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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65313)

建信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四 月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或 “ 本 基
金”) 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 日证监许可[2013]204 号文
核准的 《关于核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 式决
议的批复》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并 更 名 为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 起,由《建信优势动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的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基 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暂 时 未 达 到 上 市 条 件 而 不 能 上 市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的 基 金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9 七、基金的存续.......................................................................................................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十、基金的投资.......................................................................................................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八、风险揭示.......................................................................................................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71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7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 、 原 建 信优 势 动 力 基金 : 指 建 信优 势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该基 金 为封闭式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建 信 优势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托 管 协 议由《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投资者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 、 代 销 机 构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存续期届满日次日 (即 2013 年 3 月19 日) 起生效,原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终止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1 、 基 金 转 型 : 指 原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届 满 后 , 变 更 基 金 的 运 作方式,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 、存续期:指原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至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日:指公历日


35 、月:指公历月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 、 开 放 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45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的场所


46 、 场 内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48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49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3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用的节约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5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6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 职 情 况。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成 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 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1983 年 毕 业 于 辽 宁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2006 年 5 月起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 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 管理公司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 学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北 亚 地 区 副 总 裁 。1990 年 毕 业 于 伦 敦 政 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 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98 年 毕 业 于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数 量 经 济 学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 有限公司总裁兼 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机 构 与 战 略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1992 年 获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工 业 会 计 专 业 学 士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 业 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计 算 机 应 用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 威 威 先 生 , 副 总 裁 , 硕 士 。1997 年 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 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 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兼 综 合 管 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姜锋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07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金融学硕士学位,同年加入本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任封闭式基金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姜锋继续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健康民 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2 日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基 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万志勇: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 姜锋:2011 年 7 月 11 日至今。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4,031.66 亿元。 2016 年 1-12 月,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672.10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 学 士 学 位 ,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 起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 行行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 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 于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70 只。 此外, 交 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 投 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 须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定 期 投 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 网 址:www.ccbfund.cn。 2、场内代销机构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站(www.szse.cn )。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 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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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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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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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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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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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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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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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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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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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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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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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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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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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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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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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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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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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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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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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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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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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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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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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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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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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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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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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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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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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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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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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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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执行事 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 2008 年 2 月 1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6 号 文批准募集。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基金募集规模 46.43 亿份。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存续期为五年。 