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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积极回报(001706)

诺安积极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一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15 年 7 月 7 日 证监 许可 【2015 】 1529 号 和 2016 年 3 月 29 日 机 构部函 【2016 】 640 号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正 式生效 。 (二)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等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诺安积极 回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涵 盖 诺安积 极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及费率 等 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诺安 积极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指 ,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积 极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江苏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诺安积 极 回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之 《 诺 安 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诺安积 极 回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决 议、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 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 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人 的 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的 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 及 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为 诺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诺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完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 日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的 工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 受申购 、 赎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和投 资 人共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 人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8、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9、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 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41、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 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 投 资 方 式 43、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44、元 指人民币 元 45、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报 刊 、 互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诺安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诺 安多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动力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稳固收益 一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 泰鑫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 优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聚鑫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稳 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裕 鑫收 益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低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先 进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利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益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精 选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和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优选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进取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 提? 艾合 买提 江先 生 , 副 董事 长 , 历 任吉 通网 络通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对 外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现任 泽熙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齐斌先 生,董事,硕士 。历任中 国国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现担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李清章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天津电视台总编 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 台宣传管理 部副主 任。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摩 士达钟 表进 出口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奥成文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对外经济 贸易信 托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副 总经理,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 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 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解 放军空军 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 女 联合会 宣传 部负 责人 , 中 国人民 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长 ,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策法 规司 副处 长,中 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兼 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国 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 厦门 )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 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 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先 生,监事 。历任 浙江证券 深圳营业 部交易 主管、国 泰君安证 券公司 部门主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杨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李玉良 先生 , 博士 , 曾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从事 内部 风险 管 理及稽 核工 作。2010 年6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产品经 理、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7 月 起任 诺 安多策 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起任 诺安 精 选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起 任 诺安积 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诺 安优 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诺安 进 取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 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理 奥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员 包括 :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韩冬 燕女 士 , 投 资二 部执 行总 监、 基 金经理 ; 王创 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兼 首席 策略师 (总 助级 ) 、 基金 经 理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 部总监 、 基金 经理 ; 谢 志 华先生 ,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 副总经 理 、 基 金 经理、 总裁 助理 ;王 创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兼 首席 策略师 (总 助级 ) 、 基金 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的 总体 目 标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 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 最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 战略的 顺利 实施 和经 营目 标的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全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效运 行、控 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控制制 度,及 时查错 防弊、 堵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务 稳 健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断 提升 公司 国际 化 经营水 准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 公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 管理层将始终把 风险管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 的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 制度应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 防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 控制办公会、督 察长 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 制度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 规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订应当 具有前瞻 性。