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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B(519998)

利息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 信 利息 收益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年 五月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3年12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9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 年3月19日正式生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或 “本基金管 理人” )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同意,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 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3 月1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5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6 十、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6 十六、 基金 的 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八、 风险 揭示 ......................................................................................................................... 74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清 算.......................................................................................... 7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9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9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0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3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长信利息 收益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由 长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 法》及有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发布 的有关 规定、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现修改为《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依法设立。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 《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资料申请发行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释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合同而 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行 政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上海证 交所 《业 务规 则》 指2005 年7 月14 日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于2005 年7 月14 日起施 行的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业 务办理 规则 (试 行)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设 立的长 信利 息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长 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一份 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的募 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的 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基 金收益 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与税 收、 基金 的会计 与 审计、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示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 购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长 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本公 司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以 及可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系统办 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 注册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权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或 发售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场外或 柜台 指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将 其所 持有 的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基 金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原 有基 金 ( 转出 基金 ) 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所有 资产 (包 括 各类 短期 金融 工具 、 银行存 款 和其他 资产 等)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日 收益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7 日收 益率 (% ) 指以基 金资 产最 近7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陆 仟伍 佰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 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依 法须 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后 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出资比 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 胜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 骏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 况 董事会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IMBA,曾任职中国人 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静 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 国人民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办公 室科 员、 科长,上海巴黎 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 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 理、办 公室主任、党委 委员、副行长,并历任上海 市金融 学会副 秘书长, 上海 城市 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秘书 长 。 陈谋亮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商务谈判师 。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曾任湖 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干 部班” 干部,中国第二 汽车制造厂干部,湖北经济 学院讲 师、特聘教授, 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任 、集团 总裁办、股改办 、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 、集团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 法律顾 问 , 中 石化/ 扬子 石 化与德 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体化石化项 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洋 部门经 理兼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事会 秘书处 主任 、 战略 投资 部总 监、 总裁助 理、 副总 裁 、 总裁 。 余汉生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 ,正高职高级会计师。现任 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历任武钢财务部 机关费 用科一科副科长 、会计处主任科员,武钢工 会财务 部部长,武钢实 业公司审计处处长、财务处 处长, 武钢计划财务部 会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部 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会 计师兼计划财务 部部长,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田丹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员, 硕士,EMBA 。现任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长。曾任 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 国人民 银行湖北省分行 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 公司证 券交易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 峡证券 公司副总经理, 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副总 裁,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财务负 责人,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长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覃波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 海国 家会计 学 院 EMBA 毕 业,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现任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 曾任 职于 长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2 年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 任市 场 开发部区域经理 、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 开发部 总监、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 经 理。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大专, 高级 会 计师, 注册 会计 师, 注 册 税务师 。 曾 任湖 北 省财政厅副厅长 、党组副书记,湖北省国有 资产管 理局副局长、局 长,中国三峡总公司财务部 主任、 副总会计师,三 峡财务公司总经理,财政部 驻湖北 省专员办监察专 员、党组书记、巡视员,湖 北省人 大财经 委、 预工 委副 主任 。 吴稼祥 独立董 事 男 经济学学 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生 物多样性保护 与 绿色发展 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体 制改革研究会 公 共政策研 究部研究员。曾任职中共 中央宣传部和 中 共中央书 记处办公室、华能贵诚信 托投资公司独 立 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学士。 曾任 营 教导员 、 军 直属 政治处 主 任,交通 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 行长、营业处 处 长兼房地 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 行长、杨浦支 行 行长,交 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 交 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交银保 险 (香港) 副董 事长 。 注:1、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 存在近 亲属关 系; 2、自 2017 年3 月22 日 起 , 刘 元瑞先 生担 任公司 非 独立董 事, 简历 如下 : 刘 元瑞先 生, 硕士。 现任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2007 年 6 月进入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部 从事钢 铁行业 研究 ;2011 年 12 月, 任长江 证券 研究 部副主 管;2016 年 1 月, 任长江 证券 研究所 总经理 ;2016 年4 月,任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3 、自2017 年3 月 22 日起 ,田丹 先生不 再担 任公司 非独立 董事。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 2、监事 会成员 监事会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 党员,研究 生学历。现任 武汉钢铁股 份有限 公 司经 营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武 钢计划财务 部驻工 业 港财 务科副科长 、科长、资金 管理处主任 科员、 预 算统 计处处长, 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 部 副部长 。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 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执行副 总裁 、财务负 责人。曾任 湖北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 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 部财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 总裁 特别 助理 。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现 任上海 海 欣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 铝厂财 务 科副 科长、科长 ,甘肃省铝业 公司财务处 副处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兼零 售服务部总监 。曾任长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行 政部 副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运 营总监兼基金 事务部总监 。