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资源分级(160620)

资源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五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3 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 《关于核准鹏华中证A 股资源 产 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2 〕358号)核准,进行募 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 于2012 年9 月2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 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 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级 ......................................................... 44 七 、 基 金份额 的 净 值计算 ..................................................... 45 八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 48 九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与交 易 ................................................... 48 十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49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配对转 换 ................................................... 62 十 二 、 基金的 投 资 ........................................................... 63 十 三 、 基金的 业 绩 ........................................................... 74 十 四 、 基金的 财 产 ........................................................... 75 十 五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76 十 六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80 十 七 、 基金份 额 的 折算 ....................................................... 80 十 八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88 十 九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90 二 十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91 二 十 一 、风险 揭 示 ........................................................... 96 二 十 二 、基金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清 算 .................................... 100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102 二 十 四 、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 要 ................................................ 116 二 十 五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31 二 十 六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32 二 十 七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35 二 十 八 、备查 文 件 .......................................................... 13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 同》:《鹏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中国:中 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6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8 、元:中国 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 、基金或本 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10、基金份 额: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和/ 或鹏华 资源 B 份额 ; 11、鹏华资 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2、 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即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13、 鹏华资 源 B 份额: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即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14、标的指 数: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15、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的 分级、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资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6、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发售公 告:《鹏华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中国 证 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 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 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 鹏华资源 A 份 额持有人及鹏华资 源 B 份额持 有人; 23、 基金代 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4、销售机 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注册登 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29、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注册登 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在 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3、个人投 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4、 机构投资 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5、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6、 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9、基金存 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0、日/ 天: 公历日; 41、月:公 历月; 42、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T 日:申 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5、T +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46、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上市交易 :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 申购 : 基 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0、 赎回 : 基 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1、 巨额赎 回: 在单个开放日, 鹏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10 %时的 情形; 52、 配对转 换: 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 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之 间的转换, 包括基 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 1 份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 1 份鹏 华资源 B 份 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按照 1 份鹏 华 资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 资源 B 份额 对应 2 份鹏 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 折算 :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 比例调整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 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 值 ,使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6、定期折 算: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7、不定期 折算:当 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 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8、 基金账户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9、 交易账户 :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0、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系统内 转托管: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 托管: 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基金转换 :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基金收 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 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66、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8、基金资 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9、 基金份 额净值: 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 分为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 70、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 《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 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资源 A 份额参 考净值、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 并不代表基金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 货 币市 场工具: 现 金;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剩余 期 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 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3、不可抗 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 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 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 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 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 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 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6 月至2007 年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 事,工商管理学士, 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 部、 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产管 理 SGR 企业 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北京 市金杜 (深圳 ) 律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 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7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 国籍中国, 管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 业经验。2008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规划部产品设计师、 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 先后从事产品设计、 量 化研究工作,2013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 兼任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兼任鹏华资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兼 任鹏华传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 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鹏华 医药分级(2016 年 7 月已 转型为鹏华中证医药卫生(LOF ) )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中证医药卫生 (LOF )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基 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副总经理。 崔俊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由杨靖先 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3 月 起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 起兼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起兼任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兼任鹏华传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起兼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鹏华医药分级 (2016 年 7 月已 转型为鹏华中证医药卫生 (LOF )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起兼任鹏华中证医药卫生(LOF )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 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 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医药科技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配对转换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鹏华资源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 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会 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公司督 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3 )公司经 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稽 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员工: 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 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 、2010 、2011、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号)审阅 后,2015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 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等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销售机 构 A 、银行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abcchina.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2)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3)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ccb.com


14)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drcbank.com 16)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17)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B 、券商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 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丁香 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5)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gws.com 16)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 (上海 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1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业务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21)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电话:021 -38637463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2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电话:0755-832194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王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jhzq.com.cn 34)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5)新时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传真:010-83561001 网址: http://www.xsdzq.com.cn/ 3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7)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8)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 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2)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芳


