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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生物(人民币)(001092)

广发生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纳斯 达 克生 物 科技 指数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七年 五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5年1月19 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99号文 准 予募 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衍生 品风险 , 包 括衍 生品市 场风 险和 衍生 品模 型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所 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投资者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从而 获取 基金 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主要 分为 四类 , 一 是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 二 是 与指 数相关 的风 险, 包括 指数 的授权 、编 制、 差错 风险 ,金融 模型 风险 和跟 踪误 差风险 ;三 是境 外投 资风 险 ; 四是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利 率风 险等 。 投资者 可使 用人 民币 或美 元提交 本基 金的 认购/申 购 申请 , 其 中使 用人 民币 认 购/申 购的 份额 将被 确认 为人民 币份 额, 使用 美元 认购/ 申购 的份 额将 被确 认 为美元 份额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与 《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 月3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三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67 第 十八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 71 第 十九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7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13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4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6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9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49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 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试 行办 法》 ” ) 、 《 关于 实 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 以下 简 称 “ 《 通知 》 ”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广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 据本 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 指《广发 纳斯 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广发 纳斯 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时 有 效 并公 布实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部门 规 章及 规 范 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 合 格 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证券 投 资管 理试 行 办法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的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3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 据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广 发 纳斯 达克 生 物科 技 指数 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广发纳 斯 达克 生 物科技 指数 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及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广发 纳斯 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登 记 方面 的业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发起式 基金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股东 、 基 金 管理 人高 级 管理 人员或 基 金经 理等 人 员承 诺认购 一 定金 额 并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派 出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 基金 境外 证 券投 资提 供 证 券买 卖建 议 或投 资组合 管 理等 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 据《 招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 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4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 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清 算 及基 金 交 易 确认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 登记 机 构 为广 发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 享受 权 利并 承担义 务 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 法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或 经 有关 政府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 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 赎回所使 用货 币的不 同, 将基金份 额 分为不同 的类 别。以 人民 币计价并 进行 认购/ 申购 、 赎回的份 额 类别,称 为人 民币份 额; 以外币计 价并 进行认 购/ 申 购、赎回 的 份额类 别, 统称 为外 币份 额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 验资 并办理 完 毕基 金备 案 手续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的基 金














指 投 资对 象为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其 投 资组 合由各 种 基金 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至 发 售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5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理 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 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 构向 投资 人 销售 本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 回 指 在 单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给投资 人 开立 的用 于 记录 投资人 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金 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法收 益 和因 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所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 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发 行人 所 公告 的会或 将 会影 响到 基 金资 产的价 值 及权 益 的 任 何未 完成 或 已完 成的行 动 ,及 其他 与 本基 金持仓 证 券所 投 资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配股 、 提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 全国 性报刊 、 互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美 国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美 国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本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 海外 投资 的特 殊风 险 , 包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汇率 风险、 政治 风险 等; 二是 开放 式基金 风险 ,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大额 赎 回风险 、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等; 三 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等。 一、海外投资的特殊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 票价格 和商 品价 格的 变化 或由于 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的 非预 期变 化, 并产 生损失 的可 能性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而 会受 到不 同 国家或 地区 ( 对本 基金 而 言, 主要 指美国) 特 有的 政治因 素 、 法 律制度 、 经 济周期 等基 本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本 基金 的投资 绩效 面临较 大的 波动 性和 存在 潜在 损失的 风险 。 2、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目前 分为 两类 份额 , 分别 以人 民币、 美元 计价 ,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主要 以美元 计价 的金 融工 具。 美元与 人民 币 之 间的 汇率 变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价值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面临 潜在 汇率 风险 。 3、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 对 本基金 而言 , 主要 指美国) 出 现大 的政治 变化, 例 如 政府 更迭、 国内 动乱、 政策调 整、 对 外政 治关 系 发生危 机等, 以及 财政、 货币、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宏观政 策发 生变 化等 , 这 些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 收 益 。 4、法 律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同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在特定 情况 下 , 美 国 可 能 会通过 该国 或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 产 业 、 地 区发 展 等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将对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影响 。 5、会 计核 算风 险


8 由于美 国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 可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6、税 务风 险 本基金 在美 国市 场进 行投 资时 , 需 按照 当地税 务法 律法规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 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包括 预扣 税, 该行为 可能 会使 得资 产回 报受到 一定 影响 。美 国税 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 化 , 或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 以可 能须 向该 国缴 纳本基 金销 售、 估值 或者 出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本基金 在投 资美 国证 券市 场时会 事先 了解 清 楚 当地 的税务 法律 法规 ,同 时, 在境外 托管 人的 协助 下 , 完成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的税务 扣缴 工作 。 二、开放式基金 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基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 力 差,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从而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于境 外市 场的 交易 日 、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 则等 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申 购 、 赎 回的 开 放与交 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国内 一般 开放 式基 金 。 本基金 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 者指定 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 间 。 对于采 用不 同币 种认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 收到 赎回 款项的 时间 也可 能根 据所 赎回币 种的 不同 而有 所 差 异 。 2、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 决策 失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可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3) 技术 风 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 可能 使 基金 9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金 融模 型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险 评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数 据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 型使 用 失 败,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性 ,从而 引 起投 资损 失的风 险。 5、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 有效 管理 金融风 险而 设计 的工 具, 一般是 一种 私人 合约 , 其 价值是 从一 些基 础资 产价 格、 参考 利率 或指 数中 派 生出来 的 。 由 于事 先涉 及 的现金 流相 对较 少 , 所 以 衍生工 具有 杠杆 作用 , 即 涉及 借款问 题。 然而 , 杠 杆作 用是一 把双 刃剑 。 一 方面 , 由于 交易 成本 非常 低, 杠杆作 用可 使衍 生工 具成 为一 种对冲 风险 和投 机的 有效 工具 ; 另 一方 面, 由于 事 先涉及 的现 金支 付较 少, 因此就 更加 难以 评估 潜在 的下 跌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更好 地实 现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投 资目 标 , 而 不 是投机 , 会通 过控 制规 模、 计算风 险价 值等 手段 来有 效控制 风险 。 6、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 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体 讲, 对于 证 券借贷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如果交 易对 手方 (即 证券 借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 能面临 到期 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 还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发 生损 失 ; 对 于正 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 可 能会 出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卖 回已 买入证 券未 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的 风险 ; 对于 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易 对手 方 未 如约 买回 已售出 证券 的风 险 。 7、操 作风 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涉及 复杂 的业 务 环节 及不 同的 当事 方, 在 各业 务环 节的 操作 过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到位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而引致 风险 ; 本 基金 后台 运作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1)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注 册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 风 险 。 (2) 金 融模 型风 险 金融模 型风 险是 指由 于投 资决策 或风 险管 理依 赖的 金融模 型错 误或 参数 不 准 确而引 发的 风险 。 (3) 人 为操 作失 误风 险