曾任 职 于上 海机械研究 所、上海家宝 燃气具公司 和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综合 行政部总监 兼人力资源总 监。曾任职 于上海 市 徐汇 区政府、华 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和国 泰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注:上 述人员 之间 均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3、经理 层成员 经理层 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 海代表 处主 任、 上海 汉口 路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 理有限 公司 。2001 年作 为 筹备组 成员 加入 长信 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男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学学 士 , 华南理 工大 学工 学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可 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众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职长 城证券 公司 、加 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理部 总监、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总经 理助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技 术经 济学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 国建设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市 场处 、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 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历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销 售 助 理、总 经理 助理 。 注:上 述人员 之间 均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4、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基金经 理情 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 间 简历 张文琍 基金经 理 2013 年8 月8 日至 今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EMBA 毕业,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任 湖北证 券 公司交易一部交 易员、长江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资产管理事 业部主管、债券事业总 部 投资部经理、固 定收益总部交易部经理 。 2004 年9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历任长信利 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交易员、基金 经理助理、长信利息收 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现 任 固定收益部总监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 金(LOF) 、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长信富平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长 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长信富 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信富海纯 债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陆莹 基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30 日至 今 管理学学士,上 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学士 , 2010 年7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曾任基金事 务部基金会计,交易管 理 部债券交易员、 交易主管,债券交易部 副 总监、总监,现 任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长 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和长信纯 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刘波 基金经 理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3 月25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万莉 基金经 理 2011 年 6 月 4 日至 2013 年7 月20 日 曾任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张文琍 基金经 理 2005 年11 月26 日至 2011 年6 月 4 日 简历同 上 徐力中 基金经 理 2004 年 3 月19 日至 2005 年2 月23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李颖 基金经 理 2005 年 2 月23 日至 2005 年 11 月 26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王成 基金经 理 2005 年11 月26 日至 2006 年9 月22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利 富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信利 保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 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金葵 纯债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信利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利 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众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长 信 富 安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常松 总经理 助理 兼混 合策 略部 总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执 行委员 、 长 信量化 多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长 信金利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安昀 总经理 助理 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薛天 国际业 务部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信美 国标 准普 尔 100 等 权重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海 外收 益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长信 上证 港股 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总监 兼 长 信银 利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总监 兼债 券交 易部总 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0 张文琍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利 鑫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 、长信 纯债壹 号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富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稳 益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富 民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富 海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陆莹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纯 债半 年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稳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邓虎 FOF 投资 部总 监、 长信 改 革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新 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 中证 能源互 联网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和 长信睿 进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叶松 绝对收 益部 总监、 长信 增 利动态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恒利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创新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内需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长 信多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左金保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长信 量 化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医疗保 健行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量化 先 锋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量 化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中证 一 带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利 泰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先锐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 信利发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电 子 信息行 业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先利半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长信 国防 军工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张飒岚 固收专 户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经 理。 姚奕帆 专户投 资经 理。 注: 1、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2、自 2017 年4 月14 日起 , 长信中 证上 海改革 发展 主题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合同 生 效,邓 虎先生 担任 该基金 基金经 理; 3、自2017 年4 月22 日起 ,公司 聘任左 金保 先生为 长信中 证上海 改革 发展主 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 基金 经 理 。 (三)内 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 织结构 及员 工情况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 下 设董 事会 和监 事 会。 公司 组织 管理 实行 董 事会领 导下 的总 经理负 责制 ,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和督 察长 组成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 设 的委员 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量化投 资部 、权 益投 资 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 收益 部、股 票交 易部 、 债券交 易部 、基 金事 务部 、零售 服务 部、 保险 业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 监察稽 核部 、 综 合行 政部 、 银行 机构 业务 部、 国际 业务部 、 产 品开 发 部、 电子 商 务 部、 财务 管 理部 、 机 构服 务部 、 专 户 投资部 、 固收 专户 投资部 、 量 化专 户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部、 混合 策略 部、FOF 投 资部 、 综合机 构部 。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办事 处 员工总 数 184 人 (截 至2017 年3 月19 日)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1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以及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7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2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3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 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4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 风险控制体系结 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以下不同层面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 察长 )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部 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 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5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 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 内部 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 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6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 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基金 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 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8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 托管机 构奖”称 号;2015 年 荣获中国银 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 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 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9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 