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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成长(570005)

诺德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诺德 成长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 0 1 7 年 5 月 )
基金 管理人: 诺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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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诺德 成长 优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的 募集 已获中 国
证 监 会 2009 年 6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009] 471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关
于实 施〈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及各相 关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协商相关基 金托管人同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为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并 相应修 订基 金合同 部分条 款。 因上述 变更基 金名称 及基 金类别
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相 关条 款进行 了相应 修改。
此次 变更基 金名 称并修 订基金 合同 的事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无重大 实质影
响, 亦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重 大权利 义务变 化,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就前 述修改 变更事 项, 本基金 管理人 已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行 了相关 手续及 各项 信息披 露工作 。详见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 《关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股票型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充分 考虑投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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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并 对于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时 机、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在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投资 运作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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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2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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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 >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 及《诺德成长 优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招募 说明书 主要向 投资 人披露 与本基 金相关
事项 的信息 ,是 投资人 据以选 择及 决定是 否投资 于本基 金的 要约邀 请文件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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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诺德成长优 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成长 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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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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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
作日
36.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结算方 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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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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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6] 88 号
经营 范围: 发起 、设立 和销售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 021- 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 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德 成长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德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诺 德周 期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诺 德深 证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诺 德货币 市场 基金、 诺德天 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诺德 成长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 祥先 生,董 事长 ,清华 大学学 士、 硕士,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金融学 博士。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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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院 长助 理、安 徽省国 投上海 证券 总部副 总经理 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理 ,南京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江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 麟先 生,董 事, 华中理 工大学 工学 学士, 北京 邮电大 学工 学硕士 。现任
清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裁 ,曾 任朗讯 科技( 中国) 有限 公司贝 尔实验 室高级
研究 员,中 关村 科技软 件有限 公司 咨询服 务总监 、副总 裁、 总裁, 北京通 软联合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首席 执行官 ,中 国通关 网首席 运营官 ,启 迪融资 租赁有 限公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 董事 , 美国 T h e U n i ve r s i t y of t h e S out h 经济学学士。 现任宜信惠民
投资 管理(北 京)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总经 理,华 创资本( C G C )董 事长,宜 信
(香 港)控 股董 事长, 富安易 达( 北京) 网络技 术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喆颢 资产管
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曾 任 美国 D L J 投 资银 行部 ( D L J I n ve s t m e nt B a nk )
投资分析师,亚信( A s i a I n f o )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大学 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 r a nk F uxi ng W a n g( 王福星) 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学位 、 加利福尼亚大学
硕士学位和加利福尼 亚大学伯克利 ( U C B e r ke l e y ) 分校 H a a s 商学院的 M B A 学位。
现 任 普 信 恒 业 科 技 发 展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百 诚 集 团
( P a r s o n s B r i nc ke r h o f f ) 、 美国运通( A m e r i c a n E x pr e s s ) 、 U B S 瑞士银行、花旗北
美 公 司 ( C i t i c o r p N o r t h A m e r i c a I n c ) 、 N a pi e r P a r k G l o b a l C a pi t a l 和 花 旗 集 团
( C i t i gr o up ) 。 陈 达 飞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士 , U n i ve r s i t y of
M i nne s o t a L a w S c h o ol 硕 士 。 现 任 北 京市 汉 坤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曾 任 北京 金 杜 律
师事务所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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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岚 女士,独 立董事 ,北京 大 学法学学 士,法 国巴黎商 学院( P a r i s S c h o ol of
B us i ne s s ) 及美国华盛 顿大学 (U ni ve r s i t y of W a s hi ng t on )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 独立董事, 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 哈佛商学院 M B A 。 现
任合 一资本 创始 管理合 伙人、 光影 工场董 事长, 兼任北 京外 商投资 企业协 会副会
长 , 科 技 部 产 业 化 促 进 会 理 事 , 哈 佛 大 学 北 京 校 友 会 副 会 长 , 清 华 企 业 家 协 会
( T E E C ) 北 京分 会 副主 席 ,曾 任 永 新 视 博早 期 共同 创 始人 , 英特 尔 ( 中 国 ) 公 司高 级
财务 分析师 、战 略项目 经理, 鼎晖 投资从 事风险 投资工 作, 永新视 博公司 执行副
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京 市天元 网络 技术有 限公司 经理 助理, 宜信汇 才商务 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渠
道总监。
耿凯 先生 ,监事 ,清 华大学 自动化 专业 工学学 士、 清华大 学自 动化专 业工学
硕士 。现任 清控 资产管 理(上 海) 有限公 司总经 理,曾 任启 迪创业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 先生 ,监事 ,北 京广播 学院( 现更 名为: 中国 传媒大 学) 学士, 清华大
学经 管学院 硕士 。现任 诺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公 共事务 总监 ,曾任 清华兴 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刘静 女士 ,监事 ,清 华大学 本科毕 业, 现任职 于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综合
管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 祥先 生,董 事长 ,清华 大学学 士、 硕士,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金融学 博士。
历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院 长助 理、安 徽省国 投上海 证券 总部副 总经理 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理 ,南京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江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2005 年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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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罗凯 先生 ,副总 经理 ,清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 。曾 任职于 江苏 省交通 产业集
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
