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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510650)

金融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上证金 融地 产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
监会2012年9月13 日 证监 许 可[2012]1225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3月28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募 集时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将 运用 其自有 资 金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不 低于1000 万元 ,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的认 购行 为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 风 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 某 一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金 是 股票 基金 ,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 在股票 基金 中属于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产 品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投 资 本 基金 之 前 , 请 仔细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谨慎 做
出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7年3 月28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八、 风险 揭示 ..................................................................................................................... 5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6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上证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以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上证 金融 地产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上证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 施细则》定 义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上证金融 地产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 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上 证 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及 对 该托管协议 的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上证金融 地产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上证金融 地产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 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 其 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 束力的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业务规 则: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 实 施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 易型开放式 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
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关 于上海证 券 交易所交易 型
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实施细则》及 上海证券 交 易所、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的 其他 相关 规则 和规 定。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共和国境 内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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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 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 存续的企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 国境内证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 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 份额,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发售 代理 机构 和/ 或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 海 证券交易所 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 定 义的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
托管和 结算 业务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 机 构。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 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 件,基金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 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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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 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业务有效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后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 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 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用 以公告申购对 价、赎回 对 价等信息的 文
件。 
申购对 价: 指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 时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规定应交 付
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和/ 或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指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和/ 或其 他
对价。 
标的指 数: 指上证 金融地 产 行业指 数 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 更 ,或基金管 理
人根据 需要 更换 的其 他指 数。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基金申购份 额、赎回 份 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 申 购、赎回的 基
金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的整 数倍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 价差、银行 存
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 合 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 带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 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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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 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及 其
他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 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 免 且在基金合 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 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 争、骚乱、火 灾、政府 征 用、没收、 恐
怖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 法 律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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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沈强先 生: 董事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 任浙 江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金通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书记、 执行 董事,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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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 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总 监 、 信息 披露 负责人。曾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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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中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核 部高 级
副总裁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猛先 生, 清华 大学 工学 硕 士。 曾 任财 富证 券助 理研 究 员, 原 中关 村证 券研 究员 等 。 2006
年2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数量投 资部 基 金经 理助理 、上证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29 日至2016 年3月28 日 期间 ) 等, 现任 数量
投 资 部 总 监 ,上 证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2013 年4 月8
日 起 任 职) 、 华夏 沪 港 通 恒生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5 年3
月12 日 起 任 职) 、 华 夏 沪 港通 恒 生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5 年3 月12
日起任 职) 、 恒 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2月21日 起任职 ) 、 恒生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2月21日起 任职) 、中小企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起 任职) 、 华夏 上证50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12 月1 日起 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28日至2017 年2 月10 日期 间 ,王路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杨志诚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总 监。 
徐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 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宋洋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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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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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 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 相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 衡,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3 )公 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员 工 的 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业 道 德的培 养 ,
并进行 持续 教育 。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 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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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 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基 金经 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的 指令 负
责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查监 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
善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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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 同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 及层级 具有 不
同的权 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通过 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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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 10.67%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亿 元, 增 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 元,
增长 0.28% ;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 6.09% ,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长 4.62% 。 平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本 收
