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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成长(020026)

国泰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七年 三月 二十 日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 】2129 号文 核 准募集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关 于实施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有关 问 题的 规定 》 及《 国 泰成 长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 自2015 年8 月8 日 起 基金类 别变 更为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 由
“国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修改 为“ 国 泰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基金 合
同部分 条款 相应 修订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 享 受基 金 的收 益, 但 同时 也 要承 担 相应 的投 资 风险 。 投资 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 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基 金投 资 中的 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 因 素变
化 对 证券 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有 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连 续 大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管 理 实施 过程 中 产生 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等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 “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2016 年4 季 度报 告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目


录 .................................................................................................................................................. 2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7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6 十七、 风险 揭示 ................................................................................................................................ 8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十九、 基金 合同 摘要 ........................................................................................................................ 84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98 二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2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及 《 国泰 成 长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国泰 成 长优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或“ 本基 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书 作任 何 解释 或 者说 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国 泰 成长优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指《 国泰 成 长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国 泰成 长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18 、 投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和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1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2 、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3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 业务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24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柜台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5 、 注 册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26 、 注 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 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国泰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登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6 、日 :指 公历 日 37 、月 :指 公历 月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 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 同遵 守 4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 求 将 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申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情形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4 、 中 国: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 就 基 金 合同 而 言,不 包 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澳 门 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55 、不 可抗 力 :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且 无法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20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8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分 别为 国 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金 )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合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鼎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位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 国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 互 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成 长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大 宗 商品 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金泰 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 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浓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结构 转 型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新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食品 饮 料行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创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由国 泰6 个月 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有色 金 属行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睿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生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互联 网+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新目 标 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全球 绝 对收 益型 基 金优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鑫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大 健 康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福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国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融丰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国证 新 能源 汽 车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国 泰 国证 新 能源 汽 车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汽 车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证 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证 全指 证 券公 司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添 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福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创业 板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国泰鸿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景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泽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国泰 丰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鑫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信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利 是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国 泰安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普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民惠 收 益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润 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嘉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众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润 泰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融信 定 增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现 金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景 气行 业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获 得全 国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 社 会 保障 基 金理 事 会社 保基 金 资产 管 理人 资 格, 目前 受 托管 理 全国 社 保基 金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 金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QDII ) 资格 ,囊 括了 公募 基 金、社 保、 年 金、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 理业务 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 国泰 证 券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其 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 任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 事 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中 建 投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 文公司 任监 事长 、纪 委书 记。