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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164210)

天弘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日期: 二 〇 一 七 年 四 月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 重要提示 天 弘 同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或 “ 本 基金” ) 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5 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9 月17 日正 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A、 同利 B 两级份额, 同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一年 开放一次, 同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 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已变更为 “天弘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 《基金合同》 中除仅适用于天弘 同利分 级债券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天弘 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 风 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 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利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但并非保本基金;同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 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3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7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53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59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0 九、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61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63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77 十 二 、 基 金 转 型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79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 81 十 四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 87 十 五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88 十 六 、 基 金 的 业 绩 ........................................ 92 十 七 、 基 金 的 财 产 ........................................ 93 十 八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94 十 九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9 二 十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101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3 二 十 二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4 二 十 三 、 风 险 揭 示 ....................................... 110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 二 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5 二 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7 二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9 二 十 七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3 二 十 八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55 二 十 九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8 三 十 、 备 查 文 件 ......................................... 159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 一、绪言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 则》 以及《天弘同 利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 、 基 金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 指 《天 弘 同 利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天 弘同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指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天弘同 利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或《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 份 额划分为同利 A、同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4、 同利A: 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A 份额。 同利A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5、 同利B: 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 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有 ,亏损以同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同利 B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 期 为3 年 26、 同利 A 的开放日: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 工 作日 27、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 后 一个工作日,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 同利 B 的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 对 应 日 。如该 对 应 日为非 工 作 日,则 顺 延 至下一 个 工 作日。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同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 分级基金运作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 同利A、同利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1、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 届满, 本 基 金将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约定转 换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的 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3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销售机构: 指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3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 《 业务规 则 》 :指 《 天 弘 基金 开 放 式 基金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50、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 场内赎回 5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 弘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司 ” )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 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 务 处 案 件 管 理 科 副 科 长 、 香 港 永 亨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经 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 研究员。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 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 中 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 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 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 中 心主任。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 监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 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 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 务专员、 合规专员、 高级合规经理、 部门主管。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6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 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 任 本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 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 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11 月至2015 年4月期间) 、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年8月-2016年5 月期间) 、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1 月期间) 。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 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天 弘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乐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7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兼 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 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 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股票投资 总监 兼 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 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邓强先生 ,首席风控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8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 律 、 行政法 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务院 证 券 监督管 理 机 构规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勤 勉谨慎 的 原 则为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 人 、被代 表 人 、受雇 他 人 或任何 其 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公司 风 险 管理必 须 覆 盖公司 的 所 有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监 察 稽核部 , 监 察稽核 部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及 各部门 在 内 部组织 结 构 的设计 上 要 形成一 种 相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9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 定 量 相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 备 的风险 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风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性 原 则 :公司 的 发 展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 完善和 稳 固 的基础 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会 : 负 责监督 检 查 公司的 合 法 合规运 营 、 内部控 制 、 风险管 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长 : 独 立行使 督 察 权利, 直 接 对董事 会 负 责,及 时 向 审计与 风 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指导基 金 财 产的运 作 、 制定本 基 金 的资产 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根 据公 司总 体 风险 控制 目 标, 分配 各 业务 和各 环 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 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 监察稽 核 部 :负责 对 公 司风险 管 理 政策和 措 施 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 察 ,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管 理 部 :通过 投 资 交易系 统 的 风控参 数 设 置,保 证 各 投资组 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部 门 : 风险管 理 是 每一个 业 务 部门最 首 要 的责任 。 各 部门的 部门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0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 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 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 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1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 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 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 全 内控体 系 , 完善内 控 制 度 。公 司 建 立、健 全 了 内控结 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 建立相 互 分 离、相 互 制 衡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建 立、健 全 了 各项制 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 岗位责 任 制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 岗 位责任 制 , 使每个 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 险 分 类、识 别 、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 序 。公司 建立了 风险 管 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 出决策; (5 ) 建立内 部 监 控系统 。 公司 建立 了 有 效的内 部 监 控系统 , 如 电脑预 警 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 量 化 的风险 管 理 手段 。 采 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 险 控制手 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 够 的 培训 。 公司 制定了 完 整 的培训 计 划 ,为所 有 员 工提供 足 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2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 会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3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 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 托管服务。 截至2016年6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87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 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 后, 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 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5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 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6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8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9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bank.ecitic.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张茂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站:www.drcbank.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0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bank.pingan.com 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站:www.hzbank.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 波涛 客服电话:96528、962528 网站:www.nbcb.com.cn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张小光 客服电话:40088-96400 网站:www.njcb.com.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1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 :021-20315137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站:www.ebscn.com 1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站:www.bocichina.com.cn