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
陈玮 光先 生,督 察长 ,西安 交通大 学学 士,中 国人 民大学 硕士 ,湖南 大学博
士。 先后任 职于 永州市 地方税 务局 、中国 证券投 资者保 护基 金公司 、安徽 省宿松
县人民政府(挂职),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 2016 年 5 月加入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郝旭东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12 月在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职务, 2011 年 1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了高级研究员职务。郝旭东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郝旭东先生自 2015 年 7
月 11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至今担任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今担 任诺德 成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张学东先生, 自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0 年 3 月 2 日担任诺德成长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志伟先生, 自 2009 年 9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8 日担任诺德成长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勇先生, 自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1 日担任诺德成长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 总经 理胡志 伟先 生、 投资总 监朱 红先生 、研 究总 监罗世 锋先 生、固
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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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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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得将 基金财 产用于 以下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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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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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 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是 强化内 部管 理,建 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的 基金 管理实 体,促 进公 司全体 员工恪 守职业 操守 ,以保 证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 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涵盖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并适 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资 产、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公司设 立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
( 4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 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6)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 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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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和“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 1 ) 决策系统由股东会、 董事会 、 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 2 )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 3 ) 监督系统由监事会、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组成。 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 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司 在实 施风险 控制 时主要 以业务 流程 为主导 ,按 环境建 立、 风险识 别、风
险评 估、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实施 、风 险控制 制度的 监控、 风险 控制制 度的完 善等六
个步骤进行。
(1) 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 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 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 别的基础上 ,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估计和预测
风险 发生的 可能 性以及 对公司 运作 造成的 潜在影 响和可 能损 失,应 采用定 性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 4 )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 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
种手 段和制 度, 化解业 务过程 中可 能会遇 到的各 种风险 ,实 现以合 理的成 本在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 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 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对 认为风 险控 制有缺 陷的部 门进 行重点 稽核。 对任何 不符 合公司 风险控 制制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 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人 应及时 对公 司风险 控制系 统的 安全性 、合理 性、适 用性 以及成 本与效 益进行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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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监察 和评 估;对 内部风 险控 制过程 中各种 措施的 实施 效果、 工作人 员的表
现进 行评估 总结 ;并提 出进一 步完 善和改 进的建 议和报 告, 以提高 风险控 制的有
效性。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后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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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 建设 银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 领先 、国 际知名 的大 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末 ,本 集团 资产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长 9.59%;客 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10 .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亿 元, 增长 5.96% 。净
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 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
标领先同业。
物理 与电 子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网 点 “三综 合 ”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 行物理 渠道 全面转 型创新 试点 ,智慧 网点、 旗舰型 、综 合型和 轻型网 点
建设 有序推 进。 电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一 步凸显 ,电子 银行 和自助 渠道账 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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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 付、龙 卡云 支付、 快捷付 等五 种在线 支付方 式,成 功实 现绝大 多数主 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 核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业 领先。 金融 资产 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银 行客 户数量 增
长 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2.94%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数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民币 国际 清算网 络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敦 之后 ,再获 任瑞士 、智 利人民 币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贸 区、新 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 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设 资产托 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 甫, 资产托 管业 务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领 导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个 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 红,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务 部、个 人银 行业务 部、行 长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售 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 二部、 信贷 部、信 贷管理 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在 总行集 团客户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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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 中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和 集团客 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计 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国内 首批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基 金、保 险资 金、基 本养老 个人账
户、 QFI I 、企 业年 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建设 银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 监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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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风 险提示 ,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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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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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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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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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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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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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0)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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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联系人:潘鸿