2016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党委 书记 ,2017 年 3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法定代 表人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 股 权 管理 部 业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 略投 资 部助 理投 资 经理 , 公开 市场投 资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组负责 人,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处长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傅敏, 董事 ,大学 本 科, 会计师 。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 ,任 冶金 工业 部西南 地 勘 局财会 处干 部。1988 年 3 月至2005 年7 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工 作, 历任 财会 部 干部 、 人 力资 源部 干 部、 副处 长、 处 长 、 总经 理助 理 。2005 年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历任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业 务总 监 。2011 年 6 月 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投 发展 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作,历 任 人 力 资源 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工 会 主席 、 党委 委员 、 副总 裁 、 董 事 。 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专职 董事 。2017 年3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 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董树梓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高 级会 计师 。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 , 在 山东 临沂电 业 局 工作 , 历 任 会 计 、 科 长 、 副总会 计师 。2002 年3 月至 2003 年2 月 , 在 山 西鲁 晋王曲 发电 公司 工作,任 党 组成 员、 总 会 计师 。2003 年2 月至2008 年 3 月 , 任 鲁能 集团 经营 考核与 审计 部 总 经理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英 大泰 和人 寿股份 有限 公司 山东 分公 司 总经 理 。2011 年 2 月 至今 ,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任 审计部 主任 ,公司 党 组成 员、总 会计 师 。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周向勇 , 董事 , 硕 士研 究 生,21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室 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主 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公 司工 作,任 办公 室高 级业 务经 理、业 务运 营组 负责 人。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16 年 7 月 8 日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1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杨小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研究生 , 研究 员 。1981 年7 月至1985 年7 月 , 任 南 京林业 大学 (原南 京林 产工 业学 院 ) 财务处 会计 员 。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 , 在 中国 财政科 学研 究院 (原财 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 所) 工作 ,历 任 实 习研 究 员、 助理 研究 员、 副研 究 员、 研究 室主 任 。 1998 年 3 月至2000 年 3 月, 任 长 天国 际科 技有 限 公司 财 务总 监 。2000 年3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 福建 实达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 务总 监 。2002 年6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同 方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裁 。2005 年 12 月 起 在 中国财 政科 学研 究院 工作 ,任研 究员 , 研 究生 部博 士生导 师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1991 年6 月 ,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 工作 , 先后 任 职 于 计划处 、 信贷 处、 国 际 业务 部 ,历任 副 处长 、 处 长。1991 年 6 月 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 9 月 至 1994 年 7 月, 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 首席 代表 。 1994 年 7 月 至 1999 年3 月 , 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 历任 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划 部 总 经理 、 会 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3 月 至 2010 年1 月, 在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 财 务总 监、 公司 管 委会成 员 、顾 问。2010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1 月,任 中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 事 。2017 年3 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 于 建 设 银 行辽 宁 分行 国 际业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 行城 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 行计 财 部、 葫 芦 岛市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建 设银 行 辽宁 分 行计 划财 务 部工 作 ,任 业 务经 理、 副 行长 、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6 年 12 月 1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2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 刘锡忠 , 监 事 , 研 究生。1989 年2 月 至1995 年 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任 科员 。1995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 , 在 华北 电力 集团 财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历任 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 。2005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 副 总经 理 、 纪 检监 察 室 主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 资金 管 理部 主任 、 河北 业务 部主 任 , 现任 风险 管理部 主任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倪蓥,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 3 月,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限 责任公 司 项 目 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运 营管理 部总监。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 科。2008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 分所 助 理经 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纪 检监 察室 副 主任 、 审 计部 总 监助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职 工监 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博 士,15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瑞士 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辉, 大学 本科 ,17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职于 上 海远洋 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财富 大学 负责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3 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8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公司 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申坤, 硕士 研究 生,7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6 月 起任 国泰 成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国 泰 成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至2015 年 5 月 10 日由 张玮担 任基 金经 理;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2015 年6 月3 日由 杨 飞担任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由 杨飞、 申坤共 同担 任基 金经 理;自 2016 年5 月25 日 起至 今由申 坤担 任基 金经 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4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 事业 )部小 组负 责人 吴向军 :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监(主 持工 作)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5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6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 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 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7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等 机 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8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9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 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0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 由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行设 在深 圳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 三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 所挂 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 会 计 标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牌 交易 ( 股 票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 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 2016 年9 月30 日,本 集团 总资产 55,639.90 亿 元人 民币 ,高 级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4.16% ,权 重法 下 资本 充 足 率 12.73%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更 名为 资 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 运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 人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得 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 理 基 金 托 管业 务 。