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2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 务热线: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站:www.csco.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张颢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3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ywg.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站:www.xsdzq.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4 联系人:付研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9 网站:www.95579.com


20)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2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站:www.cindasc.com 2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5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 :96518、400-809-6518 网站:www.hazq.com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站:www.glsc.com.cn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6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29)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7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站:www.xzsec.com 3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袁峻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站:www.ajzq.com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站:www.cs.ecitic.com 32)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萧浩然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8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站:www.dgzq.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站:www.zxwt.com.cn 3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吉亚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站:www.cnpsec.com.cn 3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站: www.hlzqgs.com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9 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站:www.hrsec.com.cn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站:www.ghzq.com.cn 38)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站:www.lxzq.com.cn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0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站:www.nesc.cn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4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站:www.rtfund.com 4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1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刘熠 客服电话:95353 网站:http://www.tebon.com.cn/ 4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 陆晓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站:http://www.dwjq.com.cn/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4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赵彩玲 联系方式:jjcp@txsec.com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2 4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电话:186-1193-5050


联系人:沈硕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4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人代表: 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联系人: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4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电话:13116765372


联系人:刘晓倩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4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人代表: 王莉 电话:13911828608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3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站:www.licaike.com 5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人代表: 汪静波 电话:15221808925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电话:18500050725


联系人:李孟军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站:http://www.lufunds.com/


5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嘉铭中心B 座 10 层 法人代表: 梁越 电话:13754547656 联系人:祖杰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2 联系人:何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5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 孙雯 客户服务热线:010-59336512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5 网站:www.jnlc.com 5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13811039451


联系人:余永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站:http://www.harvestwm.cn/ 5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soho1008-1012 法人代表: 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站:www.dyxtw.com 5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 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黄晶龙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站:www.jinqianwo.cn 6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6 法人代表: 张冠宇 电话:13121820670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站:http://www.tdyhfund.com/ 6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156-0185-8632


联系人:秦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3999 网站:www.chinapnr.com 6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人代表: 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6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64)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18106179086 客服: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6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热线:021-52822063 网站:www.66zichan.com 6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13424264100 客服: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8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400-619-9059 6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13611256407 客服:400-059-88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6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18601735759 联系人:徐鹏 客户服务热线: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7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朱海涛 网站:http://www.dtfortune.com/ 7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9 联系人: 陈幸欣


电话:18310599275 客服: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人 邮箱:aibin.hab@alipay.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73)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春霞 电话:1352253018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5596 网址:www.taixincf.com (7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 :13520443582 客服: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0 (7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17721005485 客服: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5901073209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4006-433-38953