10 基金经 理或 交易 员在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业 务过 程中 由于人 为失 误, 造成 错误 指令或 错误 交易 , 从 而引 发操作 风险 ,给 投资 者带 来损失 。 8、其 它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投 资标 的指 数的 特有 风 险 本基金 所追 踪的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指 数 (NASDAQ Biotechnology Index ) 由 指数 供应 商 The NASDAQ OMX Group.,Inc(“ NASDAQ OMX ” )编 制和 发布 ,是 一只 跟 踪美国 纳斯 达克 股票 市场 中生物 技术 和医 药领 域股 票 的行业 指数 , 指 数覆 盖了 纳斯达 克股 票市 场上 归属 于生物 技术 和制 药领 域的 上市 交 易股 票, 指数 在反 映美 国 纳斯 达克 上市 企业 中生 物科技 和制 药领 域 股 票平 均收益 的同 时也 承担 相应 的市场 风险 。 2、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目 标股 票市 场 。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个 目标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4、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股 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差 。 (2) 由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发生 配股 、 增发等 行为 导致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重 发生 变化 , 使 本 基 金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3)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派 发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益 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 产 11 生正的 跟踪 偏离 度。 (4)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停牌 、 摘 牌或 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5 )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或其他 限制 , 本基 金不 能 投资于 部分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 在使 用替 代方 法 , 如 投资同 行业 中相 关性 较高 的股票 以替 代上 述投 资受 限股票 时, 会产 生一 定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6 ) 基 金有 投资 成本 、 各种费 用及 税收 , 而指 数 编制不 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 这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落后 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负的跟 踪偏 离度 。 (7) 在本 基金指数 化投资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踪 指数的水 平、技术 手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8)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的 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由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差 。 5、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如 出现 变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 本 基金将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于原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政 策 将会改 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整 ,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 投资 者须承 担此 项 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策 略, 紧密 跟踪 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 数, 力求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为投资 者提 供一 个投 资美 国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市场 的有效 投资 工具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 以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指 数为 投资 标的 的指数 基金 ( 包括 ETF ) 等。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全 球 证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包 括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 托凭 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地产 信托凭证 (可简 称“REITs ” ) ;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 金; 与固定 收益 、 股 权、 信用 、 商品 指数 、 基 金等 标的 物挂 钩的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 远 期合约 、 互换 及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权 证 、 期 权 、 期 货等 金融衍 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纳 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及以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为 投资 标的 的指 数基 金(包 括 ETF )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管 理的 指数 型基金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力争将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 内, 年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5% 以内 。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 其 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扩 大。


13 本基金 对纳 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股及以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为 投资 标的 的指 数基 金(包 括 ETF )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 1、股 票组 合构 建方 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 以完 全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为 原则 , 进 行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 。 股 票在 投资组 合中 的权 重原 则上 将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以拟合 标的 指数 的业 绩表 现。 但 若出 现较 为特 殊的 情况 ( 例如 成分 股流 动性 不足、 成份券 投资 受限 、 成分 股 长期停 牌 、 成 分股 发生 变 更、 成份 股权 重由 于自 由 流通发 生变 化 、 成 分股 公 司行 为等 ) , 或受 基金 规模 而 投资受 限 ,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等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等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力争 降低跟 踪误 差。 若部分 成分 股出 现流 动性 欠佳或 停牌 等原 因而 无法 按要求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选择 采用 合理 方法寻 求替 代, 如选 择属 性相近 的股 票或 股票 组合 , 对替 代性 股票 的选 择一 般需综 合考 虑备 选股 票和 被替 代股票 的行 业所 属、 基本 面、相 关性 等多 个方 面, 以达到 减少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此外 , 对 于其 他无法 严格 按照标 的指 数进 行复 制的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结合经 验 判 断,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获 得更 接近 标的 指数的 收益 率。 2、股 票组 合调 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所跟 踪的纳 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对其 成份 股的 调整 而进 行相应 的定 期跟 踪 调 整 。 (2) 不定 期调 整 1)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权 重调 整时 , 本 基金将 根据 指数 公司 发布 的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 整的 权重比 例, 进行 相应 调整 。 2)申 购赎 回调 整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3)其 他调 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若 因其出 现停 牌限 制 、 存 在 严重的 流动 性困 难 、 或 者 财务风 险较 大 、 或 者面 临 重大的 不利 的司 法诉 讼、 或者有 充分 而合 理的 理由 认为其 被市 场操 纵等 情形 时, 本 基金 可以 不投 资该 成份 14 股, 而用 备选 股 、 甚 至现 金来代 替 , 也 可以 选择 与 其行业 相近 、 定价 特征 类 似或者 收益 率相 关性 较高 的其 它股票 来代 替。 3、目 标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控制 投资 组合 跟踪误 差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可投 资于 与本 基金 有相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且以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为 投资 标的 的指 数基金 (包 括 ETF)。 (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降低 跟踪 误差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目 的,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 构 建本 基金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组合 。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为了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 本 基金可 投资 于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各 种金 融衍 生产 品, 如与 标的 指数 或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相关 的股 指期 货、 期权 、 权证 以及 其他 衍生工 具 。 本 基金 在金 融 衍生 品的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的 投资 策略 , 对冲 某 些成份 股的 特殊 突发 风险 和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以及 利用 金融衍 生产 品的杠 杆作 用 , 达到 对标 的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同时 降低仓 位 频 繁调 整带 来的 交 易 成本。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依 据。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制定有 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决 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负责 日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建 、调 整决 策。 (三) 决策 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程 序 可以 保证 投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支持 :国际 业务部 依托基 金管理人 整体研究 平台, 整合外部 信息以及 券商等 外部研究 力量 的研究 成果 , 开展 指数 跟 踪、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 股 指期货 跟踪 有效 性等 相关 信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 流 动 性分 析、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国际业 务部提供 的研究 报告,定 期或遇重 大事项 时召开投 资决 15 策会议 ,决 定相 关事 项。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 数,结 合 研究报 告,基金 经理以 复制标的 指数成份 股的方 法构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降 低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 风 险 。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国际业 务部定 期和不定 期对基金 进行投 资绩效评 估,并提 供相关 报告。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 跟 踪误 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6)组 合维护 :基金 经理将 跟踪标 的指数变 动,结合 成份股 基本面情 况、流动 性状况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以 及 组合 投资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 资 体 制 和 程 序做出 调整 ,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予以 公告 。 五 、禁止行为与 投资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购 买实 物商 品 ; 8 、除 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金 。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6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二 )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金 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 以不受 上 述限制 。 (2)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 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产 。 (4)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 不受此 限 制 。 (5)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6)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6)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工 作 日延长 到 3 个月 。 (三 )关 于投 资境 外基 金 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 不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投资 境 外伞型基金的,该伞 型 基金应 当视 为一 只基 金。