招 商 银行 作为 托 管业 务 资质 最 全的 商业 银 行, 拥 有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 托投 资 管 理 托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托 管 (QFII)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托管 、保 险 资 金托 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招 商 银 行确 立 “因 势 而变、 先 您 所想 ” 的托 管 理念和 “ 财 富所 托 、信 守 承诺” 的 托 管核 心价值 ,独 创“6S 托 管银 行”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新 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 品: 在 业内 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 银行 系 统”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 统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 站 ,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第 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 私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 币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一 只 红利ETF 基金、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 现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 品营销 力度 , 截至12 月 末 新增托 管公 募开 放式 基 金105 只 , 新增 首发 公募 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 模 827.91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 托管 费收 入、 托 管资 产均 创出历 史新 高 , 实现托 管费 收 入44.04 亿 元, 同比 增长23.48% , 托 管 资产余 额 10.17 万亿 元 , 同 比增 长 42.1% 。 作 为 公益 慈 善基 金 的首 个独 立 第三 方 托管 人 ,成 功签 约 “壹 基 金” 公 益资 金托 管 ,为 我 国公 益慈善 资 金 监管 、 信息 披 露进行 有益 探索 , 该项 目 荣获 2012 中国 金融 品牌 「 金象奖 」 “十 大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1 公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 荣 膺 《 财 资》 “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 , 成为 国 内唯 一获 奖 项国 内 托管 银 行 ; “托 管 通” 获 得国 内 《银 行家》2016 中国 金 融创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创 新奖” ;7 月 荣膺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 理 【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 伦 敦 大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吉 林 大学 经 济管 理 专业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招商 局集 团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兼 任 招商 局 国际 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主 席 、招 商局 能 源运 输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中 国国 际 海 运集 装 箱(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招 商局 华 建公 路 投资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和 招 商局 资 本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董事 长 。曾 任 中国 远 洋运 输( 集 团) 总 公司 总 裁助 理、 总 经济 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 银 行 副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 行上 海 市分 行 副行 长 、深 圳市 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 银行 零 售业 务 总监 兼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 ,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总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姜 然 女 士, 招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 部 总经 理 ,大 学 本科毕 业 ,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高级 管 理 人员 任 职 资格 。 先后 供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黑龙 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等职 。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 的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 要设 计、 开发 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及 托 管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托 管 产品创 新 、服 务流 程优 化 、市 场营 销及 客 户关 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 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2 截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56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为 10.17 万亿元 人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 托 管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 合理 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 级 防 范是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设 立 稽核 监 察室 , 负责部 门 内 部风 险 预防 和 控制。 稽 核 监察 室 在 总经 理 室直 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 门内 其 他业 务室 和 托管 分 部、 分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主 管部 门 , 对各 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 业 务中 的风 险 控制 情 况实 施 监督 ,及 时 发现 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 级 风 险防 范 是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在专 业 岗位 设 置时, 必 须 遵循 内 控制 衡 原则, 监 督 制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 全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 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间 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内 部 控 制的 建 立和 执 行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经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3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 环 境的 改 变 及时 进 行修 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 制 应随 着 托管 业务 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险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管 理 办 法 》 、 《招 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业务 内控 管 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 托管 业务操 作 规程 》和 等 一 系 列规 章 制度 , 从资 产托 管 业务 操 作流 程 、会 计核 算 、岗 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密 管 理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面 , 保证 资产 托 管业 务 科学 化 、制 度化 、 规范 化 运作 。 