(7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1 电话:18888952115


客服:0571-86655920


网址: www.cd121.com (79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80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服: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新 增为同利 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同利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2 电话:010-50938854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 徐盖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009-1010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83865255 传真: (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 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3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同利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同利 A、同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 放一次, 同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利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同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同利 A、 同利B 在 该次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同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同利 A、同 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同利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同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同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6×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利 A 的年 收 益 率计算 按 照 四舍五 入 的 方法保 留 到 百分数 的 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在基金成立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设定同利A 的首次收益 率; 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并 执 行 的金融 机 构 人民币 1 年 期银 行 定 期存款 基 准 利率重 新 设 定 同 利A 的收益率。 例 1 :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 则同 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4 同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6×3%=4.8% (2 )开放日 同利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同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后满一年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满 两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3 月15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 满两年的日期分别为 2014 年3 月 14 日、2015 年3 月14 日,以此类推。其中, 假设 2015 年 3 月 14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13 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 2015 年 3 月13 日。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对同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 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 元,同利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基 金 份 额折算 具 体 见 本招 募 说 明书第 九 部 分 以及 基 金 管理人 届 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同利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 、 《发 售公告》 以 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 相关公告。 3、同利 B 的运作 (1 )同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利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 利 B 将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同利 B 份额 已于 2013 年 10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5 月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 A 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 有,亏损以同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同利 A、同利B 将分别通过 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利A和同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同利 A 的开放日计算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同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同 利 A 的份额 余额, b F 为 T 日同利 B 的 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同 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 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同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同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6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同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同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设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和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均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35 亿元, 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 的同利 A 年收益率为4.80%。则同利 A、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365 365 % 8 . 4 1 00 . 1 =1.048(元)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9 048 . 1 21 35 ? ? =1.44355556(元) 7、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 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7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同利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同利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同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T 日同 利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同利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 为在同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同利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同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同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同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同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同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bT NAV 为 T 日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8 上式中,在同利 A 的 非开放日, aT NAV 为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同利 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3 : 本基 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设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5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 同利A、 同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同利 A 年收益率为 4.8%。则同利A、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 ? ? ? ? ? ? 50 365 % 8 . 4 1 00 . 1 =1.007 (元)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007 . 1 21 31 ? ? =1.095(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同利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6 年9 月19 日 三年期届满, 同利 A、 同利B 已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转换结果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21 日发布的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同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二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 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9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 3 月13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245 号文批准募集。 同利A 的募集期为2013 年9 月6 日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止,同利 B 的募集期为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3 年 9 月 11 日 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 利A 和同利B 两级份额, 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验资, 同 利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434,229,594.91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 为 8,803 户,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79,312.81 元人民币;同 利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254,341,000.00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1 户,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102,520.25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 688,752,427.97 份基金份额,其中,同利 A 为 434,308,907.72 份基金份额, 同利 B 为 254,443,520.2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募集期结束时, 同利 A 与同利B 的份额 配比为 1.70689710∶1。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0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9 月1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1 九、同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 金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已于2016 年9月19日结束。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中“同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同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利A的份额数×同利A的折算比例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 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利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2 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3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同利 A 的开放日对同利 A 进行申 购 与 赎 回;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同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同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同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一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同利A 的运 作” 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同利 A 的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同利B 已于2016 年9 月19 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4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同利 A 的 申购、赎回价格以 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 申 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以在 基 金 管理人 规 定 的时间 以 内 撤销。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资 者 认 购、申 购 的 先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同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同利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5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同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同利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同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同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 同利 B 的 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同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同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同利 A 份额余 额不超过 7/3 倍同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 同利 A 每次 开 放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确 认办法 及 确 认结果 见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同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同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同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同利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同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同利 A 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金管 理 人 可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 申 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同利 A 的申购和赎回执行“确定价”原则,即同利 A 的申购 、赎回价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6 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同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同利 A 的申 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确定。