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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天天宝A(000559)

诺安天天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诺 安天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 金管 理人: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重要提 示 
 
(一)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4 】
184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核准日 期 为 2014 年 1 月 29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投 资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投 资者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 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等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 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者 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25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类别................................................................................ 6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6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示...................................................................................... 10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7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 分 绪言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关 于实 施<货币 市场 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有 关问 题 的规定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 规则 第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诺 安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理 念 、 投 资策略 、 风 险以及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及费 率等 与投 资本 基金有 关的 所有 相关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并 注意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披露 的更 新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或本 基金合 同:指 《诺 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 知, 以及 对前 述文件 的不 时 修订 或 更新 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销 售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1 、 销 售机 构: 指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2 、 注 册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3 、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 的登记 机构 为诺 安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6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业 务规则 》 :指 《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由 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6 、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 为 现金 的行为 39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情形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5 、 摊余 成本 法 : 指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6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 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7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8 、 销售 服务 费 :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E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0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 、E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1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1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0%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 、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 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25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 安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场 基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 安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全 球收 益不 动产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诺安 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汇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双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诺安 永鑫收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裕鑫 收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安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积 极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诺安 进取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北 京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昌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 买提江 先生 , 副董事 长, 历任吉 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石 油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对 外经济 贸易 信 托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赵忆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 部项 目经 理, 泰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公司研 究员 , 翰 伦投 资咨 询公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投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泽 熙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总 经理。 齐斌先 生, 董事 , 硕 士。 历 任中国 国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中 国中 化集 团公司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战略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现 担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清章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历任天 津电 视台 总编 室副 主任, 天津 广播 电视 台宣 传管理 部 副主任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摩士 达钟表 进出 口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奥成文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历任 中国 通用 技术 (集 团 ) 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国家 计委 财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 国农 业银 行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民 银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中国银 监会 合 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内蒙 古银监 局、 山西 银监 局局 长,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部 主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监事 , 企 业管 理硕士 。 历 任中 国中 化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 化汇 富资 产管 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 化欧 洲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研究员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 数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经 济师。 曾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部 副 经 理 ,中 国 对 外 经 济贸 易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副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企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副 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CFA 。曾 任平安 证 券公 司综合 研究 所研究 员,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勇先生 ,副 总经理 , 经 济学硕士 ,注 册会计 师。 曾任国泰 君安 证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 业务董 事、 资产 管理 部基 金经理 , 民 生证 券公 司证 券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总监 、 合 规与 风险控 制部 总监 、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 于 TA 交 易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硕士 。 曾任 中国新 兴 (集 团) 总公司 职员、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 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现 任基 金经 理 裴禹翔 先生 , 硕 士, 曾 先后 任职于 华融 湘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浙江 浙商 证券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投 资经 理。 2015 年12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从 事 债券投 资工 作。