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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能源革新股票(003834)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 能 源 革新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9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7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8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8 十五、 禁止 行为 ............................................................................................................................. 30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1 十七、 违约 责任 ............................................................................................................................. 3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3 二十、 其他 事项 ............................................................................................................................. 34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4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华夏 能源革 新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华夏 能 源革 新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华夏 能源 革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 华夏 能源 革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义 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华夏 能源 革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 《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条 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衍生 品(包 括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股票期权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含同 业存单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能源 革新主 题 相关 证券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国债 期货 、 期权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80%-95% , 其中 , 能 源革 新主题 相关 证券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期权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在本基金 托管 人处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18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1、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本 基金 参加 股票 期权 交易 , 应当按 照现 有证 券账 户开 立方式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申请 新开 立一 个普 通证券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该 证券 账户 指定 交易 在证券 公司 或 期货公 司, 由相 应证 券公 司 (或 期货 公司 ) 为 本基金 开立 衍生 品合 约账 户后 , 再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或期 货公 司) 参与 股票期 权交 易。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规则发 生变 化, 则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交 易规 则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 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 有关 规 定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 相应 责任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 一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 基 金管 理人先 行垫 付, 待托 管产 品 启始运 营后,基金 管 理人 可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将代 垫 开户费 从本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中 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 执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或签 章 样 本,授 权文 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相 应的 权限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到 账时 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 盖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 权人 签字 或 盖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并 且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被授 权人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授权已 更改 但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确 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电话 方式 或者 双方 认可的 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成 交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传真 给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托 管人 , 并 以电话 或 者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确 认。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 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取 消或 终止 ,基 金管 理人要 以书面 或 者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并将指 令所 载签 字和 印鉴 与授权 文件 进行 表面 真实 性及权 限范 围 核对, 复核 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 对于 要求 当天到 账 的指令 , 必 须在 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 人 尽力执 行, 但不能 保 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将指 令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指令 发送 时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00 。 对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实 行 T+0 非担 保交 收的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交易 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发 送至 托 管人。 因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时 划入 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包 括 由 于目 前沪深 市场 T+0 非担 保交 收规则 下, 可能 产生 的 引 起其他 托管 客 户交易 失败 、占 用结 算参 与人最 低备 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失 。 若 沪深 市 场 T+0 非担保 交收 规 则调整 , 则此 条款内 容相 应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应确 保基金 托管 人在 执行 指令 时, 基金 资金 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 在 基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指 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 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 文件在 传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 送达之 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真 件内 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人 员, 应提 前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择 证 券经营 机构 ,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依据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提 供相关 资料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办理 接收结 算数 据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及交易 信息 予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情 况及 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 订 《托 管银 行证券 资 金结算 协议 》 , 如 投资 港股 通, 还 需签 订 《 证券 投资 基金港 股通 结算 补充 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的 责任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结算 参与 人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证 金限 额进 行重 新核 算、 调整 。 基 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 当日, 在账 户资 金报告 中反 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付 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 基 金管理 人应 预留 最低 备付 金和结 算保 证 金,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确定 、 基金 托管人 调整 后 的 实际 下月 最低备 付金 、 结算保 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 排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直 接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 事宜 ,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 造成 清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市场 操作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 超卖 及质 押券 欠库 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协议 》 处 理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 要措 施, 确保 每日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成 当日 的投 资交 易资金 结算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 足,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收 日上 午 12 :00 前 补足 透 支款项 ,确 保资 金清 算。 如果未 遵循 上 述规定 备足 资金 头寸 , 影响 基金资 产的 清算 交收 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之 间的 一级 清算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议 》 处理解 决 。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欠 库扣 款 或对质 押券 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资 风险 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交易所 场内 证券 账目 , 确保 双方账 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核对 非交 易所 场内 的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登记机 构 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负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回 及转 出 款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盖 章 生效的 纸制 清算 汇总 表 ) , 如因各 种原 因, 该系 统无 法 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 处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7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8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 资有关 的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 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 每日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额 , 以此 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划 到基 金托 管账 户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2:00 之前 划往 基金 清 算账户 。