17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 的伞型 基金 子基 金。 (四 )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 评级。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 析年 度报 告。 (五)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18 5 、本 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 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六)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2 、参 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七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 数(NASDAQ Biotechnology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 :95% ×人民币计价的 纳 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收 益 率+5% ×人民币活 期存款 收益率 (税 后)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纳 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的编 制 及 发布 或授 权 、 或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的 指数 , 或证券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 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变 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业 绩 比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 中,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 指数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 更名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19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本基 金为被 动管 理的 指数 型基 金,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进 行融 资、 融券 以及 转融通 等 相 关业务 。 待 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改 变本 基金 既有 投资 目标、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及 进行风 险管 理 。 届 时基 金 参与融 资融 券 、 转 融通 等 业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 费用收 支 、 信息披 露 、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九 、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理人 ,将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 并 行 使股票 的代 理投 票权 。 2 、基金 管理人 将本着 维护持 有人 利 益的原则 ,按照增 加股东 利益、提 高股东发 言权的 原则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操作需 要 ,委 托境外资 产托管人 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 建议、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4 、通常 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将不参 与有锁定 期要求和 支付较 高费用的 投票 事项 。 此外 , 某些 中国 以 外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 就不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 如 果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下 将不 行使 委托 投票 权 ,以 保护 基金 持有 信息 。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 况下 的 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条 件成 熟时另 行安 排在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接受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 使 本 基金转 型为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上市 型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其 场内 申购 赎回、 上市 交易、 注册 登记 、 收 益分 配 等场内 业务 规则 遵循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届 时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须 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并提前 公告 。


20 若将来 本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同一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使 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金 模式 并相 应修 改《 基 金合 同》 ,届 时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须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履行 适当 程序 并提 前公 告。 十一、 证券交易 1、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根 据 交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实力 和研究 支持 服务 等评 价 指 标选择 交易 券商 :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资 指令进行 了有效 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量的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交 价格、 交易差 错率、 对市 场的 影响等 ; (2)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所提供高 质量的宏 观经济 研究、行 业研究及 市场走 向、个股 分析 报告和 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容 是否 详 实 ,投 资建 议是否 准确 ; (3)研究 支持 服务 。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根据 本基金的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的 研究报 告、 协助 安排 上市公 司调 研、 举办 推介 会、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4) 其它 指标 。主 要包 括 券商的 财务 实力 、市 场和 销售服 务和 后台 操作 便利 性。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评 价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并 确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量 的分 配。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中 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人 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 行妥 善处理 ,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十二、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在 未来 , 如 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选择 境外 投资顾 问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从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角度 出发 , 选择 合适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 , 此 事项 无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于2017 年5 月2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21 募说明 书。 本报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98,700,061.89 85.70 其中: 普通 股 287,327,933.40 82.44 存托凭 证 11,372,128.49 3.26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18,959,906.85 5.44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667,619.04 6.79 8 其他各 项资 产 7,207,436.84 2.07 9 合计 348,535,024.62 100.00


22 (二)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 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美国 298,700,061.89 86.24 合计 298,700,061.89 86.24 注:1 、国 家( 地区 )类 别 根据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所在 的证券 交易 所确 定。


2、上 述美 国比 重包 括注 册 地为英 国、 法国 、西 班牙 、泽西 岛在 美国 上市 的 ADR 。 (三)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 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分 布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须 消费 品 - - 必须消 费品 - - 保健 298,700,061.89 86.24 金融 - - 信息技 术 - - 电信服 务 - - 公共事 业 - - 合计 298,700,061.89 86.24 (四)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 券代 码 所 在证 券 市场 所 属国 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AMGEN INC 安进 A 纳 美 24,66 25,014,664 7.22


23 MGN US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国 3.00 .04 2 CELGENE CORP 新基医 药 C ELG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29,98 3.00 24,075,082 .22 6.95 3 GILEAD SCIENCES INC 吉利德 科学 G ILD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48,21 2.00 23,949,724 .18 6.91 4 BIOGEN INC 百健 B IIB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12,08 3.00 23,769,610 .66 6.86 5 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 再生元 制药股 份有 限公司 R EGN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8,083 .00 20,583,386 .42 5.94 6 ALEXION PHARMACEUTICALS INC Alexio n 制药 公司 A LXN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14,49 2.00 12,299,968 .34 3.55