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 中心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 善栋 联系人 :王 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 代销 机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唐 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姚 健英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63836229 网址:www.cqcbank.com (8)华 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星 电话:027-82656224 传 真: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0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2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3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5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 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7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 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王 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3 (18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沈 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电话:0769-22112062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1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2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4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4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5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6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0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5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1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2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4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 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36 ) 华泰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郭 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2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7 (43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4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5 )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6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7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48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 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9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0 ) 中国 民 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姜 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1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3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4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5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9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6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9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3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4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4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5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6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7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1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69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长 宁区 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0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1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2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73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4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2 3、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 名单 详见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与 本基金有关的注册登记 机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信息: 信息类 型 注册登 记机构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大 厦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 广场 东2 座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大 厦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王国蓓 ( 王国 蓓、 虞京 京 为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3 】14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4 年2 月16 日至2004 年3 月15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4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一)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符合基金 合同生效 的 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04 年3 月19 日 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存续期间内,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 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5 八、基金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申 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 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进行。 本基金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的名称、 住所或办公地址、 联系 人及电话、传真的 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在条件成熟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 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 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 若出现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已 于2004 年3月19日 发布 本基金 日 常申购、 赎回 公告, 本 基金自 2004 年3 月22 日开 始办 理申购、 赎回。 本基金 日常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的 交易时间 , 如各 销售机 构办理时 间有所 不同, 请参照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 年12月16日发布 《关于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开通在上海证劵 交易所场内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自2011年12月19 日起,本基金可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系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6 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A、B 等级基金份额在场外系统申购赎回的基金代码分别为 519999 、 519998 ,在 上证所 场内 系统申 购赎回 的基 金代 码分别 为 519599、519598 ,敬请 投资者注意场外场内代码的差异。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基金的份额以 1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该赎 回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收 益将与 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结 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书面方式或其他方 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或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 投 资 者 可 在T+2 工 作 日 或 之 后 到 其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网 点 进 行 成 交 查 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款 按有关规 定自成交确认 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托管 账户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7 自 2013 年6 月21 日起,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长金通” 网上直销平台开通 “T+0 快速赎回” 业务。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6 月19 日公开披露的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T+0 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及于2013 年6 月21 日公开披露的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货币基 金网上直销“T+0 快速赎回”业务调整的公告》 。 (五)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 自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 过场 外申购 时 ,本基金 的申 购起点 金 额调整 为人民币0.01 元,即投资者首次申购长信利息收益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 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 过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场内 申购 时,每 笔 申购金额 最低为 人民 币100元 (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自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 过场 外赎回 时 ,本基金 的最 低赎回 份 额调整 为0.01 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 份。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 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 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最 低持 有份额 为100份,投 资者 当日持 有份额减 少导 致在销 售 机构同 一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份额不足100 份的 ,注 册登记机 构将全 部剩余 份额自动赎 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的整数倍。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数额以及基金交 易账户保 有最低 基金份 额限制, 但应最 迟在调 整生效前3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六)基 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七)基 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例: 某投资者 申购金额为 1 万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即: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为 1 万 元,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 申购份额 为10000 份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0 10,000 元 0 元 1.000 元 1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 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0=1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元。 