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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钱宝A(000588)

招商招钱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钱宝货币 市场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 二零 一 七 年第 一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五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钱宝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2014 年3 月13 日 《 关于 核准 招商 招 财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4 〕289号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4 年3 月25 日正 式 生效。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投资 者 购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不 保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 资人先 前所 支 付 的金 额。 如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务 意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拟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 等等 。 本基 金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 投资 人 应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3月25 日 ,有关 财 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 信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 年4 月10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6 八、基 金的 投资.............................................................. 34 九、基 金的 业绩.............................................................. 45 十、基 金的 财产.............................................................. 4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六、 风险 揭示..............................................................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 招钱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原招商 招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钱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招商 招钱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原 招商 招财宝 货币 市场基金 ) 基金合 同》 及对 该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商 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招商 招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招商 招钱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原 招商 招财宝 货币 市场基金 ) 托管协 议 》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和 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或 接受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 机构; 基金账 户 : 指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 登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 第八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销售机 构: 指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基金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以及 其他收 入, 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用 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考 虑 其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最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折算出 的 年收益 率;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财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 持续销 售和 服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笔 费 用从基 金 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 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 十 七天) 的 债 券; 期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 票据;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行 业 具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势 、 一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 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 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 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 会 计从业 经历 。曾 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 部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和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南 理工 大学 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 研 究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 业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 商轮 船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 商证券 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 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1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 级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 一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任 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事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欧志明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2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 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及处 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向霈, 女, 中国 国籍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6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职 于市 场 部、 股票 投资 部、 交易部 ,2011 年起 任固 定 收益投 资部 研究 员, 现任 招商招 钱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今)、 招商 招利 1 个 月 期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8 日至今 )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 ) 、 招商 招盈 18 个 月定开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1 日至今 ) 、 招 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今) 、 招商 中国 信用 机会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9 月 2 日至今 ) 、 招 商招 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今 ) 及 招商招 泰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至 今)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3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 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5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 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6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 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7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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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黄金 进 出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 的 其 他 业务 ; 保险 兼 业代 理 业 务 (有 效 期至2017 年09 月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1987 年 , 原 名中信 实业 银行 , 是中 国 改革开 放 中最早 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 中国 最早 参与 国内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 业银行 , 并 以 屡 创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随 中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 中 信实业 银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改 革 的 大潮 中逐 渐 成 长 壮大 , 于2005 年8月 , 正 式 更名 “ 中 信银 行 ” 。2006 年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 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为 股东, 正式 成立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同年 , 成 功引 进战 略投 资 者, 与欧 洲领 先的 西班 牙 对外银 行 (BBVA ) 建 立了 优势互 补的 战略 合作关 系。2007 年4月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海 交易 所 和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成功 同 步上市 。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 收购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简 称 : 中 信国 金)70.32% 股权 。 经过 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9 三十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是一 家快速 增长 并 具 有强大 综合 竞争 力的 全国 性商业 银行 。 