24 7 MYLAN NV 迈兰公 司 M YL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42,38 1.00 11,215,985 .44 3.24 8 INCYTE CORP Incyte 有限公 司 I NCY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14,92 0.00 10,377,949 .01 3.00 9 ILLUMINA INC Illumi na 公司 I LMN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11,63 5.00 10,334,363 .84 2.98 1 0 VERTEX PHARMACEUTICALS INC 维特制 药股份 有限 公司 V RTX US 纳 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美 国 19,64 4.00 10,039,042 .43 2.90 (五) 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25 (九)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 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占 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PROSHARES ULTRA NASD BIOTECH E TF 基 金 契约式 开放式 基金 ProShare s Trust 18,959,90 6.85 5.47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在本 报告期内 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207,331.3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5.4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07,436.84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不存在 前十 名股 票流 通 受 限情况 。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26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现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 基金 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3 .30-2015.12 .31 1.10 % 1.77% 1.57% 1.74% -0.47 % 0.03% 2016.01 .01-2016.12 .31 -17. 21% 1.86% -15.4 0% 1.81% -1.81 % 0.0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6.12.31 -16. 30% 1.82% -14.0 8% 1.78% -2.22 % 0.04%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 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 净值 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比较图 广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5 年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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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概况 1、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 琴新区 宝中 路3 号 4004-56 室 3、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 区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31 -33 楼 4、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5、设 立时 间:2003 年8 月 5 日 6、电 话:020-83936666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95105828 7、联 系人 :段 西军 8、注 册资 本:1.2688 亿 元人民 币 9 、股权 结构: 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广 发证券 ” )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公 司和 广州 科技 金融 创新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分别 持有本 基金 管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和 7.881 %的 股 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孙树明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资 产评估 协会 常务 理事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 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一 届上市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广东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预 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 委 员会财 政金 融运 行规 范组 成员,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经 济开发 信托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办公 室主 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 工作 部副部 长,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中 国证监 会会 计部 副主 任、 主任等 职务 。 林传辉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学士 , 现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瑞元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 基金 业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 资产 管理 业 务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 曾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总 经理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29 孙晓燕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现 任广 发证 券执 行董 事 、 副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证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长 。 曾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 广 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财 务部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投资自 营部副总 经理,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广发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 戈俊先 生: 董事 , 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 现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兼任 南京 烽火 星空 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烽火通 信科 技 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财 务部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 财 务总监 、副 总裁 。 翟美卿 女士 :董 事, 硕士 ,现任 深圳 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南 方香 江集团 董事 长、 总经 理 ,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 深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兼 任全 国 政协委 员 , 全 国妇 联常 委 , 中 国女企 业家 协会 副会 长 ,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 , 广 东 省工商 联副 主席 , 广东 省 女企业 家协 会会 长 , 香 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 主席 , 深 圳市 深商控 股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广东 南粤银 行董 事,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 行 董 事。曾 任深 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 定代表 人、 董事 长 。 许冬瑾 女 士: 董事, 硕士 , 副主 任药师 ,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 任 世界中 联中 药饮 片质 量专 业委员 会副 会长 、 国 家中 医药管 理局 对外 交流 合作 专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 饮片 专业 委员 会专家 , 全 国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委员 , 全 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中药 炮制机 械分 技术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 国 家中 医药 行 业特有 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等 。 罗海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中华 联合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委 书记 , 兼 任中 华联 合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保监 会行 业风险 评估 专家 。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荆襄 支公 司经 理、 湖 北省 分公 司国 际保 险部党 组书 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经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湖北 分公 司党 委书记 、 总 经理 、 助 理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 阳光 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中 华联 合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高级 经 济师 , 现任 宁波大 学法 学院 教授、 学 术委员 会主 任, 兼 任绍 兴 银行独 立董 事 , 海 尔施 生 物医药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复 旦大 学教 授 、 法 律系 副主 任 、 法 学院 副院 长。 姚海鑫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 际 商学院 教授、 辽宁 大学 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中 国会计 教授 会理 事、 东北 地区高 校财 务与 会计 教师 联合会 常务 理事 、 辽 宁省 生 产 力 学会副理 事长、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和 中兴- 沈 阳 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曾任辽 宁大学工 商管理 学院副院 长、工商 管理硕 士(MBA ) 30 教育中 心副 主任 、 计 财处 处长、 学科 建设 处处 长、 发展规 划处 处长 、 新 华国 际商学 院党 总支 书记 、 新 华国 际商学 院副 院长 。 2、监 事会 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广东 物资集 团公 司计 划处 副科 长, 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世贸 支行 行长 、 总行 资 金部处 长 , 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 市 场拓展 部总 经理 、营 销服 务部总 经理 、营 销总 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高级 涉外 秘书 , 现 任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工 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 曾 任广 州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州屈 臣氏 公司 行政 主管 ,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 办 公室主 任、 总经 理,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 吴晓辉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现任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 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 会主 席。 曾任 广 发证 券 电 脑中 心副 经理、 经理 。 张成柱 先生 : 监事 , 学士 , 现任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中 央交 易部 交易 员 。 曾任广州 新 太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工 程师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工程 师。 刘敏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产品 营销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曾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总 经理 助理 , 营销 服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产品 营销 管理 部总 经理助 理。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林传辉 先生 : 总经 理, 学 士,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 瑞 元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资产管 理业 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朱平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经 济师 。 曾任 上海 荣 臣集团 市场 部经 理 、 广 发 证券投 资银 行部 华南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科 汇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研究 负责 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 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 广 发 聚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 发聚 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 发稳 裕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鑫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鑫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发 行审 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31 段西 军 先生 : 督 察长 ,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校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证 监会 广东 监管局 工作 。 邱春杨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 曾 任原 南方 证 券资产 管理 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 副总 经理 、产 品总监 、金 融工 程部 总 经 理 。 魏恒江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副会 长及发 展委 员会 委员 。 曾 在水利 部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工 作 ,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综合管 理部 总 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 张敬晗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兼 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董事 长。曾 任中 国农 业科 学院 助理 研究员 , 中 国证 监会 培训 中心、 监察 局科 员, 基金 监管部 副处 长及 处长 ,私 募基金 监管 部处 长。 4、基 金经 理 李耀柱 , 男, 中国籍 , 理 学硕士 ,7 年 基金 业从 业 经历, 持有中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业 从业 证书,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中 央交 易部任 股票 交易 员,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 国 际业务 部先 后 任 QDII 基 金 的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任 广 发纳 指100ETF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6 年 8 月 23 日 起任广 发全 球农 业指 数(QDII) 、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QDII) 、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 指数(QDII) 、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益 债券(QDII)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 健(QDII) 和广 发生物 科技 指数(QDII) 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 点股票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 10 日 起任 广发 道 琼斯石 油指 数(QDII-LOF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邱炜 ,任 职时间 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 5、本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主席 :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 阳 方先生 ; 成员 : 权 益投 资 一部 总 经理 李巍 先生 , 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张 芊女 士。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32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行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2、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 。 内 部控制 大纲 33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 和原 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内部 控制 环境 、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度 、 员 工保 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 程等的 具体 说明 。 根据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特点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 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各业 务均 制 定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建 立以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稽 核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监 督。 4、建 立以 合规 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司 所有 经营 管理 行为 进行监 督的 第四 道监 控 防线 。 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本基 金,并 于 2015年1月19 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15]99 号文 准予募 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自 2015 年3月6日至2015 年3月24 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本基金 的面 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人 民币1.00 元。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 后继 续存续 的 , 连 续二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或等 值货 币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5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它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若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1、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 委 托,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八 部分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交 易 等 形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法详 见销 售机 构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和 美国 纳斯 达克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 36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赎回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人 在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业 务时,应 当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发 生申 购、赎 回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 6、 “分 币种申 购、 赎 回” 原则, 即以人 民币 申购 获 得人民 币份 额, 赎 回人 民 币份额 获得 人民 币, 以 美 元申购 获得 美元 份额 ,赎 回美元 份额 获得 美元 ,其 他外币 份额 依此 类推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接受 其他币 种的申购 、赎回, 并对业 绩基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 相应 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赎回 申请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T+10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国家外汇 管理相 关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将 相应调 整; 当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场 休市 、 外 汇市 场休 市或暂 停交 易时 赎回 款项 支付日 期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37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 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 消除 后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日),在 正 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T+2 日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投资 人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申 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 致 使其 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 申购 不生 效,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于开 始 实 施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基 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人开 通)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人 民币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元(含 申 购费) , 追加 人民 币 申 购最 低限额 为10 元; 美元 现汇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美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美元 现汇 认购 最低 申额为10 美元 (含 认购 费) ; 投资 人追 加 申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投 资 金额级 差详 见各 代销 机构 网点公 告。 (2) 直销 机构 网点 (非 网 上交易 系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人民 币 认 购的 最低 限额为 50,000 元 (含 认 购费) ,首 次美 元现汇 认 购 的最低 限额 为 10,000 美 元(含 认购 费) ;已 在直 销 中心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人不 受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各 代销机 构的 最低 赎回 、转 换转出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为 1 份,投 资者 当日 持有 份 额减少 导致 在销 售机 构同 一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1 份 的 , 注 册登 记 机构有 权将 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 赎回 。 各 基金 代理销 售机 构有不 同规 定的 , 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办 理上 述业 务时 , 需 同时 遵循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定。 (4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的数 量或 比例 限制 。 基 38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用 前端收 费的方 式进行 申购,其 中人民币 份额的 申购费用 以人民币 支付, 美元份额 的申 申购费 用以 美元 支付 。本 基金将 对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额 分别 设置 申购 费率 及金额 分档 标准 。 (1) 人民 币份 额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本 基金 的人 民币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1.30%。 本基金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按 照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 金额越 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 投 资者在 一 天 之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率 如下 : 人民币 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3%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7%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美 元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目前只 有部分代 销机构支 持美元 现汇账户 申购业务 ,具体 请参照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执 行)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本 基金 的美元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1.30% 。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金 额递 减 ,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 所适 用的申 购费 率越 低 。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如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 美元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20 万美 元 1.3% 20 万 美元 ≤ M < 10 0 万 美元 0.7% M ≥100 万美 元 200 美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3、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需缴 纳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减 , , 赎回 费用 等于 赎 回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具体 费率 如下 :