为保 障托 管 资产 安 全和 托 管 业务 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 托管 业 务各 当 事人 的利 益 ,避 免 托管 业 务危 机事 件 发生 或 确保 危 机 事件 发 生后 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 效地 处 理, 招商 银 行还 制 定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 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 立了灾 难 备 份中 心 , 各 种 业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 确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 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 证管 理 、差 错 处理 等 一系 列完 整 的操 作 规程 , 有效 地控 制 业务 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 灾 备, 同 时, 每 日实 时对 托 管业 务 数据 库 进行 备份 , 托管 业 务数 据 每日 进行 备 份,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 会 计 资料 保 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 泄露 , 有关 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 经 总经 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 做 好调 用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 房 24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4 小 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 禁管 理、 电 脑密 码 设置 及 权限 管理 、 业务 网 和办 公 网、 与全 行 业务 网 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 证 券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 内容 的 约定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反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改 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 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 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6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2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3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5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 吴 昊、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7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8 1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29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7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7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1 客服电 话:95597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0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 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 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4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3 5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3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4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4 网址:www.i618.com.cn 5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6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 北 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5 65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6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6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0


中信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6 7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2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3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中区西 大 街11 号工 商银 行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74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75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76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77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7 7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9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80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81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 蔡 国华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82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 王 翔宇 客服电 话:400669656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83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84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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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 区南官 大 道188 号泰 隆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网站:www.zjtl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0576-96575 86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87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 俞俊 海 联系人 : 孟 建潮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服电 话:0575-81105323 网址:www.borf.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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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39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0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 杭 州市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 元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1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 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 楼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2 法定代 表人 :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4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3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 恒 集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 恒 集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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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0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4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31 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2 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3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4 3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5 3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5 36 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6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一 经办注 册 会 计师 :许 康玮 、 李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 】2129 号 文核 准 , 自 2012 年 2 月 16 日 起向社 会公 开 募 集,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结束本 基金 的募 集工 作。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409,260,367.49 元 人民 币, 认 购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 之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共 计 26,377.01 元 人 民币。 上述 资金 已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 全额 划入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国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4、基 金类 别的 变更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规定》 及 《国 泰 成长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基 金类别 变更 为混 合 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由 “国 泰 成长 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修改 为 “国 泰成 长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部分条 款相 应修 订。 七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 公布 的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注 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 格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转 换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8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 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 原则 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 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 该日 ) 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日)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 申请 。申 购 、赎 回 的确 认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的方式 与时 间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相 关销 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允许 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并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49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网上 直销 渠道 的申 购起 点为 10.00 元。 