同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同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7 : 在 同利A 的 开放日 , 某 投资者 投 资10,000 元 申 购同利A , 则其可 得 到 的 同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同利 A 的赎 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同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例8 : 在 同利A 的 开放日 , 某 投资者 赎 回10,000 份同利A, 则 其 可得到 的 赎 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00 =10,000 元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拒绝 或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对同 利 A 的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 些 申 购申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现有 基 金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7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的投 资 品 种,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同利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同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算赎 回 金 额。若 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同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8 (四)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本基金已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2016 年9 月 30 日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托管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赎 回 遵 循“先 进 先 出”原 则 , 即按照 投 资 人认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9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 请 成 功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 通 过 本公司 直 销 系统及 其 他 销售机 构 首 次申购 或 追 加申购 本基 金时,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级差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将 其 全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赎 回,单 笔 赎 回不得 少 于 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金管 理 人 可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0 4、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 30 天以上(含30 天) 0 注:1 、 本基 金由原有同利 A 、 同利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 由原有同利 A 、 同利 B 份额 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2 、原同利A 、同利B 转换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 同 利A 、同利B 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3 、从场内转 至场外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转托管确认日。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 : 某 投资 者 通过 场外 投 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 定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1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10 : 某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 持有时间为28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10.5 =10,489.50 元 (5 )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 如例9 , 某投 资者 通 过场 外投 资10,000元 申 购本 基金 , 假定 申购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 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2 退款金额=10,000-9,999.15 =0.85元 5、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 些 申 购申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的投 资 品 种,或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第(1 ) 、 (2 ) 、 (3 ) 、 (5 ) 、 (6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3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算赎 回 金 额。若 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 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 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有 能 力 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 赎 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4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8、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当日应 立 即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超 过一天 但 少 于两周 ,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 如果发 生 暂 停的时 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两周 至 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 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为同利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5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可办理已持有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同利 B 采用分系统登记, 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变更 办 理 基金赎 回 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6 3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理上 市 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金跨 系 统 转托管 的 具 体业务 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九)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7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在同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 利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同利 B 基金份额已于2013 年 10 月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同利 B 基金份额于2013 年 10 月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6 年9 月 19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天弘 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16 年9 月30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同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8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B)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9 十 二 、 基 金 转 型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同利A、同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同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后3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届 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 转换基 准 日 ,本基 金 转 换成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同 利A、同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同利 A 份额 (或同利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利 A (或同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0 同利 A (或同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利 A (或同利B) 的份额数×同利 A 份额 (或 同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 进 行 份额转 换 时 ,同利 A 、 同利 B 的 场外 份 额 将转换 成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同利A 份额 (或同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同利 A (或同利 B)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转 换 后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 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同利 A、 同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时, 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同利A、 同利B进行份额 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1 十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 基 金 管理人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 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 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2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债 券 指 数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同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同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构建和调 整固定收益 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 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 结合各债券 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 变化 以及税收因素等的 预测分析 ,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类属结构, 对各类 债券金融工具 及现金进行优化配置 。 2、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 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4、 债券类属选择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3 本 基 金 根据对 金 融 债、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可转 债 等 债券品 种 与 同期限 国 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 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 ,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 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取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 国内宏 观 经 济发展 态 势 、微观 经 济 运行环 境 、 证券市 场 走 势、政 策 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 利 率 模型、 信 用 风险模 型 及 期权调 整 利 差(OAS ) 对 普通 债 券 和含权 债 券 进 行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4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 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 定 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 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对 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5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4)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 资 或者买 卖 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有控股 关 系 的股东 或 者 与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7 十 四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8 十五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6 年第4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22,306,117.70 96.42 其中:债券 822,306,117.70 96.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04,047.74 0.67 8 其他资产 24,817,425.07 2.91 9 合计 852,827,590.5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9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472,000.00 3.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170,000.00 8.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170,000.00 8.03 4 企业债券 649,445,955.60 103.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64,000.00 6.41 6 中期票据 60,986,000.00 9.7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2,168,162.10 0.3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22,306,117.70 131.56 注:可转债项下包含可交换债1,601,633.20 元。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24915 14宏桥02 362,000 40,210,960.00 6.43 2 011699844 16 龙 源 电 力 SCP007 400,000 40,064,000.00 6.41 3 122513 12伟星集 395,000 39,808,100.00 6.37 4 122735 11六安债 377,000 39,615,160.00 6.34 5 124743 14银城投 377,000 39,592,540.00 6.33 6 、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 本 报告 期 内 未发现 基 金 投资的 前 十 名证券 的 发 行主体 被 监 管部门 立 案 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 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末 未 持 有股票 , 故 不存在 所 投 资的前 十 名 股票中 超 出 基金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888.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59,362.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790,306.39 5 应收申购款 3,062,867.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17,425.07 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1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358,165.90 0.06 2 110031 航信转债 10,858.00 0.00 3 132003 15清控EB 235,296.00 0.04 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 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2 十 六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9 月 17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转型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后) 阶段 ( 天弘同利债券(LOF )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转型日起至 今(2016 年09月20日 -2016年12 月31日) -0.60% 0.11% -2.20% 0.14% 1.60% -0.03% 注: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生效,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3 年封 闭 期届满,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阶段( 天弘同利 分级债券)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9/17- 2013/12/31 0.10% 0.08% -2.55% 0.09% 2.65% -0.01% 2014/01/01- 2014/12/31 14.21% 0.25% 6.54% 0.11% 7.67% 0.14% 2015/01/01- 2015/12/31 24.60%