39 赎回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4、本 基金 在开 始办 理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之 日起 ,将 同时 开 通公 司网 上交 易平 台 C 类收 费业 务模 式 。 本基金 开通 的 C 类 收费 模 式 是指 不收 取申 购、 赎回 费用, 只收 取 0.4%/ 年的 销售服 务 费 ,其 中, 销售 服务 费不是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而 是由 本公 司注 册登 记 系统针 对每 个客 户 的 C 类 资产逐 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 个客 户帐户 ,在 客户 赎回 或转 换时从 客户 的赎 回或 转换 款项 中 扣除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相 关手续 后,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赎 回费率 或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6、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 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经代销 机构 同意 后, 针对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资 者适 当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 金 将 对 以 人 民 币 和 美 元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根 据 人 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 份 额 的 净 值 以 及 人 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和 申购 金额分 档标 准分 别确 认份 额, 其中 使用 美元 进行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同 时适 用于 美元 现钞申 购和 美元 现汇 申购 , 具体 方法 如下 : (1) 人民 币申 购份 数的 计 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人 民币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 或固 定 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注: 申 请当 日指 申购 申请 当日


40 例3: 某 投资 人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投资 10,000 元 人民 币 申 购本 基金, 假设申 购当 日 人 民币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人 民币, 则可 得到 的人 民币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人 民币 申购费 用=10,000-9,871.67=128.33 元人 民币 申购份 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人民币 申 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人民 币, 可得 到 9,401.59 份基 金份 额。 (2) 美元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申购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注:申 请当 日指 申购 申请 当日


例4: 某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投资 50,000 美 元 (现 汇) 申购 本基 金, 假 设 申 购当 日美 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1699 美元 ,则 可得 到的 美元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1.30%)=49,358.34 美元 申购费 用=50,000-49,358.34=641.66 美元 申购份 额=49,358.34/0.1699=290,514.07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为0.1699 美元, 可得 到 290,514.07 份 基金 份额 。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或美 元为单 位 , 四 舍五入 ,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申购 份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二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41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5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 份人 民币 份 额 6 个月后 赎回 ,赎 回费 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人民 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人 民币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992.50 元。 (2) 美元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美元 份额 ×赎回 当日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6,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美元 份额18 个 月后赎 回 , 赎 回费率 为 0.3%, 假设 赎回 当日美 元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0.1660 美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0.1660 =16,600 美元 赎回费 用=16,600 ×0.3% =49.8 美元 赎回金 额=16,600 -49.8 =16,550.2 美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0 万 份美元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0.1660 美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6,550.2 美元 。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用 以 人民币 元或 美元 为单 位 , 四舍五 入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分 别计 算并 披露 不同 类别份 额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美元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 按照 计算 日的 估值汇 率进 行折 算,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美元 ,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T+2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 42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国家 外汇 管理 相关 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将 相应调 整; 当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场 休市 、 外 汇市 场休 市或暂 停交 易时 赎回 款项 支付日 期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 消除 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2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投资 人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申 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 致 使其 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 申购 不生 效,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于开 始 实 施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43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常 估值 时。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 批及 市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 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1 )到(7) 项、第(9)项 和第(10 )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或 遇公 众节假 日 , 可 能 影响本 基金 投资 ,或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基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具体 规定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44 (5) 本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受 赎 回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6)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伤亡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3)款 情形时,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 延 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 45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 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 天,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 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含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本公司 开通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C 类 收费业 务模 式,C 类收费 模式 下的 基金 份额 与前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 转 换规 则 适用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直 销基 金转 换业 务规则 》 , 关于C 类 收费 的基 金份额 详细 转换 规则 请参 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 布 的《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增 加 C 类 收费 模式的 公告 》。 十 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46 以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七、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47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的 管理 费; 2、基 金的 托管 费 , 含境 外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费 用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等 实际 发生 的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7、《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税务 顾问 费 ; 8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当缴纳 的,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税 收、征费 、关税 、印花税 及预 扣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简称 “ 税收 ”); 9、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10、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2、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 13、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4、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 ( 如有 ) 两 部分 , 其 中境 外投 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顾 问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顾问 协议 》中 进行 约定。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8%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48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NASDAQ OMX Group,Inc. 签 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向 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每日 应 支付的 指数 使用 费在 次日 按每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当计 提的 指数 使用费 E 为每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1 万 美元 (年 度最 低指 数使用 费) , 即不 足1 万美 元时按 照 1 万美 元收 取 。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 按季 支付 。 在 指数 使用费 支付 日,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 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 告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此 项调 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4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费 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49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五、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 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基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 惯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主次 托管 协议 为本 基金 在境外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地 法 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及其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协 议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在 已根 据 《试 行办 法》 的要 求谨 慎、 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且 境外 托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要求保 管托 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 基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追 偿 。 除 非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51 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 据当 地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 规则、 市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责 任。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开 放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存 托凭证 、ETF 基金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法 取得 市价 (收盘 价)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法 取得 市价( 收盘 价)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且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 配股 权证可 以在 交易 所交 易, 则按 照 1 中 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值 ; 不能 在交易 所交 易的配 股权 证 ,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 和 配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4、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 生工 具按估 值日当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 本价估 值,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53 5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 系统提 供的报价 进行 估值。 6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 估值日 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的 净值的, 以估 值日前 最新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7、外 汇汇 率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 信息提 供机 构所 提 供 的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 中间货 币进行换 算,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估 值日彭博 (伦敦 时间 )16 :00 报价数 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 工商银 行或 境外 托管 人所 提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为 准。 8、估 值中 的税 收处 理原 则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9、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8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 开放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 开放日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估值 时间 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 估值 。 2、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54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 美 元折 算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将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4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方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各自 承担 的责任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 人 民币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错误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55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6)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场及 登记结算 公司 、指 数公司 及数据供 应商发送 的数据 错误,券 商或 交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误 ,或 不可 抗力 原因 等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7)由 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在本 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时 间点 前无法 确认 的交 易, 导致 的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56 3、出 现会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 份基 金 每 次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 对 于外 币 认购 、 申 购的 份额 , 由于 汇率因 素影 响 , 存 在收 益 分配 后外币 折算 净值 低于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面值 的可 能。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 认购/申 购币 种相 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 权前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折算 为相 应的 美元金 额。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58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基金管理 人按 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按双 方约 定的 时间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 8、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 法》 、 《试行 办法》 、 《通知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对 信息 披露 的方 式、 登载 媒体 、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 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本基 金的 人民币 份额 以人 民币 计算 并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除特 别说明 外 , 人 民币份 额的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美 元 份 额的货 币单 位为 美元 。


6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每 个估 值日 后2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1 个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最后 1 个估 值日 后 的2 个工 作日 内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62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 两种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63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接 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或 开通 不同 类别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 27、本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64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 通讯 故障 、 电 力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故 意或 过失 的情 形;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监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两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6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末,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工 210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高管 人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 提 供安全 、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 股 权投 资基 金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国 工商 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624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三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球 金融》 、内地《证 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1 项 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68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 加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 精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顺 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5 年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 年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 部 审 计局)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 则,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 的安 全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 完 善, 并保证得 到全 69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相对独 立,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学 的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 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 制,建 立“自控 防线” 、 “ 互控防 线”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 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书 , 使员 工树 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 营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 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 份、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数 据、应 用、操作 、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 ,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 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参 与, 70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 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控制的 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 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资 产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 新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71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 朗兄 弟哈 里 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 代表 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 形式 :合 伙制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成立 于 1818 年 的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 “ B B H ” ) 是 全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BBH 自 1928 年 起已 经 开始在 美国 提供 托管 服务 。 1963 年,BBH 开始 为 客户提 供全 球托 管服 务, 是首批 开展 全球 托管 业务 的美 国银行 之一 。目 前全 球员 工约 5 千人 ,在 全 球 18 个 国家和 地区 设有 分支 机构 。