2016 年2 月 起任诺 安裕 鑫收 益两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基金经 理、诺 安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及诺 安天天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3 月 起任 诺安稳 固收 益一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8 月 起任 诺 安优势 行业 灵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9 月起 任诺安 进取 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 历 任基 金经 理 张乐赛 先生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汪波先 生,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 任诺 安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6.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金 经理; 韩冬燕 女士 , 投资二 部执 行总 监、 基 金经理; 王创 练 先生, 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兼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司 总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委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副总 经理、 投资 一 部总监 、 基 金经 理; 谢 志 华先 生 , 基 金经 理、 总 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 副总 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兼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 )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 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禁 止性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 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 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稳 健运 作 , 确保 基金、 公司财 务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范 、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 充分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业规章 和公 司各 项管 理规 章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 )建 立符合 现代 企业制 度 要求的 法人治 理结构 ,形 成科学 合理的 决策机 制、 执行机 制 和监督 机制 ; 3 )不 断提高 基金 管理的 效 率和效 益,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努力实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 最大化 ; 4 )通 过严格 的风 险控制 体 系和管 理措施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的顺 利实施 和经 营目标 的 全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 立高效 运行 、控制 严 密、科 学合理 、切实 有效 的风险 控制制 度,及 时查 错防弊 、 堵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务 稳 健运行 ; 6 )借 鉴和引 用国 际上成 熟 、先进 的风险 控制理 念和 技术, 不断提 升公司 国际 化经营 水 准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 公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 下原 则: 1 )首 要性原 则: 公司经 营 管理层 将始终 把风险 管理 置于公 司经营 中的战 略层 面并作 为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首要任 务; 2 )全 面性原 则: 风险管 理 制度应 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 )审 慎性原 则: 公司组 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 理制 度的建 立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 )独 立性原 则: 合规审 查 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办 公会、 督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 )有 效性原 则: 风险管 理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门 的规章 ,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 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 )适 时性原 则: 风险控 制 制度的 制订应 当具有 前瞻 性。同 时,随 时对各 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各 业 务部门 ,应当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当分 离,以 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风险 控制 的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 ) 建立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 ) 建立 严格 合理 的风 险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 ) 制定 持续 有效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 险管 理的 体系 1 ) 依据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董事会下 设合规 审查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 对 公司经营 管理和 基金投 资 管理中的 合法 、 合 规性 进行全 面 、 重点的 检查 分析 评价 , 对 公司经 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风 险进 行合 规检查 和风 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 的工 作报 告和 专业意 见提 交董 事会 。 b .公司 设督 察长。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按 照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督 察长 的 职责进 行 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 公会 ,在总经理的领导 下制 定 公司风险管理制 度和政策 ,对公司 研究部 风险 管理 组提 交的 风险评 估报 告作 出全 面的 讨论和 决定 , 从而 使风 险政 策得到 有力 的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执行。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 时协 助督 察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稽核 部在 各部 门自 我监 察的基 础上 依照 所规 定的 职责权 限 、 工 作程 序进 行独 立的再 监督 工 作,对 公司 经营 的法 律法 规风险 进行 管理 和监 察, 与公司 各部 门保 持相 对独 立的关 系。 e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部, 负责 根据公 司各 类业 务的 特点 和需求 , 制定 各个风 险领 域 ( 投 资、 运 作、 信用 等) 的 风 险管理 和绩 效评 估方 法, 并监督 其执 行; 定期 向管 理层提 交风 险 评 估报告 2 )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 司以 上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第 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 规审查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b .第 二层面 为总 经理 、督 察长、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及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控 制部 ; c .第三 层面 为公 司各 业务 相关部 门, 对各 自部 门的 风险控 制负 责。 d . 公 司各 风险 管理 机构 及 职能部 门在 上述 三个 层面 上协同 运作,建 立了 严密 的 风险控 制 防线, 能及 时有 效地 发现 、 识别、 防范 及化 解公 司运 营中存 在的 各种 不同 类型 风险。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中 风险 和事 后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 是在 交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基 金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 令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 技术 上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第二 是高 频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 随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集中度 、 流 动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展 的经 营目 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责地 为投资 者服务 ,保 证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不 受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侵犯; 2 ) 保护 公司 资产 的安 全,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 树立 良好 的品 牌形 象,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 誉; 4 )健 全公司 法人 治理结 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理 要求 的内部 组织结 构,形 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制 ; 5 ) 建立 切实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 规范 公司 与股 东之 间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 效性原 则: 一方面 ,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另一 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理 制度 的高度 权威 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有 超越 制 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持相 对独 立性 ; 内 部控 制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 执行 部门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以及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约 措施 来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5 )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主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环 境控制 :指 与内部 控 制相关 的环境 因素相 互作 用的综 合效果 及其对 业务 、员工 的 影响力 , 环 境控 制构 成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基 础。 公司 致 力于 从治 理结 构、 组织 机构、 企业 文化、 员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 实现 良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制 :包 括投资 管 理业务 控制、 信息披 露控 制、信 息技术 系统控 制、 会计系 统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及其 它方面 的内 部控 制等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a .投资管理 业务控 制:涉 及到研究 业务控 制、投 资 决策业务 控制、 基金交 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为 公司 基金 投资 运作以 及公 司业 务的 全局 发展提 供 全方位 的支 持; 建立 科学 的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 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建立 研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量 评价 体系 。 