联系电话:010-66045446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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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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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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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金元证券客服电话:4008-888-228
金元证券网址: www.jyzq.cn
(3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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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邮政编码:410015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 话: 0731-85832343
传 真: 0731-85832214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4008881888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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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3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基金网站:www.fund123.cn
数米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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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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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4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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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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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0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5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1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 400- 921- 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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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95162-2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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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fcofund.com
(6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网址:www.xds.com.cn
(6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6)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法定代表人:查薇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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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7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1)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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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7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7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7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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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7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夏金牛广场 A 座 37、36F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 www.webank.com
(7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_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_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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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8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83)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
客服电话:400-920-6677
公司网站:www.szfyfund.com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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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8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C 座 17 层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8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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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89)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9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1)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站:http://www.dayouf.com
(92)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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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93)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住所 :宁夏 回族 自治区 银川 市金凤 区阅 海湾中 央商 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站:www.fengfd.com
(9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9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9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1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9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9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办 公地 址:北 京市 朝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9)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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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0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 或 400-088-8816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0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10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住所: 北京市
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景山财富中心 341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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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站:www.buyforyou.com.cn
(10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06)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客服电话: 400-650-9972
公司网站:www.jhlc.cn
(107)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108)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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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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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会计师:单峰、曹阳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
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71 号文)批准,
自 2009 年 8 月 1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9 年 9 月 17 日募集工作顺利
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053 户,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514,582,006.70
元,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80,118.84 元,上述金额已于 2009 年 9 月 21 日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诺德成长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折合为 514,662,125.54 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生效。 本基金为契
约型 开放式 混合 型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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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应 当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告 。销 售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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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 依法调 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