BBH 的惠 誉长 期评 级为 A+ , 短期 评级 为 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在全 球范 围内,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Sean Pairceir 先 生领 导 。在亚 洲,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先 生领导 。 作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 BBH 拥 有服 务全 球跨 境投 资 的专长 , 其 全球 托管 网络 覆盖近 一百 个市 场。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托管 资产规 模达 到 了 4 万 亿美 元, 其 中约 百分 之七 十是 跨境投 资的 资产 。 亚 洲是 BBH 业务增 长最 快的 地区 之一 。我们 投身 于亚 洲市 场, 迄今已 逾 25 年, 亚 洲服 务 管理资 产 近 6 千 亿美 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拥 有近 4400 名 员工。 我们 致力 为客 户提 供稳定 优质 的服 务, 并根 据客户 具体 需求 提供 定制 化的全 面解 决方 案, 真正 做到“ 以客 户为 中心 ” 。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BBH 多 年 来在行 业评 比中 屡获 殊荣 ,包括 ∶


72 1. : 《全 球托 管人 》 2015 年共 同基 金行 政管 理 调查 被评为 “全 球杰 出表 现者 ” 2015 年行 业领 导者 大奖 #1 – 共同 基金 管理 客户 服 务 – 北美 2014 年代 理银 行调 查 #1 – 美国 代理 银行 资产 服 务 2013 年证 券借 贷调 查 #2 – 证券 借贷 人 –


全 球 范围 #2 – 全球 证券 借贷 供货 商 2013 年全 球托 管银 行调 查 机构投 资者:


12 项类 别中 有 9 项 位列#1,2 项 位列 #2


基金管 理者: 8 项 类别 中有 2 项位 列 #1 ,5 项位 列 #2


2. : 《 全球 投资 人》 2015 年次 托管 银行 调查 #1 – 美国 ( 资产 管理 总额 加权和 非加 权) 2015 年全 球托 管银 行调 查 #1 – 使用 多个 托管 人的 客 户 – 亚太 地区 ( 加权 ) #2 – 共同 基金 管理 者 ( 全 球和仅 美洲 地区) 2014 年全 球托 管银 行调 查 #1 -


资产管 理规 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 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 理规 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 客户 – 欧洲 、 中东和 非洲 #1 -


美洲共 同基 金管 理者


73 3.


:《 ETF Express 》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 洲 ETF 基金管 理者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 美 ETF 基金管 理者 4.


:《 R&M 调 查》 2014 年 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 行调 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 长期 业绩 最佳 财富 管 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 年美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东 部)


74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 年美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 适用国 家、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 资金账 户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


75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司 及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1)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 南塔 17 楼 直销中 心电 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 中心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 真:020-34281105 (5) 投资 人也 可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进 行 本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的查 询和 投诉等 。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76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4)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5)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张 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77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cgbchina.com.cn (6)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兴业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 或拨 打 当地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7)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8) 名称: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联系电 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9)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78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0 ) 名称: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1 ) 名称: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961122 公司网 站:www.drcbank.com (12 ) 名称: 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3 ) 名称: 江苏 吴江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9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4 )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顺德 区大 良街道 办事 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市顺 德区 大良街 道办 事处 德和 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5 ) 名称: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16 )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法人代 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 志刚


80 联系电 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7 )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8 ) 名称: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联系电 话:020-28019593 业务传 真:020-28852692 客服热 线:020-961111 公司网 址:www.grcbank.com (19 ) (32) 名称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81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 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 线:4008896312 公司网 址:www.qzccbank.com (20 ) 名称: 广东 华兴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市 金平区 金砂 路 92 号 嘉信 大 厦 1-2 楼部 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王 放 联系电 话:020-38173635 业务传 真:020-38173857 客服热 线:400-830-8001 公司网 址:www.ghbank.com.cn (21 ) 名称: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联系电 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 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22 )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82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23 ) 名称: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4 ) 名称: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自 由贸 易试验 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26 )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83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27 )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28 )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9 )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84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30 )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31 ) 名称: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2 )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3 ) 名称: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85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34 )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35 )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36 )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37 ) 名称: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86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39 )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公司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0 ) 名称: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87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41 ) 公司名 称: 华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2 )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43 )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44 )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88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45 )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46 )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47 )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48 )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89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49 )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 名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联系电 话:010-5935594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51 ) 名称: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90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52 )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53 ) 名称: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54 ) 名称: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5 )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91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56 ) 名称: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57 ) 名称: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58 )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92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9 ) 名称: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60 ) 名称: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61 )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62 ) 名称: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 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93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63 ) 名称: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4 ) 名称: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65 )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94 (66 )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7 )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8 ) 名称: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业务传 真:021-63608830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69 ) 名称: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95 联系人 :王 娓萍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 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 线: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70 )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业务传 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71 ) 名称: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 线: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72 ) 名称: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陈 征 联系电 话:010-88321882 业务传 真:010-88321763 客服热 线:0871-68898130


96 公司网 址:www.tpyzq.com (73 )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业务传 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74 )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5 )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业务传 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6 )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9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 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77 ) 名称: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联系电 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 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 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78 )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业务传 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79 ) 名称: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联系电 话:021-68685825


98 业务传 真:021-68682297 客服热 线:400-021-9898 公司网 址:www.jfcta.com (80 ) 名称: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 真:010-58325282 客服热 线: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81 ) 名称: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业务传 真:0351-4137986 客服热 线: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82 )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业务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786-8868-5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83 )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9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业务传 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84 ) 名称: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85 ) 名称: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热 线:010-6615482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86 ) 名称: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100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业务传 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 网 址:www.yixinfund.com (87 ) 名称: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简 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8 ) 名称: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公司简 称: 一 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 真:010-88312099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89 ) 名称: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新 华 1949 产 业园 东门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 莹 联系电 话:13261320700


101 业务传 真:010-88381550 客服热 线:010-6899882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90 ) 名称: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业务传 真:0592-8060771 客服热 线:0592-3122731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91 ) 名称: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联系电 话:010-59200855 业务传 真:010-59200800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92 ) 名称: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业务传 真:023-86769629 客服热 线:400-8877-780 公司网 址:www.cfc108.com.cn (93 ) 名称: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10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联系电 话:021-80133827 业务传 真:021-80133413 客服热 线: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94 ) 名称: 北京 恒久 浩信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 15B5( 西区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 冲 联系电 话:010-88580321 业务传 真:010-88580366 客服热 线:4006-525-676 公司网 址:www.haofunds.com (95 )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 真:010-62020355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96 ) 名称: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张 裕


103 联系电 话:15801816961 客服热 线: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97 ) 名称: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技 术产 业园 南七 道惠 恒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98)


名称 : 北 京君 德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公司网 址:www.kingstartimes.com (99)


名称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100)


名 称: 北京 乐融 多 源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10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 于 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101)