特 殊情 况时 ,双 方协商 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存款 银行 签订具 体存 款协 议, 包括 但不限 于 以下内 容: (1)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本 基 金名义 开立 ,并 将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指定为 唯一 回款 账户 , 除 发生存 款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共同 确认 的变 更事项 外 , 存 款 银行不 得将 存款 投资 本息 划往任 何其 他 账 户。 (2) 存款 银行 不得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任 何一方 单方 面提 出的 对存 款进行 更 名、 转 让、 挂 失、 质 押、 担保、 撤 销、 变更印 鉴及 回款账 户信 息等 可能 导致 财产转 移的 操作 申请。 (3) 约定 存款 证实 书的 具 体传递 交接 方式 及交 接期 限。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2.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 须采用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办 理。 托 管人 负责 依据 管理 人提供 的 银行存 款投 资合 同/ 协 议、 投资指 令、 支取 通知 等有 关文件 办理 资金 的支 付以 及存款 证实 书 的接收 、 保 管与 交付 ,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托 管人 负责对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进 行保管 , 不 负责 对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真 伪的 辨别, 不承 担存 款开 户证 实书对 应存 款的 本金 及收 益的安 全。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非 因托管 人原 因发 生逾 期支 取、 提 前支 取或 部分提 前支 取, 托管 人不 承担相 应利 息损 失及 逾期 支取手 续费 。 4 、资 金划 转过 程中 需要 使 用存款 银行 过渡 账户 的, 若资金 在过 渡账 户中 出现 滞留或 被 挪用,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交易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 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①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业协会 有关 规定,或 者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 公允价 值。 ②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④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⑤ 本基 金投 资股票 期 权,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的规 定估 值。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 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据。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8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 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在 编制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时,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取得业 绩比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较基准 的基 础 数 据,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编制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需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告 后 (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 方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 的信息披 露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 实信用 , 严守 秘密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 与基 金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 宜,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于 本 章第 (二) 条 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事 项进 行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对于 不需要基 金托管人 ( 或基 金管理人 )复核的 信息, 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 在公告 前应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 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 式和限 时披 露的义 务。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指定媒 介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媒介或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程序 按有 关规定须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 起草、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公 告。发 生《基 金合同 》中 规定需 要披露 的事项 时, 按《基 金合同 》 规定公 布。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证券 、 期货 账户 开户费 用、证券 、期货 交 易结算 费用、基 金财产划 拨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银行 账 户维 护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有关 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等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及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合同》 生效前的 律师费 、会计师 费和信息 披露费 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等,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复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在首 期支付基 金管理费 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托管 人出具 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 的收 款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如需 要变更 此账 户, 应提 前 5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知 。 (六)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支 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 担 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 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都 应当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生变 更, 未变 更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各 自职责完 整保存 原始凭证 、记账凭 证、基 金账 册、交 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承 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十 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 )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8 )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 如 果原 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6 )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 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四 )新任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 或新任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接收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害 的行 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运作和 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 未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方 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 但特殊 情况 除外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 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财 产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 销证券;2、违 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 提供担 保;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5、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6 、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不履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 的过程 中,违反 《基金法 》或者 《基 金合同 》 和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 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三 )一方当 事人违约 ,给另 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 赔偿;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另一 方当事 人有 权利 及义 务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但是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当 事人 免责 :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在没 有过 错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投资或 不 投资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失 等 。 (四 )一方当 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 围内有 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 的措施 ,尽 力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 )违约行 为虽已发 生,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继 续履行 的,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继 续履 行本 协议 。 (六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 因素导 致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 或与之相 关的争 议,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协 商、调 解不 能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应 经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或 盖章) ,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协 议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二 )托管协 议自《基 金合同 》成立之 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 效。 托管协 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议 一式六份 ,协议 双方各持 二份,上 报监管 机构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 协议有明 确定义外 ,本协 议的用语 定义适用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协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规 定 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