网址:www.kysec.cn 43)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44)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45)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八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7) 民生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周照清 电话:010-8512756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C 、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D 、 第三方销 售机构 1 )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licaike.hexun.com 6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7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8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9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2)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3)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4 ) 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T2,B 座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5)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网址:a.leadbank.com.cn 16)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7)北京新 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联系电话: 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8)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9)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 (1 )本基金 的场内发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 )本基金 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 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售机构。 (二)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 (以下简称 “鹏 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A 份额(以下 简称“鹏华资源 A 份额” ) 、 鹏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B 份额 ( 以下简称 “鹏华资源 B 份额” ) 。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资源份额为可以申购、 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 额, 其中鹏华资源 A 份额 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 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的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率不变。 ( 二 ) 基金份 额 分 级规则 1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鹏华资源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 :1 的比 例确认为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 2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 鹏华资源份额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和赎回, 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不接受 单独 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 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 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 鹏华资源份额对 应 1 份鹏华 资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合并,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华资源B 份额按照1 份鹏华资源A 份额与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场外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 、 基 金 份额 的 净 值 计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 规 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 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 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鹏华资源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 华资源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资源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 华资源 A 份 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 度, 鹏华资源 A 份额的 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鹏华资源 A 份 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鹏华资源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 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 、每2 份鹏 华资源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 1 份鹏 华资 源 B 份额所 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资源 A 份额持 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 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 鹏华资源 A 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 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 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后 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鹏华资源 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资 源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则 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A NAV 1 t R N ? ?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BA NAV 2 NAV NAV ? ?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min{ t ?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A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鹏华 资源A 份额 净值; B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 鹏华资源B 份额净值; R 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三 )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华资源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则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A NAV 1 t R N ? ? ?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A B NAV 2 NAV NAV ? ? ? 参 考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min{ t ?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A NAV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华 资源 A 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华 资源 B 份额 参考净值;R 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T 日的鹏华资 源 A 份额参 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3 月 19 日证监 许可 〔2012 〕358 号文核 准募集。 募集期有效认购份 额 643,316,982.66 份,利息 结转份额 68,561.87 份, 合计 643,385,544.53 份 ,募集户数为 3,851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 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9 月27 日正式生效 。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上市交易时间 2012 年 10 月18 日。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资源A , 基金代码:150100;资源B ,基金代码 :150101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 2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其他事 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鹏 华资源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或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份额 , 基金 份额净值特指鹏华 资源份额净值。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和基金管理人委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本 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 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6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之鹏华资源分级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之鹏华 资源分级份额,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2 ) 各销售 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 (3 ) 本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 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 (4 )本基金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20 %,且随 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元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0%,且随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0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 下: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786 =27,663.56 份。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27,663.56 份。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 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 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0.25 %=4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470.75 =187,829.25 元。 即, 若该投资 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 187,829.25 元。 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到 (5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11、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鹏华资源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 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2、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13、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4、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2 )基金管 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进 行调整, 调整 后费率 如下表。 投资者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元 ) 申购费率 M <500 万 0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 %,不按 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 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 +0 % )=2,000,000 元; 申购费用=2,000,000 -2,000,000 =0 元; 申购份额=2,000,000 /1.786 =1,119,820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1,119,820 × 1.786 =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金额=1,999,998.52 × (1 +0 %)=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费用=0 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 -1,999,998.52 =1.48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1,119,820 份 ,申购资金返还 1.48 元。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 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赎回费用=188,300.00×0.50 %=941.50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941.50 =187,35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 187,358.50 元。 8 、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等内容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 三 ) 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场 内赎回或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场内份 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 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 )鹏华资 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四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 五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质 押、冻 结 与 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基 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之间的转换, 包括 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 、基金份额 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 份 额对应 1 份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 按照1 份鹏华资源A 份额与1 份鹏华资源B 份额对应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 行 为。 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 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 一 ) 配对转 换 场 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机构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配对转 换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开通 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源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配对转 换 的 原则 1 、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 、鹏华资源 份 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 四 ) 配对转 换 的 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五 ) 暂停配 对 转 换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该业务的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六 ) 配对转 换 费 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十二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 制在 4 % 以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 、 新股 (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 债券 (含货 币市场工具) 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同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 或 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 范围。 ( 三 ) 投资理 念 投资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享资源产业稀缺价值,参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 四 ) 标的指 数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 沪深两市具有 资源产业特 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 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2 、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 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标的指 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 )标的指 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6 )存在针 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 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 号或字样。 ( 五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 产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 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 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 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 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 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 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 六 )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七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 从中证 全指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大、 具有 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 股票组成样本股。 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 , 该指数样本股主要属于能源行业、 原材料行业中 的多种金属与采矿、 贵重金属与矿石、 黄金、 铝 等子行业, 可以综合 反映沪深两市具有 资源 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八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鹏华资源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 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鹏华资源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2017 年1 月16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417,004,497.93 94.23 其中:股票 417,004,497.93 94.2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709,206.26 5.58 8 其他资产 811,518.55 0.18 9 合计 442,525,222.7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 )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5,901,091.84 49.00 C 制造业 175,822,748.43 39.9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016,776.04 1.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7,651,279.35 1.74 合计 407,391,895.66 92.4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 )报告期 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8,494,224.00 1.93 C 制造业 706,937.50 0.16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917.66 0.01 E 建筑业 15,592.23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9,458.68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241,692.20 0.05 J 金融业 106,780.0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合计 9,612,602.27 2.1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 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673 东阳光科 1,623,380 11,834,440.20 2.69 2 000519 江南红箭 672,900 10,026,210.00 2.28 3 600219 南山铝业 2,893,845 8,941,981.05 2.03 4 600759 洲际油气 906,400 8,900,848.00 2.02 5 600256 广汇能源 1,879,902 8,779,142.34 1.99 6 601857 中国石油 1,092,554 8,685,804.30 1.97 7 600331 宏达股份 1,358,200 8,638,152.00 1.96 8 600688 上海石化 1,339,828 8,628,492.32 1.96 9 600547 山东黄金 235,715 8,605,954.65 1.95 10 601168 西部矿业 1,094,425 8,569,347.75 1.94 (2 )报告期 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601020 华钰矿业 216,800 8,494,224.00 1.93 2 600996 贵广网络 12,500 234,875.00 0.05 3 603823 百合花 3,762 123,167.88 0.03 4 601375 中原证券 26,695 106,780.00 0.02 5 002832 比音勒芬 1,158 70,290.60 0.02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 期 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我公司”)于 2016 年 7 月通过 自查发现 “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 务协议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并披露” 的问题,并对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现状做出了解释说明, 同时内部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外发布公告。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控制 跟踪误差, 对 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 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 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5,642.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8,822.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82.85 5 应收申购款 551,270.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1,518.55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 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673 东阳 光科 11,834,440.20 2.69 重大事项 2 600331 宏达 股份 8,638,152.00 1.96 重大事项 3 601168 西部 矿业 8,569,347.75 1.94 重大事项 (6) 报告期 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 ) 1 601375 中原证券 106,780.00 0.02 新股锁定 (7)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三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2 年9 月27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00% 1.38% 5.48% 1.54% -5.48% -0.16%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3.94% 1.52% -32.32% 1.54% -1.62% -0.02%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75% 1.46% 28.58% 1.45% -2.83% 0.01%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39% 3.11% -5.83% 2.79% 1.44% 0.32%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05% 2.01% 0.00% 1.96% 1.05%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74% 2.09% -13.56% 1.98% -6.18% 0.1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 六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当估值或鹏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 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25 %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 鹏华资源 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七 、 基 金份 额 的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 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应得 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对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即鹏华资源 A 份额每个会 计年度 12 月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资源份额分配给鹏华资源 A 份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持有人。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鹏华 资源份额将按 1 份鹏华 资源 A 份额 获得新增 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鹏华资源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鹏华资源 A 份额和 鹏华 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鹏华资 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即 AA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A NUM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 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NAV ?? ? 定 期 前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A NAV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NAV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 ? A 0.5 NAV 1.000 NUM NAV NUM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前 全 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鹏华资 源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BB NAV NAV ? 参 考, 定 期 后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BB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3 )鹏华资 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 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NUM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 ? A 0.5 NAV 1.000 NUM NUM NAV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AV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NAV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5 、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鹏华资源份额 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 当天场 外鹏华资源份额 、 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 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份额数分别为 55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20 亿 份。前 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资源 A 份 额资产净值为 1.065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份额,即 20 亿份 和 65 亿份。 (1 )鹏华资 源 A 份额持 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 为 AA NUM NUM 20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亿 ,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 ? ? A 0.5 NAV 1.000 NUM NAV NUM 8,659,000,000 0.5 1.065 1.000 6,500,000,000 6,500,000,000 1.300 ? ? ? ? ? ?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前 全 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元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 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NAV 2,000,000,000 1.065 1.000 1.300 100,000,000 ?? ? ?? ? ? 定 期 前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鹏华资 源 A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 ;新增持有 100,0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2 )鹏华资 源份额持有人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 ? ? ? A 0.5 NAV 1.000 NUM NUM NAV 0.5 1.065 1.000 6,500,000,000 1.300 162,500,000 ? ? ? ?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为 NUM NUM NUM 6,500,000,000 162,500,000 6,662,500,000 ?? ??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6,662,5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当鹏华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或当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 。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比例为 1 :1 , 份额折 算后鹏华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 )当鹏华 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将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鹏华资源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 份额数相等, 即 AA NUM NUM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 A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鹏华资源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 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份额数相等 BB NUM NUM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数,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B 份 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 BB B NUM NAV 1.000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数, B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 鹏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资 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资源份额, 场内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 NAV NUM 1.0000 ? ?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NAV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2 )当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跌至 0.250 元 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鹏华资源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资源 B 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BB B NUM NAV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B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数。 