名 称: 北京 微动 利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102)


名 称: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103)


名 称: 上海 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105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104)


名 称: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栗 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05)


名 称: 上海 联泰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106)


名 称: 上海 汇付 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7 ) 名 称: 上海 汇付 金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10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8 ) 名 称: 开源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黄 芳、 袁伟 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109 )名 称: 上海 凯石 财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110 )名 称: 北京 增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107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11 )名 称: 厦门 市鑫 鼎 盛控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业务传 真:0592-8060771 客服热 线:0592-3122731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12) 名称 :徽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96588( 安 徽省 内) 公司网 站:www.hsbank.com.cn (113 )名 称: 鼎信 汇金 ( 北京)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 院 8 号楼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址:www.9ifund.com (114 )名 称: 北京 汇成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10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115 )名 称: 上海 大智 慧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116 )名 称: 德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路 1266 号法 定代 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址:www.dzbchina.com (117 )名 称: 南京 苏宁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109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无 客服电 话:4008365365-9 公司网 址:www.Fund.licai.com (118 )名 称: 北京 蛋卷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119 )名 称: 北京 广源 达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宏 泰东 街 浦项 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120 )名 称: 天津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龙 联系人 :杨 森 电话:022-28405330


11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 (121 )名 称: 上海 万得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22 )名 称: 首创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联系电 话:010 -59366070 业务传 真:010 -59366055 客服热 线:400-620-0620 公司网 址:www.sczq.com.cn (123 )名 称: 北京 肯特 瑞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经济 开发 区科创 十一 街 18 号 院京 东 集团总 部大 楼 A 区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江 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400-088-8816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111 (124 )名 称: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125 )名 称: 奕丰 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126 ) 名称 :弘 业期 货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址:www.ftol.com.cn (127 )名 称: 华西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天府二 街 198 号


112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天府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址:http://www.hx168.com.cn 3、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发售 期间 ,若 新增 代销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新增 营业网 点, 则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 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 李 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广州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广州 大道 中 289 号南 方传 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 牟 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 师: 刘智 、陈 琛 联系人 : 牟 晋军


113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洪锐 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洪 锐明 、江丽 雅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114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115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7)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业 务规 则; (18)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9)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116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 117 投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托 管人; (5)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 理本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 、 资金往 来 、 委 托及 成交 记 录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应 当不 少于20年 ; 其 它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相 关资料 的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15 年;


118 (12)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 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依据 基金财 产投 资地 法律 法规 、 监 管要 求、 证券 交易 所 规则 、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 保 管基 金财 产, 并履行 资金 清算 等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因 而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 应责 任。在 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过 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 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协 议的 适用 法律及 当地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决定 ;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 实施监 督, 如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报告 ;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 准 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 取所有 应得 收入 ; (25) 每 月结 束后7个工 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境外 投资情况 ,并 按相关 规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算业 务; (27)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 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 表 119 有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 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当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 、降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调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4) 本 基金 转型 为同 一标 的指数 的上 市型 开放 式基 金 (LOF) , 或变 更为 同一 标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 的联 接 基金并 相应 变更 基金 类别 、修改 投资 目标 、范 围和 策略;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基 金管理 人、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认 120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 或 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 121 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应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 亲 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2 、 通讯 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 122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1 款 第 (2) 项、 或者 第2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突 的前 提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方 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123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 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 基金合 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 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124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 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两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125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126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查 阅。


127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注册资 本:12,688 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 西军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128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政 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代理 政策性银 行、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 本 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以 纳 斯达克生 物科技 指数为投 资标 的的 指数基 金(包括 ETF )等 。本基 金还可投 资全球证 券市场 中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包括已与 中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 托凭证 、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可简 称 “REITs ” ) ; 已与 中 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 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 机构登 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 ;与固 定收益、 股 权、信用 、商品 指数、基 金等标的 物挂钩 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 ;远期 合约、互 换及经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境 外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 金融衍生 产品;银 行存款 、短期政 府债券等 货 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经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后, 方可 纳入 监督范 围。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纳 斯达 克 129 生 物科技指 数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及 以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数 为投资 标的的指 数基金( 包括 ETF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银 行应 当 是中资 商业 银行 在境 外 设 立的分行 或在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 到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 ,但在 基金托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2) 本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上述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指 法律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产 。 4)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不 受此 限 制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1-4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 应当 在超 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 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 及 时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 工 作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5)关 于投 资境 外基 金的 限 制 A. 每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超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境 外 伞型基 金的 ,该 伞 型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 B.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a. 其他基 金中 基金 ; b.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伞 型基金 子基 金。 6)关 于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的 限制 本 基金投 资衍生 品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 得用于 投机或 放大 交易, 同时应 当严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A.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基金 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的 130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C.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参 与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 b.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c.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C.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D.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现金 ; b.存款 证明 ; c.商业 票据 ; d.政府 债券 ; e. 中资商 业银行 或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机 构(作 为交易 对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E. 本基金 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F.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8)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所有参 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 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信 用评级 。 B. 参与正 回购交 易,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 券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D. 参与逆 回购交 易,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 于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 需 要 。


131 9)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 项比例 限制计 算,基 金因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而持有 的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总 资产。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基金 财产 划转 至托管 账户 之日 起开 始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 除 应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 借 入 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本 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 其更新, 加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并 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完整 性、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13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 程,基 金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交 易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并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 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 托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三) 对 于承诺 监督的 事项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授权 境外投 资顾 问的投 资运作 和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应及 时 以书面 或电 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 对确认 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对 于承诺 监督的 事项,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权 投资机 构有重 大违 法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 托管人 进 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 金管理 人认可 ,合 规投资 责任方 为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的合规 监管系 统 的准确性 和完整 性受限于 基金管理 人、经 纪人及其 他中介机 构提供 用于该系 统的数据 和信息 。基金托 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 人对这些 机构的信 息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不作 任何担 保、暗示 或表示, 并对这 些机构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的 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 金管理 人应理 解,托 管人 对于基 金管理 人的交 易监 督服务 是一种 加工应 用信 息的服 务,而 非投资 服务。 除下 列第 4.6 项 及 法律法 规明 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将 不会 因为 提供 交 易 监 督 服务而承 担任何 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 投资所 产生的责 任,也没 有义务 采取任何 手段回应 任何与 合规分析 服 务有关的 信息和 报道,除 非接到基 金管理 人或其授 权境外投 资顾问 要求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针 对某个 信息 和报 道作 回应 的书面 指示 。