2013 年 1 月 28 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大 会 讨 论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议 案 , 内 容包括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届满前变更运作方式 (即变 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 基 金 更 名 和 修 订 基 金 合 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 日证 监许可[2013]204 号文核准,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 根 据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 建 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生效。基金转型为上市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存 续 期 为 不 定 期 , 同 时 基 金 更 名 为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 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自 2015 年 7 月开始更名 为建信优 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是 指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取 得 终 止 上 市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 信 息 变 更 之 后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登 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执行,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见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相关服务机构”第 (一) 节“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即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下一开放日的价 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赎回、转换的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原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和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 申购、定投最低 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外 申 购 执 行 统 一 收 费 标 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0% 。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基金,申购费用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Y<1 年 0.50% 0.50% 1 年≤Y<2 年 0.25% 0.50% Y ≥2 年 0% 0.50% 注: 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 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 申 购 本 基金 , 假 设 申购 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赎 回 本 基 金 5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适 用 费 率 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 额 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48 =57400 元 赎回费用 =57400×0.25% =143.5 元 净赎回金额=57400-143.5 =57256.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56.5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净值;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款 项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受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的 销 售 机 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 金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五) 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 基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采 取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寻 找 具 有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 而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 通 过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动 态 调 整 来 分 散 和 控 制 风 险 , 在 注 重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来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为 60%-95% , 权 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超过 3%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 三 ) 投 资 理 念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环 境 、 行 业 特 征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精选 具 有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 而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以此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 ×中 国 债 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行 业 特 性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股 、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综合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调 整 , 以 达 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 基 金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时 所 参 考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增长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及 其 变 化 、 利 率 水 平 及 其 预 期 变 化 、 通 货 膨 胀 率 、 货 币 与 财 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 行 业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 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 、 股 票 投资 策 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行业配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与 政 策 、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代 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以 此 为 基 础 , 以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各 个 行 业 的 权 重 为参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 行 业 之 间 的 预 期 收 益 、 风 险 及 其 相 关 性 仍 然 是 制 定 行 业 配 置 决 策 时 的 根 本 因 素 , 因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将 围 绕 着 对 它 们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因 素 或 指 标展开,主要包括各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成长空间、行业周期性及景气程 度 、 行 业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供 需 情 况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代 表 性 、 行 业 整 体 估 值水平等等。 通 过 对 上 述 因 素 或 指 标 的 综 合 评 估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确 定 各 行 业 的 配 置 水 平 , 并 据 此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进 行 调 整 。 如 果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基 金管理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 子 行 业 、 上 市 公 司 的 详 细 分 析 来 选 择 具 备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 而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内 生 性 成 长 动 力 方 面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供 需 情 况 、 竞 争 结 构 以 及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治 理 水 平 等 因 素 , 所 依 据 的 指 标 主 要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净 资产收益率 (ROE )。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方 面 主 要 考 虑 上 市 公 司 整 体 上 市 、 大 股 东 资 产 注 入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公 司 的 并 购 价 值 和 整 合 前 景 等 , 将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和 关 联 方 的 优 质 资 产 状 况 和 扩 张 战 略 等 因 素 , 所 依 据 的 指 标 主 要 是 上 市 公 司 每 股 收 益 (EPS)的 预期增长幅度。 在 具 备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的 备 选 股 票 构 成 的 股 票 池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绝 对 估 值 与 相 对 估 值 , 结 合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对 其 股 票 的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判 断 并 与 当 前 股 价 进 行 比 较 ,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判 断。所依据的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未来预期利润水平、预期市盈率水平等。 本 基 金 奉 行 “ 成 长 与 价 值 相 结 合 ” 的 选 股 原 则 , 即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 而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同 时 ,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3 、 债 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并 本 着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最 优 、 兼 顾 流 动 性 的 原 则 确 定 债 券 各 类 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 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等 级 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②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到 期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债券; ③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 、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股 票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综 合 运 用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等策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5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仔 细 研 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池 中 资 产 的 情 况 以 及 发 行 主 体 的 资 信 , 认 真 分 析 相 关 证 券 的 结 构 ,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等 级 分 析 、 流 动 性 评 估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 重 点 关 注 具 有 以 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产品: (1)有较高信用等级; (2)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收益率较高;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 (六)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跟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 资 流程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理流程 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 (1) 研 究分 析 研 究 部 及 投 资 管 理 部 广 泛 地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内 、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走 访 拟 投 资 公 司 或 其 他 机 构 ,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挖 掘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 同 时 ,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研 究 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行 业 策 略 报 告 和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 究 部 和 投 资 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 重 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 资 决 策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委员会审议。 (3) 交 易执 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 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 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 资回 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策的参考。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 禁 止 用本 基 金 财 产从 事 以 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2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并 相 应 修 改限 制 规 定 。 ( 九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 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49,795,066.66 63.89 其中:股票


