453.58份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7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 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 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 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基金认购采取 金额申报 方式, 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 确实 收到了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认 应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投资人应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和有效认购份额 。 6)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 的限制。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人 的有 效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 何人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8 不得动 用。有 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9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3、如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 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0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1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2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交付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 遇证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在发生 巨额赎 回 或 本基 金合同载 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 开 放日开 放 时 间结束 前 成 立的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 未生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 是否生 效 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 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3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8%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3%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申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24%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5%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09%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养老金 客户 仅限长 盛基 金直销 柜台 。养老 金特 定申购 费率 适用于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柜台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养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的养 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等 ,具 体包 括: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持有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费率





1 年以内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含)以上 0 C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费率





30 日以内 0.1% 30 日(含)以上 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按以上标准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4 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 =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0=97,644.05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5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8,522.17 份C 类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10,000 份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1% =10.56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10.56 =10,549.44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50元,持有期为2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50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50=10,550.00元 赎回费用 10,550.00 ×0.1% =10.55元 净赎回金额 10,550.00 –10.55 =10,539.4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6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7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或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8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9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0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1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主要 为依法 发行 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交 易的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同业存 单、 资 产支 持证 券、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综合判 断宏 观经济 周期 、市场 资金 供需状 况、 大类资 产估 值水 平对比 的基础 上, 结合 政策分 析,确 定不 同投 资期限 内的大 类金 融资 产配置和 债券类 属配置 。同 时通 过严格 风险评 估, 及时 调整资 产组合 比例 ,保 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 期限结 构两 个方向 制定 针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全 面研究 国民经 济运 行状 况,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情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2 景,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供 求状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根据 对市场 利率 水平的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可以 制定 出组 合的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斜 度变 化可以 制定 相应的 债券 组合期 限结 构策略 ,例 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主要 是 通 过研究 国民 经济运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等不 同债券 种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 种的选 择采 取以 利率研 究和发 行人 偿债 能力研 究为核 心的 分析 方式, 在对宏 观经济 、利 率走 势、发 行人经 营及 财务 状况进 行分析 的基 础上 ,结合信 用品种 的发行 条款 ,建 立信用 债备选 库, 并以 此为基 础拟定 信用 品种 的投资方 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 注宏 观经济 状况 和经济 增长 速度、 宏观 经济政 策及 法律制 度对 企业 信用级 别的影 响; 行业 分析主 要关注 企业 所处 的行业 类型( 成长 型、 周期型、 防御型) 、 产业链结构 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行业的竞争程度和 行业政策对 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 析主 要包括 对企 业性质 和内 部治理 情况 、企业 财务 管理的 风格 、企 业的盈 利模式 、企 业在 产业链 中的位 置、 产品 竞争力 和核心 优势 的分 析,以及 企业的 股东背 景、 政府 对企业 的支持 、银 企关 系、企 业对国 家或 地方 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3 定量分 析主 要包括 资本 结构分 析、 现金获 取能 力分析 、盈 利能力 分析 以及 偿债能 力分析 四部 分, 定量分 析的重 点是 选取 适当的 财务指 标并 挖掘 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 泛的 调研, 基于 我国目 前实 际情况 ,考 虑到国 内外 评级、 以及 专业 的发行 评级与 投资 评级 的差异 ,从投 资角 度建 立内部 的公司 债评 级体 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 基于可比原则, 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 具有信 息冗 余的 财务数 据指标 (相 关性 较高) 进行筛 选, 选择 能够反映 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 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 基于可比原则, 利 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 系统校验与跟踪分 析。 根据财务数据指标 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 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 基于实际研究, 通 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存 在着 失效的 现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大 。债 券市 场的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险偏 好、 财务 与税收 处理等 各不 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也是 本基 金发现 投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本 基金密 切关注 国家 法律 法规、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入 分析市 场参 与者 的立场和 观点, 充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投 资者 不同 风险偏 好或者 税收 待遇 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程 度,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 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4 本基金 将在 严格控 制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严密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投资 授权审 批机制 、集 中交 易制度 等保障 审慎 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并通过组 合管理 、分散 化投 资、 合理谨 慎地评 估、 预测 和控制 相关风 险, 实现 投资收益 的最大 化。本 基金 依靠 内部信 用评级 系统 持续 跟踪研 究发债 主体 的经 营状况、 财务指 标等情 况, 对其 信用风 险进行 评估 并作 出及时 反应。 内部 信用 评级以深 入的企 业基本 面分 析为 基础,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注重对 企业 未来 偿债能力 的分析 评估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行 分类 ,以 便准确 地评 估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 内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持 资产的 构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对 债券交 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 运 行趋 势的研 究, 结合 国债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 考虑国 债期 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系统 风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赎 回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5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 如本基 金增加 投资 品种 ,投资 限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 理 机 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 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综 合指 数(全 价) 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该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7 指数样 本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涵 盖了 主要 交易市 场(银 行间 市场 、交易所 市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 体(政 府、企 业等) 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中 债综合 指数能 够反 映债 券全市 场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适 合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债券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 以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 较 低风险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8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 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的报 价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不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0 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对于 含投资人 回售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期 截止 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按照 长代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1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2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 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3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 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 3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上 有 所 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5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 执行。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中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机 构,由 登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8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2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3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4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7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 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 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 2、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 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本 基金将 国债 期货 纳入到 投资 范 围中 ,国 债期货 作为一 种金 融衍 生品, 具备一 些特有 的风 险点 。国债 期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市 场风险 、基 差风 险、流动 性风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的 期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化的 风险。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的 特有风 险之 一, 是指由 于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差的 波动, 影响套 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险可分 为两类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险, 是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了 结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致 的; 另一 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 资金 量无 法满足 保证金 要求 ,使 得所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平仓 的风险。 4、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行 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8 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 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 合 并或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本基金 财产应 清理 、估 价,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规 定,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后 的基金 。本 基金 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2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3 (13)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5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建 立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 对账 机制 ,定 期核对 资 金头 寸、 证券 账目、 资 金净值 等数据 ,并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6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7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 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 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9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0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1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2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3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4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5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6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户 至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和律 师费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争议所 涉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直接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新股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8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9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为准。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0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在 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前述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真 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 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中期票据的比 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1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2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应存 于在 基金 托管 人 的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专门账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 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 营业机 构开 立银 行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3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办 理。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4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1.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和律 师费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争议所 涉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6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7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 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9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盛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盛 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文件 (二)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5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