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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ETF联接(110026)

创业板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创业板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五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1 】740 号) 和2011 年7 月 25 日 《关 于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 接基 金募集 时间 安 排的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11]545 号 ) 的核 准, 进 行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1 年 9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 或暴 跌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 作 风险 ,因 交收 违约 和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创 业板 市场 的特 殊风 险 ,基 金投 资对 象 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等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标 的是 创业 板ETF 、 创业 板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 面 临 创业板 市 场 的特 殊风 险, 包括 但不限 于: 规则 差异 风险 、上市 公司 退市 风险 、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 股价大 幅波 动风 险 、 技术 失败风 险等 ,请 投资 者特 别注意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在 本基 金目 标 ETF 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未能 符合 基金 备案 条件时 , 本基金 将不 能设 立, 面临 募集失 败的 风险 。 本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联系 与区别 本基金 为创 业板 ETF 的联 接基金 ,二 者既 有联 系也 有区别 : (1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法 方 面,创 业板 ETF 采取 完全 复制法 ,直 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而本 基金 则采取 间接 的 方法, 通过 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财产 投资 于创 业板 ETF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紧密跟 踪。 (2)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 创 业板ETF 的投资 者既 可以 像买 卖股 票一样 在交 易所 市场 买卖 创业板ETF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以 申购或 赎 回创业板 ETF ; 而本 基金 则像 普通 的 开放式 基金 一 样 , 通过 基 金 销售 机构 按 未知价 法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本基金 与创 业板 ETF 业绩 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能 引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法 规对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创 业板 ETF 作 为一 种特 殊的 基金品 种, 可 将 全部 或接 近全部 的基 金 资产 , 用于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 需将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资产 投资 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2 )申 购赎 回的影 响。 创 业板 ETF 场 内申 购、 赎回 采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申 购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较 小; 发 生场 外 申 购、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收 取一 定 费用 并 归入基 金资 产作 为场 外现 金申购 、赎 回对 基 金 资产 可能 造成 的影 响的补 偿, 因此 申购 、赎 回可能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较 小。 而 本基 金申 赎 采取现 金方 式, 大额 申赎 可能会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一 定影响 ,该 影响 可能 无法 得到补 偿 。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3 月20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21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76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77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77 六、基金的募集 .................................................... 7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9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79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80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80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80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80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80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81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81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82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83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84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84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85 九、基金转换 ...................................................... 88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88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88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88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9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9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89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91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92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 ................................................................................... 9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93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93 (二) 转托 管 ........................................................................................................... 93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9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4 (一) 投资 目标 ....................................................................................................... 94 (二) 投资 范围 ....................................................................................................... 94 (三) 投资 理念 ....................................................................................................... 94 (四) 投资 策略 ....................................................................................................... 94 (五) 投资 决策 ....................................................................................................... 94 (六) 投资 限制 ....................................................................................................... 94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 96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 96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96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 96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2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102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102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102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10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03 (一) 估值 目的 ......................................................................................................103 (二) 估值 日 ..........................................................................................................103 (三) 估值 对象 ......................................................................................................103 (四) 估值 程序 ......................................................................................................103 (五) 估值 方法 ......................................................................................................103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04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06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0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7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107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107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07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107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07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0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8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108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109 (三) 基金 税收 ...................................................................................................... 11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1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11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十九、风险揭示 ................................................... 117 (一) 市场 风险 ...................................................................................................... 117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7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8 (四) 管理 风险 ...................................................................................................... 119 (五) 其他 风险 ...................................................................................................... 11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20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120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12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20 (四) 清算 费用 ......................................................................................................121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21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21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21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3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3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 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文件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基金 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目标ETF 、 创业 板 ETF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 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某一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 管理博 士,董事长。曾任 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证券部 研究咨 询室总经 理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资 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 学博士 ,董事、总裁。