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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里一号(000610)

新华阿里一号:关于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华 阿 里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第 二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 布
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并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上述指定媒介发
布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终止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的 第一次 提 示 性公告 》 。 为了 更 好 地提醒 投 资 者 相
关事宜, 现发布关于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
财产清算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 华 阿 里一号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由新华 基 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生效。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18 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 期自 2015 年
10 月 29 日 起至 2017 年 5 月 2 日止,担保人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及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约定, 本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于第二个保本周
期到期后终止并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本 基 金基 本 信 息 
基金名称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简称: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061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4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7 年 5 月 2 日 
二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本基金不满足 《指导意见》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要求, 根据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自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 、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的安 排 
(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18 个月,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5 月
2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适用保本条
款。2017 年 5 月 2 日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基于本基金将进入基金合同终止和清算程序, 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二)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原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四)赎回的处理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 份额赎回” 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认 购、或 开 放 期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 本 周期转 入 当 期保本 周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其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 若 认购、 或 开 放期申 购 、 或从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期保 本 周 期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四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免收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三)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约定,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五 、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和 基 金 清 算 期间 的 费 用 安排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正常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自 2017 年 5 月 3 日(含当日)起,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用、 律师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银行汇划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特别提示: 
1 、 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仅 2017 年 5 月 2 日 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
转换转出业务,2017 年 5 月 3 日(含)开始不再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鉴于 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转换转入业务。 
2 、 未于 2017 年 5 月 2 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基金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 
3 、 清 算 期 间 , 基 金 清 算 成 本 、 资 产 变 现 等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净 值 的 波 动 , 此 风
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4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进 行 本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与 转 换
转出的操作,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及时赎回或操作不当导致赎回不成功而产生的
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清算期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进行咨
询。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