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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强债A(395011)

中海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11 月2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0 】 1515号文 ( 《关于核准中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 投 资 者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 月2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 8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4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5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 20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20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5 (一)销售机构 ................................................ 25 (二)注册登记机构 ............................................ 6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63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6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65 (一)募集的依据 .............................................. 65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65 (三)募集期限 ................................................ 65 (四)募集对象 ................................................ 65 (五)募集目标 ................................................ 65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 66 (七)基金份额类别 ............................................ 66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6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70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70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70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7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72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72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72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72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73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74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74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76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78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78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79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80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81 (十三)基金的转换 ............................................ 82 (十四)转托管 ................................................ 82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82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82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 8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84 (一)投资目标 ................................................ 84 (二)投资范围 ................................................ 84 (三)投资理念 ................................................ 84 (四)投资策略 ................................................ 84 (五)投资限制 ................................................ 87 (六)业绩比较基准 ............................................ 89 (七)风险收益特征 ............................................ 89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89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90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90 十 、 基 金 业 绩 ................................................. 9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98 (一)基金资产总值 ............................................ 98 (二)基金资产净值 ............................................ 98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9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9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100 (一)估值日 ................................................. 100 (二)估值对象 ............................................... 100 (三)估值程序 ............................................... 100 (四)估值方法 ............................................... 100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102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104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 104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105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105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10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05 (四)收益分配方案 ........................................... 10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10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0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0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1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1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111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111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111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112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15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16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116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17 (一)市场风险 ............................................... 117 (二)流动性风险 ............................................. 118 (三)管理风险 ............................................... 118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 118 (五)合规性风险 ............................................. 119 (六)其他风险 ............................................... 11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2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2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2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四)清算费用 ............................................... 122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22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122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12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23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2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29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138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39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141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144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46 (八)争议解决方式 ........................................... 148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14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50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50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151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59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66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67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 16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69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69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69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70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70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70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70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7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72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7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77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海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文 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海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 不 可 抗 力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客观事件。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 城 中 路68号2905-2908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 立日期:2004年3 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民大学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 渤 海13/03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10/15 、11/19 、06/17 合 作 区 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业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 公司) 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国海洋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旦大学硕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无锡市证券公司 (国联证券前身) 交易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锡 州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爱德蒙罗斯柴尔德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期和II期主管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大学博士。 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 Sidley Austin( 盛德律师事务所) 芝加哥总部律师 ,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 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 教 育 部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核、 党 办 主 任 、 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部副 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理、纪委副书记、合规总监 。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执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和第9类受规管 活动的负责人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 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 球I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项 目 经 理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 总监、第1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康铁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进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 年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 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 本 公司督察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长)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士 。 历 任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中 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天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名 恒 康 天 安 保 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投 资 部 经 理 、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高级经理。2009 年 11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投 资 副 总 监 。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 3 月至今任 中 海 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中海可转换债 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至今任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中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 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海惠丰 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任中海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合 嘉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航先生,复旦大学运筹学与控制论专业博士。2010 年 7 月进入本公司 工 作 , 历 任 助 理 分 析 师 、 分 析 师 、 高 级 分 析 师 、 高 级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4 月至今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中 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中海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3 月23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江小震 2011年3 月23日-2015 年5 月25 日 江小震、左剑 2015年5 月26 日-2016 年2 月22 日 江小震、左剑、于航 2016年2 月23日-2016 年6 月6 日 江小震、于航 2016年6 月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首席策略 分析师、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蒋 佳 良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 董事会负责 控 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 政策决定; 三、 风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常管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 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 行 制 度 进 行 控 制 。 (1 ) 董事会对内部风险控制负最终的责任 。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议事 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职责有: 审议基金资 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 合规性, 负 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其 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战 略 、 制 度 、 工 作 计 划 和风险报告 , 确 保 公 司 具备能控制其在经营管理活动 中所能认识的所有风险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 (2 ) 高级管理层承担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有: 组建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贯彻落实公司各项风险管理政策, 监督检查下属部门的风控工作, 发现问题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3 ) 风 险 管 理 部 为 公 司 风 控 会 下 设 的 日 常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直 接 承 担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发 生 风 险 的 预 警 和 控 制 职 能 , 对 有 关 风 险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并 直 接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 其 具 体 职 能 有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风 险 评 估 ; 新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 投 资 风 险 指 标 监 控 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等。 (4 ) 业 务 部 门 处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沿 ,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行部门, 应该了解业务经营所承担的风险, 所以业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是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 定 和 修 改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制 度 和 流 程 , 并 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保证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该部门、分支机构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5 、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公司督察长 和 监察稽核部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 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 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 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 行合规性检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b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c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7 )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13)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6 年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624 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 2013、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限内进行整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银城 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九 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 真 : (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电话:021-68634510-819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4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7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3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57038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朱嘉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 、05 、11、12 、13、15 、16、18、19 、20 、 21、22 、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4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5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文 化 创 新 工 场 四 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5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 徐晓荣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5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3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4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65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联系人: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n (6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7)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6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8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1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8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8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4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18616024775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5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 : 王哲宇