同时,随时 对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 务部门,应当在 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 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合法 、 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 重点的 检查 分析 评价 , 对 公司经 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风 险进 行合 规检查 和风 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 的工 作报 告和 专业意 见提 交董 事会 。 b.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按照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督 察长 的职 责进行 工作。 c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在总经 理的 领导 下制 定公 司风险 管理 制度 和政 策 , 对公司 研究部 风险 管理 组提 交的 风险评 估报 告作 出全 面的 讨论和 决定 , 从 而使 风险 政 策得到 有力 的 执行。 d. 公司设 合 监 察稽 核部 , 直 接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 助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 监 察 稽核 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察的 基础 上依照 所规 定的 职责 权限 、 工 作程 序进 行独 立的 再 监督工 作 , 对 公 司经营 的法 律法 规风 险进 行管理 和监 察, 与公 司各 部门保 持相 对独 立的 关系 。 e . 公司 设 风险 控制 部 , 负 责 根据公 司各 类业 务的 特点 和需求 , 制定 各个 风险 领 域 ( 投 资、 运作 、 信用 等) 的风 险管理 和绩 效评 估方 法 , 并监督 其执 行 ; 定 期向 管 理层提 交风 险评 估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 司以 上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公 司各风 险管理 机构及 职能 部门在 上述三 个层面 上协 同运作,建 立了严 密的风险 控 制防线,能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 、识别 、防 范及 化解 公司 运营中 存在 的各 种不 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中 风险 和事 后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 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细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方法 来 实现。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 是在 交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基 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使公司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资者 服务,保 证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不 受 侵犯; 2)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 管理要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制 ; 5)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另 一 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 的高度 权威 性 , 任 何人 不 得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3)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 保持相 对独 立性 ; 内部 控 制的检 查、 评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 执行 部门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约 措施 来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环境控制:指 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环境因 素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及 其对业务 、员工 的 影响力 , 环境控 制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 力 于从治 理结 构、 组织 机构 、 企业文 化、 员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 实现 良好的 环境 控制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2)业务控制: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 会计系 统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及其 它方面 的内 部控 制等 。 a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 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 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为 公司 基金 投资 运作以 及公 司业 务的 全局 发展 提 供 全方位 的支 持 ; 建 立科 学 的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 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 立 研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量 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 理 负责制; 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详 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析 支持 , 并保留 决策 记录 ;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体 系 ; 督 察 长和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决 策和投 资执 行的 过程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 相 关业 务 人员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 德规 范, 严禁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事件的 发生 。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执行 实行 严格 的人员 和空 间分 离制 度, 建立交 易 执 行的权 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作规 则 ; 建 立完 善的 交 易监测 、 预警 和反 馈系 统 ;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 确保 不同 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 录制度 , 及时 核 对并存 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列表 等文 件 ; 制 定相 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建 立科 学的 交 易绩效 评价 体系 ;建 立关 联方交 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息披 露控 制: 公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 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按 照程 序进 行信 息 的组织 、 审核 和 发布 。 公 司制 定了 严格 的 保密制 度 。 公 司掌 握内 幕 信息 的 人员 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不 得泄 露其 内容。 c.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则 , 制定 了信 息系 统 的管理 制度 。 公司 信息 技 术系统 硬件 及软 件的 设计 、 开 发均 符合 国 家、金融 行业软件 工程标 准的要求 并实现了 全面的 业务电子 化;公司 实行严 格的授权 制度 、 岗位责 任制 度 、 门 禁制 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 信 息 数据的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稽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d. 会计系 统控制 :公司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制 定了 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明确职 责划 分与 岗位 分工 ; 对 所管 理的 基金 以基 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 ,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 户设 置 、 资 金划拨 、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独 立 ; 基 金 会计核 算独 立于 公司 会计 核算 ;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 制措施 ; 建立 凭证 制度 , 确保正 确记 载经 济业务 , 明确 经济 责任 ; 建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 程序 ; 建 立复 核 制度 ; 采 取合 理的 计价 方 法和科 学 的 计价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计价 时点 的价值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 割工作 ,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 前、 事 中和事 后监 督 ; 制 定完 善 的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物交 接制度 , 严格 会 计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 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 散 失和 泄密 ;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 度和 财经 纪 律 。 e. 监 察稽 核控 制: 公司 设立 督 察长 ,督 察长 直接 对董 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司 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 对 公司 经 营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 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确 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f. 其他内 部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控制 包括对 销售和 客户服务的 控制、 对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江 苏银 行” )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成立时 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15.