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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值(159913)

深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七 年 三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 【 重要提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1 年 6 月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 96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9 月2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基 金 的 退 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二、基 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风险揭示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 一、绪言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指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书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投资者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指深交所 《业务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 证券投资基金 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 管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规 定 的 申 购 对 价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赎回将导致 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为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整 数 倍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计 算 依 据 及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简称 IOPV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在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793 传真: (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 陈 朝 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博 士 学 位 。 现 任 施 罗 德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博士 学 位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海 外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 徐 瀚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行 个人金融业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香港 分 行 电 脑 中心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信 息 技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交通银行太 平洋 信用卡中心 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 培 基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财 会 部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预 算 财 务 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Lieven Debruyne 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 司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投 资 产 品 总 监 , 施罗德 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 位 。 现 任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系 教 授 。历任蒙 特 利 尔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 经 济 学 家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系 主 任 、 瑞 安 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 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系 助 教 , 美 国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系 教 授 , 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 凯 瑞 商 学 院 经 济 系 冠 名 教 授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上 海 高 级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 王 忆 军 先 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战略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助理总 经理、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员 、 监 察 部 总 监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湖 南 大 学 ( 原 湖 南 财 经 学 院 ) 金 融 学 院 讲 师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债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夏 华 龙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系 教 师 、 经 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 长 , 纽 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纽 约 分 行 信 贷 管 理 部 经 理 、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交 通 银 行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并 购 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 皓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研 究 开 发 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高 级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 基金经理。 复 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 年7 月起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工作。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投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 量化投资部助理总经理, 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2011 年3 月7 日至2012 年12 月26 日 担任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9 月22 日至 2012 年12 月26 日担任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9 月28 日至2012 年12 月26 日 担任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2012 年11 月7 日至2012 年 12 月2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12 月27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22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担 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27 日起担任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 300 价 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3 月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6 月26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7 月 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2011 年9 月22 日至2013 年3 月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 (公募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 22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6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 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7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防 范 及 控 制 措 施 , 组 织 执 行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汇 总 公 司 业 务 所 有 的 风 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 估 各 类 风 险 ,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建 议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 计 部 负 责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结 合 公 司 战 略 发 展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 律 合 规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 合 规 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依 法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评 估 并 处 理 公 司 运 营 中 发 生 的 法 律 、 合 规 及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问 题 ,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8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 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 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 理 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 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0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9 只。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1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4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2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7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8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0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8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9 (24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7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0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28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9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71)555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1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朱宏宇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2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 967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1 年8 月29 日至 2011 年9 月16 日止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32,329,693.00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4,556 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1 年10 月25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13)。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三 ) 暂 停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基 金 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基 金 恢 复上市公告。