各代 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最 低 申购 金 额及 交 易级 差有 其 他规 定 的 , 以 各代 销机 构 的业 务 规定 为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0 份 ,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销 售网 点保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 份 , 则该 次赎回 时必 须 一 起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 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 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1)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不高 于 1.5% ,且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2% 200 万 ≤M <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0 时 收取 。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N≥2 年 0 (注 :赎 回申 请份 额持 有 时间的 计算 , 以该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日开始 计算 。 1 年 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 推)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 处 理 方式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 回 金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1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2% =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25.00 =12,475.00 元 5、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2 3、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成 功确 认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 若 连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开 放 日发 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3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4 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注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注 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 理, 受理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的销 售机 构 可按 规 定标 准收取 过户 费用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注 册 登 记机 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基 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所 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法 律法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权 机关 的要 求决 定是 否 冻结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 机构有 权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5 转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转 托管 申请 。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过 精 选具 有 较高成 长 性 和良 好 基本 面 的优质 企 业 ,结 合 估值 因 素对投 资 组 合进 行积极 管理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中 期票 据 、 股 指期 货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其 中投 资于 成长 型企业 的 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据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5%-40% , 其中 ,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侧重 成长 型企 业 的 选取 ,在 强调 安全 边际 的 前提下 , 追求 收入 与利 润 的持续 增长 。 本 基 金成 长 型企 业 界定 为最 近 三年 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 率 、最 近 三年 净 利润 增长 率 或最 近 一年 净 资 产收 益 率高 于 行业 或市 场 平均 水 平的 上 市公 司, 或 因公 司 基本 面 发生 重大 改 变( 如 资产 注 入 、并 购 、主 营 业务 变更 等 )而 具 有潜 在 主营 业务 收 入、 净 利润 或 净资 产收 益 率快 速 增长 趋势的 上市 公司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运 用基 金 管理 人 的资 产 配 置 评估 模 型(Melva ) , 通 过 宏 观经 济 、企 业 盈利 、 流 动 性、估 值和 行政 干预 等相 关因素 的分 析判 断, 采用 评分方 法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6 本 基 金 采用 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策略 , 通过 以下 几个 方 面 优选 成 长型 股票 : (1 ) 企 业经 营 方 面, 关 注收 入和 利 润的 快 速成 长 性; (2) 通 过调 研 分析 了 解财 务数 据背后 成 长的 原 因, 并 探 寻成 长 的持 续性 , 选择 有 核心 竞 争力 的成 长企业 ; (3) 看 重估 值偏 低 的股 票 ,寻 找 估值 与 成 长性 相 匹配 的 标的 ,从 而 得到 安 全边 际 。在 综合 考 虑投 资 组合 的 风险 和收 益 的前 提 下, 完成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1) 通过 定量 分析 筛选 本 基金的 备选 股票 池 本 基 金 首先 通 过企 业 成长性 和 成 长质 量 等定 量 指标初 步 筛 选出 成 长潜 力 较大的 上 市 公司 作 为 本基 金 的备 选 池。 采用 的 具体 财 务指 标 主要 包括 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 长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和 净资产 收益 率ROE , 选取 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 净 利 润增长 率或 净资 产收 益 率ROE 高 于行 业或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上市 公司 作为初 选股 票。 主 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 可以用来判断 公司 发展 所 处的阶 段 , 主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率 高 , 表明 公 司 产品 的 市场 需 求大 ,业 务 扩张 能 力强 , 公司 处于 成 长期 。 净利 润 的增 长是 公 司成 长 性的 基 本 特征 , 较高 的 净利 润增 长 率表 明 公司 经 营业 绩突 出 ,市 场 竞争 能 力强 。净 资 产收 益 率反 映 股 东权 益 的收 益 水平 ,用 以 衡量 公 司运 用 自有 资本 的 效率 。 本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企 业 过往 的 成 长性 和 盈利 状 况能 够在 一 定程 度 上反 映 企业 未来 的 增长 潜 力, 通 过前 述定 量 指标 的 综合 运用, 可甄 别出 收入 与利 润具有 持续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型企 业。 (2) 通过 调研 分析 了解 财 务数据 背后 快速 成长 的原 因, 并探 寻快 速成 长的 持 续性 ,选 择 有核心 竞争 力的 成长 企业 ,构成 本基 金的 成长 股票 池 针对备 选股 票池 中的 股票 ,进 一步 进行 实地 调研 和 深入研 究 ,通 过对 决定 主 营业务 收入 、 净利润 增长 、净 资产 收益 率 ROE 的驱 动因 素的 归因 分析, 从技 术创 新能 力、 企业商 业模 式 、 资 源 储备 、 市场 竞 争力 、风 险 抵御 能 力、 法 人治 理结 构 等多 角 度研 判 上市 公司 成 长的 质 量和 持 续 性, 对 于已 经 或将 要发 生 资产 注 入、 并 购、 主营 业 务变 更 等重 大 变化 的, 还 要分 析 该重 大变化 是否 给上 市公 司带 来有利 发展 机遇 和成 长动 力。 对 于 不 在备 选 股票 池 中的上 市 公 司, 本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实 地调 研 和案 头 分析, 发 现 符合 本基金 的成 长性 要求 的, 可以纳 入本 基金 的成 长股 票池。 A 、技术创 新能力 通过对上 市公司 的产品 自 主创新情 况、 主要产 品更 新周期、 专 有技术和 专利 、 对引进 技术的吸 收和改 进能力 等 指标 进行 考察和 分析, 进 而对公司 的技术 创新能 力 进行判断 。 B 、商业模 式优势 公司商业 模式和 经营理 念 决定了公 司在其 所属行 业 中发展的 潜力和 方向, 本 基金管理 人分析上 市公司 是否具 有 领先的商 业模式 和经营 理 念, 以及该 公司是 否因此 能有效配 置各 种生产要 素,形 成一个 完 整的高效 率的具 有独特 核 心竞争力 的运行 系统。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7 C 、资源储 备优势 通过对公 司的规 模、 政 策 扶持程度 、 成本、 进入壁 垒、 国内 外同行 比较和 垄 断性等指 标进行考 察和分 析, 进而 判断公司 的资源 优势是 否 支持其持 续成长。 分析上 市公司所 拥有 的资源储 备情况 、资源 可 持续开发 情况以 及资源 储 备水平在 同 行业 中的地 位 。 D 、市场竞 争力优 势 分析上市 公司是 否在经 营 许可、 品牌、 资 源、 技术 和成本控 制等方 面具有 竞 争对手在 中长期时 间内难 以赶超 的 显著优势 ,是否 拥有出 色 的销售机 制、体 系及团 队 。 E 、风险抵 御能力 分析上市 公司的 财务状 况 是否稳健, 是否能 够抵御 财务风险; 分析上 市公司 产品是否 满足市场 需求, 是 否能够 抵御市场 风险; 分 析上市 公司管理 团队是 否具有 较 强的管理 能力 并足以抵 御经营 风险。 F 、法人治 理结构 分析上市 公司法 人治理 结 构是否完 善,并 在公司 的 日常运营 中有效 发挥作 用 。 G 、重大事 项变化 分析上市 公司基 本面是 否 已经发生 或即 将 发生资 产 注入、 并购 、 技术 创新、 产 品创新、 股东变换、 主营业 务变更 等重大变 化, 以及 该重大 变化能否 给上市 公司带 来 有利发展 机遇 和成长动 力。 (3 )在成长股票池范围 内,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 分析,形成可投资的股票 组合。价 值评估分 析主要 运用国 际 化视野, 采 用专业的 估值 模型, 合理 使用估值 指标 , 选择其中 价 值被低估 的公司。 具体采 用的方法 包括 PEG 、 市盈 率法、 市净 率法、 市 销率 、EV/EBITDA 、 股息贴现 模型等 方法 。 基 金管理人 将综合 运用 PEG 、PE 、PB 、PS 等 估值指 标 , 以在 相对风 险可控的 情况下 ,寻找 合 理的、可 持续增 长的企 业 。 (4 ) 实地 调研 : 对于 本基 金计划 重点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公 司投 资研 究团 队将 实地调 研 上 市 公 司, 深 入 分 析 企业 的核 心 竞争 力 ,如 企 业模 式、 管 理团 队 能力 , 以及 企业 经 营状 况 和财 务数据 的 真 实性 等 。为 了保 证 实地 调 研的 准 确性 ,投 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 通过 上市 公 司的 上 游供 货 商 、下 游 客户 、 竞争 对手 和 业务 合 作伙 伴 ,以 及税 务 、海 关 等行 政 管理 部门 对 调研 结 论进 行核实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长 期利 率 趋势 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中 短期 的 经济周 期 、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等方法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的 基 础上,把 握市 场 的短 期波 动,进 行积 极操 作,追求在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8 风 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 稳健 的超 额 收益 。 权证 为 本基 金辅 助 性投 资 工具 , 投资 原则 为 有利 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1) 考虑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 值、 标的 股票 价格 、行 权 价格 、行 权时 间、 行权 方 式、 股价 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2) 计算 权证 合理 价值 与 其市场 价格 间的 差幅 以及 权证合 理价 值对 定价 参数 的敏感 性 , 为权证 的 具 体操 作提 供依 据。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目的, 在 风 险可 控 的前 提 下,本 着 谨 慎原 则 , 参与 股 指期 货 的投 资, 以 管理 投 资组 合 的系 统性 风 险, 改 善组 合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 。 