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 】619 号 联系人 :赵 越 电话:025 ‐58588112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江苏银 行托 管业 务条 线现 有员工 47 名 ,来 自于 基金 、券商 、托 管行 等不 同的 行业 , 具 有会计、金融、法 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 背景, 团队成员具有较高 的专业 知识水平、良 好的服 务意 识、 科学 严谨 的态度 ; 部 门管 理层 有 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 市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14 年, 江苏银行先后 获 得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及保 险资金托管业务 资格。江 苏银行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以 及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 格履 行 资 产托管 人职 责 , 为 境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 业 的托管 服务 。 目前 江苏 银 行的托 管业 务产 品线 已涵 盖公募 基金 、 信托 计划 、 基金专 户 、 基 金 子公司 专项 资管 计划、 券 商资管 计划、 产业 基金、 私募投 资基 金、QDII 专户 资产等。 江苏 银行将 在现 有的 基础 上开 拓创新 继续 完善 各类 托管 产品线 。 江 苏银 行同 时可 以 为各类 客户 提 供提供 现金 管理 、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个性 化的 托管增 值服 务。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1)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规 在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2)确保我行有 关托管的 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操作 规程在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 面严格 的 贯彻执 行; (3) 确保 资产 安全 ,保 证 托管业 务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 审部和资产 托管部内设的 监察稽核人 员构成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经 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 法律规 章 , 对 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原 则。 “实行 全员、全程风 险控制方法 ” ,内部控制必 须渗透到托 管业务 的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岗位 ,不 能留 有任 何死 角。 (2)预防性原则 。必须树 立“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 念,以业务岗位 为主体, 从风险 发 生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 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及 时性 原则 。 各 团队 要及时 建立 健全 各项 规章 制度, 釆取 有效 措施 加强 内部控 制 。 发现问 题, 要及 时处 理, 堵塞漏 洞。 (4)独立性原则 。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机构 必须独立 于托管业务执行 机构,业 务操作 人 员和检 查人 员必 须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投 资监督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2)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涉 及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情况,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申购 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甲 14 号 诺安 大厦 8-9 层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 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 天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和 申购 手 续,具 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江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 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 全国) 、96198 (北 京 ) 网址:www.bjrcb.com (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86-574-89068221 (值班 电话 ) 、086-574-87050028 (投 资者 关系 )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钱 庚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0)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网 址:www.jjm.com.cn (1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6)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7)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网址:www.dtsbc.com.cn (2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服 务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全 国) 、95368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网址:www.hlzqgs.com (2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民 生 路1199 弄 证 大五道 口 广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2001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33)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00-9918-91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6)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 表人 :张 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4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1)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2)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3)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4)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延 安东路 一号 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4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1003 单元 ;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7)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金诚 集 团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8)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9)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50)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2)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5)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 www.hx-sales.com (56)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57)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黄 翠茹


联系电 话:010-561761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公司网 站:www.dianyingfund.com (58)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东 华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186106647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站:www.gomefund.com (59)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0)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1) 泰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静 联系人 : 周栋 电话: 010-88499161-8006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网址:www.taixincf.com (62)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3)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侯金 刚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滩 中心30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明静 、吴迪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 募集申 请已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5 】1529 号和 机构 部函 【2016 】 640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 工作已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317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010,386,002.07 份。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信息详 见本 公告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或 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6 年9 月22 日生效 ,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及 申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 人投资 者开 通 ) 每 个基 金 账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购 费) , 详情 请参 看 本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 布的 《诺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上 直销 单笔 申购 、定 投申请 最低 金 额及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额的 公告》 的公 告 。 2、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 其他销 售机 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份基金份 额。