赎回份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金 额 10,000 元 0 10,000 元 0 元 1.000 元 10,000 份 3、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公 式,但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9 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申 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或赎 回申请 ,在当 日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可以 撤销, 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本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 申请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 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 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0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电 话或在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本基金连续两日 以上(含两日)发生巨 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 三次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 绝或暂停申购和暂停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 现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 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投 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使相 应的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 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除下列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 现连续 巨额赎回 ,导致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1 大波动时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时, 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 天收益率。 (十一) 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2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 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2 )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 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3、基金转换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的基金。 (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 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 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代码:519999;B 级代码: 519998 )与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前端代码:519997)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 金 (前端代码:519995 ) 、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 混合基金 (前 端代码:519993 ) 、 长 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 长信 纯债壹 号 债券基金 A 级份额 (A 级代码:519985) 、 长 信量化先锋 混合基金A 级份额 (A 级代码:519983)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改革红 利混合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基金、 长信新利混合基金、 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长信利盈混合基金、 长信利广混合基金、 长信多利混 合基金、 长信睿进混合基金、 长信利泰混合基金、 长信利保债券基金、 长信先锐 债券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长信电子 信息量化混合基 金、 长信创新驱动股票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3 基金、 长信利信混合基金、 长信上证港股通基金 之间实现双向转换; 长信银利精 选混合基金 (后端代码:519996) 、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 (后端代码:519994)、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基金 (后端代码:519992 ) 可转换转入长信利息收益货币 基金A、B 级份额(A 级别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 ;长信利息收益货 币基金A、B 级份额 (A 级别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 暂不 能转换转入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后端代码:519996)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后端代 码:519994) 、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基金 (后端代码:519992) , 具体开通时间 另行公告。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 (A 级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 ) 在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及直销柜台开通与 长信利鑫债券基金(LOF) 、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长信医疗保健混合基金 (LOF) 之间的双向转换业务。 (6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认 (另有 公告的 除外) ; 在转出 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 )转换费用实行内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9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更 改上述 原则, 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相关的注册 登记手续。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费率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 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 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4 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 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 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 前提下, 调整收 费方式 和费率水 平,但 最迟应 于新收费 办法开 始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或在 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十二)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基金自 2010 年11 月25 日起实行销售服务 费分级收费方式,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A 级基金 份额的收益,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 B 级基 金份额的收益。 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999(与代码合并前的前端代 码相同) , 新设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998 (与代码合并前的后端代码相 同) 。 如未特别说明, 长信利息收益基金指长信利息收益基金的 A、B 级基金, 包 含A 级和 B 级份额。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划分 A、B 等级并适用不同的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份额分级标准以及各级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类别 A 级基金 份额 (519999 ) B 级基金 份额 (519998 ) 分级标 准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管理费 率( 年费 率) 0.33% 0.33% 托管费 率( 年费 率)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01%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分级标准和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5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 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 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转 换出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从 T+1 日起,投 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6 九、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 冻 结与质押 (一)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赠、强制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中: 1、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或 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 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 效的法 律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非交易 过户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 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在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时 间 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 户费用。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办理 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 基金份额 申请 成功后 , 转托管份 额于 T+1 日 到达转入 方网 点,投 资 者可于 T+2 日起对该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正常交易。投资者事先应在转入方做好注册确认。 本基金可在场外各销售机构之间、 上证所会员场内系统之间转托管, 但不可 以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 (指上证所以外本公司及代销机构的开放式基金 柜台销售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冻结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每日收益分配, 即根据当日收益 (亏损) 变动率, 计 算当日应增(减)份额,对原冻结份额进行调增(减) 。 (六) 在相关法 律法规有明确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 押业务或 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7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尽可能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银行存款的收益 水平。 (二)投 资理念 1、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通过投资短期金融工具,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 实现投资的安全。 2、获取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通过有效选择短期金融工具及科学的价值分析, 可以减少 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 保证基金财产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3、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相结合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通过主动投资和被动投资相结合的策略, 可以更大程度地 实现资产增值。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现金、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 (含 397 天) 的短期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目前的投资 对象主要包括银行存款、 短期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债券 回购大额存单等, 待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许可后, 本基金也将投资于银行承兑 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 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利率走势 的判断,并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资产配置策略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8 根据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情况, 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 在保证组合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升组合的收 益。 3、无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银行间市 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短期利率在一定时间可能存在定 价偏离, 同时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也可能出现跨品种、 跨期限套利机会。 本基金 将在充分论证套利的可行性基础上谨慎参与。 4、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 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 采取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 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以满足基金运作的要求。同时在一部分资金管理上, 将采用滚动投资策略,以提高基金财产的流动性。 (五)选 券标准 1、短期债券品种到期期限小于等于 397 天; 2、有良好流动性; 3、收益率较高; 4、企业债信用评级须为 AAA 级的。 (六)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七)投 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 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预期等; (4 )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研 究发展 部 、固 定收益部 提交有 关 宏观 经济分析 、投资 策略、 债券分 析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 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对宏观经 济形势 、利率 走势、微 观经济 运行环 境和证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9 券市场走势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 策 ; (3 )基 金经理 在遵守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的 投资原则 的前提 下, 拟 定投资 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 (5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在授权范围内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 )金 融工程 部定期 对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绩 效和风险 评估, 并提出 风险控 制意见 ; (7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环境 的变化 和实际 的需要对 上述投 资决策 程序进 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 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 3、除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外,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 造成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 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 作日内积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 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投 资禁止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0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有利于本基金财产 的安全和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力, 保护基金投 资者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1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于 2017 年 4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摘自 2016 年四 季度报告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 报告 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35,953,443.38 22.64 其中: 债券 1,235,953,443.38 22.6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193,347,673.03 76.8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627,987.21 0.16 4 其他资 产 20,801,468.53 0.38 5 合计 5,458,730,572.15 100.00 2、 报告 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49,999,155.00 6.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3、 基金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 本情况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2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3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4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存在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期 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67.33


6.86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6.7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9.8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0.3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6.60 6.86 4、报告 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存在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21,089,766.37 10.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21,089,766.37 10.2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714,863,677.01 14.01 8 其他 - - 9 合计 1,235,953,443.38 24.23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期末 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0414 16 农发 14 4,000,000 400,225,663.17 7.85 2 111690841 16 湖北 银行CD005 2,000,000 198,648,776.29 3.89 3 111696930 16 昆 山农 村商 行 CD016 1,200,000 119,119,386.15 2.33 4 140208 14 国开 08 1,000,000 100,740,313.08 1.97 5 111696831 16 九江 银行CD056 1,000,000 99,259,165.54 1.95 6 111690728 16 青岛 银行CD011 1,000,000 99,204,083.18 1.94 7 111690782 16 华融 湘 江银 行 CD012 1,000,000 99,176,731.69 1.94 8 111696526 16 昆 山农 村商 行 CD011 800,000 79,490,783.43 1.56 9 150417 15 农发 17 200,000 20,123,790.12 0.39 10 111682085 16 龙江 银行CD003 200,000 19,964,750.73 0.39 7、“ 影 子定价 ” 与“摊余成本 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6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3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32% 报告期内 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 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 十名 资 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基 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2)本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报 告期未 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3 )其 他资产的构成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4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484,562.66 4 应收申 购款 16,905.8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801,468.53 (4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5 十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一) 长 信利息收益货币A基金 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2004 年 3 月19 日) 至2004 年 12 月31 日 1.7409% 0.0014% 1.2828% 0.0000% 0.4581% 0.0014% 2005 年 2.4594% 0.0039% 1.8000% 0.0000% 0.6594% 0.0039% 2006 年 1.9495% 0.0026% 1.9060% 0.0000% 0.0435% 0.0026% 2007 年 3.2407% 0.0076% 2.8497% 0.0019% 0.3910% 0.0057% 2008 年 4.2798% 0.0188% 3.8249% 0.0012% 0.4549% 0.0176% 2009 年 1.6201% 0.0034% 0.7587% 0.0021% 0.8614% 0.0013% 2010 年 2.0483% 0.0028% 0.3650% 0.0000% 1.6833% 0.0028% 2011 年 3.9417% 0.0032% 0.4762% 0.0001% 3.4655% 0.0031% 2012 年 4.3929% 0.0044% 0.4260% 0.0002% 3.9669% 0.0042% 2013 年 3.3316% 0.0035% 0.3549% 0.0000% 2.9767% 0.0035% 2014 年 3.9921% 0.0050% 0.3549% 0.0000% 3.6372% 0.0050% 2015 年 3.7256%


0.0048% 0.3549% 0.0000% 3.3707% 0.0048%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1.2415% 0.0013% 0.1769% 0.0000% 1.0646% 0.0013% 2016 年7 月1 日至 2016 年9 月30 日 0.5646% 0.0009% 0.0895% 0.0000% 0.4751% 0.0009% 2016 年10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7073% 0.0022% 0.0895% 0.0000% 0.6178% 0.0022% (二)长 信利息收益货币B基金 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6 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分 级日 (201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0.3308% 0.0037% 0.0370% 0.0000% 0.2938% 0.0037% 2011 年 4.1903% 0.0032% 0.4762% 0.0001% 3.7141% 0.0031% 2012 年 4.6424% 0.0044% 0.4260% 0.0002% 4.2164% 0.0042% 2013 年 3.5803% 0.0035% 0.3549% 0.0000% 3.2254% 0.0035% 2014 年 4.2415% 0.0050% 0.3549% 0.0000% 3.8866% 0.0050% 2015 年 3.9742% 0.0048% 0.3549% 0.0000% 3.6193% 0.0048%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1.3624% 0.0013% 0.1769% 0.0000% 1.1855% 0.0013% 2016 年7 月1 日至 2016 年9 月30 日 0.6254% 0.0009% 0.0895% 0.0000% 0.5359% 0.0009% 2016 年10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7679% 0.0022% 0.0895% 0.0000% 0.6784% 0.0022% (三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1 、 长信利息收益货 币A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7 2 、 长信利息收益货 币B自基金分 级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注:1、长信利息收益货币A图示日期为2004年3 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长信 利息收益货币B图示日期为2010年11月25日(本基金分级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8 十二、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 (包括各类短期金融工具、 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 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为 1 元人 民币。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交易结算资金帐 户, 并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帐户、 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法律责任,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59 十三、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 额净值,基金 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 值方法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 金持有 的回购 协议(封 闭式回 购)以 成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 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基 金持有 的附息 债券 、贴 现券购 买时采 用实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收入; (4 )基 金持有 的买断 式回购以 协议成 本列示 ,所产生 的利息 在实际 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 金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券 视同债 券 ,购 买时采用 实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 2、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即使 存在上 述情况 ,基金管 理人若 采用上 述(1)-(5 )规定的 方法为基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0 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3、为了 避免采 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 其他可 参考公 允价值 指标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 基金持有 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编制并披 露临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 5、采用 本估值 方法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 值波动 带来的影 响:适 用影子 定价法 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 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 估值方 法如有 变动,基 金管理 人将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 值对象 本 基 金 依 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五)估 值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9 月 12 日发布的[2008]38 号文《关 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制订了健 全、 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 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 监、 研究发展部总监、 交易管理部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监、 基金事 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 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 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 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 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1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 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 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 1/2 以上多数票通过。 