2009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订报告 , 表 明 了 独 立公 正 第三 方 对中 信 银 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 流程 的 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 制的 健 全 有 效性 全面认 可。 (二)主 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 先生 ,中信 银行 执 行董事 、行 长。孙 先生 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任 本行 行 长。孙 先 生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 国 际) 董事 长 。 此 前 , 孙 先生 于2014 年5 月至2016 年7月 任本行 常务 副 行长;2014 年3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董 事;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5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11 年10 月起 任本行 党委 副书记 ;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 交通 银行北 京管 理部副 总裁 兼 交通银 行北 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行 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 任 交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 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 中国工 商银 行海淀 区办 事 处、海 淀区 支行、 北京 分 行、数 据中 心 (北京 )等 单位 工作 ,期 间,1995 年12月至2005 年11 月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分 行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月曾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数据中 心( 北京) 总经 理 ;1981 年4月 至1984 年5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孙 先生 拥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业 经 验。孙 先生 毕 业于东 北财 经大 学, 获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生 , 中信银 行 副 行 长,分管 托 管业 务 。张 先 生自2010 年3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此 前,张 先生 于2006 年4 月至2010 年3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 、党委 委员 ,期间 ,2006 年4月至2007 年3 月 曾兼任 总行 公司 银行 部总经 理。 张先 生2000 年1 月至2006 年4 月任 本行 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 月先 后在 本行 信贷 部、 济 南分行 和青 岛 分行工 作, 曾任 总行信 贷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分 行副行 长和 行长 。自1990 年9月 至今, 张 先生一 直为 本行 服务 , 在 中国银 行业 拥有 近三 十年 从业经 历。 张先 生为 高级 经济师 , 先 后 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现中 南财 经政 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 得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金融 学硕士 学位 。 杨洪先 生 , 现 任中 信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 教 授级 注 册咨询 师。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 分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 行, 相 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 分行信 贷部 总 经 理、 支行 行长 , 总行 零售 银行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营销部 总经 理 、 贵 宾理 财 部总经 理 、 中 信 银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行 行政 管理 部总 经理。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 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原则 , 切实 履行 托 管 人职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截至2016年 末, 中信银 行 已托管119只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及证 券公 司 资产管 理 产品 、 信 托产 品 、 企 业年 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其 他托管 资产 , 托管 总规 模 达到6.57 万 亿元 人民币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强 化内 部管理 ,确 保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业 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 建 立高 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时 有 效地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 确 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的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章 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 定了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部 控制 措施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操 作流 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范 等 ,从制 度 上、 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 在 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 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B 座2层 西侧207-219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88 号 上海 招商 银行大 厦南 塔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B 座2层 西侧207-219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88 号 上海 招商 银行大 厦南 塔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A3 单元3楼 招 商基金 客服 中心 直销 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 :冯 敏 2 、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注: 仅上 线招 商 招 钱宝B 份额, 在招 商银 行名 称为 朝朝盈 ) 3 、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4 、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5 、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6 、 代销机 构: 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7 、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8 、 代销机 构: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 东方 汇 经中心8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4 〕289 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4 年3 月22 日到 2014 年3 月 24 日 止, 共募 集234,127,035.40 份 基金份 额 ,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289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3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 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的办 理申购 、 赎 回 的 其他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新 的业务 发 展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赎回 的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 序赎回 ; 如本基 金日 后增 加基 金类 别可对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原 则进行 修订 , 此 修订 不 得 对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生 不 利影 响 , 具体见 本基 金 相 关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其持 有的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余额 时, 基金 管 理人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 并与赎 回款 一 起支付 给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 正 时, 未 付收 益不 进行 支付 ; 未付收 益为 负时 , 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未 付收 益 为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按比 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 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 期 间的 利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8 损失由 投资 人 承 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 上 述业 务 的 办理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申 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 为0.01 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0.01 份 基金 份额。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为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要 求的 前提下 ,发 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的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申请 赎回 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 外。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1.00 元, 赎回 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4、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申购价 格 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例 1: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 投资1,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 购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2: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5,0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金额 = 5,000.00 ×1.00 =5,000.00 (元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 财产。