通过 本公司 网上直销 平台赎回 上述基 金,单笔 赎回申请 的最低 份额不作 限制 , 详情请 参看 本公 司 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 布的 《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上 直销 单 笔申购 、 定投 申请 最低 金 额及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额的 公告 》 的 公告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相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7 日 但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 低于赎 回 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具 体费 率如 下: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0% 7 日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6 个月 0.50% T ≥ 6 个月 0 注: 1 年指 365 天。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金 额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450=6794.63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4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6794.63 份基 金份 额。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 假 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某投 资 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5 %=72.5 元 赎回金 额=14,500-72.5=14427.5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4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4427.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 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 可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 安 平 衡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01 )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320002 ,B 级基 金份额 代码 :320019 ) 、 诺 安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3 ) 、 诺安价 值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05 ) 、 诺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320006 )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320004 ) 、 诺安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7 ) 、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 码:320008 , B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320009 ) 、 诺 安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0 ) 、 诺 安 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1 ) 、诺安主 题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320012 ) 、 诺 安上证新 兴产业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14 ) 、 诺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5 ) 、 诺 安多 策略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代码:320016 ) 、 诺安新 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 320018 ) 、 诺安 汇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320020 ) 、 诺安 双利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320021 ) 、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0066)、 诺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559 ,E 类基 金代 码 :000560 ) 、 诺安优 势行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538 ;C 类 基金 代码 :002053 ) 、 诺安 稳 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714 ;C 类 基金 代码 :002052 ) 、 诺 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736 ,C 类基 金代 码 :000737 ) 、 诺安新 经济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 000971 )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 : 000771)、 诺安低碳 经济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001208 ) 、诺 安创新驱 动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001411 ;C 类基 金代 码 :002051 ) 、 诺 安中 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 代码:001351 ) 、 诺安先进 制造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 :001528 ) 、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137 ) 、 诺安景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2145 ) 、 诺安 研 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320022 ) 、 诺安 益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002292 ) 、 诺安 安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002291)、 诺 安和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 码: 002560 ) 、 诺安优 选 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001743 ) 、诺安进 取 回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001744 )等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一) 基金 转换 费用 构成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 含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 含3 个月 )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0.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不 含6 个 月 ) 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本基 金 不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 费 补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C ×(1-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积极 回 报混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5 万 份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 至T 日 其持 有期 未满一 年, 现拟 在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积极 回报 混合 。 T 日 , 诺 安优化 收益 债券 的 净值 为 1.1000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0; 诺 安 积极回 报混 合的 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1.5%。 则 计算如 下: 1.5%>0,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入诺 安积 极回 报混 合的 基金份 额= 转出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的 基金 份额 ×T 日诺安 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T 日 诺安积 极回 报混 合的 净值=50000 ×1.1000×(1-0.5% ) ÷ (1 +1.5%)÷1.2000 =14930.21 份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例2: 诺安 积极 回报 混合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积极 回报混 合, 至 T 日其 持有 期大 于 7 日且未 满三 十日 ,现 拟 在T 日全 部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 T 日, 诺安 积极 回报 混合 的净值 为 1.2000 , 赎回 费 率为 0.75% ,T 日该 代销 机 构的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1.5%。 则计 算 如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0, 低 于 1.5% , 故 本次 转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0) ;而 诺安 货币 的 面值( 即净 值) 为1.0000 。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积极回报混合的基金份额×T 日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混 合的净 值× (1 - 诺安 积极 回报混 合的 赎回 费率 ) ÷ (1+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 ÷T 日诺 安货 币 的净值 =50000 ×1.20×(1-0.75%) ÷(1+0 )÷1 =5955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和个 股精 选 , 在 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谋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增值 ,力 争实 现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公 司 债/ 企业 债、 次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 、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配置 大类 资产 , 动 态控 制组 合风 险 , 并 在各 大类 资产 中进 行 个股 、 个 券 精选。 以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分析 视角 , 综合 考量 中 国宏观 经济 发展 前景 、 国 内股票 市场 的估值 、 国 内债 券市 场收 益率的 期限 结构 、CPI 与 PPI 变动 趋势 、 外 围主 要经 济体宏 观经 济 与资本 市场 的运 行状 况等 因素 , 分 析研 判货 币市 场、 债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 并据此 进行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与组 合构 建 , 合 理确 定 本基金 在股 票 、 债 券、 现 金等金 融工 具上 的投资 比例 , 并随 着各 类 金融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各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2、股 票投 资分 析 本基金将 结合定性 与定量 分析,充 分发挥基 金管理 人研究团 队和投资 团队“ 自下而上 ” 的主动 选股 能力 , 选择 具 有长期 持续 增长 能力 的公 司。 具体 从公 司基 本状 况 和股票 估值 两个 方面进 行筛 选:


(1) 公司 基本 状况 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上 市公 司的经 营模 式 、 产 品研 发 能力 、 公 司治 理等 多方 面 的运营 管理 能力, 判断 公司 的核 心价 值与成 长能 力, 选择 具有 良好经 营状 况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经营模 式方 面 , 选 择主 营 业务鲜 明 、 行 业地 位突 出 、 产 品与 服务 符合 行业 发 展趋势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产品 研发 能力 方面 , 选 择具 有较 强的 自主 创新和 市场 拓展 能力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公司治 理方 面, 选择 公司 治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水平 较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盈 利能 力 、 成 长和 股 本扩张 能力 以及 现金 流管 理水平 , 选 择优良 财务 状况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盈 利能 力方 面, 主 要考察 销售 毛利 率、 净资 产 收益率 (ROE ) 等指标 ; 成长和 股本 扩张 能 力方面 , 主要考 察主 营业 务 收入增 速 、 净资 产增 速 、 净 利润增 速、 每股收益 (EPS) 增速、 每 股现金流 净额增速 等指标 ;现金流 管理能力 方面, 主要考察 每股 现金流 净额 等指 标。


(2) 股票 估值 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内 在价值 、 相 对价 值、 收购 价 值等方 面的 研究 , 考 察市 盈 率 (P/E)、 市净率 (P/B ) 、 企 业价 值/ 息税前 利润 (EV/EBIT ) 、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列 估值 指 标,给 出股 票综 合评 级, 从中选 择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公 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 司状 况以 及股票 估值 分析 的基 本结 论, 选 择具 有竞 争优 势且 估 值具有 吸 引力的股 票,组建 并动态 调整股票 库。基金 经理将 按照本基 金的投资 决策程 序,审慎 精选 , 权衡风 险收 益特 征后 ,根 据市场 波动 情况 构建 股票 组合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3、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过程中 , 将采 用积 极主 动的 投资策 略 , 结 合宏 观经 济政 策分析 、 经济周 期分 析 、 市 场短 期 和中长 期利 率分 析 、 供 求 变化等 多种 因素 分析 来配 置债券 品种 , 在 兼顾收 益的 同时 , 有效 控 制基金 资产 的整 体风 险 。 在个券 的选 择上 , 本基 金 将综合 运用 估值 策略 、 久 期管 理策 略、 利 率 预期 策略 等多 种方 法 , 结合债 券的 流动 性 、 信 用 风险分 析等 多种 因素, 对个 券进 行积 极的 管理。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本基金 着重 对可 转债 的发 行条款 、 对应 基础 股票 进 行分析 与研 究 , 重 点关 注 那些有 着较 好盈利 能力 或成 长前 景的 上市公 司的 可转 债, 并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个 券进行 投资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时 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6、股 指 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 与 现货 资产 进 行匹配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 略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 金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本 基金 未投 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 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与 中证 全债 指数的 混合 指数 , 即 :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60%+ 中证 全债 指 数收益 率×40% 沪深 300 指数 为中 证指 数 公司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 布的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整体 状 况的指 数, 指数 基期 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基 点 为 1000 点。 其选 样方 法是 对样本 空间 股 票在最 近一 年 ( 新股 为上 市以来 ) 的 日均 成交 金额 由高到 低排 名, 剔除 排名 后 50% 的股 票, 然后对 剩余 股票 按照 日均 总市值 由高 到低 进行 排名 , 选取排 名在 前 300 名 的股 票作为 样 本 股 。 同时,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也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 要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3,704,121.58 8.30 其中: 股票


83,704,121.58 8.3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18,699,000.00 61.32 其中: 债券


618,699,000.00 61.3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70,000,695.00 26.7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823,838.62 3.25 8 其他资 产


3,699,715.14 0.37 9 合计 1,008,927,370.3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385,567.00 0.14 B 采矿业 8,336,424.00 0.83 C 制造业 46,705,009.41 4.6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948,234.00 0.09 E 建筑业 6,376,556.17 0.6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375,421.00 0.4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2,160,704.00 0.21 J 金融业 4,114,611.00 0.41 K 房地产 业 4,337,325.00 0.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002,060.00 0.1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28,520.00 0.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3,033,690.00 0.30 合计 83,704,121.58 8.31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114 东睦股 份 248,700 4,280,127.00 0.42 2 002570 贝因美 308,000 4,040,960.00 0.40 3 603268 松发股 份 67,900 3,425,555.00 0.34 4 000609 绵石投 资 190,200 3,033,690.00 0.30 5 600821 津劝业 239,900 2,823,623.00 0.28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6 603616 韩建河 山 145,300 2,654,631.00 0.26 7 002489 浙江永 强 323,900 2,451,923.00 0.24 8 000546 金圆股 份 208,097 2,355,658.04 0.23 9 000529 广弘控 股 196,600 2,319,880.00 0.23 10 000860 顺鑫农 业 96,100 2,114,200.00 0.21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4,847,000.00 4.4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86,526,000.00 18.5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8,898,000.00 29.67 6 中期票 据 88,428,000.00 8.7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8,699,000.00 61.40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46 16 国债 18 450,000 44,847,000.00 4.45 2 127464 16 京 投债 01 400,000 39,712,000.00 3.94 3 011698174 16 光明 SCP006 300,000 29,943,000.00 2.97 4 011698698 16 九 龙江SCP005 300,000 29,901,000.00 2.97 5 011698809 16 京 能洁 能SCP005 300,000 29,889,000.00 2.97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未持 有权证 。 (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报告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的 情形 ,也 没有 出现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4,010.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318.1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81,386.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99,715.14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间的 可转 换债 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 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2 ~2016.12.31 -0.30% 0.09% 0.22% 0.45% -0.52% -0.36%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 40%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9 月22 日生 效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止,本 基金 成 立未 满1 年。 ②本 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6 个 月,截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基 金尚 在建 仓期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最 近 交 易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以 结算价格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内( 含 第 2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 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 股 指期 货估 值 方法的 第 (2 ) 小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7 日 但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 低于赎 回 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0% 7 日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6 个月 0.50 % T ≥ 6 个月 0 注: 1 年指 365 天。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3、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 含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 含3 个月 )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0.