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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天一体(160643)

空天一体: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空天一体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鹏 华 中 证 空天 一 体 军 工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鹏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1 、鹏华中证 空天一体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募集及 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708 号文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4 、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止,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 、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 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 北京、 上海、 武汉、 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其他销售机构请见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 或 中介机构”的“ (三)销 售机构” 。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 、本基金募 集对象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7 、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8 、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 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 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深 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 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 深圳证券 账户 ”)。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 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9 、对于场外 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如 果 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 以其他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 限制(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网上 交 易系统认 购 本基金暂 不 受此限制) , 本基金直 销 中心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对于场内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 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金额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0、 募集期内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即不得撤销。 11、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 况, 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4 月 28 日刊登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 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 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中证空天一体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 事宜。 14、 募集期 内, 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 或调整销售机构,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 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 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 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 基金管理 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数型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系统性风险、 非 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 值发售, 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 、 基 金募集 的 基 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鹏 华 中 证 空 天 一 体 军 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 基 金 简 称 : 空 天 一 体 ; 基 金 代 码 : 160643 ) 2 、基金运作 方式和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 5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 6 、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 7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 “ (三 ) 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9 、发售时间 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 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 总金额不少于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 手续后,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并 及 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募集期 (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 届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 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 、如遇突 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并及时公告。 二 、 募 集相关 规 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一)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认 购 1 、认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商业养老保险组合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元) 一 般 认 购费率 特 定 认 购费率 M<100 万 1.00% 0.40% 100 万≤M<500 万 0.50% 0.15% M≥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 认购 ” 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 算公式如下: (1 )当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 归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从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100,000 元 ,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00 %。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00 %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经确认的场外认购份额=99,009.90 /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20 /1.00 =2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 +20.00=99,029.90 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 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 99,029.90 份。 4 、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 )本基 金 认购采 取全 额缴款 认购 的方式 。投 资者认 购时 ,需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2 ) 投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 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 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 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 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 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为基金份 额 5 、认购的限 额 对于场外认购, 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如果 其他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 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 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 制(通过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网上交 易 系统认购 本 基金暂不 受 此限制) , 本 基金直销 中 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营 业 部 进 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各销 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 、基金的面 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 )基金的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 认购 ” 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 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例: 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所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1.00 %=1,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 +1,000 =101,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 /1.00 =20 份(保 留至整数位) 认购总份额=100,000 +20 =100,020 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需要缴纳认购金额 101,000 元,假定 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20 份,则总共 可得到 100,020 份基金份 额。 4 、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 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称 “深圳证券账户” ) 。 已有 深圳证 券账 户 的 投 资者 可 直 接 认购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 尚无 深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2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投资 者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 )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 +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 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的 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金额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三 、 开 户与认 购 ( 一 ) 使用账 户 说 明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 1 、已有深圳 A 股 账 户 或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不 需 重 新 办 理 深 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开户,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 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注册 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 、尚无深圳 A 股 账 户 或 深 圳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可 直 接 办 理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 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 卡。 3 、已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理 销售机 构或 直销网 点办 理过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 、已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理 销售机 构或 直销网 点办 理过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册手续的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 )账 户 使 用注意 事 项 1 、投资者已 持有的通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认购本基 金。 2 、拥有多个 深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 申购与赎回及 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 、对于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 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 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 配发的基金账户。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 销售机构分别做出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投资者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 不能有效设置分红方式; 只有在购买基金时, 或已持有基 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 且必须作为一笔单独业务 提出申请。 对于一个基金账户中的不同基金, 可分别设置分红方式。 单只基金每次分红最终 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投资者对其不同交易账号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 准。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 三 ) 各银行 销 售 网点办 理 开 户(或 账 户 注册) 和 认 购流程


各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 四 ) 本公司 直 销 中心办 理 开 户(或 账 户 注册) 和 认 购流 程 1 、在本基 金 募集期 间, 本公司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海 、武 汉和广 州的 直销中 心向 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 的投资人办理开户 (或账户注册) 、 认购手续,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 、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 至 16:30(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3 、认购程序 : (1 )办理开 户(或账户注册)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 )个人投资 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签 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 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证件类型包括: 身份证、 护 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③ 指定银行 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④ 填妥并签 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 填妥并签 字的《基金传真 交易协议书》 本 公 司 一 般 不 接 受 法 定 年 龄 在 十 八 周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作 为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经办人; 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 (申) 购本公 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 限制的开放式基金, 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 是否予以办理。 2 )机构投资 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加盖单 位 公章的 营业 执照( 附有 最新年 检记 录)或 注册 登记证 书( 正、副 本) 复印 件 ③ 加盖单位 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有最新年检记录) 、 税务登 记证复印件 ④ 加盖单 位 公章的 指定 银行出 具( 需银行 盖章 )的银 行《 开户许 可证 》或开 户申 请单 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 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 退款的唯一结算 账户 ⑤ 银行账户 确认书 ⑥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 《授权委托书》 , 如果为法 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无原件, 需在复 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⑦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⑧ 加盖单位 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⑨ 加盖单位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⑩ 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 、 人民银 行和 国家外 汇管 理局关 于批 准托管 人资 格的批 复的 复印件 ,并 加盖 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 在 中国境 内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 或者 金融许 可证 的复印 件, 并加盖 托管 行的 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 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 具 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并 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 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并加盖 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 委托 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 授权对象 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 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 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 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 (2 )认购基 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 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 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 ,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 )个人投资 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 等)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 字的《基金认/ 申购申请 表》 2 )机构投资 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 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 申 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如 果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投 资 者 的 认 、 申 购 基 金 的 风 险 不 匹 配, 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3 )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 销 柜台新 开户 或以前 没有 做过风 险承 受能力 测评 的投资 者需 填写《 风险 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 。 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 (4 )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 名 : 鹏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直销专 户 开 户 银 行:中 国 工 商银行 深 圳 星河支 行 银 行 账 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 额 实 时现代 支 付 系统号 :27708405( 同行) ,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 :30 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 者当 日未将 足额 资金划 付到 账,则 以资 金到账 日作 为认购 申请 的受理 日( 即 有效 申请日) 。 至募集期结束, 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 形的, 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① 投资者划 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 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 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 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 、若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3 、登记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 记。 五 、 基 金的验 资 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基 金 管理人在 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如果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1 、 以 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 已交纳的 款 项,并加 计 银行同期 活 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 募集失败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 本 次募集 当 事 人或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三 ) 销售机 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农业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3892799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银行销 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 )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网址:www.jnbank.com.cn 5 )福建海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联系人:黄钰雯 网址:www.fjhxbank.com (3 )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1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6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 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11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网址:www.swsc.com.cn 14)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5)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gws.com 17)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联系人 :梁 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8)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9)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 -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 主)/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0)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1)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2)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3)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4)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5)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 -38637463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 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7)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芳


网址:www.kysec.cn (4 )期货公 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 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0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5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营 业 部 进 行, 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 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 ( 四 )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6 联系电话:0755-3338920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王德森 ( 六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8 日