(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登 记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 理申购 业 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8、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9、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时。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6、7、8、9 、10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 生上 述第 9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购 业 务 。 7、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8、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1 (十)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 兼 顾 基 金 资产 的 安 全 性和 高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 力争 实 现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理念 基金将 遵循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优先 原则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 市 场状 况 和资金 供 求的深 入分 析,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主 动构 建及调 整投 资组 合, 力争 获取超 额 收 益 。 (三)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且 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 基金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标 、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参 与其 他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不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 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人 民币活 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活 期存 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 果活 期存 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整 ,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将 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行 调整 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的 发布 , 或 者市 场中 出现其 他代 表 性 更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是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 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5 和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严 谨的 市场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采 用稳 健的 投资组 合策 略, 通过 对短 期金融 工 具 的组合 操作 ,在 保持 本金 的安全 性与 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政策的 研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余 到期 期限 ; ? 根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 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 ? 在 保 证 组 合流 动 性 的前 提下 , 利 用 现代 金 融 分析 方法 和 工 具 ,寻 找 价 值被 低估 的 投资品 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 合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 1、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的 制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术 (1 ) 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相 关, 连接 两个 市场 的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基 金 将 根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以及隐 含的 短期 收益 率和 远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 判断 基础, 为各 种 投 资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 供给与 需求 研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短 期 资金市 场资 金供 应量 同以 下几种 因素 相关 : ? 央 行 公 开 市场 操 作 的方 向、 强 度 、 频率 以 及 中标 利率 水 平 。 短期 利 率 是央 行货 币 政策调控 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 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 者从短期资金市场 抽 出资金 ,都 对短 期利 率产 生重大 影响 。 ? 回购市 场的 交易 量、 成交 的利率 水平 分布 。 ? 短 期 资 金 市场 资 金 供给 同资 本 市 场 资金 供 给 的关 系。 一 般 在 股市 转 暖 、一 级市 场 申购增 多、 新债 交款 日期 附近资 金面 偏紧 。 ? 货币供 应量 的季 节性 因素 。 一 般资 金在年 末时 较为 紧张 , 而 在年初 时则 较为 宽 松 。 通过对 这些 不同 因素 的综 合考虑 , 本 基金 可以 概算 市场资 金供 给的 充裕 程度 , 据此 决 定 本基金 的市 场操 作策 略。 (3 ) 企业 信用 分析 直接融 资的 发展 是一 个长 期趋势 , 企 业债 、 企 业短 期 融资券 因此 也将 成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重要的 投资 对象 。 为 了保 障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本基 金将按 照相 关法 规仅 投资 于具有 满足 信 用 等级要 求的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 与此 同时 ,本 基金还 将深 入分 析发 行人 的财务 稳健 性 , 判断发 行人 违约 的可 能性 ,严格 控制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的 违约 风险 。 (4 ) 市场 结构 研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银行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在资 金 供给 者和 需求 者结 构上均 存在 差异 , 利 率水 平 因此有 所 不同 。 不 同类 型市 场工 具 由于存 在税 负 、 流 动性 、 信用风 险上 的差 异 , 其 收 益率水 平也 略有 不同。 资金 供给 者、 需求 者结构 的变 化也 会引 起利 率水平 的变 化。 积极 利用 这些利 率差 异 、 利率变 化就 可能 在保 证流 动性、 安全 性的 基础 上为 基金资 产带 来更 高的 收益 率。 2、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1 ) 滚动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市 场特 性采 用持 续投 资的方 法, 既能 提高 基金 资 产变现 能 力的稳 定性 ,又 能保 证基 金资产 收益 率与 市场 利率 的基本 一致 。 (2 ) 久期 控制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货币 市场 利率趋 势的 判断 来配 置基 金资产 的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 缩短基 金资 产的 久期 , 以 规避资 本损 失或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延 长 基金资 产的 久期 ,以 获取 资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 的收 益率。 (3 )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品 种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 是利用 同一 金融 工具 在各 个子市 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 跨 品种套 利是 利用 不同 金融 工具的 收益 率差 别, 在满 足基金 自身 流 动 性、安 全性 需要 的基 础上 寻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4 ) 时机 选择 策略 股票、 债券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可能 会使 市场 资金供 求情 况发 生暂 时失 衡, 从 而 推 高市场 利率 。充 分利 用这 种失 衡 就能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率。 A. 根 据宏 观经济 和短期 资 金市场的 利率 走势, 来确 定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到 期期限 。 具体而 言 , 在 预计 市场 利 率上升 时 , 适 当缩 短投 资 品种的 平均 期限 ; 在预 计 利率下 降时 , 适 当延长 投资 品种 的平 均期 限。 市 场对 利率 的预 期可 以 从市场 的交 易变 化和 资金 流向上 反映 出 来,也 可通 过不 同品 种之 间反映 出的 隐含 远期 利率 来评估 市场 未来 利率 的走 势。 B. 根据自 有的资产 配置模 型,结合各品 种之间的 流 动性、收益性 以及信用 风 险情况, 来确定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其 前提 条件 是保 证基 金的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和 稳定收 益。 C. 根据当 期和 远期 市场资 金面充裕程度 的分析, 匹 配各期限的回 购与债券 品 种的到期 日,实 现现 金流 的有 效管 理。 D. 目 前短 期资金 市场分 为 银行间市 场和 交易所 市场 两个子市 场, 其中投 资群 体、交 易 方式等 市场 要素 不同 , 使 得 两个市 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短期利 率在 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在 定价 偏 离。 本基 金在 充分 论证 这种 套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 寻找最 佳介 入时 机 , 进 行跨 市场操 作 , 获得安 全的 超额 收益 。 E.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 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 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 成内在价 值出现 明显 偏离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保 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 间的 套利 操作, 增加 超 额 收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7 F. 积极 参与国债 、金融债、央 行票据一 级市场投 标,增 加盈利空 间。一级 市场发 行的 国债、 金融 债数 量大 且连 续, 提 供了 有效 的品 种建 仓机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二级 市场 的 收 益水平 和市 场资 金面 的状 况, 对 一级 市场 进行 准确 的招标 预测 , 决 定本 基金 的投标 价位 。 在 合理价 格获 得债 券, 满足 组合配 置需 要。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七)投 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 市 场的 影响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4 )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分 发 挥集体 智慧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投 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金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与流 程为:


(1 )宏 观分 析师 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形 势、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市 场基本 面、 债 券市场 供求 、收 益率曲 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 分析 研究 报告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审 议。


(6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 审议 通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 下,挑 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八)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


(3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4 )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5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9 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除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九)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 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 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逆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 融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或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行 活期 存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1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 招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管理人-招 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 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商 招 钱宝 货币 市场基金 2016 年第4 季 度报 告》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1,054,430,837.65 17.97 其中: 债券 11,054,430,837.65 17.9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 产 10,564,691,487.04 17.17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9,413,966,073.72 64.06 4 其他资 产 488,823,432.61 0.79 5 合计 61,521,911,831.02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6,999,489.50 0.3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产净 值 的 20% 。 3. 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0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20 天 情况说 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 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未 超 过 120 天。 3.2 报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分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1.32


0.34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23 - 2 30 天( 含)-60 天 2.12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5.20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23 - 4 90 天( 含)-120 天 0.80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50.14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59 0.34


4.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 生过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5.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86,456,546.45 5.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286,456,546.45 5.3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58,421,684.33 1.40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6,909,552,606.87 11.27 8 其他 - - 9 合计 11,054,430,837.65 18.0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278,996,510.30 0.46


6. 报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1476 16 平安 CD476 8,000,000 791,793,253.48 1.29 2 111610331 16 兴业 CD331 6,000,000 599,800,027.03 0.98 3 150417 15 农发 17 5,800,000 582,962,607.51 0.95 4 111614226 16 江 苏银 行 CD226 5,200,000 509,078,885.02 0.83 5 111619222 16 恒 丰银 行 CD222 5,000,000 494,755,583.13 0.81 6 111682721 16 苏 州银 行 CD145 5,000,000 494,403,366.01 0.81 7 111680805 16 贵 阳银 行 CD070 5,000,000 493,248,676.20 0.80 8 111694691 16 长 沙银 行 CD072 5,000,000 492,644,907.22 0.80 9 111618315 16 华夏 CD315 5,000,000 488,883,979.35 0.80 10 111697974 16 天 津银 行 CD041 5,000,000 487,877,795.69 0.80