申 请日 ( T 日 ), 并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资人 可在 T + 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 资 人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 金 份 额 赎回 。 本 基金 按 照 份额 进 行 赎 回, 每 次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 10 份, 基金 交易账 户余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如进 行一次 赎回后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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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巨额赎 回、 基金转 换等原 因导致 的基 金交易 账户余 额少 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规 定 单 个投 资 人 累 计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上限 ,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市 场情 况 ,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述 规 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两日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 :对 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 申购 金额适 用固 定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5%
5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1. 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5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 000 /(1+1. 5% )=49, 261. 08 元
申购费用=50, 000 -49, 261. 08 =738. 92 元
申购份额=49, 261. 08 /1. 050 =46915. 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5 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 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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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 年 0. 5%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 25%
大于等于 2 年 0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 5%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 148 =11, 480 元
赎回费用=11, 480*0. 5% =57. 40 元
净赎回金额=11, 480 -57. 40 =11, 422. 60 元
即 : 投 资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 , 000 份 基 金 份额 , 假 设 赎 回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 422. 6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2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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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 购申 请 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若 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 日发生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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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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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 生上 述延期 赎回 时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情况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当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结 算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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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诺 德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金 ” 或 “ 诺 德成 长 基 金 ” )
重点 关注具 备高 成长潜 力的行 业和 个股, 通过投 资于具 备充 分成长 空间的 行业和
拥有 持续竞 争优 势的企 业,分 享中 国经济 和资本 市场高 速发 展的成 果。基 于对世
界和 中国经 济增 长和产 业结构 变迁 、全球 技术创 新和商 业模 式演化 、上市 公司争
夺和 把握成 长机 遇能力 等因素 的深 入分析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创造风险收益比合理、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 95%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4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 35%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本 着成长 投资 的理念 ,在构 建投 资组合 时着 重寻找 成长 性行业 中的优
势 企 业。 本 基 金 设计 了 “ 成 长 行业 投 资 吸 引力 ” 模 型 ,从 “ 成 长 特性 ” 和 “ 安 全 边际 ”
两个 角度评 估行 业投资 价值, 通过 定性和 定量的 指标体 系以 及管理 层访谈 、实地
调研等方式对公司进入深入研究, 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 本着“ 成长行业 ” 和“ 优势
企业 ” 的两个选股维度, 对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和个股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 找到最
终投资标的,进行超额配置,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成 长 行 业 投 资 吸 引 力 模 型
1.资产配置策略
( 1 )大类资产配置的原则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按 照相关 法律 和法规 规定,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范围为 60- 95% ,债券资产占 0 - 35% 。
股票 资产 和债券 资产 的配置 比重是 投资 过程中 主要 考察的 对象 ,尤其 是股票
类资 产。本 基金 将根据 基本面 的基 本分析 ,建立 系统的 分析 框架, 对影响 股票和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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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资产定 价的 主要因 素进行 打分 。最后 ,根据 打分的 最终 结果并 结合情 景模拟
的方法,来判定合理的资产配置。
现金 资产 主要是 为了 应对日 常基金 的赎 回,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资产并非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 M V P 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 。 M V P S 模型主要考虑 M (宏
观经济环境) 、V (价值水平) 、P (政策面) 、S (市场情绪)四方面因素。 通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 为本基金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3)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方法
首 先, 细分 要素 指标 。 M 考 察的 指标 主要 有: G D P 增 长率 、 F A I ( 固定 资产
投资)增长率、价格总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等;V 关注的指标有:市值/
盈利比、 P E G 比率、 市值 / 净资产比、 P / C F O (股价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 ) 比率等;
P 关注阶段性政策和制度完善;S 关注基金持股比例和证券开户数。
其次 ,主 要因素 分析 和评分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 述四方 面的 情况, 并对每
一细 分指标 进行 打分。 在不同 的约 束条件 下,对 于每一 方面 的具体 情况, 本基金
的研究重点也将有所不同。越有利于提高股票配置比例的情况,得分越高。
最后, 综 合评分并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述得分的情况,
确定 股票资 产的 配置比 例。债 券比 例主要 是被动 性配置 ,是 在股票 配置比 例调整
和现金储备约束条件下的被动配置。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认为 ,成 长型投 资更多 地是 精选个 股并控 制风险 的过 程,因 此在投 资策略
方面, 在 “ 自上而下 ” 的研究圈定成长型行业的基础上 , 本基金将更多地依赖于 “ 自
下而上” 的研究挖掘成长型个股, 同时通过构建相对分散的投资组合、 对行业和公
司进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1)行业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 从 “ 成 长特 性 ” 和 “ 安 全边 际 ” 两 个角 度 对 行业 进 行评 估 。 具有 充 分的
成长 空间和 充足 的成长 动能、 同时 具备理 想的安 全边际 的行 业,是 本基金 重点关
注的行业。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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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分 别通 过 定性 和 定量 的 方法 对 行业 的 “ 成 长特 性 ” 和 “ 安 全边 际 ” 做 出评 估 ,
并 对评 估结 果进 行量 化处 理, 最 终 得到 “ 行 业投 资吸 引力 ” 的 综合 评分 。在 对成 长
特性 进行评 估时 ,我们 选取了 行业 历史的 销售收 入和净 利润 增长率 、市场 对行业
未来 销售收 入和 净利润 增长率 的一 致预期 、以及 诺德投 研团 队对于 行业成 长潜力
的评 估等 5 大项 指标; 在对 行业的 安全边 际进 行评估 时,我 们选取 了行 业的市 盈
率 和 E V / E B I T D A 两 个 指 标代 表 投 资 者 为成 长 支 付 的 代 价, 选 取 了 行 业最 新 的 资
产负债率和流动比例代表行业的风险程度。
具体 的评 估方法 分为 数据采 集、标 准化 、除法 运算 三步。 第一 步是采 集相应
的指 标,并 进行 平均; 第二步 是将 各个指 标进行 标准化 运算 ,即, 使用各 个行业
相应 指标的 数值 减去全 部样本 均值 ,再除 以各个 指标的 标准 差,得 到行业 经过标
准化 之后的 估值 评分和 成长评 分; 第三步 是用成 长特性 得分 除以安 全边际 评分,
得到行 业的成长 - 风险综 合评分。 得分排序在 前 1/ 3 的行业 ,被本基 金认为是最 有
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 金认 为对于 个股 全面深 入的研 究和 密切的 跟踪 是把握 投资 机会的 前提,
在此 基础上 ,作 为成长 型选股 策略 的应用 ,我们 更看重 公司 的成长 能力, 而可能
会将具备价值型公司特征、但成长性欠缺的公司排在投资选择的末端。
? 选股基本程序
在 个股 研究 方面 ,本 基金 重视 “ 自 下而 上 ” 研 究方 法, 通过 建立 一套 良好 的定 量和
定性 的筛选 体系 ,力图 选出具 备长 期成长 潜力的 公司。 本基 金期望 这些公 司应该
是具 有坚实 的商 业基础 、出色 的管 理水平 、独特 的盈利 模式 、良好 的成长 潜力,
同时 估值也 相对 合理。 本基金 将依 据一定 的管理 流程筛 选三 级股票 池:初 选股票
池、 优选股 票池 、核心 股票池 。具 体方法 就是通 过构建 量化 的指标 体系, 在选定
的成长行业中对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发现优势公司。
? 选股具体方法
第一步:剔除问题和限制性公司,形成初级股票池
1 )剔除 S T 股票
2)剔除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股票
3 )剔除基本面严重恶化的股票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7
4 )剔除关联方股票
第二步: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形成优选股票池
第二 级筛选 主要 从定量 和定性 的指 标发现 历史业 绩表现 良好 、盈利 模式稳 定的公
司,形成优选股票池。
二 级 筛 选 定 量 指 标 体 系
序 列 指 标 指 标 释 义
增 长 指 标
1 历 史 收 入 增 长 前 三 年 年 报 披 露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C A G R