入比 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主 要财 务指 标领 先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
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2.15 万 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8% 。 启动 深圳 等 8 家 分行物 理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智 慧网点 、旗 舰型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电子 银行 主
渠道作 用进 一步 凸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95.58% , 较 上年提 升 7.55
个百分 点; 同时 推广 账号 支付、 手机 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 交易 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 核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 金 融资 产 1,000 万以 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 23.08% , 客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 32.94%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累计 承 销 5,316 亿 元 ,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网 络建 设再 获突 破, 继伦敦 之后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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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 港 《财 资》 杂志 “ 中国 最 佳银行 ” 及 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 志 “ 中
国最佳 银行 ” 等大 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 中位 列
第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 跨境托 管运 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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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 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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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1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13)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1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1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2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2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2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2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2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2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2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2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选 择其 他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吴 冠雄 经办律 师: 王立 华、 吴冠 雄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 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 证监 许可[2012]1225 号文 核 准。 本基金 为 交 易型 开放 式 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价格 为 1.00 元。 本基金 自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1,096,452,472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4,81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一)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 2013 年 5 月 8 日 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交 易 代码:510650 , 场内 简称 :金融 行业 ) ( 二)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基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等有关 规定 。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增 加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分级 业务模 式,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运 作情况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决定 是否 增加 本基金 份额 分级 业务 模式 ,届时 需履 行 适当程 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公告 。 ( 三)IOPV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据 ,计 算 并发布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IOPV ) , 供投 资 者交易 、 申购 、 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禁止 用 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 分 ) /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并予 以公 告 。 ( 四)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交 易的 情形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若因上 述 1 、5 项等 原因 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 可由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变 更为 直接 以上 证 金 融地产 行业 指数 为标 的的 非上市 的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 ( 五)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对上 市交易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 理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的名称 、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中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 但 基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实 际情况 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5 月 8 日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包 括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购 、 赎 回应 遵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开 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备足 申购对 价,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 现金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者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不 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足 额的 现 金,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资者 可在 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理 申购 、赎 回的 销售 网点查 询有 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股 票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 赎 回成 功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 组合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现 金替 代等 的交 收 以及 现金 差 额的清 算 ,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与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 如 果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清 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则 依据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 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基 金清 算交 收和 登记的 办 理时间 、方 式以 及处 理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于开 始实 施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基金 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目前 , 本基 金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为50 万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情况 、 市场 变化 以及 投资 者需求 等因 素对 基金 的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 额及其 他对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在 当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公告 。 未来 , 若市场 情况 发生 变化 ,或 相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 的情况 下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计算 和公 告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 预 估现金 部分 、T-1 日现金 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 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 、 可以 现金 替 代 ( 标 志为 “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代 (标 志为 “必须 ” )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 申购时 买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入的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格 目前 为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 如果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化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规定 的参 考价 格为 准。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易 后买入 , 而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参考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 于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 如 果 预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取 的差 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者 收取 欠 缺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 T+2 日 ) 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 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入 成本 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 或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到 20 日而 该证 券 正常交 易 日低于 2 日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近 一次 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者 应补 交 的款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至 T +2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 易日 ) 期间被 替代 的证 券发 生除 息、 送股 ( 转增 ) 、 配 股以 及由于 股权 分置 改革 等发 生的其 他重 要 权益变 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 的清算 交收 将于 此后 3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④ 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现 金替代 比例 的 计算公 式为 : 现金替 代比 例 (% ) = ? i 第 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 该 证券参考 价格 × 100% 申购基 金份 额× 参考 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 前为 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果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 参考 基 金份额 净值 目前 为 该 ETF 前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价 , 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参 考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方 式发 生变 化,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定 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准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 或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 有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即 “ 固 定替代 金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中该 证 券的数 量乘 以 其 T 日预 计 开盘价。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现 金数 额。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 算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必须用 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额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 T 日 预计开 盘价 相乘 之和 +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预计 开盘 价 相乘之 和 ) 其中,T 日 预计 开盘 价主 要根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 预计开 盘 价确定 。另 外, 若 T 日 为 基金分 红除 息日 ,则 计算 公式中 的 “T-1 日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需 扣减 相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金 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为 负或 为 零。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 相 乘之和 ) T 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需 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 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将 根据 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则 投资 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7-03-24 基金名 称 上证金 融地 产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651 2017-03-23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10,674.2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元)


