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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场内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平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 示 平安大 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据 2016 年 6 月 22 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平 安大 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6]1380 号 )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 正式 生 效。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下 简称 “ 基金 管理 人”) 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投 资人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 风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 因 债券 和票据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信 用 风险 , 因 本产 品相关 技术 、 规 则、 操作 等 创 新性 造 成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 风险。 另外 ,本 基金 E 类 份额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对 于选 择通 过二 级市场 交易 的 投资人 而言 , 其 投资 收益 为买卖 价差 收益 , 交 易费 用和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因素 都会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本基 金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及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基金不同 于银 行储蓄 与债 券,基金 投资 人有可 能获 得较高的 收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本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期)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 其 中投资 组 合报告 与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期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2017 年第 1 期) 进行 了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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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10 四、 基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 41 七、 基金的 募集 ..................................................................................................................... 42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九、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与上 市交 易 ......................................................................................... 44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6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57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6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70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1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5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7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9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0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二十、 风险揭 示 ..................................................................................................................... 88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1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4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五 、 对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116 二十六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七 、 备查文 件 .................................................................................................................. 11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 平 安大 华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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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平 安 大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大 华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平安 大华 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平 安 大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场 所: 场外 销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24 、 场 内: 指利 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 行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以及上 市交 易的场 所 25 、 场外 : 指 不利 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 而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柜台 系统 或其他 交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26 、 销 售机 构: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 直 销机 构指 平安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代 销机 构包括 场外 代销 机构 和场 内代销 机构 , 场 外代 销机 构包括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场 内代 销机构 指发 售代 理机 构和/ 或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7 、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又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9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30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平 安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平安 大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31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通 过场 外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以 下简 称场 外份额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32 、证 券 账 户: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通过场 内进 行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确认 的基金 份额( 以下 简称场 内份额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33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 n 为 自然 数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 业务 规则 》 : 指 平 安 大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3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6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将投 资者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47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规定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E 类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申 请成 功后, 投资 者可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进 行本 基金 E 类 基金份 额的 买 入和卖 出操 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48、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场内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49、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人 场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交 付的 现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50 、 赎回 对价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场 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基金 赎回人 的现 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51 、 现 金替 代: 指场 内申 购、 赎 回过 程中 , 投 资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 于替代 组合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现 金 5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4、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6、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8、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59、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A 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60 、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E 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份 基 金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61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62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6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67、 收益 账户 : 指 本基 金 为份额 投资 人分 配的 虚 拟 账户 , 用 于登 记投资 人基 金份额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6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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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星 河发 展中 心大 厦酒 店 01 :419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设立日 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尹 延君 联系电 话:0755-22621438 2 、股 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 持股比 例: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平安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 湾旅 业有 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途 话费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成 员 罗春风 先生,董 事长 , 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1966 年 生 。 