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康新回报A(001798)

泰康新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泰 康 资产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I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 180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 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 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II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3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十、基金的投资 .......................................................................................................... 44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0 二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82 二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康新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泰康 新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泰 康新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泰 康新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泰 康新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康 新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 泰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武定侯街 2 号泰康 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 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 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 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占 公司 注册资本的 99.41% ;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精 算师协 会理 事会 会长, 亚布力 中国 企业 家论坛 理事长 ,楚 商联 合会会 长, 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 陈东升先 生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 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开创了中国 500 强 企业评比的先河,被《财富》 (中 文版)评选为“2004 年度中国商人” 。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 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 行,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执行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 创始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主任, 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兼专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 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 委员会委员、 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金融法律协会委 员及主任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 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高 级会计 师资格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 京 市财政局处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金融系主 任、 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金 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 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 央政策组(CPU) 顾问, 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 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 前海试验区 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 司(CIC) 咨 询 顾 问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国 开 智 库 专家 委 员 , 国 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 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 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总 裁兼首席运营官等职务。 周国端 先生 :董事 、董 事会审 计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委 员, 保险及 财务 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周国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 利公司 ,曾任 国立 台湾 大学财 务金融 所教 授, 瑞士信 贷金融 集团 台湾 咨询顾 问, 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 CEO , 泰康 人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执 行副 总裁兼 首席 财务官 (财 务负责人)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 董事, 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 数学副教授、 应 用经济 学研究 员( 教授 ) 。现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执行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兼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 清华大学五 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 导教师; 曾任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 会第一届、 第二届委员。 段国圣先生带领泰康资产在寿险资金、 养老金、 投连产 品、项目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业绩斐然,至今已积累了 20 多年 的保险资金 投资管理经验。2016 年 7 月, 荣获 “资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卓越奖” 、 “资 产管理 2016 年度领军人物杰出贡献奖” ,获评 2015 中国保险年度人物。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泰康人寿保险有 限责任公司助 理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苗力女士曾任郑州大学讲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 行行长, 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泰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保部总经理、 北京分 公司总 经理 、CEO 办 公室主 任兼 办公室 主任 ,泰康 养老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中心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 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 稽 核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 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 事长办公室主任, 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 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 计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等职务。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 国际法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一博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等职务, 现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安泰回报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 基金经理 , 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泰康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蒋利娟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国民经济学硕士, 泰康薪意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加入 泰康 资产, 历任 集中交 易室 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 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同上。 桂跃强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财政金融学硕士, 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执行总监, 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 泰康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曾任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 资产,现任 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负责人。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同上。