II)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 理 负责制 ;投 资决 策应 当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要有 详细 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 并保留 决策 记录 ; 建 立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体 系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决 策和投 资执 行的 过程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 相关 业务 人员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 德规 范, 严禁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事件的 发生 。 III)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执行 实行 严格 的人员 和空 间分 离制 度, 建立交 易执 行的权 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作规 则 ; 建 立完善 的交 易监测 、 预警 和反馈 系统 ;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 确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建 立完 善的交 易记 录制度 , 及时 核 对并存 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列表 等文 件; 制定 相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效 评价 体系 ;建 立关 联方交 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息披 露控 制: 公 司按 照法律 、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完善 的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按照 程 序 进行 信息 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 布。 公 司制 定了 严格 的保 密制度 。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人 员在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 制定 了信 息系 统的 管 理制度 。 公 司信 息技 术系 统 硬件及 软件 的设 计、 开发 均 符合国 家、 金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并 实现 了全 面的 业务 电子化 ; 公 司实 行严 格的 授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 内 外网分 离制 度、 信息 数据 的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信息 技术系 统的 稽核 检查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d. 会计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计 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 企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定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确职 责划 分与 岗位 分工 ; 对 所管 理的 基金以 基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 , 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 账 簿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独 立于 公司 会计 核算 ; 采 取适 当的会 计控 制措施 ; 建立 凭证制 度 , 确保正 确记 载经 济业务 , 明 确经 济责 任; 建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 体系,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建立 复核 制度; 采取 合理 的计 价方 法和科 学的 计价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计价 时点 的价值 ; 规范 基金清 算交 割工作 ,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建 立严 格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 制 度,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 事 中和事 后监 督; 制定 完善 的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物交 接制度 , 严 格会 计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察 稽核 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公司 设立 监察稽 核部 ,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确保 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的 有效 运行 。 f. 其他内部 控制机 制:其 他 内部控制 包括对 销售和 客 户服务的 控制、 对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代销 机构 等合 作方 的控 制、授 权控 制、 危机 处理 控制、 持续 的控 制检 验等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 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 同 成长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 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3 年至2015 年连续 获得 中国 债券 市场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2015 年被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养 老金 业务 最佳发 展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综 合管 理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处、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境外资 产托 管处、 保险 资 产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 市 场营 销处 、 内 控监管 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先 进 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其他 涉嫌 违规 交易 等行 为,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A 类份额的发售 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 上 海、 广 州、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 购及 赎回 业 务: (1 )深 圳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 京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 海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广 州直 销网 点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 部营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天 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 后) (1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传真: (010 )6320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 )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全 国) 、96198 ( 北京 ) 网址:www.bjrcb.com (6 )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贺 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7 )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8 )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9 )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0 )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1 )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2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钱 庚旺 电话:086-574-89068221 ( 值班电 话) 、086-574-87050028 ( 投资 者关 系)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 )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28-666 、028-962711 网址:www.cdrcb.com (14 )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 (全 国) 或 96299 (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15 )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8 网址:www.zjrcbank.com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16 )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吗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克拉 吗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17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8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晓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传真: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 址:www.jjm.com.cn (20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1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www.swhysc.com (22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 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5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传真:0351 -868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 崇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 投诉 电话) 网址:www.cgws.com (28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热 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29 )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田德 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热 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30 )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袁 月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1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或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热 线: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4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5 )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36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7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 全国 ) 021 -32109999 (上海 ) ; 029-68918888 (西 安 ) 网址:www.cfsc.com.cn (38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东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0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2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迎宾 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3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网址:www.sczq.com.cn (45 )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4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9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1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2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大 道 3588 号 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3 )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4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6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57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网址:www.niuji.net (58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www.yixinfund.com (59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0 号 二十一 世纪 大厦 A 座 3 层 3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电话:010-59200999 传真: 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60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 新华 1949 产业 园东 门 法定代 表人 :查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61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62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联系人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3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人 电话 : 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4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65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6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7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余永 键 联系电 话:010-850975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8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业务联 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9)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70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71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2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73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74 )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5 )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6 )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7 )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8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9 ) 泰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静 联系人 : 周栋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电话: 010-88499161-8006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80 )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1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2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3 )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4 )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 www.hx-sales.com (85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86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87 ) 成都万 华源 基金 销售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北路 三 段 88 号 1 栋 5 层 510 号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锦 江区红 星路 三 段 1 号国 际 金融中 心三 号办 公 楼 37 楼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谭 政


联系人 :赵 燕娟 电话:15101510587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客户服 务电 话:028-69153191 网址:www.whuayua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E 类份额的发售机 构 1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 网址:www.lion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998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 后) (1)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风西 街 1 号 丽华 大 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风西 街 1 号 丽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阎 俊生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 (全 国) 或 96299 (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3)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8 网址:www.zjrcbank.com (4)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0)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1)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大 道 3588 号 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17)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www.yixinfund.com (1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1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2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余永 键 联系电 话:010-850975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2)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0 号 二十一 世纪 大厦 A 座 3 层 3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电话:010-59200999 传真: 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23)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业务联 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4)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2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2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28)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29)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1)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2)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3)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4) 泰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静 联系人 : 周栋 电话: 010-88499161-8006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35)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05919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网址:www.fengfd.com (36)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37)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8)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39)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 安邦 保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 www.hx-sales.com (40)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盛 景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4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三)B 类份额的发售机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互联 网交易 平台 。 (四)C 类份额的发售机 构 本公司 位于 北京 、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成 都的 直销 中心 , 及本 公司 的直 销网 上交 易系统 : (1 )深 圳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 京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 海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广 州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 部营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天 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网址:www.lion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99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 光华 长安 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付朝 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类别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设 A 类、E 类、B 类和 C 类四 类基 金份 额, 四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合并 投资 运作,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标 准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单独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具 体内 容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559 ;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560 ;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625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代码 为 000818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 额类别 , 或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E 类基金 份额 、B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适 用 费率如 下表 :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申 )购 费 0 0 0 0 赎回费 0 0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0% 0.30% 0.30% 0.30% 托管费 (年 费率 ) 0.10% 0.10%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10% 0.10% 0.20%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满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基 金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低 于 3000 万元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直 接 终止本 基金 合同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其 中诺 安天天 宝 A 将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和代销 机构 等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 诺 安天 天宝 E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系 统和 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交 易平 台等 销售 机构申 购、 赎 回; 诺 安天 天 宝 B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互 联网 交 易平台 申购 、 赎 回; 诺安 天 天宝 C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申 购、 赎 回。