曾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干部 , 平安保 险集 团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训部 总经理 、平 安保险 集团品 牌宣传 部总经 理、 平安人 寿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平 安大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深 圳平 安大华 汇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姚波先 生, 董事 ,硕 士,1971 年 生。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 金 咨询分 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 美国 )助 理精 算师 、Swiss Re ( 美国 )精 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国 平 安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精 算 师、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务, 现任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首席 财务 官兼总 精算 师。 陈敬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1948 年生 , 新 加坡 。 曾 任 香港罗 兵咸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师 ; 新鸿基 证券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DBS 唯 高达 香港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平 安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执行 委员会 执行 顾问, 现 任集 团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副 主任 。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士 ,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现 任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士 ,1983 年生 。曾于 平安数 据科技( 深圳 )有限 公司 从事运 营 规划 , 现 任平 安保 险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中 心薪酬 规划 管理 部高 级人 力资源 经 理 。 叶杨诗 明女 士, 董事 ,硕 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 籍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行 、渣 打银行 、 汇丰银行 并担 任高级 管理 职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团, 任大 华银行 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大华 银行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香港 区总 裁兼大 华银 行 (中国 ) 有 限公司 非执 行董 事,同 时于 香港 上市 公司 “数码 通电 讯集 团有 限公 司”任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张文杰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64 年 生, 新加 坡。 现 任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及首席 执行 长 , 新加 坡投 资管理 协会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历任 新加 坡政府 投资 公司 “特 别投 资 部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国 际股 票和 全球 科技 团队主 管。 曹勇先生 ,独 立董事 ,博 士,1954 年 生,新 加坡。 曾任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经济 研究所 发 展研究 室副 主任 ; 澳 大利 亚工业 研究 院研 究员 ; 新 加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南 洋商 学院讲 师 , 南 洋 理工大 学亚洲 商业与 经济 研究中 心,中 国经济 研究 部研究 主任; 南洋理 工大 学南洋 商学院 , 管理经 济学 硕士 项目 副主 任; 现任 南洋 理工大 学南 洋商学 院副 院长 、 副 教授 、 南 京大 学特 聘 教授; 瑞丰 生物 科技 (新 加坡上 市企 业) 独立 董事 。 刘茂山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35 年生。 曾任中 央人民政 府林 业部干 部学 校干部 ; 中央林 业部 人事 司干 部; 南开大 学经 济学 系政 经教 研室主 任兼 支部 书记 ; 南 开大学 金融 学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副主任 、 主任 ; 南 开大 学 风险管 理与 保险 学系 系主 任; 中国 平安 保险集 团博 士后工 作站 指导 专 家。 郑学定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任江 西财经大 学会 计系教 师; 深圳市 财 政局会 计处 公务 员; 深圳 市注册 会计 师协 会秘 书长 ; 深 圳天 健信 德会计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现 任大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深圳 分所合 伙人 。 黄士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1954 年 生。 现任 广 东圣天 平律 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人 兼 主任律 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律师学 院副 理事 长, 兼职 教授 。 历 任国 家劳动 人事 部政策 研究 室 法 规处副 处长 ,深 圳法 学研 究服务 中心 主任 兼深 圳市 振昌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2) 监事 会成 员 张云平先 生,监 事会主 席 , 学士。曾 任河 北财经 学院 财政系教 师、 河北省 税务 局河北 税 务学校 教师、 深圳市 义达 会计师 事务所 职员、 深圳 市招信 金融设 备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副 总经理 、 中 国平 安保 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稽 核监 察 部职员 、 中 国平 安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 司理赔 部室主 任/部 门负责 人、中 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合规部 专业 合规负 责人、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合规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现任 平安综 合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反洗 钱监 控中 心高 级稽核 经理 。 冯方女 士, 监事 ,硕 士,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 任 职于淡 马锡 控股 和其 旗下 的富敦 资 产管理 公司 以及 新加 坡毕 盛资产 公司 、鼎 崴资 本管 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 入大 华资产 管理 , 现任区 域总 办公 室主 管。 毛晴峰 先生 ,监 事, 硕士 ,1986 年生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法 律 岗;现 任深 圳平 安大 华汇 通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合规部 负责 人。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1979 年 生。曾 任广东 溢达 集团研发 总监 助理、 侨鑫 集团人 力 资源管 理岗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室 副经 理。 (3) 公司 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1966 年 生 。 曾 任中 华全国 总工 会国 际部 干部 , 平 安保 险集团 办公室 主任助 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平 安人 寿总公 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 、 平 安保险 集团 品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平安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深圳 平安 大华 汇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事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曾 任职 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1969 年生。 曾任中 国华润总 公司 进出口 副科 长、申 银 万国证 券研 究所 任高 级研 究员 、 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 证券 首席分 析师 、 嘉实基 金管 理公 司产 品总 监、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 加坡 国立大 学, 拥有学士 和荣 誉学位 ,新 加坡籍 。 曾任新 加坡 国防 部职 员, 大华银 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电子渠 道负 责人 、 个 人金 融部投 资产 品 销 售主管 、 大 华银 行集 团行 长助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 司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 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汪涛先 生,1976 年生 ,毕 业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学 位。 曾任 海赛 宁国 际贸易 有 限公司 销售 经理 、 汇 丰银 行上海 分行 市场 代表 、 新 加坡华 侨银 行产 品经 理、 渣打银 行产 品 主 管、 宁波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 总 行审 计部 副总经 理 、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经 理、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宁波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4) 督察 长 陈特正 先生 , 督 察长 , 学 士,1969 年生 。1994 年起 参加工 作, 曾任 深圳 发展 银行支 行 行长 、 深 圳分 行信 贷管 理部 、 授 信审 批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总 行公 司授 信审 批部 高级审 批师 、 平安银 行沈 阳分 行行 长助 理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2 、基 金经 理 申俊华 女士 , 湖 南大 学金 融学博 士,8 年 证券 基金 从 业经验 , 曾 在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担 任固 定收益 研究 员。2012 年 加入平 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现 担任 平安大 华财 富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 安大 华惠 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融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惠隆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平 安大 华惠利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平安 大华金 管家 货币市 场基金 、 平安大 华惠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段玮婧女 士, 中山大 学硕 士,10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曾担 任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2016 年 9 月加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投资 研究 部固定 收益 组 投资经 理。2017 年 1 月起 担任平 安大 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金管 家货币 市场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金基金 经理 。