7.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 法 ”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0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 值 -0.080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212% 报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过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过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5%的 情况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4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分 红使基 金份 额 净 值维持 在1.0000 元。 9.2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51,989,174.72 4 应收申 购款 236,834,257.8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88,823,432.6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5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招商招 钱宝 货币 A: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3.25-2014.12.31 3.6118% 0.0015% 0.2742% 0.0000% 3.3376% 0.0015% 2015.01.01-2015.12.31 3.8487% 0.0022% 0.3549% 0.0000% 3.4938% 0.0022% 2016.01.01-2016.12.31 2.7168% 0.0011% 0.3558% 0.0000% 2.3610% 0.0011% 基金成 立起 至 2016.12.31 10.5228% 0.0027% 0.9849% 0.0000% 9.5379% 0.0027% 招商招 钱宝 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3.25-2014.12.31 3.0631% 0.0017% 0.2343% 0.0000% 2.8288% 0.0017% 2015.01.01-2015.12.31 3.8492% 0.0022% 0.3549% 0.0000% 3.4943% 0.0022% 2016.01.01-2016.12.31 2.7156% 0.0011% 0.3558% 0.0000% 2.3598% 0.0011% 基金成 立起 至 2016.12.31 9.9367% 0.0027% 0.9450% 0.0000% 8.9917% 0.0027% 招商招 钱宝 货币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3.25-2014.12.31 1.3981% 0.0054% 0.1108% 0.0000% 1.2873% 0.0054% 2015.01.01-2015.12.31 3.8477% 0.0022% 0.3549% 0.0000% 3.4928% 0.0022% 2016.01.01-2016.12.31 2.7298% 0.0012% 0.3558% 0.0000% 2.3740% 0.0012% 基金成 立起 至 2016.12.31 8.1741% 0.0031% 0.8215% 0.0000% 7.3526% 0.0031%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4 年3 月25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6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 其他资产 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7 十 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8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舍 去。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 精 确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9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0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第 (三)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3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十 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 日分 配、 每 日支 付 ”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为 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全部 分配 , 当 日所得 收益 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与 下一 日 收 益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零 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等于零 时 , 则保持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不 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待 其后 累 计 净 收 益 大 于零 时 ,即 增 加投 资 人 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当 日 收 益 分配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4. 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 基 金 每 日 进行 收 益 分 配。 每 个 开 放 日公 告 前 一 个开 放 日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 放日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 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十 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 日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或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 十 四、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 、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6 十 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7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 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按日结 转计 算公 式: 7 日 年 化收益 率以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按每 日 复利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计算公 式为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 舍去 尾数 的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 收益率 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8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中 ,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至 上一 工 作日( 包 括节 假日) 未结 转份 额。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9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超 过 0.5% 的 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股东 使用 固有 资金 从本 基金购 买 相 关金融 工具 ; (28 ) 本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置 ; (2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0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九)基 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 可与 其它 同类 基金 合并,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此 合并 必须 合 法合规 、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且 需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构 的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和必 要手 续 后方可 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1 十 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适 合具有 较低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通 货膨 胀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采取 现金 形式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益 率 。


5、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2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则 基金 资产 有 可能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四)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 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 险以及 流 动性风 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变 动。 同 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变 现时 ,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 不足 而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2、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 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六)其 他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3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4 十 七、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两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5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6 十 八、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 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7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8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9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0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 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 2.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定 的 除 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提 高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或 以 上费率 的 改 变对 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产 生实 质性 影响 (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 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1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 (4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或持有 份额 数量 、 持 有时 间等要 素对 基 金 份额进 行分 类, 此项 调整 实施前 不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但 基金 管理 人需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监 管 机构的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和必要 手续 ;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许可的 范 围内 , 在 不对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产 生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有 关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内 , 在不对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 生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采 取暂停 接受 所 有赎回 申请 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时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金 可与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合 并,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但是 此合 并必 须合法 合规 、 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2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 于5000 万 元。 (3 )本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额 数之 和 在本基 金总 份额 数中所 占 比例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百 分之 九 十以上 。 5. 召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 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6. 通知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3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7.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4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三 分 之一 以 上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 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和 通讯 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 席会议 并 表决的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 用纸质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8.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10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5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9.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10.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6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1.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2.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1.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2.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7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 每日分 配、每 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全部分 配, 当日 所得 收益 结转为 基 金份额 参与 下一 日收 益分 配;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时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则 保持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待其后 累计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即增 加投 资人 基金 份 额。 投资 人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去尾 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登 记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 收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4. 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每 日进 行 收益 分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年 化收益 率。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 期 间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7日 年化收益 率,以 及节假日 后首 个 开放日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 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 本 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7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见本 基金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四) 基金费用 与税收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销 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 日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10 ) 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9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或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的投 资 1. 投资目 标 在兼顾基 金资产 的安 全性 和高流动 性的 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 银行 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 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基金的 ,且 允许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 在 不改 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 改变 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可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不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3. 投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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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0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