具 体信 息详 见本 公告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和 销售 方式,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每一 个交易 日设 为开 放日 ,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 :30 —下午 3 :00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或 业务发 展 需 要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生 效,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购 、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 +2 日( 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如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 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时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同 载 明 的 其他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对该 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1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 者每 次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2 、 本 基金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 构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 赎 回申请 不得 低 于 0.01 份 基 金份额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 赎回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本 基金的 总规模 上限、 当日 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6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人当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7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照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 8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但是当 货币市 场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为 确保 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 外。 七、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一: 假 定 T 日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如下 :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赎 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假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所 持 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为 5,032.60 份基 金份 额, 该投 资 者申请 赎 回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一)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或 累计 未分 配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当 一笔新 的申 购申请 被 确认成 功,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二 ) 当 本基 金影 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并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或 累计 未分 配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6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二 ) 发 生本 基金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的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暂停接 受 所有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实施前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但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为 公 平对 待 不同类 别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参 照上述 第十 条的规 定延 期办理 部分 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 可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而 不需 要先 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 理人 已在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销 机构 开通 了诺 安天天宝 A 和诺 安天 天宝 E 与基金 管理人 旗下 诺安 平衡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320001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级 基金 份 额代码 :320002 ,B 级 基 金份额 代码 :320019 ) 、 诺 安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320003 ) 、诺 安 优化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04 ) 、诺 安 价 值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320005 ) 、 诺 安新 动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18 ) 、诺 安 灵活 配 置 混合 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06 ) 、诺 安 成 长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7 )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 码: 320008 ,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320009 ) 、 诺安 中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0 ) 、 诺安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1 ) 、 诺安 主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320012 ) 、诺 安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 金 代码:320014 ) 、诺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 :320015 ) 、 诺 安 多策 略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320016 ) 、 诺安 汇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320020 )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 320021 ) 、 诺 安研 究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22 ) 、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0066)、 诺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 金代码 : 000538 ; C 类 基金 代码: 002053)、 诺安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 金代码 : 000714 ; C 类基 金 代码: 002052)、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36 ,C 级 基金份 额 代码:000737)、 诺安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000971)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代 码:000771 ) 、 诺安低 碳 经 济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001208 ) 、 诺 安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代码 :001351 ) 、 诺安 创 新驱动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基金 代码 :001411 ;C 类基金 代码 :002051 ) 、 诺安先 进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 001528 ) 、 诺安 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002137 ) 、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145)、 诺安 安鑫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2291 ) 、 诺 安益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 002292)、 诺安和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002560 )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001706 )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743 ) 、诺 安进 取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代 码:001744)等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一)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其 中赎 回费 的百 分之 二十五 计入 基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转 入份额 的计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A 50000 份 转换 为诺 安成 长混 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天 天 宝货 币 A , 希望 在 T 日全 部 转换为诺 安成长 股票 。 T 日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 A 的净值 为 1.0000 , 赎回 费 率为 0 ,适 用申 购费率 为 0 ;诺安 成 长股票 的净 值 为 1.2000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为 1.50% 。