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本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副总 经理 林婉 文女 士, 基 金 经理孙 健先 生, 基金 经理 神爱前 先生 。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 加坡 国立大 学, 拥有学士 和荣 誉学位 ,新 加坡籍 。 曾任新 加坡 国防 部职 员, 大华银 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电子渠 道负 责人 、 个 人金 融部投 资产 品 销 售主管 、 大 华银 行集 团行 长助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 司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 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孙健先生 ,基 金经理 ,硕 士,1975 年 生。曾 任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管 理总部 投 资经理 , 中国 太平人 寿保 险有限 公司 投资 部、 太平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组 合投 资经理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9 月 加入平 安大 华基 金公 司, 任投资 研究 部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现担 任 “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日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平安 大华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 安大 华安心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大 华安 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大 华惠 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安 大华 智能 生活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 神爱前 先生 , 厦 门大 学财 政学硕 士,8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曾 任第 一创 业证 券研 究所行 业 研究 员 、 民 生证 券研 究所 高级 研 究员 、 第 一创 业证 券资产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4 年 12 月 加入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公 司, 任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研 究员, 现任 平安 大华 策略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智能 生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券投资 ; 6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 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行 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和 投资 股 票;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8)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分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决 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 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和 管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 对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视 对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合 业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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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柒拾 陆亿 贰仟 伍佰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511 号 联系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国泰君 安证 券前 身为 国泰 证券和 君安 证券 , 1999 年 8 月 18 日 两公 司合 并新 设 为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 国泰 君安 证 券在上 交所 上市 交易 , 证 券简称 为 “ 国 泰君安 ” , 证券 代码 为 “601211 ”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国 泰君 安证 券注 册 资本 为 76.25 亿元人 民币 , 直接设 有 6 家境内 子公 司 和 1 家 境外 子公司 , 并在 全国设 有 31 家分公 司 、 368 家证券营业部 和 17 家期货营业部,是 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 的券商之一。2008-2016 年,公 司连 续九 年在 中国 证监会 证券 公司 分类 评价 中被评 为 A 类 AA 级 ,为 目前证 券公 司 获得的 最高 评级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陈忠义 先生 , 中 国国 籍, 无 境外居 留权 , 1970 年 10 月 出生, 经济 学学 士, 中级 经 济师, 现任国泰 君安 证券资 产托 管部总经 理。1993 年参加 工作,曾 任职 于君安 证券 清算部总 经理 助理、 国泰君 安证券 营运 中心副 总经理 、光大 证券 营运管 理总部 总经理 等职。 “全国 金融五 一劳动 奖章 ” 、 “金融 服务 能手 ” 称 号获 得者 ,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托管 结算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带 领团 队设 计的 “直 通式证 券清 算质 量管 理国 际化标 准平 台” , 被 评为 上 海市 2011 年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金融创 新奖 二等 奖。2014 年 2 月起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总 部 设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全部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及 本科以 上学 历, 管理 人员 及业务 骨干 均具 有多年 基金 、 证券 和银 行 的从业 经验 , 从业 人员 囊 括了经 济师 、 会计 师 、 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等中 高级专 业技 术 职 称及 专业 资格 , 专 业背 景覆 盖了 金融 、 会 计、 经济 、 法律、 计算 机等 各领 域,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 积 极进 取、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业 技能优 良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我司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以来 , 广泛 开展 了公 募基金 、 基金 专户 、 券 商资 管计划 、 私 募基 金等 基金 托管 业务, 与 建信 、 华 夏、 天弘、富 国、 银华 、鹏 华、华 安、 西部 利得 、 长信 、 中融 等多 家基 金公 司及其 子公 司建 立了 托管 合作关 系, 截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托 管各 类基 金 18 只, 专业 的服 务 和可靠 的运 营获 得了 管理 人的一 致认 可。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公司 内相 关管 理规定 , 加强 内部管 理 , 保证资 产托 管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监 控和管 理,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国泰君 安证 券在 董事 会中 内设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是 公司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公司 在经营 管理 层面 设置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风险实 行统 筹管 理, 对风 险管理 重大 事项 进行审 议与 决策 ; 风险 管理 部门包 括专 职履 行风 险管 理职责 的风 险管 理部 、 合规 部、 法律 部、 稽核审 计部 ,以 及计 划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营运 中心等 履行 其他 风险 管理 职责的 部门 。 资产托 管部 设置 风控 合规 岗和稽 核监 控岗 , 负 责制 定本部 门风 险管 理规 章制 度, 分 析报 告部门 整体 风险 管理 状况 , 评估 检查 风险 管理 执行 情况并 提出 改进 建议 , 抓 住要害 环节 和关 键风险 , 协助 业务运 营岗 位进行 专项 化解 , 监 督风 险薄弱 环节 的整 改情 况; 同时部 门设 置 风 险评估 及处 置小 组, 由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及各 小组 、 运 营中 心负 责人组 成 , 负责对 重大 风险 事项进 行评 估、 确定 风险 管理违 规事 项的 处理 意见 、突发 事件 应急 管理 等事 项。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基金 托 管人制 定了 一整 套严 密、 高效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规 章制 度, 确保 基金 托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 高 效, 包 括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管理 暂行 办法 》 、 《 国泰 君安证 券资 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托管部 内部 控制 与风 险管 理操作 规程 》 、 《 国泰 君安 证券资 产托 管部 稽核 监控 操作规 程》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资 产 托管 部 突发 事 件 与 危机 处 理规 程 》 、 《 国 泰 君 安证 券 资产 托 管部 保 密 规 程 》 、 《国泰 君安 证券 资产 托管 部资产 保管 操作 规程 》 、 《国 泰君安 证券 资产 托管 部档 案管理 操作 规 程》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 业务 的 发 展不 断加 以完善 。 做 到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闭 管理 ,业 务分 工合 理,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保 持基金 财产 的独 立性 ; 实 行经营 场所 封闭 式双门 禁管理 ,并配 备录 音和录 像监控 系统; 建立 独立的 托管运 营系统 并进 行防火 墙设置 ; 实施严 格的 岗位 冲突 矩阵 管理 , 重 要岗 位设 置双 人复 核机制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操 作制约 体系 ; 深入进 行职业 道德教 育, 树立内 控优先 的理念 ,培 养部门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和保 密 意识 ; 配备专 门的 稽核 监控 岗对 基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内 部稽核 审查 , 以保 证基 金托 管业务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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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发 售 主 协调 人 国泰君 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星 河发 展中 心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王 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A 类份额场外销售机构 (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葳 联系电 话: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周 雪晴