联系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9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98)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9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0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1)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0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0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06)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10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0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9 )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 同 济 大 厦 10-11 层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芜 湖 路 168 号 同 济 大 厦 10-11 层 ( 总 部 ) 法定代表人:朱中文 联系人:梁蕾 联系电话:0551-62870125 传真: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400 626 9988 公司网址:http://www.alqh.com/ (110)凤凰金信(银川)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1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12-95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12-9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址:http://shhxzc.lhygcn.com/ (11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13)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4)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11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16)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117)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1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住所: 中国(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银城 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0年11 月2 日 证监许可[2010]1515号文 (《 关于核 准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 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 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 七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A 类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所认/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 否 则 , 所 提 交 的 认/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类 还是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以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上 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 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 。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 认 购 费 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 认 购 费 率 为 0.6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00 )/1.00=9,943.3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 定 认购金额 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可认购 C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3.00)/1.00 =10003.00 份 3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的程序


(1 )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 、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九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进行顺序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 售 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C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金额(M ) 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单 位 : 元 ) 金额(M ) 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须按每笔 申 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N <60 天 0.15% 60 天 ≤N <0.5 年 0.10% 0.5 年 ≤N <1 年 0.05% N ≥1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余额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 赎 回 费 总额的 25%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即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C 类 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3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实施日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 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率为 0.8%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可申购 A 类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 =9,448.22 份 (2 ) 若投资者选择 申 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申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1.05=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3 个 月 ,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 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1%=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11.00=10,989.00 元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净赎回 金 额=10,000 ×1.100 =11,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除 以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 金 财 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 发生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到(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 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 发生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申 请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申请赎回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份额的限制。 (3)如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涉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转 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 换。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内通过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转 换 公 告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基于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 确定利率变动的方 向 和 趋 势 , 据 此 合 理 安 排 资 产 组 合 的 配 置 结 构 ,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获 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积 极 的 新 股申购和个股精选等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判断, 采取自上 而下的分析方法, 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动态 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 类 资产和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2、债券投资策略(可转债除外)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判断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预 测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化资产配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 即 ,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 即 ,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 即 , 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 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低时持有国债,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其它交易策略 a 、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 在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上 , 如 果 逆 回 购 利 率 较 高 , 选 择 逆 回购融出资金。 b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时挂牌, 根据以往的经验, 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 本基金将利 用两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 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 票 之 间 。 在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内 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最 后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 系、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在 有 效 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 将 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股票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二级市场投资采用红利精选投资策略,通过运用分红模型和分红潜力模型, 精选出现金股息 率 高 、 分 红 潜 力 强 并 具 有 成 长 性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结 合 投 研 团队的综合判断,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 投资的角度出发, 将权证作为套利和锁定风险的工具, 采用包括套利投资策 略 、 风 险 锁 定 策 略 和 股 票 替 代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由 于 权 证 市 场 的 高 波 动 性 ,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 寻找流动性与基金 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0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策 略的约定;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 上 证 红 利 指 数 收 益 率 ×10%。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编制发布,样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记帐式国债(固定、浮动利率) 、 金融债。上证红利指数于 2005 年 1 月 4 日 发 布 , 挑 选 在上证所上市的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比 较 稳 定 、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及 流 动 性 的 50 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 此 ,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90%+上证 红利指数收益率 ×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科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 经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9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末的 四 季报 数据。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资产 净值为 610,171,798.22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44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84 元;C 类资产净值为 5,514,503.00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15 元, 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5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787,076.84 4.18 其中:股票


25,787,076.84 4.18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3,707,158.80 65.47 其中:债券


402,688,158.80 65.31 资产支持证券 1,019,000.00 0.1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2,814,858.73 28.0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423,635.76 0.88 8 其他资产