则 计算 如下: 1.50% >0 , 收取 申购费 补 差,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1.50% -0 =1.50% 转入诺 安成 长混 合的 基金 份额= 转出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 A 的基 金份 额×T 日 诺安 天天宝 货 币 A 的净 值× (1 - 诺安 天 天宝货 币 A 的 赎回 费率) ÷ (1+ 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 T 日诺 安成 长混合 的净 值=50000 ×1.0000 ×(1 -0.00% )÷ (1 +1.50%)÷1.2000 =41050.90 份 例 2 :诺 安增 利债 券 A 5 万 份转换 为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 A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增 利 债券 A ,至 T 日其 持有 期 未满一 年, 希望 在 T 日全 部转 换为 诺 安天天 宝货 币 A 。 T 日, 诺安 增利 债券 A 的 净值为 1.2000 , 赎回 费率 为 0.10%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用 申 购费率 为 0.80% 。则 计算 如下: 因诺安 天天 宝货 币 A 的 申 购费率 为 0,低于 0.80% , 故本次 转换 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 即 申购费 补差 费率 为 0 ) ; 而 诺安天 天宝 货 币 A 的面 值 (即净 值) 为 1.0000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转入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 A 的 基金份 额= 转出 诺安 增利 债券 A 的 基金 份额 ×T 日 诺 安增利 债 券 A 的净 值× (1 - 诺安 增 利债 券 A 的赎 回费 率) ÷ (1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T 日诺 安天 天 宝货 币 A 的净 值=50000 ×1.20 ×(1 -0.10% ) ÷(1 +0 )÷1 =59940.00 份 (三)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场 情况 对基 金转 换的 费率设 定等 做出 调整 , 但 最迟应 在调 整生效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其他申购赎回 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 前 提下 , 调整 基金 申购 赎回 方式, 或开 通其 他服 务功 能,并 提前 公告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较 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稳 定的 、 高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投 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1 、 现金 ; 2 、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 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宏 观经 济走 势、 货币 政策变 化趋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并 综合 考虑 各类 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特 征, 对基 金资产 组合 进行 积极 管理 。 1 、 利率 预期 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因素 很多 , 影 响短 期利 率变动 的因 素更多 , 运行 方式也 更为 复杂 。 基 金 管理人 将重 点考 察以 下两 个因素 : (1 ) 中央银 行、 财政部 等 国家宏 观经济 管理部 门的 政策意 图。政 府对金 融市 场运行 的 影响非 常深 远 。 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 尤其 是中 央银 行对经 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 及采取 的应 对 政策是 影响 市场 利率 走势 的关键 因 素 之一 。 (2 ) 短期资 金供 求变化 。 短期资 金市场 参与者 的头 寸宽紧 程度是 短期利 率变 动的重 要 主导力 量。 短期 利率 随短 期资金 供求 变化 呈一 定的 季节波 动形 态。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持续 跟踪 反映 国民 经济 变化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 对 国家经 济政 策进行 深入 分析 , 进而 对短 期利率 的变 化态 势做 出及 时反应 。 重点 关注 的宏 观经 济指标 包括 : 国家经 济管 理部 门政 策、 预期物 价指 数、 相关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等 等。 在分析 方法 上, 本基 金管 理人坚 持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分 析方 法。 2 、 期限 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对投 资对 象流动 性和 收益 性的 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 从组 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 构来看 , 一 般说 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 将 适当缩 短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将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适当 延长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 3 、 品种 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和品种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 进行 品种 合理 配置。 当预 期利率 上 涨时,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重 ,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 产的比 重; 预期 利率 下降 ,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 重, 增加 债券 资产 的比重 。 4 、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 单投资 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 的 投资将 是本 基金 关注 的重 点之一 。 具体 而言 , 在 组 合投资 过程 中 , 本基 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 上 , 尽可 能的 扩大交 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 围, 通过 对这 些银行 广泛 、 耐 心而 细致 的 询价, 挖掘 出利 率报 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 期存款 及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的同 时尽 量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存 款及 存单 资产的 流动 性。 5 、 套利 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货币 市场 的各个 细分 市场 进行 深入 研究分 析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障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 期限 、 跨 品种 的套 利投资 机会 , 以 期获得 更高 的收 益。 当然 , 由 于交 易机 制的限 制 , 目前挖 掘 套 利投 资机 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 但收益 更高 的品种 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 种, 或者 用收 益相当 , 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 较高 的品 种。 6 、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重要 特征 之一 。 在 日常 的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会 紧密 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 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 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 管理的因素,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建立组 合流 动性 监控 管理 指标, 实现 对基 金资 产流 动性的 实时 管理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综合 平衡基 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收 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通 过现金 留存 、 银 行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 持 有高 流动 性券种 、 正 向回 购、 降低 组合 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也 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方法 , 将 回购 或债 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以满 足日 常的 基金资 产变 现需 求。 四、投资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3 )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 行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比例限 制; (4 )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5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6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 投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 (9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 (10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的 10% ; (1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15 ) 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 4 ) 条及 其他另 有约定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3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 如果 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 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 业 务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的利益 ;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30,264,176.78 37.64 其中: 债券 230,264,176.78 37.6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3,429,155.14 29.9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4,728,031.90 25.29 4 其他资 产 43,393,267.32 7.09 5 合计 611,814,631.1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1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资产 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产净 值 的 20% 。 3 、报告期基金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80 天。 (2 )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46.1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7.1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2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3.2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3.1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2.95 - 4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过 240 天。 5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278,868.55 8.2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278,868.55 8.22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9,985,308.23 29.43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230,264,176.78 37.6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204 16 国开 04 300,000 29,995,671.83 4.91 2 140220 14 国开 20 200,000 20,283,196.72 3.32 3 041655006 16 泰 华信CP001 200,000 20,003,050.52 3.27 4 011698412 16 沪 百联SCP001 200,000 20,000,936.30 3.27 5 011699727 16 京 城建SCP001 200,000 20,000,543.51 3.27 6 011699634 16 首 创股SCP002 200,000 19,999,380.30 3.27 7 011698228 16 京 供销SCP001 200,000 19,998,423.00 3.27 8 041660011 16 贵 州高 速CP001 200,000 19,997,637.58 3.27 9 011698441 16 浦 东土 地SCP002 200,000 19,996,999.54 3.27 10 011698291 16 厦 翔业SCP010 200,000 19,994,942.91 3.27