联系电 话:010-60834772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 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8)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网址:www.swsc.com.cn (1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117 客服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1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5838701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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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2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暂 无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客服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3)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黄 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E 类份额场内申赎代理机 构 (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葳 联系电 话: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娟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周 雪晴


联系电 话:010-60834772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275 客服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7)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 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9)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奚 博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联系电 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1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客服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王 芬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联系电 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 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2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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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117 客服电 话:9553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5838701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676




















客服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E 类基金份额场内销售机 构: 场内销 售机 构包 括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高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长 城国 瑞证券 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承销 保荐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川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德邦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第一 创业 摩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方 花旗 证券有 限公 司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方正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高 盛高 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国开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海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宏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金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合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英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讯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民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南 京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瑞信 方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公 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 世 纪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太平 洋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五矿 证券 有限公 司 、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西 藏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银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英大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族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航 证券 有限公 司、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天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银 国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原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排 名不 分先 后, 以上 交所发 布为 准)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新增 其他 发售机 构并 及时 公告 。 二 、登 记机 构 1 、名 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星 河发 展中 心大 厦酒 店 01 :41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星 河发 展中 心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 :张 平 2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严 峰、 朱立 元 电话: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广 东仁 人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 :杨 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 师: 段善 武、 陈福 平 联系人 :段 善武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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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 为场 外基 金份 额 ,E 类为场 内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 务由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由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办 理。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划分 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 业务 。 E 类 基金份 额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场 内交 易平 台办 理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并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不同 份额 类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各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费率 如下: 项目 A 类 基金 份额 E 类 基金 份额 认(申 )购 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3 0.33 托管费 (年 费率% ) 0.08 0.08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 0.01 0.01 三、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 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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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七、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6] 1380 号文 准予 注册 。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 本 基金 面 向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同 时发售 , 共募 集 1,590,527,400.09 份 ,有 效 认购户 数 为 1,334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合 同生 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16 年9 月23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终 止基 金合 同, 并对本 基金 进 行 变现及 清算 程序 ,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 基金管 理人 不终 止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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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与 上 市 交 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A 类 基金 份额 不进行 基 金份额 折算 。下 述 为 E 类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规则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当 日, 基金 管理人 办 理 E 类基 金份 额 折算。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 并 由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E 类 基 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额 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调整 , 但调整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E 类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每 份 E 类 基金份 额与 每 1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拥 有同 等投 票权 。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 1 元, E 类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折 算后 的面 值 为 100 元 , 因此 在 计算包 括但 不限 于提议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提案 和表 决、 提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 余资产 分配 等事 项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和 基金 总份 额时, 每 1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等 同于 1 份 E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3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折算 后 E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折算前 E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100 折算 后 E 类每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面值 为 100 元 。 E 类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安排和 结果 将另 行公 告。 二、E 类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基金合 同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有关规 定, 申请 本基 金上 市 交易。 