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不 含6 个 月 ) 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不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 费 补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C ×(1-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积极 回 报混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5 万 份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 至T 日 其持 有期 未满一 年, 现拟 在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积极 回报 混合 。 T 日 , 诺 安优化 收益 债券 的 净值 为 1.1000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0; 诺 安 积极回 报混 合的 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1.5%。 则 计算如 下: 1.5%>0,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入诺 安积 极回 报混 合的 基金份 额= 转出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的 基金 份额 ×T 日诺安 优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T 日 诺安积 极回 报混 合的 净值=50000 ×1.1000×(1-0.5% ) ÷ (1 +1.5%)÷1.2000 =14930.21 份 例2: 诺安 积极 回报 混合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积极 回报混 合, 至 T 日其 持有 期大 于 7 日且未 满三 十日 ,现 拟 在T 日全 部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 T 日, 诺安 积极 回报 混合 的净值 为 1.2000 , 赎回 费 率为 0.75% ,T 日该 代销 机 构的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1.5%。 则计 算 如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0, 低 于 1.5% , 故 本次 转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0) ;而 诺安 货币 的 面值( 即净 值) 为1.0000 。 转入诺安货币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混 合的 基 金 份 额 ×T 日 诺 安 积极 回 报 混 合的净 值× (1 - 诺安 积极 回报混 合的 赎回 费率 ) ÷ (1+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 ÷T 日诺 安货 币 的净值 =50000 ×1.20×(1-0.75%) ÷(1+0 )÷1 =59550.00 份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 金 风 险的来 源 。 作 为代 理基 金 投资人 进行 投资 的工 具 , 科学严 谨的 风险 管理 对于 基金投 资管 理成 功与否 至关 重要 。 因此 在 基金管 理过 程中 ,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 穿基金 投资 管理 的全过 程 。 基 金的 风险 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其他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金融资 产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资产 价 格的变 化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产 生风 险。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价 格及 利息 收益 的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 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1、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 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 险 1、基差风险。标 的股票指 数价格与股指 期 货价格之 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种差异 造成的风 险。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 风险,是指类似 的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1)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2) 价格 变动 的幅度 不同 。 类似 合约 品 种的价 格 , 在 相同 因素 作 用下变 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 的风 险。 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 交易中,标的物 风险是由 于投资组合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模型风 险。本基 金在构建股指期 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五)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存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风险 , 有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 期、 市场 环 境或管 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和 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足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的 大类 资 产配置 比例 偏离 最优 化水 平,给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来 风险 。 (六)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 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 效,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基金法 》、《运 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基金法 》、《运 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 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等 , 顺 延至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和个 股精 选 , 在 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谋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增值 ,力 争实 现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公 司 债/ 企业 债、 次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 、 权 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 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值的1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本 基金 未投 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 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指数期 货合约以 结算价格进 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股指 期货 估值 方法的 第 (2 ) 小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后 生效,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 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 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江 苏银 行)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邮 编210005 )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邮编210005 )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 【2014 】619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结 算 ;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承销 短期 融 资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 企 业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 代客 理财 、 代理 销售基 金 、 代理 销售 贵金 属 、 代 理收 付和保 管集 合资 金 信托计 划; 提供保 险箱 业务 ; 办 理委 托存贷 款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币兑 换 ; 结 售汇 、 代 理 远期结 售汇 ; 国际 结算 ; 自营及 代客 外汇 买卖 ; 同 业外汇 拆借 ; 买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网上 银行 ; 经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有关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依 法 须经批 准的 项目 , 经相 关 部门批 准后 方可 开展经 营活 动) 。 注册资 本:103.9 亿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上 市)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公 司 债/企 业债 、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 、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 金,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95%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 的保证 金后,基 金保留的 现金及 到期日 在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本基 金未投 资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18)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1)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的 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 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 的名 单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 函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2)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时,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 险,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 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基金托管人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非 货 币类) , 、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货币类)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认、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未经基 金托 管 人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 并 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反 馈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 