7 、 “影子定价”与“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 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09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33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66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无。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1 ) 本基金 采用 摊余成 本 法计价 ,即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2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的情形,也 没有 出现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3 )期 末其 他资 产构 成情 况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273,531.46 4 应收申 购款 39,119,735.8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3,393,267.32 10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各阶段基金收 益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比较如下 表所示: 诺安天天宝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3.25 ~2014.12.31 3.0694% 0.0053% 0.2742% 0.0000% 2.7952% 0.0053% 2015.1.1 ~2015.12.31 3.3203% 0.0104% 0.3549% 0.0000% 2.9654% 0.0104% 2016.1.1 ~2016.12.31 2.1492% 0.0044% 0.3558% 0.0000% 1.7934% 0.0044% 2014.3.25 ~2016.12.31 8.7803% 0.0076% 0.9849% 0.0000% 7.7954% 0.0076% 诺安天天宝 E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3.25 ~2014.12.31 3.1911% 0.0053% 0.2742% 0.0000% 2.9169% 0.0053% 2015.1.1 ~2015.12.31 3.4756% 0.0104% 0.3549% 0.0000% 3.1207% 0.0104% 2016.1.1 ~2016.12.31 2.3034% 0.0044% 0.3558% 0.0000% 1.9476% 0.0044% 2014.3.25 ~2016.12.31 9.2371% 0.0076% 0.9849% 0.0000% 8.2522% 0.0076% 诺安天天宝 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4.28 ~2014.12.31 3.0449% 0.0057% 0.2411% 0.0000% 2.8038% 0.0057% 2015.1.1 ~2015.12.31 3.8905% 0.0105% 0.3549% 0.0000% 3.5356% 0.0105% 2016.1.1 ~2016.12.31 2.7140% 0.0044% 0.3558% 0.0000% 2.3582% 0.0044%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2014.4.28 ~2016.12.31 9.9594% 0.0077% 0.9518% 0.0000% 9.0076% 0.0077% 诺安天天宝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9.24 ~2014.12.31 1.0373% 0.0070% 0.0962% 0.0000% 0.9411% 0.0070% 2015.1.1 ~2015.12.31 3.3710% 0.0104% 0.3549% 0.0000% 3.0161% 0.0104% 2016.1.1 ~2016.12.31 2.2012% 0.0044% 0.3558% 0.0000% 1.8454% 0.0044% 2014.9.24 ~2016.12.31 6.7422% 0.0081% 0.8069% 0.0000% 5.9353% 0.0081%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天天宝 A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诺安天天宝 E 诺安天天宝 B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诺安天天宝 C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 约定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利 率 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 金或者固 有资金 弥补潜 在 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 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用公允价 值估值 方法对 持 有投资组 合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算 等 措 施 。 3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 付,并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的方式。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大于 零 时, 则 增加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避 免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于零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 不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待 其后 累 计收 益大 于零 时, 即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投资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 ,其 收益 将结 清; 5 、T 日 申购 且成 功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自 T+1 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T 日赎 回 且成功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7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支付 , 并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的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 告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 为 0.25% ,E 类基金 份额 的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10%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10% ,C 类基金 份额 的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为 前一 日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四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其 中赎 回费 的百 分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申 购费补 差费率=转入 基金的 适用申 购费率 -转 出基金 的 适用 申购费 率 ” ;当转 入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的适用 申购 费率 等于 或低 于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 (2)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转 入份额 的计算 结果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3)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 市场情况 对基 金转换 的费 率设定等 做出 调整, 但最 迟应在 调 整生效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 性 的文 字;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10000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2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 2 个自 然日, 公告节 假日 期间的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偏 离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9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1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2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 基金 份额 类别 、数 量规定 的变 动;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等等 。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 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 整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调低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3000 万元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的;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0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1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2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成 备案 手续后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3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4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6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包括 : 1 、现 金; 2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7 天;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银 行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比例限 制; (4)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5)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6)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8)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0% ,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8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1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 述第(1)、( 4)条及其他 另有约定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本基金 已经 持有 的流 动性 资产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第 (5 ) 项、 第 (6) 项规 定的, 应在新 修 订的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 施 行之日 起六 个月内 调整 ; 本基金 已经 持有的 金融 工 具 及比例 不符 合新 修订 的 《 货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规 定的 , 应 在新 修订 的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施 行之 日起一 年内 调整 ; 对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新投 资的 金融 工具及 比例 , 应 自新修 订的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施 行之 日起即 应符 合要 求。