庞水珍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2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涵盖 公募基 金管 理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募基金 管理 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的设 置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募 基金 业 务设置 的各 部门、 各岗 位权责 分明 、相互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3 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募基 金管 理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内 控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涵盖公 募基 金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募 基金 管理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 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 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 披露控制、监察稽核 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 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 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 的质量评价 、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 明确 规范。 针对 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 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 合理、 投资授权 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 人还 建立了科学严谨 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 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4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 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募 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募 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5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 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 以 来, 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 综合化 等战略 突破 。目 前,已 在北京 、天 津、 上海 、 西安、 深圳 、杭 州、长 沙、 南京、济南及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 等 10 余个 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 500 多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7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北京银行 总资产达到 2.04 万亿元, 前三季度实现净利 润 150.36 亿元, 成本收 入比 23.84% , 不良贷款 率 1.2% , 拨备覆盖率 为 275.2% , 资本充足率 12.55% ,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 到国 际银行先进水平, 公司 价值排名 中 国区域发展银行首位, 品牌价值 310 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77 位, 排名首 都金融 业第 一位 , 连续 三年跻 身全 球银 行业百 强, 被誉 为中 国最具 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银行。 20 年来 ,北 京银 行积 极履行 社会 责任 ,在医 疗、教 育、 慈善、 赈灾 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 1.5 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 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 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 文明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 “最佳区域性银行” 、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 中 国 社 会 责 任 优 秀 企 业 ” 、 “ 最 具 持 续 投 资 价 值 上 市 公 司 ” 、 “ 最 受 尊 敬 银 行 ” 、 “最值 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 士, 北京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1994 年 毕业 于 中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系,1997 年毕 业于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研 究生 部,具 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事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及资产托 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 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运 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 值、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8 经过多 年稳步 发展 ,北 京银行 托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专户 理财 、证 券公司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 行设 有风险 与内 控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 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武定侯街 2 号泰康 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包 括网上 交易 系统、 电话交 易系统 、泰 康保 手机客 户端 、 “泰 康资 产微基 金”微 信公 众号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4001895522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1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陶昕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3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5)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8)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4 联系人:刘晓婧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2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com (2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李日欣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5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刘阳坤 电话: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6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7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 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陆奇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星、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9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相关内容。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0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 』1808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五)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884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64,165,508.96 元 ,折合基金份 额 264,165,508.96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61,665,508.96 份,C 类基金份额 102,500,000.00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148.86 元,折合 2,148.86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为 1,548.86 份,C 类基金份额为 600.00 份 ) ,合计募集份额为 264,167,657.82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161,667,057.82 份,C 类 基金份额为 102,500,600.00 份)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泰 康 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托 管专户。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1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本 基金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入 清算程 序并 终止,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2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业务。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3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的情 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4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申购,A 类基 金份额的单个基金 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 费, 下同)为 1,000 元 。 实际 操作中,对最低 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首笔最低金额 为 10,000,00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柜台有 C 类 基金份额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首笔申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投资 人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1,000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 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投 资人 单日、 单笔 申购的 最高 金额,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5 (6)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决定本 基金 的总规 模限 额 ,但 应最 迟在新 的限 额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投资者通过天天基金销售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 本公司旗下基金,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 原最低申 购金额、追加申购金额小于或等于前述金额的,不再调整。 自2016 年8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同花顺基金 和盈米财富申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 ) 本公司旗下基金,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 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原最 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金额小于或等于前述金额的,不再调整。