根据 上 证自 律监 管决 定书 【2016 】246 号 ,本 基金 已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7 日。 ( 二)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守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四)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 相 关规定 和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具体 情况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五 ) 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项 修改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六) 其他 事项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方面 的新功 能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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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场 外方式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E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 场内方 式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通 过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 申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名 单 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 关 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交 易 日的交 易时间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规定 的,可 在上 述范围 内规定 具体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7 日为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视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 、场 外申购 与赎 回 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进 行申购 赎回 。 (一)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 份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进 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 则进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 立。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 放日 规定 时 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三)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0.01 元, 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不 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投 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设置 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限 、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笔 申购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 强制 赎回 费 用除外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 购、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金 额确 认 ” 的方 式。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若投资 人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若投资 人部 分赎 回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 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 全 部赎 回 ,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为 1.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00 ×1.00+1.50 =50001.50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四、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E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内 进 行申购 赎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E 类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00.00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份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额 申请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价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5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 准,为 投资 人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入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比例的 累计 收 益 将立即 结清 , 以现金 支付 给投资 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按比 例 扣 除。 收 益账 户高 于 100 元 以上的 整百 元收 益将 兑付 为基金 份额 转入 投资 人的 证券账 户, 投资 人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 询收益 账户 明细 ;


6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量 的现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败 。 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 则赎 回申 请失败 。 投资 人申购 、 赎 回申请 按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确认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及数 量限 制 1 、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 基金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为 10 份。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每 日运作情 况, 可对基 金场 内每日总 申购 份额和 赎回 份额进 行 控制并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布。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登 记机构的 结算规 则。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收市后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与 现 金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等 的清 算, 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与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 登记机构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清算 交收 和登记的 办理 时间、 方式 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通 过每 日计算 收益 并分配的 方式 ,使每 份基 金份额 净 值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00 元。 2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 强制 赎回 费 用除外 ) 3、申购 对价 是指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应交 付的 现 金替代 及其他 对价 。赎 回 对价是 指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替代 及其 他 对价。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确定 。 4 、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公告 。 (六)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申 购限额 、 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回 限额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 、申赎 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 回, “申赎现 金 ”的现金替 代标志为 “ 必须” ,每一申 赎份额对 应的申 赎现 金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 3 、预 估现 金部分 与 现金 差 额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 预 估现 金 部 分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申 赎现 金 。一般 情 况下预 估现 金部 分 为 0。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申 赎现 金 。 一 般情况 下现 金差额 为 0 。 4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6 年 9 月 12 日 基金名 称: 平安大 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平安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511701 T-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 T 日 信息 内容 当日申购 限额 ( 单位 :份 ) × × × 当日赎回 限额 ( 单位 :份 ) × × × 预估现 金部分 ( 单位: 元) : 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0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成份券 信息 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 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 上述 表格 仅为 示例 。 五、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场外 和/ 或 场内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场 内申 购业务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场 外或 场内 申购 达到 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 数额 限制 。 8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至 6 项、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对于 上述 第 7 项拒 绝申购 的情 形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布 相关申 购上 限设定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六、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场外和/ 或场内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场 内赎回 业务 。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 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7 、场 内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8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9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履 行适当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至 6 项、8 、9、10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 赎回 公告 。 对 于上 述第 7 项暂停 接 受赎 回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 相关赎 回上 限设 定。