套期 保 值 将主 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 跃 的期 货 合约 。本 基 金在 进 行股 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的 研究 ,并 结合 股指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1) 时机 选择 策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 (2) 期货 合约 选择 和头 寸 选择策 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选 择 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 展期 策略 当 套 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 保证 金管 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投资 组合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仓 时,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运 用股 指期 货管 理建仓 成本 。 本基金 出现 较大 申购 赎回 时,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管理 组合的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建立 股 指期货 交 易 决策 部 门或 小 组,授 权 特 定的 管 理人 员 负责股 指 期 货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同 时针 对 股指期 货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董 事会 批 准 。 未 来 , 随着 中 国证 券 市场投 资 工 具的 发 展和 丰 富,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 提 下,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资 策略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59 (四)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成长 型 企业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0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等。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中国 金 融 期货 交 易所 要 求的内 容 、 格式 与 时限 向 交易所 报 告 所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 ;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2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货 投 资 之前 ,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 就 股指 期 货清 算 、估值 、 交 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1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80% + 中证 综 合债券 指数 收益 率×20%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 金 。在综 合 考 虑了 基 金股 票 组合的 构 建 、投 资 标的 以 及市场 上 可 得的 股票 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 度较 高并且 作为 股指 期货 标的 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 了 大部分 流通 市值 ,为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强 、流 动性高 的主 流投 资股 票, 能够反 映 A 股市 场 总 体发 展 趋势 。 债券 组合 的 业绩 基 准则 采 用了 中证 综 合债 券 指数 , 中证 综合 债 券指 数 是综 合 反 映银 行 间和 交 易所 市场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 行票 据 及短 期 融资券 整 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 债 券指 数 ,该 指 数旨 在更 全 面地 反 映我 国 债券 市场 的 整体 价 格变 动 趋势 , 具 有 较强 的 市场 代表性 。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指 数 编制 单 位停止 计 算 编制 该 指数 或 更改指 数 名 称、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业 绩基 准 的指 数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 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资产 整体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2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八)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94,899,091.83 72.95 其中: 股票 294,899,091.83 72.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7,722.00 0.02 其中: 债券 97,722.00 0.0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7,621,050.30 21.68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1,618,727.71 5.35 8 合计 404,236,591.84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8,561,076.06 71.9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37,917.66 0.01 E 建筑业 15,592.23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58.68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1,692.20 0.06 J 金融业 106,780.00 0.0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926,575.00 1.48 S 综合 - - 合计 294,899,091.83 73.4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56 中国医 药 1,724,240 32,812,287.20 8.18 2 300115 长盈精 密 1,248,947 32,547,558.82 8.11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4 3 002456 欧菲光 940,881 32,253,400.68 8.04 4 300145 中金环 境 934,384 24,387,422.40 6.08 5 600885 宏发股 份 634,655 20,277,227.25 5.05 6 002241 歌尔股 份 529,100 14,031,732.00 3.50 7 002426 胜利精 密 1,608,795 13,304,734.65 3.32 8 002475 立讯精 密 617,296 12,808,892.00 3.19 9 600596 新安股 份 1,152,560 11,802,214.40 2.94 10 000422 湖北宜 化 1,383,338 10,997,537.10 2.7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97,722.00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7,722.00 0.02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900 97,722.00 0.0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保值 为 目 的, 在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 ,以 管理 投资 组 合的系 统性 风险 , 改 善 组合 的 风险 收 益特 性。 套 期保 值 将主 要 采用 流动 性 好、 交 易活 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在 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 时,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 和 期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 指期 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建立 了 股指期 货 交 易决 策 部门 或 小组, 授 权 特定 的 管理 人 员负责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审 批 事项 , 同时 针对 股 指期 货 交易 制 定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等 制度 并 报董 事 会批 准。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货 投 资 之前 , 将与 基 金托管 人 就 股指 期 货清 算 、估值 、 交 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 行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 “ 湖北 宜化 ” 公 告其 违 规情况 外) ,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根据 2016 年 12 月 17 日 宜昌市 环境 保护 局( 以下 简称“ 宜昌 环保 局” )发 布 对湖北 宜化 ( 以 下简 称 “湖 北宜 化 ” )的 《 宜昌 市 环境 保护 局行政 处 罚及 停 产整 治事 先(听 证 )告 知 书》 〔2016 〕075 号, 决 定对 湖 北宜化 处以 应缴 纳排 污费 数额 5 倍的 罚款 , 即 人民 币 252 万元 ; 并 责令公 司停 产整 治, 在停 产期间 针对 存在 的环 保问 题进行 整改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此前 投 资湖北 宜 化 股票 时 ,严 格 执行了 公 司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在 充 分 调研 的基础 上 ,按 规定 将该 股 票纳入 本基 金股 票池 , 而 后进行 了投 资 ,并 进行 了 持续的 跟踪 研究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6 该 情 况 发生 后 ,本 基 金管理 人 就 湖北 宜 化受 处 罚事件 进 行 了及 时 分析 和 研究, 认 为 湖北 宜 化 存在 的 违规 问 题对 公司 经 营成 果 和现 金 流量 未产 生 重大 的 实质 影 响, 对该 公 司投 资 价值 未产生 实质 影响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继 续对 该公 司进 行跟踪 研究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6,867.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553,421.0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769.62 5 应收申 购款 650,669.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18,727.7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 债 97,722.00 0.02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守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7 2012 年3 月20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3.20% 0.92% -2.48% 0.96% -0.72% -0.04% 2013 年度 26.24% 1.52% -5.90% 1.12% 32.14% 0.40% 2014 年度 39.57% 1.39% 42.57% 0.97% -3.00% 0.42% 2015 年度 46.09% 2.86% 7.37% 1.99% 38.72% 0.87% 2016 年度 6.17% 1.75% -8.39% 1.12% 14.56% 0.63% 2012 年3 月20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64.55% 1.83% 28.68% 1.30% 135.87% 0.5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8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具体投资品种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69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 以估 值日 的 结 算价估 值 ; 如该 估值 日为 非交易 日, 以最 近一 日的 结算价 估值 。 