2 )鹏华资源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后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即 AB BB AB NUM NUM NUM NAV 1.000 NUM NAV 1.000 ? ? ? ?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源 A 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鹏 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A A A A NUM NAV NUM 1.000 NUM 1.000 ? ?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 A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份额数。 3 )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资 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资源份额, 场内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NUM NAV NUM 1.0000 ? ?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NAV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5 、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例 (1 )鹏华资 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 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鹏 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则各持有鹏华资源 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10,000 份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 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 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鹏 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 源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 华资源A 份额 + 280 份鹏华 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 华资源B 份额 + 20,440 份鹏 华资源份 额 (2 )鹏华资 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 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鹏 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 华资源 A 份 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则各持有鹏华资源 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10,000 份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 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鹏华资源 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 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 资源A 份 额+ 8,220 份鹏 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 资源B 份额 ( 三 ) 基金份 额 折 算余额 的 处 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的处理 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基金份 额 折 算期间 的 基 金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鹏华 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配对转换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 折 算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 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十 八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 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 计提。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H =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 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信息披 露 法 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 三 ) 信息披 露 禁 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信息披 露 形 式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开 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资源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华资源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资源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鹏华资源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 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或转换; (29)本基 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一 、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鹏华资源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 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鹏华资源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 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 及 其他风险等。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 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操作风 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六 ) 投资本 基 金 的特有 风 险 1 、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 生 风险。 (3 )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 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 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 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 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 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 资源 B 份额 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鹏华资 源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 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基金份 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资源A 份额和鹏华资源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 净值, 从而产 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份额折溢价 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 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 、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分级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 的特征; 鹏华资源 B 份额为 积极收 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2 )份额折 算风险 1 )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 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 )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3 ) 当投资者 通过不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 )配对转 换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 理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可能改变鹏华资源 A 份 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市场供求关系, 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从 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 风险。 二十二、 基金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 产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 鹏 华资源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向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配对转换、 折算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集 、 议 事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 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 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 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 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10%( 含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 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 金 合 同变更 和 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部分 争 议 解 决方式 对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02123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26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000 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 复》(证监基字〔1998〕3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新股 (首 次发行或增发等)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法规允 许 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 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一份基金份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中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计 算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 鹏华资源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在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鹏华资源 A 份 额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 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 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并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业务专 用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 并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完成半年度报表, 并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 度报表,并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 法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 迎信、 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 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 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 ) 电 话 服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 -21:00 的 座席服务 (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 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 客户专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与广 发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9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0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0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0 月25 日 2016 年第三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0 月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1 月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1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6 年11 月15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 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1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1 月29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民生 银行直销银行 “基金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1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 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 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28 日 鹏华中证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份额折算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莞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 年12 月30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行 “2017 倾心回 馈” 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3 日 鹏华中证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 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资源 A 份额 停复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4 日 鹏华中证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份额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5 日 鹏华中证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 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14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江 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17 日 2016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1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2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2 月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2 月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3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 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3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3 月22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3 月23 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7 年3 月23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9 月27 日至 2017 年 3 月26 日止。 二 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八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名录 1 、《关于核 准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2 、《鹏华中 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鹏华中 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 、《鹏华中 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鹏 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7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