曾 任广发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理 财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秦力先生,经济学 博士, 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 理、投 资理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广东 金融 高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 广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 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 德 百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 销中 心区域 经理 ;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监 ;广 东盈 峰 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 裁;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开源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现任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 官;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广东 民营 投资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 、工商 管理(国际)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银行江 西省分 行法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分 行法 律顾 问室 办事 员、营 业部 计划 信贷 部信 贷员、 办公 室行 长 室 秘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理 助理 兼法 律室 副主 任、资 产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 经理 兼法 律室 主任、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 行 总行 法律 事务部 行员 ;工 商 银 行珠 海分 行资 产风 险部总 经理 兼特 殊资 产管 理部负 责人 、公 司业 务部 总经理 、副 行长 ; 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公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韧先生,经济学 硕士, 董事。曾任湖南证 券发行 部经理助理;湘财 证券投 资银行总 部 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五 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总 经理 、党 委 委 员; 深圳 市中 金岭 南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广东 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资 本运 营部 部 长。 现任 东 江 环保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朱征夫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 立董事 。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忻榕女士,工商行 政管理 博士,独立董事。 曾任中 科院研究生院讲师 ;美国 加州高温 橡 胶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 大学 讲师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助 理教 授; 香港科 技大 学副 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学 ) , 独 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 学硕士 ,监事会主席。曾 任交通 银行广州分行江南 西营业 部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李舫金先生,经济 学硕士 ,监事。曾任华南 师范大 学外语系党总支书 记;中 国证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广 州中盈 (三 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广州金 融控 股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 永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金 控花 都金 融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 硕士, 监事。曾任广东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主 管;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互 联网 金融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 广东粤 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 博士, 副总裁。曾任中国 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 部研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 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 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现 金管 理部总 经理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 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 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负 责人 、证 券交 易 负责 人员 (RO ) 、 就证券 提 供意 见 负责人 员(RO) 、提 供资 产 管理负 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中 债资信 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 硕士, 副总裁。曾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 资管理部 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公 募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 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张南女士,经济学 博士, 督察长。曾任广东 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主任科 员、副 处长;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理 主 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 基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 务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首席国际 业务官。曾任中 国银行 (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 计 师; 美国 道 富银 行波 士 顿 及亚 洲总 部 大中 华地 区 高 级副 总 裁 、董 事总 经理 、中 国区行 长、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美国 共同 基 金 业务 风险 经理 、公 司内部 审计 部高 级审 计师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国际 业 务官。 高松凡 先生 ,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 曾 任 招商银 行 总 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企业 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总 经理 ,长 江 养 老保 险公 司首 席市 场总监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官 。 2、基 金经 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 硕士。 曾任华泰联合证券 资产管 理部研究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交易 员、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指 数基金 运作 专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 5 月7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5 月7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中 小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 任职) 、 易 方 达生物 科技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银行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深证 成 指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任 职) 。 刘树荣先生,经济 学学士 。曾任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基金会计;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核 算部 基金 核算 专员、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运作支 持专 员。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易 方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助理 、易 方达 生物 科技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 并购重 组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王 建军 先生 , 管 理时 间 为 2011 年9 月20 日至 2016 年7 月 5 日。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 王建 军先生 。 林飞先生,经济学 博士。 曾任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指 数 与量 化投 资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量 化基 金组 合部总 经理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 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 责人员 (RO ) 、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RQFII / 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张胜记先生,管理 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助 理、基 金经理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原易 方达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国 企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香港 恒生综 合小 型股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标 普医 疗保 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标普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生 物科 技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 标普 信息 科技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经 理,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王 建 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基 金 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生 物科 技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投 资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 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明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其 他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以下 排序不分先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 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长春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6888-1 公司网 站:www.cccb.cn (13)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http://www.cdrcb.com (14)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dl.com (15)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www.dzbchina.com (1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佛山 农商 银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公司网 站:www.foshanbank.cn (19)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20)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 站:http://www.fudian-bank.com/ (21)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fyrcbk.com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22) 广东 华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雷 欣 电话:020-38173679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23) 广东 南粤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梁 雅珊 电话:0759-33091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 站:www.gdnybank.com (24) 广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5)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26) 广州 银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7) 贵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公司网 站:http://www.96033.cn (28)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9)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30)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1)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32)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开 平 路88 号 瀛通 绿地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蒋 悦 电话:021-63890184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hfbank.com.cn (33)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4)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www.jlbank.com (35)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36)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37)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8)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9)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公司网 站:www.jhccb.com.cn (40)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41)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42)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 站:http://www.jtnsh.com (43) 昆仑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 站:www.klb.cn (44)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45)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46)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lj-bank.com (47)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48)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49)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50)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51)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52) 攀枝 花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攀枝 花市 炳三 区机场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攀枝 花市 炳三 区机场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宗林 联系人 :刘 斌 电话:0812-5791295 传真:0812-57912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6998 (全 国) 、96998 ( 四川 ) 公司网 站:http://www.pzhccb.com (53)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4)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5)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56) 青岛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4008896668 公司网 站:www.qrcb.com.cn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57) 青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办公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丽 联系人 :李 万芳 电话:0971-6111792 传真:0971-6111792 客户服 务电 话:0971-96399 公司网 站:www.bankqh.com (58)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59)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0)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borf.cn (61)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2)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3)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4) 四川 天府 银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下 东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站:www.tf.cn (65)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66)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67)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68)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69)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公司网 站:http://www.zjxsbank.com/ (70)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71)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72)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73)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74)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王盈 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75) 郑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http://www.zzbank.cn/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76)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7)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8)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79)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80)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1)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2)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3)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4)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85)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6)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7) 长城 国 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2079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8)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9)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0)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91)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2)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3)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94)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5)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 证券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6)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 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7)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8)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9)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90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0)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101)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2) 广州 证券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3)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4)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05)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6)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 4 号楼 2 层 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07)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8)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109)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0)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1)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2)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13)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4)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5)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17)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9)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20)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21)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2)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3)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罗 赛笛 联系电 话:010-576721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24)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25)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126)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27)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83367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28)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石 静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9)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130)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31)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3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4)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35)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36)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7)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8)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9)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0)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1)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2)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43)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44)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5)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46)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7)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48)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9)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0)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2)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3)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54)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55)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56)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57)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58)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159)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60)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 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uyifund.com (161)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62)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63)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4)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65)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66) 弘业 期货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站:www.ftol.com.cn (167)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公司网 站:www.hsqh.net (168)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169)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70) 济安 财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71)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172)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73)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174)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175)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 站:http://fund.jd.com/ (176) 乐融 多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177)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78)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179)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80)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1)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82)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83)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84)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185)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186)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7)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8)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189) 万得 投顾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90)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91)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92)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93)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194)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95)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196)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97)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98)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99)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8-7172 公司网 站:www.998fund.com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00) 植信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10 号楼 法人代 表: 杨纪 峰 联系人 :许 艳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201)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202)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203)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204)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 名 义层 11-A , 8-B4 ,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205)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206)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207)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208)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9)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廖 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1]740 号)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联 接基 金 。 