133 ( 六)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应本着 诚实尽 责的 原则, 采取合 理的手 段、 方法和 实施工 具,来 提 高交易监 督服务 的质量, 除非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外 托管人因 疏忽、 过失或故 意而未能 尽职尽 责,造成 交 易监督结 果不准 确,并进 而给基金 资产或 基金管理 人造成损 失,否 则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不应 就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在 本协议 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导致 基金托 管人 的接受 基金管 理人监 督 与检查与 相关法 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 相冲突的 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本协议 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 监督与检 查。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人 须向基金 托管人 作出书面 提示;基 金托管 人在接到 提示后, 应及时 对提示内 容予以 确认 ,如 无异 议, 应在基 金管 理人 给定 的合 理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 三)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四) 基 金管理 人须尽 其最 大努力 保证其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不影响 基金 托管人 的正常 营业活 动。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及 投 资 所需的其 他账户 。境外托 管人根据 基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 、证券 交易所规 则、市场 惯例以 及其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3、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所 规则 、 市场惯 例及 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主 次托管协 议持有 并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在已 根据《试 行办法 》的要求 谨慎、尽 职的原 则选择、 134 委 任和监督 境外托 管人,且 境外托管 人已按 照当地法 律法规、 本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要求 保管托 管资产的 前 提下,基 金托管 人对境外 托管人破 产产生 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但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采 取措施进 行追偿 ,基金管 理人配合 基金托 管人进行 追偿。除 非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 过失 、 疏忽 、 欺诈 或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境 外托管 人依 据当 地法 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的作 为或 不作 为承 担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托管 证 券 。 6、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 面同意 ,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 并 应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 在 任何基金 资产上 设立任何 担保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抵押、质 押、留 置等,但 根据基金 财产所 在地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 权利除 外。 7、 对于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因基 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作为资产 持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并配 合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与 划转 1、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等 有关规 定后,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2、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自基金 财产 划入 基金 托管 专户之 日起 履行 本协 议项 下托管 职责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同意 ,现金 账户 中的现 金将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的银行 身份 持有 。 除 非基金 管理人 按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另 有规定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后 , 按 下述 方式收 付现 金 、 或收 付证 券:(a) 按 照交 易发 生的 司 法管辖 区或 市场 的有 关 惯 常 和既定 惯例 和程 序作 出; 或(b)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进 行 的买卖 而言 , 按照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作出。基 金托管 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 应不时 将该等有 关惯例、 程序、 规则、条 例和条件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产 等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时, 不得将 135 基 金财产归 入其清 算财产。 基金托管 人应自 身,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 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建立 安全的数 据管理 机制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关 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或 者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形 式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 资 金 账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基 金资金 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投 资地 法律法 规要 求或 行业 惯例 需要, 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易 所适 用的 登 记 结算机构 为基金 开立基金 名义或基 金托管 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 人名义 或境外托 管人的代 理人名 义,或以 上 任何一方 与基金 联名名义 的证券账 户。由 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 外托管 人负责办 理与开立 证券账 户有关的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所 有必要 协助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境 外 托管人均 不得出 借或未经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双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合 法 合规 、 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 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 外托管人 根据投 资所在市 场以及国 家或地 区的相关 规定,开 立进行 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 需要的 各类证券 和结算 账户 ,并 协助 办理 与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 户相 关的投 资资 格。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 要协 助。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36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 证券。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账 目 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 并 且(b)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 合 理努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人 在其账目 和记录 中单独清 楚列记证 券不属 于境外托 管人,不 论证券 以何人的 名 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以无记名 方式实 际持有, 要求和尽 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券 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外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分别 独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托 管人 将不 保证 其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产 中的 证券 的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5、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指示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证 券为 基金 的实 益所 有人持 有, 但须 遵守 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 6 、由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为 基金的利 益而持有 的证券(无记 名证券 和在证 券系统 持有的证 券 除外) 应按 本协 议约 定登 记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惯例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的 重大 改变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若 基金管理 人要求改 变本协 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 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 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可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的保管 库或 其他机 构。实 物证券 的 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授权的境 外投资 顾问)的 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 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证 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存 时间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 规要 求。


137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 托管 资产 的会 计责 任 主体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计算 进行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 人进行 本基金的 净值计算 复核和 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 露所需 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对 托 管 资 产 中 的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进 行 帐 实 核 对。


(3)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 第三方 独立 机构 进行 会计 核算, 并认 可其 委托 的第 三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第 三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 在 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定 的会 计 核 算方法和 处理原 则进行会 计核算, 并对基 金单独建 账、独立 核算, 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 负责会 计核算与 会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 计账簿 ,不 得与 其他 托管 资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2) 托管 资产 核算 的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证券 买卖 业务的 核算 、 持 有资 产的 付息、 兑付 、 分 红等 业 务 的核算、 证券发 行认购业 务的核算 、货币 市场产品 买卖业务 的核算 、银行存 款计息、 存款账 户间的资 金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的 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等 。 3、净 值计 算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个开 放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开放 日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估 值时 间点 为 T+1 日 完成 T 日 估 值。 (2)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按 照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美 元折算 净值为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除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新公 布的人 民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美元折 算净值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四 位,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为每 一基 金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计 算日 估值 价 格 截止时点 所估值 证券的最 近市场价 格后, 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协 商确定的 估值方 法和处理 原 则对各类 估值资 产进行估 值,如监 管有相 关规定的 ,按相关 规定进 行估值, 计算出基 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38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 者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 错,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 、并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现 差 错的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失 ,在基 金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内 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根 据过错 原则,向 过错人追 偿,本 协议 的当 事人应将 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 正,则该 当事人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139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 金 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但该 第三方 是由托管 人委托的 情况下 ,应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赔 偿并向差 错方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或其 它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 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 、 指数公 司及 数据 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券 商或 交 易对家的 成交回 报错误或 延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8)由 于 时差 、 通 讯或 其 他非可 控的 客观 原因 , 在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时间 点 前无法 确认 的交 易, 导致 的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9)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 正,基 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140 应当在 两日 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 法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情 况; (4)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四)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 估值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 算,基 金托管 人对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分别独 立地设置 、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托管 人进行 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 复核和 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 则,分别 独立地 设置、登 录和保管 本基金 的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 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 明原因 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记 录的 账册 记录相 符。 (六) 基金 法定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7 个工 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关 监管规 定 进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41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 规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七)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八)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 调整 。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表 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调整 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 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至少应 包括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


14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 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及 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 任何方 式向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 息限制 在为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之 目的而 需要了解 该等信息 的人员 范围之内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能妥 善保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 方泄露 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 信息的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应对此承 担法律责 任,赔 偿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遭受的全 部直接 损失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二 ) 当 任何 争议发 生或 任何争 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 有权行 使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它权利 并应 履行 本协 议项 下的其 它义 务。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变 更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143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终止 情 形。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电 脑 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 金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3 日 开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该 笔交 易成 交确 认单 的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3 日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 据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 基 金 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进 行成 交确 认。





2、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查阅 对账 单: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账户 自动查 询系 统查 阅对 账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 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对账单 。定 期对账 单分 为季 度对 账单 及年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结 束后 向所 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 额并 定制年 度对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提供年 度对 账单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14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 如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订 制 手机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金 净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 自动 查询 系统 )办 理资料 变更 。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 基金 账户信 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况 、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服 、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进行 投诉 。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4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10 月13 日起通过奕丰金融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广发 新兴 产业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优企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创新 升级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147 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11 月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 起通过华西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 发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LOF) 、广 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11 月10 日起通过弘业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148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优企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 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邮储银行决定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开展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 149 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关于本基金 2017 年的休市安排,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将在 该等日 期暂 停申 购、赎 回、定 投等 业务 ,届时 公司将 不再 另作 公告, 敬请投 资者 及早 做好交易安排。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广 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广发纳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四) 《 广发纳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 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