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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兴利债券(001776)

中欧兴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欧兴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 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五月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本基金经2015 年7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17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
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 
投资人购 买本 基金并 不 等于将资 金作 为存款 存 放在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 机构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可 能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24 日 (特别事项注 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0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1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1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4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合 并、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6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66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务 ................................................................................ 67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8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69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70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87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欧兴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欧 兴 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中欧 兴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中 欧兴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出 资 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 资 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上述5 个股东共出资18,800 万元人民币。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 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 中欧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 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银 行业务部总 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举 先生 ,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景瑞投 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 建平 先生 ,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 (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 师特 许公会- 资深会员及香 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中 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 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 生,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国际 经济法) ,美国哈佛大 学法学硕 士(国 际金融法) ,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 比较法) ,中国籍 。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 国强 先生 ,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 院世界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 记, 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 生,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 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 先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芳 女士 , 监事,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华 路 营 业 部 经 纪 人 。 李琛 女士 , 监事, 现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 纯青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 员,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行 业主管 、研究 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 先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民大 学金融学 硕士,15 年 以上基金 从业经 验。历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卞 玺云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德 元先 生, 中欧兴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武汉 轻工大 学(原武 汉工业 学院) 物流管理 专业学 士,11 年以上 证券及 基金从 业经验。历 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2015 年 6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员、中欧瑾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10 月22 日起至2016 年11 月15日 )、 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11 月27 日起至2016 年12 月22 日) , 现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 经 理(2015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今)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5 日起至今) 、 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 10 日起至今)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27 日起至今)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 经 理(2015 年 12 月2 日起至今) 、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4 日起至今)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8 日起至今) 、 中欧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16 日起至今 ) 、中欧强 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5 日起至今 ) 、中欧强 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27 日 起至今) 、 中欧强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3 日起至今) 、 中欧瑾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 、中欧强惠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至今) 、 中欧强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 至今) 、中欧强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至今) 、 中欧骏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至 今) 。 (经公 司管 理会 议决 议通过 ,同 意增 聘朱 晨杰 先生担 任中 欧 瑾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已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报送 中国证 券投 资 基金业 协会 备案 , 自 2017 年4 月7 日正 式生 效, 上述 事 项已于 2017 年4 月8 日进行 了信 息 披露。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副总经理顾伟、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周玉雄、 曲径、 赵国英、 曹名长、 王健、 王培、 吴鹏飞组成。 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基 金合 同,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 机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 司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 制 定公司的 内部 控制政 策 ,对内部 控制 负完全 的 和最 终 的责任。 (2)监 事会 :对公 司 的经营情 况进 行检查 , 并对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履 行职 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 察长 :独立 行 使督察权 利, 直接对 董 事会负责 ;就 内部控 制 制度 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 运作,对 基金 投资的 所 有重 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协助确 立公 司风险 控 制的原则 、目 标和策 略 ,并 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 察稽 核部: 独 立于其他 部门 和业务 活 动,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行 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 务部 门:具 体 执行公司 各项 内部控 制 制度及政 策, 确保各 项 业务 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授权控制 贯穿 于公司 经 营活动的 始终 。公司 建 立了合理 的授 权标准 和 流程 ,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 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 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 是 经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 务。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07 亿元。 在2015 年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全球银行1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 本排名列第36 位;在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 行位居第73 位 ;在 2015 年 《财富》 世界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271 位 ,稳 居全球银行50 强、全球上市企业100 强、世界企业500 强。同时,在国内外各 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 先后荣获 “最佳中资 银行” 、 “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 “最 佳绿色银行” 、 “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 、 “年度金控集团” 、 “最佳普惠金融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主板) ” 、 “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 、 “最具社会责 任上市公司” 、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 、 “中国最 佳 雇 主 ” 等 多 项 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 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14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678.33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 与合规部、 审计部、 资 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 总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与合规部、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制必 须覆 盖基金 托 管部的所 有处 室和岗 位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管部 设立 独立的 稽 核监察处 ,该 处室保 持 高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 互制 约原则 : 各处室在 内部 组织结 构 的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 互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 险管 理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部自身 财务 与基金 财 务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 日常 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体 系同 所处的 环 境相适应 ,以 合理的 成 本实 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 慎性 原则。 内 控与风险 管理 必须以 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 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 任追 究原则 。 各业务环 节都 应有明 确 的责任人 ,并 按规定 对 违反 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 度建 设:建 立 了明确的 岗位 职责、 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 操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 指导业 务 处室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 对独 立的业 务 操作空间 :业 务操作 区 相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 理和 音 像监控。 (5)人 员管 理:进 行 定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 培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 防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 金资产估值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 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 年 7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787 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为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2 日 止,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203,171,853.25(含利息)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244 户。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 人 认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次 对本基金 的赎 回申请 不 得低 于 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5 份的 ,登记 机构 有权对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做全 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 3、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 份 额单 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00=99,206.35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99,206.35 份。 3、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扣除 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180 日 0.05% N ≥180 日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期限为 1 个 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 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 =5.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个月,假设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94.75 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1)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 配置、 个券选择等积极 的投资 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 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类属配 置指 债券 组合 中 各债券 种类 间的 配置 , 包括债 券在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 择是 指通 过比 较 个券的 流动 性、 到期 收 益率、 信用 等级 、税 收 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 信用 债券相 比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以非公 开方 式发行 和 转让 ,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盈利 状况、 竞争地 位、治理 结构等 基本面 信息,分 析企业 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估发 行人财务 风险; ③利用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5)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 私 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 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 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 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会议:由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主席主 持, 对基金 总 体投 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 金经 理根据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授权和 会 议决议, 在研 究部的 研 究支 持 下,拟定 投资计 划,并 进行投资 组合构 建或调 整。在组 合构建 和调整 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 央交 易室按 照 有关制度 流程 负责执 行 基金经理 的投 资指令 , 并担 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 误差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 场指数。 根据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 较基准 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748,423,300.00 94.53 其中:债券 4,748,423,300.00 94.5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1,682,239.48 3.8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609,354.74 0.37 8 其他资产 64,265,985.30 1.28 9 合计 5,022,980,879.5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1,057,000.00 13.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1,057,000.00 13.37 4 企业债券 963,420,300.00 19.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9,054,000.00 39.81 6 中期票据 390,234,000.00 7.7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724,658,000.00 14.43 9 其他 - - 10 合计 4,748,423,300.00 94.5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08252 16 中信CD252 3,200,000 308,672,000.00 6.15 2 011603002 16 中石化 SCP002 2,900,000 289,681,000.00 5.77 3 111696582 16 杭州银行 CD118 3,000,000 288,930,000.00 5.75 4 011698557 16 新兴际华 SCP004 2,900,000 288,579,000.00 5.75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5 011698630 16 东航股 SCP014 2,000,000 198,600,000.00 3.9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报告 期 内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264,985.70 5 应收申购款 999.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265,985.3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9 月25 日, 基金业 绩截止日2016 年12 月31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9.25-2015.12.31 2.30% 0.08% 1.99% 0.08% 0.31% 0.00% 2016.1.1-2016.12.31 3.86% 0.07% -1.63% 0.09% 5.49% -0.02 % 2015.9.25-2016.12.31 6.25% 0.07% 0.33% 0.09% 5.92% -0.02 %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兴利 债券 累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与 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 势对比图 (2015 年9 月25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中欧兴利债券 基金基准 2015-09-25 2015-12-03 2016-02-04 2016-04-14 2016-06-20 2016-08-19 2016-10-31 2016-12-31 7% 6% 5% 4% 3% 2% 1% 0%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Wind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发行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发行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 首次 公开发 行 未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估 值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估值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估 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证券 交易 所、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其 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 交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 投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 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 在精选个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券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证券。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机构违 约 、基金托 管人 违约等 超 出基 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承担一定信用风险、 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 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长 。在债券 投资中 ,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主 要来自 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 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 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债 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如国债) , 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合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 :00-17: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 上 述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 年9 月25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兴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 转换转 入投 资公告 2016-09-28 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6 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11-08 4 中欧兴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2016 年第 2 号) 2016-11-08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1-01 6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01-20 7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2-11 8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调 整个 人投 资者 开 户证件 类型 的公告 2017-02-11 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2017-02-2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5 月8 日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一 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基 金合 同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在 不 违反法律 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 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 他 非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 方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0.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4)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 照有关法 规规 定,与 基 金托管人 、存 款机构 签 订相 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 中期票据 前, 应当对 投 资中期票 据业 务进行 研 究, 认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 门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 证 券投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 据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基 金投资中 期票 据时的 法 律法 规 遵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上 述投资限 制对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的行 为进行 监 控。 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应 遵守《 关 于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 小企 业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 金在 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前,基 金 管理人须 根据 法律、 法 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是否 符合比 例限制 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 未来 有关监 管 部门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另 有规定 或 托管 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 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 的资金应 存于 在基金 托 管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 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 定期存 款 在存款机 构开 立的银 行 账户,包 括实 体或虚 拟 账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额 ) ,该 息差的 处理方法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 议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估 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 》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