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七、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为体现 赎回 申请 占基 金资 产的实 际比 例及 其影 响, 在认定 巨额 赎回 的过 程中 , 应将 每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份 E 类基 金份 额折 算为 1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5 、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八、强 制赎 回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内部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制度 , 细化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在 满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要求 的前提 下,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 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当日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九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同 一登 记机 构下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 同 一登 记机 构 下 的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十 三、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 五、 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条 件下,基 金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押 、 场外基 金份 额转 让 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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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 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在 控制 利率 风险、 尽量 降低 基金 净值 波动风 险并 满足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提 高基金 收益 。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分 析与 流动性 分析 的基础上 ,结 合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定 当前资 金的 时间价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人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 信 用风 险控 制。 本基金拟 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券 必需 经过 平安 大华 基金 债 券信 用评 级 系统进 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方 可 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范 和控 制信 用风险 。 (2) 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用产品 相对 国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等利 率产 品的 信用利 差是 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整的 变化 会使 产品 的信 用利差 扩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在定 价方面 的作用, 选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 用债 , 以 获取 因利差 下降 带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 限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 史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及不 同期 限之 间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 更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 投资 ; 第 四, 研究 分析 相 同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 券。 (3) 类 属选 择策 略。 国内信用 产品 目前 正经 历着快 速发 展阶 段, 不同 审批机 构批 准发 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人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密切 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业 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 以及 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 , 一旦监 管机构 允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届 时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2)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3)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5)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 外;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7) 本基 金 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本基 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8)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金 投资的 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的信 用评级 ,不 得 低于 AA+ ,债 券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的 信用 等级 应主 要参 照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 体信用 评级 ; 本基金 持有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 全部减 持。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 、 (9) 、 (10 )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计 算方法 1 、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的 计 算公 式为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 计 算公 式为: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选 取同 期 七 天通 知存 款税后 利率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八、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 人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 本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08,235,866.40 26.80 其中: 债券 1,308,235,866.40 26.8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99,208,528.81 14.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864,151,601.61 58.67 4 其他资 产 10,355,158.95 0.21 5 合计 4,881,951,155.77 100.00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资 产净 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1.2.1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产净 值 的2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1


1.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1.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7.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2.05 - 2 30 天( 含)-60 天 33.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2.0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7.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83 -


1.3.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 过240 天。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3 金融债 券 150,099,623.64 3.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0,099,623.64 3.0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95,790,698.59 10.1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662,345,544.17 13.57 8 其他 - - 9 合计 1,308,235,866.40 26.8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00,115,089.81 2.05


1.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34 13 国开 34 1,000,000 100,115,089.81 2.05 2 111611447 16 平安 CD447 1,000,000 99,479,158.66 2.04 3 111619193 16 恒 丰银 行CD193 1,000,000 98,689,366.40 2.02 4 111680763 16 厦 门银 行CD159 600,000 59,189,841.16 1.21 5 011698872 16 国 际港 务SCP003 500,000 49,984,957.33 1.02 6 100202 10 国开 02 500,000 49,984,533.83 1.02 7 011698827 16TCL 集 SCP003 500,000 49,968,404.10 1.02 8 011698853 16 同方 SCP007 500,000 49,954,872.92 1.02 9 011698824 16 联通 SCP005 500,000 49,926,567.80 1.02 10 111680301 16 广 东南 粤银行 CD113 500,000 49,779,323.36 1.02


1.6 “影子定价”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5%


1.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25% 。 1.8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5% 。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10.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0,355,158.95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0,355,158.95