( 四 ) 终 止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 若因上述 1、 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5 上 市 的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由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变 更 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非 上 市 的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若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有 以 该 指 数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将 本 着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选 取 其 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五 )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IOPV )的 计 算 与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当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算并发 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的 预 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 回 的 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服务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可 在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之 前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但 在 基 金 申 请 上 市 期 间 , 基 金 可暂 停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10 月25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 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 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其 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 情 况 下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7 予以公告。 ( 四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 资 者 必 须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申 购 对 价 要 求 的 组 合 证 券 和现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赎 回 对 价 要 求 的 现金。 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 如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 投 资 者 可 在 申 请 当 日 通 过 其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有 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股 票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规则。投资者 T 日 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 市后为投资者办 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 清算, 在T+1 日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 送 给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清 算 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进行处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清 算 交 收 和 登 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式进行调整, 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8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六 ) 申 购、 赎 回 的 对价 及 费 用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申 购 对 价 和 赎 回 对 价 根 据 申 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 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七)申 购赎 回 清 单 的内 容 与 格 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 合 证 券 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现金替代的保证金率、 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 现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9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禁止 ” ) 、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必须”)。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金作 为 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是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 现 金 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1+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申 购 时 的 最 新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率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0 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 T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0 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 个工作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 第21 个交 易日),基金管 理 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 日后第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 更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收盘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1 % 100 1 - T i % n 1 i ? ? ? ? ? ? ? T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 即 将 被 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于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等 原 因 认 为 有 必 要 实 行 必 须 现 金 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1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 若T 日为基 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 算 交 收 。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 年3 月22 日 基金名称 深价值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13 标的指数代码 399348 2017 年 3 月 21 日 信息 内 容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2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4,851.4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 1,531,124.59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5310 2017 年 3 月 22 日 信息 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14,862.4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 额(单位:元) 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可以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 额 000001 平安银行 5600 允许 15% 000002 万


科A 2800 允许 15% 000006 深振业A 700 允许 15% 000012 南


玻A 600 允许 15% 000021 深科技 500 允许 15% 000027 深圳能源 800 允许 15% 000039 中集集团 100 必须 0% 1594.000 000046 泛海控股 800 允许 15% 000050 深天马A 400 允许 15% 000063 中兴通讯 1600 允许 15% 000069 华侨城A 2200 允许 15% 000100 TCL 集团 5500 允许 15% 000157 中联重科 3200 允许 15% 000166 申万宏源 4300 允许 15% 000333 美的集团 3000 允许 15% 000338 潍柴动力 1600 允许 15% 000400 许继电气 400 允许 15% 000402 金 融 街 900 允许 15%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3 000413 东旭光电 1900 允许 15% 000415 渤海金控 1200 允许 15% 000423 东阿阿胶 400 允许 15% 000425 徐工机械 3000 允许 15% 000538 云南白药 300 允许 15% 000539 粤电力A 600 允许 15% 000540 中天城投 1900 允许 15% 000543 皖能电力 700 允许 15% 000559 万向钱潮 800 允许 15% 000568 泸州老窖 500 允许 15% 000581 威孚高科 400 允许 15% 000598 兴蓉环境 1300 允许 15% 000623 吉林敖东 500 允许 15% 000625 长安汽车 1400 允许 15% 000630 铜陵有色 4300 允许 15% 000651 格力电器 3200 允许 15% 000656 金科股份 2100 允许 15% 000667 美好置业 1400 允许 15% 000685 中山公用 400 允许 15% 000686 东北证券 1000 允许 15% 000690 宝新能源 900 允许 15% 000709 河钢股份 3000 允许 15% 000712 锦龙股份 300 允许 15% 000718 苏宁环球 700 允许 15% 000725 京东方A 17000 允许 15% 000728 国元证券 800 允许 15% 000729 燕京啤酒 900 允许 15% 000732 泰禾集团 400 允许 15% 000758 中色股份 900 允许 15% 000776 广发证券 2000 允许 15% 000778 新兴铸管 1500 允许 15% 000783 长江证券 2400 允许 15% 000786 北新建材 600 允许 15% 000792 盐湖股份 400 允许 15% 000793 华闻传媒 1200 允许 15% 000858 五 粮 液 1200 允许 15% 000876 新 希 望 1400 允许 15% 000883 湖北能源 1400 允许 15% 000895 双汇发展 700 允许 15% 000898 鞍钢股份 1000 允许 15% 000937 冀中能源 700 允许 15% 000961 中南建设 700 允许 15%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4 000963 华东医药 200 允许 15% 000983 西山煤电 1100 允许 15% 000999 华润三九 300 允许 15% 001696 宗申动力 500 允许 15% 001979 招商蛇口 1300 允许 15% 002001 新 和 成 300 允许 15% 002002 鸿达兴业 700 允许 15% 002004 华邦健康 800 允许 15% 002007 华兰生物 400 允许 15% 002008 大族激光 600 允许 15% 002051 中工国际 300 允许 15% 002081 金 螳 螂 900 允许 15% 002092 中泰化学 700 允许 15% 002142 宁波银行 1200 允许 15% 002146 荣盛发展 800 允许 15% 002152 广电运通 500 允许 15% 002185 华天科技 600 允许 15% 002191 劲嘉股份 600 允许 15% 002202 金风科技 1100 允许 15% 002250 联化科技 400 允许 15% 002294 信立泰 200 允许 15% 002304 洋河股份 400 允许 15% 002311 海大集团 500 允许 15% 002353 杰瑞股份 300 允许 15% 002375 亚厦股份 500 允许 15% 002399 海普瑞 200 允许 15% 002410 广联达 400 允许 15% 002415 海康威视 1300 允许 15% 002422 科伦药业 500 允许 15% 002444 巨星科技 300 允许 15% 002470 金正大 1000 允许 15% 002489 浙江永强 700 允许 15% 002500 山西证券 900 允许 15% 002501 利源精制 500 允许 15% 002563 森马服饰 400 允许 15% 002701 奥瑞金 900 允许 15% 002736 国信证券 1200 允许 15% 300124 汇川技术 700 允许 15% 300146 汤臣倍健 500 允许 15% 300498 温氏股份 2000 允许 15%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5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 、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 购 赎 回 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及 时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九 )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 购 赎 回 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及 时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十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等 其 他 业务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6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 一 ) 集合 申 购 与 其他 服 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 者 集 合 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 并 于 新 的 申购、赎回方式 开始执行前的至少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机 构 可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开 展 其 他 服 务 , 双 方 需 签 订 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二 ) 基金 的 份 额 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基 金 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延 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7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投 资 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 化 投 资 理 念 , 以 反 映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规 模 较 大 、 流 动 性 好 、 具有明显价值特征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实 现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力 求 帮 助 投 资 人 以 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收益。 ( 三)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以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含 中 小 板 股 票 和 创 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 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正 常 情 况 下 指 数 化 投 资 比 例 , 即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5%。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债 券 、 回 购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内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等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以完全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为 原 则 ,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化投资。 股 票 在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权 重 原 则 上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或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从 而 使 得 投 资 组 合 紧 密 地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8 跟踪标的指数。 ( 五)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300 价 值价 格指数。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是由深 圳证券信息公司编制,并以深证 300 指数为基础开发的风格指数,它以深证 300 指数的成份股为样本空间,选取采用价值因子评分最高的 100 只股票为指数的成 份股,并于每年 1 月和 7 月对 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该指数的基期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300 价 值 价 格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标 的 指 数 更 换 后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随 之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替 换 或 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 六)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基 金 ,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投 资决 策 依 据 与流 程 1、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决 定 有 关 指 数 重 大 调 整 的 应 对 决 策 、 其 他 重 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决 定 日 常 指 数 跟 踪 维 护 过 程 中 的 组 合 构 建 、 调 整 决 策 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9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 交 易 执 行 和 一 线 监 控 。 