0.53%


4.19%


0.08%


20.41%


0.45%


2016/01/01- 2016/09/19 8.09% 0.23% 0.58% 0.06% 7.51% 0.17%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至 今 (2013年09 月17 日-2016 年09月 19日)


53.96% 0.36% 8.81% 0.09% 45.15% 0.27%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3 十七、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4 十 八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5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6 (五)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含本 基 金 在分级 基 金 运作期 内 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 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7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8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含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予以公布。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9 十 九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0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1 二十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当年天数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3 二十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4 二 十 二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5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交易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 息 披 露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服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包 括 本基金 在 分 级基金 运 作 期内的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同利B 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6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 。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及同利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同 利A 和同 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7 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8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同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 )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同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5 )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转 换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后的 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同利A 的年收益率、 同利A 和同利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09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属 于 会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0 二十 三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 险 。随着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 收 益水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风险 。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 通 货膨胀 风 险 。 如果 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金投 资 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5 、 公 司经营 风 险 。公司 的 经 营好坏 受 多 种因素 影 响 ,如管 理 能 力、财 务 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 其 发行的债券价格可能下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 再 投资风 险 。 再投资 风 险 反映了 利 率 下降对 固 定 收益证 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 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操作风险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1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 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 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 本基金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同利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同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同利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 回同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同利 A 的开放日可能延 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同利 A 的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同利 A 的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 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同利 A 的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2 (3 )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同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同利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同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同利 A,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同利A 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同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 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 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 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同利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同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同利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 类 型为债券型。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并提示同利 A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 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 A 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同利 A 的基金份额 转 入 本 基金转 型 后 的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 额 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同利 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将归同利 B 享有, 亏损以同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因此, 同利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 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同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3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同利 A 的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银行利率上调, 同利 A 的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同利 B 的资产分配份 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3,但是,同利 A、同利 B 将 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存在不确 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同利B 封闭运作, 同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 放一次。 由于同利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同利 A 每次开放 结束后, 同利A、 同利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 其变化将引起同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同利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 期的特性, 由于同利B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 计,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上, 但是, 同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 产 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同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同利 B 份额, 产生风险; 同利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溢价交易风险 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同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 与其 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同利B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 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 基金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 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 易等风险。 (8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 类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4 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同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 转换后,同利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 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 基 金 投资理 念 的 新 型投 资 工 具出现 和 发 展 后 , 如 果 投资于 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金 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金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直 销网点 和 指 定的基 金 代 销机构 公 开 发售,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5 二十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如 果 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7 二十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转 换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 每份基 金 份 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8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19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对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0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1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2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3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同利 A、同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4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同利 A、同利 B 各 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5 (4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6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有效的同利 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7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利 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8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 出席 大会的同利 A 和同 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利 A、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同利A、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 参加大会的同利 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 分 之 二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本基 金 在 分级基 金 运 作期内 , 指 “ 参 加大会的同利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情形时除外)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0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 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1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约定, 可 以 在基金 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2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 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3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 交 易 可转债 )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 基 金 管理人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3、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5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 包 括 本基金 在 分 级基金 运 作 期内的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同利B 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管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6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7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如 果 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8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39 二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 限:长期 电话: (022)83310208 传真: (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1 1 ) 按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本 基 金的投 资 资 产配置 比 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管理人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 组 合遵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c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单只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其市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h 、一只 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流 通 受 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2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下 述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 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限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3 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限, 对于名单中无法体 现的关联关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管 人 按 以下方 式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的 交易对 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4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遵守 《 关 于规范 基 金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5 2 ) 流 通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行 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基金 首 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按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6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及其 他 运 作违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7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同利 A 的 年收益率、同利 A 与同 利 B 的份额 配比、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 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人的 正 当 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与 基 金托管 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8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49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一 起 负 责为基 金 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行间 国 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 营业中 心 的 代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0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分 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 基 金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基 金 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 据 《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1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利 登 记 日 、 同利 A 的开放日、同利 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2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3 二十七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 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 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 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4 将 及 时 向小灵 通 用 户提供 上 述 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 投资者 发送 所 订 制 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 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 请在知晓基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 网站: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 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5 二十 八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法定披露方式 2016 年9月21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结果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月27日 天 弘 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月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9月30日 天 弘 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上 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0月1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 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0月26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 天 弘 同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2016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1月10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业务以及参加其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1月16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天 弘 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及 天 弘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申 购 、 赎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6 回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等 相 关 业 务 限 额 的 公 告 2016 年11月18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以及 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月1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浦 发 银 行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并 实 施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月9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乾 道 金 融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业 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月14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6 年 12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12月3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1月18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7 2017 年1月20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2月20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盈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3月4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直 销资金账户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3月1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朝 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8 二十九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59 三十、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 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