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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稳债A(261001)

景顺稳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 】 126 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3 月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
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责。 
(八)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25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 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基金 管 理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54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8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59 九 、 基 金份 额 的非 交 易过 户及 转 托 管 .............................................. 75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76 十 一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83 十 二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告 ........................................................ 84 十 三 、 基金 的 业绩.............................................................. 87 十 四 、 基金 的 财产.............................................................. 90 十 五 、 基金 财 产估 值 ............................................................ 92 十 六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95 十 七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97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103 十 九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104 二 十 、 风险 揭 示 .............................................................. 107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清算 ........................................... 109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12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8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8 二 十 五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140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其 查 阅方 式 ......................................... 142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143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依照《基 金法 》、《运作办法》、 《销 售办法》、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募 集。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以 及基金 合同 等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 、风险、费率、管理 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当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景 顺 长 城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并 于2004 年6 月1日 起施 行, 经2012 年12 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 2013年6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2014 年8 月8 日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8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景 顺 长 城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 稳定收 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发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代销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及转 托管等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 注册登记机构 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 第九 部分之规定召 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 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募 集金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基金募 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基 金合同终止之 间,基金 存 续的不定期之 期 限;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日/ 天



































指公 历日 ;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 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开 放 日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含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自 然数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续期 间,投资 者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 销售 机 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 本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本 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之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情形;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 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以 及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价值 总和 ;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财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 规 、司法解释、 地 方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 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法 律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避 免和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地震 、 洪水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骚乱 、 疫 情、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 化、 突 发停 电、 电 脑系 统 或数据 传输 系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 媒体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曾担任 江西 财经大学教师,江西 省审 计厅办公室主 任,海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 资公司总会计师, 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 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兼任 长城 嘉 信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6 年 7 月加 入本 公 司, 任职 公司 董事 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大通 银行 信用分析师、花旗银 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香 港投 资 基金公 会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并 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 会主 席。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任 香 港联交 所委 员会 成员,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 任香 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会 成员 。现 任景 顺集 团亚太 区首 席执 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 董事 , 工商 管理硕 士 。1992 年9 月 起 , 历 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深 圳蛇 口 支行会 计 、 工 程管 理部 员 工、 人力 资源 部干 部 , 新 江南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2005 年5 月 起担 任 长城证 券副 总经 理, 现任 长城证 券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 总经 理,金融工程学硕士 。曾 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 通银 行香港、台湾 及伦敦分行财资部 ,汇丰 银行中国区财资部 ;也曾 担任台湾景顺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兼总 经理 、 香 港景 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大中 华区 业务拓 展总 监等 职务 。2009 年 3 月 加 入本 公 司,任 职公 司董 事兼 总经 理。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文学学 士 (1972 年 毕业 ) 。 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HKICPA)、 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加拿大公认管理 会计 师(CMA )。拥 有 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 、 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经 验及知识,1972-1977 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 计 师楼 “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 ”[KPMG] 。 现为 “ 伍同 明会 计师 行 ” 所 有者 。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 事, 法学硕士。曾担任中 信律 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 师, 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 、英 国律 师行 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 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 观经 济研 究司司长。现任 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 术委员会副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 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 生导师;教育部 社 会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 集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 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 理、人事监察部总 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公 司营销 总监、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 管理 理学硕士。曾任伦敦 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 任景顺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项目主 管、业 务发展部副经理、 企业发 展部经理、亚太区 监察总 监。现任景 顺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 行政官 。 邵媛媛女士,监事, 管理 学硕士。曾任职于深 圳市 天健(信德)会计师 事务 所、福建兴业 银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 。现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 理, 工商管理硕士。曾担 任联 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 员、 中国研究总监 兼上海代表处首席 代表、 亚洲(除日本外) 增长型 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 总裁,友邦保险 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副总 裁。2014 年4 月加入 本公 司, 任职 公司 副总经 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士。曾先后 任职 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 行国 际业务部,长 城证券 金融 研究 所高 级分 析师、 债券 小组 组长 。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 。 康乐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先后 担任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 理、国 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销 售部经理、北京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中 国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销 售交 易部 副总经 理 。2011 年7 月 加 入本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 理, 工商管理硕士。曾担 任上 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 理, 长盛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 副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本 公司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士。曾任海 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 部副经理,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机构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 裁 助理 。2003 年3 月 加入 本 公司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 理, 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历任 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 副科 长、武汉大学 成人教育学院讲师 ,《证 券时报》社编辑记 者,长 城证券研发中心研 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 行 政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3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 ,法 学硕士。历任 黑龙江 省大 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助理 审判员,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经理 、监察 稽核高级经理、总 监助理 。2008年10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陈文鹏先生,经济学 硕士 。曾担任鹏元资信评 估公 司证券评级部分析师 、中 欧基金固定收 益部信 用研 究员 。2012 年10 月加 入本 公司 , 担任 固定 收益部 信用 研究 员 ; 自2014 年6月 起担 任基 金经理 。具 有9 年证 券、 基 金行业 从业 经验 。 5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陈文 鹏先生兼任 景顺长城 优信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城景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兴信用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城 景瑞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 景 盛 双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景 顺 长 城 景 泰 汇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佘春宁 先生 2011年3月25 日-2014 年4 月16日 RU PING (汝平 ) 先生 2014年4月17 日-2015 年4 月30日 陈文鹏 先生 2014 年10月28日-至今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分管 投资 的副总经理、各投资 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 杨鹏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9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 、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 事先核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 他费用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 监督。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 国银监会,以及采 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照法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 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 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 料; (17)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 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 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财产 、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 董 事会 审计 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合规性 控制 , 并对公司内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 会主要职责是:审 议并批 准公司内控制度 和 政策并检查其实施 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的 实施;向董事会提 名外部 审计机构;负责 内 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调;审议公司的 关联交 易;对公司的风险 及管理 状况及风险管理 能 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度 的意见、制定公司 日常经 营、拟募集基金 及 运用基金资产进行 投资的 风险控制指标和监 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 险控制 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 督,形成风险评估 报告和 建议,在例行董事 会会议 上提出公司上半个 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 报 告;监 督和 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的 风险 管 理 委员 会的 工作及 董事 会赋 予的 其他 职责。 (2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司 各 种风险的识别、防 范和控 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 司整体运作风险的 评估和 控制,由总经理 、 副总经理、督察长 、以及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 要职责 是:评估公司各 机 构、部门制度本身 隐含的 风险,以及这些制 度在执 行过程中显现的问 题,并 负责审定风险控 制 政策和策略;审议 基金财 产风险状况分析报 告,基 于风险与回报对业 务策略 提出质疑,需要 时 指导业务方向;审 定公司 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 事件 ; 负责界定业务风 险 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 公司各项风险与内 控状况 的评价报告;需要 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 决 策的其 他重 大风 险管 理事 项。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讨 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 重大问 题。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 司总经理、分管投 资的副 总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 理 代表等 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 包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资 产管理 合同 的规 定, 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的投资方针 及投资 方向;审定基金资 产、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 配置方 案 , 包 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在 股 票、 债券 、 现 金之 间的 配 置比例 ; 制定 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投资授 权方案;对超出投 资负责 人权限的投资项目 做出决 定;考核包括基 金 经理、 投资 经理 在内 的投 资团队 的工 作绩 效; 需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 它重大 投资 事项 。 (4 ) 督 察长 :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的监 察稽 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 任何会 议,调阅公司任何 档案材 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 进行 内部 监察 、稽核 ;每 月独 立出 具稽 核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董事 长。 (5) 法律 、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设 立法 律 、 监 察稽 核 部, 开展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作 , 并 保 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 作用。 法律、监察稽核部 有权对 公司各类规章制 度 及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完 备性、合理性、有 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 意见和 建议,并将意见 和 建议上报公司总经 理、督 察长和风险管理委 员会进 行讨论。法律、监 察稽核 部协助对全公司 员 工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 答公司 各部门提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 法 律纠纷提出解决方 案,同 时组织各部门对公 司管理 上存在的风险隐患 或出现 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论、 研 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 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应 当 包括 公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 性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 控手 段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法 律、 监 察稽 核部 , 法 律、 监察 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和 检查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 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 学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III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公司成立以 来,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借鉴外方股东 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 分明的内控组织 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 制措施 以及控制职责在内 的运行 高效、严密的内部 控制体 系。通过不断地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 公司已 初步 形成 了较 为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 和业 务规章:公司建立了 包括 风险管理制度、投资 管理 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 等基本管理制度 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 责、操作流 程手册 在内的 业务流程、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 互制 衡的内控机制:公司 在岗 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 的分 离制度,实现 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 与清算,公司会计 与基金 会计等业务岗位的 分离制 度,形成了不同 岗 位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 从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 操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 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 岗位 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 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职责和 风险 管理 责任 。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 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 督程 序,并经过适 当的控制流程,定 期或实 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 预警 、监督,从而确认 、评估 和预警与公司管 理 及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 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 监督、 管理、控制,使 部 门和管理层及时把 握风险 状况并快速做出风 险控制 决策。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 制系统:公司启 用 了电子化投资、交易 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 制,在 “ 股 票黑名单 ” 、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 风 险等方 面进 行电 子化 自动 控制, 将有 效地 防止 合规 性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 段:采用数量化、技 术化 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 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 措施,对风 险进 行 分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 能减少 损失 。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 定了 完整的培训计划,为 所有 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 训,使员工具 有较高 的职 业水 准, 从培 养职业 化专 业理 财队 伍角 度控制 职业 化问 题带 来的 风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基金、信托从 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 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 、企业 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3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 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 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 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 员、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 控。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6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 产 的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路1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一座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号 电


话: 0755-82370388-1663 传


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 直 销机 构包 括本 公司 深圳直 销中 心及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 电 子交 易直 销前 置式自 助前 台 ( 具 体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 为准 )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文化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渤 海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 王宏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3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4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5 )金 华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 668 号 (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6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17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 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18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葛 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9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20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 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56398 传真: (010 )65182261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4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 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人代 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国 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5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6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9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杨 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 线:4000 188 688 网址: www.ydsc.com.cn (41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4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5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6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7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48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 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49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0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 www.swsc.com.cn (5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53 )川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5105118 公司网 址:http://www.cczq.com (54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5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6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57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黄 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58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59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 朱 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0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2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4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5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6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67 )众 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8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9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0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 道 2 号厦 门 第一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袁 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dkhs.com, (71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2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 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3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755-88394666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4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5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76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7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 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 市大 厦 18A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8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79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0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区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 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81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82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83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欢行 联系人 : 李昭 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84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5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6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技 术产 业园 南七 道惠 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7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姜 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8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9 )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0 )中 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1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项 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92 )和耕 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心 怡路 西广 场路南 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裴 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3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4 )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赖 任军 联系人 :陈 茹、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95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孔 繁 电话:18672739925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客户服 务电 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96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7 )北 京汇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98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99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100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1 )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02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3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04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05 )中 民财 富管 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291 网址:www.cmiwm.com (106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7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翟 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08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9 )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 —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10 ) 凤凰 金信 (银 川)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11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媛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12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3 ) 河南 和信 证券 投资 顾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 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05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 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联系人 :付 俊峰 电话:0371-61777528 传真:0371-61777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61777552 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114 )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15 )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亦庄 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江 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116 )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上封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117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成华 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于海 锋 联系人 :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18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 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 金,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路1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一座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竞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朱宏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募 集 。本 基 金 募集 申 请 已经 中 国证 监 会2011 年1月21 日证监 许 可[2011]126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 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于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七) 募集 方式 和场 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 者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其 他代 销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九) 募集 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本基 金向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 具 体发 售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 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认购以 金额 申请 。 投资 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 ,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 款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本基 金代销网点或基 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 每个账 户首 次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 追 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具体 以各家 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直 销中心每个账户 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50万 元,追 加认 购不 受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十一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的 ,称为A 类 ;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而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C 类 。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代 码,A 类为261001 、C 类为261101 。 两类份 额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 适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提供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 转换服务。基金份 额类别 间转换的数量限制 、转换 费率等事项由基 金 管理人 依法 决定 并另 行公 告。 (十二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不 收 取认购 费。 投资者 在认 购A 类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认 购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 投 资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万≤M <500 万 0.30% 500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 投资 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基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认购A 类 基金 份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②认购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 基金所有。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的利息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折 算 成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例如: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10 万元A 类基 金份 额, 所对应 的认 购费 率为0.60% 。 并假 定该 笔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100 元。 则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 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 (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 : 投资 者投 资10 万 元认购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假 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 利 息100 元,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投资 者账 户登 记有 本基金99503.58 份。 例如 : 某 投资 者认购 本基 金10 万元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该 笔认 购在 募集 期间 产生利 息100 元。则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100,000+100 ) /1.00=100,100 份 即 : 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 认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份 额 ,假 定 该 笔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期 间 产 生利 息100 元,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投资 者账 户登 记有 本基金100,100 份。 (十三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确定并 披露 。 2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 机构 和代销网点)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 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 否有效 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登记为准。 投 资者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 和认购 的份 额。 (十四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 利息 归投资者所有,如基 金合 同生效,则折 算为基 金份 额计 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账户 ,利 息和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十五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U 得动用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 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 发售,具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案 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于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具备上述 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募集结 束之日 起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1 年3月25 日 正式 生效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 认购款 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如果《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请求 报酬。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财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1 年1 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11]126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 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 告。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三)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办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于2011 年3月25 日 起 基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根据 《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本公司已于2011 年4 月11日 开始办理本基金的 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 并于2011 年4 月22 日 开 通 了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分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 且注册 登 记机构确认接 收 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 申请,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转换价格为 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此 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原则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3 、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类 别, 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费率 或销售 服务 费率 , 投 资者 在申购 、 转 换 时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 别;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转换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 转 换处 理时 , 认/ 申 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或 转换 , 认/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或转 换,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 率; 5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6 、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 转 换的两只基金必须 都是该 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 同一注 册登记人处注册 登 记的基 金; 7 、 基金 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产 生强 制赎 回; 基金 转换转 入金 额不 受转 入基 金首次 申购 及 追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转 换 转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将 不 延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请 当 日同时 有赎 回申 请, 则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则 ; 8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者提 交赎回、转换 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 申购、赎回、转 换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 ( 包括该 日) 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 转 换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及 时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收到 该笔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投资者T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 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 的数额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申请 金额 本基金首次申购、定 期定 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0元 ,追加申购不受首次 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公司直销系 统及各 销售机构可根据业 务情况 设置高于或等于前 述的交 易限额,具体以 本 公司及各家销售机 构公告 为准,投资者在提 交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申请 时,应遵循本公 司 及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 或数量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基 金赎 回的 申请 份额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 份额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但 某笔 赎回导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10份 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赎回 。 3 、 本基 金单 笔转 换转 出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1份, 基金 转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 生强制 赎 回 。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的数 量或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前 必须 提前3 个工作 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额 分为A 类份额 和C 类份 额两种 。A 类份额 收取 申购费 、并 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60 日的 本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收取 赎回 费,C 类 份额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并对 持有 期限少 于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 1. 申 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 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 购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的 申购 费称为前端申 购费。 