2 历 史 利 润 增 长 前 三 年 年 报 披 露 净 利 润 C A G R
3 未 来 收 入 增 长
内 部 研 究 员 未 来 三 年 预 测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C A G R , 若 无 预 测 数 据 ,
一 律 为 - 2 分
4 未 来 利 润 增 长
内 部 研 究 员 未 来 三 年 预 测 净 利 润 C A G R , 若 无 预 测 数 据 , 一 律
为 - 2 分
估 值 指 标
5 P / E
股 票 市 价 / 内 部 研 究 员 下 一 年 报 预 测 数 据 中 值 , 若 无 盈 利 预 测 数
据 , 一 律 为 - 2 分
6 P E G
股 票 市 价 / 内 部 研 究 员 未 来 三 年 预 测 净 利 润 C A R G , 若 无 盈 利 预
测 数 据 , 一 律 为 - 2 分
效 率 指 标
7 期 间 费 用 率 前 三 年 年 报 期 间 费 用 率 平 均 值
8 资 产 周 转 率 前 三 年 年 报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平 均 值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9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前 三 年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平 均 值
1 0 主 营 利 润 率 前 三 年 年 报 主 营 利 润 率 平 均 值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1 1 资 产 负 债 率 上 一 年 报 资 产 负 债 率
1 2 流 动 比 例 上 一 年 报 流 动 比 例
二 级 筛 选 定 性 指 标 体 系
序 列 指 标 打 分 标 准
+ 2 + 1 0 2
产 业 布 局
1 行 业 的 成 长 空 间 很 大 大 一 般 小 很 小
1 行 业 的 成 长 速 度 很 高 高 一 般 低 很 低
3 行 业 的 壁 垒 很 高 高 一 般 低 很 低
管 理 层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8
4 稳 定 性 没 有 流 失
年 流 失 率
5 - 1 0 %
年 流 失 率
1 0 - 2 0 %
年 流 失 率
3 0 - 5 0 %
年 流 失 率
5 0 % 以 上
5 工 作 能 力 很 强 强 一 般 弱 很 弱
治 理 架 构
6 管 理 层 激 励 很 强 强 一 般 弱 很 弱
7 市 场 沟 通 非 常 畅 通 畅 通 一 般 不 畅 信 息 紊 乱
核 心 优 势
8 技 术 优 势 很 强 强 一 般 弱 很 弱
9 品 牌 优 势
忠 诚 度 很
高
忠 诚 度 高 一 般 忠 诚 度 低 没 有 品 牌
1 0 盈 利 模 式
健 康 、 可 扩
张
清 晰 健 康 一 般 扩 张 性 差 不 持 久
第三步:收益风险配比形成核心股票池
对优 选股 票池的 股票 进行预 期收益 预测 和风险 测算 ,收益 和风 险向配 比的公
司进入核心股票池。
1)预期收益预测
根据当前的市场状况和估值水平, 预测个股在今后 6- 12 个月间的波动区间做
出预测。
2)风险测算
个股的风险测算采用打分的办法, 每个细分项目得分 0- 1 , 风险越大 , 分值越
高。
根据 风险 的测算 ,把 个股分 为四级 ,对 于不同 级别 的公司 ,设 置不同 的收益
率要求, 只有在未来 12 个月收益率符合预期 、 同时内部研究员进行实地调研并且
出具深度报告的个股才能入选核心股票池。
3.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 、 债券和可转债、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 金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的 对象是 指到 期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包括 1 年) 的短
期固 定收益 工具 ,主要 包括回 购、 到期期 限在 1 年以 内的短 期国 债和金 融债、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等。 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基金的流动性管理 , 同时,
当中 长期债 券收 益率面 临上升 风险 的情况 下,货 币市场 工具 可以起 到较好 的避险
作用。
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 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结合 不同类 型货 币市场 工具的 流动 性和货 币市场 预期收 益水 平、信 用水平 来确定
货币 市场工 具组 合资产 配置, 并定 期对货 币市场 工具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以 及投资
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9
(2)债券资产投资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对象包括国债、 金融债 (包括次级债) 、 回购协议、 企
业债、嵌含期权类债券(可转债券、可回售债和浮息债)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债券资 产投 资主要 目标是 分散 风险和 获取 稳定的 利息 收益, 不主动
进行风险较大的以资产升值为目标的投资。 因此, 本基金将主要集中于现金存款、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包括次级债 ) 、 短期融资券和回购协议。 其它债券资产
包括 企业债 、嵌 含期权 类债券 (可 转债券 、可回 售债和 浮息 债)和 资产支 持证券
等与 股票市 场的 相关性 较高, 对于 减低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效率 较低,
因此本基金对该类债券资产将进行较低限度的配置。
根据 本基 金资产 总体配 置计 划,债 券资产 投资 组合的 构建将 通过 " 自上 而下 "
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
点关 注利率 趋势 变化; 其次, 在判 断利率 变动趋 势时, 全面 分析宏 观经济 、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债券 市场政 策趋 势、物 价水平 变化趋 势等 因素, 对利率 走势形
成合 理预期 。然后 ,在 此基础 上本基 金将使 用 "自下 而上 "的投 资策略 ,考虑 债券
的信 用等级 、期 限、品 种、流 动性 、交易 市场等 因素, 依据 收益率 曲线、 久期、
凸性 等指标 和相 对价值 分析研 究建 立以严 格控制 久期、 控制 个券风 险暴露 度和控
制信 用风险 暴露 度为核 心的由 不同 类型、 不同期 限债券 品种 构成的 债券资 产投资
组合, 并 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 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权证 为本 基金辅 助性 投资工 具,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还将遵 循基金 合同和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比
例限制。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策基金总体战略、 大类资产配置、 审议基金的股票池、
对基 金经理 提出 的仓位 与组合 预案 进行审 议与决 策,就 风险 事项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沟通;
2. 基金经理: 参与构建基金的股票池 、 提出资产配置方案、 实施具体投资计
划。 基金经 理必 须严格 按照《 投资 管理流 程》进 行操作 ,资 产配置 方案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 议通 过后, 作为基 金经 理投资 操作的 依据, 同时 给投资 总监、 风险控
制部等备案,以便监控。
3. 集中交易室: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 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 监督
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 研究平台: 构建股票池、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 为基
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决策及 实际投 资进 行全程 监控 ,并定 期和 不定期 向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
6. 风险控制部: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 ,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
投资 组合风 险评 估报告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就风险 事项和 风险 评估报 告进行 审议并
与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沟通 ,以监 控投 资决策 流程和 各级决 策权 限的行 使是否 合法合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0
规及科学合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 80% +上证国债指数 × 20%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中 所使用 的指 数暂停 、终 止发布 或更 改名称 ,本基
金的 管理人 可以 在报备 中国证 监会 后,使 用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指数代替原有指数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 更具有代表性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学 的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本 基金将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此业绩 比较基 准予 以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须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报 备中国 证监会 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和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选择的理由
(1)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
本基 金定 位于高 持股 的 混合 型基金 ,同 时根据 本基 金资产 配置特 征, 始终持
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以上述基准对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进行 评估, 能够 比较客 观的反 映资产 的市 场平均 收益水 平,也
可以比较公允的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组 合的投 资标 的、构 建流 程以及 市
场上 各个 股票指 数的编 制方 法和历 史情况 后, 我们选 定沪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 票仓位约 为基金资 产的 80% ,所 以,业绩 基准中的 这一资产 配置比例 可以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2 )关于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
? 客观性: 沪深 300 指数编 制方法明确,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反 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沪
深 300 指数 以沪 深两 市上 市的 A 股股 票为 选样 基础 ,根 据流 动性 标准 、
可投资标准、 以及受影响的股票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形成合格样本股集合;
在合格样本股集合上, 按照总市值和流动性加权平均排序, 将计算结果从
高到 低排 序 , 选取 排名 在前 300 名的 股票 形成最 终指 数样 本股集 合。 指数
以调 整股 本为权 重 , 采用 派许 加权综 合价 格指数 公式 进行计 算, 形成最 终
指数。
? 透明性: 沪深 300 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
发布 , 这是 交易 所以外 的其 它指数 编制 机构无 法获 得的技 术条 件。指 数的
公开发行与实时发布,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 市 场 代 表 性 : 沪 深 300 指 数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截 至 2008 年 1 1 月
24 日, 沪深 300 指数覆盖总市值为 12. 5 万亿, 占沪深两市 A 股市场总市
值的 84% 。以证监会的行业分类为依据,沪深 300 成份股覆盖了全部 13
个行业, 计算结果显示, 沪深 300 总市值的行业偏离度仅为 2. 05% , 具有
良好的行业代表性。 作为衡量股市走向的基准, 沪深 300 指数能够比较全
面地反映国内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 由于本基金贯彻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 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 力求
在全市场优选品种, 构建相对宽广的资产组合, 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1
基 金 业绩 比 较 基 准 中的 股 票 部 分 可以 比 较 客 观 的反 映 本 基 金 投资 运 作 水
平,并如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合法持续性: 由于沪深 300 指数是在证监会的关心和指导下, 由上证所与
深交所共同研究开发的, 并由沪深交易所子公司中国指数有限公司市场化
运作的, 所以其合法持续 性是内生的 、 天然的, 这对本基金立足做长期价