通 过 严 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 实 时 的 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研 究 、 决 策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 评 估 及 组 合 维 护 的 有 机 配 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 严 格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可 以 保 证 投 资 理 念 的 正 确 执 行 , 避 免 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 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 跟 踪 、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搜 集 与 分 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 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策 相 关 事 项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每 日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情况, 结合研究支持,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 成 份 股 权 重 的 方 法 构 建 组 合 。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和 偏 离 度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 行 , 同 时 履 行 一 线 监 控 的 职 责 。 (5)绩效评估: 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 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 报 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 资 预 期 、 组 合 误 差 的 来 源 及 投 资 策 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 流 动 性 状 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 现 券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等 , 采 取 适 当 的 跟 踪 技 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 密 切 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八) 投 资 组合 管 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主 要 分 为 三 步 :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 确 定 建 仓 策 略和逐步调整。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0 (1)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公司行为、 基本面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 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 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 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的 跟 踪 与 分 析 :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 如 : 股 本 变 化 、 分 红 、 停 牌 、 复 牌 等 ) 信 息 , 以 及 成 份 股 公 司 其 它 重 大 信 息 , 分 析 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由于各种原因, 跟踪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能会 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对 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 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1) 利用数量化分析方法, 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 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2)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 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它重大事项, 可提请投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3)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 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数 结构。 (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 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 势。 分析 由 于 组 合 每 只 股 票 构 成 与 指 数 构 成 的 差 异 导 致 的 跟 踪 误 差 的 程 度 与 趋 势 以 找 出 跟 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 根 据 指 数 跟 踪 研 究 结 果 及 当 日 最 新 组 合 情 况 进 行 指 数 分 析 及 组 合 分 析 并 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1 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 月 末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中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的 支 付 要 求 , 及 时 检 查 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 月 末 , 在 基 金 经 理 会 议 上 对 投 资 操 作 、 组 合 、 跟 踪 误 差 等 进 行 分 析 。 分 析 最 近 基 金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间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情 况 , 找 出 未 能 有 效 控 制 较 大 偏 离 的 原 因。 每 月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可 对 基 金 的 操 作 进 行 指 导 与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生 效 前 , 分 析 并 确 定 组 合 调 整 策 略 , 尽 量 减 少 变 更 成 份 股 带 来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 (2)量化投资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 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 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 步扩大。 ( 九)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2 3、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 等非本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 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3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基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股 东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290,180.74 98.39 其中:股票 43,290,180.74 98.3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4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7,579.73 1.61 7 其他资产 863.63 0.00 8 合计 43,998,624.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77,980.00 4.80 B 采矿业 634,519.96 1.46 C 制造业 25,526,960.16 58.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252,486.32 2.89 E 建筑业 835,523.80 1.93 F 批发和零售业 331,522.00 0.7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79,580.00 0.41 J 金融业 6,753,983.66 15.59 K 房地产业 4,546,920.69 10.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3,577.60 0.6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7,824.30 1.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9,302.25 0.99 S 综合 - - 合计 43,290,180.74 99.92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86,187 2,427,887.79 5.60 2 000651 格力电器 97,074 2,389,961.88 5.52 3 300498 温氏股份 59,000 2,077,980.00 4.80 4 000002 万


科A 83,900 1,724,145.00 3.98 5 000001 平安银行 171,994 1,565,145.40 3.61 6 000725 京东方A 518,185 1,482,009.10 3.42 7 000858 五 粮 液 37,726 1,300,792.48 3.00 8 000776 广发证券 61,700 1,040,262.00 2.40 9 002415 海康威视 40,300 959,543.00 2.21 10 000166 申万宏源 137,285 858,031.25 1.98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除 广 发 证 券 ( 证 券 代 码 : 000776 ) 外 ,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广发证券 (证券代码: 000776)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告,公司因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8 号) 。 据此, 中国证 监 会 决 定 对 公 司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6,805,135.75 元,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 化 投 资 理 念 , 绝 大 部 分 资 产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 指 数 , 以 完 全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为 原 则 ,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本 基 金 对 该 证 券 的 投 资 遵 守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及 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00.45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3.1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3.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166 申万宏源 858,031.25 1.98 重大事项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0.07% 0.88% -0.08% 0.89% 0.01% -0.01% 2016年度


-8.63% 1.47% -9.28% 1.56% 0.65% -0.09% 2015年度 15.34% 2.56% 15.63% 2.60% -0.29% -0.04% 2014年度 45.96% 1.25% 44.92% 1.26% 1.04% -0.01% 2013年度 -2.82% 1.50% -3.33% 1.50% 0.51% 0.00% 2012年度 5.05% 1.40% 4.91% 1.40% 0.14% 0.00% 2011年度(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1年12月31日) -9.00% 1.13% -19.19% 1.49% 10.19% -0.3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9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9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3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并 为 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2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3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衍生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5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6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了 正 常 的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7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7 ) 项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收 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 配; 3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须 以 弥 补 浮 动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有 可 能 使 除 息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 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数 额的 确 定 1 、 在 收 益 评 价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和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 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 数额。 ( 四)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9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3%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3%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 许 可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季度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不足 5 万元 时按照 5 万 元收取。