349,795,066.66 63.89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9,677,085.31 32.82 8 其他资产


17,980,922.14 3.28 9 合计





547,453,074.11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9,495,633.00 1.7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0,278,968.54 53.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3,855,000.00 6.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26,049.12 0.9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39,416.00 2.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9,795,066.66 64.91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 三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02640 跨境通 1,850,000 33,855,000.00 6.28 2 600146 商赢环球 732,500 24,795,125.00 4.60 3 300285 国瓷材料 578,067 22,608,200.37 4.20 4 002322 理工环科 934,202 22,290,059.72 4.14 5 300436 广生堂 367,600 19,865,104.00 3.69 6 002050 三花智控 1,786,564 19,723,666.56 3.66 7 000651 格力电器 764,200 18,814,604.00 3.49 8 000925 众合科技 696,313 17,108,410.41 3.17 9 000858 五 粮 液 457,301 15,767,738.48 2.93 10 601678 滨化股份 1,724,400 12,570,876.00 2.33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 该 基 金 该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无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1 存出保证金 457,914.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433,379.5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8,788.43 5 应收申购款 839.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80,922.1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2013 年12 月 31 日 0.75% 1.00% -5.64% 1.02% 6.39%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86% 1.02% 40.83% 0.91% -5.97% 0.11%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8.68% 2.07% 7.73% 1.86% 10.95% 0.21%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8.76% 1.50% -7.87% 1.05% -0.89% 0.45%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2016 年12 月 31 日 47.11% 1.49% 31.90% 1.28% 15.21% 0.21%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券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投 资 形 成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职 责 仅 限 于 保 管 权 利 行 使 依 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 五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分 配 次 数 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拟 订 , 由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依 照《 信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 红利 发 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 即可 供 分 配 利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 在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具 体 方 案 的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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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25% 的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1.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逐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 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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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章第 (一) 节中第 3 至第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产中列支。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机 构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在2 日内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披 露 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元。 ( 二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深 交 所 行 情 系 统 、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四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五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 策 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的 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券的基 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 率 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的 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 投 资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 风险等。 1、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层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 用 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以下几种: 1、 管 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 交 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 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 营 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而 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 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流 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暂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造成的风险。 ( 四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 例 ,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虽 然 通 过 规 范 的 价 值 分 析 手 段 投 资 于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 五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交 易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价格受到 供求关系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成长阶段,市场仍存在较多投机行 为 , 投 资 者 心 理 不 稳 定 , 因 此 可 能 能 使 本 基 金 份 额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同 基 金 份 额 净值在某些时候出现较大背离,从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 失。 ( 六 ) 其 他 风 险 主 要 是 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独 立 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4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前 提 下, 决 定 本 基金 的 相 关 费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之 规定 销 售 基 金份 额 , 收 取 申购费 及 其它 法 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 如认 为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选 择 适 当的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并 有 权依 照 代 销 协议 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依 法 为 基 金进 行 融资融券 ;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按照法 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2)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等业务; 6 )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 和 相 应 的技 术 设 施 进行 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 或 委托 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以 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分红款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 如认 为 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监 察 与 稽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本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以 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割事宜; 8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2 )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 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 或 通 过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机 构 损 害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 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范 围 内 , 承担 基 金 亏 损或 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有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由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它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 权 委托 书 的 内 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开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统计 显 示 ,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② 到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身 份 证明 及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 代 理 人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在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④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事 由 所 涉及 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单独 或 合 并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 本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 对 于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案 ( 包 括 临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应 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发 出 召 开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主 持 人 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投票 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次。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参 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 ) 基 金投 资 范 围 和比 例 限 制 1、 投 资 范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为 60%-95% , 权 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超过 3%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投 资 禁止 行 为 与 比例 限 制 1 、投资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 卖 本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本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者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2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3 、 投 资 组合 比 例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四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的 事 由 与 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小 组 成立 后 2 日内 应 就 清 算小 组 的 成 立进 行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五 ) 争 议 的 处 理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之 间 因 本基 金 合 同 产生 的 或 与 本基 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 除 争 议所 涉 内 容 之外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其 他部 分 应 当 由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继续履行。 ( 六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 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有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 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2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 资 或 者活 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以 上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 行 监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或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偿。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存 款 银 行 进行 监 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结算。 6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 管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的 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和独立。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对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第 三 方 机 构 并 处 在 第 三 方 实 际 控 制 下 的 托 管 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限 于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行 使 依 据 或 权 利 证 明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的任何资产。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基 金 的银 行 存 款 账户 的 更名 和管 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银行 存款账户的 更名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或 依 据 监 管 部 门 批 复 对 原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更 名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 5 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 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严 格 管 理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3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资金 账 户 的 更名 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据 监 管 部 门 批 复 对 原 证 券账户进行更名。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 、 债 券 托管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 、 基 金 实物 证 券 、 银行 存 款 定 期存 单 等 有 价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6 、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以上的正本,并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 管 人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得转移。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总数的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盖 章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准 确性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2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 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 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 、 公 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 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 了 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资讯 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 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3 2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3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4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9 5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6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5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2016-09-20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 阅上述公告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五、备查文件 1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2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3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4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页无正文,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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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四月 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