值投资所需一个长期合法并可持续的比较基准需求相吻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其 预期 收益及 预期 风险水 平高 于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属于 中高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 水平的 投资品
种。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 金在 投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则 以及 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0- 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
占基金资产比例 0- 35%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 5% ;
( 1 4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2
值的 3% ;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 (2016
第 4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3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3,009,055.00 58.03
其中:股票 283,009,055.00 58.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7,087,423.30 40.41
8 其他资产 7,628,289.23 1.56
9 合计 487,724,767.53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 .1 报告 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461,976.14 1.4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5,560,029.05 33.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2,627,507.04 0.57
E 建筑业
12,402,119.32 2.68
F 批发和零售业
19,648,107.20 4.2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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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504,226.71 7.68
J 金融业
27,575,000.00 5.9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364,098.88 2.4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760.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860,230.66 2.57
S 综合
- -
合计
283,009,055.00 61.25
2 .2 报告 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 0 2 0 0 7 华 兰 生 物 5 9 9 , 9 1 9 2 1 , 4 4 7 , 1 0 4 . 2 5 4 . 6 4
2 0 0 2 0 3 5 华 帝 股 份 5 3 1 , 9 5 7 1 3 , 8 0 4 , 2 8 4 . 1 5 2 . 9 9
3 6 0 1 9 8 8 中 国 银 行 3 , 7 5 0 , 0 0 0 1 2 , 9 0 0 , 0 0 0 . 0 0 2 . 7 9
4 6 0 0 2 7 6 恒 瑞 医 药 2 4 0 , 9 7 2 1 0 , 9 6 4 , 2 2 6 . 0 0 2 . 3 7
5 3 0 0 2 6 9 联 建 光 电 4 5 9 , 9 7 4 1 0 , 6 3 4 , 5 9 8 . 8 8 2 . 3 0
6 3 0 0 3 3 6 新 文 化 5 2 9 , 8 7 4 1 0 , 4 1 2 , 0 2 4 . 1 0 2 . 2 5
7 3 0 0 2 3 2 洲 明 科 技 6 9 2 , 6 0 0 1 0 , 3 3 3 , 5 9 2 . 0 0 2 . 2 4
8 3 0 0 3 3 4 津 膜 科 技 5 6 4 , 0 5 0 1 0 , 2 5 4 , 4 2 9 . 0 0 2 . 2 2
9 3 0 0 1 9 7 铁 汉 生 态 7 5 4 , 8 9 9 9 , 5 7 2 , 1 1 9 . 3 2 2 . 0 7
1 0 6 0 0 6 6 4 哈 药 股 份 1 , 0 9 9 , 9 5 0 9 , 4 3 7 , 5 7 1 . 0 0 2 . 0 4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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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 .1 报告 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 .2 本基 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 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 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6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 8 , 6 2 5 . 0 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 , 1 1 9 , 2 0 7 . 5 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 2 , 7 9 9 . 4 3
5 应收申购款 3 7 7 , 6 5 7 . 2 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 , 6 2 8 , 2 8 9 . 2 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投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9 月 22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7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至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9 年 9 月
2 2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1 1 . 8 0 % 1 . 4 2 % 9 . 3 9 % 1 . 4 2 % 2 . 4 1 % 0 . 0 0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4 . 5 6 % 1 . 4 1 % - 9 . 1 2 % 1 . 2 6 % 1 3 . 6 8 % 0 . 1 5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2 4 . 8 1 % 1 . 2 8 % - 1 9 . 6 7 % 1 . 0 4 % - 5 . 1 4 % 0 . 2 4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7 . 1 7 % 1 . 2 7 % 7 . 0 4 % 1 . 0 2 % 0 . 1 3 % 0 . 2 5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1 4 . 0 1 % 1 . 3 2 % - 5 . 3 0 % 1 . 1 1 % 1 9 . 3 1 % 0 . 2 1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3 4 . 7 3 % 1 . 0 5 % 4 1 . 1 6 % 0 . 9 7 % - 6 . 4 3 % 0 . 0 8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6 2 . 1 3 % 2 . 4 1 % 6 . 9 8 % 1 . 9 9 % 5 5 . 1 5 % 0 . 4 2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5 . 5 2 % 0 . 9 9 % - 8 . 1 6 % 1 . 1 2 % 1 3 . 6 8 % - 0 . 1 3 %
注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沪 深 3 0 0 指 数 * 8 0 %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 2 0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8
注: 诺德 成长优 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成立 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 图示 时间
段为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0 年 3 月 21 日, 报告 期结 束资产 配
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9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基 金名 义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0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1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2
上述 差错 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3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4
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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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分配收益的 6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行 分红资
金的划付。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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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 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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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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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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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0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应当 按 照 有 关规 定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发 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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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托 管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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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 的影响 而引 起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变 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而 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 股票和 债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开 分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完
全避免。
2. 管理风险:
( 1 )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3
开放 式基 金要随 时应 对投资 人的赎 回, 如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选 股策 略上本 基金 特定的 风险主 要来 自两个 方面 :一是 对行 业及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研 究是 否准确 、深入 ,二 是所采 取的估 值方法 是否 科学、 合理。 基本面
研究 及估值 过程 中存在 的缺陷 及错 误均可 能导致 所选择 的证 券不能 完全符 合本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投 资策 略上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主 要在 于:价 值型 投资相 对倚 重于对 于价值