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中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 、各 非直 销销 售机构开办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点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购、赎回的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1 月21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业 务。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 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 对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后确认 的基金 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应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通过 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人民 币。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 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规 定 。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单笔 赎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如 该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 1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部 份额);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 足1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 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需 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 中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 <500 万 0.05% 500 万≤M <1000 万 0.01%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730 及 以上 0%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0 元 0.12% 99,880.14 元 119.86 元 1.0000 元 99,880.14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 申 购费 用由基 金申 购 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 购份数 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投 资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十一 )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目标ETF 暂停 估值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目 标ETF 暂停 申购 、 暂停上 市或 目 标 ETF 停牌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暂停本 基 金申购 的; (6)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7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或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人 员 伤亡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10)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的 ,申 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1 )到(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 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目标ETF 暂停 估值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目 标ETF 暂停 申购 、 暂停上 市或 目 标 ETF 停牌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暂停本 基 金赎回 的; (6)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7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 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或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人 员 伤亡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 他 相关 规定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九、基金 转换 (一)基金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1 月21 日 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原则 视 情 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转 换申 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转 换价 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价格。 (二) 基 金转换的原 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 请 方式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 转出申 请 不得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 若 某笔 转换 导致 投资 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转 换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 的费 率优惠 活动 。 (六)基金转换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 转出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益 ( 仅限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 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增 金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者短 期理 财基 金 转 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易方 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H 为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J 为 申购 补差 费。 说明: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 如 涉及 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各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 创业 板ETF 联 接基 金至 易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 额, 转出 基金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00 元 , 转 入 易方 达策 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 费率为0.5% , 申购补 差费 率为 0.8% ,则 可获得 转入 基金 的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差 费= (转 换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 ) ×申购 补 差 费率 ÷( 1+ 申购 补差 费 率) =(11,000.00-55.00 )×0.8%÷(1+0.8%)=86.87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财 产 所 有;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 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 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 基 金、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基 金、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中 小盘 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翔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行 业 领先企 业 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上证 中 盘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消 费 行业 股票 型 基金 、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 业 混合 型 基 金、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沪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 型 基金 、 易 方达 高等 级信 用 债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裕 惠回 报 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 起式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纯债 1 年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基 金、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 混 合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经 济 混合型 基金、易 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裕如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新收 益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 改 革红 利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常态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新利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新鑫 混 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丝路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新 享混 合型 基 金 、易 方达 新益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瑞享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 达瑞景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恒久 添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裕祥 回报债 券型 基 金 、易 方达 瑞财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黄金 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富 惠纯 债债 券型基 金、易 方达瑞 选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裕 景添 利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 中债7-10 年期 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型基 金、易 方达 信息 产业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丰 和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瑞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天天 发货 币型 基金 、易 方达供 给改 革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瑞通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瑞程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安盈 回报 混合型 基金 时,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七)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 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八)基金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除另 有公 告外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 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 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转 换申 请的 情况。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相关 公告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冻结与 解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并 有权 收取 一定的 费用 。 (二) 转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转托 管的 销售 机 构出 现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 或出 于其它 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转托 管业 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 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创业 板 ETF 、 创 业板 指数 成份股 及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创业 板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理念 指 数 化投 资具 有低 成本 、管 理 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 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与标 的 指数 相近的 回报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创 业板 ETF 的 联 接基金 。创 业板 ETF 是 采 用完全 复制 法实 现对 创业 板指数 紧 密跟踪 的全 被动 指数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创业板 ETF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 跟踪, 力争 将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以内 , 年化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4% 以 内。