1.10.3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2016 年 9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平安大 华交 易型 货 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3-2016.9.30 0.0447% 0.0078% 0.0300% 0.0000% 0.0147% 0.0078% 2016.10.1-2016.12.31 0.7030% 0.0015% 0.3450% 0.0000% 0.3580% 0.001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7597% 0.0016% 0.3750% 0.0000% 0.3847% 0.0016% 平安大 华交 易型 货 币 E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3-2016.9.30 0.0447% 0.0078% 0.0300% 0.0000% 0.0147% 0.0078% 2016.10.1-2016.12.31 0.7030% 0.0015% 0.3450% 0.0000% 0.3580% 0.001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0.7597% 0.0016% 0.3750% 0.0000% 0.3847% 0.0016%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 : 同 期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 后) 。 通 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 存期 , 支 取时需 提前 通知 银行 , 约 定支取 日期 和金 额方 可支 取的存 款 , 具 有存期 灵活 、 存 取方 便的 特 征, 同 时可 获得 高于 活期 存款利 息的 收益 。 本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 具 有低 风险、 高流 动性 的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目 标及 流动 性特 征 ,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利 率 (税 后)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二、自 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 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9 月 23 日 正式 生效 , 截至报 告期 末未 满一 年; 2、按 照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已完 成建 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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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 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或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 基 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到 0.001% ,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 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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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 当日 已实现 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 人记 正收益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 每日 分配 、 按 月支 付 ”原则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 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月 集中支 付。 投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5 、 本基 金E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每 日分 配、 利 随本 清” 的原则 。 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记入 投资 人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赎 回E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 例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 以现 金支 付给投 资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 除。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6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 7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8.投资人卖出部分 E 类 基金份额时,不支付 对 应的收益;但投资人 全 部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 金 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 与 投资人 结清; 9 、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卖 出的 基金份 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10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配 不再另 行公 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 基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章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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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3% 的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 A 类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 费 率均 为 0.01%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在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及不 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 可酌 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 此项调 整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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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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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2)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 按 类似规 则计 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 期间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 假 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假 日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 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六) 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当 日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E 类基 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上述 第 2 项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项 中,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 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 律 法规另有规 定 时,从其规定。


( 十)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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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 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本基金 发生 一般 终止 的情 形 的, 本基 金变 现期 结束 且资产 全部 变现 的情 况下 ,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的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分配 权 。 每份 E 类 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拥有同 等 分配权 ,下 同)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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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二十、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每个 开放 日对 本基 金的 累计申 购/ 赎 回或 对单 一账 户的累 计 申购/ 赎回 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 制指 标超过 上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可能 确认 失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如 若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当日申 购赎 回清单 内容 出现差错 ,可 能影响 投资 人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损害 投资 人利 益。 (5)基 金管理 人可能 调整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 致投 资人按 原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可 能无 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回 。 2 、场 内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本基金 E 类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尽管 本基金 将通 过有 效的 套利 机制使 场 内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的 折溢 价控 制在 一定 范围内 ,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 价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存 在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风 险 (1)作 为货币 基金, 大多 数情况下 ,每 日收益 为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当基 金卖出 债 券所得 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相 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基 金当 日出 现负 收益 。 (2)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 若 投资 人申 购份 额较少 , 由于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 出现 当日 基金 收益 无法显 示的 情 况。 (3)本 基金场 内基金 份额 的每日收 益分 配 计入 投资 人 收益账 户, 当 收益 账户 高于 100 元以上 时, 整百 元收 益才 兑付为 基金 份额 转入 投资 人的证 券账 户 。 投资 人可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询 收益 账户 明细 。 投 资人卖 出部 分本 基金 份额 时, 不支 付对 应的收 益 ; 但投资 人份 额全 部卖出 时, 以现 金方 式将 全部累 计收 益与 投资 人结 清。 4 、交 易费 用及 二级 市场 流 动性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本基金 E 类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对于 选择通 过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投资人 而 言, 其 投资 收益 为买 卖价 差收益 , 交 易费 用和 二级 市场流 动性 因素 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影 响投 资人的 投资 收益 。 (1)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部分券 商在 二级市 场交 易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将豁 免征收 交 易佣金 。 通 过其 他券 商交 易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将被 收取 交易 佣金 , 交 易佣金 会减 少投 资人的 买卖 价差 收益 。 (2)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 况下,本 基金 的二级 市场 流动性可 能影 响本基 金二 级市场 的 交易价 格 。 即 在其他 条件 不变的 情况 下 , 当本 基金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时, 本基金 可能 出 现 折价交 易或 溢价 交易 。特 殊情况 下, 本基 金也 可能 出现平 价交 易。 当本基 金出 现折 价交 易时 ,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承 受折 价卖 出的 损失 ; 当本 基金 出现溢 价交 易时 , 买入 本基 金的投 资人 需要 承受 溢价 买入的 损失 。 当买 卖价 差收 益为负 值时 , 期间投 资人 的投 资收 益为 负。 5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 品种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 如 果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 能会影 响到 流 动性和 投资 收益 。 