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 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小 数 点后 4 位 或基 金七日 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 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2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3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当 错误 达到或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4 十四、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收 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分红 方式, 投资者可 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方 式获取现金红利收益;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本基金从2016 年1 月1 日起, 收益分配由以 前的 “每日分配、 按月 结转” 调整为 “每日分 配、 按日支付” 。 因 2016 年 1 月1 日至 1 月 3 日为法定节假日,该节假日收益并入前一交易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予以分配。 本基 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4、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 全部分 配,即当 日收益 分配比 例为 100%。 如当日 收 益为正, 则相应 增加基 金份额;如 当日收益为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并相应减少基 金份额, 保持基金份额净值为 1 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5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 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 (四)收 益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基金日收益以及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基金收 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按日 计算收益, 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 10000 结果精度为 0.0001 ,第五位采用截位的方式。 %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五)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6 十五、基金费用 与 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证券交易税费; (5 )基 金信息 披露费 用(本基 金成立 前的信 息披露费 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 列 支)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律 师等中 介机构 费用(本 基金成 立前所 发生的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支付)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G%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金 管理费 率(G%) 长信利 息收 益基 金 0.33% 计 算 方 法 为 : H =E ×G%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G%为 年 管 理 费 率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7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T% 年 费 率 计 提 , 每 一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率 如 下 : 基金 托管费 率(T%) 长信利 息收 益基 金 0.10% 托 管 费 计 算 方 法 为 : H =E ×T% ÷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 T%为 年 托 管 费 率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 费。 本项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A 级基金份额按照 0.25%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B 级基金份额按照 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计算方法为: H=E ×X%÷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X%为年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4 )上 述与基 金运作 有关的费 用中(4)到 (8)项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 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为 0。 2、 本基 金具体 转换费 率 详见本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十一) 基金转换” 部分。 基金的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 用于支付有关手 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还应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或在 特定时间段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 转换费。 (三)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9 十六、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基金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证券业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须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0 十七、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披 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信 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形 式和时间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 (2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收益公告等。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和格式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 在指定 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 日,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1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 )季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十五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资产净值 及收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级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各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 等信息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2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金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 资产估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 告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3 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4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基金的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 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3 )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 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 期 利 率 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或抵押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均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回购品种, 如果到期对方不履约, 将导致本基金可能出现损失 或增加基金的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如果投资对象在交易中缺乏足够的流动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5 性,则基金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一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 可能会发生集中的巨额赎回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 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特殊风险 结构调整滞后风险。当利率发生不利变化时,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回购品 种必须持有到期才能进行期限结构调整,从而使得本基金 对 市 场 的 反 应 相 对 滞 后,并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 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了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6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基金 的销售 外,基 金还通过 中国 农 业银行 等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 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 管理人 保证依 照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人自愿投资于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7 十九、基金的终 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 金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 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 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 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8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作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9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成立之 日起,依 法并依 照《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 售基金 份额和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服务,收 取基金 销售与 持有人 服务费用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 )依据有关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 )在 基金存 续期内 ,依据有 关的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 )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 或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 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并对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应遵 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 务; (2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恪尽职守 ,依照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0 (3 )充 分考虑 本基金 的特点, 设置相 应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防 范和降低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业务或委托 合格机构代 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4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 分别核算、 记 账;保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除 依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6 )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 金托管 人依照 《基金 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7 )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 )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 收益以及基金7 日年收益率; (9 )按 照法律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0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和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 决、 裁决、 决定、 命令 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保密义务; (12) 依据 《基金合同》 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1 分配基金收益; (13)不谋求对基金财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及其他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6)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18)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同》 制定的 其他法 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基金托管 人认为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2 (1 )基 金托管 人应遵 守《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 托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风险; (3 )购 置并保 持对于 基金财产 的托管 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并对设备 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控制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立 基金托 管专户 和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责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对 基金商 业秘密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投 资者进行 基金交 易有关 情况负 有保密义务,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及基金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相关情况及资料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 决定、 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3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 年收益率;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 融资条件和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 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 按有关规定, 建立并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 会 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 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 )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 金事务不当 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依据 《基金 合同》制 定的其 他法律 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4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就审议事项行使平等表决权; (2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 )获取基金清 算后的剩余资产; (6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依 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 《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 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该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 《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由: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本基金与本基金以外的 其他基金合并;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对基金合同当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5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具备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以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代表本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定 程序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可以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自行 召集。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金销 售与持有 人服务 费及其 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 、赎回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 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形。 2 、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审议 与基金 管理人 有利益冲 突的事 项或基 金管理 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金 份 额百分之 十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6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则 载明投 票表决 的截止日 以及表 决票的 送达地 址; (7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7 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 部 有 效 的 凭 证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 集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所有 出具有 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不含50%); (4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终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百分之十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召集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不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召集人应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第 二天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89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50%(不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决定终止本 《基金合同》 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 提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召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会议召集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0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 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 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5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 可以留 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合同终止的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的终止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 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1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 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2 二十一、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浦项商务广场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浦项商务广场16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田丹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二)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 投 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财产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定期审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 情况,对基金潜在的风险控制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3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 全部财产、 是否及时准确地收妥申购资金和支付赎回资金、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 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支付基 金 代销人 (如有) 和注册登记人的手续费、 是否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收益进行及时的审查和复核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因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 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违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即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资产 。托管 人必须 为基金 设立独立的账户, 必须将本基 金财产与托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受托的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4 并将催收情况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托管人应对基金财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 (四)基 金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当基金持有的某项资 产以现有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共 同协商,并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估值表) 通过加密传 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逐项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户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 任; 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 定。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 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和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取得, 包括初次募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


(六)争 议的解决方法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5 发生纠纷时,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 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 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之事项。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6 二十二、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 “基金管理人” , 或 “公 司”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 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月发 生的新 开 户 并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寄 送 交 易 对 账单; 根据投 资者 的对 账单 定制 需求以 电子 形式 寄送 交易 对账 单 。 其他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不 定 期 向 其 邮 寄 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询/ 交易 登录 ”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 短 信/ 邮件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可 在T+2 个工 作日 开始 通过销 售 机 构的网点 或登录基 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 交易登录 ” 栏目 查询交 易情 况 , 包 括客 户 购买总 金额 、 基金 购买 份 额、 基金 分红份 额、 历史 交易 信息 等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联 系地 址 、 电 话、 电子 邮箱 等等 。 也可以 亲 自到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 专线, 由人 工坐 席提 供相 关服 务 。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投资者 重要 信息 的更 改手 续办理 如 下: 1 、代销 客户:由 代销渠道提 交办理( 具体提供 材料请 咨询 代 销机构 ) 。