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混合: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 沪港 深 隆鑫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内容 摘 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二月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2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 新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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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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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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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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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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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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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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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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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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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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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 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为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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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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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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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
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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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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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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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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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可根据 《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如无特指, 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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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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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 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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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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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
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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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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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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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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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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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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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