投 资 者 在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的 申 购 费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申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M <100 万 0.80% 100万≤M <500 万 0.40% 500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为0。 自2012年7月3日起, 养老 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景顺长城稳定 收益 债券基金A类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261001 )(前端收费 模式), 按照特定申购费率计 算申 购费用,C类基 金份额(基金代码:261101 )(销售服务费模式 )维 持原有费率,特定申 购费 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A类份 额特 定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万≤M<500 万 0.16% 500万≤M<1000 万 0.04%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养 老 金 客户 范围 包 括基 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其 中包括: 1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2、可以投 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 基金; 3 、企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 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 基金类 型, 本公 司也 拟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对于非 养老 金客 户, 本基 金将继 续实 施原 有费 率。 2. 赎 回费 A 类及C 类 基金 份额 均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类份 额赎 回费 C类份 额赎 回费 60 天以 内 0.30% 30天以 内 0.30% 60 天以 上 ( 含) 0 30天以 上 ( 含) 0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其中 不低于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3. 转 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 赎回 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 ,转 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 收取申购补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 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费= MAX 【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3 个工作日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转 换交 易的 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 算,计算结果按尾 数舍去 的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舍去部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基金 份额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 当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算,计算结 果按尾 数舍去的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 有。 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如:某 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10 万元A 类基 金份额, 所对应 的申购 费率为0.8% 。并 假定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2 元。 则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99,206.35 /1.062 =93,414.6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 假定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2 元, 则可得 到93,414.64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申购 份额 为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 =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可得 到98,425.19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A 类及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 额,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 金份 额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如 : 某投 资者 赎回1 万份A (C 类)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小于60天(C 类 持有 小于30 天)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3%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2 元, 则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10,620 元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率=10,620× 0.3%=31.86 元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1 万份A (或C 类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2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0,588.14 元。 3 、基 金转 换交 易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及C 类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交易 均包 括了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申 购补 差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转 出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10,000 份 转换 为景 顺长 城公 司治理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假 设转 换 当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8 元, 投资 者持 有 该基金15 天 , 对应 赎回费A/C 类 均为0.3 % , 申 购费A 类 为0.8 %, C 类为0 , 公 司 治 理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63 元, 申购费 为1.5 %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公司 治理 基金份 额为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则 : 转出总 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 %=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 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08=10,167.82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167.82=81.34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81.34 ,0 】=10,179.03 元


转入份 额=10,179.03/ 1.063 =9,575.76 份 (2)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C 类 份额 ,则 : 转出总 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 %=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0.00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0.00 ,0】=10,097.69 元


转入份 额=10,097.69/ 1.063 =9,499.24 份 4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5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 、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 并应 在申 购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7 、 A 类及C 类基 金份 额 均收取 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所收取赎回费 中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 应 归基金 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8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 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并在调整 实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施3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投资 者T 日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减 转出基 金权 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并 同时 为投资 者办 理登 记转 入基 金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可在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 基金份 额可 用。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的3个 工作 日前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 券结算 登记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 资者 帐户。 发生 上述 (1 )到 (5)及 第(7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予以 公告。 (十一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结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 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 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已 接收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但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 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 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财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 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撤 销赎 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选择撤销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 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按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2.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 整。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三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 基金已 推出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是申购 业务的一 种方式 ,投资 者 可通过向代销机构 提交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 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 代销机构于约定 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的 同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的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稳定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 定的 所 有投 资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2011 年6 月1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温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广发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 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爱 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和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定期 定 额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本公 司直 销及 以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自2011 年6 月29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华夏 银行 的规定 。 自2011年8月1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长城证券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长城证券 的规定 。 自2011年8月1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国盛证券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国盛 证券 的规定 。 自2011年8月5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中信证券(浙 江)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 中信证 券( 浙江 )的 规定 。 自2011年9月1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华宝证券 的规定 。 自2011 年9 月26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浙商 证券 的规定 。 自2011 年11 月4日 起投资 者可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天 天盈 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我公 司及 天天盈 的规 定。 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国 海 证券 的规定 。 自2011年12 月15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中信万通证 券办 理定期定额业务,具 体办 理程序遵循中 信万通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2年6月4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 建设 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 方式 办理定期定额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景顺长 城基 金及 建设 银行 、通联 支付 的规 定。 自2012年6月6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众禄基金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的规定 。 自2012 年7 月12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金华 银行 的规定 。 自2012 年7 月2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招商 银行 的规定 。 自2012 年7 月2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浙商 银行 的规定 。 自2012 年7 月25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嘉兴 银行 的规定 。 自2012年12 月21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 办理 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 程序遵循数米 基金网 的规 定。 自2012年12 月28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诺亚正 行的规 定。 自2013 年1 月11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长量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3 年1 月22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西南 证券 的规定 。 自2013 年2 月22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国 工商银 行规 定。 自2013 年3 月15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展恒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3年4月1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好买基金 的规定 。 自2013 年4 月19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和讯 科技 的规定 。 自2013 年6 月27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天天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3年7月9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同花顺 基金的 规定 。 自2013 年8 月26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万银 财富 的规定 。 自2013年11 月18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宜信普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泽的规 定。 自2013年11 月28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华龙证 券的规 定。 自2013 年12 月4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 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増财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4 年5 月23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新兰 德 办 理定 期定 额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新兰德 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7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晟视 天下 的规定 。 自2014 年6 月18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一路 财富 的规定 。 自2014 年6 月26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恒天 明泽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恒天 明泽 的规定 。 自2014 年6 月3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 循 钱景 财富 的规定 。 自2014年7月7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 腾元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 腾元基金 的规定 。 