低估 型投资 品种 的发现 和挖掘 ,在 特定的 市场时 期,可 能存 在着市 场估值 偏高,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5.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 )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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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赎回费。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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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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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金 合 同 获得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管 费率 、 管理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7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 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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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 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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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 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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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1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2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时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3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于 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4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 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5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五).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理 人 ) 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 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6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赎回费率。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生 效执行 , 并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30 个 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8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 因基 金合同 的订 立、内 容、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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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6] 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发起 、设 立和销 售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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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60- 95% ;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 35% ;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0- 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
占基金资产比例 0- 35%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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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 5% ;
( 1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2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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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行 事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监
督。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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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 券 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本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事 会批 准。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券 需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流 动性 困难以 及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以 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3 )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受 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4 ) 本基 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限于 可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相关
工作 的落实 和协 调,并 确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 6 )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资 料,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上 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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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7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 称、数 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 金有 关投资 受限 证券比 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情况 异常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说 明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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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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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 财 产分 别 设 置账 户 , 确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完 整
与独立。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 定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 投资 产 生 的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应 存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托 管人 的 营 业 机构 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 或基 金 停 止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规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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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基 金 的 名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 立基 金 的 银行 账 户 , 并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人 专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 深 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仅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证券 账 户 卡 的保 管 由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 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允 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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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基 金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 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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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 金托 管人要 求或 编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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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包 括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 纸质 对账 单, 服务 形式 为
账 单定 制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根 据个 人需 求, 选择 获得 账单 的形 式。 本公 司将 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 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 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 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的
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 过本 公司网 站(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 客户 服务 ”页面 ,输 入开户 证
件 或基 金账 号登 录基 金账 户( 初始 密码 开户 证件 后六 位) 进入 “服 务定 制 ” 栏 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 e r vi c e @ nuo de f und. c o m ) , 在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码 、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 - m a i 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销 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 定
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 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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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 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 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 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 h t t p: / /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 E - M A I L 定期为客户