在 投资 运 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 在综合 考虑 合规 、风 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决 定采 用实 物 申赎的 方式 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易 的方 式进 行创 业 板ETF 的 买卖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但必 须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五) 投资决策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2)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 研究与 判断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 金经 理拟 定资 产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 金经 理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创业 板ETF 的 买卖 ;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定期对 投 资组 合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偏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 进行 跟 踪和 评估 。 (六) 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或 者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但本 基金 投资目 标 ETF 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 (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 展期 ; (3)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 定,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 如 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本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品种 , 投资 比例 将 遵从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由于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 指数 收益 率 X95%+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X5% 。 如果创 业板 ETF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或创 业板 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创业 板 指数 的 编 制及 发布 或授 权、或 创业 板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创 业板 指数 编制 方法发生 重 大变 更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更 本基 金基 金名 称、调 整 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创 业板 ETF 的联 接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基金 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创业 板 ETF 追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具 有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投资证券产 生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本 基 金的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10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1,265,069.42 3.80 其中: 股票 41,265,069.42 3.80 2 基金投 资 977,560,437.01 90.0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32,000.00 1.84 其中: 债券 19,932,000.00 1.8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450,161.07 3.91 8 其他资 产 4,184,225.82 0.39 9 合计 1,085,391,893.32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股票 型 交易型 开放 式(ETF ) 易方达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977,560,437.01 90.77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73,522.48 0.0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136,876.02 1.8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59,065.88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3,440.00 0.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718,763.41 1.2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63,488.32 0.0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522,610.64 0.1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277,563.28 0.1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459,739.39 0.23 S 综合 - - 合计 41,265,069.42 3.83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059 东方财 富 98,587 1,669,077.91 0.15 2 300070 碧水源 86,907 1,522,610.64 0.14 3 300072 三聚环 保 26,592 1,230,943.68 0.11 4 300017 网宿科 技 22,955 1,230,617.55 0.11 5 300024 机器人 51,813 1,107,761.94 0.10 6 300124 汇川技 术 47,055 956,628.15 0.09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7 300136 信维通 信 31,461 896,638.50 0.08 8 300408 三环集 团 50,076 795,206.88 0.07 9 300315 掌趣科 技 75,215 694,986.60 0.06 10 300033 同花顺 9,765 671,636.70 0.06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932,000.00 1.8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32,000.00 1.8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19546 16 国债 18 200,000 19,932,000.00 1.85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915.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00,963.3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4,048.93 5 应收申 购款 2,322,478.31 6 其他应 收款 17,82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84,225.8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1 年9 月2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7.09% 0.54% -13.91% 1.91% 6.82% -1.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1.21% 1.47% -1.84% 1.67% 0.63% -0.2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71.42% 1.85% 77.74% 1.89% -6.32%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10.98% 1.47% 12.33% 1.50% -1.35% -0.0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51.62% 3.21% 79.96% 3.03% -28.34% 0.1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4.29% 2.11% -26.31% 2.03% 2.02% 0.0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100.47% 2.07% 123.76% 2.09% -23.29% -0.02%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项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创 业 板ETF 按估 值日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如 该 基金未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 则 按其 最近公 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期 货合 约以 结算 价格 估 值。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基 金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 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 的有关 费用 ,由 责任 方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项目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与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相 关业 务规 则 执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创 业板 ETF 的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 避 免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 金财产 中的 ETF 部分 计提 管理费 、托 管 费。本 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标 准。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调 整后 的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创业 板 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调 整后 的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值-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创业 板 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其他 各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4、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 率 水平 、 收 取方 式及 计算 公 式详见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中 的“ (七 )申 购、 赎 回的费 率” 、 “ (八 )申 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的 相关 规定。 2、 转 换费 率 目 前 ,基 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了 本 基金 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 实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成, 其中 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 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转 换费 用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转 换 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 上述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上述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指 定 媒体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2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报 备采 用电 子文本 方 式。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阅、复 制。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十九、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和 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二)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创 业板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创 业 板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由于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创 业 板 ETF , 基金 收益 水平 会 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2、 创 业板 市场 的特 殊风 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标 的是 创业 板ETF 、 创业 板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 面 临 创业板 市 场的特 殊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规则 差异 风险 创 业 板市 场发 行、 上市 等业 务 规则 与现 有的 主板 、中 小 企业 板市 场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存 在一定 差别 。 (2) 上市 公司 退市 风险 创 业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退 市制 度 设计 较主 板市 场更 为严 格 ,与 主板 市场 相比 ,可 能 导致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退市的 情形 更多 ,退 市速 度可能 更快 ,退 市以 后可 能面临 股票 无法 交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易的情 况, 购买 该公 司股 票的投 资者 将可 能面 临本 金全部 损失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与 主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相 比,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一般 处 于发 展初 期, 经营 历史 较 短, 规 模较 小, 经营 稳定 性相对 较低 ,抵 抗市 场风 险和行 业风 险的 能力 相对 较弱。 此外 ,创 业 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发展 潜力虽 然可 能巨 大, 但新 技术的 先进 性与 可靠 性、 新模式 的适 用面 与 成 熟度 、新 行业 的市 场容量 与成 长空 间等 都具 有较大 不确 定性 ,投 资者 对创业 板市 场上 市 公司高 成长 的预 期并 不一 定会实 现, 风险 较主 板大 。 (4) 股价 大幅 波动 风险