自2014 年7 月3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创金 启富 的规定 。 自2014年9月4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 唐鼎耀华 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唐鼎耀华 的规定 。 自2014年11 月2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过 第一创业 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第一创 业 的规 定。 自2015 年1 月16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苏州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苏州 银行 的规定 。 自2015 年4 月3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汇付 金融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汇付 金融 的规定 。 自2015年5月8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 利得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利得基金 的规定 。 自2015 年5 月29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川财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川财 证券 的规定 。 自2015年6月4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 天风证券 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天风证券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的规定 。 自2015 年7 月27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中信 期货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中信 期货 的规定 。 自2015 年9 月22 日起 投资 者 可 通过 泰诚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泰诚 财富 的规定 。 自2015 年9 月25 日起 投资 者 可 通过 富济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富济 财富 的规定 。 自2015年10 月14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积木基 金的规 定。 自2015年10 月26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上海证 券的规 定。 自2015年10 月26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盈米财 富的规 定。 自2015年12 月21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中泰证券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中泰证 券的规 定。 自2015年12 月31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开源证 券的规 定。 自2016 年1 月18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中证 金牛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中证 金牛 的规定 。 自2016 年1 月29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奕丰 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奕丰 公司 的规定 。 自2016年2月2日起投 资者 可 通过和耕传承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和耕传承 的规定 。 自2016 年2 月25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凯石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凯石 财富 的规定 。 自2016 年5 月11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金斧 子 办 理定 期定 额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金斧子 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16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伯嘉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伯嘉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6 年5 月26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金观 诚 办 理定 期定 额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金观诚 的规 定。 自2016 年5 月27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汇成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汇成 基金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的规定 。 自2016 年6 月22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新浪 仓石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新浪 仓石 的规定 。 自2016 年6 月24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陆金 所资 管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陆 金所 资管 的 规定 。 自2016年7月7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 鑫鼎盛办理定 期定 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 循 鑫鼎盛 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牛股 王 办 理定 期定 额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牛股王 的规 定。 自2016 年7 月27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中正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中正 财富 的规定 。 自2016 年7 月28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海银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海银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6 年8 月1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万得 投顾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万得 投顾 的规定 。 自2016 年8 月26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前海 凯恩 斯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前 海凯 恩斯 的 规定 。 自2016 年8 月3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中民 财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中民 财富 的规定。 其他代销 机构根 据实际需要也将适 时开通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将及时予以 公 告。 自2016 年9 月28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国美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国美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6年10 月13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蛋卷基 金的规 定。 自2016年11 月23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凤凰金 信的规 定。 自2016 年12 月9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联泰 资产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联泰 资产 的规定 。 自2016年12 月22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微动利的 规定。 自2016年12 月29 日起投资 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 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 序遵循格上富 信的规 定。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自2017 年1 月2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肯特 瑞财 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肯 特瑞 财富的 规定 。 自2017年3月2日起投 资者 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 定期 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 遵循华信证券 的规定 。 自2017 年3 月10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好买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好买 基金 的规定 。 自2017 年3 月22 日起 投资 者 可通过 泛华 普益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泛华 普益 的规定 。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 用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业 务。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九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法 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 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 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 个月 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业务规 则提 交相 应材 料并 缴纳过 户费 用。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 托管 的交易制度。投资者 可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注册 登记机构业务规则 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 规则。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 有权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 做出决 定之前,被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 惊涛 裂岸。本基金遵循价 值投 资的理念,以严谨的 研究 分析为基础, 积极把握市场失衡 中蕴藏 的投资机会,在严 格控制 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报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企业 (公 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可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A 股股票 (包 括中 小板、创 业板 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主动从二级市 场 买入权益类资产, 仅限于 参与和持有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增发、可转 债转股 、所持股票配售 及 派发、权证行权所 形成的 股票,以及所持股 票派发 和可分离债券分离 所形成 的权证等其它所 有 非直接从二级市场 获得的 权益资产。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 例范 围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类资产(含 可转换债 券)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投资 于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 数据 和金融运行数据、货 币政 策、财政政策、以及 债券 市场和股票市 场风险收益特征, 分析判 断市场利率水平变 动趋势 和股票市场走势。 并根据 宏观经济、基准 利 率水平、股票市场 整体估 值水平,预测债券 、可转 债、新股申购等大 类资产 下一阶段的预期 收 益率水 平, 结合 各类 别资 产的波 动性 以及 流动 性状 况分析 ,进 行大 类资 产 配 置。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 、金 融债、企业(公司) 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 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 限国债或央票之间 收益率 利差的扩大和收窄 的分析 ,主动地增加预期 利差将 收窄的债券类属 品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种的投资比例,降 低预期 利差将扩大的债券 类属品 种的投资比例,以 获取不 同债券类属之间 利 差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 流动 性的基础上,采取利 率预 期策略、信用策略和 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 积极性 投资 方法 ,力 求在 控制各 类风 险的 基础 上获 取稳定 的收 益。 ① 利 率预 期策 略 基 金管理人密切跟踪 最新 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 和金 融运行数据,分析宏 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预测财政政 策、货 币政策等政府宏观 经济政 策取向,分析金融 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 势,在此基础上预 测市场 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 势。在 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 将上升时,降低组 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 将下降 时,提高组合的久 期。并 根据收益率曲线 变 化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 弹型 组合、 哑铃 型组 合或 者阶 梯型组 合等 。 ② 信 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 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 利差 水平,结合各 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 动性 状况以及发行人信 用质量 状况的分析,评定 不同债 券类属的相对投 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 管理 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 库, 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 品种 进行详细的财 务分析 和非 财务 分析 后, 进行个 券选 择。 财务 分析 方面, 以企 业财 务报 表为 依据, 对企 业规 模、 资产负债结构、偿 债能力 和盈利能力四方面 进行评 分,非财务分析方 面(包 括管理能力、市 场 地位和 发展 前景 等指 标) 则主要 采取 实地 调研 和电 话会议 等形 式实 施。 ③ 时 机策 略 ⅰ 骑 乘策 略 。 当 收益 率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以 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 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 限的延长,债券 的 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 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 率 的下滑 ,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益 。 ⅱ 息 差策 略。 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过 正回 购将 所获 得资 金投资 于债 券 以获取 超额 收益 。 ⅲ 利 差策 略。 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 而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走势 做出 判 断,从而进行相应 的债券 置换。当预期利差 水平缩 小时,可以买入收 益率高 的债券同时卖出 收 益率低的债券,通 过两债 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 益;当预 期利差水 平扩大 时,可以买入收 益 率低的 债券 同时 卖出 收益 率高的 债券 ,通 过两 债券 利差的 扩大 获得 投资 收益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 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因素的研究,预测 资产池 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 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 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同时 ,管理 人将密切关注流动 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 影 响,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 选择以 及把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 极策略,在严格 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 益 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以 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 值分 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 公布 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 及对 宏观经济、股市政策 、市 场趋势的综合 分析,判断下一阶 段的市 场走势,分析可转 债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 对可转债转股溢 价 率和Delta 系数 的度 量, 筛 选出股 性或 债性 较强 的品 种作为 下一 阶段 的投 资重 点。 ②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 对可转债标的 公司进 行多 方位 、 多角 度 的分析 , 重点 选择 行业 景 气度较 高 、 公 司基 本面 素 质优良 的标 的公 司。 ③ 估值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PE 、 PB 、 PCF 、EV/EBITDA 、 PEG 等相 对估 值指 标以及DCF 、 DDM 等 绝 对 估 值 方 法 对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并 根 据 标 的 股 票 的 当 前 价 格 和 目 标 价 格,运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分 别计算 可转 债当 前的 理论 价格和 未来 目标 价格 ,进 行投资 决策 。 3 、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①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招股 信息 、外部研究报告、公 司调 研等信息,运用景顺 长城 股票研究数据 库(SRD ) 对上市公司进 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其中重点关注公司的业 务价值、公司治理 情况及 管理 能力 以及 自由 现金 流 量状 况。 ②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PE 、 PB 、 PCF 、EV/EBITDA 、 PEG 等相 对估 值指 标以及DCF 、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法 对投 资标的 的股 票价 值进 行评 估。 ③ 申 购决 策 发行人和承销商最终 确定 发行价格后,基金管 理人 将参考对投资标的合 理价 值的分析、近 期新股/ 转债 上市 涨幅 及其 他因素 , 判 断投 资标 的上 市后的 可能 市场 价格 。 在 此基础 上, 结合 发 行市场 资金 状况 , 大 致测 算申购 中签 率及 收益 率等 数据, 通过 对收 益率 与申 购资金 成本 的比 较, 从而决 定是 否参 与发 行申 购。 ④ 变 现决 策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标 的实 行择机变现 策略,即 根据 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 析和 预测,结合股 票市场 发展 态势 ,适 时选 择获配 新股 变现 时机 ,以 获取较 好的 股票 变现 收益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 证等 衍生品资产,但有可 能持 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 或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 的权证 等。本基金管理人 将以价 值分析为基础,在 采用权 证定价模型分析 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结合 权证的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 率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 卖出 时机。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 司投 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定 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 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 投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 立各基金的投资方 针 及投 资方向,审定基金 财产的 配置方案。投资 决 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 经理依据对宏观经 济走势 的分析,提出基金 的资产 配置建议,交由 投 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一旦 做出决议,即成为 指导基 金投资的正式文件 ,投资 部据此拟订具体 的 投资计 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 理基 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 体部 门,分管投资的副总 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 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的职责 外,还负责管理和 协调投 资研究部的日常运 作。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 是 投资研究部常设议 事机构 ,负责讨论行业信 息、个 股信息、回顾行业 表现、 行业配置、模拟 组 合表现、近期研究 计划及 成果、市场热点、 当日投 资决策、 代行表决 权、投 资备选库调整等 问 题。投资研究部主 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 业研究 和投资品种研究, 负责编 制、维护投资备 选 库,建立、完善、 管理并 维护股票研究数据 库与债 券研究资料库,并 为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 资 研究联席会议、分 管投资 的副总经理、各投 资总监 和基金经理提供基 金投资 决策依据。投资 研 究部负责根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决议,负责基 金投资 组合的构造、优化 、风险 管理及头寸管理 等 日常工作;拟订基 金的总 体投资策略、资产 配置方 案、重大投资项目 提案和 投资组合方案等 并 上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讨论 决定;组织实施投 资决策 委员会及投资研究 联席会 议决定 的投资方 案 并在授权范围内作 出投资 决定;依据自主的 研究积 极把握市场动态, 积极提 出基金投资组合 优 化方案,并对管理 基金的 投资业绩负责。其 中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 及投资研究联席 会 议决议具体承担本 基金的 日常管理工作。风 险管理 委员会是公司日常 经营中 整体风险控制的 决 策机构 , 该 委员 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督察长、以及其他 相关部 门负责人或相关人 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 司各机构、部门 制 度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以及 这些制 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问 题, 并负 责审 定风 险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 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 发性重 大事件;负责界定 业务风 险损失责任人的 责 任;审议公司各项 风险与 内控状况的评价报 告;需 要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重大 风 险管理事项。绩效 评估与 风险控制人员负责 建立和 完善投资风险管理 系统, 并负责对基金历 史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业绩进 行分 解和 分析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部负 责基 金日常 运作 的合 规控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如 图1 所示 图1


基金 投资 流程 示意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 、投 资研 究部 制定 下一 阶 段投资 策略 。 2 、 由基 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 策 、 市 场趋 势分析 以及 公司 既定 的下 一阶段 投资 策 略,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的 要求 提出 大类 资产 配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建议。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基 金经理 提交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建 议, 并最 终决 定资产 配置 方案 。 4 、 投资 部按 流程 筛选 出可 投资品 种 , 由 基金 经理 依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限制 以及 资 产配置 方案 ,制 订具 体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5 、持 续在 投资 、交 易、 风 控等环 节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持续风 险管 理。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 数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 、市 场代 表性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较 高的 知名 度 , 该 指数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场 国债 、 金融债、企业债、 央票及 短融整体走势的跨 市场债 券指数,其选样包 括银行 间市场和沪深交 易 所市场的国债、金 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央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 年期以 下的国债、金融 债 和企业 债。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 、指 数样 本与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的 一致 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 用指 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 资范 围具有较高一致性, 能够 比较贴切地体 现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 3 、公 允性 和不 可操 纵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所采 用 指数具有较高的市 场代 表性,遵循客观的编 制规 则,具有较强 的知名 度和 权威 性, 保证 了该指 数的 公允 性和 不可 操纵性 。 4 、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 于观 察,任何投资人都可 以获 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 数据 ,保证了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 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 资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40% ; (4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投 资于 其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 从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的 相关 规定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 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 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 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 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基金 合同规 定,已经复核了本 投资组 合报告,保证复 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财务数据截至2016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82,459,898.68 97.60 其中: 债券


1,682,459,898.68 97.6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07,742.25 0.20 8 其他资 产


37,883,374.89 2.20 9 合计





1,723,751,015.82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8,555,717.40 2.5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21,000.00 2.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21,000.00 2.62 4 企业债 券 694,217,741.68 45.3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9,229,000.00 26.74 6 中期票 据 496,014,000.00 32.4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422,439.60 0.2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82,459,898.68 109.95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698227 16 杉杉 SCP003 600,000 59,862,000.00 3.91 2 011698203 16 扬 州交 通SCP001 600,000 59,850,000.00 3.91 3 1480099 14 汕 头投 资债 500,000 56,220,000.00 3.67 4 101364010 13 泉 州路 桥MTN001 500,000 52,455,000.00 3.43 5 011698985 16 华 侨城 SCP006 500,000 49,915,000.00 3.26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9.2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 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678.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09,878.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732,164.00 5 应收申 购款 33,653.7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883,374.89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2004 15 国盛 EB 1,493,306.40 0.10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 三、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业绩 数据 截至2016 年12 月31日。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70% 0.20% 5.04% 0.10% -7.74% 0.10% 2012 年 6.47% 0.23% 3.59% 0.06% 2.88% 0.17% 2013 年 -1.67% 0.25% -0.43% 0.08% -1.24% 0.17% 2014 年 3.67% 0.20% 9.75% 0.08% -6.08% 0.12% 2015 年 11.78% 0.08% 7.95% 0.07% 3.83% 0.01% 2016 年 2.30% 0.09% 2.12% 0.08% 0.18% 0.01%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75% 0.19% 31.08% 0.08% -10.33% 0.11% 景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00% 0.21% 5.04% 0.10% -8.04% 0.11% 2012 年 6.19% 0.24% 3.59% 0.06% 2.60% 0.18% 2013 年 -2.17% 0.25% -0.43% 0.08% -1.74% 0.17% 2014 年 3.21% 0.20% 9.75% 0.08% -6.54% 0.12% 2015 年 11.19% 0.07% 7.95% 0.07% 3.24% 0.00% 2016 年 1.91% 0.09% 2.12% 0.08% -0.21% 0.01%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83% 0.19% 31.08% 0.08% -13.25% 0.11%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的比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类资产( 含 可转 换债 券 )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80% , 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按照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基 金 的建仓 期为 自2011 年3 月 25 日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均达 到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要求 。 3、 其 他指 标 无。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 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 和其它投资构 成。 (二)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 值包 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三) 基金 财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十 五、 基金 财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 值。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 价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处于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一起息日 至估值当 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 权,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合 同利率 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时, 也可 以采 用合 同利 率计算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采用上述1-5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充足的理由认为 按上述 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 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含第3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 第( 四)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 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 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 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配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默 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 ;选择 红利再投资的, 现 金红利 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 、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 基金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的10% 。 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15个 工作 日; 6 、 投资 者红 利再 投资 所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定 与公 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 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4%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金资 产净值 的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4)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第 (4 ) - (9) 项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5) 基金首次 募集中所发 生的律师费和会计 师费以 及与基金有关的法 定信息 披露费自基金发 行 费用中列支,不另 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若本 基金募 集失败,发行费用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各 项费 用按 有关规 定列 支。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投 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 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需交纳的认购 费费率 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 如果有多笔认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万≤M <500 万 0.30% 500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 投资 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基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认购A 类 基金 份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②认购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 产归 基金所有。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的利息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折 算 成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2、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 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 购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的 申购 费称为前端申 购费。 