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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A(000693)

建信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Ο一 七年四月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4]535 号 文 注 册 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 债券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 基 金 的招 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 金融机构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73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7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建信现金 添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建 信 现金 添利 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建 信现金添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 该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现 金添利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建信现金 添利货 币市场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 的过程 54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董 事 长 ,高 级 经 济 师 ,享 国 务 院特 殊 津 贴 , 中国 建 设 银行突 出贡献奖 、河南 省五一 劳动奖章 获得者 。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 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1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 现任中国 建设 银行个 人 存款与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任信 安北 亚地区 副 总裁。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 事。





袁时奋先 生, 董事 ,现任信 安国 际(亚 洲 )区域副 总裁 。1981 年毕业于美 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 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998 年毕业 于首都 经 济贸易大 学数量 经济学 专业,获 硕士学 位。历 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 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新华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 许公认会 计 师公会(ACCA ) 资深 会员。1997 年 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 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业于 北 京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 系,获得 学士学 位。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 行 长 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 部总监 、投资 管理部副 总监、 专户投 资部总监 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 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 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 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 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 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 建信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 日起任 建信 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3 日 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基金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高珊女士,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期间在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工 作,任交易员。2007 年 6 月加入我公司工作,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员,基金 经理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9 日起 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 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5 日起任建 信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 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于倩倩女士,硕士。2008 年 6 月加入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 专员;2009 年 9 月加 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任债券研究员;2011 年 6 月 加 入 我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 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 信嘉薪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 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4,031.66 亿元。2016 年 1-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672.1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 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 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 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70 只。此 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R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 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 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 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 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5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14]535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 元。认购申请受理 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 申请 的 确认: 销售网点 受理认 购申请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是否 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 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 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 )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十三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 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购的份额。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十四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 十六) 募集结果 截止 2014 年 9 月 5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7,14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7,760,531,892.1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及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 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于 5000 万元,在基金 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可转 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或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处理 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 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 在销售 机构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赎 回 时 需一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基金的总 规模进 行限制 ,并在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5、 基金 可根据 具体情 况,对基 金的净 赎回及 累计赎回 设定上 限,或 对单一 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6、7、8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 述第 5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冻,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 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 物价、就 业以 及国际 收 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 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 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 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 放 在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 以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买 断 式 回 购 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④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况外 ,货币 市场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中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因发 生巨 额 赎 回 致 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 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 已 经 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号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5,173,376,821.56 25.79 其中: 债券 35,173,376,821.56 25.7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3,887,817,023.53 32.1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50,331,187.28 1.43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56,486,085,064.17 41.42 4 其他资 产 822,320,306.37 0.60 5 合计 136,369,599,215.63 100.00 2 .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5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1 序号 项目 金额 金额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01,999,652.00 1,001,999,652.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 基金 投资 组合平均 剩 余期 限 (1 )投 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5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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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62.28


0.7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6.3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29 - 3 60 天( 含)-90 天 4.8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7.8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9.1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46 0.74 4 .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 过240 天。 5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39,381,853.62 0.6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529,793,141.77 4.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229,783,988.04 4.6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237,636,236.03 1.65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5,466,565,590.14 18.83 8 其他 - - 9 合计 35,173,376,821.56 26.0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388,598,789.08 0.29 6 .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 1 111610170 16 兴业 CD170 20,500,000 2,049,899,340.13 1.52 2 160304 16 进出 04 14,600,000 1,459,016,759.34 1.08 3 160201 16 国开 01 12,000,000 1,199,939,003.13 0.89 4 111690060 16 重 庆银 行CD002 11,000,000 1,098,801,435.96 0.81 5 111697635 16 贵 阳银 行CD042 10,000,000 993,363,519.33 0.73 6 111693715 16 西 安银 行CD018 10,000,000 987,472,726.94 0.73 7 111680688 16 中 原银 行CD160 10,000,000 986,704,530.83 0.73 8 111680692 16 贵 阳银 行CD068 10,000,000 986,666,734.44 0.73 9 111613104 16 浙商 CD104 9,500,000 950,000,000.00 0.70 10 111680671 16 河 北银 行CD086 9,000,000 888,033,368.99 0.66


7 .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8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98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503%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达 到 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达 到 0.5% 。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本 基金计 价采 用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并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照 实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分红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维 持在 1.0000 元。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债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0,129,031.26 3 应收利 息 472,191,275.11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22,320,306.37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809% 0.0008% 0.3921% 0.0000% 0.7888% 0.0008%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3.7732% 0.0021% 1.3500% 0.0000% 2.4232% 0.0021%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6919% 0.0007% 1.3537% 0.0000% 1.3382% 0.000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8251% 0.0022% 3.0958% 0.0000% 4.7293% 0.0022%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B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1283% 0.0005% 0.5548% 0.0000% 0.5735% 0.0005%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 过 0.5% 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 二)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 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 时,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 序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五) 本基金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五部分。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的费率、 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 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执行。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采用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 至小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 险等。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 、 交 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 运 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 道 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五) 特有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本基金份额可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或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 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六)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八、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 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 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 提供每 周 一至每周 五, 上午 9 :00~17:00 的 人工电 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者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 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 错误累计 达 6 次 账户 即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 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 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6 年 9 月 17 日至 2017 年 3 月 16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公司法定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 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增 加、减 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 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后,本基金份 额 可 转 换 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或 直 接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进 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 每 日分 配 、按 日 支付 ” 。 本 基金 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 益情 况 ,以 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其规定。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 放 在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 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买 断 式 回 购 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④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况外 ,货币 市场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中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因 发 生巨 额 赎 回 致 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 止 损 失 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 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 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买断 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外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 债 券 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 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 合 同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或 书面回 函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 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否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同时 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后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 偏 离 程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值更 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的,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先行赔付后追偿。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导致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 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四)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定期报 告文件 应按中 国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半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 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 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建 信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签 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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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七年四月 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