如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 息、应 收 款 项、 股 指期 货 、 其它 投 资 等 金 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0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 确 认与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该当 事 人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1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用, 由 责 任方 承 担 。 但若 经 诉讼 或 仲裁 的 终局 裁判 , 基金 财 产未 获 得补 偿的 部 分 及 追 偿费 用 可列 入基 金费 用项 下的 相关科 目,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2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 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或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工 作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 由此 造 成的 影响。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3 十三、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募集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3、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4 次 ,每 次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单位 基金 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则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6、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可将 投 资人 的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在 不 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提 下 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 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 不需 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但 应于 变 更实 施 日前 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 法律 、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4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截至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四、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5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此 项调整 不 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6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 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 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 更换 。 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六、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按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 事 项在 规 定时 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7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8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79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0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开 时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证 券市场 , 而 各种 证 券的 市 场价格 受 到 经济 因 素、 政 治因素 、 投 资人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1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 和 对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 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表现 在 两 方面 : 一是 基 金管理 人 建 仓时 或 为实 现 收益而 进 行 组合 调 整 时, 可 能由 于 市场 流动 性 相对 不 足而 无 法按 预期 的 价格 将 股票 或 债券 买进 或 卖出 ; 二是 为应付 投资人 的 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 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 ,被 迫 在不 适 当的 价格 大 量抛 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 用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基金 经理 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 才流 失风 险 ,公 司主 要业务 人员 的离 职如 基金 经理的 离职 等可 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2 响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 抗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 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基金 资 产 整体 的 预 期 收 益和预 期 风 险高 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和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3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4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 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5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等业 务 的规 则 ,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 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的 除 调高 托 管费 率、管 理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本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对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择 、 更换 代 销机构 , 并 依据 基 金销 售 服务代 理 协 议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对 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 期 货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6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7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以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8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89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7、 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 利义务 以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 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参加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0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1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 的授 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2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5)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 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 的基 金 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②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上 述 条件 的 情况下 , 则 召集 人 可 另 行 确定并 公 告 重新 开 会的 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表 决截止 日前 公 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监 督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④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3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 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4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5 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 1)-10)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章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 11) 、12) 项召 开 事 由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6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7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8 二十、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99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中 期票 据 、股 指期 货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 工具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 资行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 并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对 于已 经 执行 的 投资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行 为不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其中 投资 于成 长 型企业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5%-40%, 其中 ,投 资于权 证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0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成长 型 企业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中 期票 据等 。