6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 比例 以 应付赎 回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过 多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7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清算 和收 益分配 , 系 统实 现要 求更 高, 可 能出 现系 统故 障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估 值或 办理 相关 业务 的风险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 诈行 为、 清算 交收 差错、 份额 登记 差错等 风险 。 四、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 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 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 律文 件 中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 能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品 风险 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必 要限 度内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 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对 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或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或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由于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初 始面 值为 1 元,E 类基金 份额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折算 后的 面值 为 100 元, 因此 在本 部分中 , 在 计算 包括 但不 限于提议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提 案和 表决等 事项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和 基金 总份 额时 ,每 1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等同 于 1 份 E 类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计提标 准, 但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标准的 除外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在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允许 范围 内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调 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增 加、减少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 构、登记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确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确 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圳 市 , 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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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星 河发 展中 心大 厦酒 店 01 :41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星 河发 展中 心五 楼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日 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1999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511 号 注册资 本: 柒拾 陆亿 贰仟 伍佰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银 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基金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 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且 法律法 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投资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2)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3)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5)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 外;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7) 本基 金 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本基 金 投资 于具 有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8)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金 投资的 债券 与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的信 用评级 ,不 得 低于 AA+ ,债 券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的 信用 等级 应主 要参 照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 体信用 评级 ; 本基金 持有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 全部减 持。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 、 (9) 、 (10 )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 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投资 人场 内申 购或 赎回时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查 收与 划付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登 记机 构的结算 通知 或者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 理本基 金因 场内申购 、 赎回产 生的 现金 替代 和现 金差额 的结 算。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按 照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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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 :00-17:00为 投资 人 提供服 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途 话费 )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渠道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 )为 投资人 提供理财 刊物查 阅、热 点 问答、市 场波动 点评 、 研 究资 讯等 信息服 务。 同时 , 网 站还 设有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 邮箱等 , 投 资人 可在线 提问 或留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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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6 年9 月23 日至2017年3 月22 日发 布的 公告 : 1 、2016 年9 月24 日 , 关于 平安大 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2 、2016 年9 月27 日 ,ETF 货币份 额折 算公 告 ; 3 、2016 年9 月29 日 , 关 于 平安大 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变 更E 类 基金份 额场 内 简称的 公 告 ; 4 、2016 年10 月12 号 ,平 安 大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 5 、2016 年10 月12 日 ,平 安 大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6 、2016 年10 月17 日 , 关于部 分 证券 公司 设 置平 安大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 场基 金E 类 证 券交 易佣金 为零 的提 示性 公告 ; 7 、2016 年10 月24 日 , 关于新 增 部分 证券 公 司设 置平安 大 华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金E 类证 券交易 佣金 为零 的提 示性 公告 ; 8 、2016 年11 月3 日 , 关 于 平安大 华交 易型 货币 基金E 类份额 增加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的 公 告 ; 9 、2016 年11 月8 日 , 关于 开展通 联支 付费 率优 惠基 金理财 平台 交易 公告 ; 10 、2016 年11 月15 日, 关 于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基 金E 类份 额增 加申购 赎回 代 办券商 的 公告 ; 11 、2016 年12月14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快付通支付- 快付通基金网上 交 易业务 的公 告 ; 12 、2016 年12月31 日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6 年12 月31 日 基金 净值 公 告; 13 、2017 年1月5 日 , 平安 大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 14 、2017 年1月19 日 ,平 安 大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2016年第4季 度报 告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 次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内容 若有不一 致之 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二十五、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部 分 的 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2016 年9 月7 日 公布 的 《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进行 了更 新, 并 根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投 资经 营活 动进 行 了 内容补 充和 更 新,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 分。


4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七 、 基金 的募 集” 部分 。 5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部分。 6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九 、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与 上市交 易” 部分 。 7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 8 、 “ 十一 、 基金 的投 资 ” 中, 根 据最 新资 料, 增加 了 “ (八 ) 投 资组 合报 告 ” 的 内容。


9 、根 据最 新资 料, 增加 了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的 内容。 10、在 “二 十四、 其他 应 披露事项 ” 部分 , 更 新了2016 年9 月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期间 涉及 本基 金的 公告 。


11 、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 十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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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二十六、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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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 2、《 平 安大 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平 安大 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备查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 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