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9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 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0 行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1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2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3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4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2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实际 利率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 到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 措施。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5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 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6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7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8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 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二十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9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告基 金清 算报 告;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0 (9)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 、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 2 、 披露 基金 信息 ; 3 、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对账服务 1 、 对账 信息 ; 2 、 其他 资料 。 三、查询服务 1 、 账户 信息 查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 了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户 服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 基 金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 解账 户信息 , 包 括本 人的 基本 资料、 基金 品种 、 基 金份 额、 基 金投 资收 益率等 。 2 、 客户 账户 信息 的修 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如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自 到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供 相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 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 、 信息 定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2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果 客户 不需 要或 需要 调整, 也可 以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 、 免费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2 、 定期 定额 计划 服务 : (1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以 及中 国农 业银 行、 渤 海银 行、 招 商银 行、 江苏银 行、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南 京 银行、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 苏州 银行、 桂林银 行、 宁波银 行、 紫 金 农商银 行、昆 仑银行 、中 信建投 证券、 中信证 券( 山东) 、 天相投 资顾 问、中 信证券 、申万 宏源证 券、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长江 证券、 渤海 证 券、 山 西证 券、 信 达证 券 、 长城 证券、 上 海证券 、 新 时代 证券、 平 安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东 海 证券、 中航 证券、 中国 民 族证券 、 爱 建证 券、 西 南证 券、 华鑫 证券 、 安信 证券 、 东 北证 券、 华安证 券、 华西 证券 、 第 一创业 证券 、 平 安证券 、 首 创证 券 、 华信 证券 、 中信 期货 、 天 天基 金、 同 花顺 、 好 买基 金、 增财基 金、 众禄 基金、 蚂蚁 基金 、 腾 元基 金、 长 量基 金、 一路 财 富 、 晟视 天下 、 钱 景财 富、 宜信普 泽、 唐鼎 耀华、 中经 北证 、汇 付金 融、利 得基 金、 浙江 金观 诚、诺 亚正 行、 凯石 财富 、厦门 鑫鼎 盛 、 北京汇 成基 金、 盈米 财富 、 联泰 资产、 中证 金牛、 奕丰金 融、 乾道 金融、 格 上富信 、 广 源达 信、 新 浪仓 石、 泰信 财富 、 凤凰 金信 、 万 得投 顾、 国美基金 、 北京 电盈 、 和 谐保险 、 懒 猫金 融、 和讯 信息 、 万 华源 基金 等代 销机 构为 投资 者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开放 时间 和规 则请查 阅本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2 )E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以 及晋 商银 行、 桂 林银行 、 紫 金农 商银 行、 首 创证券 、 华信证 券、 天天 基金 、 同 花 顺、 好买 基金 、 增 财基 金、 众 禄基 金、 蚂蚁 基金 、 腾元 基金 、 长 量基金 、 一 路财 富、 晟视 天下、 钱景 财富 、 宜 信普 泽、 诺 亚正 行、 唐鼎 耀华 、 凯石 财富 、 厦 门鑫鼎 盛、 北京 汇成 基金 、 盈米 财富、 联泰 资产、 中证金 牛、 奕丰 金融、 乾 道金融 、 格 上富 信、 广 源达 信、 新浪 仓石 、 泰信 财富 、 凤 凰金 信、 万得投 顾、 国美 基金 、 北 京电盈 、 和 谐保 险、 懒猫 金融 、 和 讯信 息 等代销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开放时 间和 规则 请查阅 本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3 (3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互联 网交 易平 台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具体开 放时 间和 规则 请查 阅本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4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 开放 时间和 规 则请查 阅本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营销 服务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4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投 、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0/18 2


诺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10/ 25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0/ 26 4


诺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投 、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0/ 26 5


诺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 2016 年第2 期- 正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6 /11 / 9 6


诺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 2016 年第2 期- 摘要 《中国证 券报》 2016 /11 / 9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11 /15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督 察 长 变 更 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11 /15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通过国 美基金 定投申 购 起点金额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1 / 29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谐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及开展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2 /7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2 /14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2 /19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场基金 根据《 货币市 场 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 修改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部分条款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12 / 21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5 14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2016 年 修订)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6 /12 / 21 15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2016 年 修订)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6 /12 / 21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开 放 式 公 募 基 金 交 易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6 /12 / 30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7 /1 / 3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及开展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 /1 /13 19


诺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7 /1 /19 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懒 猫 金 融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起 点 金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 / 2 /10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首 创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 / 2 /14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成 都 万 华 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 / 2 / 21 2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 / 3 / 6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北证券 开通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2017 / 3 /13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6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7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