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非货 币类 ) , 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货 币类 ) , 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是否 按照 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如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 款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 金托管 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 管人 处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托管人 负责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和 银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 在 上述 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0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最 近交易日的估值全 价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1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票指 数期货合 约以结 算价格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2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内 (含 第 2 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估 值错 误。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3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三)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投 资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情况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 资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4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 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内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 完成 当日,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5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包 括基金募 集期结束 并确认 认购申请 后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除 上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商 议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 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应通 过 友好协 商或 者调解 解决 。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 调 解 解决或 者协 商 、 调 解不 成 的, 任何 一方 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6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7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 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备案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8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 自己所 需要的信 息,包括 基金管 理人新闻 、 市场行情 、基金信 息等方 面的内容 。基金管 理人按 照要求将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客户发送 信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9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以 及 华信证 券、 广 源达信 、 新浪仓 石 、 泰 信财 富、 凤 凰金信 、 万得 投顾 、 国 美 基金 、 电 盈基 金、 和谐 保 险 、 懒猫 金融 等 代销机 构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开 放 时间和 规则 请查 阅本 基金 管理人 相关 公 告。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0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8 月 22 日 2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8 月 22 日 3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8 月 22 日 4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 年 8 月 22 日 5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 年 8 月 22 日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8 月 25 日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8 月 25 日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8 月 26 日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增加 招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8 月 31 日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2 日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6 日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6 日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泰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6 日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现金 宝账 户申 购 ( 认购 ) 及定 投申 购基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2016 年 9 月 7 日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1 金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增加 工商 银行 、 招 商证 券、 华 安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7 日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开展 基金 申购 (认 购) 及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12 日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凤 凰 金 信 (银 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及 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14 日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14 日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20 日 20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9 月 23 日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0 月 18 日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0 月 26 日 2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0 月 26 日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1 月 11 日 2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高 级 管 理人员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1 月 15 日 2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督 察 长 变 更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1 月 15 日 2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国 美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起 点 金 额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1 月 29 日 2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2016 年 11 月 29 日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2 购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谐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业 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7 日 30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14 日 3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14 日 3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19 日 3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基金 通过 部分 代销 机构 办理认 ( 申) 购 、 定投业 务起 点金 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3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30 日 3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2017 倾心 回馈”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 年 12 月 30 日 3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 年 1 月 3 日 37 诺 安 积 极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 月 19 日 3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懒 猫 金 融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调 整 申 购 业务起 点金 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10 日 3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2 月 23 日 4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基金 通过 部分 代销 机构 办理申 购 、 定 投 业务起 点金 额、 最低 赎回 (保有) 份额 及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8 日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3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4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诺安积 极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二、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