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 按 季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如果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4)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5 到 11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2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 三)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 有关 规 定 最 迟于 新 的 费 率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 五) 基 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 金 的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 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在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时,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5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6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7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8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9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 投 资本 基 金 的 特有 风 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 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1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市 值 配 售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或 其 他 限 制 , 本 基 金 可 能 不 能 投 资 于 部 分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 在 使 用 替 代 方 法 , 如 投 资 同 行 业 中 相 关 性 较 高 的 股 票 以 替 代 上 述 投 资 受 限 股 票时,会产生一 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金有 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 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 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 本 基 金 指 数 化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 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2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受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 不 同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并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IOPV) , 供 投 资 者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 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 或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 可 能 仅 允 许 对 部 分 成 份 股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 且 设 置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 因 此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 可 能 存 在 因 个 别 成 份 股 涨 停 、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 对 价 主 要 为 组 合 证 券 , 在 组 合 证 券 变 现 过 程 中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差 等 因 素 ,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 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三)其 他风 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3 1)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因 多 种 原 因 , 导 致 代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受 到 限 制 、 暂 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能 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及 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 制 度 调 整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理 解 偏 差 的 风 险 。 同 样 的 风 险 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可 能 违 约 , 导 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水 平 与 内 部 控 制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影 响 。 因 业 务 扩 张 过 快 、 行 业 内 过 度 竞 争 、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风 险 , 例 如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编 制 错 误 、 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4、不可抗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5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7 (15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 为 基金融资、融券; (16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制 定 的 其 它 法 律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 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 规 定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申 购 的 应 付 基金份额和现金及赎回之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8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9 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0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交付赎回对价;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 其 义 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 资 者 自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 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缴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 返还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2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即 “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 以 下 简 称 “ 联 接 基 金 ” ) 的 相 关 性 ,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在 计 算 参 会 份 额 和 计 票 时 , 联 接 基 金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和 表 决 票 数 为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联 接 基 金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可 接 受 联 接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须 先 遵 照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3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4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5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 核 对 、 汇 总 ,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6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和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3)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7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8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9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0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1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 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 金合 同 存 放 及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公 场 所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3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简称“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 主要投资对象 (含中小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 , 把 全 部 或 接 近 全 部 的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正 常 情 况 下 指 数 化 投 资 比 例 , 即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此 外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债 券 、 回 购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因 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4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调 整 、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带 来 现 金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5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已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完 成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6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7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非 公 开 定 向 增 发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账号、 划 款金额、 划 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其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 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8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9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 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赎回、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预 先 开 立 的 认 购 专 户 , 募 集 的 股 票 由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予 以 冻 结 ,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划 入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 到 的 股 票 划 入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方 式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下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0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和募集股票解冻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或 收 取 现 金 差 额 、 支 付 或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款 、 支 付 或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款 的 多 退 少 补 、 支 付 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1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5、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复核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2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a.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b.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3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①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4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③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衍生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③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5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 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了 正 常 的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6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 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7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见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8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 管协 议 的 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登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 咨询、查询。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6-10-25 2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6-11-5 3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19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