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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利纯债A(003195)

光大永利纯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 永利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光 大 保德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1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2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 2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9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0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3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5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7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2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3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4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6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6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7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0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1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3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4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4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4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5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 募集 光 大保德 信 永 利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 大保 德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光大 保德信 永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光大 保德 信 永 利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光大 保德信 永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光 大保德 信 永 利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 相应 术语 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 楼)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光 大保德 信 永 利纯 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行存 款等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票 或权 证。可 转债 仅投资 二级 市场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产净值的15%; 1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1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 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9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 其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 定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仅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 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文件、 发 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 人应 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有 关 书面 信息 进行 审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 上 报中 国证 监 会请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本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监督 ,监 督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另 有 规 定 或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投 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2)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的 ,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金 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 如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相 关规定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 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在基金季报、 半 年报、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 认、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 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 权在 发现后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 期货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进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及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 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简 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签 字样本 、预留 印鉴 和启 用日期 ,注明 相应 的权 限,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确 认有权 发送 人员 (以下简 称“被 授权人 ”) 身份 的方法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权 通知应加 盖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权 通知后 , 以 电话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授权通 知自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开 始生效 ,在 此后 三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 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被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有权决 定暂缓 或 不 予执 行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如 交易已 生效 ,则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约定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少 三个 工作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日,使 用传真 或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盖 公章 的被 授权人变 更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时 电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用 日期 起开 始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通 知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启用日 期起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三个工 作日 内将 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经 营 、期 货 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合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 计准则>估值 业务及 份 额净值 计价有 关事项 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 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由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含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 券,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4)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期货 公司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遗漏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成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 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 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 合同 》 中收 益分 配原则 的规 定,具 体规 定 如 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3) 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分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须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 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 ( 三) 销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于 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本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适用 不同 的销售 服务费 率。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 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 四) 在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销售 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 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和 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百分之 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时基 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 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临时 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接 收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基 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应 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字样 。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百分之 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 新任 基金 托 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 新 基金 托管人 。在新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基 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 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 额 百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 分之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关 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提前 公告后 ,可直 接 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八 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从 事 《 基金 法》 第 七十 三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机 构, 或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份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在行 政上、 财务 上 没有 互相 独立, 其高 级基金 管理 人员 或 其 他从 业人员 相互 兼职。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 的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 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权 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向 另一 方追偿。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 况 ,当 事人免 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 的直接损失等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 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 签章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2 份外,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 、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