(3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5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 本 基 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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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1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 金 可相 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除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六)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2.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2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和终止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后方 可执 行 , 并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两个 工作日 内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八)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3 (九) 基金合同 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 所 查 阅; 投 资者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4 十九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 基 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基 金及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 汇、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5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基 金的 , 且 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 基金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标 、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参 与其 他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不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 ; 3) 信 用等 级在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以 定期 存款 为基 准利 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5)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过 20% ,投 资 于 不具 有 基金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6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5)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7)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5% ; 8)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9)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本 基金 投资 的 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 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本基 金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除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7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 资进行 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6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8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回 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 单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责任。 3)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 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相应 损失 先 行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 责 任 。 (7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 督。 2)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9 3)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规 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8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存 款 银 行的 监 督 应 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0 外的存 款银 行, 有权 拒绝 执行。 该名 单如 有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 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 查。 (2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 合 理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3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5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7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8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 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1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金 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2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和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或 在其他 银 行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 使 用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3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设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 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4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 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 件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 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净资产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数 点 后 第5 位 舍去 。 本 基金 的收 益 分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 含 节假日)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办法》 及其 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予以 公布 。 (3 ) 根 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5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6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1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造 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 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2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人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对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人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 误 造成投 资人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人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 息的当 事人 一 方负责 赔偿 。 (4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5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 定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7 (2 )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 及时查 明 原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每 月 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2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行 更 新,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全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核 ;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 报告之 日 起 3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国 家有关 规定 为 准。 (4 )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 出具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5 )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 后,需 盖 章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复 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8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4、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合同 及本 合同 项下 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合 同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 2、凡因 本合 同产 生的 及与 本合同 有关 的争议 ,甲 乙 双方均 应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 双方均 同意 采取 以下 第(1 )种方 式解 决: (1 )向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申请仲 裁, 并 适用申 请仲 裁时 该会现 行 有效的 仲 裁规则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 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2)向 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地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3、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基金 托管协议的 效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9 1、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 提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 经托管 协 议当事 人加 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 托 管 协议以 中国 证 监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2、本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本 托 管协 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3、本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本托 管协 议正 本一 式六 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两 份外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分 别持 有两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十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制 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交 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邮 寄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电子邮 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因 邮件服 务 器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 手 机短 讯 或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发送 基金分 红、 节 日问候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1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 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进 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一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3/22 2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正 达 广 等 机 构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3 月14 日 披 露 2017/3/14 3、招 商基 金网 上直 销平 台 调整货 币基 金快 速提 现业 务每日 限额 的公 告2017/2/21 4、招 商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6 年第4季 度报 告2017/1/20 5、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7/1/7 6、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招 商招 钱宝货 币市 场 基金继 续实 施有 条件申 购 和转换 转 入的公 告2016/12/14 7、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6/11/30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2016/11/24 9、招 商基 金网 上直 销平 台 调整货 币基 金快 速提 现业 务每日 限额 的公 告2016/11/19 10、招 商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二 零一 六年 第二 号)2016/11/7 11、招 商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一 六年 第二 号)2016/11/7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6/11/2 13、招 商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6年第3 季度 报告2016/10/26 14、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2016/9/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3 二十二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4 二十三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招商 招财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招商 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原招 商招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 3、 《招商 招 钱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原招 商招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 协议 》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招 商 招 财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