8,859,232.46 1.44 9 合计





616,591,962.59





100.00 2 、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289,821.53 1.35 C 制造业 12,117,718.71 1.97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379,536.60 0.8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S 综合 - - 合计 25,787,076.84 4.19 3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983 西山煤电 341,200 2,886,552.00 0.47 2 601009 南京银行 220,415 2,389,298.60 0.39 3 002332 仙琚制药 185,481 2,387,140.47 0.39 4 000630 铜陵有色 762,846 2,349,565.68 0.38 5 000060 中金岭南 209,400 2,334,810.00 0.38 6 601336 新华保险 40,800 1,786,224.00 0.29 7 000688 建新矿业 171,000 1,540,710.00 0.25 8 601233 桐昆股份 90,000 1,292,400.00 0.21 9 300011 鼎汉技术 58,600 1,214,192.00 0.20 10 601997 贵阳银行 76,300 1,204,014.00 0.20 4 、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5,832,056.00 2.5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83,000.00 1.62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9,983,000.00 1.62 4 企业债券 184,763,342.20 30.0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75,590,000.00 28.52 7 可转债 ( 可 交 换 债 ) 6,900,760.60 1.12 8 同业存单 9,619,000.00 1.56 9 其他 - - 10 合计 402,688,158.80 65.40 5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382284 13赣投MTN1 500,000 51,500,000.00 8.36 2 101464035 14粤垦投资 MTN001 400,000 41,752,000.00 6.78 3 101456082 14贵州高速 MTN001 (5 +2 年 期) 300,000 31,653,000.00 5.14 4 1382146 13桂交投MTN1 300,000 31,407,000.00 5.10 5 1280037 12宿建投债 500,000 31,310,000.00 5.09 6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61505001 15 沪公积 金 1A1 100,000 1,019,000.00 0.17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898.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78,033.85 5 应收申购款 3,3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59,232.4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7003 海印转债 1,005,255.60 0.16 2 110033 国贸转债 421,728.00 0.07 3 113010 江南转债 351,120.00 0.06 4 110035 白云转债 293,961.60 0.05 5 123001 蓝标转债 215,245.80 0.03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2015 ③ ②-④ 2011.03.23- 2011.12.31 -2.10% 0.27% 2.06% 0.15% -4.16% 0.12% 2012.01.01- 2012.12.31 5.92% 0.26% 3.11% 0.12% 2.81% 0.14% 2013.01.01- 2013.12.31 1.71% 0.11% -2.87% 0.18% 4.58% -0.07% 2014.01.01- 2014.12.31 15.37% 0.29% 14.89% 0.18% 0.48% 0.11% 2015.01.01- 2015.12.31 9.31% 0.64% 8.99% 0.28% 0.32% 0.36% 2016.1.1-20 16.12.31 -2.81% 0.29% 0.58% 0.18% -3.39% 0.1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9.27% 0.35% 28.74% 0.19% 0.53% 0.16%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C 类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3.23- 2011.12.31 -2.50% 0.27% 2.06% 0.15% -4.56% 0.12% 2012.01.01- 2012.12.31 5.64% 0.27% 3.11% 0.12% 2.53% 0.15% 2013.01.01- 2013.12.31 1.24% 0.11% -2.87% 0.18% 4.11% -0.07% 2014.01.01- 2014.12.31 14.96% 0.29% 14.89% 0.18% 0.07% 0.11% 2015.01.01- 2015.12.31 8.85% 0.64% 8.99% 0.28% -0.14% 0.36% 2016.1.1-20 16.12.31 -3.19% 0.29% 0.58% 0.18% -3.77% 0.1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6.32% 0.35% 28.74% 0.19% -2.42% 0.1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十二、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四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十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实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十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0.4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 付基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支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9 项 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公 告 。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十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十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资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7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和 其他 风 险 。 本 基 金 本 着 科 学 、 严 谨 的 原 则 , 对 风 险 的 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市场供求关系都将引起利率的变化, 直接导 致回购市场的收益率升降以及债券价格的波动。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其发行债券可能被降级 或出现违约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8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 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9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0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终止《基金合同》 ; (11)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1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 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000 万 元的;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6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2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4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5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6 能 生 效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定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7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8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9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0 6)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费率的除外; 7 ) 变更基金类别 ;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事项:


1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1 3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


2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2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记资料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 形 式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含50% ) 。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4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在 符 合 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5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6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7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8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实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9 3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0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0.4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 付基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支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1 、 基金费用 的 种 类 ” 中第 4 -9 项 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1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4 、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公 告 。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2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2、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3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策 略 的约定;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4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5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 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6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 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费率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终止《基金合 同 》 ; 11)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7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的;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000 万元的;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6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8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9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0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1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2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b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g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3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h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i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策 略 的约定; k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 、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d 、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 承销证券;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4 b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5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a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b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6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b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c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7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d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 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 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8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9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0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1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券托管 帐 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2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3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4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5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6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8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9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0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个人投资 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办理“ 网上开户 ” 和 “ 网 上交易” 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网上交易 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 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 购业务,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1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2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1 、2016-09-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凤凰 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2016-09-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2016-09-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6-10-1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 、2016-10-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云湾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 、 2016-10-26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 季度报 告 7 、2016-11-0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武汉市伯 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 、2016-11-0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徽 商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告 9 、2016-11-05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6年第2 号) 10、2016-11-05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3 (2016年第2号) 11、2016-11-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 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2、2016-11-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格上 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 、2016-11-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安粮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 、2016-11-1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 、2016-11-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深圳前海 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16 、2016-11-2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中 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整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 额的公告 17 、2016-11-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天津国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 公告 18 、2016-11-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杭州科地 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9、2016-11-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2016-11-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 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4 21 、2016-12-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16-12-0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3、2016-12-1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微动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4、2016-12-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16-12-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16-12-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与基金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6-12-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8、2016-12-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农业银行基金申购、基金组合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9、2016-12-30


关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诚信记录的 说明 30、2016-12-3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17-01-01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 值公告 32、2017-01-1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肯特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5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3、 2017-01-20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 季度报 告 34、2017-02-2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2017-02-2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2017-03-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电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7、2017-03-20


中 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6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资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资者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2、《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3、《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