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非养老 金客 户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0% 1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特定 M <100 万 0.48% 0% 申购费 率 100 万≤M <500 万 0.3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 本公司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6 1)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0% Y<30 天 0.50% 7 天≤Y<30 天 0.75%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7 30 天≤Y<365 天 0.50% 30 天≤Y< 365 天 0.10% 365 天≤Y <730 天 0.05% Y≥730 天 0.00% Y≥365 天 0.00% 注: Y 为持有 期 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 个月, 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0.10%=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11,250,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2 个月, 假 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8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天计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3) 、 (5) 、 (6 ) 、 (7) 、 (8)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9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0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1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 周,暂 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在合理时间内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 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2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起开放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 ,对于本基金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 额进行调整。 投资者通过除本公司直销机构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从 500 元调整至 100 元, 同时投资人须遵循 各销售机构有关每期扣款金额的要求。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或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办理本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500 元。 详见基金管理 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于泰康基金网站及三大报登载的《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 责 任 公司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调 整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每 期最 低 扣款 金额 的公告》。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与网上交易 系统相同。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3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4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积极灵活配置资产,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保持一定流 动性,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 的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券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 行票据、 中期票据、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基金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类 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 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的投 资管理, 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 力争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获得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资产与债券资 产配置。 分析因素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及 流动性状况、 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及其它替代资产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市场交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5 易与投资者情绪及行为等, 同时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 2、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同时考虑投资 者情绪、 认知等决策因 素的影响, 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 估值类因素、 盈利类因 素、 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对股票进行系统化、 程序化筛选、 排序 和投 资。 (1)增长因素 首先,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市场因素, 并参考国家统计 局的“ 中国行 业企 业景 气指数 ” ,对 各行 业的 景气状 况进行 比较 分析 。评估 产业 链对各细分子行业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影响, 重点选择处于行业成长期和成熟 期的细分子行业。 其次, 主要考虑上市公司盈利的历史及将来预期的增长率。 此因素不仅含有 公司的历史盈利增长能力, 也包含了市场预期的将来盈利增长能力。 此盈利因素 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增长率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方法, 分析公司盈利稳 固 性 , 判 断相 对 投 资价值 。 主 要 指标 包 括 :EV/EBITDA 、EV/Sales 、P/E 、P/B 、 P/RNA V 、股息率等,在全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 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重 要 补充, 因为市场通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 在盈利能 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回报率 (ROE ) , 资 本 投 资 回 报 率 (ROIC )等因素。 (4)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因素是反映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行或某些盈利目标所采用的融资规 模, 此因素也是对估值因素的重要补充。 同样地, 市场通常会对负债率不同的公 司给予不同的估值。 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 寻找安全边际, 有效 地避免高风险投资, 此 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负债率 (Dt/Eq ) , 总 资产负债率 (Dt/A)等因素。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6 3、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债券资产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 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 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确定并动态调整利率品种的期限配置策略。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 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 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3)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 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 素质优 良、 其对 应的基 础证券 有着 较高 上涨潜 力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投 资包 括 资产抵 押 贷款 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 抵 押贷 款支持 证 券 (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 支持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情况、 资 产池结构、 提前偿还率、 违 约率、 市场利率等因素, 预判资产 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7 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 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 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回购、 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主 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 ,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 隐含波动率水平、 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 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 进行套 利交易 或风 险管 理,为 基金收 益提 供增 加价值 。本基 金进 行权 证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 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65%* 中债新 综合财 富(总值)指数收益率+5%*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通过积极灵活配置资产,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 在有效 控制风险前提下保持一定流动性, 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采用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 ” 和“金 融机构 人民 币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分别作 为股票 、债 券和 现金类 资产 投资的比较基准, 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 债券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 确定为 30% 、65% 和 5% 。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范围,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 发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9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0 产净值的 10%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 定; 4)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1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 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2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4 月 10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48,652,912.95 9.98 其中:股票