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1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中国 金 融 期货 交 易所 要 求的内 容 、 格式 与 时限 向 交易所 报 告 所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 ;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货 投 资 之前 ,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 就 股指 期 货清 算 、估值 、 交 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责 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如基 金托 管 人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后仍 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对 于 基金 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 法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 结算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 成的 损 失, 并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2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否 则 由此 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 交易 。在 基 金存 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将 调 整结 果 至 少提 前 一个 工 作日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 前 3 个 交易 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包括 由《 上市 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的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 金 参 与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 预付 任 何形式 的 保 证金 ,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期 限。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3 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 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 行价 格 、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 划 付的 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行 为。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以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采 取 合理 措施 保 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 以及 违 反《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 议》 的 投 资指 令 不予 执 行, 并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不 予 纠正 或已 代 表基 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应本 着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进行 中 期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 门的 规定 制 定经 公 司董 事 会批 准的 《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决策 与 风险 管 理制 度 》 ( 包含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以 规范 对 中期 票据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和 流动 性风 险 处 置。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中固 定收 益 类的 投 资比 例 和相 应限 制 对基 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4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 收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及时 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5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3、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管 理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4、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 何 资产 。不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基 金 管理 人 未及 时 催收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 不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的 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资 产托 管人 对因 为资 产管理 人投 资产 生的 存放 或存管 在资 产托 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委 托 财 产 ,或 交 由期 货 公司 或证 券 公司 负 责清 算 交收 的委 托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期 货 保证 金 账户 内 的 资金 、 期货 合 约等 )及 其 收益 ; 由于 该 等机 构 或 该 机构 会 员单 位 等本 合同 当 事人 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6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 开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 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的 基 金托 管资 金 账 户 ,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 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刻 制、 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7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管 理 人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合 同的 约 定协 商 后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关 规 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按 约 定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上 述存 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8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 则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 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09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 可 留言 ,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 尽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 进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10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 :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 金单 笔申 购、 定期 定 额投资 最低 金额 限 制及单 笔赎 回、 转换 最低 份额限 制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9/23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9/26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0/2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0/2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1/29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 、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申购 (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14 关 于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转 换业 务并 同时 开展 申购 ( 含定 投) 费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14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11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 、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申购 (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21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绍 兴 瑞 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并 开展 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21 关 于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6/12/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6/12/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农业 银行 基金 申购 、 定 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新 增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参加“2017 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 费率八折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 资)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2016/12/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任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在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并 同时 调整 定投 金额下 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7/2/1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交 通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2/23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3/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3/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肯特 瑞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销 售旗下 部分 基金 、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转 换 业务并 开展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3/1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7/3/17 二十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 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国 泰成 长优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国 泰成 长优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一号) 113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七 年 五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