以下原 因可 能导 致创 业板 市场上 市公 司股 价发 生大 幅波动 : 1) 公司 经营 历史 较短 , 规 模较小 , 抵 抗市 场风 险和 行业风 险的 能力 相对 较弱 , 股价 可 能会由 于公 司业 绩的 变动 而大幅 波动 ; 2) 公 司流 通股 本较 少, 盲 目炒作 会加 大股 价波 动, 也相对 容易 被操 纵; 3) 公 司业 绩可 能不 稳定 , 传统的 估值 判断 方法 可能 不尽适 用 , 投 资者 的价 值 判断可 能 存在较 大差 异。 (5) 技术 失败 风险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高 科 技 转 化 为 现 实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相 关 产 品 和 技 术 更新换 代较 快, 存在 出现 技术失 败而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3、 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数 据 错误的 风险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的 成份股 数据 出现 错误 ,创 业板 ETF 的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到不 利 影响。 由于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创 业 板ETF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也 将受 到不 利影 响。 4、 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 收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 影响因 素包 括: (1 ) 创 业板ETF 对创 业板 指数的 跟踪 误差 : 本基 金 主要通 过投 资于 创业 板 ETF 实现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创业 板 ETF 对 创业 板指数 的跟 踪误 差会 影响 本基 金对业 绩比较 基准的 跟踪 误差 ; (2)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5 、 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 方面与 创业 板ETF 不 同, 因 此本基 金具有 与 创 业板ETF 不同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及 净值 增长 率。 6 、 本 基金 属于 联接 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因 此目 标ETF 面 临的 风险 可能 直接 或 间接成 为本 基金 的风 险。 7 、 在本 基金 目标ETF 创业 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未 能符 合基 金备 案条件 时 , 本基金 将不 能设 立, 面临 募集失 败的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三个 方面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 仓或 进行 组合 调整 时 ,可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能由于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无 法按 预期 的价 格将 创业 板ETF 、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 二 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被 迫在 不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 创业 板ETF、 股票 或债 券; 三是创业板 ETF 暂停 赎回 或暂停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出现 现金 支付 困难 ,基金 管理 人因 此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以 上情形 均可 能给 本 基金带 来不 利影 响。 (四)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等 机构 无法 正 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 3 、 因金 融市 场 危机 、代 理商 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 力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 日起 生效,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 同 》变更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额的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 销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 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 失, 而基 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全 部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日 内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按 照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对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7)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9)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10)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代 销 机构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授 权代表 有 权 在授 权范 围内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 权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持有目 标 ETF 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本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委托 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 表 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2、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有人大 会; (1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基 金代 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规则 ;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会 议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提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身 份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供 的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 身份 证明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 且委 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 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其 代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或 通讯 开会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人 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审 核: 1)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 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 日起 生效,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 同 》变更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 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后 生效 。 2 、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3 、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 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创业 板ETF 、 创 业板 指数 成份股 及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资 产中 投 资于 创业板ETF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a.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 b.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期; c.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d.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e.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 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在任 何 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f.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g. 本 基金 持有 单个 流通 受限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因 流通 受限 证 券 价格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超 标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 买 入流 通受 限证 券或 在流 通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h.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 ETF 或者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但 本基 金投 资 目标 ETF 除外;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 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 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禁 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 名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2个 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 须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 进行更 新 。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 基金 管 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公 开信 息渠 道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追偿, 但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募 集结 束 后,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 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 的 专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 查基 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及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 凭证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10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等 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年 以上 。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署确认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2、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 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 际发 生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双 方应 本 着勤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年12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 限为15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9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 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公 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帐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或 反 馈投 资过 程 中需 要投诉 与 建议 的情 况 , 可 拨打如 下 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投 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基 金合 同》 的具体 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0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广 发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9-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云 南红 塔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9-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富 阳农 商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参加 富阳 农商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0-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钱 景财 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弘 业期 货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11-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新 浪仓 石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和 讯信 息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汇 成基 金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汇成 基金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吉 林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民 生银 行直 销银行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萧 山农 商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参加 萧山 农商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2-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12-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佛 山农 商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参加 佛山 农商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凯 石财 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恒 丰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17 倾心 回馈 ”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6-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7-02-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龙 江银 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肯 特瑞 为销 售机构 、参 加肯 特瑞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龙 江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7-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广 东南 粤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参加 广东 南粤银 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朝 阳永 续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朝阳 永续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期 货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证 券 (山东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20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2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3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文 件 ; 2、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5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