733,267.26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元)


1.4665 2017-03-24 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11,043.26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5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 代金额 600000 浦发银 行 2300 允许 10.0% 600015 华夏银 行 1400 允许 10.0% 600016 民生银 行 6300 允许 10.0% 600030 中信证 券 2100 允许 10.0% 600036 招商银 行 2700 允许 10.0% 600048 保利地 产 1900 允许 10.0%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600061 国投安 信 300 允许 10.0% 600340 华夏幸 福 200 允许 10.0% 600606 绿地控 股 600 允许 10.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0% 600837 海通证 券 2200 允许 10.0% 600958 东方证 券 800 允许 10.0% 600999 招商证 券 600 允许 10.0% 601166 兴业银 行 3500 允许 10.0% 601169 北京银 行 3200 允许 10.0% 601198 东兴证 券 300 允许 10.0% 601211 国泰君 安 1200 允许 10.0% 601288 农业银 行 10200 允许 10.0% 601318 中国平 安 2900 允许 10.0% 601328 交通银 行 7300 允许 10.0% 601336 新华保 险 200 允许 10.0% 601398 工商银 行 5700 允许 10.0% 601601 中国太 保 800 允许 10.0% 601628 中国人 寿 400 允许 10.0% 601688 华泰证 券 900 允许 10.0% 601788 光大证 券 500 允许 10.0% 601818 光大银 行 4200 允许 10.0% 601901 方正证 券 1100 允许 10.0% 601988 中国银 行 5600 允许 10.0% 601998 中信银 行 800 允许 10.0%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8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9 、法 律法 规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发生上 述 1-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公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法 律法 规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公告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 十)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 调整 基金 申购 赎回 方式 或申购 赎 回对价 组成 ,并 提前 公告 。 2 、 在条件 允许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开放 集合申 购, 即允 许多 个投 资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共 同构 成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或 其整 数倍 ,进行 申购 。 3 、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机构可 依据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双方 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 十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提高 交易 便利 或根 据需 要 (如 变更 标的 指数 )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 发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 额的比 例不 发生 变化 。基 金份额 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基金 份额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照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其 具体事 宜进 行必 要公 告, 并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业 务规 则,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非 交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易过户 、质 押、 冻结 与解 冻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以期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 似的回 报。 (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金融地 产 行 业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上 证 金 融地 产 行 业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 上证 金融地 产 行业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 致上 证 金融 地产 行 业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出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 更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替代性 股票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债券 、 股 指期 货、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及其他 合 理方 法构 建基 金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权重 的变 动对 股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地 调整。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个别 成份 股 被限制 投资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搭配 使用其 他合 理 方法 ( 如买 入非 成份 股等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基 金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1%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 未来, 根据 市场 情况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 公告。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研究、 组合 构建 、交 易、 评估、 组合 再平 衡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 研 究: 基 金经 理小组 、 研究人 员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台 , 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指 数跟 踪、 成份 股公 司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析 、成 份 股替代 分析 、流 动性 分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 、衍 生品分 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告 ,作 为 基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2 、 组 合构 建: 根 据标 的指 数, 结 合研 究报 告, 基金 经理小组 以 复制 指数 成份 股权重 及 其他合 理方 法构 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 理 小组 将采 取 适当的 方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3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4 、 投资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部定 期 或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并 提 供相关 报 告。绩 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5 、 组 合再 平衡: 基金 经理 小组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合 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动 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 回的 情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 效评 估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的指数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情 况 和市场 惯例 调整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组成 和权 重,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在股 票基 金中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的 产 品 。 ( 八) 投资 限制 1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6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 (8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 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以 及参 与转 融通等 相 关业务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9,717,249.55 98.85 其中: 股票 49,717,249.55 98.8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7,875.24 1.1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90.03 0.00 8 合计 50,295,714.82 100.00 注:股 票投 资的 公允 价值 包含可 退替 代款 的估 值增 值。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7,461,715.09 94.51 K 房地产 业 2,255,534.46 4.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S 综合 - - 合计 49,717,249.55 99.00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98,710 7,040,295.30 14.02 2 601166 兴业银 行 244,633 3,948,376.62 7.86 3 600016 民生银 行 433,585 3,936,951.80 7.84 4 600036 招商银 行 189,181 3,329,585.60 6.63 5 601328 交通银 行 503,858 2,907,260.66 5.79 6 600000 浦发银 行 158,651 2,571,732.71 5.12 7 600837 海通证 券 148,419 2,337,599.25 4.65 8 600030 中信证 券 144,400 2,319,064.00 4.62 9 601169 北京银 行 223,081 2,177,270.56 4.34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701,051 2,173,258.10 4.33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海通证 券收 到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下发 的《 行政处 罚决 定 书》 。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 海 通证券 系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该股 票的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59.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0.5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0.03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26% 1.56% -13.74% 1.72% 5.48% -0.1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3.06% 1.65% 81.97% 1.68% 1.09% -0.0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73% 2.59% -9.70% 2.60% 1.97% -0.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93% 1.20% -7.80% 1.21% 1.87%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 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净 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同期 标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 1% 以上 时,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 4 、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2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率 。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业 务 规则进 行调 整, 并及 时公 告。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等内 容。 ( 三) 基金 收益 可分 配数 额的确 定原 则 1 、目前 本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 为每年4 月30 日和10 月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基 金的 收益 评价 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2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为收 益评 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上市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减 去 100% ; 标的 指数 累计 报酬 率为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价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标的指 数收 盘 价之比 减去100%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 至收益 评价 日基 金累 计报 酬率超 过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的差 额,当 差额 超过1% 时 ,基 金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日 重新 计算 上述 指标 。 3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确定收 益分 配数 额。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5)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9)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10)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 结算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融资融 券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费 用 等 ) 。 (11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2 、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指数 许可 方签 署的 指数使 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3%的年 费率计 提。 标的 指 数 许可 使用费 每日 计提 ,按 季支 付。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E 为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1 万元。 基金合 同生 效 当 年不 足 3 个月的 按 3 个月 收费 。 如果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 率计算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进行公 告。 (4)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之外 的基 金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通 过网 站或其 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2、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 23、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4、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 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基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 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基 金无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 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 踪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 对标的 指数 的 跟 踪程度 。 (7)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基金 将变更 标 的 指数 。 基 于原 标的指 数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 收益风 险特 征 将 与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 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范 围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影 响, 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6 、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算 并 发 布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算 还 可能 出现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IOPV 进 行投 资 决策可 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7 、退 市风 险 因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条件 被终 止上 市 , 或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 止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能仅 允许 对部 分成 份股 使用现 金替 代, 且设 置现 金替代 比例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上限, 因此 , 投 资者 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 等原因 而无 法买 入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 成份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基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 证券 , 在 组合 证券变 现过 程中 , 由 于市 场变化 、 部 分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 存在变 现 风 险 。 11、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 险 基金的 多项 服务 委托 第三 方机构 办理 ,存 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因 多种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实施 货银 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变 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样 的风 险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 能违约 ,导 致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12、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13、技 术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 、 交易 、 服 务与后 台运 作等 业务 过程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14 、 政 策变 更风 险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15、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完 成。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 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 本基 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 基金 还通过销 售代 理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销 售代 理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代理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出现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二) 款第 2 项 规定 的 情 况之一 时, 变更 基金 合同 可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2 、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并自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无 异议文 件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 基 金资 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上证 金融 地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收 益分配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 融通以 及 基金作 为融 资融 券标 的证 券等相 关业 务 。 9 、 选 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 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对 价。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 价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基 金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及规定 。 3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对价 及规 定的 费用 。 4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的 代理 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召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交 易所、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易 、转 托管 、收 益分配 、非 交 易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以 本 基金为 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7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价 组 成。 (8)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10)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2 )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按 规定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并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 下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多数 ( 不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 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 基 金资 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 发布 相 关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网 站查 询,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上证 金融 地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替代性 股票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债券 、股 指期 货、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 差计 算)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期 货公 司三方 一 同就股 指期 货开 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 费用 等事 宜另行 具体 协商 ,签 署三 方补充 协 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受 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 实和协 调, 由此 造成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及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的 有 关规定 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不得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交收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 任何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3 、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一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限责任 公司 签 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投 资合 同等 相关 资料 中明确 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提 交的 网下 现金 认购申 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认购 款项 划 往基金 募集 专户 ;通 过发 售代理 机 构 提交 的网 上、 网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于认 购结束 后由 发 售协调 人将 实际 到位 的认 购资金 划往 基金 募集 专户 ; 募集的 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以 冻 结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含募集 股 票市值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和股 票划 入基 金的 银行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和冻 结股 票的 解冻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二)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2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 )2016 年10 月25 日 发布 上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 ( 二) 2016 年11 月18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 三)2017 年1 月19 日 发布 上证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 第4季 度报 告。 ( 四)2017 年2月11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上证 金融地产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 五)2017 年3 月2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认 购关联 方承 销证券 的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公告。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投 资者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证 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 《上 证 金 融地 产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上 证 金 融地 产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 五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