以配 号方式开立 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资料中 的投 资者名 称 、 证 件类 型 、 证 件号码 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 个工作 日 内,对 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能 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 2 、直销 客户:非 正常变更需 要提供本 人身份证 复印件 、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以及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资料 变更 申请 表; 正常变 更需 要提 供身 份证 复印件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资料 变更申 请 表以及 银行 柜台 出具 的 新 旧银行 卡转 换证 明原 件 , 邮寄到 本 公司。 (三) 基金 投资 服务 网上交 易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受 网 上交 易 服务 。具 体 业务 规 则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 和开放 时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7 间另行 公告 。 定期不 定 额投资 计 划 通过定 期不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我公 司 “长 金通” 网上直 销平 台 提 交交 易申 请, 约定 “ 基金 品种 ” 、 “ 每月扣 款 日 期 ” ( 或 “ 每 月 转 换 日 期 ” ) 、 “ 基 准 金 额 ” ( 或 “ 基 准 份 额 ” ) 、 “标的指数 ” 、 “ 均线种类 ” 、 “ 级差”等参数 , 用指 定 的 计算方法 计算出投 资金额 (或投资 份额) ,委托我公 司完 成申购 或转 换 交 易的 一种 基金投 资方 式。 定期不 定 额转换 通过定 期不 定额 转换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 公司 “长 金通 ” 网 上直 销平 台 提 交 交易申 请 , 约 定 “基 金品 种” 、 “ 每 月 转 换 日 期 ” 、 “ 基 准 份 额 ” 、 “ 标 的 指 数 ” 、 “ 均 线 种 类 ” 、 “级差 ” 等参 数 , 用 指定 的计算 方法 计算 出投 资份 额, 委托 本公司 完成 交易 的一 种基 金投资 方式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 投 资者选 择,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为持有 人 提供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其 分红资 金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动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随时 (权 益登记 日申 请设 置的 分红 方式对 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 投资者 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 定专人 负 责, 设定 专门 的投 诉管 理 工作流 程, 并 由监 察稽 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的 客户 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信件 、传 真(021-61009865) 、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公司 的政 策 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 户投 诉都 将被 定期 汇总登 记 并存档 , 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专线 进行 的投 诉将 被电 话录音 存 档, 本公 司将 采取 适当 措 施, 及时 妥善 处理 客户 投 诉, 总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 括产 品净 值 、 交 易确 认、 公司 新闻 、 基 金信 息 、 账 户信 息等方 面的 内容 。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 要求, 将以 手机 短信 或者 电子邮 件的 方式 定期 向投 资者发 送 信 息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浏 览 相 关 信 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 公司 将 酌情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个 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 配备 理财 顾问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理财 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供基金 、 投资 、 理财 等方 面的讲 座 , 使 得本 公司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 外 , 本公司 基 金 经 理 也 将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不 定 期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 投资 者了 解证 券市 场和各 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悉 证券 市场 的法 律 法规,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8 育服 务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 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 法维 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 本 公司 将开 展普 及 证券知 识 、 宣 传政 策法 规 、 揭 示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文 化、 经 营理念 、 经营 管理 层、 经 营情况 等 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披 露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司 网站、 代销 机构 及相关 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 括本 基金 的 概况、 投 资理念 、 投资 对象 、 风 险 收益特 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 情况 、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司 网站、 代销 机构 等途径 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手 续、 流程 、 费 用和 其他 注意 事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 网 站 除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咨 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 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 工 作 时 间 (8 :30-12 :00 13 : 00-17:00 ) 内可 转人 工坐 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9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00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 露日期 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基金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 ) 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9/20 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务的 公告 上证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27 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0/14 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0/19 5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0/24 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 )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0/27 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金认 购、 申购 ( 含定 期 定额投 资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0/27 8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2016 年 第【2 】号) 及摘 要 上证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1/2 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1/15 10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2016 年 公司 董事变 更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6/11/23 1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1/23 1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行 业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2016/11/24 1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基金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 ) 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1/29 1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蚂 蚁 金 融 服 务 集 团 销 售 平 台 申 购 金 额 下限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1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01 1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申购 )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6 1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6 1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17 18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证券 调整 估值 价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20 1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变 更 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21 20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基金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 ) 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22 2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行 业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27 2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务的 公告 上证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2/27 2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29 2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及 基 金 组 合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申购 )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29 2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长 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上证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2/30 2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证券 调整 估值 价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2016/12/30 2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加蚂 蚁 (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认 购、 申购 ( 含定 期 定额投 资申 购)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12 28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13 2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14 30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17 3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证券 调整 估值 价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1/17 32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上证报 、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 2017/1/21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02 3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务的 公告 上证报 、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 2017/1/23 3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股 东 及 股 东 出资比 例变 更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2/8 3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旗 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 “长 金 通” 网上 直销 平台 及 直销柜 台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2017/2/18 3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基金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 ) 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2/23 3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 金参 加宜 信普 泽投 资顾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基 金认 购、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网 站 2017/3/10 本信息 披露事 项截 止时间 为 2017 年3 月19 日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03 二十五、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委托代理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5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