48,652,912.95 9.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87,661,121.60 79.55 其中:债券


387,661,121.60 79.55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600,259.40 8.1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5,694,558.83 1.17 8 其他资产


5,701,520.48 1.17 9 合计





487,310,373.2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4,903,137.20 1.16 B 采矿业 13,223,500.00 3.14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3 C 制造业 27,825,775.75 6.6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700,500.00 0.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652,912.95 11.5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300138 晨光生 物 698,605 12,735,569.15 3.03 2 002716 金贵银 业 530,000 12,264,200.00 2.91 3 002155 湖南黄 金 950,000 10,877,500.00 2.58 4 300498 温氏股 份 77,760 2,738,707.20 0.65 5 601933 永辉超 市 550,000 2,700,500.00 0.64 6 000726 鲁


泰A 209,920 2,689,075.20 0.64 7 000975 银泰资 源 150,000 2,346,000.00 0.56 8 000998 隆平高 科 101,000 2,164,430.00 0.51 9 000869 张


裕A 1,000 36,000.00 0.01 10 603806 福斯特 700 32,389.00 0.01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63,192.60 0.2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686,000.00 19.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686,000.00 19.17 4 企业债券 10,228,000.00 2.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9,942,000.00 18.99 6 中期票据 29,434,000.00 6.9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877,929.00 0.45 8 同业存单 184,530,000.00 43.83 9 其他 - - 10 合计 387,661,121.60 92.0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50207 15 国开 07 500,000 50,455,000.00 11.99 2 111608321 16 中信 CD321 500,000 48,620,000.00 11.55 3 111611374 16 平安 CD374 500,000 48,190,000.00 11.45 4 140225 14 国开 25 300,000 30,231,000.00 7.18 5 111610369 16 兴业 CD369 300,000 29,247,000.00 6.9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5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4,008.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240.4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93,173.41 5 应收申购款 5,098.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01,520.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①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②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6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9 月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3% 5.59% 0.49% -4.89% -0.36% 2016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4.57% 0.19% 1.87% 0.43% 6.44% -0.24%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C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60% 0.13% 5.59% 0.49% -4.99% -0.36% 2016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4.17% 0.18% -1.87% 0.43% 6.04% -0.25% (二)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9 月23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7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8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9 月23 日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9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非固 定收 益类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只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定 收益平 台进 行交易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0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 上市 流通的 基金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1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2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3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4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5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6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7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支付 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 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9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0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1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5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 的信息。 1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14、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公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7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2、管 理风 险在 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 水平、 投资 管理水 平直接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 在运 作过程 中将 对股票 资产 与债券 资产 维持一 定长 期目标 配置 比例, 这种投资策略尽管从长期看将会使本基金保持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性, 但也可 能会导致本基金投资绩效与其它奉行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业绩具 有不可比拟性。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8 (1) 本基 金可投 资股 指期货 ,股 指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 本基 金可投 资国 债期货 ,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4) 本基 金可参 与股 票申购 ,由 于股票 发行 政策、 发行 机制等 影响 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另 外, 发行 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 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 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虽然 已制 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 本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该券 种具有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 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 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9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2 二 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 一 类 别 每 份基 金 份 额具 有 同 等 的 合法 权 益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份 额 与C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3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交易 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4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5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6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及其他 投资 所需的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7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及其 他投 资所需 的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8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以 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9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 收费方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范围 内且 对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0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1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他 方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2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3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2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6 (3)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7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8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武定侯街 2 号泰康 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 受托资金管理业务; 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 管理业 务。 (依 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活动。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9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 汇 拆借;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 的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票 )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券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 行票据、 中期票据、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基金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0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1 20% ;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i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ii)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iv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2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3)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基金 托管人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3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4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 票据前,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以下简称 “相关文件”) 。 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以上相关文件应在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前提 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证严格履行 “相关文件” 的各项规定, 切实防范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中期票据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并及时更新和调 整。 (2)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约 定的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 “相 关文件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关于中 期票 据的 投资指 令, 但应将该拒绝执行的决定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真履行 了本协 议该 款之 第(3 )项和 第(4) 项 的监督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5 审查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业 务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 责的原则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前,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管部门要求, 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以下简称 “相关文件” ) 。 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以上相关文件应 在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证严格履行 “相关文件” 的各项规定, 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 理人的中票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 (1)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金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并及时 更新和调整。 (2)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 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 制; 2)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6 20% 。 (3)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配合基金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4)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而 导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5)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制 定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约 定的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 “相 关文件” 规定,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指令, 但应将该拒绝执行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 如履 行了本 协议该 款之 第(6)项 和第(7) 项的 监 督审查 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及后果不承担任 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7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按存 款银行 名单 交易 进行监 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选 择 的 存 款 银 行 必 须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 只 基 金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 存放在 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4)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选 择 对 基 金 投 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6)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7)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 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8)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8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09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 1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有权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0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1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 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 银 行开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登 记机 构开 立并管 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2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并及时核 查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需 要按 照规定 开立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及 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开 户过 程中相 互配 合,并 提供 所需资 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4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根据《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5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6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7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短 信对 账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 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 免 长 途 话 费 ) 、010-52160966 ,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定 制 短 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tkfunds.com.cn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 过本公 司电 子自 助交 易 系统(7*24 小 时服 务 )办 理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8 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 撤单、 分 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 网址:https://trade.tkfunds.com.cn/ 。 2、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 应用灵活, 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 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电话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自 助办 理基金 交易 业务, 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电话:4001895522-4。 (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 (免 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传真:010-57697399 。 2、在线客服 投资者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点击“ 在线 客服” , 根 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或可点击 “在线咨询”获得 服务定制/ 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19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0 月14 日发布 《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0 月26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增加 民生银行卡直联通道网银支付渠道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0 月26 日发布 《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1 日发布《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乾道金融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5 日发布《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摘要。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9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上海利得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23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增加 华夏银行卡通联通道快捷支付渠道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29 日发布 《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加交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2 月22 日发布 《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加交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2 月27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通 预约交易、赎回转认购业务 并开展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2 月27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通 汇款交易业务并开展汇款支付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2 月27 日发布 《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东海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2 月29 日发布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公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20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1 月9 日发布 《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华信证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1 月9 日发布 《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增加北 京农商银行卡通联通道快捷支付渠道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1 月20 日发布《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四季度报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3 月14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肯特瑞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3 月22 日发布《 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 予以公告。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21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tk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22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 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