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内容 包括 :每 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分 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 信息 披露 、基 金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投 资人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可通 过 自动 语音 或人 工座 席获 得 基金 信息 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 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0009 , 021- 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 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 行投 诉, 所有 渠道 的投 诉设 有专 人登 记, 专人 处理 ;普 通投 诉一 个工 作日 内答
复 ,重 大投 诉五 个工 作日 内答 复。 若规 定时 间内 无法 处理 完毕 的, 应及 时答 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诺德 基金 及 其合 作机 构将 为投 资人 提 供方 便快 捷的 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参 加北京 懒
猫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费率 优惠活 动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2016-09-23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2
的公告 时报、公司官网
2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中国 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09-29
3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鼎信 汇
金( 北京)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相应 开 通定 投业务 和
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09-29
4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深圳 市
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相应 开 通定 投业务 和
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0-14
5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
加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0-14
6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晋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
构并 相应开 通定投 业务 和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0-18
7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北京 格
上富 信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部分 基
金代 销机构 并相应 开通 定 投业 务和转 换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0-22
8
诺德 成长优 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3季度报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0-25
9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上海 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 构并相 应开通 定投 业 务和 转换业 务
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0-26
10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 部
分基金最低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转出及 最低持 有份 额 的数 额限制 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1-02
11
诺德 成长优 势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1-05
12
诺德 成长优 势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更新)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1-05
13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大有 期
货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 金代 销机构 并
相应 开通定 投业务 和转 换 业务 及参与 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1-26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3
14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上海 攀
赢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部分 基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1-26
15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机银 行
基金 申购和 定期定 额投 资 的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1-30
16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凤凰 金
信( 银川)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相应 开 通定 投业务 和
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01
17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国金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 诺 德成 长优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02
18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国都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
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02
19
诺德 成长优 势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分 红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07
20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上海 华
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15
21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杭州 科
地瑞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部分 基
金代 销机构 并相应 开通 定 投业 务和转 换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17
22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华融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
构并 相应开 通定投 业务 和 转换 业务及 参
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21
23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机银 行
基金 申购和 定期定 额投 资 的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21
24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财达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24
25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南京 苏
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 构并相 应开通 转换 业 务和 参与费 率
优惠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28
26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北京 肯
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为 旗下部 分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2016-12-29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4
基金 代销机 构并相 应开 通 定投 业务和 转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 公告
时报、公司官网
27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
加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官网 2016-12-30
28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资产 净
值与份额净值公告(2016年12月31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03
29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中国 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 下诺 德成长 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相 应
开通定投业务和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 01- 07
30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天津 国
美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 构并相 应开通 定投 业 务和 转换业 务
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07
31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北京 微
动利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 旗下 部分基 金
代销 机构并 相应开 通定 投 业务 和转换 业
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10
32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所
持停 牌股票 采用指 数收 益 法进 行估值 的
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14
33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所
持停 牌股票 采用指 数收 益 法进 行估值 的
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17
34 诺德 成长优 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4季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19
35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海银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 分基 金代销 机
构并 相应开 通定投 业务 和 转换 业务及 参
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2-14
36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北京 中
天嘉 华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部分 基
金代 销机构 并相应 开通 定 投业 务和转 换
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2-15
37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上海 中
正达 广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部分 基
金代 销机构 并相应 开通 定 投业 务和转 换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2-15
38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机银 行
基金 申购和 定期定 额投 资 的费 率优惠 活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2-23诺 德 成 长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5
动的公告
39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 增上海 云
湾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 旗 下部 分基金 代
销机 构并相 应开通 定投 业 务和 转换业 务
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03-1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成长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五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