投 资 者 在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的 申 购 费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申 购 费 率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万≤M <500 万 0.40% 500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为0。 自2012年7月3日起, 养老 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景顺长城稳定 收益 债券基金A类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261001 )(前端收费 模式), 按照特定申购费率计 算申 购费用,C类基 金份额(基金代码:261101 )(销售服务费模式 )维 持原有费率,特定申 购费 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A类份 额特 定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万≤M<500 万 0.16% 500万≤M<1000 万 0.04%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养 老 金 客户 范围 包 括基 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其 中包括: 1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2、可以投 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 基金; 3 、企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 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 基金类 型, 本公 司也 拟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对于非 养老 金客 户, 本基 金将继 续实 施原 有费 率。 (2) 计算 公式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 算,计算结果按尾 数舍去 的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舍去部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本基金的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基金 份额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 当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算,计算结 果按尾 数舍去的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 有。 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类份 额赎 回费 C类份 额赎 回费 60 天以 内 0.30% 30天以 内 0.30% 60 天以 上 ( 含) 0 30天以 上 ( 含) 0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其中 不低于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2) 计算 公式 : A 类及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 额,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 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 金份 额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4、 基 金转 换费 (1 )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 出时 收取 赎回 费 , 转 入时收 取申 购 补差费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 取标准 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定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 取标准 为: 申购 补 差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 入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转出 净额 在转 出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0】。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 在转出 基金 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 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协商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或 改变收费模式。降 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等 相关费率或在不提 高整体 费率水平的情况下 改变收 费模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 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履 行。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同时按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运作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 将招 募说 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将前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 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 事件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九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公 告等文 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gwfmc.com) 查阅信息 披露文 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 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行 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 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 的影响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票据等在偿付 本息 后或回购到期后获得 的资 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 的下 降面临再投资 的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收 益下降 的局 面, 产生 再投 资风险 。 5、信 用风 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票据 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以及 由于 债券票据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会导 致价 格下降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可 能性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 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 或者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 风险。前者是指资 产不能 及时变现或无法按 照正常 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 失的可能性。为 应 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资 产需保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 可能会 有些损失,影响 基 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 是指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 此本基 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 低收 益的债券型基金,风 险收 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 场基 金。本基金可 能会由于利率长周 期调整 等方面原因造成债 券类资 产的收益波动,由 此给投 资带来一定的不 确 定性,从而形成风 险。本 基金采用的估值方 法有可 能不能充分地反映 和揭示 利率风险,或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 高估或 低估基金资产的净 值。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使调 整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 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 不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实 质性的损害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的比 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20% 。本基金不 直 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 权证,但可以通过 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 增发新 股、可转换债券 转 股和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股票 市场价格的波动 给 投资带来一定的不 确定性 ,从而形成风险。 本基金 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优 势,加强对市场 、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等 的深 入研 究,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 定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并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 照《基金法》、《运 作 办 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二 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 、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 事先核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 监督。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 国银监会,以及采 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照法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 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关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申 请 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 料; (17)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应承担赔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 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因过错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同类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 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金 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调 整收 费 方式。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 提高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 下,设 立新 的 基 金份 额级 别,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 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 前30天在媒体上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 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开会。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布2次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4 、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向其授 权代 表进 行授 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 序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a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 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b 、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 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 不少于6个 月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 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 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 日由大 会聘请的公证机关 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 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符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担任;如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 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 集,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 《基 金法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5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法 律 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2 日内 ,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 证 机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配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默 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 红利再投资的, 现 金红利 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 、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 基金 收益分配比 例不 得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以期末资 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 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数 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15个 工作 日; 6 、 投资 者红 利再 投资 所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 金 资产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年 天数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4%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4、本条第(一)款 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 规 定,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 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协商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或 改变收费模式。降 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等 相关费率或在不提 高整体 费率水平的情况下 改变收 费模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 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报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企业 (公 司) 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可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A 股股票 (包 括中 小板、创 业板 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主动从二级市 场 买入权益类资产, 仅限于 参与和持有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增发、可转 债转股 、所持股票配售 及 派发、权证行权所 形成的 股票,以及所持股 票派发 和可分离债券分离 所形成 的权证等其它所 有 非直接从二级市场 获得的 权益资产。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 例范 围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类资产(含可转换债 券) 的比例不低于 基 金 资产 的80% ,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 比 例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 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0%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取消,基金 管理人 在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 资 限制 规定 。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 值包 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财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 照《基金法》、《运 作办 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 的 权利。 (二)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 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二 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 嘉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2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光 裕 成立时 间:


2003 年6月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3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 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 债、央 行票据、企业(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 离型 可转 换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A 股股票 (包 括中 小板、创 业板 及其 它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 级市场 买入权益类资产, 仅限于 参与和持有一级 市 场新股申购、增发 、可转 债转股、所持股票 配售及 派发、权证行权所 形成的 股票,以及所持 股 票派发和 可分离债 券分离 所形成的权证等其 它所有 非直接从二级市场 获得的 权益资产。基金 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比例 范围 为 : 本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类 资 产( 含可转换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的比 例 不超 过基金资产 的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5% 。 ①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 ③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④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⑤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⑥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 管 部门的 相关 规定 ;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 的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净值的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⑨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⑩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 务状况 较好、实力雄厚、 信用等 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 交易对手库予以更 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应符合交易对 手库的 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 评估,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 与各类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在 具体的 交易中,应尽力 争 取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 )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约定,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 由未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 合 同》及本协议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外 , 基金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 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 上(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 以及银 行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 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 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转让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若 无 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 用 的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后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估值错 误。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除 本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误 ,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 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 不承担 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 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 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 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 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全 套 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 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 方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间届满后45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60日 内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 件往来 均以 双方 商定 的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 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 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②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①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⑤ 制 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⑦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 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 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 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等 ,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二 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和 修改 以下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 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 每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有 完整信 息的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或本 年 度内发生本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以书面形式寄 送对账 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 理 人向留有完整信息 的本季 度内发生本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以书面形式寄 送对账 单。每月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 制电子 对账单服务且持有 本基金 份额或本月内发生 本基金 交易并留有完整 信 息的投 资者 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短 信形 式提 供对 账单 。 我公司于2013 年11月15日 发布《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 金对 账单寄送服务 形式的公 告》,自2013年11 月15日起,投资者首 次开 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并申购 本公司旗下基 金 的,如申购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中约定以书面 形式寄 送对账单的,此书 面形式 将确认为电子邮 件 形式,本公司将在 每期( 季度、年度)结束 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 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账单 或 其他重 要资 料。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误 、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 错、通 讯故障、延误等原 因有可 能造成对账单无法 按时或 准确送达。因上 述 原因无法正常收取 对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或本公司网站 办理联 系方式变更手续 。 详询400-8888-606,或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 在 线客 服 ” 咨 询。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 利将按 照除息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 额,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期 或 不定期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 基金产品信息、账 户查询 、投资策略分析报 告、热 点问答等服务。投 资者可 以登陆该网站修 改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基金查 询密 码。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 拨打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 免长 途 费 )。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 坐席 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 周五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 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 休市日 除外 )9 :00 —17 :00。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言栏 目、 客 户服务中心人工热 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六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点所提供的 服 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 策规定 进行 投诉 。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 作日 收到的投诉,将在下 一个 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 投诉,将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当日或者次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决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就 投 诉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 定期更 新。 (七)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本基金 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二 十五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2017年3月24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上海 华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2017年3月22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泛华 普益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7年3月22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泛华 普益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7年3月10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通过 好买 基金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并参 加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年3月2 日发布《 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海华 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并参 加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年2月24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蚂蚁 (杭 州 )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7年2月23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手 机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年2月3 日发布《 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 招行直联渠道 基金交 易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年1月20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上海 朝阳永 续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和参 加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7年1月20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年1月20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 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2017年1月19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年第4 季度 报 告 》 2016 年12 月30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7 倾心 回馈 ” 基金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年12月30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 国农业银行基 金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基金组 合产 品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2月30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苏 州银行基金申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2月29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 京格上富信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年12月29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 京格上富 信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 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2016年12月28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河 南和信证券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6年12月28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河 南和信证券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年12月22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2月22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 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2月22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 京 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 告 》 2016年12月21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 海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参加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6年12月9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6年12月5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民生银 行直 销 银行 “ 基金 通 ” 平 台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6年11月29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1月23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凤 凰金信 (银 川)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1月23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凤 凰金信 (银 川)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 2016年11月22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在 天津国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定 期定 额申 购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 2016年11月18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上 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投 资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 2016年11月11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 京新浪仓石基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年11月9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稳 定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年第2 号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 及《摘要 》 2016年11月3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 凯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0月26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南 京途牛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加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6年10月25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3季 度 报告 》 2016年10月18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 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6年10月13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 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6年10月13日 发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 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 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6年9月28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天津 国美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6年9月28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天津 国美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二 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 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 金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二 十七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年 五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